关键词: 企业
申请专利对企业的作用(精选8篇)
篇1:申请专利对企业的作用
申请专利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不同的企业基于不同的目的来申请专利,专利的目的最终在于市场,而使用专利来保护某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不过是为了最终目的(保护市场)实现的过程中比较多地采用的一个方法而已。除了这个方法,还有其它的更多的使用方式或操作手段,同样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的目的。举例说明如下(我们在此不考虑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申请而采取的资助手段):
1、通过申请专利来达到公开技术的目的,防止其它市场主体再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当然如果仅出于这个目的,在申请公开之后,可以放弃。
2、通过申请专利可以迷惑自己的竞争对手。申请自己重要的专利可以来保护技术,但是如果仅申请重要的专利的话,竞争对手能够比较方便地了解本公司的研发方向及今后一段时间的新产品方向,所以有时候为了迷惑竞争对手会申请一些对于自己不重要的专利或者一些垃圾专利。
3、大量的专利可以在与竞争对于的谈判过程中增加自己的法码,而且分析这些专利也会占用竞争对手很多的人力及时间去分析这些专利,使竞争对手丧失耐心之后会增加他们失误的机会。
4、大量的专利可以安定自己的下游客户的心。
还有一些问题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搞自主研发的企业,通过专利保护好自己的技术还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越大效果越明显,没几个专利技术很吃亏。
举个小例子:大家一起去竞标,对手在你讲完方案后向客户放风说你公司侵犯其N项专利,如果你预先没有准备,这时候就很被动,也许最终你还能中标,但是可能要付出很多不必要的高昂代价。
即使如楼主所说,申请一堆垃圾专利,但这至少可以培养发明人和企业的专利意识,从长远看也是有帮助的;现在的技术很垃圾不代表以后的技术依然垃圾,但如果不能够形成专利保护意识,等到有一天技术有价值的时候,就会白白丧失自己的权利。
专利资助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应该是个意外惊喜,但不是申请专利的原动力。
个人认为有两点:
第一:保护自己的技术,实现技术和市场的垄断;
(此种目的需要大量的研发,真正是符合专利条件的技术方案)
第二:用于市场宣传:
(此种目的更注重数量,不太需要质量如何;广告中告诉消费者自己有几十项或几百项国家专利,你觉得和同类产品相比,你会选择哪个?愿意为哪个付出稍多一些的费用?)
第一种无疑是专利立法想保护的客体,第二种才是我们称为“垃圾”的东西,主要看每个公司需要达到什么目的而已。
当然,其中还牵扯到地方政府的鼓励政策、奖励政策、企业荣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等
篇2:申请专利对企业的作用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1-09-29 13:43:14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奖励全省企业申请专利的通知
2011-09-26
各市(行署)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提升全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激励更多的企业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提高全省企业专利申请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量,按照《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11]64号)的规定,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拟对全省申请专利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请专利的企业,按照发明专利申请每项9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500元给予奖励。
(二)对2010年7月1日以前从未申请过专利的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5000元,首次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3000元。
(三)对2011年全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项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100项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首次申请专利奖励的企业,需提交《黑龙江省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在专利名称一栏中加注“首次申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专利申请超过50项和100项奖励的企业,需提交《黑龙江省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在专利名称一栏中加注“超50”、“超10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申请明细表。
(三)各市(行署)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申报首次申请专利奖励的材料初审合格后于10月10日前汇总,联合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对2011年全年申报专利申请超过50项和100项奖励的材料初审合格后于2012年12月15日前汇总,联合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四、奖励资格的确认和奖金发放
各市(行署)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市县财政局按照《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省企业专利申请明细》(附件2)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企业的确认工作,同时组织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银行开户行、户名和账号,并于10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未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所在市县财政局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其它相关部门配合本地区的市(行署)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市县财政局做好本系统有关企业的申报和确认工作。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首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超过50项和100项奖励的企业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针对每项专利申请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专利申请超过50项和100项奖励的企业,其超出50项和100项的专利申请,继续按照发明专利申请每项9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500元给予支持。
(三)2010年7月1日后申请的专利未进入公开程序的,无法计入附件2的明细中,将纳入明年的奖励范围。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张少军 苏向阳 韩嘉 康盈省财政厅企业处 吴晟囡
联系电话:0451-82627634,87589223
0451-53643946
传真:0451-82627634
电子邮箱:hljzlglc@126.com;qycyl@163.com
篇3:申请专利对企业的作用
(1)专利信息。信息就是资源,应用知识就是财富,专利信息是指利用专利文献内容作为研究对象或把专利文献作为基础,运用分析、标注、统计、分解、 归集等方式处理,并通过各式各样的方式传播所形成的信息总和。专利信息包括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著录信息和战略信息五种信息。就技术信息而言,专利技术信息是科技创新的技术知识基础,其使用方主要是企业、科研院所、个人还有一些研发机构; 就法律信息而言,专利信息是为了公平竞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其使用者是专利的利益人和执法部门;就经济信息而言,专利经济信息是企业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所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其使用者主要是企业;著录信息是指与专利文献中的著录项目有关的信息,著录项目既表达出专利最重要的技术性内容,又体现相关的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战略信息是对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著录信息这四种类型信息内容开展检索、统计、分析、汇总而成的综合性信息,它是企业制定技术研发计划的重要参考。
(2)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信息的利用是通过对专利文献综合分析整理,以便非常清楚地了解整个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通过检索专利文献来收集详细的技术方案、具体的实施步骤及重要参数等信息,从中可以充分地了解到研发者的研究目的、动向及采用的市场策略等有价值情报;从专利信息中可查询到专利的存在状态,如授权、转让、变更、许可、终止、放弃和恢复等状态,既能够有效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又能避免侵权;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以用来引导企业技术引进的实施,指导企业进行并购收购等经营活动。
2专利信息利用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人们知道,科技创新在企业中的地位,它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剂,科技创新离不开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与转化,专利信息是综合科技、经济、法律为一体信息,是一种战略性资源,利用借鉴目前市场现有技术、 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专利信息利用在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及贸易等活动中的影响。
2.1跟踪市场发展态势,提高产品研发起点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推手,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企业不断地跟踪行业的最新发展的科技进步,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把握创新的节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经过对已有专利技术的综合检索及对文献信息的收集研究,能够及时了解到国内国外类似产品的研发思路和技术创新点,还可以了解到技术所处的阶段,发展方向, 新技术所涉的相关领域,本行业的技术情况及新技术的创新亮点。专利利息的有效利用使得企业研发团队明确了方向,提高产品研发起点,从而实现技术突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90%的发明成果是先由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所以充分解读分析文献内容还能节省企业大量的科研开发经费并缩短开发时间。
2.2开拓团队创新思维,提高企业竞争力
许多企业都是依靠技术、工艺变化来产生竞争性产品和服务,任何从事创新活动的人员都需要学习技术挖掘。通过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企业的研发团队可以找到与自己技术相似的专利,研究后作再创新,来抢占该领域技术上的空白。通过对比分析相关的专利信息,能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投入,有效地吸收他人的精华,激发研发团队的创新思维,同时有效规避技术陷阱,提高了新产品的技术水平,提升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2.3跟踪竞争对手的研究活动,收集竞争对手的数据
与竞争对手相似产品或方法的技术信息,其发明成果在面市前1~2年就可能出现在知识产权文献中, 通过检索并研究竞争对手所提交的申请和所获得的专利,估测他们的技术和产品发展重点,从中可以获得关于技术发展态势的市场信息和各公司正在制定中的研究开发的投资决策,对其数据再进行分析,去芜存精,从而找出自己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方向,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扬长避短,吸其精华,有利于加快自身的研发,提升产品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还有有效地规避侵权风险。
2.4促进技术转让和投资,为专利许可提供情报
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再创新也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主要方法。一般来说专利引进过程中有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等方式。那么专利信息不仅提供了丰富的技术和商业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企业寻求商业伙伴和许可人。利用专利信息检索可以帮助企业寻求“获得许可”,或是创建“合作共存”(双方共同研发,生产销售),无疑专利信息利用可成为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性计划。如果企业研发团队找到尚未被许可人或制造商进行商业化的技术,这种未完全开发的技术许可可能意味着一个绝好的商机,例如索尼公司的发展,1946年索尼只是一家仅有20名员工的小型留声机修理企业,就是因为公司的创始人了解到贝尔实验室的一条发明专利信息,最后购买了西部电气公司的专利许可,该公司的研发团队利用此专利的有用信息,研发出了索尼第一台晶体管收音机,新产品在日本获得了巨大成功,使索尼迅速地赶上了其他大的竞争对手。再如普利瓦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阿奇霉素专利,后来将此专利许可给辉瑞公司使用, 最后辉瑞将其命名为希舒美后进入市场,该药销售额达几十亿美元。许可协议带来的巨额收入帮助普利瓦公司迅速扩展,两个公司的合作获得了双赢。其实这一切都只是因为辉瑞公司的研发人员在1981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检索专利文献时偶然发现的。
3企业专利信息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比起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把知识产权作为振兴民族经济战略的美国、20世纪90年代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日本,起步相对晚些。我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中还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下面笔者归纳了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企业管理决策者的专利意识薄弱
我国企业在有效利用专利信息方面基本处于无意识的状态,这是极为严重的状态。随着企业经济实力逐渐壮大,并开始向外扩张,在与国内外同类企业竞争的过程中,虽然部分企业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作用,但是绝大多数企业缺少对专利文献内容的研究,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的研究,对专利的认知仅仅停留在对专利的申请授权这个基础阶段。很多企业没有设立专利部门,更不用说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科学的规划和完美的应用了。
3.2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企业虽思想上重视专利,但并无实质行动, 没有将专利上升到企业立身求发展的重要位置,没有建立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没有设立专业的专利人员,从事专利方面的管理,或是人员业务素养较低。如果企业专利人员缺乏专利检索手段、专利信息平台、战略分析等知识,这就会让企业在研发过程中攻克技术瓶颈困难、对自身研发产品的先进性不了解、对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不了解,对市场上相关技术和相似产品的不了解,甚至还会遭遇侵权纠纷等问题。
3.3知识产权经费存在不足。
大部分企业已意识到研发创新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力推手,虽然在其产品的研发投入上保证了一定的资金,但是却忽略了在企业专利管理上的投入, 具体表现在没有设置专利部门、配置的专利人员稀少,或是一人兼职多个岗位。知识产权经费的不充沛就导致许多专利信息方面的工作进展困难。
3.4专利信息的利用有待拓宽
目前企业主要在新产品研发、项目立项上利用专利信息,而在技术贸易、侵权纠纷、分析竞争对手、应对专利诉讼上还有待拓展。例如,当企业在引进技术时, 就有必要检索专利的法律状态,看其是否有效、查看有效期限等;又如产品在出口前必须检索出口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是否已受保护,否则就有可能会有侵权隐患,甚至产生纠纷;再如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分析, 可以取得其研发重点、核心技术、市场规划等情报。
4企业进行专利信息分析的方法
通过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可以使用其结论指导企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引导企业实施技术引进,指导企业进行收购、兼并、专利贸易等活动,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专利陷阱,在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网络中布设自己的核心技术等,避免在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风险,并且还能评估此技术的价值,从而帮助企业用尽用好发明创造。笔者对专利信息分析的方法描述如下:
专利信息分析主要有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图表分析3种。
(1)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是指利用数据统计、计量计算等科学方法对采集的专利信进行加工整理,按特征进行归集分析,从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并将零散的信息转换成完整的可利用的信息。它是针对文献内容的外部特质来剖析,主要对专利分类和申请日、申请人、发明人、类别、国别、专利引文等统计分析,以实现获取技术发展趋势,评价其技术水平和商业价值。 例如,统计出相关专利申请的时间分布就能分析出一个技术的发展阶段和生命周期,又如统计出相关技术的申请数量就能分析出该技术在这一领域的市场趋势和市场受捧度,再如统计分析申请国别,又能分析出国外市场情况,从而扩展市场。
(2)定性分析。定性分析是指汇总归集专利文献的内部特质。也就是说,利用专利文献中的说明书、专利发明人、权利要求、授权日,专利引证文献等资料为分析对象,全方位进行搜索,同时收集整理专利说明书,对其内容进行阅读分析和记录等,按着自己需要作相关分类和分析,再进一步做加工整理,形成最有价值的信息汇总。做定性分析,可以从清楚地了解技术发展历程,了解技术难点、技术瓶颈,以及了解与其他技术的相关程度。
(3)图表分析。图表分析是把信息加工结果、整理结果直观生动通俗易懂地用图表表达出来,这种分析简洁明了,更便于作对比。常见的有清单图、数量图、 技术趋势图、关联图、发展图、解决方案图等。
5加强专利信息利用的建议
5.1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意识,在企业内部设置专利部门和专利人员
企业管理层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创新意识,重视专利信息利用,把专利工作纳入为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来,条件好的企业不仅要在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部门还应配备相应人员、专利业务人员、专业的检索分析人员、竞争情报人员、专利档案管理人员等负责对专利信息的检索、归集、分析、研究工作,通过各专业人员的互相协作,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企业的经营与决策作支撑。如果微小型企业没有条件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检索,出具分析报告,以便企业及时了解本行业与竞争对手的技术动态。
5.2重视加强专利人才的引进与培训,促使专利人员熟练运用检索知识
虽然国内外已有许多可以免费检索专利信息的平台及工具,但是要将检索、收集、分析的内容做到对企业真正有价值,还是要依靠专利人员的业务能力, 所以专利人才团队不仅应该对本企业技术较为了解, 还应该在专利、计算机、法律,外语等方面有一定的知识面。在人才配置上,企业一是可以招聘或引进专业的专利人才;二是培养熟悉企业技术产品的技术人员逐步转型为专利人员,成为熟练运用专利信息检索分析能手;三是让企业的专利人员参加专利知识的培训,帮助专利人员加深对国内外专利网站专利信息库的了解,娴熟地掌握各种检索工具与技巧,查全查准与企业需要相关的信息。
5.3企业要灵活运用各种专利信息分析方法
专利分析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专利数据之间的对比进行评估,专利分析报告可以指导企业技术研发、 技术引进,避免技术风险,有利于经营决策者做出判断。在专利分析方法应用上,不仅要全面使用传统的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图表分析等方法,还要采用文本挖掘、数据挖掘等方式,全面对数据进行对比及合并, 以提高专利信息的最佳利用。
5.4企业要加大专利经费投入,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篇4:申请专利对企业的作用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限制规则;规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2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0-78-03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要素不一样,但二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在专利法看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那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技术要素。”①从等同原则的概念可以得出等同原则的适用结果是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之外。
等同原则的适用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使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不确定性,不加限制地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会不适当的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及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创新能力。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受到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等规则的限制。这些限制规则不仅起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的作用,还起到规范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
一、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
(一)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判断等同侵权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将多余指定的情况排除在外。②应当注意的是,强调考虑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各个技术特征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区别技术特征可以是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几个技术特征组成的集合,这时,应当将几个技术特征组成的集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这没有产生忽略技术特征的结果。
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否定了备受争议的多余指定原则。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的实质是限制等同判断的比较对象,不允许忽略权利要求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而不是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
(二)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解释的一个原则,他要求解释专利时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而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作为等同物而重新进入专利的保护范围。”③
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修改导致的禁止反悔和陈述导致的禁止反悔。
导致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最常见的情形是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尤其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申请人为获得较大范围的专利权,通常采用“讨价还价”方式的申请策略,开始先写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权利要求,收到审查意见后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删除、放弃有关权利要求或是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即使申请人不采取“讨价还价”的申请策略,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性修改、放弃也是经常发生的。在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也是需要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尤其是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或是删除或放弃有关权利要求。这些申请文件的修改、权利要求的删除或放弃都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陈述意见也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进行答复。答复审查意见不一定修改申请文件,但一般需要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说明,如果这些解释、说明对原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缩小或限制,这种陈述就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另外,在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进行的限制性陈述也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判定是否适用该原则,不应当考虑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修改或陈述的主观目的,也不应当考虑是否与专利授权条件或维持专利有效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只需判断修改或者陈述是否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要修改或者陈述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表明,只要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缩小了其原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而不必考虑该修改或者陈述的动因、与专利授权条件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采信。④ 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使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起到非常大的限制作用。
(三)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是与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相同或明显相近的技术,就可免除侵权责任。⑤从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可以看出,该抗辩的内涵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要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他的实施行为就不构成专利侵权,就得以免除侵权责任。现有技术抗辩的实质并不是去否定专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通过审查被控侵权技术或产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来否定原告专利权的行使。
我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将被控侵权技术与被控侵权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如果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则无需再将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比较了。
为增加《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可操作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根据该条规定,现有技术的对比方式为,首先将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对比,确定被控侵权技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然后再将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对比,确定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司法解释确立的对比方式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不是直接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对比,也不以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而是将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对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被对比的技术特征范围要受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指引和限制,只对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对比,这对正确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意义。⑥
《司法解释》规定的对比方式与《专利法》规定的对比方式是不冲突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是对《专利法》规定的细化,而是对《专利法》规定的补充。⑦具体应当适用哪种对比方式,应当由被控侵权人根据自己实施的被控技术与掌握的现有技术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进行选择。如果被控侵权人掌握的现有技术披露了被控侵权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可以按《专利法》规定的方式提出抗辩,否则,可以按《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提出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标准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因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比较原则,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明确,在理论界长期存在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标准,理论界主要有相同或明显近似标准说、⑧新颖性标准说、⑨相同或等同标准说、⑩创造性标准说。11
从我国现有国情考虑,采用相同或等同标准更适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新颖性标准尽管容易掌握,但是新颖性标准将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范围限制在与现有技术相比无新颖性的较小范围内,不符合我国目前需要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的现实需要。创造性标准能够扩大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范围,能够更严格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被控侵权人也更有利,但是,创造性标准过于复杂,需要将被控侵权技术与几项现有技术对比,现阶段我国法官尚缺乏创造性判断的经验,采用创造性标准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相反,采用相同或等同标准,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范围比新颖性标准大,而且,我国法官对相同或等同的判断经验比较丰富,能够实现标准的统一。另外,相同或等同标准与《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相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认为,《司法解释》第14条所称的“无实质性差异”,在实践中可以参照等同的标准掌握。12
(四)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另一个重要限制原则。捐献原则的含义是,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视为专利权人已经将这些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公众。
适用捐献原则的基础在于:专利申请人不能通过提交范围较窄的权利要求的方式来规避专利局的审查,在专利授权之后再以说明书中已公开了等同物为理由,试图通过适用等同原则来认定侵权。专利权人不能“两头得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009〕21号司法解释规定了捐献原则。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捐献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有利于改善等同原则过度过滥适用的现状。
二、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009〕21号司法解释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从而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该司法解释实施后,专利权人不可能指望通过多余指定原则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了。专利申请人可能会采用在权利要求中少写入技术特征的方式,来追求专利保护范围的最大化。但是,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缩小了其原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而不必考虑该修改或者陈述的动因、与专利授权条件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采信。这样,申请人一般不会在权利要求中少写入技术特征以追求保护范围的最大化,而不考虑授权的可能性,一般也不会再采取“讨价还价”的申请策略了,而是在申请时就确定合理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
捐献原则的确立,申请人会将可行的技术方案都写入权利要求中以获得保护,而不是像以前一样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将未要求保护而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披露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的确立,对专利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会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尤其是对权利要求撰写的规范作用更加明显,增强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及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最终将增强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
注释:
① 李明德.知识产权法(第一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86.
② 李晓明.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适用的发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③ 闫文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的适用(第一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5.
④12 孔祥俊、王永昌、李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0,(01).
⑤ 杨志敏.关于“公知技术抗辩”若干问题的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2).
⑥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第一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06—708.
⑦ 张广良.现有技术抗辩适用规则:法律规定中的差异及其解析[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02).
⑧ 学者认为“近似性”=无创造性,参见杨志敏.关于“公知技术抗辩”若干问题的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2).
⑨ 张鹏、崔国振.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和对比标准探析[J].知识产权,2009,(01).
⑩ 翟文峰、张炳生.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标准[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篇5:申请专利对企业的作用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信息是专利活动的产物,记载了发明创造的成就和轨迹,是当今时代最重要的技术文献和知识宝库。当前,全球企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的规模和进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从世界范围看,运用专利战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增强竞争优势已经成为市场竞争中最为有效的手段。而作为制订、运用专利战略的基础和前提,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企业而言,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要得以生存,并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就必须不断地进行自主创新。本文就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专利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进行讨论。
关键词:专利信息分析、企业专利、知识产权
一、专利信息分析简介
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大背景下,专利信息作为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为一体的重要信息源,正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通过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可以跟踪最新技术动态,考察行业的技术走向和竞争对手的重要技术等。
1.专利信息分析的概念
所谓专利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对专利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形成专利竞争情报,并针对其中的著录项、技术信息和权利信息进行组合统计分析,整理出直观易懂的结果,并以图表的形式展现出来。
企业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可以对其行业领域内的各种发展趋势、竞争态势有一个综合的了解,为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
2.专利信息分析的本质
通过对专利信息得内容、专利数量以及数量的变化或不同范围内各种量的比值(如百分比、增长率等)的研究,对专利文献中包含的各种信息进行定向选择和科学抽象的研究,是情报工作和科技工作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科学劳动的集合。
3.专利分析的方法
对专利信息进行分析的方法有很多种,常见的有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拟定量分析和图表分析方法。以下主要对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简要概述。
定性分析是指通过对文献的内在特征,即对专利技术内容进行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况等,了解和分析某一技术发展状况的方法。定性分析的本质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
定量分析是在大量的专利信息加工整理的基础上,对专利信息中的专利分类、申请人、发明人、专利引文等某些特征进行科学计量,从中提取有用的、有意义的信息,并将个别零碎的信息转换成系统的、完整的有价值的信
息。
在实际工作中,分析人员常常将两者配合起来使用,由数理统计入手,然后全面、系统的技术分类和比较研究,在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分析,最后进行高度科学抽象的定性分析描述,使整个分析过程由宏观变微观,逐步深入进行。
4.专利信息分析流程
专利信息分析流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准备期、分析期和应用期:
(1)数据采集阶段:数据采集阶段主要完成针对分析目标的原始
数据的采集,即确定分析目标群,其过程包括确定专业领域、拟定专利检索方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分析样本数据库。
(2)数据分析阶段:数据分析阶段主要任务在于对分析样本数据
库进行技术处理和分析解读,其过程包括数据清洗、按专利
指标聚集数据、生成工作图表和深度分析目标群、分析与解
读专利情报及撰写分析报告等。
(3)应用期:应用期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分析报告进行评估、制定
相应的专利战略以及专利战略的实施等。从理论上讲,应用
期的工作是专利信息分析工作的延伸。专利信息分析的最终
目的在于将专利情报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因而,以积极的行
动将这些情报用于配合制订企业、国家的发展战略,指导企
业的经营活动或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要,并有利于企
业或国家相关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需要注意的是,应用期的主要工作通常由专利信息分析报告的委托方组
织实施。
二、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应用
企业技术创新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专利技术创新的集中体现,从专利视角出发,利用专利信息分析工具,对其所涉及领域进行深入的技术挖掘。在企业研发投资决策或技术开发活动中,专利信息分析能帮助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的现状、重点技术、技术生命周期,检测本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核心专利分布等。
首先,在产品研发选题、立项或投资前,进行专利信息采集与分析,可全面了解特定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水平,确定正确的研究方向,提高研发起点,避免重复开发,节省时间及科研经费。
科研选题、立项是科学研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研工作的出发点。实践证明,课题选择得好,可以事半功倍,迅速取得科研成果;课题选择不当,往往使科研工作受到影响,甚至半途而废,造成人、财、物和时间上的浪费。所以能否选出有创建的、合适的科研课题,是科研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专利信息具有延续性、系统性,是进行科学调研的最佳信息源之一。通过对相关专利信息的系统检索,了解相关技术领域中的空白点和存在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研究方向、寻找研究起点或最高点,并判断其可行性,为科研选题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使选定的科研课题起步于先进水平,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避免重复,使投入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产生更大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
其次,在研发中进行专利分析,了解已取得的成果及各种解决方案,有助于科研人员开拓思路,启发创造性思维,同时及时避开已有专利的技术陷阱,及时发觉并尽早作专利回避和创新设计。
在专利文献中,每一件专利说明书都有较为详细的文字说明,并附有图表,详细记载了解决技术课题的最新技术方案。这些技术信息出现在专利说明书的现有技术描述、技术方案详述、权利要求、摘要或附图中,其中许多构思可以启发思维、开拓视野,有助于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吸取里面的技术精华,用于自己的技术创新。
另外,由于绝大多数专利说明书是公开出版的,而且技术信息充分公开,因此相同技术领域中工作的人都可以得到,从而大大压缩了创新成本。
三、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专利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
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中:
(1)在确定企业发展战略环节:利用专利文献跟踪某项技术的发
展动向并进行技术预测,为领导决策服务,要进行大量的文
献收集、分析工作,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的保证,包括人员、设备、资金等。企业专利工作部门,以专利信息分析为企业
做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谋求最大效益而发挥参谋作用,这
也是企业制定专利战略的基础;
(2)在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环节:充分利用专利的实践性和地域性,是小的专利可以无常利用,有效的专利可以借鉴;
(3)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环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是企业经
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利用专利信息分析可启发、扩大思路,借助他人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解决本企业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还可以促进新发明的产生、有利于采用新技术和避免侵权;
(4)在对外合作和技术贸易环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
自由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上公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体现了专利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日益重要的作用;
(5)在与同行对手进行市场竞争的环节:企业在将新产品推向市
场之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至关重要,否则,产品进入市
场之后,一旦遭遇同行之中关于专利侵权的诉讼,蒙受损失的是企业自己;
(6)在技术人才引进环节:技术人才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
为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本身酒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因而运用专利文献是企业发现和发觉
创新人才资源的最佳途径;
(7)失效专利的利用价值:专利制度保护具有地域性和时效性,由此产生的失效专利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有极大的可利
用价值,若企业对这些失效专利加以开发利用,既是对资源的再利用,又是最大限度地节省开发时间和经费,同时还可
为企业节约巨大专利转让费。
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专利工作的意义:
专利权作为一种商品化的权力,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如果得到妥善有
效地利用,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地经济效益,因此对于企业而言,科学的进行企业专利工作,对于提升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更好地占领和开拓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开拓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
时代的到来,国内企业采用的低价竞争策略占领市场是国际
市场的方法不再适应新的发展趋势,产品革新、研发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成为企业谋求发展的根本。在市场竞争
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有计划地针对市场
和竞争对手制定实施战略性的专利部署,专利信息分析无疑
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得市场的重要措施;
(2)有效的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作为无形财产已经成为企
业竞争中的重要筹码,企业许多科技成果通过申请专利进行
保护,以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3)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四、总结
我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
我国的专利制度建设,于1985年4月12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实施至今,我国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显著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对于企业而言,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专利工作的客观需要来看,我们的企业专利工作差距甚大。所以我们的企业在以后的专利工作中应该更加重视专利信息分析这一环节,我们必须认识到专利信息的有效收集、分析、管理和专利竞争情报的准确运用是其开展自主创新的基础,决定着企业发展的成败,乃至企业的盛衰,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提升竞争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企业专利信息利用》刘振刚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2007年
2.《专利信息采集与分析》陈燕、方建国等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篇6:申请专利对企业的作用
一、发明、实用新型的几幅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并准确标明“图1,图2„„”序号;
二、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如果将该图缩小到原图的三分之二大小时,能保证清晰地分辩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三、不得出现的附图。凡在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中没有提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同时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四、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篇7:企业申请做专利检索报告有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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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大特点,就是权利人一旦起诉,被告几乎没有例外要提起专利无效程序。这种诉讼策略可以很大的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程序,对专利权利人来说是非常头疼的应对手段。往往出现长达数年的诉讼终结之后,权利人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在几年的时间里被告有充分的机会抓紧制造侵权产品,然后在诉讼临到尾声宣告破产“脱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属于形式审查授权。有很多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也获得了授权。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这样蒙混过关的专利授权是很难低档被告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打一场希望不大的侵权诉讼并不值得。所以即使实用新型技术获得了授权,权利人不妨申请做一下检索报告,通过检索报告可以进一步的认定自己的权利状态是否有保证。假如检索报告做出来对自己是不利的,那么在发现有别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时,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争取和对方在庭外解决侵权纠纷。
篇8: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一、专利法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1. 修订立法宗旨, 明确专利法对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作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完善, 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将现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制定本法。修订前后虽然只有几字之差, 但意义却不可小视。修改前的专利法立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是单纯从科技角度来界定专利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取向;修改后的专利法以提高创新能力为己任, 在注重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也十分强调经济和社会的协同发展。这既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也有助于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而强化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作用。
2. 强化专利质量, 提高专利授权标准。
现有专利法对专利的授权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 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根据现有规定, 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 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 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 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 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授予的所谓“专利”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 “多而不专”, 国外已用技术的简单翻版和复制泛滥成灾, 这既不利于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运用和引进。为此, 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第二十三条) 。由此提高了专利授予的门槛, 强化了专利的技术创新质量。
3. 强调国际竞争力, 废除国内前置申请程序。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这一规定在当初制定专利法时既符合充分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初衷和愿景, 也符合国际上一直采用的专利独立性原则。然而,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资源的整合, 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世界专利”制度的形成, 以之突破《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独立性原则, 建立一种通过一次申请, 由某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审查并授权, 即可在世界各国获得普遍保护的专利制度。对此, 为了紧随专利国际化发展的新趋势, 同时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此次修改特地废除了国内前置申请程序, 从而为鼓励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排除了法律障碍。
4. 加大专利侵权惩罚力度, 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 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增加其违法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制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能更有效地保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此, 此次修改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作了较大的变动。修改后增加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 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 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 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第六十三条) 。此外, 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五条) 。
二、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
专利法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技术创新方面的促进和保护, 企业应在知识产权的新时代抓紧时机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增强竞争力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1. 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引作用。
实施专利法的目的就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授予企业法律认可的各种“专用权”、“排他使用权”来填补企业因科技创新所付出的各种成本, 回收投资并受益, 从而将专利制度融入企业科技创新体系, 确立和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法就是通过这种明确而具体的权利授予来指引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2. 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的确认作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 当专利行政机关对发明、实用新型进行实质审查后、对外观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后, 对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就可授予相应的权利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就享有了排除他人使用和其他相同技术再次申请的可能性, 从而鼓励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信心和士气。
3. 对申请专利、使用专利的法律评价作用。
在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初, 申请人会对照既行的专利法进行评价, 专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也会根据法律的既行规定进行评价, 审查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对于使用中的专利,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机关、公众利用专利法进行法律评价的监督权、异议权, 对于任何妨碍技术进步、技术革新, 垄断技术的不当使用行为, 专利法通过授予企业一定的强制许可权来化解技术的绝对垄断地位, 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
4. 对专利权的保护作用。
科技创新产生了对专利保护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和行之有效的专利保护制度, 可以保证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不流失, 并获得依据该成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占权, 及时收回投资。因此, 企业可以通过积极的专利权利行使 (转让、许可使用等) 和消极的权利主张 (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可见, 我国专利法对权利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三、专利法修改后企业加强对专利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 增强专利权保护意识, 营造专利权保护的企业文化。
当今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 如果将之上升到法律层面理解, 其实就是一个知识产权竞争的时代。这场竞争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工具纷纷跑马圈地, 垄断国际市场, 取得霸主地位。因此, 现今企业要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认清这场竞争的实质, 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时代紧迫感, 前瞻性地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清醒地认识到科学技术创新对企业抢占技术制高点, 打压竞争对手, 改变市场占有份额的决定性作用。因此, 企业要牢固树立对专利权的保护意识, 克服观念上的滞后。
2. 建立专利管理制度, 加强专利人才培养。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竞争的实质和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 从观念上彻底根除“重有形资产, 轻无形资产”的思想。建立起企业的专利权管理制度, 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专利权事务的部门, 负责专利申请、专利使用、专利管理、专利查询检索、专利纠纷处理等专利权工作;设立专利权专项基金, 保障开发专利产品的投入;设立专利权奖励基金, 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专业的专利权人才, 加大专利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专利权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保护企业专利权的能力。
3. 提高运用法律保护企业专利权的能力。
当企业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 要沉着应战。首先, 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判定标准是该专利是否覆盖权利人在其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保护的范围, 是否有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特别是此次修改中增加了一种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 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样, 不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由原来的四种就上升到五种。其次, 要对涉讼专利进行检索分析, 看其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尤其是专利法修改后新颖性的判定采用了绝对性标准, 即发明创造是否不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如果确认被诉侵权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授予专利的条件, 企业应及时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取得侵权诉讼的主动权。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企业也应认真面对, 将侵权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以取得权利人的谅解, 而后积极、妥善处理好侵权事宜, 减小对企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