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
四、管理规定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申请动火作业的许可证。
3、在公司领导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按公司管理之相关规定逐条逐项进行核对,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公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委员会人员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2014-6-23
第二篇:20.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YX/HSE20-201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厂区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过程中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特指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动火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
5.1.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YX/HSE20-2015 5.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衣处于GB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8 铁路沿线25m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1.10 作业完全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先制定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折。 6.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YX/HSE20-2015 6.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6.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3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7.2.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5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报告。
7.2.6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7.2.7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应重新取样分析,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2.8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7.3 监火人
7.3.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7.3.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YX/HSE20-2015 7.3.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4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5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6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动火作业区所在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或技术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委派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过程。 7.6.2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 8.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YX/HSE20-2015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总经理不在时,应报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终审批准。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的负责人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8.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作业基本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安全防护装备、作业前生产单位相关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和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了补充,请参照执行。 10. 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证》《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 11. 附加说明
5
第三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内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及防火管理等项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管理。
三、定义与分级
(一)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的生产区域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物品进行爆破作业。
(二)易燃易爆区域
1、粉浆装置的干燥工段、包装工段、原粮净化工段。
2、成品库区、罐区、液体产品装车处。
3、厌氧反应器及沼气储柜、沼气管线。
4、蒸馏工段、暂储罐、成熟醪罐。
5、发酵大中罐区。
(三)用火作业的分级
1、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运行或开车、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2)各类易燃易爆区。
(3)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泵房。
(4)有毒物质装卸区。
(5)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管道。
(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7)散发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8)锅炉输煤皮带长廊。
(9)可燃固体的库区、堆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
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动火证的审批权限
1、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安全环保部检测分析签字,经生产技术部复查签字,最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
2 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二)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1、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办理,按动火等级要求逐级进行审批。
2、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的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进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3、动火证一式三份,安全环保部、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动火单位动火人各留一份存查,各级动火证保存期限为3个月。
(三)动火证的有限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周时间。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汽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若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五)动火现场管理
1、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
3 证》;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大检修或一个车间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4、凡降为二级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用电工具、电器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可不办理用火证。
5、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汽等管线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气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经清晰、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为“特殊危险动火”管理。
8、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3米以内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9、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应大于5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距明火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气瓶要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气瓶外观状况要良好,要有防震圈、瓶帽,减压表要完好,不得在强烈阳光下暴晒,严禁倒置、横放。
10、电焊机要接地良好,焊把线、二次线要完整无损,电焊机线与电焊钳连接要牢固。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要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11、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时,操作台附近地面上要铺设橡胶等绝缘垫,详细检查电源线及有关部位,注意防止漏电。
12、在搬运焊机、检修焊机、改变极性时,必须切断电源;在推拉电闸时要戴手套,动作要快,站在侧面,以防电弧光灼伤脸部;安装或更换保险丝时,应由电工进行,焊工不能擅自进行更换。
13、电焊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电焊手套,穿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电焊机不能超负荷运转;电焊机接地线、零线和焊接工作回线不准接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以及设备上。
14、焊接发生故障时,应先停机,切断电源后方可检查修理,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修理。
15、电焊机要定期检查,二次电压不得过高,其范围应保持在60—80伏特,电焊机如有故障、电线破损、漏电或保险丝一再烧断,应停止应用,并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16、动火完毕后,要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7、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超过3米时应架空铺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18、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线不应与气焊的气瓶交叉在一起。
19、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单位主管
5 领导、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场进行确认和监护。
2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管辖区单位指定行车路线,需安全环保部批准。
2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原料及产品罐区。
22、在较大的检修现场,有大量的预制、组对等用火作业时,可设置“临时用火区”。
(1)临时动火区由检修单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说明设置地点、范围、时限、安全条件、安全保证措施及负责人等。
(2)安全环保部接到检修单位申请书,要到现场详细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动火证。
(3)临时动火区应设在交通畅通、场地宽敞的地方,动火区域内不准有阴井、带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等危险因素。动火区域外15米范围内的阴井等排放口必须做好封闭。动火区域内不得搀杂其它作业。
(4)临时动火区应设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临时动火区的防火管理工作。
(5)绝对禁止超出动火区界限无证动火。
(6)在临时动火区进行气焊(割)作业的气瓶应按安全距离集中设在用火区以外,并采取防晒措施。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设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反映。
(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全的用火作业。
(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监护人
(1)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2)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3)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动火,一个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监护人。
(5)大检修期间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动火点。
(6)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7 (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8)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所在单位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落实动火作业中的防火措施。
(3)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负责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定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各级审查批准人
(1)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2)确定是否需要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审检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注:风险识别及消减措施确认人在需确认项画“√”,在不需确认项画“×”。
第四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动火作业的定义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
(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
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
(一)动火作业原则
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8、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9、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0、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1、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二)动火作业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一律严禁动火。
2、二级动火:由负责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前提出动火申请(外协施工队伍由用工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作业现场监护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经设备处现场复检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外来施工队伍由用工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制定安全措施,确定作业现场监护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动火地点所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员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经动火所在地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
1、动火申请单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2、凡在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3、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动火作业申请单》只限于在所申请动火时间及动火区域内使用,如动火工作延期、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理。
5、分厂内部动火单位应每月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外部动火人员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
6、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应逐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如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检查电、气焊工具,安全防护设备,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申请单》(经批准的动火作业申请单即为动火作业证)。
7、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严禁在烈日下曝晒。
8、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单》后,方可继续进行火作业。
9、作业完成后,动火监护人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 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篇: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环保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ZD-AH-01-0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HG23011_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GBJ 16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2%。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起草:赵占强 审核:史荣丽 批准:李俊 更改状态:01 签发:2009年11月19日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环保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ZD-AH-01-01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0.015mpa正压。低于0.015mpa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提供。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7.2.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经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签字,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物质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动火证上签字,最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发布开始动火作业指令。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起草:赵占强 审核:史荣丽 批准:李俊 更改状态:01 签发:2009年11月19日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环保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ZD-AH-01-01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7.2.6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监火人各一份,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带压堵漏作业必须经设备动力部审批)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工艺的副部长或部长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部长助理以上行政干部终审批准。
7.4.4遇相关人员开会、休息、夜间作业及其它特殊原因,动火票证的签发必须请示相8 相关人员要求和职责
8.1.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8.1.2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制订、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作业交出条件的合格;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质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动火作业指令;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1.3 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8.2 动火执行人 8.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
起草:赵占强 审核:史荣丽 批准:李俊 更改状态:01 签发:2009年11月19日 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对应的人员并经批准同意后,其它人员方可代替。
8.1动火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在单位或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动火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环保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ZD-AH-01-01
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分别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火人不能同时担任动火执行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根据动火部位负责取样
8.5.1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6.1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前应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9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有制度自行废止。 8.3监火人
8.4 动火分析人
8.5安全员
8.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起草:赵占强 审核:史荣丽 批准:李俊 更改状态:01 签发:2009年11月19日
相关文章:
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01-08
信贷员试用期工作总结01-08
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01-08
用班组安全文化夯实企业安全基础01-08
车间创新演讲稿01-08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20101-08
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总结01-08
动火工作票管理办法01-08
煤气站动火管理制度01-08
浅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