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救助(精选八篇)
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救助 篇1
高校贫困大学生除了存在物质的贫乏、心理的障碍之外, 在思想观念、道德、情感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由此而导致的伦理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感恩意识淡薄。
大多数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都能珍惜上大学的机会, 他们心存感恩, 胸怀责任, 乐于奉献, 把感恩意识转化为学习和进步的动力, 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贫困大学生以贫困为借口, 以自我为中心, 精神空虚, 情感苍白, 行为失范, 完全依赖于学校和社会的资助, 思想上不求上进, 学习上得过且过, 生活中攀比享乐, 活动中消极懒散, 自立意识不强、感恩意识淡薄。缺乏感恩意识使贫困生不能正确看待所受资助, 很难形成和谐的思想、健全的人格, 从而不懂得自立自强、奋发成才、回报他人、回报社会。这不但降低了贫困大学生的整体人格素养, 而且会降低社会各界的助学热情, 严重影响助学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 不合理的消费伦理观念。
人的消费需求不仅受到经济能力的制约, 而且受到消费伦理观念的重大影响。贫困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 大多数贫困大学生都有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品德, 他们合理利用受资助的资源来顺利完成学业, 但也有部分贫困大学生受身边家境富裕的同学和一些消极思想观念的影响形成了不良的消费伦理观念。他们一味追求物质享受和与他人攀比, 而不把受资助的钱用于学业。这不但浪费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助学资源而且违背了资助者的意愿, 对我国的捐助事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受资助者诚信缺失。
受助者诚信缺失凸显在贫困大学生中越来越严重, 其中最突出的方面反映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上。一些贷款的贫困大学生毕业后, 不按期偿还助学贷款, 恶意拖欠、拒还、逃贷现象严重。由于贷款学生的诚信缺失导致银行在较高的还贷违约率面前积极性并不高。除了银行成本核算和规避风险之外, 还贷违约率高已成为银行不愿向贫困生贷款最主要的因素之一。这种不守诚信行为不仅损伤了个人信誉, 而且严重妨碍了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进行。
(4) 非贫困生混水摸鱼。
在国家加大对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同时, 在高校中也出现了一些“假贫困生”。一些道德素质较差、刻意追求物质享受的大学生与贫困生争着索要扶贫助学资金。这种现象危害极大, 一方面他们抢占了原本就紧缺的助学资源;另一方面, 由于这些“伪”贫困生本身道德素质差, 他们受助后往往进行奢侈消费, 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对受助“贫困生”整体形象严重破坏, 降低社会各方的助学热情。
2 伦理关怀与救助应坚持的原则
教育的根本人文使命就是伦理解放, 表现为对伦理精神的执着追求和热忱关怀, 同时还表现为对大学校园中那些需要关怀的人在心理与生理、物质与精神上的道德关照和热情扶助, 以便使党的阳光通过一系列的善举, 普照到大学校园的每个成员的心底, 并演化为人们对党的认同和信服, 对大学生活的聚合和归属。因此, 我们在开展对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时, 应坚持助困与育人相统一的原则。对贫困生进行经济扶持, 应当与学校对他们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的过程相互协调, 做到助困与育人的密切结合。要做好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让他们认识到生活的贫困是暂时的, 大学生的价值应体现在知识的富有上。对贫困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培养大学生自强自立、敢于面对困难、勇于克服困难的精神, 培养大学生热爱国家、热爱集体、奉献智慧、回报社会的崇高理想和感恩之心。
3 伦理关怀与救助的途径思考
(1) 解决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困难, 构建和谐校园。
改善贫困大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学习条件, 是解决贫困大学生因贫困而引发伦理困扰问题的前提。如果不改变他们的贫困状态, 伦理救助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要解决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
①加大资金投入。
贫困大学生问题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投入了相当多的资金用于扶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但是现有投入对于占在校生20% ( 有的学校更高) 的贫困大学生群体来说, 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 应当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力度。此外, 可募集社会慈善资金投入资助;通过签订意向性合同, 由用人单位资助等。有了充足的资金, 才能切实改善贫困大学生的处境。
②完善奖助贷学金制度。
贫困大学生首要的经济来源为奖 (助) 学金, 占总花销的69.1%, 然后为家庭供给、勤工俭学、亲友相助等。由此可见, 完善奖助学金制度对贫困大学生的帮助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多年的积累和完善, 我国的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已经得到很大发展,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奖学金设立校际差别较大, 助学金的数量不足, 以及贷款特别是银行贷款门槛过高。只有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 完善奖助贷学金制度, 才能解除贫困大学生的经济之忧。
③建立一套完善的贫困评估机制, 确保援助对象评定程序的公正。
经济援助不同于其它援助的很重要一点就是经济援助有一定名额限制, 这就涉及到受助对象的确定问题。学校应该以公正为原则, 积极探索一种相对公平的评定程序, 以保证正义价值的实现。评定程序应遵守普惠性、公平对待性和公开性, 做到这“三性”就能保证程序正义。正是由于贫困生在数量上比较庞大, 在分布上又比较广泛, 加之评测本身存在的若干问题, 才使得我们在调查和判定受体身份的时候也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 高校比较广泛采用的方法是出具贫困证明, 但这使得对贫困生的经济援助从一开始就带入了过多的人为因素。本文认为, 由于贫困生数量比较大, 不能做一一调查, 但应该在不同的高校做不同的抽样调查, 以此作为出具贫困证明的补充措施。这样, 各取其利弊以尽量保证贫困生测定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消除贫困行为。
④创新资助方式实行隐形资助。
我们在让贫困生得到经济上的资助的同时, 还应该不给他们带来精神上、心理上的压力。许多高校的资助措施虽然帮助了贫困生, 但无形中也损伤了他们的“自尊心”, 贫困大学生大多不愿让周围的同学知道他们生活的困境, 有些自尊心强的学生宁愿饿肚子都不愿接受学校的帮助, 所以高校在资助的同时还应将视角投向贫困生伦理救助问题, 探索出一套“隐形补助”的新路子以实现对高校贫困生的自尊和隐私的保护让贫困生有尊严的接受资助。在具体操作方面, 现在高校大都实现了校园“一卡通”, 一卡在手, 畅行校园, 日常校内消费均可通过“一卡通”实现。对于达到生活预警线而又满足资助条件的贫困生学校自动将钱打到学生卡里。目前国内已有高校开始实行了这样的“隐形补助”。中国科技大学这项“隐形补助”政策已经试行了两年多, 受到学生、家长和老师的多方好评。因此, 高校应在其他各项资助政策中推广这种将物质资助与情感体谅、人格尊重“捆绑”起来的“低调做法”。
(2)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引导贫困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①充分发挥辅导员的“引导”作用。
辅导员是大学生最亲密的导师, 是大学生人生中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因此, 辅导员要充分发挥自己在对贫困大学生进行伦理救助中的重要作用。首先, 辅导员要与贫困大学生建立和谐、平等、友善的师生关系, 这是辅导员与贫困大学生进行交往和沟通的前提。辅导员要主动深入贫困生当中, 了解贫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 把握贫困大学生的思想脉搏, 进而针对他们的具体问题逐一加以解决, 让贫困生“生活有保障, 成绩有进步, 个性有发展, 沟通有温情, 民主有参与”。其次, 辅导员要开展经常性的主题班会活动, 重视和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成才激励教育、艰苦奋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情感教育、挫折教育和生命教育, 培养他们自立自强、自尊自爱、乐观开朗、自信踏实、敢于承担责任等优良品质, 强化他们的自我发展意识, 促使每一位贫困大学生健康发展、个性发展、全面发展和持续发展。
②为贫困大学生提供更多展示自我的平台, 鼓励和推动他们增强自信心实现自我完善。
贫困大学生不仅包括物质上的贫困, 也涵盖精神上的贫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因自卑而缺乏自信。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 多发现自身的闪光点, 确立自信, 是让他们正确面对生活的基础。高校可以搭建多种平台, 给贫困大学生更多展示自我的机会。首先, 设法增加勤工助学机会, 进一步挖掘勤工助学对高校贫困大学生精神扶贫的重要作用。其次, 有针对性地开展文艺体育比赛, 使贫困大学生的能力得到展示, 同时鼓励和支持贫困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 走出去了解社会, 投身社会变革, 发掘自身潜能。
③加强诚信和感恩教育。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 也是其他道德品质的基础, 在当代社会, 一个没有诚信的人将难以立足和发展。对于非贫困生, 要教育他们诚实做人, 切不可投机取巧, 非贫而扮贫, 为了一点经济利益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 对于贫困学生, 要让他们明白助学贷款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对他们个人的关爱和期望。学生不管是从道德感情出发还是从法律义务出发, 都应当在步入社会、经济独立之后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在诚信基础上加强感恩教育, 美化贫困生的内心世界。让学生树立回报社会的意识, 以感恩的心态回报社会。
④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建设和谐校园文化。
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 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是贫困生健康成才成长的环境保证。首先, 高校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思想政治教育, 打牢贫困生奋发向上的思想道德基础。其次, 高校要积极开展高雅健康、求真求善、平等和谐的校园文化活动, 引导贫困生主动参加各种社团活动, 在参加活动中自信地展示自己的才华, 提升各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第三, 高校要正确引导大学生树立合理的消费伦理观念, 特别是让家庭宽裕的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减少贫困生的自卑和攀比心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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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救助 篇2
1.虚荣心强
虚荣心强主要表现在经济上和物质上。一些贫困生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处境,不堪家庭的重负相互攀比,“打肿脸充胖子”、大手大脚花钱、追求奢侈的生活严重者走向了骗钱偷钱的道路;有的怀着人穷志不穷的心理,不可抑制的抗拒着师生善意的帮助;还有一部分贫困生不敢正视现实,惟恐别人知道自己是特困生,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许多同学都是趁人少时抓紧打扫,怕被别人看见丢了面子,这部分学生以“家贫”为耻辱,在老师、同学面前极力的掩饰自己心中的不平横。
2.消极、自卑心理严重
有些贫困生对什么都不感兴趣,不参加集体活动,对学习、生活、朋友淡漠,个人交往的圈子很小。自己只闷头读书,不和同学沟通,同学不了解他,也就不敢和他交往,结果使他变得越来越孤僻,慢慢封闭自己。还有一些同学盲目地参与经济活动,这些活动不是没有结果就是不了了之,学生的自尊心一挫在挫,导致消极情绪严重,,严重者走向了跳楼的极端.
有的学生有自卑心理,认为自己只要把学习学好了就行,就没有人看不起自己,故而,为了维护自己所认为的自尊,不敢或不愿参加活动,放弃了在其他方面发展的机会,就更加加重了自卑感,严重者走向跳楼的极端。有的失去精神寄托面对经济的压力,有些特困生幻想投机取巧,不劳而获,以至走上偷盗、骗取他人钱财的道路,从而在人生态度上产生了较大偏差。有些高校大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无息贷款不是感谢而是想方设法不还贷款,不仅损害了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也使贫困生自身心理开始扭曲变形。
二、精神贫困的成因分析
首先,成长环境中的负面影响。贫困生大多来自于农村或城镇下岗职工家庭,这些家庭的某些落后的文化、偏激的观点、执拗的做风等对学生的思维产生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从而使学生对社会上或身边发生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产生思维偏差,没有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性或最低底线;大学校园中出现的贫富差距,如:名牌服装、笔记本电脑、贵族式生活与节衣缩食等,这种强烈的落差给贫困生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和巨大的精神压力,更加剧了他们对日常社交等学生活动上,心理失衡,或是把一些小的误会加以放大,从而形成心理障碍,很难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生活现状,把握住自己的人生方向。
其次,家庭教育的不适当。家庭教育是学生早期人格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在面临同样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时,不同的贫困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也各有不同,父母没有正确的认识、平和的心态和正常的行为方式教育孩子,那么必然对贫困大学生早期的人格发展造成影响,导致其产生错误的思想观念。有的家长残暴的干预学生自己的选则,有的家长竟然和学校的德育教育背道而驰。所以说父母对学生的身影教育很重要,教育不适当,就会使学生的思维与观念,与现代都市生活和丰富的大学校园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使其导致心理失衡,无法进行正常大学生活和学习。
最后,个人心态不乐观、不积极向上、没有主动性。由于生长的环境及家庭教育的不适当,学生思维封闭、在家里养成的懒散、自由、做事有头无尾等不好的习惯,致使进入高校学习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放任自流,把家庭的.贫困、父母的谆谆教导及个人的理想抱负抛之脑后,导致“破罐子破摔” 的扭曲心理,严重者有可能造成心理疾病。
三、产生的影响、心理救助及引导
1.学习上不积极主动,生活上懒散
贫困生要适应大学生活首先要适应身边的环境,特别是贫困生大多来时农村、城镇下岗职工的家庭,就会不知所措,盲目的学习和生活,时间一长就会导致学习上不积极主动、旷课、迟到、早退,在生活上消极,整天的聊天混日子、懒散自由、逃避现实、缺乏面对现实的勇气,不和同学们沟通交流、不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慢慢把自己封闭起来,造成心理疾病的产生。
2.人生观、价值观
初入学校的贫困生价值观还没有形成,盲目的拜金、追求金钱、人生的价值观被完全扭曲,也大大地影响了人生观的形成。树立自强、自立、自尊、自重的思想观念,能够真正面对现实,正确的认识自我价值,顺利完成学业。
3.身心健康
高校贫困生对情绪控制能力比较低,由于个人心理素质和所处环境的不同、思想的认识也有些偏差,所以心理承受能力也有所不同,经常心理上的紧张刺激会给他们带来悲观、消极、过分自卑、孤独、恐惧、怀疑、敌对等情绪,当这些情绪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时,他们就会心情烦躁,精神紧张,学习效率低,出现反常举止。生理上出现血压升高,胸闷心悸,失眠厌食,容易疲劳,身体不适等从而引发一系列疾病。
4.心理扶贫救助及引导
人生道路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对贫困生来说,贫困只是诸多挫折的一种,这种挫折不能逃避,只有坚强的面对挫折,挑战自己,才能使自己的心智更健康、更加成熟,作为高校辅导员更应该从思想上引导学生同过网络、报纸、杂志等各个方面完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了解社会。从而形成学生自己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定自己的目标,珍惜难得的学习、深造机会,用通过自己努力获得的奖学金为自己解困。自强自立,为自己的理想努力奋斗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学生的成就感和自信心。正确看待生活中的不幸, 把目前的艰难困苦作为对自己意志的磨练,以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去迎接生活的挑战。
提高自我意识,树立自信心,用正确的心态与家人、朋友、同学相处,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互动的过程中体会自身的价值,克服依赖、自卑心理,缓解心理矛盾、完善自我意识来提高贫困生全面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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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救助 篇3
一、西部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面临的复合压力
地方高校在全国经济发展区域构成中的分布比例说明, 西部地区的地方高校比例较高, 有些省份甚至没有部属高校, 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的现状是西部地方高校独特的地缘因素和发展背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西部地方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问题具有一般的地方高校并不具备或不明显具备的现实问题。
第一, 地方经济发展压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中东部地区尚有待提升, 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更大, 对所属高校发展投资的能力受到制约。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张婕的所做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地方高校发展现状与趋势抽样调查分析” (课题批准号:D IA 050144) 的研究成果, 表明地方政府对于发展高等教育都很重视, 但目前经费紧缺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资金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地方高校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在调查中, 将教育经费紧缺列为制约高校发展的最主要问题的高校比例高90%。在高等教育需求相对激增, 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已经起步的时期, 从1999年到2004年间, 我国普通高校招生规模以20%的幅度增长, 地方高校扩招的比例还要更高一些。地方政府虽然都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拨款、税收、土地等诸多方面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 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却没有按同比例增长, 使得地方高校在扩招中不堪重负甚至处于透支状态, 上述情况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方高校更为突出。调查总体结果显示, 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投入完全到位和基本到位的比例分别为15%和55%, 西部地方高校比例更低, 分别为11%和45%。
第二, 致贫因素复杂的压力。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的现实, 直接产生了西部地方高校贫困大学生中来自老、少、边、穷的比例更高。西部地区人口结构是我国民族居住方式大杂居、小聚居的典型样本, 民族地区历史悠久、文化生态独特、民族构成复杂、生产生活方式多样, 与汉民族聚居的东部地区文化差异十分明显。同时, 西部地区多山少田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得很多自治县 (州) 本身就是国家级和省级的贫困县。家庭致贫因素复杂, 致贫时间较长, 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差、底子薄。贫困大学生救助和帮扶的社会资源相对不足, 地方政府扶贫工作更加艰巨, 可以投入到贫困大学生救助中的资金更为有限。因此, 关注西部高校贫困生的问题已形成社会意识形态体系中的一个敏感话题。
二、西部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方式的现状
当前, 西部地方高校的贫困大学生已享受国家的“绿色通道”、国家奖助学金等救助方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高校的“绿色通道”制度。为缓解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困境, 国家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在2000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督促高等学校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新生, 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 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 辅之以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措施予以资助。2006年6月, 教育部再次发出通知, 要求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必须开通“绿色通道”, 不让每一个家庭贫困的学生因交不上学费而辍学。这是落实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重要举措。其次是国家奖助学金。1987年以来, 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和各地方政府一直致力于结合中国实际隋况, 建立了一种比较完善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主要体现在“奖、贷、助、补、减”五个方面。其中救助力度比较广泛的是国家助学贷款。80%以上的贫困大学生都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除此之外,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者, 国家还设立了国家奖助学金予以奖励, 1500元/年。从2007年开始,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力度均有大幅度提高, 国家投入154亿元专门用于帮助困难大学生, 从以前的人均1500元增至2000元, 每年资助34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约占在校大学生总数的20%, 是过去的7倍;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资助5000元, 共资助51万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约占在校大学生总数的3%, 是过去的10倍。
三、西部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方式的创新及意义
当前, 西部高校贫困生问题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由于招生规模的扩大, 加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同等原因, 西部地方高校贫困生所占比例逐年增加, 范围在扩大, 贫困生不仅仅是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 还有不少是城市下岗职工的子女和家庭出现突发变故的学生, 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2010年贫困生约2953人, 占学生总数的24.2%, 比2009年增加2.6%, 传统的救助方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贫困生的要求, 因此, 笔者认为在做好传统救助方式的基础上, 创新西部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救助方式, 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 高校应帮助大学生提高自身能力。西部高校贫困生多数来自农村, 那里的社会环境、教育条件和水平相对落后, 师资总体水平不高, 西部许多地方的农村学校长期以来在个人能力培养方面有所欠缺。所以, 一部分贫困大学生综合素质较差, 个人能力不足, 到大学以后学习以及生存方面总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因此, 高校需要培养他们的个人能力、学习技巧以及生存本领。如:组织贫困生进行家教培训以及人际交往的训练, 来提高他们的教学及人际交往的技巧, 增强自信心和提高能力。帮助大学生提高自身能力对贫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大有益处, 只有这样, 才能使其在以后的竞争中真正成为强者。其次, 西部地方高校应该关注贫困大学生各种思想问题, 引导他们树立自强意识。学校应该让他们知道, 通过国家和学校的救助, 只能解决一时的困难,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学校应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提倡和鼓励学生通过诚实劳动, 多方探索途径, 真正实现自我救助。例如, 学校应该充分发挥其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 积极为贫困学生开辟更多的社会勤工助学岗位, 走校企联合之路, 并不断拓展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 将原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扩展到校外, 从而尽可能多地为贫困学生提供较为稳定、可靠的勤工助学岗位, 同时, 高校应教育他们多在校外各不同岗位进行历练, 更大程度地锻炼他们自立、自强的意识。另外, 在提供社会勤工助学岗位的同时, 高校应重点关注贫困大学的思想以及精神动态, 由于西部高校的在校生家庭经济情况参差不齐, 贫富差距比其他地区的一些高校尤为悬殊, 有些高校大学生盲目攀比现象严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会因此产生自卑、焦虑和抑郁情绪, 严重的还会出现心理障碍。因此, 西部高校应加强对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学会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 克服心理障碍和自卑情绪, 只有这样, 那些贫困大学生才能以一个健康的心态在学校安排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安心地工作、历练, 他们才能更好地树立自强、自立的意识。最后, 关注贫困大学生精神心理的需要, 还应从文化娱乐、人格健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去创新思想道德教育方式,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组织各种实践活动, 为贫困大学生提供一个培养提升自己能力的舞台, 使其重拾自信、积极向上、顺利成才。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如福特基金会于2002年正式起动了“提高高校贫困生能力”项目, 从学习到就业, 从心理到生活多方面系统地对贫困大学生进行帮助。如在笔者所在的学校, 2005年9月, 在福特基金项目官员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领导的关心指导下, 经过积极努力, 学校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 成为了福特基金“提高高校贫困生能力”项目 (Pathways To H igher Education, 简称PH E) 第二期项目实施院校。2006年10月, 在项目运作团队老师的指导下, PH E项目的贫困生助理参加了项目支持的全国高校“H P———自强网络学习与服务中心”设备竞标成功, 获得了包括20台电脑在内的价值16万元的教育学习设备, 服务中心建成投入运营一年多来, 全免费向贫困生开放, 接待了2960多人次的贫困生参加学习、培训, 中心实现了贫困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运营模式, 已成为贫困生学习、培训和信息查询服务平台, 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贫困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项目进展过程表明, 项目理念鲜明、目标明确、方法新颖、要求严格、可借鉴的经验和推广的价值也非常明显, 项目实施是西部地方高校扶贫济困方式上的一次新探索, 是对特殊群体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开发的一次开创性尝试, 同时也是学习和借鉴国际项目科学方法的宝贵经历。
PH E项目的实施, 通过有针对性的坚持不懈地开展多种技能的培训活动, 强化了贫困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促进他们的成才和发展, 缩小与非贫困学生在学业、素质发展方面的差距。对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 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消除自卑, 树立自信心, 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西部地方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面临着的地方经济发展、致贫因素复杂等复合压力, 本文通过对西部地方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方式的分析, 找出西部地方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方式的创新方向, 并对西部地方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问题方式转变、制度建设、资源整合、氛围营造等方面进行思考。
关键词:地方高校,贫困大学生,救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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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大学生进行心理救助问题探讨 篇4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产生心理问题有着多种原因, 对他们心理问题成因的分析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对这些学生进行情感关怀和心理救助。分析的结果表明, 使贫困学生产生心理问题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环境的因素。目前社会贫富差距还比较大, 社会上的很大一部分人只注重物质利益上的追求, 把对于财富占有的多寡当作价值衡量的唯一标准。贫困生在社会上由于没有经济地位而经常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从而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是校园文化的影响。一般来说,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以前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在社会生活中, 与周围人群的生活状况水平不会有太大的反差, 但在进了大学之后这种反差却会突然变得明显起来, 综合素质相对较低, 与其他大学生在生活习惯、言行举止, 甚至兴趣爱好上的差异也常使他们产生强烈心理对比。尽管在大学里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这种知识性活动并不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有所区别, 但贫困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发展却必然在这种社会文化归属活动中遭遇困惑。
三是自身压力的影响。贫困生自身所面临的各种压力会使他们产生心理问题。经济生活方面的压力是导致大学生心理贫困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对于消费水平较低的贫困生来说, 大学生中不时泛起的各种各样的消费热点, 无疑使囊中羞涩的他们相形见绌, 自感寒酸。因此他们长期处于有形的巨大经济压力中, 容易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和强烈的自卑心理。
二、对高校贫困大学生进行心理救助的方法与途径
关心贫困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从学校来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教育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救助, 解决他们生活上的问题, 还应该包括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心理救助, 以解决他们的心理贫困问题。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与大量的研究, 我们认为对高校经济贫困学生进行心理救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发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 提高贫困生思想道德水平。
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高尚思想品德, 完善人的道德心理人格的重要手段。依靠高等学校优秀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沟通、进行教育, 使他们认识到对待贫困有不同的态度, 正确的态度是以乐观的心态面对困难, 通过自立与自强战胜贫穷, 改变自己的生活。
(二) 建立贫困生心理辅导的长效机制。
通过家访、个别访谈、问卷、档案归类, 结合学生的经济情况和心理情况的变化, 在原有心理普查的基础上, 通过对学生信息的搜集整理、跟踪调查等大量工作, 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困难学生心理素质档案, 一方面为学生提供及时、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前瞻性、引导性和预防性, 及时跟踪辅导, 促进学生向着正常的方向发展。
(三) 共同努力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
解决贫困学生心理问题不仅要针对学生本人, 还要与这些学生身边人进行沟通, 使他们认识到每个人在人格与价值上都是平等的主体, 彼此的尊重与理解是对人的基本要求。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问题也不能只靠学生工作者, 而是应建立一个从上到下、从机关到基层的有层次、立体化的救助体系。充分发挥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班级干部的作用, 为贫困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 发掘贫困生特长, 帮助树立信心。
通过走访和调查, 我们发现心理问题在成绩一般、并无特长的贫困中发生的机率较高。而学习成绩好或有某些特长的贫困学生当中, 心理问题发生的比例要明显低于前者。相反他们在同学中的威信会比较高, 与同学的关系也会比较融洽。这表明自信对于贫困生有着十分大的心理影响, 虽然他们处于经济上的劣势, 但他们却可以在其它方面张显自己的个性, 建立信心, 完善心理人格。
(五) 让贫困生有尊严地接受资助。
贫困生在接受资助时得到的是爱与关怀, 而不是怜悯与施舍。因此在助困工作中不论是对外宣传还是接受资助都要选择适当的方式, 尽量不会触及贫困生敏感的内心。宣传中应注重主题的选取、话语的运用等问题, 尽量避免以一种贴上贫困的标签的形式让心理脆弱的学生面对公众。
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救助 篇5
关键词:贫困大学生,教育救助,经济社会学
一、经济社会学的定义及其研究的重点
(一) 经济社会学的定义
经济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 把经济看作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 研究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科学。
(二) 经济社会学研究的重点
斯梅尔瑟认为, 经济社会学研究的重点有两个:
第一个重点是研究经济行为本身, 即这些经济行为如何与不同的角色和集体结合在一起, 何种价值观念使这些经济行为得以合法化, 何种规范和制约手段使这些经济行为得以调节、管理。第二个重点是研究经济背景的社会学变项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会引出更大的经济社会学研究课题, 如公共政策、劳资冲突、经济阶级之间的关系等。
二、中国的贫困大学生教育救助方式
(一) 我国当前贫困大学生教育救助体系概览
(1) 注册入学的教育救助方式: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绿色通道救助, 以解决临时无力支付学费但必须要注册入学的问题。
(2) 关于支付学费的救助方式: (1) 国家助学贷款; (2) 奖学金的救助; (3) 学费减免救助。
(3) 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救助方式: (1) 助学金救助; (2) 勤工助学救助 (3) 困难补助。
(4) 社会资助方式。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可依据各社团组织的规定、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向社团组织申请社会资助。
(二) 我国针对贫困大学生实施教育救助的情况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 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对保证考入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仍有很多贫困生得不到应有的救助, 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些其他的问题:
(1) 贫困学生的认定问题: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标准, 而“标准”又是一个动态概念。在实际的操作中, 学校很难对学生日常的实际消费水平进行累计, 也就很难以此为标准对学生进行贫困的判定。
(2) 受救助的不平等性。 (1) 校际间的差别当前救助资源的配额, 不同的学校间差别很大, 学校综合实力和知名度对于获得救助资源的多少有着巨大影响, 名牌大学拥有绝对优势, 综合实力较弱的学校得到的捐助相比之下较少。 (2) 各项救助偏向成绩好的学生, 成绩差的学生很难得到救助。高校在“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勤工俭学”等诸种资助中, 几乎每项都与学业成绩挂钩。成绩不同, 资助程度也就不同。
(3) 重视物质救助, 忽视“精神资助”。高校在部署贫困生救助工作时, 视线主要放在学生的经济困难上, 而对影响学生健康发展的心理问题和意志薄弱问题考虑较少, 而学生最需要的恰恰是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意志扶持。
(4) 救助主体较为单一。在实施对高校贫困生的救助中, 其发挥主要作用还是政府, 民间救助、社会救助、企业救助都还没有成为主要力量。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另一方面也减少了被救助的学生数量。
三、经济社会学对于中国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救助分析及建议
(一) 建立合理的贫困学生的认定制度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 将制度定义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在贫困大学生建档时, 如果制度不完善或者是本身存有缺憾, 那么就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使用。所以要建立的制度包括软制度与硬制度, 一方面要靠法律、各种规章制度来规范贫困生的认定过程, 另一方面要加强道德意识层面上的宣传教育, 软硬兼施。
(二) 明确教育救助真正的价值目标
价值目标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经过艰苦的、长期的探索而形成的一种价值追求, 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价值取向则是人们围绕如何实现价值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认识和实践活动,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主体牢牢把握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方向, 使之既要从现实的具体情况出发, 把价值目标与现实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 寻找到实现价值目标的最佳途径;又不能使这种“寻找”运用或“结合”离开价值目标或者背离价值目标。对贫困大学生实施教育救助的价值目标本应该是帮助他们顺利的完成学业, 但是对于现在的情况而言, 应该是从本质上帮助他们脱贫, 这种本质是指贫困生获得自我发展、独立的能力, 真正的从心理或是生理上脱贫。
(三) 网络嵌入性:获取丰富社会资源
将嵌入性引入到网络的社会结构中给我们带来一个重要的启示:社会网络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关系的嵌入, 同时, 网络又是社会资源的载体, 资源嵌入在社会网络结构中, 社会主体之间通过关系的嵌入传递着社会资源。贫困大学生进入学校之后, 处于这样的社会网络之中, 可以向学校申请教育救助, 利用自己所处的社会网络来获得更多的资源, 如可利用学校安排的实习, 或者是由学校提供的消息可以申请校外的教育救助, 当然, 除了学生自己, 校方也可利用自己的社会网络来联系企业、社会团体, 为贫困生的救助联系多方赞助, 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四) 提高贫困生自我的社会资本
持社会资本能力观的学者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他们更加注重社会资本的拥有者如何利用已经建立的社会资本获取资源。如波茨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身份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资源的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个人固有的, 而是个人与他人关系中包含着的一种资产, 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贫困生进入到大学之后, 应该审时度势, 多参加社会实践, 在实践中不断的扩大自己的社会网络, 在这种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自己想要的资源, 不断提升自己这种获取资源的能力, 只有把自己的这种社会资本不断提升, 贫困大学生也才能更快更好的脱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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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莉安·勒·格兰德, 卡洛尔·普洛佩尔.《社会问题经济学》.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2006
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思考 篇6
1当前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当下实施的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对于城市人口的保障力度还比较欠缺,而且保障办法单一,保障对象也不具有层次性,在保障办法上面差异性表现也不够明显。其具体存在的问题有如下三点。
1. 1 保障力度薄弱,与国际标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我国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最初模型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始于1993 年,由上海市政府制定颁布,之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在全国推行,该制度在推行之初,最低标准的确立过低,加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因而,在推行和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了较大的阻碍,很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制度的要求,官员们纷纷表示保障困难,这对于城市居民的生活也没有起到有效的改善和提升作用。而如今,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政府收入稳定并持续增长,能够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也更加充足,城市居民的生活也有所提升,但是社会的进步要求城市贫困救助需要有相应的进步,对于这一群体的福利保障不仅仅要落实在解决温饱问题上面,还需要保障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问题,全面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这样一来,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又显得力不从心。
当前我国对于城市贫困救助与福利保障的力度始终是有限的,由于要应对城市发展等多重问题,政府也是无暇应对城市贫困救助与福利保障问题,很多低于的福利保障仅仅是对于贫困群体的温饱保障,这完全不足以应对来自于城市生活的风云变化,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又将陷入窘迫境地,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的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标准远远达不到要求,拿教育保障相比,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只执行到初中阶段,而高中、大学这样花费极高的教育阶段只实施对个别特别贫困人口的保障。
1. 2 保障措施单一,分类不明显
我国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对于贫困群体的保障办法一般表现为发放棉、粮、油、钱,这些都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所需,但是保障物资和资金的发放过于笼统,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家庭来说,这些物资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效应,也就是说,我国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缺乏差异性。诸如对单亲家庭、残障人事等特殊群体的救助还无法到位。部分城市甚至还没有增加对城市贫困群体的医疗、教育与住房保障。
1. 3 保障观念落后
我国对于城市贫困群体的福利性保障一直坚持以 “消除贫困人口,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为指导思想。笔者认为这样的思想观念仅仅适用于部分特别贫困地区和改革开放前期、初期的中国,如今城市贫困群体结构发生了巨变,贫困类型也在发生改变,国家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不仅要消除贫困的物质生活,还要消除贫困的思想、贫困的观念,在对待特殊的贫困问题上要采用特殊的办法,例如提供心理救助、提供工作岗位,长期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所谓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但是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做为却异常不到位。
2 如何提升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保障力度
提升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保障力度,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必须要实施全面细化的保障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保障政策制度,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如下几点:
2. 1 提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标准
如今,城市经济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城市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也进入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也应当有所提升。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如下几种: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棉、粮、油、钱的发放量; 二是拓宽城市贫困救助对象,并对不同的贫困群体、贫困类型实施不同的保障办法; 三是加强对教育、医疗、住房方面的保障,全面提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消除各种类型的贫困问题; 四是加大社会其他组织对城市贫困群体的救助和保障力度; 五是消除贫困思想,尽量减少一次性的福利发放,实施长效性的贫困救助与保障措施; 六是继续加强保障性用房建设和一次性保障基金的发放,进一步解决城市贫困的温饱问题。
2. 2 调动政府积极性,协作开展城市贫困救助工作
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实施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它需要发挥政府系统的集体工作能力,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参与。调动政府积极性,协作开展城市贫困救助工作首先需要对各个部门关于城市贫困救助的职责进行制度化,在各个部门强制实施城市贫困救助任务; 其次,避免各部门工作出现冲突和矛盾,影响内部团结,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障部门本职工作的开展; 再次,对城市贫困救助任务进行细致的划分,并落实到各个区域的国家救助机关、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降低城市贫困救助的工作压力,也有助于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 最后,建立管理与监督部门,主要执行城市各片区贫困救助工作检查、监督与调查与惩治任务,对于没有认真落实政策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 3 积极发挥企业、社会救助机构等民间救助组织的力量,并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企业、社会救助机构等是城市贫困救助的重要帮扶力量。现代城市贫困救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这些民间救助机构。因此,政府在开展城市扶贫工作时,要对这些民间救助机构引起重视,加强与民间救助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某些民间救助机构对于城市贫困的了解程度不比政府低,因而政府可以加强与民间救助机构的信息沟通,同时与之合作,共同开展城市贫困救助工作,加强对这类组织的保护,长效发挥民间救助机构的扶贫力量。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城市扶贫工作,给参与城市扶贫的营利性企业、组织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和现实奖励,提高其参与城市扶贫工作的积极性。
2. 4 制定持续性救助福利政策制度
一般的城市贫困救助都是临时性的,主要解决能够一次性控制和遏制的贫困问题,但是,当前的城市贫困现象当中增加了许多特殊性的贫困现象,很多的贫困问题需要长时间的投入资源才能解决,因此,政府应当制定持续性的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针对解决长期性的贫困问题,例如身体严重残疾,全无劳动力人口、孤儿或无家庭收入来源的儿童等,对于这些群体的救助需要长时间的投资资源。尤其对贫困儿童的救助,政府需要投资建设更多的儿童福利院,并加强与教育机构的合作来解决贫困儿童的生活与教育问题。
3 结论
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保障城市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的价值是重大的,未来,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政府还需要在政策制定上不断地努力,提升保障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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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研究 篇7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贫困生问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社会各界也长年伸出援手,几乎每一所高职院校都建立了救助体系,结果仍不尽人意。因此,研究并解决高职院校贫困救助问题,对我国高职的教育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高职贫困生的现实困境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使高等教育规模得到迅速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收费的提升,这使得更多学生走进贫困生的行列。贫困生主要来源于贫困山区农家子女,这些家庭子女较多,年收入少,经济负担沉重;城市下岗职工子女,其家庭没有正常稳定的收入;特殊家庭,如单亲或双亲去世,遭受天灾、人祸或较大意外事故,失去经济来源,长期负债的。
高职院校的资金来源目前主要是政府资助,由于多渠道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尚不完善,高职院校在办学经费上普遍紧张,给予贫困生减免学费的范围有限。
2 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资助体系的确缓解了部分贫困生的经济困难,但资助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救助覆盖面小。获得减免学杂费和专门困难补助的贫困生比例太小,有限的奖、助学金名额只能满足部分特困生的需求且存在大量暗箱操作现象。勤工助学岗位少、稳定性差,导致贫困生中的大部分人得不到有效救助。为维持生活,这些学生只好在校外打工,占用了大量学习、休息时间。
学校和学生两头热,银行的积极性不高。国家助学贷款明显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学生毕业后拖欠或不还贷情况较多,对于银行而言,普遍的指导思想是不能不贷,但不能多贷。
贫困生认定标准不易把握,加上人为因素,骗取资助的行为不在少数。随着绿色通道的开通,拖欠学费成了高职院校普遍头疼的问题。许多学生毕业后不知去向,高违约率使学校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
3 现有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过程中,我国的立法机构仍将贫困生救助视为社会、政府和学校的日常性工作,将学校认定为实施贫困生救助的根本性主体。
3.2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一般只针对贫困生救助问题规定了原则性条文,操作性规定较少,具体措施方法性的法律条文则更少。
3.3 涉及贫困生救助问题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将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基本等同起来,诸多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合理的逻辑关系及法律理念,使高职院校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托更加薄弱,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
3.4 执法环节上,模糊性因素多,执行的标准不明晰,执行主体和客体都不太明确,相关基本原则和规定得不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高职贫困生救助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然而,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并不承担直接的、关键性的法律责任。个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职院校成了救助贫困生的主力,但由于长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依托和政府刚性行政行为的支持,加之性质、力量所限,故高职院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生救助问题。
4 贫困生救助给予法律支持的迫切性
4.1 贫困生救助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违背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贫困生群体的现实困境反映的不仅仅是一般的经济问题,而是为数不少的人民群众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不能得以充分实现,甚至基本没有保障的问题。这与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4.2 贫困生救助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符合人权的发展理念也将损害公允原则。
人权是现代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只有实施了广泛有效的教育贫困救助,才意味着人权在教育领域的充分实现。社会救助的实际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是特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我们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群体。高职贫困生显然要列入该对象范围之中。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不仅仅单纯提供生活上的物质帮助,其更高的标准是让救助对象得到更高的发展,使其能够自食其力、自力更生,最终脱离贫困,享受发展的机会平等。追求发展权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更高目标,发展权理念也将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救助制度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发展权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内容可表现为:第一,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是个人发展的主要途径,也是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权。因此,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享有从国家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另法律在维护各类社会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始终必须贯彻公允原则,否则,法律就会因失去公允而丧失应有的效应贫困生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是自然灾害、区域因素或家庭因素的致贫者,有一部分人还是某些政策偏颇的受害者,教育法律法规从公允原则出发,必须保护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使其享有最基本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4.3 法律支持滞后不利于高职院校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在贫困生救助问题法律基础不完善的情况下,原本有限的资金更加短缺直接影响了学校工作,大多数高职院校只能从紧张的经费中挤出一部分进行贫困救助,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关键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必要依靠。
4.4 法律支持滞后不利于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效力的发挥。
近年来,由于贫困生救助环节的薄弱,实践效力某种程度上也大为降低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受到严重阻碍。教育法律体系将有失可能去社会公众对它的认可与遵从,因为它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发展及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5 高职贫困生救助政策和法律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5.1 救助政策上。
(1)建立相应的基金来分担风险,在保证高校正常运转的同时,让助学政策也能长久有序的实施下去(2)制定科学的认定程序和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对贷款、减免、补助等方式进行按需操作,严格划分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的界线。建立贫困生认定量化标准,以其在校生活费(如:伙食费支出)为主要参考。(3)充分实现助学贷款政策性倾斜。教育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投资,关系着个人和国家的发展,目前,助学贷款其性质虽属于政策性贷款,国家应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助学贷款从商业性向政策性倾斜,银行在承办的过程中,无疑会将商业利益放在首位。只有国家出台政策,才能解决银行贷款意愿不强的问题。(4)建立教育融资机制,尝试助学贷款证券化,它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风险,缓解借贷双方的矛盾,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及放贷的积极性,这样做既缓解了教育资源短缺的状况,又可以增加我国高等教育的非公共基金收入来源,这样做何乐而不为。(5)激发其生存发展意识,扩大救助的覆盖面,使更多贫困生致力于自身努力,适当增加助学金数量的同时,大幅度增加奖学金比例。(6)成立专门的奖、助学金发放机构,专人评审、专人发放。明确评审和发放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以公示等方式进行民主评判,对发放的过程、结果进行评议,严惩失职或渎职行为。(7)高校要加强在校生的诚信教育,及时掌握毕业生去向,反馈毕业生动态,协作银行工作;建立全社会诚信档案,形成信用网络,制约学生的欠贷行为,从客观环境提升诚信品质。
5.2 法律体系构建上(1)进一步提高法律层次。
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高度去认识、解决高职贫困生的救助问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2)更加具体、明确地将高职院校和普通本科院校的性质、特点加以界定和区分,规范高职贫困生救助工作的性质、主体、方式、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强调政府以财力、物力支持高职院校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这项工作切实有法可依。(3)强化执法力度,保障贫困生救助工作的有力落实。(4)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明确学校救助贫困生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使高职院校尽快具备法律意义、实际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更加有效地援助高职贫困生,可以在高职院校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增加对此项工作的评估。(5)为尽快形成这一问题的普及性公民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贫困生问题不只是经济问题,救助工作政治性很强,关系高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社会救助权自身具有的法理基础,是指导社会救助立法的一般原理。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理念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权利保障,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应有的理念。从构建救助保障体系出发,将人权理论运用于贫困生救助的实践操作中,丰富了社会公平的理论内涵,创新了救助保障模式,也给高校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真正实现教育理念与人权理念的和谐统一。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职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贫困生人数也在相应增长。如何构建贫困生救助体系并应用实施,是高校工作中一项艰巨而重大的任务。本文通过对高职贫困生救助体系中存在问题的探讨,在以人权为视阈的社会救助理念基础上,从法律支持角度,试完善高职贫困生救助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体系。
关键词:贫困生,社会救助,生存权,发展权,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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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救助 篇8
一、主要做法与经验
1. 完善的法制。
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许多国家都是立法先行,使救助活动有法可依。事实上,各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也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英国是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其医疗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诞生比较早,也比较完善。在英国,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时代就颁布了济贫法,俗称旧济贫法;随着时代的变迁,1834年又颁布了新济贫法。新、旧济贫法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它们一直推动着英国医疗救助活动的实施。1944年,英国制定《国家卫生服务法》,并于1948年在全国实施[1]。从此以后,英国开始实施真正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在菲律宾,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必须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1987年的宪章规定,国家必须为贫困人口提供免费的医疗救助,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1995年颁布的国家健康保险法案规定国家健康保险项目的原则之一就是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保健,当然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2]。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医疗救助项目是专门为贫困家庭提供医疗救助的计划。
2. 严格的资格审查。
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必须经过相关的资格审查程序。一般都是申请人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国家专门机构对申请者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在美国,医疗救助者必须接受专门机构的经济调查。如果家庭收入和资产数量确实在规定的限额以下,才有可能获得医疗救助的机会。虽然医疗救助的对象是贫困群体,但是在美国并非所有的贫困群体都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因为美国任何一个州的医疗救助制度都不可能覆盖所有的贫困群体[1]。根据李小华、董军《美国医疗救助及启示》一文的介绍,美国的医疗救助其受益资格分强制性和选择性两大类。强制性救助的对象包括有资格享受未成年儿童家庭救助(AFDC)项目者、孩子不到6岁、家庭收入处于联邦贫困线(FPL)133%及以下的家庭、社会保障法案规定的接受领养儿童资助者、家庭收入处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FPL)的所有未满19岁的儿童等八类绝对贫困人群。
3. 提供医疗服务。
政府向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家公立的医疗机构免费对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二是由政府购买私人医疗服务提供给医疗救助对象。美国的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由联邦政府的卫生保健财务局管理,而州级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一般为卫生或人力服务部门[1]。在英国,医疗救助的待遇分全部免费和部分免费两种,根据救助对象的收入状况和应付费用的不同而不同。英国国家医保所承担的疾病中有87种病是完全免费治疗的。特殊的救助对象:如上学儿童、50岁以上老人、失业者、低收入者和孕妇还可以免除NHS中本来需要个人自付的费用,如处方费、牙医费、视力检查费、接受NHS治疗的路费,NHS假发费等[3~4]。
4. 资金筹集。
在美国,医疗救助的所有费用一直以来都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联邦政府拨给州政府的配套经费比例一般在50%~83%,根据各州的人均收入不同而不同。如果州的人均收入比较高,那么联邦政府配套的经费比例就会比较低,反之,如果州的人均收入比较低,那么联邦政府配套的经费比例就会比较高。此外,联邦政府还负担各州50%的管理费[1]。在美国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分担医疗费用,而在日本则不同,国民健康保险中针对低收入人群的50%医疗费用、全部管理费和部分地方补贴都由国库承担。在英国,政府财政资金是NHS的资金构成的主体,占82%,另外12%来自国民保险税,6%来自其他收入[4]。
二、经验借鉴与启示
1. 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制,使救助行为规范化和法制化。
由于中国的医疗救助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有关农村医疗救助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5]。国际经验表明,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医疗救助行为。我们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医疗救助法》,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用法律来约束利益相关者,明确规定国家、救助对象和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救助法》不要等到酝酿得非常完善、没有任何疏漏的情况下再出台,毕竟医疗救助实践是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法律存在某方面与实践不完全合拍的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即可。就像英国,从1601年的旧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再到1944年的《国家卫生服务法》,就是一个法律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过程。总之,实践要求中国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制,使救助行为规范化和法制化,以便更好地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2.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救助资金的筹资渠道。
充足的救助资金是有效开展医疗救助的物质前提和基础。单一的政府筹资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医疗救助发展的需要,必须及时的拓展筹资渠道。第一,落实政府责任。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立政府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主体。同时,各级政府都应把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的下拨救助资金。第二,促进慈善捐助活动社会化和常规化,充分挖掘非政府组织的医疗救助资源。第三,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严防被挪用,同时要提高救助资
3. 科学、准确地筛选和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资金相对于需要救助的群体而言总是非常有限的,为了把有限的救助资金最有效的用到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身上,就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筛选上必须准确无误。首先,借助信息技术加强信息的收集。通过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来稽查救助申请对象的信息,以保证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其次,制定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资格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实行动态跟踪监测,根据最新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管理。最后,筛选救助对象要实行阳光操作,避免暗箱操作。对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整个审查过程都必须向群众公示。要加强监督和惩罚的力度,一旦发现救助对象存在虚报或者瞒报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的情况马上取消其享受救助资格,并规定其终身不能再申请医疗救助。如果发现有工作人员参与造假,对工作人员要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为了方便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电话或者举报网站。
4. 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农村贫困人口由于经济状况非常差,导致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购买必需的医疗服务,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直接决定着其疾病得不到及时的、很好的治疗,久而久之使其健康素质下降,进而使其劳动能力下降,劳动产出减少,从而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是医疗救助效果的直接体现,因此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首先,要适当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水平。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水平使救助对象消费医疗服务的能力提高,直接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其次,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点数量要更多,覆盖的范围要更加合理。现实中很大比例的医疗救助对象居住在非常偏僻的村落,交通不便,距离定点医疗机构很远,这样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必然会产生很大的间接成本,这也是影响到医疗服务可及性的重要客观原因。最后,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扶贫力度,提高扶贫效果,提升其自救能力,以便有更强的经济能力来购买医疗服务。
摘要:完善的法制、严格的资格审查、提供可及的医疗服务和筹集充足的资金是国际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一些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对我们的启发是:充足的救助资金是基础,准确地筛选救助对象是关键,完善的法制是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是核心,落实政府责任是前提。
关键词: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国际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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