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精选8篇)
篇1:住宅小区管理规定
公众管理制度
(一)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和地方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公布的旨在维护小区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密切配合物业公司,主动参与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住宅小区的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处理。
4.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责任保护住宅小区的保安设施,大人并教育儿童要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防盗对讲系统,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的各类保安设施。
5.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及车辆安全,出入必须锁好本户的门窗、车辆;不得让陌生人进入住宅,积极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并积极参加人身、财产和车辆保险。
6.不得在住宅小区内进行非法及违法活动。
7.维护公共卫生,不乱丢乱倒垃圾,不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产生不良后果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不清的出|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诉。
8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安全巡视管理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向物业公司投拆。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责任制。
2.必须保持楼道、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4.住宅区内严禁经营、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剧毒物品。
5.安全使用石油气,炉具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儿章不要玩火。
6.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7.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修管理规定》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备好灭火器没备,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8.特殊需要进行烧焊动火作业时,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报批手续。
9.发生火警,J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 19,并关闭电源和煤气总阀,迅速离开住所,服从统一指挥,救火或疏散。
(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制度,自觉将家庭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抛掷垃圾、杂物。
2.不得有影响小区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3.注意保护楼梯等公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公共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物,破坏地面需恢复原貌。
4.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及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公司。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规定,爱护小区道路、公用设施。
2.停放车辆时,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4.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预防丢失。
5.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6.车主要爱护停车区域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责任自负。
7.若车辆在停放区域内停放后被损坏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8.高空坠物损坏车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不清的由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
(五)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户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生间、厨房问。
3.扩大承重墙上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擅自拆改供暖管道、改动排烟设施、燃气管线。
5.擅自在承重墙、天花板、地面上打孔。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丌门窗。
7.严禁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击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8.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公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
2.不得擅自改变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等公用设施设备。
4.不得在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放杂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5.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6.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7.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七)公用部位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2.不得擅自改变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等公用部位。
3.不得损坏房屋外立墙体;不得随意在墙体上贴广告,乱涂、乱画;不得在墙体上钉铁钉,装订任何装饰物。
4.不得随意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卫星接收装置等,如确需安装太阳能,须经物业公司许可,并办理大户手续后可安装。
5.不得损坏路灯、供水线路、照明、消防设施及设备、上下水管道、绿地、空地、道路、电房、避雷器等公共设施设备。
6.不得在公用部位乱堆杂物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篇2:住宅小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篇3:住宅小区质量管理的体会
首先小区的规划设施应做到技术安全可靠, 适用、经济、美观、合理, 室内设施配套齐全, 实用合理, 室外环境达到舒适、优美。
在工程管理上, 组织责任心强的监督人员, 建立强有力的质量管理班子。明确质量目标, 科学管理, 制定合理工期, 合理造价。精选一些技术精、业绩优、管理好的施工队伍进入小区。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严把材料设备进场关, 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准用在程上;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建设监理制度, 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提高成优率;依靠政府监督, 提高管理力度;开展学规范, 学标准, 先培训后上岗;在大面积工程施工前, 先做:“样板”, 做到“样板”引路, 将标准要求具体化, 实物化;统一操作程序和方法, 作为小区工程质量验收的实物标准。
总经经验狠抓落实, 彻底解决质量通病。对板缝精心处理干净, 用高标号砼加微膨胀剂, 振捣密实减少通裂。墙体秀寒采用塑钢窗周边发泡保瘟材料。圈梁、过梁、构造柱等外贴笨板, 山墙抹保温砂浆。厨而间地面采用硅质密实剂等防水性能。加强对土、水、电各种工种间的工作协调, 减少相互干扰的因素, 保护成品不受破坏。大胆应有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 不断探索解决通病, 提高质量和技术措施, 确保工程质量。
篇4:住宅小区现行自治管理法规质疑
本世纪以来,居民住宅小区已逐渐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的基层单位,住宅小区的自治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自治体系的基石。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对住宅小区采取的是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到各市、各区的房产管理局,实行政策和法规的指导;而各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地段的小区则实行直接的行政管理。
为体现政策和法规的指导,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1日以(2009)274号文通知的形式,颁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该《指导规则》内容涵盖住宅小区自治管理的诸多方面,在这两年间,已成为小区自治管理必须遵循的具体法规。
我们作为杭州市的居民,退休后曾在自住的小区担任过多年的业主代表,参与过两届业委会的筹备和选举等工作。根据对本小区以及其他某些小区情况的了解,认为该《指导规则》有一些重要的缺陷,不利于小区自治的健康进行,需要提出质疑和商榷。
住宅小区是我国房产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新事物。改革前,城市居民一般都住在自己单位(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宿舍里,宿舍物业由单位管理,居住者的种种问题也由单位协调处理,因而不存在住宅小区的自治管理问题。改革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来自不同单位、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地区的人们,由于在同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住房而汇聚在一起,形成新的社会群体,这就出现了成立组织进行自治管理的问题。这种管理不仅涉及房产、道路、绿地、车库等物质层面,还涉及治安、服务、娱乐、邻里相处等社会层面。这是一种全面的自治管理,同我国计划经济年代出现并存在至今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相比,地域范围可能略小些,管理内容却更广泛、更复杂。
住宅小区自治是一种全面的社会自治,对它的规范指导需要政府各部门综合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责范围在于城乡建设特别是住房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其工作重心在经济和物质层面,由它来规划和指导综合性的社会自治问题似乎欠妥。再说,住建部的一个部门文件,通过发通知的形式,就要求全国所有的基层政权和住宅小区以及城市里的大部分居民遵照执行,这是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我们认为,住宅小区的自治管理,应纳入整个国家的社会管理体系和范畴,应像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一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和指导。在地方,也该由省、市人大,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加以指导和贯彻。
住建部《指导规则》的具体条文,我们认为存有若干不妥之处。
一、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指导规则》第22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由此,就出现了所谓“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的说法,而这种说法实在有点离谱。
常识告诉我们:会聚在一起议事,这才叫做会议,如果既不会聚一起,又不议事,那还能叫会议吗? “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云云,实际是一种并不存在的伪概念。书面征求意见是可以的,发放表决票对某一事项进行表决也是可以的,前者叫做民意调查,后者叫做民主投票或公决,但都不是业主大会。更重要的是,依靠所谓“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来决策和办事,在实践中十分有害。民意测验的选项设计是很有技巧的,不同的选项设计得出的结果往往有很大差异。如果在小区自治中把这种做法作为主要的决策方式,一些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问题,就可能不经充分讨论,由主持者操纵选项设计,诱使业主按照其意向画圈通过。须知许多事情不经过充分的讨论、争辩,就不易辨明利害是非,而许多业主忙于生活奔波,拿到表决票时既听不到各种不同意见,又没时间细细琢磨,很容易匆匆画圈了事,这就有可能严重损害小区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二、关于按建筑面积计票的问题。《指导规则》第23、24条规定,要把建筑面积作为计算投票权数的依据。我们认为,业主大会对住宅小区的管理,不同于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资产运作的管理,后者是一种纯粹的物权管理,自然要依据股东拥有股票的份额来决定投票权数。但是,住宅小区的管理,主要不是财产物权管理,而是一种社会性的自治管理。所有业主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关社会性的事务都应实行一户一票制,不能因为拥有财产(住房面积)的多少而有不同。如果在社会事务上,拥有不同财产的人有不同的投票权数,那么一个亿万富翁一票就可以抵穷人的几百、几千票了?这不是我们一直反对的“富人政治”吗?
实际上,在住宅小区里每家每户的房产权都是独立的,小区管理过程中不可能对其进行干预或支配。只有某些公共部位的物权,才有集体相关性和集体讨论的可能性。因此,只有直接涉及公共部位的物权时(比如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公共部位的改建重建等),才需要考虑业主住房面积的状况,并规定必要的权数差异;除此以外,所有业主应一视同仁,坚持业主权利一律平等,坚持一户一票制。
三、关于小区自治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指导规则》有几处提到住宅小区和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即社区)的关系,但并没把两者的关系真正理顺。
如第54条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还说“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从性质上说,居委会和住宅小区,都是自治组织,都在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民主自治(一是居民自治,一是业主自治),两者在地域上有重合,但毕竟不是上下级关系,那么,居委会“指导和监督”的法理依据何在,又该怎样把握?业委会开会都要通知居委会,还都要听取它的意见,那业主的自治权怎样保证?是否会造成居委会的不当干预甚至操纵行为?
又如第58条说:没有产生新的业委会或业委会人员不足半数时,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种“代行”的内涵和时间,有无界限或限制?比如,居委会有没有权力代表业主对外签署种种协议、对内处理种种财务问题?有的居委会一年两年地“代行”下去,并不积极组织选举新的业委会,还逼着上届业委会委员把小区的公章和会馆财物交给它,这样越俎代庖是否有损小区业主自治的原则?是否有损小区业主的物权?《指导规则》没有正确解决这些重要而现实的问题,看来这需要更高一级的立法机构来研究和解决。
我国城市的住宅小区一般都有相当的规模,几百上千户是常见的。这样大的社会体,怎样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自治,需要有良好的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住建部这份《指导规则》设计的制度只有两级,一个是业主大会,一个是业主委员会,这是不完善的。
从实践情况看,五六百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几乎无法有效地召开业主大会,更无法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有效地民主有序地议事。所谓“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只能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表决票,进行是非题或选择题般的表态。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有限,并且都是业余兼职,要联系几百上千户人家,要依据广大业主的需求正确决策,要对付相当繁杂的小区事务,往往力不从心,顾此失彼。
因此,住宅小区这样的大型社会群体,不能没有代议机构,不能没有代表大会这样的层次。在农村,乡、镇甚至较大的行政村,都有代表大会;在城市,各个居民委员会(社区)都有居民代表大会,为什么在住宅小区的制度设计中,竟然不设业主代表大会这样的层次呢?我们认为,在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都应以楼道或单元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作为小区民主自治的常设机构。这一机构介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或是无法有效召开业主大会的小区),行使小区的最高权力。它的主要职责是:就小区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其中特别重大的须交全体业主公决);定期审查业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作为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桥梁,反映业主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协助贯彻业委会的工作安排,推进小区的民主自治。这种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每年两次以上),要有自己的主持人(主席和副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代表任期和业委会相同。
有无代表大会这样的层级,关系重大。对广大业主来说,代表大会是反映意愿的常规渠道和正式代言人;对业主委员会来说,是工作的后盾和依靠;对整个小区来说,这批代表会形成一支热心小区事务的稳定的骨干队伍,建立起邻里联系的纽带和核心力量。从管理角度看,可以解决业主大会无法召开或不能经常召开的难题,既能充分发扬民主,又能有效地统一决策,形成良性有序的民主自治的局面。我们所在的小区,发生过几次因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致使业委会瘫痪甚至瓦解的事,如果有了业主代表大会这样比较稳定的机构,就可以及时组织增补或改选,避免小区陷入无政府状态。因此,应该把业主代表大会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明确写进有关住宅小区自治的法律文件之中。
最后,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正反面的经验,就住宅小区的自治管理专门立法,为当前城市的社会自治进程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小区管理的混乱现象。
作者系浙江大学退休教授。为本篇提供建议的有萧崇元(中学退休教师)、孙德芬(退休干部、高级会计师)、朱云瑛(退休干部、经济师)等。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5: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一、请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
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四、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五、居民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六、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爆光。
七、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
八、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篇6: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 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 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1.0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1—0.3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05—0.1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篇7:住宅小区防盗网安装管理规定
为保证楼宇整体美观,给人一个宽松舒适居住环境,特制定防盗网管理规定:
1、小区楼宇不提倡安装防盗网。
2、楼宇住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内置。
1)身设计与相邻户阳台、窗距离不少于1米。2)楼宇二楼平台。
3)为小孩安全加装飘窗护栏。
3、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作相应赔偿,逾期不改的实行强制处理,产生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篇8:住宅小区综合管网施工管理
一、综合管网设计管理
住宅小区的室外管网一般包括八种管网, 包括污水管线, 雨水管线, 自来水管线, 消防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强电管线, 弱电管线。每种管线在施工过程中都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为了满足现代小区居住品质要求在管网施工之前, 需要将各种管网的图纸准备妥当, 之后由设计单位设计综合管网图, 在施工过程中, 各个单位施工自己专业的管网问题应该不大, 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各个管网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因此综合管网图的设计对于小区室外管网施工来说就极其重要。在设计各专业管网图和综合管网图时,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设计综合管网图的过程中, 可以要求设计单位将每种管线的埋深, 管线之间的距离都在图纸中体现清楚。
2、设计单位设计的综合管网图需与后期设计的景观图纸相对应, 避免管网与景观专业互相冲突到。
3、设计图纸过程中, 必须考虑市政相关部门管理的管道。
4、设计各类专业管网图时, 需注明所有主管、进户支管的走向、平面定位、标高、管沟尺寸、埋管数量、各类井的尺寸规格及做法。
5、明确各类管线市政接驳口的位置。
6、室外管线构筑物、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尽量避免设计在住户花园内、住宅单元入口处等主要公共地段, 宜考虑设计在绿化带里。
二、施工阶段
在图纸设计完成后, 我们就可以准备施工了, 招标完成, 合同签订, 我们就可以协调管网施工单位进场。在管网单位施工之前, 我们需要首先检查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总包单位主体封顶后, 砌筑工程需要用到升降梯, 并且会在场地中堆放大量的沙堆与砖堆, 因此管网施工一般在总包单位拆除升降梯并进行楼根回填之后。在外网单位进场前, 需要检查总包单位的场地回填质量, 如果压实度满足要求, 在甲方及监理单位在场的情况下, 可以让总包单位与外网单位进行场地交接, 当然, 由于一些现场工期的制约, 整个小区的场地不一定可以同时交接, 因此我们可以对场地进行分块交接, 合理分析综合管网图对场地进行分块, 便于以后协调外网单位分块进行管网施工。在场地交接完成后, 可以协调施工单位材料进场, 材料进场时必须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 对材料进行报验, 在监理和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场地堆放。
外网施工过程中,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各类管网的施工顺序, 一般做法为雨污水管线首先施工, 因为雨污水管线为无压管, 有坡度要求, 一般埋深较深。之后进行自来水, 消防, 热力管线施工, 因为在大连周边区域内, 自来水, 消防, 热力管线埋深一般在1.2m左右, 如果管线较为密集, 我们可以同时施工这三种管线, 进行同槽施工。最后就可以进行燃气、强电和弱电施工了, 一般涉及到燃气公司, 智能化单位及电业局施工我们需要在场地满足施工条件的前提通知他们进场施工, 避免一些窝工情况, 因为相对而言他们的工程量并不算多。在各个管网施工过程中, 分别需要注意一些方面。
1、雨污水管网施工
进行雨污水管网施工过程中, 首先需要完成小区内化粪池施工, 化粪池可以采用预制成品化粪池也可以现场施工, 如果为现场施工化粪池, 则需要把混凝土的养护时间考虑进管网施工工期中。
2、消防管线施工
消防室外管线一般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埋地部分, 室外消防管线, 喷洒管线, 室外消火栓管线。特别要注意的是室外消火栓井与水泵结合器井的施工, 如果小区有地下车库, 对于出地下车库顶板的消防井更加必须注意位置的合理性。车库顶板上管线的埋深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这些都是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
3、热力管线
一般小区内都会设有换热站, 因此我们不仅需要考虑热力二次网施工, 热力一次网也需要注意, 由于热力一次网管线一般管径较大, 埋深较深, 我们有时候可以将它放在雨污水管线施工之前进行施工。如果由热力公司进行一次网管线施工, 在他们施工之前, 我们也需要为他们施工创造一些便利条件, 避免窝工。
4、燃气与强弱电管线
燃气与强弱电管线之间距离需要保证1米的安全距离, 因此在设计阶段就需要特别注意这些方面。而在燃气公司, 智能化单位, 电力公司和有线电视施工单位进场之前我们要把已完成的管线位置全部对他们进行交底, 以避免他们施工过程中对管线的破坏。
5、外网与室内管网的连接
外网与室内管网的连接也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因为涉及到作业面的划分。一般可以要求室内管线甩头出墙1米或1.5米, 然后后期进场的外网单位进行连接。室内管网在施工完成后, 需要将甩头位置明确标出, 在外网进场后将位置告之外网单位。而出车库顶板的甩头,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明确出车库顶板的甩头长度。
6、外网与景观之间的配合
景观施工一般在外网施工之后, 因此提前于景观专业协调是较为重要的。为了将来小区内的美观, 所有管网井的位置需要积极与景观专业配合, 尽量将井设计在绿化带之中是较好的选择, 如果不能设计在绿化范围内, 需要特别注意井的位置不要设计在道路边缘, 影响美观。而对于有些消防井有规范要求需距离消防车道2米的情况在施工中更加需要仔细的定位位置。各管线井的位置也需要避免跟景观专业的硬景, 树池, 路灯, 盲人通道冲突, 不论是设计过程和施工过程都需要特别注意。在与景观专业的配合过程中,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要点就是与景观挡土墙之间的配合, 如果有管网穿越挡土墙, 我们需要再挡土墙施工之前预留好套管。由于挡土墙内外回填土标高不同, 我们可以将挡土墙以内的管网待挡土墙完成之后进行施工, 具体的施工顺序需要和景观专业密切配合。
7、在整个管网施工过程中, 回填土施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如果回填施工质量不高, 那么会造成后期沉降, 对小区美观极其不利, 因此, 必须严格控制回填土质量。
1) 沙子回填
当管网安装达到要求, 并经监理验证合格后, 方可进行管沟回填。回填时, 必须管道两侧同步进行, 严禁单侧回填, 两侧填筑高差, 不应超过一个土层厚度 (200~250mm) 。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的沟槽严禁采用机械回填, 沙子最好采用中砂, 粗砂也可。如果采用矿粉需注意不可回填燃气管线。
2) 回填土
可采用机械回填, 回填过程中需要分层夯实, 建议每300mm进行一次夯实。回填完成之后, 需对场地进行平整。
3) 水沉
如果区域管线较多, 回填土施工完成后, 建议做水沉, 灌水量视具体情况而定。待最终满足甲方监理要求后, 即可将完成后的场地交接给景观单位。
三、注意事项
1、在排外网工期过程中, 尽量避免冬季施工, 因为冬季施工, 沟槽开挖和管线热熔连接都会遇到困难。
2、如果工期较近, 外网施工会与景观施工产生交叉施工的情况, 故前期的图纸一定要与景观专业协调好, 施工过程中尽量分块施工。
3、对外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 尤其是单体楼楼根位置施工, 必须带安全帽以防高空落物。
4、外网施工单位的施工档案及材料报验必须及时上报。施工之前的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报验和材料报验, 冬季时的停工报告等材料必须经甲方监理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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