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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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精选7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明电〔2010〕31号 【发布日期】2010-08-20 【生效日期】2010-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进入汛期以来,全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由此导致119座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被淹和部分被淹,特别是甘肃省甘南、陇南、天水部分地区普降强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致使9座尾矿库溃坝、10座尾矿库尾砂外泄、112座尾矿库遇险。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尾矿库防溃坝、防尾砂外泄、防冲刷、防遇险工作。尾矿库是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现场巡检和监控,确保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无淤堵,排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确保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沉积滩干滩长度尾矿库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度汛。凡有险情的尾矿库尾矿库企业要立即停止使用,降低库内水位,加强应急值守,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议果断撤离下游群众,加强对下游重要设施的保护,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矿山企业防汛、防台风等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尤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特别督促地下矿山企业重点加强对地面防水、井下水患的监控,认真落实防排水、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已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实行控制生产或停产,坚决杜绝透水和淹井事故发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积极开展防汛、防洪检查,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与此同时,要加强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强化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悬石、浮矿、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要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三、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单位)防汛、防台风、防雷、防地质灾害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石油天然气企业(单位)做好汛期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汛期易发生触电、雷击、淹溺、垮塌等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海(水)上作业单位要及时掌握海上气象变化和河道泄洪情况,提前做好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泄洪和防内涝工作。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钻井、修井作业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气象、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并迅速发出预警信息。矿山企业出现事故征兆后,要立即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工作,完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和队伍,落实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要有力有序、有效应对,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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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安监总明电[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频发多发,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威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正值主汛期,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特别是南方岩土体含水偏饱和、部分地区前旱后雨,西北地区黄土稳定性脆弱,三峡库区水位明显涨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岩石破碎,再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严重威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严重威胁和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和处置措施,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把防范应对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细。

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留死角

各单位要针对煤矿、非煤矿、尾矿库、危化企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开展一次针对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要对企业周边存在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进行彻底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各单位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等影响因素,加强与国土、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预报预警的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要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提早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同时,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工作,对重大隐患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向周边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及时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工作人员,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工作

各单位要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通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因地质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要进一步完善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当地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做到人员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指挥到位,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中央企业:

近期, 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 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 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 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 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 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 监控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执行不严格, 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 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 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 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 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到位, 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 以包代管、管而不严, 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 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 的要求, 细化处罚标准, 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2]14号) 精神,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 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 优化业务流程, 推行标准化管理, 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 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 建立健全供应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 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 做好资质审核, 加强过程管控, 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要求,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强化现场管理,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并认真组织实施, 抓好创建工作, 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全面梳理, 查找不足, 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2012]1号) 要求, 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 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 加强信息化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突出行业特点, 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 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立即责令整改, 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 加大投入, 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救援装备建设, 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 落实预案报备制度,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 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1]75号) 有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主汛期天气、气候特点,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坚决防止煤矿、金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地质勘查工程发生淹井、溃坝、坍塌、雷击闪爆等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反复拉网式排查,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煤矿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瓦斯、透水等灾害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危、险、病尾矿库的治理力度。中国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关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摆上重要日程,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之中,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金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金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加强中小型金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认真开展金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小型金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要逐步将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金属金属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加大推行金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企业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鼓励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

中小型金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露天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围绕“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5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石油企业要深化HSE管理体系建设,要在健全领导承诺制度,完善各类作业文件和程序文件,加强专业技术管理,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措施,加强应急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等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要继续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同时,要在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通风系统完善、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安全先进采矿工艺研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间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早出成果,搞好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四、着力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分级监管机制。通过调查摸底,对各类企业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更好地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创新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执法内容和执法形式,实现联合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数据库,实现企业违法记录信息监管部门共享;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部门间行政执法移交制度,让违法企业无藏身之地。

三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管理、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和诫勉谈话、定期考评、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等做法,加强政绩业绩考核,促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是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完善安全成本切块、设立安全专项基金等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渠道畅通、资金充足;通过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安全培训投入、安全科技投入、安全设施投入、隐患整改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性投入与企业自主投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五是创新事故查处机制。通过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调查组权威,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提高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成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篇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

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春节期间全国多数小煤矿正常放假或停产检修,南方部分地区一些矿井因灾害影响停产,节后都将陆续恢复生产。特别是灾区雨雪冰冻灾害,给这些地区煤矿恢复生产带来困难。为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认真抓紧做好煤矿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的矿井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各岗位,特别是恢复送电、供风、瓦斯排放和排水措施。矿井恢复生产前必须对全矿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做好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别是对新招用的工人要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二、要高度重视灾区煤矿供电工作。要制定落实停电预案,一旦停电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制定落实恢复供电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恢复送电送风的程序;尤其要严格瓦斯排放制度,由煤矿专业救护队进行瓦斯排放,不得自行组织煤矿工人排放瓦斯。要监测监控井下水位,采取措施排水防止淹井。

三、严禁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停工放假的,要认真制定落实安全措施;恢复施工的矿井要认真组织复工前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资源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对已关闭的矿井要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经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五、煤矿企业复产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及时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有关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立即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驻矿监督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井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煤矿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加强对矿井复产的监管监察,防止复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各产煤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再次对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春节后对部分重点省(区)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龙头锰矿违规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混装硝铵炸药和电雷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3人下落不明;同日,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在停产期间清理作业现场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死亡4人。

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提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坠罐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重点加强高陡边坡的安全管理,严禁不分台阶的“一面墙”开采和掏

底崩落开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开采方式。要加强对下游有重要设施和人员集聚的尾矿库的安全巡查,完善库区排洪排渗系统,防止尾矿库溃坝。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现场管理。同时,要强化打非治违”,狠反“三违”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尤其是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要继续推广专业爆破队伍一体化服务方式,使中小型非煤矿山做到民用爆炸物品“零储存”,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地下矿山未对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节假日安全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将预案中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科学、有力、有效施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扩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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