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协议书

关键词: 淡泊名利 先生 捐赠 艺术

个人捐赠协议书(通用14篇)

篇1:个人捐赠协议书

个人捐赠协议书

捐赠方:姓名:

联系电话:

受赠方: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以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协议如下:

一、捐赠方义务:

向受赠方捐赠人民币

元(大写:)

二、捐赠方权利:

与受赠方合议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危害公共利益前提下,指定所捐赠的金额的用于

支出。

三、受赠方权利:

接受捐赠并接受查验凭证。

四、受赠方义务:

接受捐赠款项后,依照捐赠人指定的目标和方式支配使用。

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

捐赠方:

受赠方:

篇2:个人捐赠协议书

乙方:××省××市××县××镇××小学

为改善学校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教学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价值××万元 (人民币/其它 )(大写)的××台台式计算机给乙方。

计算机的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及单价见捐赠设备清单。

第二条 赠与设备用途: 所赠计算机用于学校老师教学和孩子学习、练习使用 .

第三条 赠与设备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年××月××日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现场赠与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设备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设备后,出具有效的财务接受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设备,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设备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只一次性提供10台电脑设备,不负责其今后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篇3:个人捐赠税务筹划探讨

第一, 选择捐赠对象的税务筹划。由于截至目前共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 可以全额扣除, 因此在选择捐赠对象的时候, 优先选择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上述27种机构进行捐赠;其次选择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上述27种机构以外的部门进行捐赠;再次选择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

举例说明:王某是某高校教师,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200元。2009年6月份, 王某准备捐赠1000元给灾区。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直接捐赠1000元给灾区。根据税法规定,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3200-2000) ×10%-25=95 (元) 。

方案二:向当地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捐赠1000元给灾区。根据税法规定, 向当地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捐赠是限额扣除的, 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 (3200-2000) ×30%=360 (元) 。王某实际捐赠额 (1000元) 大于捐赠限额 (360元) , 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 来计算应纳税额。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3200-2000-360) ×10%-25=59 (元) 。

方案三: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灾区。根据税法规定, 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是全额扣除的。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3200-2000-1000) ×5%=10 (元) 。

可见,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49元 (59-10) , 比方案一节税85元 (95-10) , 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

第二, 分期 (次) 捐赠的税务筹划。若一定时期捐赠总额一定, 可分期 (次) 安排捐赠数额。一方面, 避免了某期 (次) 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 而其他期 (次) 不能抵扣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 若分解合理, 可以尽量压缩各期应纳税所得额 (尽量使各期应纳税所得额接近于零) , 从而获得最大的节税效果。

举例说明:张某是某民工, 与老板达成协议, 2009年6月份可取得劳务收入1600元, 7月份可取得1800元, 8月份可取得2000元, 张某准备2009年6月至8月向当地红十字会共捐赠3000元给灾区。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6月份一次性捐赠3000元给灾区。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0 (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800) ×20%=200 (元) ;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800) ×20%=240 (元) ;6月至8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200+240=440 (元) 。

方案二:8月份一次性捐赠3000元给灾区。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600-800) ×20%=160 (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800) ×20%=200 (元) ;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0 (元) ;6月至8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60+200+0=360 (元) 。

方案三:6月至8月每月捐赠1000元给灾区。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0 (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800-1000) ×20%=0 (元) ;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800-1000) ×20%=40 (元) ;6月至8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0+40=40 (元) 。

方案四:6月至8月每月分别捐赠800元、1000元、1200元给灾区。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600-800-800) ×20%=0 (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800-1000) ×20%=0 (元) ;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800-1200) ×20%=0 (元) ;6月至8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0+0=0 (元) 。

可见, 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40元 (40-0) , 比方案二节税360元 (360-0) , 比方案一节税440元 (440-0) , 因此, 方案四为最优方案。

二、个人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税务筹划

对于个人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的情况, 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有两种扣除计算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 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选择法”) ;另一种是按照某个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占纳税人当期收入总额比重, 乘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 计算出每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额 (或扣除限额) , 并予以税前扣除 (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平均法”) 。相比之下, 由于税前扣除选择法可以从整体上节税。

举例说明:李某2009年6月取得各项收入10000元。其中, 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 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收入2000元, 福利彩票中奖收入3000元。李某准备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给灾区。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用税前扣除选择法。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应税所得项目 (偶然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直到扣完为止。

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 (3000-3000) ×20%=0 (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000-2000-2000) ×10%-25=75 (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税额= (2000-800) ×10%=120 (元) 。李某6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75+120=195 (元) 。

方案二:采用税前扣除平均法。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5000× (5000/10000) =2500 (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5000× (2000/10000) =1000 (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5000× (3000/10000) =1500 (元) 。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5000-2000-2500) ×5%=25 (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2000-800-1000) ×10%=20 (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3000-1500) ×20%=300 (元) 。李某6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5+20+300=345 (元) 。

可见, 方案一比方案二节税150元 (345-195) , 因此, 方案一为最优方案。

参考文献

篇4:收入和教育的差异影响个人捐赠

社区咨询服务公司出资对1万多户人家进行的题为《了解捐赠人动机》的报告显示:18%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捐赠的主要原因是满足他人吃、穿、住等基本需求;也有17%的捐赠人表示,他们的最大愿望是“希望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在美国,尽管各个地区的人们捐赠动机不尽相同,但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一个特定地区来说,个人捐赠动机的不同取决于收入和所受教育的不同,而非潜在价值观的差异。例如,收入在5万美元以内的捐赠者,其捐赠动机在于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帮助穷人自助;收入在5万到10万美元之间的捐赠者,他们捐赠的动机是“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收入在10万及10万美元以上的捐赠者秉承“收入多者应帮助收入少者”的理念,他们的愿望是“将自己的社区变得更加美好”。

篇5:捐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美术馆

在美术馆落成开幕仪式上,甲方将有关领导及书画界名人的书画转赠给美术馆收藏,本着对这批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书画的收藏和日后的展览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明确关于收藏的书画的双方责任。

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收藏乙方捐赠书法、美术作品34件,其中书法24幅,国画10幅(详见附件)。

2、甲方收藏乙方捐赠的34件书画作品,属于国家拥有的文化财产。甲方有责任将收藏的艺术品按国家博物馆的有关条例保护好,承担该艺术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和不作礼品赠与他人的责任。甲方向乙方颁发《收藏证书》。

3、甲方收藏书画作品后,按国家有关文物工作法规享有对艺术藏品的有关权利,包括用于文化交流、出版、展览、陈列、研究、传播、推广及进行有关修复装裱工作的权利。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有关收藏捐赠书画作品,保证不进行商品用途及不作礼品赠与他人的责任。

5、乙方如要借出捐赠书画艺术品进行文化交流,必须向甲方承诺该活动为非商业性质,并承担藏品不受损坏的责 1 / 2

任。

6、乙方应尽可能向甲方提供有关捐赠书画作品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做好捐赠书画作品的档案登记工作。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一份,双方有义务共同执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美术馆)

签字(盖章):

日期:

/ 2

乙方:

签字:

.日期:

日.日

篇6:捐赠协议书

甲方:冷水镇铜钱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步伐,甲方拟从吴集道班至吴集街道路段进行水泥硬化2公里,乙方自愿捐资修路。为此,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捐赠修路款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2、甲方收到乙方的捐赠款后,出具村委会有效收据。

3、甲方负责对捐赠款项的保管,及时将其使用情况公示,并保证专款专用,不乱用、不挪用。

4、甲方负责对公路两旁的水、电设施进行协调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铜钱村民委员会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告示

各位村民 :

吴集街道两旁下水道已基本竣工,为了方便您的出行,美化您的家园,经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公路两旁2.5米的路肩带不得随意进行硬化,要按规划统一高度标准(不能高于水泥路面)修筑,确保街道路面不积水,充分发挥下水道的作用。否则,凡不按要求硬化者,一律拆除,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冷水镇铜钱村民委员会

篇7:捐赠协议书

德律风: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策划范畴及方法:

工商承诺登暗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赠单位名称:大连市慈善总会

德律风: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以上两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救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有关法则,订立和谈以下:

1、救济方任务:

向受赠方救济

并供给合法的扫数权凭据。

2、救济方权力:

与受赠方合议后,在不违背法律、标准,不风险大家长处前提下,指定所捐用处、用法以下:

3、受赠方权力:

接纳救济并查验扫数权凭据。

4、受赠方任务:

接纳救济款项或物品后,遵照救济方指定的目标和方法操纵利用救济款物。

篇8:个人捐赠协议书

一、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年终奖作为很多工薪阶层和高管不可或缺的一笔收入,若分配不当,会造成相同收入纳税不同。以下举例进行说明(例子中的金额单位均为元)。

例1:A公司向职工个人支付12月份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对某职工来讲有两种分配方案:112月份基本工资4 500,全年一次性奖金18 500;212月份基本工资4 500,当月奖金500,全年一次性奖金18 000。

第一种方案:

工资纳税=(4 500-3 500)×3%=30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12个月分摊: 18 500/12=1 541.67 , 适用税率10% ,速算扣除数105 ,应纳税额 =18 500×10%105=1 745 。

纳税合计 =30+1 745=1 775

第二种方案:

工资、月奖纳税=(4 500+500-3 500)×3%=45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12个月分摊:18 000/12=1 500,适用税率3%,应纳税额=18 000×3%=540。

纳税合计=45+540=585

结论: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会大幅度减少纳税金额。同时,需要结合全年的情况综合考虑。

引申:第三种方案,如果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假设每个月工资都为4 500,则全年纳税=[(4 500+1 541.673 500)×10%-105]×12=1 790。

第一种方案全年纳税=1 775+30×11=2 105

第二种方案全年纳税=585+30×11=915

相比而言还是第二种方案较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还是税率级次的问题。

全年奖金平摊后,每月的工资税率上升了一个档次, 肯定会导致税额增加。筹划办法就是:首先,降低税率级次,即每月工资和年终奖都处于低档次税率上,则可降低纳税额。如上例第二种方案下工资、年终奖都处于税率3% 的低级次上,纳税最少。其次,每月的工资纳税级次基本固定,如果要分摊,要看分摊后是否增加每月纳税税率级次,否则也会增加纳税,如第三种方案反而比第二种方案纳税多。再次,由于年终奖大于18 000、54 000、108 000等金额会自动上升一个税率级次,是否分摊需要比较后再定。

例2:上述每月工资4 500不变,年终奖54 120。

第一种方案:不分摊。每月纳税=1 000×3%=30,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54 120/12=4 51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纳税额=54 120×20%-555=10 269,全年纳税 =12×30+10 269=10 629。

第二种方案:分摊。全年纳税=[(4 510+4 500-3 500)× 20%-555]×12=6 564。

很明显,分摊后纳税减少。

另外一个关键点需要充分利用,就是每月工资未达到3 500的扣除数,要充分利用与扣除数的差额,与扣除数差异越大,分摊越有利。如果分摊后每月数大于扣除数,且处于税率级次跨界的临界点附近,对纳税金额影响很大,需要慎重决定分摊与否。

二、劳务收入捐赠的纳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个人取得劳务收入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在取得收入后进行公益捐助,是社会应该鼓励的行为。由于税法有捐赠限额的规定,这样在进行捐赠时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首先要明确,计税时,先捐赠,后加成。由于劳务收入超过20 000元后有加成征收的规定,分两种情况讨论。

1. 劳务收入低于加成标准,不加成征收。

例3:李某取得一次性劳务收入25 000,通过红十字会对灾 区捐赠一 笔款项 ,分别就捐 赠1 000、5 000、 10 000、15 000、25 000五种情况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

捐赠支出扣除限额=25 000×0.8×0.3=6 000

(1)捐赠1 000,未超出限额,可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25 000×0.8-1 000)×0.2=3 800。捐赠后,个人收入= 25 000-3 800-1 000=20 200。

(2)捐赠5 000,未超出限额,可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25 000×0.8-5 000)×0.2=3 000。捐赠后个人收入=25 0003 000-5 000=17 000。

(3)捐赠10 000,超出限额,只能扣除6 000。应纳税额 =(25 000×0.8-6 000)×0.2=2 800。捐赠后个人收入=25 0002 800-10 000=12 200。

(4)捐赠15 000,超出限额,只能扣除6 000。应纳税额 =(25 000×0.8-6 000)×0.2=2 800。捐赠后个人收入=25 0002 800-15 000=2 200。

(5)捐赠25 000,超出限额,只能扣除6 000。应纳税额 =(25 000×0.8-6 000)×0.2=2 800。捐赠后个人收入=25 0002 800-25 000=-2 800。

第一、二种情况相比,在扣除限额以下,少捐赠纳税多,但最后收入差异不明显。第三、四、五种情况,纳税无差异,关键就是捐赠支出超过扣除限额,不能享受少缴税的待遇。不能理解的就是第五种情况,全部捐赠了,还要另外自掏腰包纳税,是否公平合理?这就是捐赠税制设计的缺陷,需要制度设计者改进。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在捐赠时计算扣除纳税,即捐赠22 200即可避免另外自掏腰包的情形。

结论:在不加成征收情况下,捐赠额低于扣除限额, 会造成多纳税,但是对个人收入影响较小。在捐赠额高于扣除限额情况下,纳税无差异,多捐赠直接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故捐赠尽量以扣除限额为界限,相对合理。

2. 劳务收入高于加成标准,要加成征收。

例4:李某取得一次性劳务收入70 000,通过红十字会对灾 区捐赠一 笔款项 ,分别就捐 赠1 000、5 000、 15 000、30 000、50 000、70 000六种情况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

捐赠支出扣除限额=70 000×0.8×0.3=16 800

(1)捐赠1 000,未超出限额,可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70 000×0.8-1 000)×0.4-7 000=15 000。捐赠后个人收入=70 000-15 000-1 000=54 000。

(2)捐赠5 000,未超出限额,可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70 000×0.8-5 000)×0.4-7 000=13 400。捐赠后个人收入=70 000-13 400-5 000=51 600。

(3)捐赠15 000,未超出限额,可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70 000×0.8-15 000)×0.3-2 000=10 300。捐赠后个人收入=70 000-10 300-15 000=44 700。

(4)捐赠30 000,超出限额,只能扣除16 800。应纳税额=(70 000×0.8-16 800)×0.3-2 000=9 760。捐赠后个人收入=70 000-9 760-30 000=30 240。

(5)捐赠50 000,超出限额,只能扣除16 800。应纳税额=(70 000×0.8-16 800)×0.3-2 000=9 760。捐赠后个人收入=70 000-9 760-50 000=10 240。

(6)捐赠70 000,超出限额,只能扣除16 800。应纳税额=(70 000×0.8-16 800)×0.3-2 000=9 760。捐赠后个人收入=70 000-9 760-70 000=-9 760。

在扣除限额以下,少捐赠多纳税,多捐赠还能少纳税,使最后收入差异不明显,如第一、二种情况。在加成征收税率发生变化的时候,很明显多捐赠还能少纳税,但最后收入差异明显,如第二、三种情况。在超过限额前提下, 纳税无差异,不能享受多捐赠少缴税的待遇,如第四、五、 六种情况,关键就是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样的问题,收入全部捐赠了,还要另外自掏腰包纳税。

结论:在要加成征收情况下,超过扣除限额,纳税金额相等,多捐少捐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未超出扣除限额时,要考虑加成征收税率变化可能导致少捐赠多纳税,最后收入并未明显增加,还不如多捐赠。同样,对于中奖的捐赠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只是没有抵扣而已,计算方式一样。

三、年终奖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计算误区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般需要把税后收入换算成税前收入。由于对税法缺乏准确理解,造成计算失误,可能遭受处罚。

例5:张某12月取得年终奖,不含税48 000,当月工资1 500,计算当月个人所得税税额。

目前的错误计算是:

[48 000-(3 500-1 500)]÷12=3 833.33,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应纳税所得额=[48 000-105(3 500-1 500)]÷(1-10%)=50 994.44,50 994.44÷12= 4 249.54,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 994.44×10%-105=4 994.44。

这种错误错在哪里?不配比!

(1)税前税后 收入不配 比。在计算适 用税率时 , “[48 000-(3 500-1 500)]÷12”中,税前收入1 500与税后收入48 000混在一起。同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48 000-105-(3 500-1 500)]÷(1-10%)”中税前税后收入混淆。

(2)金额不配比。在计算适用税率时,“[48 000(3 500-1 500)]÷12”中48 000是一年的收入,分摊到12个月是合理的,而“3 500-1 500”是一个月的抵扣差额,为什么要分摊到12个月?无形之中提高了纳税税率级次,造成多纳税。而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以及制度设计的缺陷, 笔者在其他文章中已经做过讨论,此处只讨论配比问题, 这个问题也在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扣税中存在。

按照配比原则,税后收入48 000应该单独按月确认税前收入:48 000÷12=4 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应纳税所得额=[4 000-105]÷(1-10%)×12= 4 327.78 × 12=51 933.33,与原来的 应纳税所 得额 “[48 000-105-(3 500-1 500)]÷(1-10%)=50 994.44”相比金额增加,但是更合理和准确,是否纳税额反而增加?

在考虑月份配比后,12月份应纳税额=[4 327.78(3 500-1 500)]×10%-105=127.78,不考虑前11个月的工资纳税情况,则年终奖还需纳税=(4 327.78×10%-105)× 11=3 605.56,共计纳税=3 605.56+127.78=3 733.34。与原来计算的应纳税额4 994.44相差较大,税负减轻。

这是假设前11个月工资都超过3 500且前11个月已经纳税的前提下的计算结果

如果前11个月工资都是1 500,则按月配比,应纳税额 ={[4 327.78-(3 500-1 500)]×10%-105}×12= 1 533.36,税负还要大幅降低。

但这就是制度设计的公平、合理问题了,也就回到了本文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即年终奖要分摊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避免人为增加企业和税务征收部门的业务操作负担,解决之道就是对个人所得税也进行汇算清缴。平时每月预缴,年底年收入总额统计后,平均到12个月,再进行汇算清缴,除了可以减少相关人员的计算工作量、减轻纳税筹划负担,可能还能防止因计算失误而逃税或故意逃税的情况。

摘要:随着公民收入的多元化,年终奖成为许多人都有的一部分收入,如何进行合理纳税,避免不必要的税负,进行纳税筹划很有必要。同时,在进行劳务收入或者中奖收入捐赠时,由于存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仍然存在纳税筹划的问题。

关键词:年终奖,劳务收入,纳税筹划,捐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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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2010-07-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2011-06-30.

篇9:个人捐赠协议书

吴冠中先生走了,他的辞世让整个艺术界甚至社会大众扼腕叹息,尽管吴先生生前就有遗愿,不举办遗体告别仪式和追悼会,骨灰撒入大海,但他的众好友、弟子以及喜爱他作品的人却因无处诉追思而深感遗憾。

在7月7日,中国美术馆举办的“不负丹青——吴冠中纪念特展”上,闻讯赶来的人们挤满了美术馆的一层大厅,这场展览仿佛成了人们给心中所仰慕的艺术大师的一场特殊的告别仪式。

展览的开幕式与以往有所不同,没有美酒与嘈杂,却添了几分宁静与庄重。大厅的正中央是一个大屏幕,不断播放着吴先生的照片,而出席开幕式的嘉宾发言时,他们的影像会同时出现在大屏幕上,仿佛可以穿越时空的界限与吴先生对话。出席开幕式的嘉宾有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中国美协副主席冯远、中国国家画院院长杨晓阳、中国美术馆老馆长杨力舟、著名美术评论家邵大箴、吴先生的学生刘巨德、吴先生的长子吴可雨等人。

此次展览共展出作品62件,包括吴先生捐赠给中国美术馆的作品46件以及中国美术馆珍藏的吴先生作品16件。在展场设计上,中国美术馆也别出心裁,一根粗重的墨线贯穿三个展厅,这根墨线取自吴先生创作于2008年的水墨画《横空》。展览通过两厅对照的方式,“展示了吴冠中‘油画民族化’与‘水墨现代化’的齐头并进与水陆兼程,概要地呈现了吴冠中从欧洲负笈归来以后的艺术创作成果。”展品包括《五台山佛光寺唐塑》、《太湖鹅群》、《都市之夜》、《野草》和《昼夜》等吴先生作于不同时期的重要作品。与此同时,展览还展出了吴先生用了大半生的画架和其他画具以及大量有关他的文献资料,让公众立体全面地追思他的艺术人生。在展览现场,吴先生描绘其夫人朱碧琴的画作《画中人》吸引了参观者的注意,画像中的朱碧琴自然、真实,吴先生对夫人的浓浓爱意浮现于画面,人们不断感叹着吴先生与夫人携手走过大半个世纪的深厚情谊。

怀着嫁女儿的心情捐作品香港艺术馆成其生前最后捐赠机构

香港艺术馆在今年3月26日举办了“独立风骨——吴冠中捐赠展”,展出了吴先生自1995年以来捐赠给该馆的50件珍贵作品,包括其代表作《双燕》、《秋瑾故居》以及《乡情与乡愁》、《东风开过紫藤花》、《水巷》、《忆江南》等作品,展览原定7月4日结束,但却因为吴先生生前最后的一次捐赠而决定延期。去年8月,吴先生曾捐赠一批画作给香港艺术馆,今年他又画了新的作品,为了“能使香港艺术馆的藏品更加丰富完整,因此,决定再次捐献。”于是在6月24日晚,吴先生的长子吴可雨携其父心爱的《朱颜未改》及今年创作的《休闲》、《幻影》、《梦醒》和《巢》这4幅未及装裱的精品抵港,赠给香港艺术馆。可是,就在6月25日晚,吴先生因病逝世,吴可雨也因此痛失给父亲送终的机会。因为这次令人叹息又令人叹服的捐赠,香港艺术馆宣布将这5幅“吴氏生前的最后捐赠”,在7月23日增添于“独立风骨——吴冠中捐赠展”中,并将展期延长至8月29日。

吴冠中先生生前曾多次向世界各地公立美术馆、博物馆等艺术机构捐赠作品,这些机构包括新加坡美术馆、香港艺术馆、上海美术馆、中国美术馆、故宫博物院、浙江美术馆和法国卢浮宫等。据统计,吴先生捐赠画作共达360余幅。

吴冠中先生曾说:“我没有任何要求,我的艺术,一生都在追求真善美的真谛,我要让它们找一个好的归宿,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中国的艺术是有水平和高度的,我希望有一面墙,让大家看得到什么是好的艺术,我就非常满意了。”基于这样的心愿,他怀着一种嫁女儿的心情,一次次将自己的作品捐赠给不同的公立艺术机构。

艺术无国界:最引人关注的两次捐赠

在吴先生生前的历次捐赠中,有两次捐赠格外引人注目,一次是显赫、隆重、享受高规格的捐赠,即2006年吴先生将《一九七四年·长江》等作品捐赠给故宫博物院;另外一次是充满争议性的捐赠,即2008年9月,吴先生把自己113幅画作向新加坡美术馆的捐赠。

在2006年8月,经过百雅轩文化艺术机构总裁李大钧先生和和吴可雨与故宫博物院的沟通协调,吴冠中先生创作的《一九七四年·长江》及水墨画《江村》、《石榴》这3幅作品捐给了故宫博物院。8月27日,在故宫午门城楼上的展厅内“奉献——吴冠中《一九七四年·长江》等作品向国家无偿捐赠仪式暨吴冠中历年捐赠作品汇展”精彩亮相,同时紫禁城中西方艺术对话也同期举办,李政道、苏利文等人来参加了活动,吴先生的这次捐赠作品得到一种高规格的尊重。

而在两年后,当吴冠中先生再次无私地把自己113幅画作(其中包括63幅水墨画、48幅油画、2幅书法)捐赠给新加坡美术馆时,却引发了国人对于这次行为的诸多争议,一时间对“吴冠中不爱国”的指责漫天遍地。面对这些指责,吴冠中先生极为坦然,他说:“画家有国界,艺术无国界……新加坡是我尊敬的一个国家,它的道德品质介于中西方之间,文化与中国接近。我把画捐给它,希望促进其对美育的重视。”这一番话让流言止步,人们对这位艺术大师又多了一些叹服与敬仰。

作品要让历史来检验

吴冠中先生一生淡泊名利,却将艺术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尽管他的作品拍卖价格很高,能够拥有吴冠中的作品就是拥有巨额财富,但吴先生丝毫不因这些利益所动,他的生活极为简朴。百雅轩文化艺术机构总裁李大钧先生曾这样说道:“吴先生对艺术的追求几乎占据他生命的全部,他对生活的需求不感兴趣,他的思想高度已超过世俗物质生活的程度。”

篇10:捐赠协议书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盲人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李xx,中国残联理事、中国盲人协会常务副主席

邮编:100034电话:(010)66580105

传真:(010)66580042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赠,用于。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2、甲方捐赠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应在其所承诺的每次捐赠移交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3、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开展的与所捐赠项目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可以对每期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4、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有关协助。

6、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款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7、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捐赠义务为不可撤消之义务,甲方应在其承诺的数额及期限内向乙方移交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甲方如无法依约移交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移交义务的除外)又不向乙方及时通报无法移交的客观原因的,甲方应承担该捐赠义务20%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后的五日内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和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捐赠收据。乙方并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所需事宜。

2、乙方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的。

3、乙方有权确定捐赠项目所需费用的5%-10%为项目配套资金,并有权为项目履行之目的使用该配套资金。

4、乙方对于甲方就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所提查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应及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

5、乙方于每期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公益捐赠项目的专项报告。

6、甲方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接收处理如需有权机关批准方可办理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有权机关办理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批准事宜,乙方所承担的协助办理义务以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限。

7、乙方的受助银行账号为: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支行。

开户名称:中国盲人协会。

银行账号:409501819900000121。

四、双方可就本捐赠协议履行的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其他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本协议在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迟延履行本协议或无法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不可抗力因素通知对方,并应依据客观条件及时出具相应证明资料。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约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八、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甲方:

乙方:中国盲人协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篇11:捐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敬和关爱老人的优良传统,经双方协商决定,由甲方向乙方捐赠资金

万元,用于敬老院建设,捐赠资金在201 年

日前到位。

甲方:

201 年

篇12:捐赠协议书

一、甲方自愿无偿向乙方捐赠资助以下资金:_______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捐赠资助资金的用途□限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限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上述捐赠资助资金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交付方式:□现金□票据□转账□其它:_____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资助资金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资助资金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入账,妥善管理和使用。

五、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捐赠资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自愿无偿原则,坚持造福患者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公益目的,非为任何商业目的,不附带条件,不影响公平竞争,不利用此捐赠资助换取乙方对甲方商品(服务)的推荐、采购及使用,不涉嫌商业贿赂,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捐赠资助,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和遵守不涉嫌商业贿赂规定,不为换取此捐赠资助而对甲方的商品(服务)进行推荐、采购及使用,或接受甲方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助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八、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资助资金,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本协议未约定用途的,乙方应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九、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篇13:个人捐赠协议书

一、慈善公益捐赠实施税前扣除的理论认知

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是指对公民个人向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慈善捐赠款项享受税收减免的对象和比例所做出的法律规定。目前, 对公民个人捐赠在扣除一定量的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之后, 再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是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主要表现形式, 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基于不同国家对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理论依据认识不同, 捐赠的税前扣除主要分为全额扣除和部分扣除两种方式, 前者发生的公益捐赠可以全部予以扣除, 后者是规定了税前扣除幅度,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后者方式。概括来看, 国际上对个人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理论认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捐赠税前扣除是税收横向公平的要求和体现。

这种观点认为精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是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的要求, 而对捐赠进行税前扣除正是精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需要。公民个人将财产捐出后, 就意味着放弃了对这部分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对这部分财产不再具有控制力, 也不再享有该部分财产的经济利益, 不应当为其没有实际使用的资金缴纳税款。因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这部分捐赠份额不能再作为个人纳税能力的计量基础, 应当给予扣除, 以示税收负担的公平。

(二) 捐赠税前扣除是鼓励社会主体慷慨行为的一种手段。

这种观点将捐赠视为一种道德高尚的人道主义利他行为, 认为对捐赠进行税前扣除是对这种慷慨行为的奖励, 即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所给予的奖励。捐赠的税前扣除不仅通过政府代表社会对个人捐助的社会意义给予肯定, 同时也反映并宣传了公民个人的公益意识。

(三) 捐赠税前扣除是国家资助公益事业的一种方式。

这种观点认为, 与国家对公益组织的直接资助不同, 对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是国家间接资助公益组织的方式。捐赠是个人的一种社会投资, 允许捐赠的税前扣除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实质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间接支出, 这种支出将降低捐赠的成本, 必然会促进这种捐赠行为的发生, 从而提高捐赠的总量。因此税收优惠通过刺激捐赠, 提高捐赠总额度, 为公益事业提供了一种间接的国家资助。这种观点同时也明确了捐赠税前扣除的资金来源及其实质作用, 认为对个人捐赠采取税收激励, 一方面降低了捐赠的成本, 另一方面也从税法角度为捐赠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从而促进私人财产为公共目的的使用。

二、我国慈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国际比较

(一) 公益捐赠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 我国公益捐赠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 公益捐赠的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因此, 个人捐赠的范围必须是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 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2. 公益捐赠必须通过特定机构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文件规定, 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接受捐赠,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接受年度检查等规范管理。我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要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才能在扣缴税款时执行税前扣除政策, 纳税人自行进行的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公益捐赠必须有合理的限额。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体现了国家为了保障税基, 使所得税的计算更为合理, 防止避税, 相应的财产资金在国家、捐赠者之间得到一个平衡, 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4. 公益捐赠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后, 应凭取得的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 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二) 国际比较。

与我国对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处理不同, 世界发达国家对于捐赠的税收处理更加成熟。从捐赠额度扣除上看, 美国对于个人捐赠的扣除比例为50%;加拿大《税务法》规定, 纳税人一年能申报的慈善捐款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个人税后收入的75%;英国《遗产税法》有关免税和扣除的规定中, 对慈善捐赠免税, 对国家公益事业免税, 对以土地、建筑物、艺术品等财产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赠免税。从其他规定上看,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 纳税人只有向符合《国内收入法典》第501 C3条款等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 才能享有税收优惠待遇。这些组织包括“以宗教、慈善、科学、促进公共安全、文学或教育为惟一目的, 或以促进全国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 或以防止野蛮对待儿童或动物为惟一目的而成立并运行的公司、社会团体、基金或基金会”。个人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 结转来的捐赠扣除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德国对于个人给慈善性、教会组织和专门被承认是追求公益目标的组织捐赠, 超过一定额度可以在今后7年扣除。同时, 每三年对享受税收特惠政策的实体进行一次评估, 对取消享受税收特惠实体的捐赠, 纳税人不得享受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加拿大对于个人公益性捐赠, 给予其最低联邦和省级累进税率, 极大鼓励了个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

与上述国家对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有关制度相比较, 我国税收制度中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无论在认定标准还是在扣除比例方面都存在差异, 公益捐赠税收政策和慈善公益组织管理都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对于我们完善个人慈善捐赠的有关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个人慈善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政策规定上下有别, 缺少税收应急机制。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可以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的基础上, 对部分国家级慈善机构的捐赠做出可在税前全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这种特许制现象对于大部分不能享受到“特殊规定”慈善公益机构来说有失公平,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性团体发展。同时, 由于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单一文件为载体, 政策内容针对性、时效性很强, 因此在国家遭遇突发性灾害时往往不能比照执行, 发生捐赠时不能及时找到相对应的文件。比如在抗击非典、遭遇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中, 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总是迟于社会捐赠行为, 缺少对突发性事件的税收应急机制。

(二) 政策规定不完善, 执行环节不易操作。

一是个人捐赠扣除比例较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扣除已经略高于国际上规定的一般比例10%, 而我国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为30%, 远远低于国际惯例50%。二是捐赠不能延期抵扣。对于税前扣除的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 不能转到其他应税所得以及以后纳税人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 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的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慈善捐赠, 并且不符合国际惯例。三是个人捐赠来源于多项应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捐赠扣除只是明确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由于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 不同所得项目计税方法不同, 选择所得项目次序直接影响着税额大小。比如, 一个人捐款3 000元, 当月工薪收入3 000元, 偶然所得10 000元, 选择先后扣除次序将会引起税款相差几十元。

(三) 公益性社会团体缺少监管, 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文件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 发现问题除对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外, 还应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但由于执行时间较短, 效果不明显。同时, 还出现个别地区教育部门对个人缴纳的“择校费”按照对教育的捐赠开具捐赠票据;有些慈善机构为了吸引企业捐赠慈善事业, 用其中部分捐赠金额为企业直接做广告宣传。这些捐赠已经明显偏离了慈善捐赠的宗旨。这种变相“捐赠”不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管理上有一定的难度。

(四) 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对滞后, 捐赠行为缺乏制度推动。

实践表明, 高额的遗产税、赠与税会对捐赠产生很大的影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教堂等机构的钱, 都可从遗产税中扣除。用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可以激发出捐赠的很大社会效应。而我国至今尚未开征此类税种, 很多富人宁愿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后代而不愿意捐赠出去。

四、完善捐赠税收政策,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 结合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统一对公益捐赠的税收立法。

目前, 我国针对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出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 立法层次低, 内容杂乱, 缺乏系统性, 相互之间不能协调配合, 不利于利用税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 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个人所得税成为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种形势下, 捐赠税收立法的完善应当抓住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这个难得的契机, 重点着眼于综合收入为税基, 减少税率结构的级次以提高边际税率, 提高个人捐赠扣除比例, 降低捐赠成本, 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同时, 通过提高捐赠税收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针对不同社会救助需要, 特别是对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社会事件, 应在税法中明确由国务院统一出台有关公益捐赠的税收规章, 使得公益捐赠的纳税行为能够按照有关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 完善捐赠税收政策, 健全税收激励机制。

应进一步统一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 将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具体化。一是在税前扣除存在最高比例限制的条件下, 对个人一次性捐赠数额达到或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的可考虑加计扣除或在以后一定时期内递延扣除, 这样不仅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而且切实保护捐赠人权益, 更有利于激发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二是对于个人捐赠来自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 应规定明确按照不同所得项目的税率从高到低进行税前扣除的原则或者按照所得收入占个人当期总收入比例平均扣除的方法。三是增加关于实物捐赠的相关规定, 当捐赠的客体是实物, 一方面在作价标准上税法应作出规定, 包括市场价格的认定等, 另一方面, 当所捐实物的买入价低于其市场最高价时, 税法应该对捐赠人因此可能创造的利润和营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完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和实际操作环节, 对于提高政府对公益事业支持力度和方便纳税人参与公益事业都有很现实的意义, 将会得到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局面。

(三) 强化对公益性社团的征管, 健全对捐赠事业的全面管理。

一方面, 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用途范围, 扩大捐赠范围, 对公益社团降低准入门槛, 进一步对捐赠事业增大支持力度, 拓宽发展空间。另一方面,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公益社团从准入、运作及退出进行全面监督, 特别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人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要求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 还应该建立健全一整套对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和国家机关的财务监督机制, 保证捐赠财产的公益用途, 对内部的投资行为、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要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 尤其要明确惩罚机制。税务机关要注重加强对慈善机构的政策辅导和税收管理, 督促其正确、合法使用捐赠收据, 准确核算收支, 规范管理, 强化对捐赠双方的税务检查, 促进捐赠行为的规范化, 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只有从制度建设、政府管理等多方面发挥作用, 才能使公益事业运作呈良性循环, 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应。

(四) 促进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立法工作。

篇14:个人捐赠协议书

瑞贝卡在费城一家小学上三年级,她品学兼优、聪明乖巧,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瑞贝卡的父亲安德鲁是一名工程师,母亲波琳是一名服装设计师,一家三口和和美美、幸福安宁。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飞来横祸永远改变了这一家人的命运。2004年11月,瑞贝卡正跨着她的轻便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突然,在一个拐弯处不小心失去了平衡,被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汽车撞上,血流满面的瑞贝卡被紧急送往医院。

在圣约翰医院的急救中心,瑞贝卡昏迷不醒,布伦特夫妇寸步不离地守候在女儿的病床旁。医生告诉他们,瑞贝卡的头部严重受伤,他们必须作最坏的打算。

一天过去了,两天过去了,一个星期过去了,瑞贝卡仍没有任何苏醒的迹象。医生认为,瑞贝卡事实上已经进入脑死亡阶段,她的身体活力完全依靠医院里的生命维持系统。

布伦特夫妇悲恸欲绝,他们怎么也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可他们又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在女儿的生命维持系统被移去之前,他们开始思考如何让女儿的死变得有意义一些?波琳想起女儿以前曾说过,她长大以后要当一名国际红十字会的志愿者,去救助世界各地被病痛折磨的人。于是,一个大胆的想法浮现在这位伤心母亲的脑海里:如果能将女儿的身体器官捐献给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患者,那将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这不但可以实现女儿以前的愿望,让她用自己特有的方式去救助世界各地的不幸者,还可以用这种行动激励更多人加入到器官捐献者的行列中去。

波琳含着泪向丈夫述说了自己的想法,安德鲁对妻子的想法深表支持。于是,他们立即向这家医院的负责人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医院也被布伦特夫妇的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感动了,他们立即与当地红十字协会取得联系。很快,通过专门的网站,布伦特夫妇要向全世界的患者捐献女儿器官的消息发了出去。

布伦特夫妇的这一行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并不简单,试想一想,要在极短的时间里从不同的国家找到合适的能接受瑞贝卡不同器官的患者,有多少繁复的工作要做啊!医院组织了一个医疗专班,他们迅速将瑞贝卡的一些关键生理指标发到网上,同时还组织了几个手术小组,随时准备迎接来自各国的器官受赠者。

瑞贝卡静静地躺在专门的病房里,医学专家竭尽全力用生命维持系统保持着瑞贝卡身体各器官的活力,使它们在短时间内不至于衰竭,而与此同时,在世界各地寻找受赠者的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第一个被找到的受赠者是13岁的瑞典女孩艾里克森,她因患糖尿病而面临着失明、截肢甚至生命危险,她将接受瑞贝卡的胰腺。

第二个合适的受赠者是8岁的法国女孩丽莉娜,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如果她在一两个月内得不到合适的心脏移植,就会失去自己年幼的生命。

第三个受赠者是来自西班牙巴塞罗纳的克莱门特,今年17岁。这个英俊的小伙子是个数学天才,但却患有严重的肾病,来自瑞贝卡的一个肾将把他从死亡的边缘拉回来。

而来自英格兰利物浦的少年布雷顿将接受瑞贝卡的另一个肾。

第五个受赠者是墨西哥少女蒂娜,她今年12岁,却受到肺结核的长期折磨,如今已到晚期,医生说只有进行肺移植才能挽救她的生命。

第六个受赠者也是瑞贝卡唯一的同胞,来自芝加哥的肯达丝,她今年5岁。这个小女孩非常喜欢绘画,她的理想是长大后成为一名书籍插图画家,然而,她却患有一种可怕的眼疾,瑞贝卡的一只眼角膜将为她恢复视力。

瑞贝卡的另一只眼角膜将捐献给来自加拿大的德莉娅,她今年16岁。

最后一个接受器官捐献的是24岁的安纳托尼奥,他是本次受赠者中年龄最大的,他要移植的器官是瑞贝卡的肝脏。这个年轻人来自意大利的罗马,大学刚毕业,本来是准备结婚的,但却因患肝病而不得不躺在病床上。如果肝脏移植成功,他就能如愿以偿地和自己心爱的人结婚了。

这8个受赠者中有6个将坐飞机前往美国费城,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有两个则待在本国,而将瑞贝卡的器官通过特殊的装置空运到目的地,在当地接受移植手术。唯一令布伦特夫妇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经济和技术上的原因,这8个受赠者几乎都来自欧美。

2004年11月27日,也就是瑞贝卡遭遇车祸躺在病床上的第十一天,艾里克森、丽莉娜、克莱门特、布雷顿、蒂娜、安纳托尼奥分别从他们各自的国家来到费城的圣约翰医院,这意味着到时候将有6个移植手术要同时进行,这在这家医院的历史上甚至在世界医学史上也是罕见的。圣约翰医院为此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还特意聘请了其他医院的一些医学专家来助阵。

这6个手术都进行得非常顺利,瑞贝卡的肾、肝、心、肺、胰被分别移植进了这6个来自不同国家的患者体内。与此同时,医生们移去了瑞贝卡的生命维持系统。几天之后,另外两名受赠者分别在芝加哥和加拿大接受了眼角膜移植手术。

2004年11月30日,布伦特夫妇准备为女儿举行葬礼。瑞贝卡的故事感动了整个费城,同时也在受赠者的家乡引起了轰动,无数认识或不认识瑞贝卡的人都发来了电唁或唁函,那些被瑞贝卡拯救了生命的受赠者更是派家属代表参加了葬礼。他们表达了不同国度的受赠者同样的心声:“谢谢你,瑞贝卡,你拯救了我们的生命。”

在葬礼上,布伦特夫妇热泪盈眶,他们激动地说:“我们代表女儿实现了她的愿望,她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再生,她的生命随着这些幸运的人们去了她生前渴望去的一些国家。”

随着时间的流逝,8个受赠者都康复得很快,他们有的重新回到了学校,有的则开始工作。他们并没有忘记布伦特夫妇,经常给布伦特夫妇写信、寄贺卡。每当布伦特夫妇收到来自几个国家用不同文字写来的感谢信时,都激动万分,他们感觉到女儿并没有离他们而去,而是依然活在人间。

2005年圣诞节,这8个已完全康复的受赠者在他们家人的支持下,首次在费城聚会。他们在一座小教堂里举行了纪念仪式,感谢瑞贝卡和她的父母给了他们第二次生命和健康。这8个受赠者手挽着手,将布伦特夫妇围在中间,他们以无比感恩的心情对布伦特夫妇说:“我们都是你们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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