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事故责任认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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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事故责任认定详情(精选4篇)

篇1:天津爆炸事故责任认定详情

天津爆炸事故责任认定详情

2015年08月27日08:00 新浪新闻

责任认定涉及6个部门及1名个人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安监局 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

天津新港海关 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天津港(集团)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 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

11名官员被采取强制措施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

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

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

瑞海公司、中滨海盛12名嫌犯被刑拘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

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曾凡强

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尚庆森被监视居住(2人在爆炸中受伤)

篇2:天津爆炸事故责任认定详情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

3.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3.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

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6、本标准在实施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告。

4.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实施。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五、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

5.1.1 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

5.1.2 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

5.1.3 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

5.1.4 车辆、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5 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车辆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6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有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

5.2.1 撞击即将驶出路口的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

5.2.2 撞击转弯后即将驶出路口的机动车的;

5.2.3 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作用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5.3.1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5.3.2 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5.3.3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5.3.4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5.3.5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3.6 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5.3.7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5.3.8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5.3.9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3.10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5.3.11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5.3.12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3.13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5.3.14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5.3.15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5.3.16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5.3.17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5.3.18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5.3.19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20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

5.4.1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的;

5.4.2 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5.4.3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5.4.4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5.4.5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4.6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5.4.7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5.4.8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5.4.9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5.4.10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5.4.11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5.4.12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4.13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5.4.14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5.4.15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5.4.16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5.4.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5.4.18、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

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5.4.19、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5.4.20、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5.4.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5.4.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5.4.25、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5.4.26、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

5.4.27、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5.4.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5.4.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5.4.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

5.4.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5.4.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5.4.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5.4.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5.4.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5.4.38、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5.4.39、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4.40、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5.4.41、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5.4.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

5.4.43、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5.4.44、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5.4.45、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5.4.4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5.4.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5.4.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5.4.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4.50、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5.4.5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5.4.5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4.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降低行驶速度的;

5.4.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5.4.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5.4.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5.4.57、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5.4.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5.4.59、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4.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5.4.61、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5.4.6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5.4.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5.4.64、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5.4.65、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5.4.66、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5.4.67、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5.4.68、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5.4.69、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5.4.70、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4.71、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5.4.7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带人或乘坐的;

5.4.7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5.4.74、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5.4.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5.4.76、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5.4.77、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5.4.78、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5.4.79、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仍乘坐的;

5.4.80、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5.4.8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5.4.8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5.4.83、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5.4.84、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5.5.1、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5.5.2、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

5.5.3、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5.5.4、货运车违反载客规定的;

5.5.5、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5.5.6、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5.5.7、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5.5.8、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5.5.9、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

5.5.10、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5.5.11、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5.5.12、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5.5.13、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5.14、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5.5.15、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5.5.16、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5.5.17、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5.18、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5.19、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5.5.20、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5.2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5.5.22、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5.5.23、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5.24、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5.5.25、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

5.5.2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5.5.27、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5.5.28、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5.5.29、持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5.5.30、不满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5.5.31、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5.32、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5.5.3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5.5.34、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5.5.35、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5.5.36、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5.37、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5.5.38、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

5.5.39、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

5.5.40、无监护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5.5.41、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5.5.42、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5.5.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的未靠边行走的;

5.5.44、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5.5.45、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

5.5.46、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

5.5.47、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5.5.48、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5.6.1、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5.6.2、拦截行驶车辆的;

5.6.3、机动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5.6.4、机动车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6.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5.6.6、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规定距离的。

(七)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

5.7.1、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7.2、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5.7.3、从机动车匝道驶入,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5.7.4、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违反行驶规定的;

5.7.5、机动车夜间发生故障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扩大示警距离,及时报警,未将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停放的;

5.7.6、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乘车人下车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停车道内的;

5.7.7、机动车低于60公里时速行驶的;

5.7.8、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5.7.9、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

5.7.10、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有条件将车移至安全地带而未移至,或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警告标志的;

5.7.11、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占用车行道停车的;

5.7.12、机动车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5.7.13、机动车未保障安全行驶的;

5.7.14、夜间因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及道路上障碍物未及时清除的;

5.7.15、夜间施工路段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八)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5.8.1、因道路设施不完备,高速公路护网破损,致使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5.8.2、白天因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未及时修复或道路上障碍物未及时清除的。

篇3:天津港爆炸事故的经济余波

冲击保险业与房地产业

天津港爆炸事故的事发地带企业仓库港口设施密集, 高价值标的非常集中, 因此对保险行业来说, 或成为史上单次事故最大赔案。有关专家称, 此次爆炸事故中财产保险规模巨大, 赔付数额估计在50亿—100亿元, 主要由原保险公司承担, 再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爆炸事故对天津当地保险行业是一个巨大的震动, 包括中国保险行业的“老三家”——人民保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在内的国有大型保险企业、中小股份制保险企业甚至民营保险企业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预计未来几年都要背着这个包袱。

爆炸发生地滨海新区一直是政府重点发展区域, 产业丰富, 区域消费能力较强。近几年大型房企扎堆进入滨海新区, 而塘沽区更成为住宅市场的核心区域。因此, 区域内的开发商也将蒙受超10亿元的损失。尽管专家称爆炸事故引起的市场停滞状态不会持续过久, 塘沽、滨海新区等远郊区县项目多为刚需楼盘, 该地域房地产市场将在一段时间后逐步恢复正常。但爆炸事故会使购房者在一段时间内主动抵触该区域内楼盘, 该区域空置房或在2-3年内难以卖出。

削弱天津港的领先优势

天津港定位为“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 辐射西北、华北和东北。爆炸事故扰乱了天津港的进口业务, 会对生产行业和进出口产生一定影响。

天津港是我国进口车最重要的港口。业内专家表示, 爆炸事故势必会对天津港的汽车进出口产生影响, 天津港的汽车进出口短期内会低迷。

爆炸事故削弱了港口的进出口功能, 扰乱了石油、铁矿石和其他商品的进口业务, 这些业务势将被周边的港口分担, 这会对港口本身附加值的创造产生很大的影响, 天津港本已在国内创造的领先优势, 很有可能被削弱。

减缓天津自贸区发展步伐

天津自贸区今年4月份刚刚挂牌成立, 作为我国北方首个自贸区, 本可借着天津港的区位优势、自贸区的政策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滨海新区开发等重大国家战略迎来大的发展, 但是爆炸事故打乱了其发展节奏, 当地政府的工作重点从自贸区转移到了应对爆炸上, 天津自贸区的发展进程或将暂时落后。

此次爆炸的发生地位于东疆保税港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的交界处, 正是天津自贸区的核心地带。自贸区受创, 首当其冲的是航运物流业务。受爆炸事故影响, 港口部区域生产作业一度暂停, 船舶进出港受限。作为天津自贸区的重要组成, 天津港区位与物流优势的暂时性丧失, 将对天津自贸区打造外向型经济的战略产生不小的影响。

同时, 天津滨海新区作为首批国家级新区之一, 正站在新的发展风口, 受此事故影响, 已落地企业的“稳商”、未落地 (或潜在投资方) 的“招商”难度, 均有可能基于对当地投资环境“安全性”的判断, 而做出战略调整。天津自贸区的发展恐将落后于广东和福建。但自贸区作为国家战略, 长远来看爆炸事故对此影响有限。

引发产业结构调整

媒体报道称, 爆炸是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而引起。由是, 再一次引发舆论对天津滨海新区“化工围城”的探讨。2011年, 有媒体曾发出质疑, “渤海湾遭遇化工厂围港”, 并对天津市工业园附近过于密集的危险化工品项目提出了质疑。2012年, 滨海新区的化工厂就发生过双氧水储存罐爆炸的事故。

篇4:天津爆炸事故之后

12日23时20分左右,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根据国家地震台网的记录,12日晚间共有两次爆炸,间隔约30秒,第二次震级更高,相当于21吨TNT,其能量接近46个战斧式巡航导弹落地爆炸。

截至13日21时,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50人死亡,其中消防人员17人;住院治疗701人,其中重症伤员70人。

工业区密布

在天滨公寓楼下,眼睛布满血丝的冯先生一言不发地蹲在马路边,眼神呆滞地望向地面,这和周围熙熙攘攘、前来观看事故现场的人群大相径庭。

13日凌晨,赶了100多里路,冯先生从天津市西的杨柳青镇横穿整个城市,一路冲向渤海海滨。他的弟弟冯广杰就在距离事故地点不到2公里的建筑工地打工,工地宿舍距离事故地点只有大约1公里。

他指了指封锁线内最近的房子:“看到这些房子了吗?他们的宿舍就在这些房子前面。”

他所指的房子,是建筑工地常见的活动板房。经历了爆炸的冲击,三排板房的墙体和门窗大都不翼而飞,只剩下房屋框架孤零零地伫立着。他弟弟的宿舍也是这样的活动板房,比这三排板房离事故现场更近。

事故发生地点紧邻东疆保税港区。这是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中国批准成立的第二个保税港区,设立于2006年8月。2012年9月,海关总署批复同意该港区10平方公里实施封闭监管,东疆保税港区正式实现整体开关运作。截至2014年10月31日,港区内有各类企业2834户,注册资本达1547.45亿元。目前,这里正是加速建设时期,因此,事故周围有不少工地和活动板房。

“泰达医院、塘沽医院、塘沽二小的安置点,能找的地方我全都找了一遍,但是没有任何消息。”冯先生说,“我只知道他第一次爆炸后撤出来了,但是后来他的手机丢了,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冯先生背后的天滨公寓,共有8栋6层楼房,住有大约1万人,都是附近工业园区的工人。

此次事故单位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港内,紧邻东疆保税港区。除了港口固有的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中转联运、分拨等业务外,天津港的主营业务还包括商品包装加工、工属具制造、物资供销等业务。因此,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分布着大片工业园区,工厂密布,人群密集。

虽然比活动板房坚固得多,也距离爆炸现场更远,但天滨公寓依然受损严重。据园区的保安介绍,经过12日晚爆炸的冲击,公寓门窗95%都被损坏。

数千辆汽车报废

编号为ZA0031的秩序员站在天滨公寓楼下,不断劝导人群:“这不是闹着玩儿,快撤吧,说不定什么时候还会爆炸。”

从事故发生后,他就在附近负责维持秩序。不远处,事故爆炸地点依然冒着滚滚浓烟,他不时会剧烈咳嗽一阵。

就在他疏散人群时,国家核生化应急救援队的217名官兵正陆续赶到2公里外的事故现场。

这名秩序员向《瞭望东方周刊》讲述爆炸见闻:“先是爆炸的光,照得就像白天一样,然后听到巨大的爆炸声,最后是滚烫的热浪。”

他掏出手机,里面是一张伤员的照片。这名伤员在公寓外被冲击波掀翻,上身满是鲜血。

“今天上午,Mobis和奔驰的高管都来过了,他们有工人在这里。”他说。

尽管正是天津市一年中最热的时候,但仍不断有人群涌到现场。天滨公寓东面的一片废弃工地,与事故现场隔着一块杂草蔓生的水塘,这块工地因此成为封锁线的一个缺口。人们纷纷进入工地,走到水塘边,举起手机,对准大约1000米外的起火点。

一眼望去,距离爆炸点越近,冲击波的威力就越明显:远处的活动板房,如同被蒸汽打湿的纸张,趴在地上;原本码放整齐的集装箱,也形状各异地散落开来。

据媒体报道,在距离爆炸现场南侧不到400米处,四五个约足球场大小的进口汽车停车场上,数千辆停放在此的全新汽车,几乎全被焚毁,仅剩框架。

而此次受损最为严重的,是位于爆炸核心区域的汽车仓库。据报道,天津滨海新区大爆炸导致数千辆进口新车报废,临近爆炸中心的雷诺、大众损失最大。其他还涉及丰田、本田、三菱等多个进口品牌。雷诺方面称,目前可以确定过火车辆不少于1500辆。雷诺车型55%~60%从天津港进关。

遣散工人

天滨公寓以南约1.5公里外的第五大街,连绵不绝的工业园区消失,住宅区和商业区集中出现。地产巨头万科投资的万科金域蓝湾和日本最大的零售业集团永旺集团投资的永旺梦乐城购物中心,显示着此处的消费水准。这亦是天津港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规划特色:港区的综合配套服务区可提供办公、生活、商务、休闲等服务。

永旺梦乐城的商铺在13日已全部停业,对面的万科金域蓝湾也已人去楼空,留下爆炸后的满目狼藉,楼下几乎看不到任何居民。

万科金域蓝湾东侧紧邻海滨高速,跨过海滨高速往东,又是封锁区。和其他封锁区域一样,这里也聚集了大量人群,有人跑了十几里路“来看看现场”,还有人聚在一起,分析为什么会有那么剧烈的爆炸。

戴着蓝色口罩、穿着红色上衣的杨小姐坐在路边,不停地摆弄着手机。“我住在那栋楼里。”她指了指封锁线对面,“今晚得住酒店了。”她和室友一直在封锁线外等待,想进去把自己的东西拿出来。

杨小姐是一家装饰公司的员工。爆炸使得公司损失惨重,公司决定撤回天津分部。

受到爆炸影响的企业不在少数。在万科金域蓝湾东南方大约1公里外,天津港六号门,封锁线拦下了救护力量之外的所有人员车辆。门外的草坪上,爱兰德物流公司上百名工人正在领取遣散费。

除了爆炸核心区域的仓库,与其业务最为密切的物流公司也是重灾区。

据爱兰德物流公司的员工介绍,公司所在地距离事故地点不过一公里多。爆炸使得公司的200多辆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只能暂停运营。

领到遣散费的工人,登上了路边的两辆依维柯。这两辆还能被调用的汽车,外壳都皱皱巴巴,其中一辆的挡风玻璃已完全消失。

据媒体报道,进口汽车仓库中的车已经完成检测、报关,进入到物流阶段,受损失最严重的应该是中运、元顺、克运这类物流公司。由于这些库房一般为物流公司的临时租赁场所,如果物流公司有全额保险,部分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

官民救援

13日下午4时30分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周天介绍说,为抢险救援,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共出动46个中队、151辆消防车、1台无人机、1000名消防士兵,已疏散400余人。

天津市卫生局主任王建存介绍说,115名医疗专家到医院支援,与滨海新区医护人员共同救治伤者。天津市全面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全面医疗救助,还安排了心理康复专家。

更多社会救援力量在自发动员起来。

据报道,从13日早上开始,天津很多出租车司机自发来到各个收治伤员的医院门口,免费接送伤员及家属,并协助医院搬运货物和医疗设备。截至下午3点半,天津已有近150辆出租车加入“志愿车队”。

“平时打车从杨柳青过来也就100多元,今天司机看我着急,竟然要了260元,可惜没记下他的车牌号。”正在焦急等待弟弟消息的冯先生忿忿地说。

说这话时,一辆出租车正从他面前经过。车身上贴着一张纸,写着:免费乘坐,爱心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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