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代表建议

关键词: 执行权 分权 监督制约 执行

基层法院代表建议(精选6篇)

篇1:基层法院代表建议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情况

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

1、李雅萍代表针对我院审结的和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回迁安置纠纷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议。此案经我院和民初字第2073号判决:要求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在原动迁范围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二处,总建筑面积39.5平方米,设施齐备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北站街道办事处补偿四万三千八百元,判决于11月20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议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派专人对这一情况做了调查,并及时与代表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如下:对于该判决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即北站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来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现因北站办事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来我院申请执行,已丧失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判决。

2、张道立代表提出“关于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建议。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调查具体情况是:我院对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李康英于20初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给付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砂山街道办事处经济能力有限,自当年5月起,每月给付一部分欠款(3000、5000元不等)。到2000年10月,砂山街道办事处以原判决认定欠款数额不公为由向我院申诉要求再审。

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再审申诉未能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一是我院于2000年10月10日向二审法院作了书面再审请示,6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2000)沈经监字第91号函,答复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宜提出再审,应维持原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工作,此案至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康英放弃一部分赔偿金,余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3、余健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作风拖拉,一起经济案件四年未审结”的意见。对我院受理的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沈阳金山实业公司欠款一案,存在办案法官作风拖拉,极不负责任等问题的批评,我院督查室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1910月来我院起诉,受案后一直未能找到被告下落,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找到,并且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当时只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鉴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我院中止了案件审理,并作出中止裁定。203月10日,经原告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目前案件已缺席判决,于年4月10日对被告公告宣判,4月22日向原告宣判;公告后判决于6月25日生效。此外,对余健代表提出的办案作风拖拉等意见,我院表示诚恳接受,已对该办案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全院审判人员要吸

篇2:基层法院代表建议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情况

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

2、张道立代表提出“关于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建议。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调查具体情况是:我院对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李康英于2000年初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给付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砂山街道办事处经济能力有限,自当年5月起,每月给付一部分欠款(3000、5000元不等)。到2000年10月,砂山街道办事处以原判决认定欠款数额不公为由向我院申诉要求再审。

因此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工作,此案至2003年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康英放弃一部分赔偿金,余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4、刘伟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目前不宜受理企业拖欠医药费案件”的建议。建议指出,在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时期,相当多的国营企业经营不善,拖欠了大量的职工医药费、甚至拖欠工资,这是一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阵痛。只能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逐步解决,而法院不了解某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受理案件后,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

我院收到此件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这一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仍应受理。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徐驰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违法,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意见。该意见对我院2002年3月份受理的韦光汉等三人诉辽宁盛大房屋开发公司动迁安置的两件动迁纠纷案,因调解书中没有动迁房屋承租人沈阳东望百货商场一事,认为“动迁安置与补偿达不成一致的由房产局裁决,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此份调解书违法应予撤销”。我院对徐驰代表反映这两件动迁安置案件进行了调查,院长亲自主持两次由立案庭、审监庭、民二庭的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督查室参加的案件研究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原调解书中止执行。此案目前正式进入再审程序,近期即将结案。待再审结案后,我院将审理情况和结果向人大做详细报告。

6、徐驰代表提出的“用证人证言否定虚假的书面合同和验收单,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此建议于2003年7月2日转至法院。对我院1997年审理的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诉圆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了通过再审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依据是:原告方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凭借虚假合同和验收单,占有政府补贴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圆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给付工程款,一审中圆路街道办事处败诉,被告圆路街道办事处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指出利用原告单位副经理、一审委托代理人苗华东及原告施工队队长任广旭的证人证言,证明工程合同和验收单不真实。目前此案正由我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近期结案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报告。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措施

我院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领导重视,分工负责。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配置一部专用联络电话,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联络室具体负责办理,采取“一事一复”的方式,及时与人大代表沟通,听取反馈意见。将一些代表请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这种形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今年我院还在人大代表中聘请了21位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极个别同志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监督是挑毛病、找麻烦,工作中有畏难或消极情绪。这些问题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改正。

宪法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改进法院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院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制度落实。要教育全院干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每一名法官充分认识到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加强领导,院长、副院长要亲自督办,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努力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理效率。全院干警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在办理工作中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工作网络,使这项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完善督办程序及催办制度。加强中层领导在督办环节中的作用,改进督办案件与院中层领导脱节现象。切实处理好交办案件与工作任务的矛盾,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对尚未审(执)结的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建议按期办复、办结。

3、落实办理规则,保证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办理规则,层层抓落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对待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确保督办案件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认真调查核实,做出公正处理和及时答复。

4、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在人大代表建议涉及的案件办理中,对确有错误的办案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切实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结合我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办理建议工作中不重视,未能及时完成交办任务和转变审判作风不力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用制度规范行为,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院要在区人大的监督下,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全面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让代表满意,让人民满意,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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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问题研究

一、执行分权改革的现实背景及理论基础

(一) 高度集权的执行权运行模式是改革的主要原因

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权过于集中, 一个执行案件从发出执行通知开始, 调查财产,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委托评估、拍卖、变卖, 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 到执行款物的交付, 财产的处分和分配等诸多事项都由一名执行员负责到底。这种高度集权执行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的运行机制相对封闭, 既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往往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现象, 侵害了当事人利益, 降低法院威信, 损害法官形象。“权力的寻租嗜好和本质属性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 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由此引发出实践当中的种种“执行乱”, 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矛盾突出等问题是改革的根本动力

某基层法院在编人员94名, 执行局执行员有14名。2008年该院共收执行案件2355件, 执结2052件。在案件数量上, 该基层法院承担着该市两级法院系统三分之一的执行案件的执行任务。而这些执行案件中有约8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个人, 在这80%的个人案件中有约30%是农村人员, 有约20%是外地务工人员。为此,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问题”是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基层法院人员结构与执行案件特点的比较分析,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 执行案件工作量也呈现与年俱增的趋势。而为实行执行权“两权分离”又需另行配备审理执行裁决的审判人员, 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 法院不可能为此另外配备人员, 2008年该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执行裁决的案件共752件, 其中绝大多数较为简单, 涉及执行异议 (需进行听证审理) 的案件不超过10%。在既保证分权制衡, 又要提高执行效率, 确保执行公正, 民事执行权如何规范运行就至关重要。

(三) 执行权的双重属性是改革的理论支点

关于执行权性质的定位, 法学界一直有着激烈争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认为执行权属行政权, 理由是强制执行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 执行工作应是一种行政活动, 执行权属于国家行政权;2、认为执行权属司法权, 即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 是裁判权的合理延伸, 且强制执行权一直由法院行使;3、认为执行权是界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权力。它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权, 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 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一种边缘性权力。

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属于国家的公权力。按照政治学的基本理论 (国家权力分配规则) , 同一个人手中不能同时拥有两种以上的公权力, 否则就会形成集权和腐败。与这一要求相适应, 在执行权的运行机制中, 具有行政性质的执行实施权与具有司法性质的执行裁判权就应交由不同主体分别行使。因此, 分离执行权, 两权制约, 必能起到一定的收权和监督的作用, 从而促进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

二、执行权分权模式现状与评析

(一) 执行权分权模式: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

2000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 明确提出要在内部工作管理上, 建立健全执行权的分工行使, 互相监督, 有序可循, 管理规范, 利于效率和公正的新的运行机制。此后, 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改革在全国法院迅速发展, 主要是在执行局内部分设不同职能的工作部门, 分权行使执行权。个别地区法院还试行了在中级法院与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之间的两级分权, 基层法院统一行使执行实施权, 执行裁判权由中级法院统一行使。如广东省高院在2002年5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权力中的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应当分开行使, 强化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第三条规定了“执行裁决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也可由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执行人员行使”。浙江绍兴法院在2001年8月试行“两级分权”模式, 基层法院执行中的扩张性裁决权由中级法院行使, 中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一般交由基层法院执行, 该执行权运行机制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内容: (1) 执行实施权重新配置, 辖区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实施权主要由基层法院行使; (2) 执行裁决权纵向配置, 辖区两级法院执行扩张性的裁决权一律由中级法院行使; (3) 执行权横向配置, 两级法院执行局内部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

在执行分权改革中, 出现了两权分离、三权分离乃至四权分离的分权模式, 两权分离即在执行局内部设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 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三权分离是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或执行裁决权、财产处置权和强制执行权, 三权分别由执行局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不同执行人员来行使;四权分离则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 四权分别由执行局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不同执行人员来行使。为统一改革模式, 2004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要求“按照执行工作规律要求, 探索建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两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从2005年开始至今, 全国大部分法院均实行了在本级法院执行权两权分离的模式。

(二)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主要内容

执行实施权的内容:执行实施权贯穿于执行案件的全部过程, 执行案件的重要环节在于执行实施权, 其内容应包括: (1) 执行准备阶段工作, 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 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等。 (2) 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 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查询、提取、扣留、划拨、变卖、拍卖等执行强制措施。 (4) 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 依法执行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 (6) 决定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并确定分配方案, 保证优先权实现等。 (7) 办理执行款物的交接给付。 (8) 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执行裁决权的内容:执行案件仍然需要裁判, 无论是对有关执行问题的争议, 还是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等, 都需要在执行中行使执行裁决权, 其包括的内容有: (1) 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 (2) 裁定是否准许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3) 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作出是否支持的裁定。 (4) 依法进行拍卖、变卖裁定。 (5) 裁定执行中止、终结。 (6) 执行过程中其它需要执行裁决的事项。

(三) 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的功效

1.基本实现执行权的分离制约与监督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是执行权分离制约的思想渊源, 执行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是其理论依据。执行局通过将执行权分解为行政权和裁判权, 将行政权分解为对外执行实施权和对内执行管理权, 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管理权, 达到了执行权运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 从源头上即制度设计上预防因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产生的腐败问题。分权后, 解决了原先执行员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的矛盾。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互制约与监督, 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地行使。

2.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效率的定义, 在经济学中是指“这样一种状态, 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受损”。对于执行分权, 有些学者认为基层法院人少案多, 如果搞分权, 将影响工作效率。但实践证明, 执行分权, 进行合理的分工, 不但没有影响工作效率, 恰恰相反提高了工作效率, 既保证了执行实施组灵活、机动和便捷的优势, 又有利于执行裁决组迅速作出相应裁决, 使执行工作在优质的基础上保持高效。

3.优化配置了执行资源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 执行机构配备的执行力量应当占总体人员总数的15%, 但在当前法院人员编制压缩, 法院人才年年流失的境况下, 无疑这只能是实现的目标。两权分离, 不但解决了执行权高度集中影响公正执行的问题, 而且一定程度上使执行资源得以优化配置, 避免了执行资源的浪费, 以经济学角度来解释, 就是使执行付出与执行收益达到优化平衡。

三、现行执行权分权模式存在的缺陷

虽然执行分权机制对于化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该机制还处在实施的初期阶段, 存在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还不完善, 实践经验存在欠缺等问题, 这就使该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 具体而言, 只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 关于执行分权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执行分权机制还处于实施的初期, 各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 这就导致该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规范加以指引。再加上执行分权本身具有操作复杂化的特点, 没有健全的实施细则对其具体的落实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 各地法院在实践过程中做法不一, 各类权限的划分不明确, 从而导致了该机制实施过程中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 执行人员分权意识不强, 业务水平不高

由于地方基层法院历来具有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 执行机构人员在配置上往往比审判机构要低, 法律专业知识存在欠缺, 很多执行人员仍然习惯采用传统的一人一办到底的执行办案模式, 难以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求, 这也是实施执行分权机制的客观障碍之一。

四、完善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障碍, 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指导所辖区的下级法院的工作。同时, 也应加强相关制度的论证和试点, 收集第一手的相关经验材料, 以为日后制定更为详尽、成熟的规定作参考。经过广泛试点, 有成熟的经验作为基础之后, 可将执行分权机制的相关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 由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 使执行分权机制完全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使之固定化。

(二) 要加强执行机构人员和设施的配备

执行分权机制是执行工作高效化、专业化的产物, 相应的对执行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的配置上也有较高要求, 需各级法院在自身条件下加大投入, 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求。

(三) 上级法院需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

执行分权机制是在执行长效机制建设上的一次尝试, 在此之前并无相关的实践经验, 并且随着执行工作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 基层法院一线办案人员难免产生无法适应的情况。对此, 上级法院应加强对基层执行人员的培训, 具体可采用上下级交流任职、上级派专员进行指导等方式, 从而最大限度的将执行分权机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使其发挥良好的效果。

总之, “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方面综合问题的反映, 其化解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各地法院对解决该问题的探索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 对于执行分权机制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从而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全面建立奠定基础。

摘要:执行分权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执行权两权分离认识的基础上, 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建立了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本文试从执行分权改革的背景及理论依据进行论述, 结合基层法院实际, 介绍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内容以及执行权分权现行模式, 并予以理性的分析, 提出在现有改革的前提下, 完善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

参考文献

[1]王治建.论民事强制执行权运行模式的重构[A].万鄂湘主编.中国司法评论[C].总第3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06, 1:22.

[2]2002年5月21日粤高法发 (2002) 1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的通知[Z].

篇4:报告人民:法院如何与代表交流

在2011年“两会”前,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在云南省“两会”前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望、闻、问、切”,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想法,与群众得到了良好的沟通,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年末,是各部门盘点总结的忙碌时刻。一年来的工作是否问心无愧?一年来的工作是否做得漂亮?一年来工作有哪些有特色和问题?我们期待能打多少分?我们到底有多少宏大的、细小的机遇和挑战得到了把握和改变?近日,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带着这样一些问题,带着一年法院工作的业绩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次在“两会”前,法院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反映很好,收获很大。

法院向人民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是一年工作的重头戏,是理所应当的份内职责和重大检验。走出去的“望、闻、问、切”我们学到了不少东西。面对人民,法院是在赶考,代表是在给分。如何提高新时期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沟通?如何让人民满意,容我一说。

就目前双方的交流沟通看,存在着“三种不良倾向”:一是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了沟通的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传统的文来文往的方式不足以表达更为全面与丰富的认识,面对面的交流对话更为生动鲜活。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倾听常规化,形成例行制度,态度亲和化,与代表交流以诚为主,以真为主。现在的状况基本上是平时交流不足,不沟通,或者仅有的交流、沟通就仅仅停留在纸面材料的寄送上,文件的往来上,基本上属于见字不见人。每年的“两会”是大考、大露脸,是“重头戏”,于是大家就把交流放在此时,把一切力量都用上,有点临时抱佛脚的味道。不了解、不交流、不沟通,就难以充分把握信息,就难免会把一些问题说歪。人大代表只有看得透才能说得准,只有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建议献策才能充分行使,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支持效果也才不会大打折扣;二是缺乏公关意识而固步自封。人民法院审案判案是常规性工作,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还没有意识到与人大代表的沟通的重要性,缺乏公关意识,不会主动、积极地提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支持,甚至还有些人还轻视、鄙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只有真正的危机来临时,才会主动寻求支持和帮助。时代发展了,我们得意识到,人民法院工作关乎国家全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复杂争议案件都会牵动各方的情感,涉及一些人的利益诉求,受到关注天经地义,处理不慎不当甚至错误,带来的后果就是社会性、灾难性的。法院要有公关和防范的意识和技巧,适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主动让人大代表全面客观地知道真相,并真心把意见反馈法院。对一些民众意见大、反响大的问题,法院要及时、主动地报告,讲明讲清其中的法理、道理。法院不要认为仅仅只要审判好案件就万事大吉,切实法院还有责任向社会推行某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还要向民众推销无形的正义产品,不公关,法院的工作无人知晓,精品也就难以有人认同;三是避免因缺乏诚意而痛失支援。一些法院,在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中,公事公办、照本宣科、缺乏有效的交流,缺乏基本的换位思考的能力。开座谈会“交”不起来,“汇”不在一起,听不到真话,场面冷,效果差。没有内心深处的尊重,没有对本职工作全面了解,重要的是没有对问题真诚解决的态度和决心,就不能得到代表的真诚认同。

一旦缺乏真诚和信任,就有可能导致人大代表在与法院的对话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三个不良倾向”: 一是因为不了解法院工作而“噤声”;二是因个别问题而否定全局;三是因避免怕得罪人而不愿直言。

人大代表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沟通需要智慧,交流需要技巧,新时期,加强人大代表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倾听常规化。任何人生活在社会中都需要沟通。法律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同时社会关注较高的工作,更需要沟通交流。倾听对话是一种沟通,一种交流,一种互动,一种感染,要赢得人大代表的沟通,必须加强常规化的交流与沟通,形成例行制度。比如,一年一报告、半年一走访、季度一交流,时时有沟通。随时让人大代表理解法院工作的情况。在此次走访活动中,来自武定的省人大代表刘寿梅一早就从县城出发赶到楚雄参加座谈会,会后又坐3小时的车赶回武定,但她觉得这样的机会很难得,也希望将此项工作常规化。全国人大代表、大理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瑛认为省高院用这种活动把自己置于代表委员的监督中,践行了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并建议法院今后要加大这样的沟通交流形式。楚雄州人大主任卢显林主任说,省高院对代表委员意见的听取越来越广泛,报告工作更加贴近代表、贴近委员、贴近基层。由此可见,将与代表的沟通方式常规化、制度化非常必要。

二是路径多元化。在我们常规交流沟通经验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沟通方式的新颖性,要避免因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沟通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在此次到大理的走访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省高院首次走访活动就给予了高度肯定和欢迎。楚雄州人大代表、州水利局工程师姜进荣说:过去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法官,当代表这两年通过审议法院报告,初步有所了解。而通过这次走访,她更近距离地了解了法院,看到了法院报告背后更生动的法院形象和内容。为此,我们应该注意方式的新颖性和路径的多元化,千篇一律的方式,只能让人望而生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多种形式开展,比如采取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体验司法工作;采取联合举办法制讲座、座谈会、论坛等方式,加强代表与法院的交流与沟通。此外,我们还可以尝试用新的科技手段来进行交流,比如网络远程交流,开通微博等形式来进行。

三是态度要诚恳化。真诚为做人之本,也是我们与人大代表之间沟通的法宝。真诚的态度,务实的精神,才能赢取信任。法院工作方方面面,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法院要怀揣一颗真诚之心,坦荡之心,对问题不倾不避,直面问题,就能赢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反过来说,直言进谏是人大代表风采与智慧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之敬佩、敬重的高贵品质,是互动交流的坚实基础。人大代表与人民法院都应当是胸襟开阔之士,在对方身上看到自己,修正自己。

法官适用法律,有如供养父母;裁判案件,即是抚育孩子。我们对父母的每一次触碰和拥抱,已经感受到了怀里幸福的感激和依偎;我们对于孩子的情结,已经注定是生死不离的守望。向人民报告,报告人民,我们有充分的自信考出了好成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在监督和关怀中的进步与发展。面对共同的社会和人民,民众的信任、支持已经足够回敬法官一年来的默默耕耘。

我们无需停步,我们还得加油。

篇5: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存在问题及建议

平舆县人民法院:冯雪峰

近年来,为方便群众诉讼,各地反映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确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笔者通过对本院巡回审判情况分析发现,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巡回审判工作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巡回审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八条,即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这条规定太过原则,在审判实践难以操作,以至于各地法院纷纷自行制定巡回审判工作有关规定,其中有关巡回审判工作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各不相同,有损司法工作的统一和权威。二是过分追求巡回审判的结案数和和办案效率。基层法院对巡回审判结案数和办案效率要求过高,以至于法庭法官疲于应付,过分求快,甚至随意压缩审结期限,主动找案源,深入群众主动了解并介入纠纷,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违背了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不利于法官公正权威形象的树立。

三是巡回审判庭审秩序庭审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巡回审判庭审中旁听群众较多,且多为矛盾对立、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当事人的意识容易受旁听群众的左右,容易导致矛盾

篇6:基层法院代表建议

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因此,基层法院应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助推器。但是,目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许多法院领导对此项工作注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只建不用、用而不精的现象,很多法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建设信息系统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落实系统的跟踪运行,使得新系统长期处于半瘫痪甚至完全瘫痪状态,成为了应付检查的花瓶。

2、技术人才短缺。庞大的软硬件环境再加上诸多的应用,要想使整个信息化系统安全、快速运转,必须有强大的网络管理系统和专业的网络管理人员。而现在大多数法院的网络管理人员还不能胜任新系统、新技术的高要求,在系统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技术瓶颈。同时,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还要求网络管理人员懂法,但是目前基层法院普遍缺少这样的复合人才。

3、应用人员水平低。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人,但是目前,法院大部分干警还存在只要懂法、会办案就可以胜任法院工作的思想,普遍缺乏信息技术知识,一些年龄大的干警对新技术存在畏难情绪更懒于学习,导致对信息化软件的应用和熟练程度不能达到熟练运用并服务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程度。

二、解决信息化建设问题的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转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基层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把信息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广泛宣传动员,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

2、增设机构,充实人员。积极与当地政府协调,统筹考虑。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把信息网络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备纳入各级法院公务员招录计划,专门从事法院信息化工作。

3、强化培训,提高素质。要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加大全员培训力度。通过邀请专业人员来院就案件基础信息录入、流程管理系统控制等与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进行专题授课,使全体干警熟练掌握局域网操作的基本技能、软件使用,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信息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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