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 渔业 保险

1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

自我国渔业保险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 由于渔业保险领域高风险和高赔付率特点, 使诸多商业保险公司陆续淡出渔业市场, 而渔业互保协会逐渐发展为我国渔业保险的中坚力量, 成为现阶段我国渔业保险的重要经营组织。相比于商业保险, 渔业互保协会优势显著, 具体表现在行政管理、理赔服务及产权制度等方面, 并在长期实践中取得良性发展, 其运作模式不断趋于平稳, 服务范围日渐延伸, 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集诸多优势于一身的渔业互保协会在渔业行政部门的科学化管理中, 逐步发展成为国内首个可以实现全国性系统管理、全行业协调运作的全局性保险经营模式, 有助于对国内现有渔业保险资源的高度整合。然而, 渔业互保协会的成长并没有解决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首先是法制法规保障缺乏针对性。渔业保险目的在于渔业风险管理, 其稳定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制法规的保驾护航, 鉴于渔业风险突发性强、赔付率高、管理复杂特征, 我国亟需一套完整的、针对性强的渔业保险法律。由于目前我国渔业保险领域法制法规缺位, 现行的《保险法》与《农业保险条例》各有侧重, 《保险法》偏于商业风险管理, 而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 显然是难以适用的。而《农业保险条例》偏向于农业风险管理, 虽然其明确将渔业生产归入到农业保险适用范围, 但在一些重要方面 (渔业互保协会法律地位、经营风险政策定位等) 仍缺乏针对性, 渔业保险管理相关内容 (性质定位、运作模式等) 模糊不清, 严重制约着我国渔业保险领域的长远发展。

其次是政策体制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政策目标模糊, 受益范围小。政策目标需要达成维持并促进渔业生产目的, 而非进行简单地直接拨款救助渔民, 虽然直接拨款方式可以短时间及时解决渔民生存问题, 但从长远方向看, 其不仅弱化了灾后渔民的生存发展能力, 同时也不利于渔业保险生产保障功能的实现。现行政策保险作为渔业互保协会的有效补充, 其主要覆盖于小麦等直系民生的农产品, 而在渔业保险领域仍处于小范围的试点阶段, 收益渔民群体有限。

再者是渔业互保协会身份制约。我国现行渔业保险主要包括渔业互保协会、渔业商业保险、渔业政策保险。其中渔业政策保险由于尚处于试点阶段, 受益范围限制, 实际影响力较小, 而渔业互保协会作为我国渔业保险领域经营主体, 同样面临发展困境。身份性质制约着互保协会发展, 渔业互保协会是一种渔业行政部门牵头下的非营利性组织, 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 经营规模难以做大, 缺乏必要吸引力, 而天生的行政背景虽然为渔业互保协会带来一定的行政优势, 但行政干预的风险管理易打消渔民投保热情。

最后是商业渔业保险缺位。随着我国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转型, 为获取稳定利益, 诸多保险公司在1993年后开始逐步退出渔业保险市场, 其典型代表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缺位是渔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因素, 而导致保险公司退出渔业保险的根本原因, 在于突发性强的自然灾害以及高额的赔付率, 这与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目的相背离。

2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渔业保险体制发展需要多方面协同推进, 包括相关法制体系建设, 政府政策性扶持, 保险组织及渔民积极参与, 因此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可以从法律、政策、经营三方面着手, 实现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3 健全法制法规

法律是维持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 考虑到渔业生产是农业生产的一部分, 结合我国农业现状及基本国情, 现阶段渔业保险相关法律可从《农业保险条例》中细化而得, 而无需进行单独立法。我国是农业大国, 渔业只是我国农业的一小部分, 若对渔业保险进行单独立法, 不仅耗时耗力, 而且易错失渔业保险发展机会, 因此可对《农业保险条例》进行细化, 在坚持政府参与、自愿投保原则基础上, 加强渔业雇主及第三方责任险的强制性, 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可对渔业保险进行顶层构架建设, 而地方政府根据顶层构架, 结合地方实际, 制定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法律条款。

4 政府政策支持

针对渔业保险领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 我国渔业政策保险可从分级补贴方式入手, 即构建国家、省级和地级的三级补贴方式, 通过科学化管理保费补贴, 提升政策保险实施效果。同时政府也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补贴, 由于渔业保险的特殊性, 使诸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 为提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 可适当提升对其经营补贴, 另外, 也可以对渔业保险组织施行税收优惠政策, 降低渔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压力, 提升渔业风险管理利润。

4.1经营方式创新

首先是渔业风险转移。通过多渠道融资方式增加渔业保险经营者数量, 将巨大的渔业经营风险进行碎片化转移, 降低单一经营主体的灾害责任压力。其次是渔业互保协会创新经营方式, 由于渔业互保协会在长期与渔民接触中沉淀出了良好口碑, 在渔民群体中具有保险公司难以企及的地位优势, 因此渔业互保协会可以作为保险公司与渔民沟通的纽带, 在渔业保险风险管理中, 渔业互保协会可重点进行渔业保险一线管理, 包括渔民投保、灾后核损等, 而保险公司则致力于险种开发与保单管理, 两者间的配合不仅提升了灾后救援效率, 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结束语

针对我国渔业保险存在的法律缺乏针对性、政策缺乏力度、互保协会身份制约及商业保险缺位问题, 可以从法律、政策、经营三方面着手, 通过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健全渔业保险法制, 通过分级补贴和施行税收优惠方式提升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 通过扩宽融资方式等实现渔业产业经营方式创新, 三方面协同进度, 共同推进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摘要:我国现行渔业保险以渔业互保协会为主, 渔业政策保险惠及范围小, 渔业商业保险缺位,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受阻。我国渔业保险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政策、互保协会身份因素及商业保险缺位, 渔业管理中可从法律、政策、经营三方面着手, 实现我国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文章从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困境出发, 通过分析我国渔业保险存在问题, 提出了对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渔业保险,发展困境,对策,法律,政策

参考文献

[1] 贾清茹, 陈盛伟.中国渔业保险发展的再思考[D].山东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3) :71-75.

[2] 徐涛.我国农业保险困境与出路的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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