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发展迅速,种类多、选择空间大,服务模式也不断创新。但必须看到,理财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理财产品的监管措施较少,监管不到位,这使得众多投资者心有顾虑。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 篇1:
浅谈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化,金融创新也来势凶猛。而银行金融理财市场中的问题的日益暴露也给理财投资者带来了更多困扰。因而,加强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变得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关于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决策建议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与世界金融的关系密不可分,越来越丰富的新兴金融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单纯的负债业务与经营资产收益已不能满足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各种理财产品的研发与推广逐渐成为其新的目标。而目前的理财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理财产品的不合理处理将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银行金融理财业务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能跟上其发展步伐。虽然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中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定有一定体现,但是对有关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令规定,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银行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这使得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被打破,因而“分业监管”也将难以执行,加上各个监管部门组织分工不明,但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监管。例如,很多银行不能将有关理财产品的专业术语通过合理的途径有效地传达给投资者,导致大量普通投资者无法正确理解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无法全面有效获知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此外,监管部门对银行金融理财业务的监管并未落到实处,存在大量漏洞,从而影响理财产品信息的有效监管。
3.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投资者缺乏金融风险意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理财产品盛行,很多销售者为了完成个人业绩片面强调产品的最高收益,从而加大对其的描述,弱化产品风险揭示,对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提示不直接不具体,从而导致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过分注重最高收益。
二、关于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决策建议
1.加快完善银行金融理财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完善的金融理财市场法律体系是保证金融理财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因而加快我国银行金融理财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十分必要。有健全的法令规定才能使理财市场交易有法可依,从而保持良好的理财市场秩序。如由日本颁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将“证券”一词概念延伸至金融理财产品领域,形成全面的行业法规体系。同时应制定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之前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早已无法应用于金融理财市场中的消费者,因而需出台一部更全面、更权威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費者权利。
2.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力,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市场体系。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相比一些发达国家还是比较落后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有待提升。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成功经验,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统一的、全面的协调机构,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力,逐步形成完善的金融监管市场体系,从而保证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运行。
3.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除了完善金融理财相关法律法规之外,也必须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自身道德与专业修养的建设,例如,可以设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考试制度,保证理财产品从业人员的较高人文素养;重视售后客户满意度和投诉率,完善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以有效避免不合理销售行为的出现;还可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的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体系,针对不同消费者风险评级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制定标准的销售用语,使投资者更清晰了解产品信息。相关的监管部门可通过电视、报刊或新媒体方式等渠道将相关金融基础知识传达给普通投资者,让普通消费者更详细了解产品及其运行状况,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
三、结语
金融理财市场体系的完善是保证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市场还存在很多监管漏洞,理财产品还未能发挥其重要优势作用,但只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我国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体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将会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金储一秀,袁亚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与经济,2011,(11):75-76.
[2]梁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趋同:羊群效应抑或是监管诱导[J].经济与管理,2014,(1):62-66,77.
[3]马延霞.构建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监管体系的探讨[J].新金融,2013,(7):60-63.
[4]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作者:王文君
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 篇2:
浅析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摘 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发展迅速,种类多、选择空间大,服务模式也不断创新。但必须看到,理财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理财产品的监管措施较少,监管不到位,这使得众多投资者心有顾虑。文章主要揭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一些漏洞,并进一步分析可以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针对理财产品的监管网络、优化金融理财产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识等方面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监管
1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在市场监管方面
的缺失之处及原因分析
1.1 关于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不完善
①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理财业务不断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当前所实施的全国性的针对金融领域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有涉及到金融理财产品的,尽管我国银监会向各职能部门所下发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商业银行所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有过一些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宏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找到非常详细的参照标准,法律的不完善也是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当前所实施的法律法规没有充分体现对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者的保护性作用。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因而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其应有的权益也无法在法律层面受到保护。
2006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出台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第一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之后也在其他一些文件中陆续使用过,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在任何法律中针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要求,因而作为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其个人利益所面临的可能性风险性仍然很大。
1.2 针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体系不规范
①我国对于金融理财市场一直是采取分业监管的方式,即由银监会来对金融理财市场实施监管,但是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不断发展,理财产品越来越多元,结构越来越复杂,已经很难再按照行业的不同来划分其种类,因此分业监管的方法也无法使用。目前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负有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职能,但是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而是各行其道,从而使得监管体系不健全,尽管各监管机构所制定的监管措施很多,但是执行的标准不一,因而难以取得实效。
②对于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信息披露方式不完善,产品信息内容与消费者的需求不符。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过于专业,投资者并不能完全明白这些信息所代表的意义。理财产品一旦到期需要存续时,消费者也没有合适的途径来获知个人所拥有的理财产品的效益状况,这就造成了消费者的信息盲区。近年来国家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也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明确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在发售理财产品时,都要对产品信息做出报告,尽管规定已经非常清楚,但是相关职能部门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审核流于形式,理财产品的实际信息并没有在银行的报告中完全体现出来,因此投资者所看到的信息业并不真实。
1.3 销售人员的素质没有与发展过快的金融理财产品保
持同步
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程度,而证券市场发展也并不理想,房地产投资波动过大,因此许多投资者都对理财产品寄予厚望,这使得银行金融理财产品越来越多,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缺口不断增大。由于人才欠缺,因此许多销售理财产品的人员并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大多是其他行业人员简单了解过金融理财产品知识后就开始从事销售业务,销售人员的素质问题成为制约金融理财市场平稳拓展的最大因素。目前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给予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过多关注,将最高收益率解释为客户的既得利益,而实际上理财产品有可能会使客户经济受到损失,对这一点销售人员却很少进行描述,因而投资者会认为按照最高收益率计算出的收益就是产品到期后的个人收益,从而出现了投资失误行为。
②对于金融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没有明确说明,对于有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解释模糊,尤其是一些结构比较复杂的理财产品只是简单的在说明书中介绍,导致客户对于预期风险缺乏认识。
③客户评估过于随意。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卖出更多的产品,对于所要求的客户评估流程常常是草草了事,没有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对于客户风险等级和产品接受能力的评估不准确。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其预期收益和可能性风险各有差异,销售人员并没有结合客户实际情况来推荐产品,而投资者所了解到的理财产品信息较少,只能根据销售人员的介绍来选择产品,在对经济收益给予重点关注的同时忽视了产品风险,盲目投资,因而很可能没有获得预想中的经济效益,甚至使个人资金受到损失。
2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体系
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针对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
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受到应有保护
①对目前我国在金融理财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尽快实现法律对于金融理财市场的保障性作用。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向日本和美国等国学习,日本实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将金融理财产品归于证券领域中,因而适用于证券的法律同样可以在金融理财产品中使用,弥补了法律漏洞。从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到客户资产管理再到投资顾问,都可以在法律中找到具体执行标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②要研究和出台以金融消费者为保护对象的专项法律。金融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无法在我国已经制定和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到对应条款,尽管银监会对于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急需一部能够适应于所有金融消费者的法律。
作者:孟金菊
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 篇3:
中国影子银行的形态、风险及其规制对策
[摘要]文章阐释了影子银行的发展,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态及其风险,并对如何规制这些风险提出了建议——通过构建监预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合作;吸收民间金融,重构金融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健全监管法律等手段可有效降低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关键词]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规制工具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2042
影子银行是相对于传统银行而言的,作为一种现象,它出现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而作为一个概念,直到2007年才出现。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系统性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态及其风险,提出了如何规制风险的建议。
1影子银行的发展回顾
根据麦卡雷(McCulley)的界定,影子银行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尽管不是银行,却履行着银行各类职能的金融机构”。此后,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与论述逐渐增多,影子银行的内涵也得到了更为清晰的表述,但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学界仍未统一。
影子银行是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杠杆收购领域的主要参与者。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系统并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
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
尽管目前中国仍然欠缺纯机构性质的影子银行,但中国影子银行的业务是客观存在的,诸如金融理财、信托租赁等,换言之,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存在着影子银行,并且影子银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影子银行指不在传统监管范围内,却有履行着银行各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相似的银行业务和民间金融等,它具备透明度低、杠杆化操作以及难以监管的三种特征。影子银行作为现代金融创新发展的产物,对个人资金需求的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化解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然而,影子银行由于监管的空白与欠缺也存在着不少风险,如何妥善地应对并规制这些风险,是充分发挥影子银行效能的必然举措。
2中国影子银行常见形态及其风险分析
21P2P借贷及其风险
P2P借贷,它兼具互联网金融以及影子银行的双重属性。P2P的是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从其业务范围来看,人人贷显然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比如非法集资的风险。在我国金融管理体系中,仅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具备吸收公众资金的权利,电子商务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并非金融机构,它在聚集公众资金的同时,本身就有可能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又如,P2P 公司的本质是一种媒介,它促进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的交易,而自己在其中收取一定的利益,也就是说,P2P 公司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也无法承担金融机构借贷风险的能力,资金的管理与流动一定程度上处于真空状态。此外,P2P平台的存在使银行资金更容易流入地下借贷市场,仅江、浙两地就有数以千亿元计银行资金转入地下借贷市场。
22理财产品及其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四种形式:固定收益理财、保本浮动收益理财、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以及金融机构承销的理财产品,其中,前两种产品接近于存款,风险较小,而后两种产品则是虚拟化程度较高的风险型产品,尽管对外展示的收益较高,甚至利率达到两位数,但风险也较大,金融机构在其中仅仅充当掮客的角色,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投资者的本息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表现:一是信息不对称性。个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多元性远远超出了个人消费者对信息的搜集、掌握、消化能力,金融产品的个人消费者难以准确地理解理财资金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承销中的不当推广以及投资者自身的盲目投资行为,给理财产品带来风险。二是系统性风险。尽管金融机构对后两类理财产品不承担任何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在产品失败后全身而退,相反,任何理財产品所造成的失利,都有可能给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制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甚至引发崩盘。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系中,理财产品为表外业务,缺乏抵押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监管机构应该允许在其中小规模的违约,从而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盲目投资的行为。
23民间借贷及其风险
民间借贷是中国自古以来便存在的一种借贷方式。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以及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领域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但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层面的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的趋利性容易导致盲目投资。相比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言,民间借贷通常发生于熟人之间,或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间,双方当事人彼此了解,信息也较为对称。但是贷款人在款项放出之后,便对资金的使用与配置失去话语权,借贷人处于逐利的目的会进行各种投资,甚至将款项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其他人,从而使资金处于无序不定的状态,并形成一定的债务链,而这个债务链一旦崩溃,便会造成整个民间借贷受到冲击。第二,民间借贷的利息相比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而言较高,不少人借款人在款项到期之后,无法支付本利,不得不进一步寻求其他贷款,从而造成滚雪球般增长的本息。第三,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监管相对模糊,既未曾以契约自由原则将此类借贷视作自由商业行为予以正常的保护,也未能从借贷的现实情形出发给予足够规范和保护,只有法律认定为高利贷的,不会保护债权人的部分收益。
3中国影子银行风险的规制对策
31构建监预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影子银行监管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充分发挥影子银行效用的必然选择。首先,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影子银行发展、运行中的各类数据纳入统计范畴,构建全国性的数据共享制度。同时,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大多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为了规范影子银行的监控,商业银行必须完善自身表外信息的披露制度,以實现对影子银行反向监测的作用。其次,信用评级机构原为规范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然而,评级机构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性隐藏了影子银行的风险水平,不仅降低了影子银行自身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影子银行的风险积聚。对此,政府需要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在明确评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对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查,严厉禁止信用评级机构内部腐败问题,提升评级的规范性。最后,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强化了影子银行风险的预警机制构建工作,实现了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因此,我国需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在风险预警中的经验,通过数据分析、构建模型等方式进行风险预警,不断提升我国的风险预警水平。
32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合作
如何有效应对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强化监管是核心。一方面,我国传统金融领域,长期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对于影子银行并不适用,因为影子银行在业务提供上种类繁多、涉及行业极其复杂,单一部门监管体制缺乏有效性。对此,政府需要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权限的基础上,深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互动,从而提升监管效能。另一方面,政府在影子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还要密切与其他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合作,这是提升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效能的主动追求,也是进行世界性金融风险监控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国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主动与国际金融组织展开合作,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组织的先进监管机制,对特定的风险案例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总结,从而保证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全面性;二是强化与其他国家合作,尤其是影子银行较为发达且监管经验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充分发挥好国际政府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和非政府金融组织的协调作用,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性。
33吸收民间金融,重构金融体系
在我国传统的监管模式中,出于稳定金融市场的需求,往往对民间借贷持否定态度,或者实行类似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模式,这对影子银行的发展以及市场功能的最大化是极为不利的。影子银行相比于实体商业银行而言,只涉及存量货币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变动,并不具有信贷、信用以及货币创造的功能。对此,合理化的途径应该是适度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一是民间借贷确实能够化解我国经济中存在的固有问题,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二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挑战,它能促使银行改革现有借贷系统,从而使银行业务更加健全、完善。将民间金融融入到现有金融格局之中,重构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途径。在此过程中,政府所需要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式的治理模式,只要民间金融本身不和禁止性法律或政策触碰,不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政府就无须强力监管。
34强化信息披露,健全监管法律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是滋生影子银行风险的重要因素,因而强化影子银行的监管必须以信息的全面性、透明性为前提。监管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现有信息监管监测平台,公布影子银行的统一数据标准,并及时、准确地录入影子银行运营中的各类数据,以备分析;二是进一步规范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细化其信息披露内容;三是构建信息披露奖惩机制,对那些准确、及时披露信息的影子银行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奖励,相反,对那些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影子银行则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信息披露与法律建设是规制银行风险的两条主要途径。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尚未完全覆盖,即使偶有条款和影子银行相关,也过于宏观,缺乏执行效力。对此,我国立法机关需要重视起来:首先,影子银行无论其外在形态如何变化,金融功能是其核心,法制建设需要以影子银行的功能为导向,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其次,针对目前有关影子银行专门法律的欠缺,立法机关需要从现有法律条文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提升监管效能。
参考文献:
[1]贡晓红影子银行风险生成机制及其规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
[2]沈伟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J].中国法学,2014(4):151-177
作者: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