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公证处规章制度

关键词:

合作制公证处规章制度(精选6篇)

篇1:合作制公证处规章制度

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主任岗位

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具体职责为:

1、领导全处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令、法律,带领分理处人员搞好公证工作。

2、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常找全处同志谈心、交心,帮助处里同志解决实际困难。

3、认真组织考核全处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好全处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调动全处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协调关系、开拓业务,不断扩大公证服务领域。

4、及时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树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思想,提高办事效率。

5、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处里的各项规章制度。

6、做好年终总结评比工作,并制定出下年工作计划。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公证员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钻研业务,积极开展公证业务,认真办好各类公证事项。

2、严格遵守《公证法》,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确保办证质量。

3、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它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4、坚持便民原则,热情接待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应予积极受理,认真审查,调查取证,依法出证,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5、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6、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循私情,秉公办证。公证员助理岗位职责

1、解答有关业务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书申办公证有关材料

2、接待公证当事人,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及提交的证明材料,制作谈话笔录;

3、随同公证员外出调查,进行现场勘验,承担勘验记录工作;

4、随同公证员参加现场监督记录工作;

5、承担公证文书的校对、送达工作;

6、整理公证文书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7、其他事务辅助工作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对新下发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等及时掌握执行。

2、财会人员对原始凭证按照财务规定认真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薄和填写报表,做到帐、表、物相符。

3、认真填制工资明细表,每月十三日发工资。

4、经费报销、结算,除学习以外尽量做到随到随报,并认真审核,按照规定报销。

5、因公出差或遇到紧急情况,借款当即办理。

6、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用白条抵现金,下班后库存现金不超过伍佰元。

7、严格管理好支票,不办空白支票,填写支票要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做到无错办无丢失。

8、认真记好现金帐、银行帐、明细帐,及时对帐,做到准确无误。

9、报送报表及时、准确,每月十三日前把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司法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细致地做好公证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公证文书材料分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

三、对已归档的案卷,按全宗分门别类,写出案卷标题、案卷目录,并注明保管期限,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利用。

四、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通顺,结构完整,能准确地反映卷内的内容。

五、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严格调阅手续,借出的档案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催还。

六、为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档案室要做到清洁、整齐、防火、防盗、防潮。

七、前一年的公证档案,于第二年的六月底之前要立卷,归档完毕。-----------------------------翻译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证处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工作。

二、负责公证处涉外公证文书的校译、审译工作。

三、认真搞好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工作,做到细致、准确、及时。

四、刻苦钻研翻译业务,提高翻译水平。

五、根据涉外公证书的缓急程度,合理安排好翻译工作。急需翻译的,应急当事人所急,按时完成。

六、注意翻译质量,基本上做到翻译准确无误,把好质量关,符合司法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维护涉外公证在国际上的声誉。

七、遵守保密纪律,为涉外当事人保守秘密,做到不泄、不传-----------------------------接待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1、接待人应热情接待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及来访人员,详细回答有关问题,认真做好接待来访登记及笔录,并负责接待电话和必要的工作电话记录。

2、接待人对属于办证范围的公证事项应予以受理,立案登记、编号。告之当事人应提供的有关办证的证明及有关手续,认为应予拒办的公证事项,应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理由。

3、对重大、疑难或情况特殊的公证事项,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4、接待人员值班时做到遵守作息时间,并向下一班值班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

5、接待人在值班日,一般应避免请假,特殊情况,请他人代班须由处领导决定。-----------------------------打字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证处的公证文书及文件的打印工作。

二、协助公证人员完成所需的复印工作。

三、妥善安排好打印工作。在工作忙、任务重的情况下,根据公证文书的缓急程度合理安排。急需出具公证书的,要及时打印并按时限要求完成。对送来的公证书做到不积压、不拖拉。

四、打出的公证书(含外文)要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公证文书的格式,形式要美观大方。

五、爱护电脑机器的设备,经常维修保养,保持机件的清洁,并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六、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办证用车,本着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二、必须保证领导工作用车。

三、私人和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经领导同意。

四、因公用车,须向处领导申请,由处统一安排。

五、未经处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车辆。

六、在接到派车通知后,方可开车。

七、必须严格登记车辆行程和车辆状况。

八、必须按时上班,不得随便外出,以保证处里工作用车。

九、应注意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用车。

篇2:合作制公证处规章制度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带领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二、负责管理公证处的各项业务,开拓证源,协调关系。

三、负责制定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全处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五、负责审批公证事项,监督、检查公证办证质量。

六、组织公证人员讨论、解决疑难公证事项,及时向上级 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公证业务开展情况。

七、负责全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上级机关依法查处公证人员违纪案件。

八、负责全处工作安排,任务分解,审批财务开支和奖金分配。

九、负责公证处组织、业务建设,接收、处理、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基础工作。

十、依法执行公证员职务,承办公证事项。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主任、领导下依法承办各类公证事项。

二、努力学习公证业务知识,遵守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宣传公证法律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维护公证机关声誉。

四、为当事人、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公证常年法律服务。做到主动、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草拟、修改、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及时出证。

六、开拓证源,上门服务,及时调处办证中发生的各类纠纷。监督、督促当事人双方面履行合同。

七、注重公证办证质量,严格审查公证事项,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办“人情证、关系证”,不乱收费,不搞不正当竞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依据办证程序及有关规定,对公证文书及时进行立卷和归档。

九、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为当事人、企事业单位提供司法建议和法律援助。协助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清偿债务和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十、听从指挥,服从调配,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办证数量、办证质量和业务收费任务,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辅导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公证员完成工作任务。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办证须知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正申请表应记名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名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责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国家的法律、法令,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服务”的观点。

二、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不占群众和国家的便宜忠臣积极,文明礼貌,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证工作的信誉。

四、热爱公证工作,钻研公证业务,严格遵守办证原则、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办证质量,防止错证,杜绝假证。

五、积极办理公证事项,热情接待办证群众,不分亲疏,一视同仁;认真收集、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及时出证,按规定收费;处理好来信来访,协助办理外地公证处委托的公证事务。

六、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七、积极宣传公证制度,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八、办证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汇报,不得自行其是。

九、对本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应当保守秘密,不经主管领导同意,卷宗不得外借。

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0.3%按比列收费

不到200元的,按

200元收取。500001——5000000元部分的0.25% 5000001——10000000元

0.2% 10000001元20000000元

0.15% 2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0.1%

50000001元100000000元部分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题

收费标准 20000元以下的 1% 20001——50000元的部分

0.8% 50001——100000元部分

0.6% 100001——500000元部分

0.5% 500001——1000000元部分

0.4% 1000001——2000000元部分

0.3% 2000000——3000000元部分

0.2% 3000001——4000000元部分

0.1% 4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和证书保全,每件收费10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取4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取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每件收取300元; 清点保管遗嘱,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取500元。

八、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取5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每件收取4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取10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元;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

十一、公证书副本费每件10元。

十二、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收费许可证》便跟登记手续。

附件: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司法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向社会承诺制度

一、为民服务,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二、依法办证,敬业爱岗,保守秘密,提高质量。

三、坚持原则,认真审查,真实合法,严防错假。

四、方便于民,法律援助,有难必帮,绝不推诿。

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六、公开程序,合理收费,讲求高效,保你满意。

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监督电话:8221633 办理公证程序

一、当事人需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辖区公证处申办公证事务。

二、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签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四、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五、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六、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七、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八、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九、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十、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十一、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像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十三、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十四、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十五、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投诉查处制度

县司法局设有投诉查处台帐,公证人员在办证中有下列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县司法局投诉:

一、承办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违反公证程序,导致确认主体、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方面确有错误所出具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二、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不清、不完整。

三、承办公证人员明知公证事项有异议、有纠纷而办理公证。

四、承办公证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有意串通或教唆当事人证明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而办理公证。

五、公证人员故意藏匿、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改造不良影响。

六、公证人员错误地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公证的决定。

七、因主任审查不严或承办公证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业务素质差,造成错、假证。

请示报告制度

一、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公证处的各项工作。

二、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1、公证人员办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公证人员办证过程中,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容易

产生异议的;

3、公证处开展重大活动,申报重大项目的;

4、公证人员办理错、假证,当事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

5、公证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败坏公证声誉的;

6、公证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7、各种原因撤销公证文书、,当事人对撤销公证书不服,要求

申请复议的;

8、公证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私自收取、转借、挪用公证费的;

9、公证人员职称申报、资格考取、注册考核,公证处经验材

‟料,年终总结;

10、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要求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监督。

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证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规定的支出和分配原则,保证公证处财务收支平衡。

三、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按照财务规定认真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和填写报表,做到公证处帐、表、物相符。

四、财务人员认真记好现金帐、银行帐、明细帐,及时对帐,做到准确无误。

公证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和公证事项承办人员必须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公证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公证人员对办结的公证卷宗,必须按《公证程序规则》要求,收集所需材料,按照排列顺序,在一个月内装订成册,三个月内整理归档。

三、公证卷宗原则一证一卷,一卷一号,当事人同一日的申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立卷。

四、承办公证员对公证文书立卷,必须按要求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卷宗封面内容,编写卷内序号、页码和目录。

五、承办公证员必须用封签条封住卷宗装订线,并在封签条两边加盖承办人员名章。卷宗交接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验收合格后,在封签条中间加盖公证处封签章,在卷宗封面左上角加盖“归档”章,归档卷被列为密卷,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并妥善进行保管。、六、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鉴定、验收和交接公证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卷宗坚决退还承办公证员,重新进行整理。

七、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的公证档案,按经济、民事、涉外、永久、长期、短期分别进行归类登记,并填写好档登记薄。

八、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每半年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档案管理情况。

九、公证档案借阅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下列部门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公证档案;

1、本处公证人员,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

3、律师;

4、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个人。

十、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十一、借出的公证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对查阅或借出的公证档案,要限期归还和及时催还。对交还的档案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追查。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公证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统计、移交、保管和防护,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积极查找。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人,丢失卷宗,未经批准私自借公证案档案或有意泄漏卷宗秘密,视情节追究本人责任,调离工作岗位。

印章及票据保管制度

公证处各类印章、收费票据都必须妥善保管,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公证处印章、收费票据必须指定专职人员保管,不经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公证处印章、收费票据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收费票据都应放置于牢固的加锁柜内,以免发生意外。

三、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清洁,保持印章的清晰。

篇3:合作制公证处规章制度

关键词:公证机构,诚信制度,公证制度

一、公证制度对于完善公证诚信制度的重要性

(一) 法律制度可以加强对于公证诚信制度的建设力度

公证法律的存在可以确保诚信制度的实现, 并且促进了公证制度的和谐发展。早在瑞士民法中就已经出现了对于诚信规范的明文规定, 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当前, 诚信制度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公证制度的存在和应用, 可以确保诚信的效能得以体现, 确保诚信公证制度得以发展。公证制度的具体发展除了需要保证社会服务职能之外, 还需要关注其自身在法律中的能效。调查研究表明, 我国的就公证制度出台的规定数量远少于其他国家的公证制度相关规定, 这也是我国在公证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频繁出现覆盖面不全、实施过程中问题百出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 诚信公证制度会因为公证程序和制度的合理性得到保证而更好的发展。

(二) 公证诚信效力通过法律得以强化

1. 强制执行效力

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明文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 证据效力

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公证书所具备的的公证效力。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实施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公证部门出具文书, 那么将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也会体现一定程度的公正诚信的效力。

再深入分析公证法律制度后, 可以发现在构建公证诚信制度中, 具体的公证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体现, 可以显著的促进公证制度的完善, 并且保障了公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针对公证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完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 确保公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

公证质量是公证诚信体系中较为关键的因素, 公证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时候需要加强体现整个公证诚信过程, 公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确保公证书拥有诚信公证力。需要如下几个步骤实现诚信公证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

1. 规范证据收集

规范收集证据主要是指处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 当事人提供的基本证据以及证据具体的范围和制度。在具体建设诚信公证制度的过程中, 规范证据收集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如此可更好的巩固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将证据收集安排子公证之前进行, 从而可以让公证功过的过程以及结果的公信力得到保障。缺乏规范的证据采集则公证结果基本不具公信力。公证人员的积极性与证据收集具体明确有否相关, 明确具体的证据收集可以提高准确性, 从而也为公证结果提供了保障, 也体现出诚信的重要性。

2. 严格责任制度

通过公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公证风险会显著提高, 保障了公证质量的具体内容和公证公信力。在进行公证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尽快构建诚信制度, 并且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范进行公证工作的开展, 对于责任认定应当建立并且完善。对于公证过程严格执行责任制度, 这样就确保了诚信公证程序的顺利执行, 也间接提高了公证人员的责任感。

3. 公告与公示制度

针对已经查清事实的问题按照公告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为主要公证结果和公证的过程, 从而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其中, 并且主动进行监督。公证质量依赖于对具体问题的审核, 所以应当将诚征诚信制度在具体公证中实施, 确保公证的质量。

(二) 完善公证诚信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提高诚信公证工作的开展的可信性, 需要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公证诚信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

1. 制定规范执业行为

在具体开展我国的公证制度的时候所办理的业务主要有证明对象、办理方式、公证文书的适用范围及用途四种, 其中证明对象有法律行为、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事件、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件以及强制执行证明等;文书的适用范围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种, 其中遗嘱、赠予、继承权、产权协议声明、委托书、遗赠抚养、赡养协议、招标、财产约定、建筑施工等业务范围都属于公证业务的国内范围;而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签字印鉴属实、学位学历等都属于涉外业务。公证部门在接受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公证信息, 对存在的采用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采用标准对公证员行为进行限制, 确保其从业规范。

2. 保证公证独立性原则

公证处和公证人员都应当在恪守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证事宜的处理, 尽量避免公证工作受到现代社会的干扰。公证独立性规定的执行过程可以参照金融行业信用等级办法, 明确相关的执行标准, 借助监督公证确保公证独立, 从而确保其可以持续发展。

3. 完善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

实际约束公证人员。我国颁布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其内容主要是实际约束原则性。在公证工作的开展中, 公证人员处于重要环节, 是其保障了公证工作的开展。公证人员具体实施效力依赖于对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完善。公证工作的会因为对公证员的审核监督而得到更好的开展。

4. 建立职业道德诚信档案

在进行公证人员的评审的时候, 为每个公证员就职业道德诚信进行建档, 并且切实进行诚信评级。通过职业道德诚信档案, 可以对公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诚信公证进行记录和体现, 年度考核、荣誉、质检、违规以及投诉等状况都在职业道德诚信档案中得以体现出来, 督促公证人员的工作。

(三) 完善诚信评价机制

对诚信公证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公证人员需要具备很高的诚信和自律意识, 对公证部门的内部诚信评价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 进而达到促进诚信公证制度发展的目的。所以需要基于公证法律制度建设诚信公证制度, 主要可以有如下几个措施。

1. 建立公证人员信用评级机制

记录并且考核公证人员的状态和实际的够工作状况, 并且将考核状况对外公布。与此同时, 年终奖金、福利制度和晋升等都关联到工作人员的诚信评价制度。借助这种方式促进员工努力工作, 全面开展诚信评级制度。

2. 提升公证部门内部诚信意识

公证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当属诚信制度最为重要, 同时也是关键因素直接影响申请人的自身权益。可以将公证部门的内容放在宣传栏中, 借助宣传栏进行相关的宣传, 并且展示到公证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去, 诚信的重要性。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方面, 公证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借助竞赛等方式加速普及诚信意识, 对诚信内容进行宣传, 在公证工作中, 注重对诚信的应用。

(四) 强化公证员职业化建设

进行诚信公证的开展, 最重要步骤就是促进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发展。职业化公证员可以使得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公证公信力都得到显著提高, 公证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专业素质也会因为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发展而得到提高, 而具备了较高的素质的公证人员, 所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就会更加优质, 进而公证公信力也得到显著的提高。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 目前公证员地位不高, 如果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建设, 那么公证人员就可以更加被社会所认可, 所以相应的形象和地位也都会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得到提高。然后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让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行公证工作, 如此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三、总结

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就是大力建设诚信公证制度。公证诚信制度因诚信自身的重要性而提高了公证活动的价值。所以当前的现代经济发展中需要加强对于诚信公证制度的重视, 确保公证机构可以持续发展, 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4:合作制公证处规章制度

关键词:合作制公证;理论缺失;现实发展;公证体制改革

一、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②而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私证制度一步步演化而来的。经过长期反复发展,我国公证制度形成了现今事业公证、行政公证和合作制公证并存的局面。在探讨公证制度将走向何种方向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公证制度整个发展历史,才能对公证制度今后发展有更准确的把握。

1.国外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罗马历史早期,罗马人中存在一些公职人员,后来,他们在单纯的复写或抄写的工作中,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后来由于业务需要,出现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的萌芽。中世纪的公证制度历经了从意大利人对公证的认可,到受皇权的限制甚至被取消再到出现了皇室公证人制度,再到公证人职权的法律确立的反复的发展进程。18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美一些国家普遍沿用了公证制度。1802年法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公证法律《公证人法》。而后,德、意、日、英等国都先后采用了公证制度。20世纪,世界各国都出现了类型多样的公证制度。

一般来讲,现代公证制度分为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拉丁公证制度起源于拉丁语系国家,但这种公证制度不仅只被欧洲大陆国家采用,也通行于亚洲的日本、中非、西非、北非、中美、南美、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影响十分广泛。拉丁公证制度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属于实质公证。在拉丁公证制度中,法国公证制度最具特色和代表性。英美公证制度与拉丁公证制度不同,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公证人员只做形式上的公证。英国、美国是英美公证制度的代表。

2.国内公证制度概述

我国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私证制度演进而来。③私证在古代社会是相当普遍的社会活动。如西汉时期的“券书”,唐代时期的“市券”,清代以后将中证人称为“中人”,意思是居中见证。这种行为对当时的买卖交易起到了预防纠纷的作用。后来,私证逐渐被公证代替,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出现是在宋代,称之为“书铺”。民国时期,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的公证制度。当时的公证制度只能由国家在法院设立公证处或分处办理公证业务,便于监督和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公证制度几经浮沉,发展过程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公证制度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先后颁布了几部有关公证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以确保公证事业的发展。從2000年至今,中国公证行业实现了顺利转制和跨越性飞速发展,绝大部分公证机构顺利完成了由行政体制到事业或合作体制的转变,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的数量也得到合理增加。④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中国公证事业开启了新的一页。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事业单位为主导,行政和合作制并存的公证体制。

3.公证制度组织形式现状

经过长期的实践,拉丁公证和英美公证都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经过与各国国情结合,各国公证形成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公证组织形式。公证组织形式是指公证机构作为组织提的法律形式,其决定着公证机构的产权关系、内部管理、激励体制、外部管理关系、法律责任形式等问题。⑤我国《公证法》未明确我国公证组织的法律形式,这为公证体制进一步探索留下了空间,同时也带来法律层面的支持匮乏的问题。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公证,主要有几种体制:

(1)行政体制,即公证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员是公务员。这一体制的代表是前苏联,我国和东欧沿用。

(2)法院体制。公证机构属于司法机关内设机关,公证员属于司法工作者。这一体制典型代表是我国台湾地区。

(3)事业体制。即公证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公证员有事业编制。这是我国特有的公证制度。目前,事业体制的公证制度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

(4)合作制或是合伙制。其具有代表国家、自由执业双重性特点。台湾地区有民间公证事务所即是此类。

(5)公司制。法国为典型。

(6)法定机构。即按照机构法定、政府资助、运作独立、企业管治、公开透明、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特点运行的独立机构。⑥之前,我国深圳市公证处在进行此类试点。

二、合作制公证研究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为《改革方案》)。之后,关于公证工作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现今,合作制公证在各地开展工作,并成为了我国公证制度的一部分,但合伙制形式因种种原因没有发展下去。

合作制公证在中国已经发展了十多年,但是围绕合作制公证存在、发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合作制是否可以做为公证体制形式是公证主体法律规制的重大问题,下文就合作制公证发展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探讨,从一个侧面反映公证体制改革问题。

1.合作制公证涉及的理论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作制公证制度乃至整个公证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根本上来说,要与国家经济体制等配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证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证制度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证应当如何定位与运作,因而与公证法律证明活动的特性相吻合。⑦所以,我国关于公证性质的重新认识过程,正是公证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样,真正认识了合作制公证的性质,才能知道其该向何种方向发展。

关于公证的性质,许多学者都就这一概念做过定性。“国家证明权说”认为公证的本质是“国家以国家的信誉和名义,对请求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不违法性作出认证、保证或拒证的权力”。“社会公权说”则认为公证的本质是行使主体多样化的介于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之间的社会公权。“独立性权力说”认为公证权的性质应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力,其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其行使主体应是“法定机构”⑧。但是,从理论上准确定义公证的性质是十分困难的。实际上,公证制度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任何一种关于公证性质的学说都不能全面概括公证的性质,尤其是关于合作制公证的理论学说,在实践中的合作制公证机构较少的现实环境下,对其的论断都会显得片面。当然,根据“社会公权说”,合作制公证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有一定道理。

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制产生的前提。合作制作为近代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经济现象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的产物。合作制在中国的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方面提出的。合作制并非经济组织,而仅只是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所以合作制公证与行政制公证、事业单位公证有本质不同,不是与后两者平行的体制。另外,从法人理论来分析,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属于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而合作制只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构建、运行、管理的内部运行机制,不能与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一个体制平台上比较。

2.合作制公证现实发展问题

公证作为国家间接管理社会的一种法律手段,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行使民事权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公证制度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公证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体制公证处仍是行政管理模式,内部治理机构行政效能较低下的。事业体制公证处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行政的束缚,但是仍然受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合作制公证处完全脱离了行政色彩,具有较浓厚的市场主体意识,给其他体制公证机构带来一些新观念、新思维。其内部治理结构相对高效、自主,外部管理关系简单,产权关系相对清晰,薪酬机制具有很强激励性,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易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给僵化的制度带来活力。但是,由于合作制公证仍属于试行中,合作制公证处的收入来源成为很大的问题,这就导致了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三、合作制公证改革建议

虽然在理论和现实中,合作制公证的发展遇到了各种问题,甚至一直有提出关于合作制公证存在的合理合法性的争论,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处于变动较大的剧变期,相应的,正处于这个时代的合作制公证发展也必然受到波及。但是,合作制公证也有它独特的生命力。由于脱离了行政体制束缚,自收自支,收入与绩效相关,人员的积极主动性较高,较有活力。基于以上分析,合作制公证改革可从立法层面几方面着手。

1.立法明確公证权性质

由于我国《公证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权的性质,同时学界存在着“国家证明权说”、“社会公权说”,以及“独立性权力说”等多种说法,使得合作制公证制度在理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如“国家证明权说”认为公证是以国家的公权力为民事主体申请的相关事项作证明的制度,在这种学说背景下,合作制公证处的权力来源显然不是来自于国家行政权力,至少不是纯粹的国家权力,因为其中有合作性质,带有私人性质,这与该学说显然相悖,从此学说立场看,合作制公证制度的存在显然错误。因此,明确公证的性质,对于合作制公证来说是关系其存在发展的根本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基础问题,有了法律的保障,合作制公证才能在合法性基础上继续发展。当然,经过实践的检验,如果合作制公证与我国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相背离,立法也可以通过明确公证制度内容限制合作制公证制度的发展。总之,以立法明确公证的性质是解决合作制公证制度生存、发展的最基本途径。

2.立法规范合作制公证内容

尽管合作制公证处在我国的数量较少,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从实践来看,由于合作制公证是在《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没有法律依据,其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业务范围等均无立法支撑,先天弱势,其发展必然也受到严重阻碍。另外,缺少相关规范,使得现实中合作制公证处招揽业务容易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中。据此,应当根据实践总结的经验教训在立法层面规范合作制公证制度。

第一,由于实践中合作制公证处普遍出现了从人合向资合变异的现象,从而使得收益更多的不再是劳动收益而是出资的资本收益。因此,应当规范要求每一个执业公证员都成为合作人,高度强调人合因素,削弱资本因素。

第二,合作制公证处的公证员较其他形式的公证员更自由,个人主观能动性更强,突出了“以公证人为本”的理念,但是极度扩张公证员个人权利,大胆的超越了公证制度的本质,有对传统公证“公共职能”曲解之嫌,十分危险。所以,要明确公证员和公证处之间的关系以及公证员的地位,以防突破制度界限。

第三,合作制公证制度在实践中处于较尴尬的地位,外国公证制度特别是拉丁公证体系的代表法国、德国多采取合伙制公证处,我国合作制公证制度可以在尊重我国国情情况下借鉴合伙制公证制度相关规范,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第四,明确合作制公证业务范围。实践中合作制公证处与其他类型公证处存在竞争冲突,通过规范其业务范围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也可以避免公证内部的矛盾。而且,合作制公证受到的行政制约较少,可以适当拓展其业务范围,为其他类型公证制度拓展业务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当然,同样需要立法的规范,把握好尺度。

四、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合作制公证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出现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试图从立方层面提出解决其人员、管理组织、业务范围等问题的方案。同时,合作制公证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发展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但是作为《改革方案》批准的试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为以后公证相关法律立法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见微知著,从合作制公证发展我们可以领会到公证体制改革之路很长,应当先经过实践摸索,逐渐找到符合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证制度,在实践发展中不断推进公证制度前进,为有效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宝贵的贡献。

注释:

①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②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③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④刘博.《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载《中国司法》,2011年10月1日

⑤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⑥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⑦段伟.《对中国公证体制基本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中国司法》,2003年12月1日

⑧汤维建.《公证权的性质》.中国民商法律网

参考文献:

[1]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2]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3]刘博.《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中国司法》,2011年10月1日

[4]段伟.《对中国公证体制基本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中国司法》,2003年12月1日

[5]汤维建.《公证权的性质》.中国民商法律网

[6]谷峰.《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中国司法》,2005年4月1日

篇5:公证处回避制度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有: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

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

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

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篇6:浅析公证审批制度

浅析公证审批制度厦门市公证处陆建明公证审批制度是一种程序性的制度,是公证事项审批人对承办公证员拟定的公证文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从而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的内部监督制度。我国第一部涉及公证程序的规章即《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虽已失效,但该细则的基本框架、模式还在,其有关公证审批制度的规定与现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并不相斥。以常见的公证申请表为例,目前全国有大多数公证处还在沿袭使用早期的各类公证申请表,虽然在表格项目上有所调整,例如或删掉“籍贯”等已时过境迁的特定用语,或增加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但始终保留着“承办人意见”和“审批人意见”两栏。本文试图从公证程序中有关审批制度的演变、现行审批制度的缺失来研究公证员的“自由裁量权”,讨论更能适合现行公证审批制度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公证审批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概括为初始、改良、成熟三个阶段。

一、统一的行政审批模式--初始阶段新中国的公证组织沿袭民国政府机构设置,依附于人民法院,但受前苏联有关公证机构定位的影响,1980年公证处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1986年12月4日司法部发布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该细则第一次系统地规范了公证办证程序。该《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证员审查后,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公证员审批。”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公证处作为国家机关,公证员办理公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活动”[①]《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公证程序规则》(试行)[②]、2002年版的《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版的《公证程序规则》作一下比较和分析,就会发现前两个规章应属于第一阶段的产物,而后两个规章应属于第二阶段的风向球。首先,公证员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将承办意见及卷宗材料提交审批人审批,其所从事的是一种职务活动;其次,主任、副主任具有相应的国家行政级别,负责审批公证员呈报的材料并签署审批意见,类似于行政机构的内部审批,其所从事的也是一种职务活动;第三,公证处最早是设置在较大的市、县,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已发展到所有的县、区,其组织形式也多是行政机关单位,虽然上世纪90年代末至2006年绝大多数公证处已经改制为事业体制,但从宏观上讲也还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范畴,无法从根本上脱离浓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如果将

二、单一与复核并存的审批模式--改良阶段根据现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承办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一般有三个环节须经审批,一是受理环节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负责人审批;二是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报公证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三是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负责人审批。长期的公证实践表明,就我国公证行业目前的实情,实行公证事项的审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大有好处的,主要体现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公证制度采取的是机构本位制,即“以处为本”,由公证处统一出具公证书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证员只是从属于公证处,对外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处内部设立审批环节能够对公证书的质量把关,防止公证处因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的公证书而承担过错责任,减少公证处的办证风险;二是目前公证队伍仍处于成长阶段,公证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增加审批程序,有益于弥补上述缺陷、统一公证书的制作标准;三是一般来说,公证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都是资深的公证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由他们审批把关,有助于堵塞承办公证员的工作漏洞,确保公证书的质量。[③]2006年全国公证知识大赛有一判断题:“任何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答案:“错”。因为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2002年版、2006年版的《公证程序规则》在有关公证审批条文与前两个法规不尽相同,2002年版的《公证程序规则》增加了两项内容:(1)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2)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该规则第一次作出了承办公证员可以不需要审批就可以直接出证的规定。2006年版的《公证程序规则》在第一项内容上作了文字修改“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以上内容的增加和变化,已经改变了长期单一的审批制度,并逐步向审核制度方向发展,该观点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分析得出:

1、从只相隔4年时间就出台二部规则来思考,不难看出,鉴于《公证法》对公证程序制度作的原则性规定,为增强其可操作性,也迫切需要通过修订规则加以细化,同时充分吸收、提炼公证业务实践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制度措施,对具体办证程序、操作规则和相关要求加以充实和完善。[④]

2、从文字上来理解,不管是主办公证员,还是承办公证员只要按规定就可以免审批,从而确定了有些公证事项是不需要审批的。虽然至今还未出台一项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毕竟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3、从《公证程序规则》内容分析,第四十条规定承办公证员应当将承办的公证事项报审批人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的三种情况:“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也就是说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督类的公证。

4、从公证实践来说,审批人一般不亲自办理公证事项,也不面对当事人或者提取有关证据材料,通常只是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因此,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首先要由承办公证员负责审查、核实、认定,审批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对承办公证员的了解与信任,来确认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审批人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合法性的审核及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的审核上。[⑤]目前在公证工作的实践中,审批人只作形式审核批准或只批不审的并不在少数,但都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尊重和对承办公证员的了解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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