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范文(精选6篇)
篇1: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范文
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
第一章目前业委会工作所遇到的问题
小区入住到现在4年时间,两届业委会的工作都不能让业主满意.而且这届业委会也是通过维权小组的努力才选上来的.但是为什么又会出现目前的局面呢?原因在于:
1.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缺少沟通的纽带和桥梁,业委会的工作和一些决定缺乏业主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咱们业委会这近一年的工作.就处于这种状态,很多事情业委会自己就拍板定下来了.2.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征询业主意见.当然公示是有的,但这是被动征询,效果不大.但是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业委会去征询所有1200多业主意见也是不可能的.3.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的权利没有做到完全征求业主的意见,但是某些事情确实也是站在业主利益的出发点去做的.结果却使业委会工作的公开透明性打了折扣,造成业主的怀疑与猜测.综合上述原因就出现了矛盾:就是一方面业委会很希望业主能够知晓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业委会人数有限,力量有限,没有能力作到事事都让业主来行使权利.某些事情出于某些原因业委会就自行决定了.长此以往,业主中间就会出现怨言.因为他们不了解业委会的工作.所以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就是:发动业主积极参与到业主代表会中来.作为业委会与业主间沟通的桥梁,形成一个有效的上传下达的通道.对于强化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督促和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对于引导尽可能多的业主关心社区参与社区的管理,对于建设安定和谐社区,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产生的必要性
目前业主实行社区自治,行使业主权利的两条重要途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但这两条途径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经常处于瓶颈状态,已经严重影响了业主权利的行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这是对业主大会会议有效性的规定。但是,现实中对于业主的投票权往往难以确定,因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通常会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有的小区业主采取自己亲自测量面积的方式来进行计算,但是这个过程要求的技术性很高,而且时间很长,这使得业主大会很难召开。
第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仅能限于对简单事务的判断,而小区物业管理方面有很多事情是不能进行简单判断的,如果强行要求业主在没有讨论的情况下就做出判断,会导致很多业主不予以理睬,从而拒绝书面意见的发表。这说明现在的业主大会是空洞的,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决定社区一切重大的物业管理问题,并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出一个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除了业主大会,再没有其他决策机制。要求成百成千的人来决定社区事务成本亟高,既不现实也不可行。现在许多社区已经陷入了任何事务都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决策,而成千上万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又难以召开的困境。现行的这种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所有问题的方式,大多数的结果不是决策流产,就是议案被采取各种变通方式强行通过而引来各种争议。
综上所述,业主无法行使社区自治的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成本过高。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进而通过全体业主自由选举业主代表来管理社区,协调、督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实现社区自治,推动社区民主,建立和谐社区!
第三章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优势
1.业主代表大会是对业主行使权力的强化: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与其说是一个组织机构,不如更准确的讲,是对社区重大事件决策的条件限定。按《物业管理条例》,其核心限定条件为:
A.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B.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在上面的两款限定中,A款是一个较弱、模糊的限定,即没有规定哪些事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B款是一个明确的、严格的限定,这一条款是《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大会制度的核心。
对于上面的B款事项,业主代表大会无权做出决定,而是无条件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于上面的A款,要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首先要启动业主大会。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业主要求启动业主大会,需有20%以上业主提议。按明日嘉园小区1200多户的基数,要有240多名以上业主共同提议,要达到这样多的人数,并不是一件易事。因此对A款赋予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权利,在真正行使时,有很大的困难。
那么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这个组织后,只要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召开,就可以启动业主大会。也就是说,在业主代表大会这个组织中主要有半数以上的代表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则可以启动业主大会。只要启动了业主大会,业主可参
加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业主代表大会强化了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
明日嘉园有1200多户,开业主大会,采用集体参加讨论的方式,要达到一半业主参加,即600多名以上业主参加,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在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业主代表大会对于业主代表的意见或表决的收集和整理,可以起到实质性监督作用。业主代表大会从另一个方面保障了业主的权利。
社区有了业主代表,广大业主有问题,可以向业主代表反映。如果反映的问
题有一定的代表性,业主代表可以形成提案,交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如表决通过,可以交由业委员执行表决的决议。从这一方面,业主代表大会方便了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
2.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委员会起到了督促和监督作用
明日嘉园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
在实际运作中,业主代表大会对于业委会起到如下方面的作用:
督促业委会和业委会委员尽职尽责。业委会需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工作计划,代表大会对工作计划进行审查和表决。代表大会按时检查业委会的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效。
监督和制约业委会和业委会委员。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上地西里社区,对于一些较大事情,业委会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业主代表大会的通过才能有效。这样就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业委会委员越权、失职、或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损害全部或部分业主的利益的行为。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于业主大会召开起来很困难,实际上受到约束很少。老实守规矩的业委会在无法获得业主大会授权时,可能什么都不敢做,也可以什么都不作为。而对一些不守规矩的的业委会,可以滥用权力,达到个人的私利,但解除这样的业委会的权力,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这是很困难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而业主代表大会的建立,可以对业委会和业委会委员形成有效的督促和监督,也可以按议事规则罢免不合格的业委会委员。
明日嘉园与北京市的一般社区比较,业主的整体素质是比较高的。但是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真正积极参与业委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或居民并不是很多。明日嘉园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和运作,一定能够吸引和争取更多的业主参与社区的物业管理.第四章业主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
社区自治的治理模式应该是建立以全体业主共同表决为基础,以业主代表大会决策为核心,由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监事会监督的分权制衡机制。
那么,在这种社区自治的模式下,业主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是怎样的呢?
1.业主代表大会的产生
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先使其合法化。业主代表大会的合法化来源,是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只要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认可业主代表大会,那么业主代表大会就是合法的。只有地位是合法的,一切行为才是可行的。
2.业主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
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我认为它只是业主的代表,属于业主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属于决策机构,它不是法人实体,也不是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利范围
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利包括选举、罢免以及撤换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委员,聘请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决定物业管理的价格等重大事项。
4.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明日嘉园小区业主在1200户以上,可以以每栋楼为单位进行选举,每栋楼产生10-20名代表,选出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5.业主代表大会的决策机制
必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业主代表大会方可举行;每名代表都可以独立提出议案或建议,通过投票,对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的投票机制应该由业主大会进行规定。
6.业主代表大会的运作过程
业主代表大会首先让业主代表集思广益,对小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提案内容经大家讨论后,按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提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业主代表大会的决策权。
业主委员会提出工作计划后,由业主代表审议并表决通过。通过后的工作计划将作为业主代表大会考察业主委员会工作是否尽力,是否按时完成任务的依据。
同时,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停职罢免,从另一方面来预防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作为、失职和越权等。
第五章业主代表大会的作用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宜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决定之外,其他的事务,比如选聘物业公司、小区的车位问题等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均可通过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业主的提议权可以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而获得制度上的保障。业主的议案,特别是与业主委员会意见不同的议案,可以提交“业主代表大会”,避免业主委员会压制不同意见;同时,“业主代表大会”也可以就不同议案举行听证、论证和辩论,使争论的事务因制度而被强制公开。
业主可以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有效地行使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再是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罢免,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也有了申辩说理的地方,避免因谣言四起而丧失公信力。
预先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防止全体业主因信息不对称而使审议表决流于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业主大会的职权。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决定由自己决定的事项,其他的事项均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总之,业主代表大会能够使业主积极地参与小区事务的管理,能够提高业主大会的议事效率,能够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从而保护了广大业主权利。
第六章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业主代表大会则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其实业主大会就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就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业主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让业主将自己的一些公共权利让渡出来,分别授予不同的业主机构,也就是把执行权授予业主委员会,而把审议权、决策权、立制权、调查权、监督权和弹劾权等等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让业主代表大会来控制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决算。这个时候,业主代表大会成了业主的权利表达和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成了业主权利的执行机构,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利,组成完整的业主自治体系,从而确保业主的权利不会被侵犯。
综上所述,明日嘉园小区必须采取业主代表大会这个先进的社区管理方式,减少小区内纠纷,增强业委会工作的透明性,提高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实现社区的和谐安宁!像上地西里小区一样成为京城著名的和谐、首善社区!
注:文章内容大部分借鉴和摘自
《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2006年第12期总第54期
秦兵律师的博客《论业主代表大会制度 》
提要:
本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目前业委会工作所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产生的必要性
第三章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优势
第四章业主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
第五章业主代表大会的作用
第六章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综上所述,明日嘉园小区必须采取业主代表大会这个先进的社区管理方式,减少小区内纠纷,增强业委会工作的透明性,提高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实现社区的和谐安宁!像上地西里小区一样成为京城著名的和谐、首善社区!
篇2: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范文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1
各位来宾、各位业主: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一堂,在这里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小区物业管理的完善和成熟;标志着各位业主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共同合法权益有了合法的途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组织化的一个崭新局面。从今以后,广大小区业主有了困难,有了矛盾,有了纠纷,甚至有了委屈,就有了调解、诉求、解困的地方,有了可依赖的组织,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小区的业主们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个体了,有了维护自身物业权益的自治组织,这是全体业主共同努力的硕果。
作为渡口社区主任,应邀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与大家一起共同见证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我的心情非常激动,让我们首先以热烈的掌声预祝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选出小区好的当家人,选出合格的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此我向参与筹备业主委员会的热心人真诚地道一声:你们辛苦了!还要向为促成这次大会的顺利召开,给予支持、帮助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几点建议:
1、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推动业委会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不同的业主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给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每位业委会成员都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学习,提高参与物业管理的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使业主委员会成为真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
2、签订《业主公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小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业主公约》对每一位小区业主具有法定的约束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体业主遵守有关要求,真正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举止文明、治安良好、人居和谐”的高品质住宅小区。
3、坚持“合作共赢”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本小区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配合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协助社区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团结协作促和谐。
4、廉洁奉公,勤俭办事,切实履行好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的工作具有浓厚的公益事业特点,要时刻牢记广大业主的信任和嘱托,坚持干干净净为业主服务,不搞特权,不留污名,模范带头履行普通业主应担负的所有义务,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高效使用好有限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做到帐目清楚、支出合理。
5、积极支持开展小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小区文化氛围,建设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2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各社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以积极的姿态、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当前,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低,直接影响了广大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影响到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和小区和谐稳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市场中的主体作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各社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加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进程
各社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实现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全覆盖。
(一)落实责任,理顺体制。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城乡办事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会参照指导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其作为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指导、协助本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日常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摸清底数,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数量、规模(面积、户数等)、实施物业管理情况、业主入住情况、业主委员会组建状态以及期满未换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制订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整体推进方案。方案要明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工,落实措施。
(三)完善程序,依法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选举)方案和工作程序,确保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在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时,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上,注重引导、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参选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以及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备案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措施,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组织领导体系,为构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和谐互动的物业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二)强化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措施;要建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0xx年年底,将对各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广告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等,不断提高广大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社会各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意愿,维护小区环境整洁,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依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开展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2、要切实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保证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顺利完成。各筹备组成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全面熟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有关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各项工作开展有据。
3、要确保按时间节点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步骤,抓好时间节点,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化业主意识,引导其主动支持、参与业主自治管理活动,为业主委员会成立营造良好的氛围。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3
各位业主、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我们小区430多户业主期盼已久的大喜之日,沙沟北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啦!值此大喜之日,请允许我代表小区管委会、小区全体业主向今天前来参加大会的万柏林区房管局领导、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领导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他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临现场指导工作,对华龙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导、小区物业部领导以及所有为本小区的建设做出辛勤劳动的各单位表示感谢,同时要感谢筹备组全体新老同志对本次大会顺利召开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业主同志们:回顾两年来小区所走过的艰辛历程,至今历历在目,先是改善小区的治安、卫生;后又督促完善供暖系统、努力提高供暖温度;而后又进行调整电费、开通煤气等一序列的事情,筹备组成员及小区业主都全力以赴,不计个人得失,这其中凝聚了大家无数的辛苦和汗水。虽然到目前为止,很多事情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或改善,但是大家也看到了:只要大家努力,只要大家齐心,没有办不成的事情,今天管委会的成立,也正是小区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管委会的成立,使业主参与监督管理有了合法化的途径,也标志着小区的管理将走上正规化的道路,对于未来我们满怀憧憬。
下面我将本小区管委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在这里给大家作一下介绍: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指导原则,本着实事求事的精神,落实物管政策,实现权利义务,建设和谐小区。
二、任务和目标:针对小区存在的安全、卫生、供暖、收费、煤气、房产证、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逐步解决,争取创造文明化、规范化小区、消除不合理现象。
三、政策:在制定符合小区实际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在落实政策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支持物业规范化服务、尊重开发商合理化建议,联系业主,反映民意,排忧解难。
四、管委会具体工作: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实施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的规章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工作职责。
五、管委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管理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小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监督业主公共设施,业主大会赋予其它职责。
六、管委会人员工作考核
1)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是否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3)是否履行业主义务
4)是否热心公益事业、有无责任心
5)是否公正廉洁具备社会公信力
6)是否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公示管委会财务收支状况
各位领导、各位业主同志们:虽然管委会将要面临的的问题很多、困难重重,但我们已经吹响了号角、拉起了弓弦,任重而道远,可我们坚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小区业主同志们共同支持下,我们就一定能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篇3: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范文
一、如何保护业主的权利
真正意义的业主自治,是全体业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本小区的管理规则,不论此管理规则是“好的”还是“坏的”,只要是完全反映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愿,强调的是业主意志的形成过程而不是业主意志形成的结果。真正的“业主自治”必定是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治理制度的,投票是保护业主权利的最有效方法,目前投票方式主要有:纸质投票、电子投票,围绕着投票表现出来的小区有两种形式:业主大会制、业主代表制,下面我们讨论两种制度在小区里的各自优缺点。
二、业主大会制的优缺点
业主大会制坚持在小区里实行“一家一票”的投票制,形式上可以充分保证每户业主公平地参与投票。但是对于几千户的小区,干过业委会的业主都知道小区通知难、投票难,谁都无法保证全体业主都有热情参加投票,况且即使全体业主有热情参加投票,哪个小区有地方可以容纳几千位业主参加会议、参加投票,实际上几千户的小区也只有很低的投票率。
业主要防止“业主大会制”下的业委会用以下手法瞒天过海:1、“未投票的户数和面积视作同意大多数”,这是一条很多小区业委会都热心推崇使用的规约之一。一个小区哪怕只有1%的投票率那也会有多数票,按照这个规定其他99%的未投票都可以视作同意大多数,那么这些业委会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使用这一条款的任何投票都会高票通过。他们的理由很高尚:因为投票率低,不使用这一条款我们业委会就什么事情都干不了了,就不能为业主“服务”了;2、投票时玩弄障眼法,例如:投票内容是“您是否支持本小区业委会使用维修资金修理小区道路,支持、不支持、弃权”,投票结果是“支持”胜出(因为有了“视作同意大多数”这一万能的规定,不论投票率多少肯定会通过的),然后业委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花了200万元维修道路(实际维修市场价可能是50万元),他们就会通过这种偷换概念的手法玩弄全体业主,我们全体业主是“支持道路维修”而不是“支持花200万元来维修”。
三、业主代表制的优缺点
业主代表制就是先在小区的各个门洞楼号选取楼号代表,由楼号代表选取业委会、决定本小区重大事项,是间接的民主,形式上可以充分保证代表所代表的业主利益。但是这种间接的方式也会让业主不寒而栗,自己都不知道谁代表了自己,代表们往往不是按照他代表的楼栋业主的全体意志表决,而是按照他本人的意愿表决,“代表们”在投票前没有向自己所代表的业主解释说明,投票后又不向业主们通告,“代表”只代表他自己,业主被代表。
业主要防止“业主代表制”下的业委会用以下手法瞒天过海:1、随意指定代表;2、代表不履行代表义务,在投票前没有向业主解释,投票后没有向业主通告;3、代表们最后形成小利益团体,一切全体业主的投票实际上由少数人控制。
四、业主大会+代而不表+电子投票=小区真民主
如果我们把这两种小区投票表决的制度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就可以真正实现小区民主。在根本制度上坚持“业主大会制”,必须严格做到任何决策一家一票,在形式上代表只是充当议事、联络业主的角色,只能“代而不表”。代表可以通过轮值、竞选、裁定等方法在本楼栋产生,每次产生新的楼栋代表最好有全体楼栋业主的签字认可,在工作方法上楼栋代表必须保持和业主的经常沟通。
五、纸质投票和电子投票的比较
纸质投票的缺点:1、纸质投票耗时耗费人力,需要业委会每家每户送票上门,即使有很多志愿者参与,这项工作也是非常巨大的;2、纸质投票不能详尽地说清楚此次投票的内容和目的,比如,竞选业委会成员,在有限的纸张面积上很难把所有的竞选者资料放在上面,投票者都不认识谁是谁,让他怎么填写选票呢;3、纸质投票很容易在任何一个环节作假,干过小区送票上门的人都知道,你说勾选谁业主往往就会勾选谁,送票上门志愿者的意愿左右着实际的投票人,再者纸质投票往往会有很多假票(谁干的都心知肚明)。
电子投票的优点,可以彻底解决上面纸质投票所有的缺点,通过手机短信或者APP信息推送,只需要三个动作:打开一选择一提交,简单到了极致,能绝对保证投票的公正、公开、透明。
篇4: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
一、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倡导和努力的战略性目标。随着中国住房体系公有住房占主体地位的解体和私有住房社会群体的兴起,社区的依法自治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和历史必然性。而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为社区业主的经济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安则国泰。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依法规制和引导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业主自治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其自治组织的社区自组织功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并取得首都社区治理中政府与业主互动的最佳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历史课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有悖于实现社区的和谐和经济自治
社区业主自治首先表现为经济自治,经济自治是业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区业主经济自治,即居住区业主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业主公约,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其居住区的共有财产和资源,行使当家作主的管理权力,使其家园文明、有序、保值、增值。这本是人类社区管理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国家、社会和业主均受益的社区治理模式。自然,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推动和实施社区经济自治的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①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表达和诉求变得更加有序、理性,业主有了表达自己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乃至决议的合法平台,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化解和规避了分散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所产生的经营风险:③通过依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事务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政府由原来的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变为通过法律程序制定规则对社区的自治进行间接调控和监督。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真正自治将极大激发广大业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人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极大地节约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④业主委员会作为较业主更为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利于业主共有权益的保障和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换言之,没有业主经济自治组织的存在,实现业主的经济自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北京目前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状却令人担忧!
中国商品房社区的兴起至今有十年的历史,根据2008年12月23日北京晚报提供的数据,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20%左右。即还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在业主举步维艰终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大多数组织在行使业主物业管理主体权利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处境艰难,有些业主委员会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地正常开展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代表业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社区经济自治的合法基础和制度前提也就无从谈起。如此实现社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经济自治也就变得扭曲和异化。经济自治主体的缺位和弱化,导致社区业主共有财产自治权出现真空地带,然而社区的管理和运行又不可能处于无人监管和实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出于不同动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越位介入、或错位替代社区经济自治便“十分自然”地产生和形成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等与业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业主委员会的缺失必然导致业主的整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内实现;由于社区内部架构中自治决策和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关系的失衡或单一服务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社区内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非理性冲突不可避免;由于业主缺乏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组织,必然导致业主只能以分散的个体和独特的方式进行抗争,使游戏规则被漠视、社区管理变得混乱和无序;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导致社区的管理和自治仍然变相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其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三输的结局:①政府在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果不佳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②业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的同时,社区的安定和有序管理受到严重影响;③物业服务公司在求得短期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行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责任界定不明确
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按其规定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准备十余种不同种类的文件,并负责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组织准备工作。然而向小区办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重要文件如《产权清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批准文件》等建筑批准文件,均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手中。由于现行政策缺乏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的处罚规定,导致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需要在小区公告、或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受到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的变相阻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合作行为,使之本来十分困难的群体性组织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时,其权利和相应责任的界定不对称
由于中国基层社会缺乏民主的传统,更无开展民主工作的经验。从社区稳定和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业主委员会筹备初期,政府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筹备组的成员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等几方组成,从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充分取得各方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看,政府的初衷和良苦用心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十分困难:①有关基层部门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参加筹备组的指导监督过程在时间上难以协调和落实;②有关部门的人员对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程的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难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③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对其推诿、拖拉造成业
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延误没有明确的罚则,也未将推动和促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导致相关部门的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实际上掣肘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进程,加大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成本。有的部门甚至不是支持、指导和协调,而是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变成了审批制。
(三)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其行政色彩浓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举背离了业主民主自治的原则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
这种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干预,虽然对早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会有积极作用,但对贯彻业主“自治管理”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导权应当由业主来掌握,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负有配合的义务;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人选的推举应充分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物业使用人并不具有物业产权人在物业管理自治权力的同等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代表业主意愿的业主代表主持筹备组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业主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还规定:筹备组应与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存在两个政策误区: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权力实际上由筹备组、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共同掌控,这是对业主民主选举权利的一种分割和削弱,与业主的自治精神相背离,难以得到业主的响应和认同;②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权,使真正具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意愿的业主丧失了通过民主程序而当选的渠道,而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却未必有着强烈的工作意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选举”机制,使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业主,业主对选举工作的漠视和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之一是必须有业主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愿,并作为自荐候选人表达自己的竞选理念。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看。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物业政策水平、政治智慧、任劳任怨的品德和顽强的韧劲。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十分稀缺,自然,其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业主委员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理财机构或组织,她肩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费用来源更无相关的规定,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的费用都是业主自掏腰包、或部分业主赞助。而大多数业主的理念是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应收支平衡,委员们领取少量的工作津贴也就可以了。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伊始,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承担繁重枯燥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而且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津贴就能弥补的。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多要求和责任时,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监督时,当业主委员会做出不俗的业绩时,当业主委员会收入和支出、责任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时,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权益?有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五年之多,但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物业产权人、物业租用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之间在政策层面上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乃至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希望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应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规定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牵头,负责组织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发起人等代表,就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提供的指导性政策和相关服务举行联席会议,明确参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协调参会各方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建议明确小区办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二)应明确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配合是开发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应明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服务提供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开发商应履行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全部图纸材料文件等按监管审查程序全数移交的义务。如不合作,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处罚并责令开发商履行义务。
(三)建议依法明确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
建议明确物业使用人在拥有物业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具有在小区共同财产管理权方面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否则,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与物业产权人签署的“房屋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选,应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推举和自荐,选举业主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垄断或干预筹备组代表人选的产生过程,以避免损害业主的整体利益。
筹备组涉及外部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办,筹备组中由街道办事处派一名代表参加,主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整个筹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对筹备组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办应书面依法提出异议,如筹备组仍不改正,则提请司法诉讼裁决。
(四)建议政府倡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
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予以监
督的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理财、保值、增值的经营性质,倡导业主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全体业主分享之余,应按照市场原则给与小区经营者们公平合理的报酬,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积极有序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面对新生的、且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主社会群体,如何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改革上科学、积极、主动适应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广大中产阶层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代政治的重要课题。
建议通过北京市立法,建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对其经济权利主张、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责任约束机制,将物业产权人有序纳入依法治理城市和社区管理的轨道。北京的社区建设、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精神文明等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离开了广大业主的有序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政府在制定与业主利益和责任有关的一系列城市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通过业委会协会作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参政议政,将会极大地改善政策质量、政策执行效果,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真正建立和谐、文明的居住社区。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科学组织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首先应明确参与主体的构成。考虑到物业管理权是业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涉及到业主权权和物业服务公司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为避免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建议由行政地位更为超脱的北京市法制办或民政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学术界、法律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推举的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等单位或团体进行研究制定。
北京市各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望,其政策的出台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是否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肯定。因此,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广泛吸取民智、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和分析不同的意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郑重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建议政府牵头部门应积极利用北京市各大媒体就拟出台的政策草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公开讨论和答辩,并举行由各界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七)鼓励业主进行自营管理模式的试点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居住区的群体特征、经济水平等多样性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因此,应当允许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并存,如果简单地搞“一刀切”,不仅不利于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创新,更重要的是,严重违背广大业主意愿,侵害业主的选择权,得不到广大业主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篇5: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范文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报告
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办事处:
自1997年一期业主入住以来,我们福苑花园小区已经建立14年多,小区的入住率及入住时间早已完全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因历史原因,我们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原在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已于2011年8月30日撤走,目前已出现无人管理的无序状况。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小区整洁、安全、文明、有序,我们10多户具有产权资格、缴费良好的业主特此联名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批准成立“福苑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并恳请派员全程指导,以期尽快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业主委员会。
敬请尽快书面批准。谢谢!
福苑花园小区业主联名:
篇6:关于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建议范文
重庆市加州一号全体业主:
你们好!
加州一号小区自2007年首批业主入住,至今入住率已达100%.面对现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国务院令第379号)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加州一号小区目前已经达到了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新建居住小区,入住率达到50%或首户业主入住满两年的),因此尽快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我们小区广大业主的当务之急。
据此,我们部分业主发起了此次调查,以便我们下一步提请政府相关部门指导本小区尽快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如果您同意尽快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就请您在我们的附表上签字确认。
为了把我们的小区建设的更好、更美丽,逐步走向实用性、功能型社区而努力。
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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