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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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共14篇)

篇1: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2012-06-06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信厅企业函[2012]427号

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我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行业协会(名单见附件2)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数量不超过5个。

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软件名城及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两化融合试验区在本区域内可以推荐2家公共服务平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清洁生产中心等,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四、推荐资料采取纸质和网上同时上报的方式。网上填报方式如下: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于6月15日后向我部中小企业司申领登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的用户名和密码,负责本地区推荐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发放、管理,以及推荐意见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可向本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申领登录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于7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并同时完成网上信息的填报。

六、部直属单位根据上述相关要求,于6月15日后向我部中小企业司申领登录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7月5日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滨 010-68205320/68205309(传真)

附件:1.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名单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篇2: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大安监发[2008]182号

关于开展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签状企业:

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辽安监政法[2008]88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工作,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验收,每年命名和表彰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20个,向省安监局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5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领导。安全文化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责任人,将创建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的经验,用典型推动面上的工作。同时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安监局反映,沟通情况,使创建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请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责任处室及责任人联系表(见附件三)于6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市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联系人: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刘振安、白雪松,电话: 83766797(传真)。

二、分级管理及创建标准。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验收工作以及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负责县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验收工作,并负责向市安监局推荐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中央、省、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自荐。

全市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统一使用《辽宁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一)和《辽宁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二),采取百分制形式,市级示范企业应达到90分以上。

三、2008年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及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选择试点工作(发文之日-2008年8月31日)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选择本地区试点企业,按照《评定标准》,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对基础工作好的企业重点培育,为创建市级、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打好基础,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8月31日前由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将推荐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相关鉴证材料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直接将自荐书面材料及相关鉴证材料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2、组织验收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10日)。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小组赴各地、各企业验收。采取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有关设施和随机调查等方式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向省安监局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初步名单报局党组审定。

2008年9月20日-9月30日,被推荐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接受省安监局的验收。

篇3: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一、主要领域

示范项目选择范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轮胎、废塑料、废油、废旧纺织品、建筑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资源再生利用。

二、建设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及清洁生产要求。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亏损。

(三)核心工艺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废弃资源实现高值化、高质化利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高,产品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

(四)采用的设备设施先进完备、运转稳定,回收利用自动化程度高、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效益较好,装备产业化示范效果明显。

(五)环境保护措施完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具有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无重大环保事故。

(六)规模效应突出。废钢铁加工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20万吨/年,废有色金属再生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10万吨/年,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10万吨/年,其他产业类示范工程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七)示范工程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带动性,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已纳入本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优先。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与推荐。企业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推荐名单、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市上报示范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类型不重复)。

(二)确定示范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综合考虑地域、行业平衡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名单。公示后,发布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名单。

(三)加强政策支持。中央和地方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政策支持。积极落实支持资源再生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现有资金渠道,优先支持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示范工程中实施效果好、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列入国家鼓励的技术、工艺、设备目录,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

(四)强化过程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工程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及职业安全法规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示范工程资格。

(五)开展总结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实施效果好的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进行交流推广,组织发布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典型模式案例,通过现场推介会、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推广。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研究提出示范工程推荐名单,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示范工程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zyzhly@miit.gov.cn。

联系人及电话:李洪良010-68205360

篇4: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关键词:群众文化活动;漯河市;幸福漯河健康舞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群众文化潜藏着十分丰富的文化底蕴和多种良好的服务功能。现阶段,我们在繁荣和发展群众文化时,一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武装人、引导人,塑造人、鼓舞人。(1)充分发挥群众文化的多种功能,在满足群众文化需求的基础上,提高群众文化素质。首先,要充分发挥好群众文化的服务功能。加强群众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把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放在首位。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成人教育、职工读书自学、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千村书库”等适应群众求知愿望的文化活动,另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开展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活动和大力扶持民间文艺活动,丰富和活跃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其次,要发挥好群众文化的教育功能。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渗透到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中去。使他们无忧无虑的轻松愉快的体验文化生活所带来的满足感和幸福感,真正做到公共服务设施用之于民、服务于民、娱乐于民的能效。随着社区服务功能和密集性职能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服务基础设施一直没有跟进,形成不了对社区群众文化组织的有效管理和最基本的支持需求。对社区群众文化的参与者来说,心无旁骛、无任何心理和经济负担、轻松的参加活动,是政府施政于民的具体体现。所以,建议各级政府建设、完善、行之有效的满足社区硬件及功能设施的基本要求,体现政府对社区整体建设的关怀和重视,使社区文化活动和资源得到合理的整合和有效利用,使群众的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健康繁荣,更加规范有序,使社区积极稳妥的在群众基础文化事业上具有崭新的发展。

二、“幸福漯河健康舞”的进展情况

“幸福漯河健康舞”在我市已是家喻户晓,成为漯河市民的文化大餐。群众和文化志愿者不仅喜爱这项活动,并积极参与其中,打造出了众多精彩的节目,使社区文化的发展日益蓬勃,成为了我市一道亮丽的文化风景线,受到了广大市民朋友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一是工作人员采取了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贴近群众、特色鲜明、时代气息浓郁的文艺表演活动。参演群众有明确的思想指导,以便取得更好的演出效果和社会效应。二是文化志愿者深入社区,服务群众。为更好的联系群众,发挥群众的积极性,演出节目的选择与排練均由我馆的文艺骨干和文化志愿者与群众相结合并共同完成,这种形式充分发挥了群众的主体作用和主动精神,促进了群众间的交流,联络了群众间的关系,丰富、活跃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使广场文化活动成为大家共建共享和谐文化的重要平台。

“幸福漯河健康舞”取得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以来,我们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项目发展模式,全面实施创建规划,完善制度设计和活动机制建设,不断强化该项目的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通过一年多来坚持不懈的引导培育,示范项目建设取得了新的积极的成效。

(一)健全创建责任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漯河市委、市政府对“幸福漯河健康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十分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幸福漯河健康舞”创建之初,市委、市政府就明确了“政府主导、企业赞助、社会参与”的活动原则,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一名分管副市长、一名政协副主席为副组长、市文化、财政及各县区主抓文化的县区长为成员单位的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幸福漯河健康舞”活动的组织领导,形成了推广普及“幸福漯河健康舞”、打造惠民文化品牌的主导组织和坚实后盾。领导小组制定了《漯河市沙澧河两岸开展幸福漯河健康舞活动方案》及《培训计划》、《宣传方案》等,对活动普及推广进行了认真的实施部署。市财政每年度拨出专款扶持“幸福漯河健康舞”活动,解决了普及推广经费保障问题。“健康舞”项目2013年、2014年均被市委市政府列为十大民生工程实事项目,从2014年开始,1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活动开展和示范项目创建予以重点扶持。同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健康舞”活动,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公益推广模式,加大项目普及力度

近两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公益推广模式,落实重心下移,深化“五进”活动,项目普及和活动开展覆盖全市城乡,形成了舞动城乡、遍地开花的良好发展局面。一是重点开展“健康舞”辐射县区和城乡普及活动,搭建了覆盖城乡的培训推广网络。市群艺馆组织文化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对全市49个乡镇进行了摸底调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活动推广规划,特别针对基层队伍不完整,舞蹈底子差的情况制定7培训方案。去年7月-9月分别对全市49个乡镇开展了健康舞的培训及推广工作,并向各乡镇舞蹈队赠送了音响及服装,指派优秀文化志愿者定时深入各乡镇进行持续培训与指导。在乡镇健康舞活动影响力持续扩大的基础上,今年3月-5月,市群艺馆又组织开展了对全市1253个行政村的村级“健康舞”的推广、培训工作。通过以点带面、点面成片的乡镇和行政村的推广普及,“健康舞”活动成功实现了在全市49个乡镇、1253个行政村的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深化“五进”活动。在全面普及的基础上,推动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去年9月,我们对全市200多个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为期一周的第二套“健康舞”培训;今年3月3日至7日,与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为期五天的“健康舞”培训活动,培训人员500余人次。三是增加竞赛因素,激活群众参与热情。“幸福漯河健康舞”在社会上取得了较大影响力,连续两年被“漯河市职工运动会”、“漯河市市直机关运动会”作为参赛必赛项目。为进一步扩大品牌效应,检验活动成效,今年3至5月,我们举办了“昌建杯”第二届“幸福漯河健康舞”大赛,昌建地产集团给予大赛50万元的冠名赞助。从3月份开始,市群艺馆组织工作人员分别赴各乡镇开展初赛选拔工作。经过近两个月的层层筛选,共有来自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乡镇的115支广场舞蹈队8000多名队员参加了决赛。决赛为期7天,分为社区专场、职工专场和乡镇专场。经过激烈角逐,共评出一等奖28个、二等奖43个、二等奖44个和集体组织奖48个,个人组织奖67个,优秀编导奖65个。通过比赛,共发放活动推广普及经费29万元,奖金35.7万元。前来观看的观众达数万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营造了欢乐和谐的氛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参加“健康舞”活动的群众已近50万人,“健康舞”成了漯河最受广大基层群众欢迎的群众文化项目。

(三)突出时代时尚气息,增强项目创新活力

“幸福漯河健康舞”以关注百姓健康为核心,以健康之舞、幸福之乐为理念,是我市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精心创编推出的一套系列舞蹈,具有陶冶情操、强身健体、娱乐交流等多元功能。第一套“幸福漯河健康舞”舞蹈动作简单易学,载歌载舞,其乐融融,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娱乐性。为进一步增强“健康舞”的时代气息和时尚魅力,市群艺馆舞蹈专业人员在第一套“健康舞”基础上,对舞蹈动作和音乐进行了精心的选编和整理,重新创编舞曲,精选组合动作,加强腿部力量型动作,去年底创编推出了第二套“幸福漯河健康舞”。全套舞蹈共5大节,音乐采用近年广为传唱的经典歌曲,如节奏感十足、鼓点平稳的“中国味道”,民族风劲吹的经典民歌“绿旋风”等。整套舞蹈编排規整,基调热情,旋律明快,节奏活泼,娱乐性显著增强,时代气息和时尚组合为健康舞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第三套“幸福漯河健康舞”编创工作也在规划实施中,预计在2014年10月向全市推广。

(四)规范创建制度设计,提升过程管理水平

制度规范是推进示范项目创建的基础和保证。一年来,我们十分注重项目创建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创建制度设计,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一是建立了创建领导机制。成立了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要领导牵头,相关科室和单位参加的领导组织,明确了工作职责,落实了责任分工。实行了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协商制度,专题研究项目各项工作,落实具体任务和具体措施。二是完善了财政专项支持机制。从2014年开始,将创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资金100万元予以支持。三是进一步完善充实了“企业赞助、社会参与”机制。切实加大项目宣传和普及推广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四是完善队伍建设制度。成立了漯河市社会文化学会,规范队伍建设,吸纳各个固定活动点的组织者、参与者,建立规范、固定的教学点和活动点,让参与群众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五是建立项目定期展演机制。每年都定期举办展演活动,积极搭建符合“健康舞”特点,人人均可参与的展演平台,形成团队、社区、学校、企业、农村等多层次、多级别展演模式,推动活动常态化发展,增强项目吸引力,提高群众参与度,切实保障了项目创建效果。

三、“幸福漯河健康舞”活动取得的成果

一年来的创建实践,推动“健康舞”项目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目前,“幸福漯河健康舞”已成为漯河市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载体,带动全市群众文化活动和文化惠民工程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和更高发展水平。以“健康舞”为重要抓手,召陵区连续举办了三届广场舞大赛,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举办了两届“健康舞”大赛;舞阳县保和乡连续举办了三届广场舞大赛,临颍县皇帝庙乡举办了两届“健康舞”大赛等。以“健康舞”项目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幸福漯河”系列品牌文化活动被誉为点亮我省文化惠民工程的“漯河模式”向全省推广,引导了我省文化惠民的实践。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文化报、河南卫视、河南日报、东方今报、大河报等省内外主流媒体多次进行采访报道,《河南日报》以《漯河模式点亮我省文化惠民工程》为题进行报道,给予高度评价。漯河市将进一步加强示范项目创建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创建机制,深化创建过程管理,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和建设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李玉芝.营造呼和浩特市群众文化大势的思考[J].前沿,2012(23)

[2]胡守勇.群众文化的社会功能和文化价值浅析[J].河南大学学报,2010(7)

篇5: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晋建质函„2012‟40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 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办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

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办《关于组织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晋安办发[2012]36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大力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依据《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组织辖区内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每年,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点指导辖区内5至10个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厅将择优报请省安全监管局授予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三、创建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

按照企业申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省厅组织考评、抽检、审定的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不低于260分(含)的,填写《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将其与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汇报材料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有关单位初审。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企

业安全文化建设创建工作进行初审;中央驻晋企业或省属企业的有关资料由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集团公司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厅。

3、省厅对各市和有关单位初审上报的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材料组织评审。对于评审合格的企业,在省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厅予以命名授牌,并在全省进行通报表彰。

4、获得“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由省厅择优向省安监局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为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推荐数量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推荐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数量为2至3家。

(三)评选周期

1、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年评选一次。

2、获得“全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荣誉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取消荣誉并进行通报。

五、组织领导

厅安委会为创建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活动的领导组,具体工作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承办。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30日前)。各设区市和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成立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本企业制定的方案和《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标准(暂行)》,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重点培育。

(三)初审评价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标准(暂行)》要求,对申报企业的创建工作进行严格初审。

(四)省厅考核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5日前,各市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有关资料(包括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汇报材料、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申请表)报送省厅,省厅组织考核验收。

(五)关于2013年、2014年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根据当年工作安排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工作日程,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对照《评价标准》,从职工的需求出发,把关心、理解、尊重、爱护职工作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倡导安全文化,传播安全理念,加强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真正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

(三)典型示范引路。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先培育指导,后验收推荐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树立典型。要及时总结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

附件:

1、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

2、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说明

篇6: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1〕2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制度,指导示范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商标战略实施能力,加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及《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召集督导评估组会议、审核确定示范企业评估结果等工作。

成立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督导组,具体负责各示范企业考核评估工作,对示范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时间

评估对象: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评估时间:每两年一次。评估工作原则上于评估第一季度开始,6月30日前结束,对示范企业上两个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准备

(一)各示范企业要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示范企业要认真回顾、总结上两个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各示范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评估指标》(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配合评估督导组做好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于评估第一季度发布正式通知,布置评估工作。通知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确定督导评估组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

(二)实地考察。督导评估组通过实地察看、工作观察、组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评估信息,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三)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要求,根据督导评估组意见,审核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公布。

五、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资格。

六、评估要求

(一)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根据评估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充分发表评估意见。

(二)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评估对象披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

(三)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四)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评估对象的酬金与其它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篇7: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

(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篇8: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皮革和制鞋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皮革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工作。

一、申报范围及授予标牌

(一)可申报企业

全国皮革、制鞋、毛皮、皮革制品行业及化工、机械、鞋用材料、皮革五金等相关配套行业的企业,均可参加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行业相关专家评审通过,才能正式被推选为“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以分支行业设置命名,具体如:“中国皮革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中国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中国毛皮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中国皮革制品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中国皮革化工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中国皮革机械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中国制鞋机械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中国鞋用材料行业科技示范企业”和“中国皮革五金行业科技示范企业”等),由组织机构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在行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二、申请表的填写和报送

申报科技示范企业的有关信息可从“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http://www.leather365.com/slppc中“科技示范企业”栏目)下载。可下载的有关资料有:

1.关于推选“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的通知;

2.《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办法》;

3.《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申请表》。

(下载步骤提示:①进入网站:http://www.leather365.com/slppc;②点击:“科技示范企业”;③点击所需资料名称)

三、申报、评审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推选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个申报项目的电子版申报书(含附件)必须与书面版本一致。电子版请发送到E-mail:ad@leather365.com。

(二)即日起正式启动网上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各有关单位请在此日期前将申请表的书面和电子版统一报送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主办单位将适时组织申报材料送往各专家组进行评审,并于今年下半年组织举办科技示范企业颁奖授牌典礼。

(四)申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向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办公室咨询。

四、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

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6

联系人:朱晔

联系电话:010-64337759 64337808

篇9: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201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各地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了评审。经过材料审核、专家审议、最终审定和网上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等25家印刷企业、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等4家光盘复制企业为首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能够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整个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能起到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的目的。

据了解,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以使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并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2012年11月27~28日,为推进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设和绿色印刷的实施,进一步做好印刷复制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辽宁省沈阳市举办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和绿色印刷培训班。会议为首批25家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4家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颁发了牌匾和证书。

会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印刷复制行业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总结和分析了2011年印刷复制行业的发展情况,指出行业发展中应重点克服的问题,并对下一步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他指出,“我国印刷复制业占了新闻出版业的半壁江山,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如果要继续拉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并再次强调“到‘十二五’期末,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企业。”

经过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将享有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产业政策等多方面的扶持和奖励。其中,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国家对建立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工作的规划意味着在未来3年内,还会有80多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经把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建设列为2013年的工作重点,并将从落实政策资金、实施项目带动、简化管理程序等方面予以推进。

篇10: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关于报送2011年国家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园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发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拟于近期召开2011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十一五”期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进展;部署“十二五”期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交流各地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经验;讨论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具体问题。

请各有关单位准备会议交流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一),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电子版提交我司。

联系人:姚扬 刘婷

联系电话:(010)***7 传真:(010)***8 电子信箱:yaoyang@craes.org.cn

附件:1.2011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会议材料编写要求

主题词:环保

2.园区名录

生态工业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会议材料 通知

园区附件一:

2011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会议材料编写要

一、总体要求

会议材料包括《XX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创建)工作总结》(以下简称《工作总结》)和《XX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典型案例介绍》(以下简称《案例介绍》)两个文件。

《工作总结》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新时期环保工作新思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实践,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整体思路,回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的做法和成绩,总结建设经验和面临问题,展望下一阶段园区建设的重点工作。

《案例介绍》重点介绍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清洁生产方案、管理措施、政策机制等。

汇报材料内容、格式按照统一要求编写。《工作总结》篇幅控制在8000字以内。《案例介绍》形式尽量图文并茂。

二、内容提纲

(一)《工作总结》

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创建)工作回顾 对批准创建以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进行总体性回顾,重点总结“十一五”期间工作进展。主要回顾内容包括:

(1)政府、企业、公众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具体的行动;

(2)园区生态工业链网的构建与完善;

(3)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现状及园区建设对节能减排的贡献;

(4)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撑项目的落实;(5)园区建设保障措施的完善。

2、园区取得的成效

从经济发展、园区竞争力、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成效、资源利用效率、环境质量改善、公众意识提升等方面总结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中取得的成绩。

3、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经验总结

总结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项目产品、清洁生产、管理措施、政策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宣传教育等方面较为成熟的经验。总结应做到特点和亮点突出。

4、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总结园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限制园区发展主要的制约因素。

5、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根据园区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园区建设的工作计划,提出重点工作和目标。

(二)《案例介绍》 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的突出做法或项目总结为特色案例,案例介绍主要包括:

1、案例情况简介

介绍案例背景、主要内容、进展情况等。

2、案例效果分析

用定性或定量的方式描述案例在节能减排、物质循环、资源节约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成效。

3、案例经验总结

阐述案例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总结对其他园区建设工作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三、编写格式

为便于会议材料的汇编,请各园区按照格式要求编写并提交会议材料。

题目(小三,黑体,居中)

一级标题(四号,黑体,文本左对齐,汉字编码,)例:

一、园区建设进展

二级标题(四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括号汉字编码)例:

(二)生态工业链网构建

正文(四号,宋体,外文、数字Times New Roman,首行缩进2字符,)例:

2010年,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工作快速推进的一年。全年共有4批15家各类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具体名称见附表1)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通过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论证。图名(小四,黑体,居中,位于图下,阿拉伯数字编码)例:

图1全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分布图

表名(小四,黑体,居中,位于表上,阿拉伯数字编码)例: 表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名录(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附件二:

1、苏州工业园

2、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5、无锡新区

6、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7、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8、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9、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0、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11、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2、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1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贵港生态工业(糖业)园区

15、南海生态工业园区

16、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

17、鲁北生态工业园区

18、抚顺矿业集团生态工业园区

19、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贵阳开阳磷煤化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

21、郑州市上街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2、包钢生态工业园区

23、山西安泰生态工业园区

24、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

25、福州马尾生态工业园区

26、绍兴袍江工业区

27、青岛高新区市北新产业园

28、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9、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 30、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1、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2、广州开发区

3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3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5、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36、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7、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8、上海化学工业区

39、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40、江苏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

41、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2、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

43、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4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5、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46、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47、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48、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9、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0、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51、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52、江阴经济开发区

5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54、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

55、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56、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57、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58、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篇11: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       【法规标题】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化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6-2-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产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工作,现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文化部核定,由文化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文化部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文化产业司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篇12: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依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13年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2.系统优化和节能信息化改造

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对主要耗能工艺、装备进行系统优化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和物料消耗等。

3.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改造更新

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落后高耗能机电产品(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快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产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消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单位;

2.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

3.项目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6.项目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7.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遴选。

符合申报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含中央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

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切实保证上报项目质量。尤其是对企业主体工艺、能源消费现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1.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相关的主体工艺及设施的适应性改造、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建设,需量化主要设备及材料,要求文字简单精炼,内容清晰明了,不超过200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附件,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报告内容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编写(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编写的资金申请报告,一概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话:010-68205338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话:010-68552977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2年11月22日

篇13: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工业行业协会, 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 (以下简称区域品牌) 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工作)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到2015年, 在全国建设50个左右区域品牌培育示范区。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 发挥政府、行业、专业机构和广大企业主体的合力作用, 统筹策划组织、协调政策资源、部署品牌建设, 加快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区域品牌, 树立一批取得经验和成果的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 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要发挥市场规律作用,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区域特色, 创新品牌培育理论、方法和手段;构建协同工作机制, 综合运用政策措施、行业自律、技术质量、商标专利、营销宣传等手段;科学设定目标, 严格过程管理, 及时总结经验, 确保工作成效。

二、试点示范工作内容

(一) 开展区域品牌策划和设计

组织实施单位要结合区域产业特色, 组织开展国内外产业对比研究, 确定区域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目标。组织开展区域品牌策划, 明确区域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内涵和品牌定位。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区域品牌设计品牌名称、品牌形象识别系统等, 通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 依法保护区域品牌知识产权。

(二) 建立品牌相关评价制度

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与区域品牌建设相关的评价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指标应能说明区域品牌建设对提高企业群体市场竞争力和创造价值能力的作用, 应至少包括以下五个关键指标:工业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 (按销售收入计) ;新产品产值率;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比重 (按销售收入计) ;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比重。

组织实施单位应在企业中建立数据采集系统, 确定评价模型,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并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

(三) 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

组织实施单位要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组织。要指导行业组织根据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品牌定位, 通过制定联盟标准、确定行业行为准则、管理与区域品牌相关的公共资源、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以及组织开展群体营销宣传活动等形式, 强化行业自主管理和自律规范。

(四) 引导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组织实施单位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参与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 依法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奖励激励等方面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支持。要组织企业学习实践科学的品牌培育方法, 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品牌管理体系。要组织开展品牌经理以及品牌专业知识培训, 引导骨干企业建立首席品牌官制度。有条件的区域要会同相关专业机构建立品牌服务平台。

(五) 夯实品牌发展的基础

组织实施单位要引导企业开发品种、提升质量、改善服务, 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提高企业群体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要指导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标准、技术、质量和物流等方面的接口。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联盟标准、企业标准。要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 稳定提升产品实物质量。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单位要针对行业共性、关键性质量技术问题以及制约专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组织开展攻关和产学研结合等活动。

(六) 加强区域品牌信誉和风险管理

组织实施单位要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信誉承诺、自我声明等活动。要建立区域品牌和相关企业品牌的舆情监控系统, 及时发现和处理失信行为。要科学评价和管理区域质量安全和信誉风险, 制定风险控制预案, 防止出现严重信誉损害

(七) 打造营销和宣传平台

组织实施单位要支持企业拓展营销渠道, 扩大市场影响。有条件的区域要组织开展品牌巡展发布、产业链对接、供需见面、工商交流等活动。要支持行业组织带动企业建立联合营销渠道, 实现区域品牌与企业品牌共同成长。要加强区域品牌传播和宣传, 并引导企业参与宣传区域品牌, 共同扩大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

三、组织实施

(一) 试点示范的组织和范围

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主体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他产业聚集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或具有明显产业聚集特征的市、县人民政府。

试点示范工作范围包括区域内主导产业和涉及的企业。

主导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方向, 在地区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国际或国内同类产业中具有明显比较优势, 具有形成区域品牌独特性的基础。试点示范工作可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内主导产业及其所属全部工业企业。鼓励带动主导产业的产业链相关企业以及主要为主导产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二) 申报试点区域的基本条件

1. 具备较好的质量品牌工作基础。近三年区域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信誉损害等事故。区域内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有参与区域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2. 重视工业质量品牌建设。承诺对区域品牌建设做出规划部署, 成立相应机构, 并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3. 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出台了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和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 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水平的资源和能力。

(三) 申报与推荐

符合条件的区域自愿申报, 由组织实施单位按1-3年周期策划并编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书》 (见附件1) 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推荐表》 (见附件2) 。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 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初选。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可推荐2-3家申报单位,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 。鼓励有关区域会同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联合会) 联合策划并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 常年受理经推荐的申报材料。

(四) 确定试点区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并提出推选意见。根据申报情况, 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可组织论证评审。2014年第一次论证评审将于5月中旬举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联合会) 研究确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域, 并对确定的试点区域给予批复。

(五) 开展试点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文件, 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到位, 工作项目进度和目标达到预期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品牌培育专家组和专业机构, 对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各省级和试点区域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六) 试点工作评价和验收

完成实施方案工作目标的试点区域, 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 申请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 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优秀并满足示范区条件的试点区域, 授予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称号。

试点示范区域每年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 提交总结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试点区域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组织对试点示范情况做跟踪评价。

(七) 示范区的条件与管理

1. 成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区应达到的条件

(1) 正式发布区域品牌发展战略, 对区域品牌做出明确定位。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计划落实到位。

(2) 建立完成品牌相关评价制度并正式开展至少1次评价工作, 形成评价报告, 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3) 以区域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为依托, 至少组织实施2项质量品牌提升活动, 效果显著。

(4) 相关企业参加品牌培训覆盖面达到90%以上, 50%以上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 50%以上企业设立首席品牌官和品牌经理。

(5) 建立了区域品牌舆情监控系统并开展监控工作。

(6) 至少组织完成了2次区域品牌宣传或营销活动, 效果显著。

(7) 关键指标与申报时的水平相比:工业增加值率提高2%以上;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提高5%以上;新产品产值率提高3%以上;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比重提高3%以上;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比重达到30%以上。

2. 示范区的命名

示范区的名称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在申报试点时确定。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导产业的应分不同产业确定是否达到示范区条件, 在名称中标注达到条件的主导产业。

3. 示范区复审和监督

示范区称号三年有效。有效期满的示范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 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同时提交前3年的试点总结和未来3年区域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审工作 (办法另行制定) 。复审合格的区域继续保持示范区称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示范区开展区域品牌建设及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信誉事故或不能持续开展品牌培育工作的示范区,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撤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 做好指导申报、审查推荐、监督检查、持续推进等方面工作。组织实施单位要健全组织机构, 建立工作机制, 保证试点示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 加强专业化指导。

品牌培育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 在品牌培育、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撑和服务。有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试点区域要积极组织产学研联合、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 保证试点工作科学高效。

(三) 加强合作和扶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和项目扶持,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 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标准制修订项目等方面, 给予试点示范区域及有关企业倾斜扶持。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合作, 共同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

联系人及电话:安平010-68205252

篇14:关于推荐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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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示,这些作品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制作水平,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向所辖各级电视台传达,全国各级电视台特别是上星综合频道、动画少儿上星频道、地面少儿频道可予以优先安排播出。 (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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