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渝建发〔2014〕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共5篇)
篇1:渝建发〔2014〕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3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证书获取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47号)规定,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 1 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可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重庆市监理工程师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重庆市监理员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取得《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三、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登记管理
我市对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或《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初始登记者,可自《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或《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 求后方可申请初始登记。《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证书有效期满且未申请延续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四、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监理人员逾期初始登记(注册)、延续登记(注册)和相应证书专业变更的必要条件。
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人员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每一登记有效期内应接受72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每一登 3 记有效期内应接受48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类监理人员申请证书专业变更的,应接受相关专业24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1年前颁发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未设置有效期且已使用超过3年,此类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相关监理人员应分别参加72学时和48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申请延续登记。
五、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任职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并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其中,市外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单位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29号)的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新认定《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对已认定的《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保留3年的过渡期,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取得《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可在过渡期内担任证书核定范围内的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持有《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四)监理员
监理员应持有《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管理
(一)合同备案
各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监理合同备案。备案的监理合同是市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人员执业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在每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其他辅助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三)人员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监理人员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30%。
工程监理单位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负责监理合同备案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监理合同备案变更。更换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应符合监理合同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各类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核准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 6 展监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受聘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企业内部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按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备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三)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和日常行为监督,以监理人员持证上岗、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等内容为监督检查重点,不断规范我市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篇2:渝建发〔2014〕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不检测即出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检测工作质量也参差不齐。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推行检测工作备案制,加强检测过程的监管
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均应按照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委托。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并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委托项目与参数是否与检测资质许可的范围一致、检测人员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
对基桩检测、土工密实度检测、结构实体质量(混凝土实体强度、钢筋扫描等)检测、后植钢筋及饰面材料抗拔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质量鉴定等检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于现场检测实施前,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备案表》,传真或报送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回复收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检测备案表》的情况,并对该现场检测实施行为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备案的上述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三、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适时推进检测数据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工作,实现检测数据及时上传,防范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及时报送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四、建立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检测人员换证工作的同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健全全市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据库并有效使用,实现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的动态管理,并建立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引导我市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培训考核工作,提高检测人员整体素质
实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分离制度。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明确检测人员培训的要求,加强对培训效能、质量和信誉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规范培训行为。对不具备相应能力的,要暂停其教育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后,因不具备业务能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隐患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强化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建立健全检测人员考试考核的试题库,确保试题的理论性、时效性和针对性,规范考试考核的组织,确保试
题保密,规范考场秩序,要客观公正评判考员成绩,考试成绩应网上公布,并录入检测人员数据库,提高检测人员整体素质。
二○一○年四月九日 版权所有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篇3:渝建发〔2014〕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关键词:工程建设;人员管理;问题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17-0137-01
工程建设之中,充分发挥每一位员工的最大作用,要凭规范并且合理的制度来强化管理,同时不忘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管人,做到全方位的提升员工的能力。本文便以工程建设作为分析的样本,通过对工程建设中人员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寻找加强人员管理,提升人员积极性,最终提升工程建设效率的途径,以期为当前工程建设提供较好的启发和建议。
1 建筑工程人员管理常见的问题
1.1 施工现场管理的问题
建筑施工周期一般较长,施工时需要投入大量劳力,这种情况想要合理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变得复杂和困难,下面便对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作一概述。
首先,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存在着部分施工企业至今未建立起项目经理负责制度的情况,在管理技术上没有较大的提升,甚至依然使用旧的管理模式,这表现为对施工中的各种资源未进行分体管理,从而致使了工程管理的混乱情况。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并非都是专业人员,有些是临时性的非专业施工人员,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所以不清楚什么是安全施工和规范施工,不会利用施工工艺进行熟练施工。再者,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因为不戴安全帽施工或施工方法错误造成的坍塌事件等安全事故在现实中频频发生,这就为现场施工埋下安全隐患。
最后,在当下的各种管理及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形式主义”,这为施工现场管理买下了隐患。同时,很多施工单位对项目经理部的监督机制建设不完备、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项目经理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和能力相差较大,这些都会制约施工现场的管理,致使工程的成本增加,利润降低。
1.2 施工中的人员安全问题管理薄弱
在建筑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整体素质却没有提高,有些还出现整体素质变差的状况,这就对工程建设人员管理造成了麻烦。再者,目前项目经理的任职标准是由工作业绩决定的,而缺乏健全的继续教育和知识进修制度,项目经理队伍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知识老化,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对于建造规模小、结构较简单的建筑工程,管理层只能凭借多年施工经验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一旦进行大规模、结构复杂且其中还要运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新型建筑工程就暴露出管理上的弊病,如:制定的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安全防护计算错漏,还有防护设施不符合技術规范要求等问题,导致现场施工过程中状况频出,所以只凭借经验做的现场安全措施,为安全施工留下巨大隐患。
安全事故的频出不仅仅会给建筑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更会给施工人员带来巨大伤害。现实中,项目经理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技术素质差是造成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其次是施工管理单位普遍对安全员这个职位不重视。大部分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的职责是制作安全资料,只是应付检查而设置,根本没有按照规定为施工人员配置安全员。安全员整体素质不高,建筑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的内容较少涉及现场安全管理中的机械设备和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这类安全员不但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会因为瞎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目前部分施工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招收大量农民工,对他们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各种针对农民工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他们对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进行违章作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很多,所以针对农民工建立系统性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2 加强建筑工程人员管理的措施
2.1 引进、培训专业技能人员
为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必须大力提高施工人员素质。首先要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建筑施工中有很多员工不具备专业施工技术,专业素质不过硬,对这部分人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使他们根据施工图纸来科学施工,严禁违规操作。施工现场的情况复杂多变,矛盾重重,问题往往层出不穷,所以遇到特殊情况时,要按照规范的施工方法来灵活施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必须定期对施工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保持施工过程中的高效性。
2.2 强化现场施工的人员管理调度
工程项目是很多人运用建筑材料共同创造出来的,所以建筑工程的成败取决于人。如果建筑单位拥有一个纪律严明、综合素质高、富有创造力的施工队伍,就能完成每项质量优良的建筑工程。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制定了严格的现场管理制度,但执行时无法落实,使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原因在于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或落实的不彻底。所以管理人员除要制定严明的规章制度外,还需要将施工任务合理分配到具体到个人。当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直接找负责人了解情况,杜绝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
2.3 加强人员安全教育
通过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设备性能、操作规范和安全法规等。通过实施安全教育,让他们掌握自我保护技能,降低在工程中发生人身事故的风险。此外,对不同种类的施工人员要分别进行安全教育,达到全面提高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和技能的目标。当然,安全员要在全体员工中坚持不懈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思想,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体员工树立起安全意识。
2.4 加强持证上岗管理
施工现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施工人员没有专业的素质,那么极易产生危险状况。所以,为了保证安全,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此,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全员持证上岗的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在真正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及演习工作,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因此加强持证上岗管理,不断完善项目的岗位责任制,树立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对于加强成本、降低造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意义。
2.5 加强奖惩制度
优秀的管理者必然会给给予职工奖励,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能够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且工资较为理想,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会显著提升。此外,管理者还应善于发现员工的特长之处,积极鼓励员工的特殊才能,发掘具有潜力的员工。同时,要把发展和效益紧密结合。
成功的管理者,要懂得满足员工的需要,如果做到了这点,员工才能听从管理,努力积极地工作。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面对员工的需要,还应该要在精神上给予其一定的满足。总之,让员工感到自己是工程集体中的组成部分,对员工价值的肯定有时胜过物质奖励的影响。
3 结 语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还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建筑施工的管理水平,破坏了建筑企业的形象。所以,有必要加强施工人员在技术、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为了让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新的突破,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下现场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遵循相关的管理原则,从技术和安全方面进行改进。企业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优质完成,不断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夏成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外资,2012, (18).
篇4:渝建发〔2014〕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浏览人数:891加入日期:2014/4/30
金坛市住建委,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理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现场监理行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监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要求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经其所在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任命,可承担与其所在监理单位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匹配的工程项目总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不能担任一级工程的项目总监。
二、项目总监代表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不含二级)证书的监理人员,经其所在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可担任工程项目总监代表。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经其所在项目的总监书面授权,可担任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员执业资格要求
(一)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可担任工程项目的监理员。
(二)省外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其监理人员取得了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二级注册执业资格、或者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者省监理员证书,只可担任我市工程项目的监理员。
五、其他要求
(一)我市在监项目的监理人员不可同时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监理项目上从业。
(二)本省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诚信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其具备担任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员,经在监项目建设单位和拟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同时在三个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上从业;项目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从业。
(三)省外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其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从业。
(四)所有在我市从业的监理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同时注册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位。
(五)所有在我市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不得实行押证管理,但应要求企业及时将在建项目及人员信息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六、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篇5:渝建发〔2014〕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
各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意见,准确表述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和用地范围。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审查意见,说明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
2.有关城乡规划材料
法定城乡规划的相关图纸、文本及批准文件。
标明拟选址位置、用地边界(坐标)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5000, 线性基础设施图纸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有关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文件,并在相关图纸上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材料份数: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5份。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4份。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3份。
4.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2份。
(三)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规划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选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是否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4.是否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设项目拟选址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不得做出规划许可。(四)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如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六)对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对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二)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间仍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废。
相关文章:
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01-07
学生会部门信息部总结书01-07
安庆市迎江区机关党委01-07
安庆市教育教学论文评选01-07
领导信访检讨书范文01-07
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01-07
安庆市教育局局长是谁01-07
2018年安庆市高三模拟考试(二模)01-07
安庆市教育局范文01-07
安庆市迎江区财政局文件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