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破

关键词:

刑事案件侦破(精选十篇)

刑事案件侦破 篇1

一、传统刑事侦查潜指纹显现方法的应用

指纹由于其在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能够提供可靠的物证信息,因此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必须要采用先进的潜指纹显现方法,指纹显现技术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改进,现在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侦破的专业技术手段,根据潜指纹显现的原理不同分为物理吸附法、化学显现法和光学显现法。

(一)物理吸附法

是很据在犯罪现场留下的人体汗液物质进行物理吸附,并对其加以利用,将另一种物质反映到指纹线中,发生显色作用,但是物理吸附法只有当潜指纹的指纹残留物达到一定数目时,才能得到较为清晰的指纹图像,但是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环节中,常常不能够得到较为完整的指纹信息,给侦破工作带来难度[1]。

(二)化学显现法

化学显现法是利用特殊的化学材料与潜指纹中的汗液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是指纹突显出来,从而得到指纹图像的一种方法,对于在实际刑事案件侦破环节中,对潜指纹的指纹残留物质的要求虽然不及物理吸附法那么苛刻,但是同物理吸附法一样,越完整、物质数目越多的潜指纹通过化学显现法得到的指纹数据越清晰。化学显现法应用范围广且化学试剂的灵敏度较高,因此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仍然是以使用化学显现法处理潜指纹为主。

(三)光学显现法

光学显现法是将光线作用于潜指纹上,使潜指纹发生光学变化,有无色变为有色的图像信息。光学显现法与物理吸附法、化学显现法相比较最大的优势在于,光学显现法不需要对指纹信息进行二次操作,可以在案发现场直接对潜指纹进行分析和处理,这符合了现代刑事侦查环节中要求的无损检验,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物证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但是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光学显现的设备较为复杂,对于案发现场的环境要求较为严格,因此光学显现法很难普及。

二、纳米吸附技术在刑事侦查潜指纹显现中的应用

(一)光致发光法显现潜指纹技术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刑事侦查科技人员开始尝试在刑事侦查技术中运用先进的科学办法和材料。光致发光显现潜指纹技术已经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作用。光致发光法显现潜指纹技术实际上是综合了物理吸附法、光学显现法以及化学显现法,光致发光法显现潜指纹技术的工作方法原理是利用纳米材料,将指纹中残留的汗液等微分子信息通过纳米材料的光致发光现象,并检测出纳米材料的荧光信息,通过合成技术,将纳米材料信息隐藏,从而得到完整的指纹信息图像。该方法既突显了传统物理吸附法中纳米材料吸附性强的特征,由在化学灵敏度上有了极大的提升,使指纹信息的清晰度得到极大程度的增强[2],我国已经研究成功并投入使用的新型纳米材料,碲化镉-蒙脱石(Cd Temontmorillonite,Cd Te-MMT)纳米复合物,这种荧光标记物在潜指纹的检测工作中,极大的既提高了检测效率和检测质量,并且由于制作成本低,吸附力强,对于各种刑事案件案发现场和不同材质表面的潜指纹都有很好适应能力,因此在公安工作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金属纳米颗粒显现潜指纹技术

金属材料在潜指纹显现技术中工作原理是通过金属材料与指纹残留的指纹物质通过物理吸附作用和静电作用,使潜指纹信息凸现出来进而收集指纹,但是传统的将金属材料与指纹残留物结合的方法存在很大的弊端,金属材料只能适用于较为平整光滑的物质表面,在粗糙不平的指纹表面上难以发挥其作用的同时,还有可能破坏指纹残留物质,极大影响了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此外,金属材料粉尘物质容易吸入人体,对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带来损伤,因此,金属材料难以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应用,基于这种现状,人们开始对新型纳米技术在潜指纹显现工作的应用展开研究,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人们发现金纳米颗粒具有基于表面等离子体共振的特性,并且根据分子的改变其光谱也发生相应的变化,除此之外,对分子进行加热可以提高金纳米颗粒的吸附性,对于潜指纹残留的指纹信息作用力更强,因此将金纳米颗粒与质谱成像技术相结合,可以得到完整的指纹信息光学图像。

三、纳米吸附技术在刑事侦查的潜指纹鉴定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米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中的问题

纳米技术虽然在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工作中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现阶段,能够投入到正常使用的纳米材料不多,并且多数的纳米材料显现潜指纹技术还只停留在研发阶段,大规模的投入使用还有一定的距离。另外,在纳米技术应用到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工作时,必须要对目标背景的荧光处理进行严格的控制,因为指纹信息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纳米技术往往受到太多的荧光物质干扰,使得通过技术分析手段得到的指纹图像信息存在模糊和缺失。因此,如何能够科学的处理目标背景荧光物质,避免荧光物质对于纳米技术在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工作的干扰是纳米技术应用于刑事侦破工作的首先问题。

(二)针对于纳米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要解决纳米技术中关于荧光问题难以处理的局面,首先必须要系统的分析纳米材料的荧光性能,不能只局限在与纳米材料本身,要发现其同属类型中的联系,并根据其分子的组成构建作为理想的纳米复合材料,另外要保证潜指纹的荧光信号比背景荧光信号强,颜色深,提高指纹物质所处位置的准确性,另外要从区分指纹物质荧光和背景荧光方面入手,提高分子在指纹残留的指纹物质的作用力,采用滤镜和过滤手段等消除荧光物质等手段。

四、结语

纳米技术由于其特殊性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潜指纹鉴定方面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只有不断发展和创新纳米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完善现阶段纳米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不足,才能更好地发挥纳米科技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杨瑞琴,钱伟杰,赵科.纳米Cd S/PAMAMG5.0显现金属表面油潜指纹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2(04):2-5.

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篇2

• 大家好

• 很高兴在这里同大家一起探讨——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盗窃案件是各类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

• 盗窃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盗窃犯罪不仅使国家和人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给企业的生产、工作造成影响。•

下面我们系统地探讨一下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第一节

最初的侦查措施

• 案件发生后,要采取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访问这三项在去年的课程中我们已讲过,今天讲:

四、控制与发现赃物。

• 盗窃分子在盗窃财物后,有的很快将赃物出售脱手,有的则把赃物转移或藏匿起来。因此案件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严密控制犯罪分子可能销赃、藏匿或转运的行业和场所。因此,侦查人员在访问事主时,要详细询问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用途、规格、型号、价值及其具体特征。制作被盗物品清单,侦查人员人手一份。

• 如果被盗物有存折、支票、信用卡及其他有价证劵,要及时将号码及有关事项,通知银行等相关场所。

•(案例:如玻璃纸工程指挥部85年的炉排被盗案)第二节

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 •

一、分析判断罪犯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首先要分析犯罪分子是怎样进入现场的。•

1、打开门锁,从房门进入。

2、采用撬破方法进入。如撬门撬锁、破坏门窗、挖洞、翻墙等。•

3、利用门、窗没关、没锁,乘虚而入。•

4、事先潜伏进屋,等夜深人静时出来作案。

•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要了解钥匙的保管情况,是否丢失过,要仔细勘察门窗上是否有破坏工具的痕迹,头一天晚上门、窗插销是否插上,门锁是否有撬坏或锯断的痕迹,痕迹是否正常等。

• 其次,要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是怎样活动的,先破坏哪个物体,后破坏哪个物体,用什么方法破坏的,是撬坏的,还是用钥匙开的,还是用钻钻的,用的是什么工具?是就地取的,还是事先带来的?作案后是从入口逃离现场的,还是从另外出口逃离现场。整个作案过程估计需要多少时间。• 案例:如1998年恒联玻璃纸公司2、58吨玻璃纸被盗案。

二、分析判断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动机

• 盗窃案件一般都是以贪财为目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同时盗窃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所以,究竟犯罪分子是否以贪财为目的,需要进行仔细分析研究。例如,犯罪分子既盗窃了钱财,又偷走了手枪,其作案的目的可能以盗窃钱财为主,顺便拿走了手枪;也可能是以盗窃手枪为主,顺手拿走了钱财,究竟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应当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和事主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

三、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情况。

• 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是确定侦查方向,开展摸底、排队的必要前提。

(一)犯罪分子的人数和他们的生理特点(性别、年龄、身高、体力等)。• 这方面的情况可以从现场的痕迹,被盗物品的数量和重量,被盗物品所处位置的高低等进行分析。•

(二)犯罪分子的职业特点

• 这方面可以从罪犯实用的工具、技能、现场遗留物,以及是否熟悉被盗物品的性能来判断。

(三)犯罪分子的个人爱好

• 这方面可以从犯罪分子选择被盗物品的种类来分析。如:盗窃烟、手提电脑等能反映罪犯的个人爱好。

(四)犯罪分子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

• 分析这个情况,对于确定侦查范围,特别重要,以下情况可考虑为内盗: •

1、从现场情况看,犯罪分子出入现场的路线,破坏门窗的部位都选择的比较恰当,被盗现金、物品选择的准确。

2、从作案手段看,犯罪分子作案经过周密的策划,例如:实用了事先配制的钥匙、或者是先拧松现场窗户插销的螺钉,调换了大门的挂锁等。•

3、从作案时间看,选择作案的具体时间比较合适,掌握了事主的作息规律。

4、现场上遗留只有本单位员工才有的个人用品。

5、犯罪分子作案利用了只有内部少数人员才知道的某些情况。例如:保险柜的密码、存放钥匙的地方等。

• 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为外盗:

1、犯罪分子在现场乱翻乱撬。撬、翻了不放财物的桌子或柜子,而存放有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地方却未撬、未翻。

2、现场上遗留有非本单位员工应有的物品或从其他单位盗得物品或工具。•

3、发案前有陌生人,前来探听、查看有关情况。

4、存放现款、单据的保险柜被搬在外面砸开,单据遍地丢弃。•

5、作案手法和本地或外地未破同类案件极其相似。

• 应当注意,在研究内盗、外盗时,除了上述一般特点外,还要注意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和某些假象,如有的内部人员作案,可能故意伪装成外盗。有的外部人员作案,也有可能事前经过踩点,作案目标和作案时间比较准确,或者在作案后故意伪装成内盗现象。

• 此外,还应当注意这样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应是内部人员作案,但实际上内部有作案嫌疑的人,经排查却无作案时间,这就考虑是否可能内外勾结作案,或者是已离开的内部人员作案。

• 如果在分析判断案情时,根据已获得的材料,尚不能肯定是内盗还是外盗时,应作几种可能的推断,齐头并进开展工作待进一步收集材料逐渐缩小侦查范围以后,再确定重点方向。

(五)犯罪分子是本地人还是流窜犯、是偶犯还是惯犯。

• 这方面可以根据罪犯的作案手段,作案留下的痕迹以及对盗窃物种类的选择来判断。如本地人作案一般是什么值钱的拿什么,而流窜作案多盗现金,便于携带的值钱物。偶犯作案一般比较简单笨拙,而惯犯作案手段狡猾等。

第三节

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 在侦查盗窃案件中,一般要根据以下条件通过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一、过去有过盗窃行为,思想品质不好,或在案发前后言行表现反常。•

二、案发时间内去向不明的。

三、了解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或在案发前,曾借故到过被盗地点或探询过被盗财物有关情况的。•

四、有类似的作案工具或鞋子的

五、熟悉被盗物品性能、用途、并急需该物品的。

六、经济困难,急需用款或案发后突然富裕、大吃大喝,还债、送礼、购买高档商品等情况不正常的。•

七、有类似被盗物品的

• 对于在摸底排队中发现的嫌疑对象要逐个审查。如果嫌疑人在某些重要环节上证明确与本案无关(如犯罪时间确有去处)或者某些重要疑点确已被否定,应及时予以排除,以逐步缩小嫌疑人范围。当嫌疑重点突出集中在某个人身上时,则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嫌疑人的各项线索,全面逐项进行核实审查。

如果排队提出的嫌疑人,经审查全部被否定,则要深入分析研究,每个嫌疑人的各种可疑线索,否定得是否有根据,是否都已经查证落实,在侦查实践中,往往因为对嫌疑人审查不落实或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轻易否定嫌疑人,从而漏掉犯罪分子。

• 任何一点不合理的因素都有可能成为破案的线索。

好了!我们用一节课的时间,探讨了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刑事案件侦破 篇3

与其他贩毒案不同的是,它以吸贩毒人员刘某为突破口,各个团伙相互独立,是一个涉及广东、四川、重庆、安徽、河南和我省烟台、临沂、淄博、济宁、滨州、德州等地的特大制贩毒网。

日租房里的同性恋吸毒圈

2014年,无业游民刘某出现在济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视线中。

这个居住在济南西北部的滨州籍男子,经常往返于济南、滨州两地,与多名涉毒前科人员联系频繁,而且在济南的下线人员众多,有重大贩毒嫌疑,市局于2月11日正式立案侦查。

没想到,几天后,第一个上线就浮出了水面。

2月23日,刘某找到了在历山北路开舞蹈培训学校的仝某,从他手中买下了一批号称是川货的冰毒。

侦查员调查发现,仝某的吸贩毒圈子主要是一个男同性恋圈子,这帮人经常在天桥区青年居易等地的日租房聚众淫乱、吸贩毒,与刘某的吸贩毒网络联系不密切,而且手里应该是有毒品,专案组决定,先把这一个同性恋的吸贩毒网络打掉。

2月25日,济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三名侦查员窝在密闭的车中,等待仝某的到来。

“他家住在七里河小区。我们派了两路人马,一路守在学校,一路守在家里,但都扑了空。从早上七点开始等,一直到晚上六点,他才出现。”济南公安局禁毒支队一支队队长杨时起告诉《齐鲁周刊》记者。

三个人一拥而上,将仝某压在了地上。此时的仝某携带冰毒约5克,尿检呈阳性,显然刚刚吸过毒。他供述今年以来其先后7次从一个叫萧某的同性恋朋友处购买冰毒约20克,而25日这一整天,他们用通讯软件“JACKD”在网上联系了几个人,在青年易居的一间日租房中,凑在一起“溜冰”。

在得知萧某几人还在日租屋后,侦查员连忙赶赴青年易居,为了怕打草惊蛇,他们让仝某谎称落东西敲门。此时已经夜里十点,开门的正是萧某,此人四十多岁,平日里以做生意为生,开门的时候还晕晕乎乎,“他们吸毒都是连贯的,不是吸一次。”

同时在屋内,还有两名大学生。“一共四个人,仝某走后,一个人也跟着离开了,又来了个从‘JACKD’上约好的,是个从泰安专门过来的大学生,一共缴获冰毒20余克。”

自此,这条上线才算摸清。2013年9月,萧某通过“JACKD”认识了四川成都的同性恋朋友“小勇”,在网上商定好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先后五次采用ATM机汇钱、快递发货的方式,以300元每克的价格从“小勇”处购买冰毒约100克、冰毒片剂麻古20粒,购买冰毒后,跟济南的同性恋朋友聚众吸食外,还贩卖给了仝某等人。

杨时起告诉记者这是个普遍现象,“这个圈子大部分人都是又吸毒又贩毒。他们喜欢凑在一起一块玩,但这东西挺贵,不会白送人,就买了自己用点,再卖给别人点。他们非常穷,贩毒、偷盗,每次只能凑个一千多块钱。”

一个月后,专案组实施收网抓捕行动,相继在抓获以刘某为首的吸贩毒嫌疑人27人,缴获冰毒30余克。

来自广东的一公斤冰毒

5月27日,历山北路某小区门口,侦查员化装成路人,在周围闲逛。他们的注意力,都放在了一个快递员身上。

这是从刘某身上发掘出的另一条线索。“吴凯是洪楼一家夜总会的少爷,偶尔跟刘某串货。在串货中,我们发现这是另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团伙。”

刘某—吴某—董某—小云(化名)—徐某,杨时起给记者划出了这样一条线。“董某是洪楼的一个老鸨,手中有许多小姐,他们是家族式的贩吸毒、卖淫团伙。他在济南有个上线,是个叫小云的年轻东北女人。”

正当专案组对小云进行监控的时候,发生了一件意外。小云的前男友王某,在吸毒过量后,拿着菜刀对她进行砍杀。小云无奈下,只得报警。这打破了专案组原本的计划,但也带来了新的转机,“她的另一个男友,徐某暴露了出来。”

徐某的出货量非常大,“货是广东来的,每次都是50克往上。”侦查过程中发现,他花了三万元从广东一个叫“康仔”的人处购买了一公斤冰毒,将要通过快递邮寄过来。专案组决定,在其取快递的时候实施抓捕行动。

这几乎是济南最热的时候,久待之后,一个男子走到了快递员身边,拿起了那份快递。侦查员立刻围捕,但遗憾的是,“徐某很狡猾,这不过是他手下的一个小弟。他当时就在旁边的楼上看着,见到我们围捕,立刻就潜逃了。”

并且,他很快在微信上发了条信息,“朋友被狗咬,近期不联系。”

“我们拿到邮件才发现,这不过是样品,真正的一公斤货物还没寄过来,于是,我们决定继续围捕。”杨时起说,“他不知道小云被抓,我们觉得他可能没意识到我们发现他贩毒了,以为是邮件出了问题,所以,我们决定让小云安安他的心。”

这时,小云给徐某发了条信息,“都躲躲,近期别联系。”

这显然让徐某放下了心,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他换了五个藏身地点,最后落脚在腊山,但一直没离开济南,而此时,广州的邮件又寄过来了。

“来了两件,一个50克,上午从广东发出,目的地是章丘。一个100克,下午从广东发出,目的地是济南。”杨时起分析,“这是在探路,不过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我们这时候已经找到了他的藏身地点,于是兵分两路进行抓捕。”

6月13日,专案组在章丘市将准备接受快件的徐某下线乔某等3人抓获,查获伪装在儿童玩具内的冰毒50克。同天上午抓获正准备接收快递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及同伙郑某,当场缴获伪装在音响内的冰毒100克。

酒店老板娘的贩毒生意

事实上,由于贩吸毒人员习惯于零包拿货,因此,往往渠道众多。“这是一个交叉的网。”而在董某背后,还有一个上线——济宁的于某。

“于某曾经也是一家夜总会的少爷,认识不少人,回老家后,就开始贩毒工作。”杨时起告诉本刊记者,“一克毒品提成一百块,七到十天来一次济南,每次带四五十克,一般都选择周六、日晚上十点到十二点中间,这时候车少、人少,我们也都下班了。”

3月26日、4月1日、4月9日,于某到济南,先后入驻将军路黄河大酒家、将军集团招待所等地,在零点高速下口、历城区海蔚广场等地,贩卖毒品给董某等人。

5月1日,于某伙同“鹏鹏”驾车到济南来给马某送100克冰毒,期间马某想拿少量的现金把这100克冰毒黑下,于某察觉后连夜离开济南,并联系济宁梁山的老板杨某,杨某驾车到平阴县将于某接回。

由此,专案组发现,于某等人主要是给济宁梁山县某宾馆老板杨某出货,毒品来源于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6月1日,专案组七人赶赴梁山县实行抓捕计划。

“这是个女老板,丈夫负责宾馆经营,她在宾馆里养了五六个小孩,包括于某在内跑腿。他们晚上出货,白天都在睡觉,下午才开始活动。我们同当地合作,蹲了两天后,抓了6个人,缴获毒品70余克。”

同一天,专案组顺着刘某—冯某—重庆贵哥的贩毒通道,在济钢宾馆院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鲁某、冯某等四人抓获,当场缴获冰毒70余克。

6月4日,禁毒支队一大队刘召生副大队长和历下分局刑警大队李刚大队长一行5人迅速到重庆开展抓捕工作,在重庆市潼南县某居民楼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等,打掉一制毒窝点,缴获成品冰毒100余克,半成品及制毒工具一宗。

时至今日,“2·11”特大制贩毒案,共计抓获吸贩毒人员170余名,缴获毒品一公斤。杨时起坦言,“这可以算是济南目前为止破获的最大一起吸贩毒案了。”

■延伸阅读

山东省毒品安全报告

隐性吸毒人数近20万人

据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介绍,2000年之前,我省吸毒人员数量一直处于极其缓慢的增长状态。1986年1月1日,青岛登记了第一例吸食海洛因人员,即便到了1996年,全省登记吸毒人员仅有34人。2000年,我省登记吸毒人员总数为499人,此后数字突然攀升,甚至出现成倍增长。2002年,我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为2623人;2005年,我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为5156人;2006年,我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为9123人;2008年,我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为18122人;2011年,我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为27218人;到今年6月26日,我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51260人。

按照联合国在全世界对吸毒人员统计的一般规律和原则,一般认为1个被发现的吸毒者周围有4—6个隐性吸毒者,也就是没有被发现的吸毒者。按照我省的测算比例得出的结果,实际隐性吸毒者有近20万人。

超半数冰毒来自广东

2013年,山东共查获冰毒(含片剂、粉末、液态)260余公斤,由外地流入173.17公斤,占查获总量的66.60%。其中,由广东流入137.76公斤,占查获总量的52.98%。

随着毒情的发展,山东的毒品由广东等来源地直接进入消费地的情况明显增多,部分县区毒品不经大中城市中转,直接进入消费地,且单案数量大。

吸毒者由26-45岁向18-35岁转化

“近年来,山东冰毒吸食人群逐步扩大,年龄由26岁—45岁逐步向18岁—35岁转化。”省禁毒总队负责人解释称,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的人手中掌握财富,由于对毒品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沾染毒品。

在去年查获登记的13600余人次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8178人,占59.96%。

刑事案件侦破 篇4

一、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一) 痕迹检验技术概述

痕迹检验是协助侦查人员侦破刑事案件的有力手段, 刑事技术人员通过痕迹检验技术来发现、提取、检验案犯遗留在案发现场的痕迹, 以便案件迅速侦破。但是就目前而言, 相关部门对痕迹检验技术没有给予高度重视, 也没有充分认识到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现实意义, 在日常的案件侦破过程中, 只是通过痕迹检验技术完成表面的浅显工作, 不能将完善的技术理论和检验方式应用到案件侦破中。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应用痕迹检验技术, 可以为确定作案人员的个体特征提供帮助, 如果案件侦破人员不能充分认识痕迹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就会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二) 痕迹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 痕迹检验技术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在促进刑事案件的侦破以及提高侦破效率方面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为我国刑事案件侦破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侦查人员通过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更迅速的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人员在作案的过程中, 往往会由于过于仓促而将自身携带的物质或纤维等遗留在犯罪现场, 有的也会将现场某些东西带走, 利用痕迹检验技术便可以将犯罪现场更好的还原, 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此外, 将痕迹检验技术应用到刑事案件的侦破中, 可以优化侦查方式, 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传统的口供录取侦破方式, 有时会严重侵犯到犯罪人员的人权, 甚至有些侦查人员会实行逼供的方式, 导致很多问题出现。如果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应用痕迹检验技术, 可以为案件提供更多可靠的证据, 从而提高了案件的侦破质量和效率。

二、指纹检验

在刑侦工作中, 指纹检验也经常被用到,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指纹检验具有的特点。

(一) 指纹检验具有唯一性

众所周知,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 同样, 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人与人之间指纹没有完全相同的, 这就使得指纹检验具有唯一性。只要采集到指纹, 并将指纹拿到指纹库进行对比, 如果采集到的指纹与指纹库中的某个指纹相吻合, 那么就可以基本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 指纹检验具有很强的唯一性, 且准确性最高。

(二) 指纹检验简便快捷

痕迹检验包括很多内容, 但指纹检验确是其中最为简便快捷的。指纹检验首先需要将残留的指纹通过物理或化学手段进行采集, 然后将显现的指纹与指纹库做比对, 如果显现的指纹与指纹库中某一个指纹相吻合, 那么基本上也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 指纹检验既简便又快捷。

(三) 指纹具有永久性

指纹具有永久性是指人的指纹一旦生成就永远不会改变。它的位置、形态、类型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所改变。因此, 指纹检验的永久性能够协助侦查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锁定犯罪嫌疑人。

三、足迹检验

足迹检验指的是刑事技术人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现场遗留的足印痕记进行提取检验, 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案件的特征分析, 我们发现足迹检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通过足迹检验能够反映出作案嫌疑人的身体特征

刑事案件在侦破的过程中, 通过对现场遗留足迹的大小、深浅进行分析, 就能够判断出犯罪嫌疑人身体的高矮与胖瘦, 与此同时, 通过足迹还能够进一步推理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别以及职业等。另外, 在进行足迹检验的过程中, 通过分析足迹的方向, 对当时案发情况的推理提供帮助。例如:一个案发现场, 被害人的头部正面向上, 且头部朝东, 但根据足迹检验我们发现, 足迹痕迹的脚尖部分是面向西的, 由此可以推断出, 作案人员在案发当时是从背后对受害人进行的偷袭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是将受害人从其它地方拖到此处的。此外, 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还可以帮助案件定性, 从而使案件快速侦破。

(二) 足迹检验具有长久性和稳定性

足迹检验的长久性体现在足迹能够保留长时间的气味, 且足迹上所遗留的气味也是最浓的。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 刑侦人员可以调动警犬, 利用警犬灵敏的嗅觉, 对案犯进行追踪。而足迹具有稳定性是由于足迹是印在地上的, 在短时间内足迹不会消失, 那么结合脚印的痕迹来判断其方向, 从而推断出案犯来的方向或去的方向。

(三) 足迹检验具有完整性

足迹检验具有完整性是因为通常情况下, 人走路是需要全脚着地的, 在作案的过程中案犯不可能踮起脚尖作案, 因此, 一般情况下, 从案发现场采集到的足迹都是完整的。分析比对足迹的特征, 便能够推断出案犯的一些特征, 进而为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 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 足迹检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日常案件侦破过程中, 应该不断总结足迹检验的实践经验, 为以后案件的侦破提供更多的帮助。

四、毛发检验

毛发包括头发、眉毛、睫毛、胡须等, 它是人体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进行毛发检验的过程中,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采集到的毛发是哪部分的毛发, 然后再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毛发进行检验, 从而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一) 性别鉴定

毛发是鉴定犯罪嫌疑人性别的有效手段。男性的毛发和女性的毛发相比有很大区别, 通常情况下, 男性的毛发既粗又硬, 而女性的毛发相对比较细软。但是就睫毛而言, 女性却比男性要粗硬一些。另外, 男性和女性毛发中化学物质的含量是不同的, 通过这点也可以对性别进行鉴定。其中, 检验毛发跟部的性染色体是判定案犯性别最直接的手段。

(二) 年龄鉴定

随着人体的增长, 人头毛发化学物质的含量也会发生改变, 但是相同年龄段的人具有基本相同的毛发特征。处于生长期的少年, 如果年龄段不同, 那么他们毛发的粗细程度以及色素的含量也会有所不同, 由此呈现出来的结构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 通过一些物理或化学手段对毛发进行鉴定, 可以有效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三) 血型鉴定

在人体的毛发中是有血型物质存在的, 因此, 结合混合凝集实验或者热解离实验可以对案犯的血型进行测定, 从而为公安执法人员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

五、总结

综上所述, 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也是公安侦查人员最常用的技术手段。侦查人员在进行案件侦破的过程中, 结合案件情况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 案件的性质、案发的时间以及作案嫌疑人的特征等都能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确定, 通过对现场遗留的线索对案件进行分析, 从而更快的侦破案件。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人们对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痕迹检验技术作为首当其冲的侦破手段, 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希望能够为相关痕迹检验技术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痕迹检验技术,刑事案件侦破,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杨广东, 王永泉.浅析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风, 2016 (11) :108-108.

[2]欧罗.浅谈如何利用痕迹检验技术提高刑侦证据质量[J].科技展望, 2015 (7) :120-120.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篇5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烟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销售假烟的案件,只要从中追溯根源,重点挖掘一下,每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一个制假、销假的网络。从我们侦破的几个网络案得到一些认识,要提高侦查假烟网络案

件水平,有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值得探讨。

一、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活动规律。要严厉打击销售假烟网络,就必须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掌握其活动规律。

1、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销售假烟网络是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生产、运输、仓储、分销、零售两个以上环节共同实施销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销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

2、要掌握销售假烟网络活动规律。

(1)生产水平:按需生产加工、按质论价。生产加工者都按经销者需要什么品种烟来进行加工,价格按不同品种甚至每个品种不同的质量来定价.

(2)订货形式:电话订货、网上订货等。

(3)送货方式:货运零担、托运站、客车夹带、邮寄、航空运输等方式。

(4)联络方式:定时、定点联络,遥控指挥,手机号码一次性使用或专门准备联系业务号码,使用假名或绰号,借用他人名义在银行开户。

(5)交货时间:一般选择在深夜或凌晨、节假日。

(6)交货地点:较多是选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城郊结合部、开发区等,便于卸货后迅速撤离。

(7)交货方式:一般都是卖方送货上门,接货方大多是以机动车快速搬运,转移迅速;有时货运站交接,由马仔或雇请人力车夫提货,货主不轻易露面,一有风吹草动就弃货而去。

(8)仓储方式:分零库存和多库存放。零库存的情况较少,较多是多库存放,大的案件一查都有六、七个窝点。

(9)货款结算方式:一种是预订卷烟后,就先预付部分货款,交货后一次性现金结(来源:好范文 http:///)清。另一种是通过银行或邮政储蓄的信用卡、账号(存)汇结算,大的分销商一般有不同银行的多张信用卡或账号,有的卡、号对多个下家结算货款,有的卡号只对个别下家结算货款,也有先销后结算的情况。而且经常更换信用卡账号。

(10)有的运输卷烟会使用特种车辆如邮政车等。

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l、“三流清楚”是指人流、物流、资金流要清楚。首先是“人流”清楚。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一般情况下,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货的源头;一头是下家,是网络。是运输的,要查清谁是上家即供货人,谁是下家接货人;是接货人的,要查清谁是货主;是货主的,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是经销商的,就要查清整个销售活动。总之,在整个销售假烟网络案中,每个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销售假烟的网络。其次是“物流”要清楚。物流是指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力就准确。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向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送往几个省或同个省的几个地区,并且有好几个收货人,因此我们在卸货清点时,要会同烟草部门针对车上装货的特点、一些标记来清点,以便能查实其他货主和接货人等情况。第三是“资金”流清楚。资金流是指侦办涉嫌制假销假网络案的重要证据。通过调查资金运作、去向情况,一是可以查实犯罪嫌疑人相互间的支付货款的方式方法,是通过银行汇款还是直接现金交易的违法证据;二是可以更好地查清整个网络案参与人员及涉案的程度;三是时间、金额、对象准确,证据可信度高。在调查资金去向时,要及时搜查掌握嫌疑人使用各种账号,同时要关注调查对象,根据我们侦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嫌疑人往往会利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甚至朋友的名义到银行开户,并且一个人往往有好几个不同银行或邮政储蓄的账号供分销商汇款结算货款。

2、“三度到位”指的是长度、广度、深度要到位。长度是指网络案件中涉及的环节很多,较为理想网络案能从生产——仓储——运输——分销——零售等诸多环节中,至少查清三个以上环节。广度是指该网络案涉案人员要有一定的数量,涉案地区要有一定的广度。深度是指涉案的金额和案件的质量、社会影响等。一个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可能其营销网

络庞大;有的涉案金额大却没有查出网络,这仅仅又是查了一个大案而已。案件的质量还在于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案件涉及管辖外地区,在深查上尽可能将比较详细的案件信息及时提供给对方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这样可以起到串并案的作用,有利于各地一起协作打击网络化制假销假网络。

三、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组织领导,及时与烟草部门做

刑事案件侦破 篇6

关键词特殊痕迹;案件;探讨

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0202-01

1问题的提出

案件一:2009年1月14日9时接警称:“某市郊公路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路边,轿车被砸烂,请求勘查现场。”经勘查,现场位于某村通往许家洞公路旁,东面分别是京珠高速、通往桥口方向省道1813线,北面为锁石桥村赵家树组山林,西面通往许家洞公路,南面为锁石桥村一组山林。小轿车停在公路南侧路边,车头朝东南方,车尾朝西北方,车右侧为垃圾场,车前挡风玻璃两处被砸,玻璃散落四周,车后挡风玻璃有两处刀痕及两圆形状损坏,两条刀痕轿车挡风玻璃由上向下长度依次为29、33厘米,车后盖箱有四条放射状刀痕,四条刀痕由车身左侧向右长度依次为28、27、25、23厘米。车右侧副驾驶楼玻璃被砸,右侧后车门玻璃破碎,车后座有15*15厘米左右砖头及石块各一。车内遗有“锦程小区道路、球场、绿化及附属工程结算书”及“耒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期支付证书”文件两本,后支付证书注有“工程款年前暂按50万支付,剩余部分待春节后再议”字样。车头右侧前方距车7米左右的垃圾土堆中发现断柄50厘米长,10厘米宽砍刀一把,距砍刀右侧平行2米处发现与该砍刀配套吻合的刀柄。办案民警根据勘查初步分析是一起有预谋的拦车抢劫案。

案件二:2009年6月某晚,某公司财会室被盗。经勘查,该财会室位于二楼一单间,嫌疑人戴手套作案,室内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唯一窗户打开,为窗进窗出,窗户为开闭两扇插销式玻璃窗户,两扇窗户咬合处分别发现多处螺丝刀撬压痕迹,面向室内左扇咬合处内侧上中下部各有一处较浅的撬压痕迹,面向室内右扇咬合处内侧上中下部有十余处较深的撬压痕迹。窗户室外搭建石棉瓦与该栋二楼相连接,石棉瓦上发现新鲜残缺穿鞋足迹(特征不明显),沿石棉瓦顺足迹追踪,至与另一厂厂房连接处消失,该厂为封闭式厂房,养有一条狼狗,经调查,案发期间未听到犬吠,平常该狗遇生人或异响反映敏捷。

2案件分析

案件一分析:1)现场车停放位置与现场周围环境,不利于拦路抢劫案的发生;2)车内停车状态表明,车子自动挡,停车挡位在P位且拉了手刹,车大灯、空调处于正常关闭状态(因为据调查,案发时间约在凌晨2-4时,当时气温很低),如果是拦车抢劫,司机不可能如此冷静的把车灯、空调关闭,挡位挂到“P”位且拉手刹;3)现场车辆被破坏痕迹显示带有报复、仇恨性。通过运用特殊形式痕迹再分析:既然不是拦路抢劫,则车上肯定有三个人以上,当时驾车的司机肯定是施暴方。后来,受害者到派出所说明事情真相证实了利用特殊形式痕迹分析的结果,是因为欠款纠纷挟持他到现场谈判,谈不拢把他的车咂了,人绑走了。

案件二分析:该案若从常规的痕迹物证下手,唯一可用的是撬压痕迹,然而现场没有找到作案工具,无法比对,不能够以物找人。怎么办?如何运用所获现场信息侦破此案?该案一般技术员是很难发现或运用特殊形式痕迹侦破案件的,因为技术员往往深陷痕迹鉴定这一定向思维“无法自拔”。其实,常规痕迹相互之间的关系所表现的“特殊形式痕迹”,也是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的。该案中,“面向室内左扇咬合处内侧上中下部各有一处较浅的撬压痕迹,面向室内右扇咬合处内侧上中下部有十余处较深的撬压痕迹”信息可通过逻辑推理表明,一边撬压痕迹很深且很多,另一边痕迹很浅且只有三个撬压痕,这说明案犯是先用左手撬了很长时间没有撬开,后来改用右手一下子就撬开了,通过运用特殊形式痕迹分析,该案犯是一个左撇子。同时,通过追踪、现场特殊环境及调查信息表明:“案犯是该厂的,且是左撇子”,很容易就锁定了对象,侦破了该案。

3两起利用特殊形式痕迹侦破案件总结

痕迹目前一般泛指一切事物运动遗留下来的印象和形象,印象即无形的:光、声、颜色等;形象即有形的:手印、足迹等;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物质属性,载体属性,反映性。我们研究的痕迹专指犯罪行为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象和形象,它包括广义的犯罪痕迹和狭义的犯罪痕迹。广义犯罪痕迹是指作案人作案行为引起的一切变化而形成的印象、迹象,它既包括活动所留下来的形象,即记忆方面的痕迹,还包括活动留下来的某种迹象,也包括现场上物质的增减、位置的移动、结构的破坏等各种变化迹象,也就是包括宏观痕迹、微观痕迹、潜在痕迹和感觉痕迹等各类痕迹。狭义犯罪嫌疑人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使造痕体与承痕体发生接触作用或分离作用在相互作用的部位遗留下的形态或反映。狭义犯罪痕迹的研究,可用来解决同一认定的问题。

“广义犯罪痕迹”中“狭义犯罪痕迹”以外的那部分痕迹我们暂将其称之为特殊形式痕跡。特殊形式痕迹包括广泛,使用方法有不同角度,在使用时要善于逻辑推理、善于挖掘痕迹信息背后的信息等等,综合运用为侦查破案服务。对特殊形式痕迹要科学分析、客观推断,“加工”时,整合、分析、研判的过程要大胆假设、大胆推理去寻求那些潜在犯罪信息,又要符合现场提取的信息的客观事实,符合逻辑,不能脱离实际情况随意假设想象,分析提出的任何线索都要有犯罪信息支撑。因此,首先要对犯罪信息的真伪进行甄别,如现场提取的指印、足迹要确定是否与犯罪行为相关;其次对于甄别后的犯罪信息,要善于用逆向思维分析,由信息分析犯罪行为,再分析犯罪人的心理或人身特点;要善于提问,设想案犯作案时的状况及动作,为什么现场留下这种痕迹物证?为什么现场会呈现这种状态?围绕问题去寻找答案。对于特殊形式痕迹的运用,我们要树立广义犯罪痕迹意识,在现场,我们不仅要重视常规典型痕迹的寻找和利用,同时也要注意特殊形式痕迹的运用。要善于寻找、发掘特殊形式痕迹。在发掘时,也要注意对常规痕迹及其它犯罪信息背后的潜在特殊形式痕迹进行挖掘。对于发掘出来的特殊形式痕迹,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用于我们的侦查工作,要学会选择,从中找到有价值的特殊形式痕迹,结合现场常规痕迹及其它犯罪信息,综合分析,合理推断,为我所用,这是运用特殊形式痕迹的精髓。

参考文献

[1]刘文.刑事科学技术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涂水成.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杜清泉,邹荣合,孔春晓.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刘玖宏,李族辉.浅谈现场潜在犯罪信息在命案侦破中的应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7-18.

作者简介:

谢滨键(1976-),男,湖南桂阳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刑事技术系,讲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及教学。

李惠佳(1966-),男,广西玉林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一起放火案件快速侦破工作的讨论 篇7

2008年12月10日0时31分, 安徽省五河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 县城的金贸园市场内一个门面房发生火灾。消防大队迅速调集官兵前往现场进行扑救, 大火于0时42分被彻底扑灭。火灾的过火面积虽然只有15 m2 (该门面南北宽3 m, 东西长5 m) , 却造成3人死亡, 属于较大火灾事故。死者系袁某、冯某夫妇及其6个月大的女儿。

袁某夫妇于2007年11月从重庆市来五河县做生意, 主要经营面条加工及手工挂面。该市场内的东侧门面房均为两层砖混结构, 一层是经营的门面房, 二层用于住宿。两层之间用楼板分隔, 二层由单独的室外楼梯进入。火灾前袁某的父亲从重庆来五河县住在二层房间, 袁某一家3口临时住在一层门面房中搭建的木阁楼内。由于火灾发生在深夜, 唯一的外窗被铁栏杆和砖墙封堵, 卷闸门又未能及时开启, 一家3口均未能逃生。

2火灾调查情况

2.1火灾现场环境勘验

起火地点位于市场内东侧7号门面房。门面的东墙有一窗户, 距地面高度2.3 m。窗户有3扇木框玻璃窗, 北侧是单扇, 南侧是双扇。窗户南北宽为1.5 m, 上下高度1 m。窗外砖封堵墙高度为0.5 m (造成火灾中被困人员无法跳窗逃生) , 由单块粘土砖平放封堵。东墙窗户外侧上沿有两股电缆、电线。其中, 双股铜芯护套线从室内引出, 绝缘层脱落, 铜芯线未烧断, 该电线靠东墙外窗南侧边沿。位于窗户上沿的另一股麻花线被烧断。窗户外墙下地面有玻璃碎片和烧炭化的木窗框残块。窗户上玻璃完全破碎坠落, 木质窗框炭化, 铁质的窗栏杆完好。窗台有碎玻璃片和炭化后的窗框残留木块。南侧窗棂由7根竖向圆钢和2根横向圆钢构成, 北侧单扇窗棂由3根竖向圆钢和2根横向圆钢构成。窗台上残留的玻璃碎片为受热炸裂和敲击形成的碎片。

起火门面的卷帘门有被撬痕迹, 卷帘门北侧底部有不规则洞口, 断口截面有熔融痕迹。铁门框的边沿凹槽残留在墙壁上, 地面残存卷帘门底部, 金属钥匙从卷帘门内侧中间底部插在钥匙孔中, 保存完好。门前上部天花板烟熏严重, 墙面涂料层有脱落痕迹, 水泥层部分裸露。

2.2 初步勘验和专项勘验情况

起火的门面店为面条加工作坊。门店内靠东墙堆放有20余袋面粉, 位于东窗内侧下部。面堆上方的墙壁残留一根炭化的木条, 木条固定于东墙上。靠南墙距卷帘门1 m处有一台面条加工机。靠北墙自卷帘门向东3 m, 向南1 m范围内为面条和面粉过火后残留部分的堆垛。靠近卷帘门, 距南墙1 m有一辆过火后摩托车残体, 车头朝东, 车尾朝西放置。摩托车的铝质车轮圈变形, 轮胎烧化, 车轮圈北侧比南侧烧损严重, 车体油漆完全脱落, 烧损程度北侧重于南侧。东墙处面垛南侧有1台和面机, 北侧墙角有一瓷水池, 距地面高1 m。

在卷帘门右上角引入户内一条380 V动力电线。南墙上距卷帘门0.5 m, 距地1.6 m处有一电气开关。查看市场配电室内的配电箱, 发现起火门面的开关处于跳闸状态。门店内电气开关处于开启状态 (处于“ON”档一侧) 。门店内东墙窗户北侧窗沿引入两股铜芯护套线, 绝缘层脱落, 铜芯裸露。二层住宿房间7号东窗户南侧下沿有一股护套线从户外引入 (由一楼东窗内引出至二层7号东窗户处分成两股线, 一股引入二层7号房间窗户内, 另一股引下窗外) 东窗下, 紧贴东墙和南、北墙有隔层床铺燃烧后残留的三根炭化的木条, 距地面高2.1 m, 东西宽1.2 m, 南北长3 m。东北墙角水泥抹灰块位于地面的堆积物底层。

北墙一侧的面条堆垛底部靠近卷帘门处有浓重燃油味。摩托车头北侧相邻处有一床叠裹起的棉被 (人员从木阁楼下来时携带, 挡火用) , 棉被表面炭化, 棉被上有从屋顶脱落的水泥层碎片, 下部有烟痕。棉被距水泥墙1.5 m。和面机上有从隔层坠落的木条和木面板残体, 表面炭化, 上部炭化比下部严重。门店内东墙处距地面2.1 m处有一炭化木条, 横在面粉堆垛和南墙木条上。该木条表面炭化, 靠近北墙处折断, 北侧低于南侧。门店内天花板水泥抹灰层脱落, 靠近卷帘门上部天花板和东墙窗户上部烟熏痕迹较重。天花板处吊扇的金属扇叶烧熔变形, 呈下垂状。

东墙面粉堆垛底部西侧衣服下有烧残的人民币纸币。北墙距地面高2.1 m处有两块固定于墙面的角铁。距北墙0.8 m、东墙1 m处发现一根插座内部铜片, 东墙0.75 m、北墙0.85 m处发现第二根插座内部铜片。清理此范围内铁渣, 在底层发现1只圆形铁质蚊香底盘, 内有锯齿状支架。在距东墙0.8 m、北墙0.6 m底层地面处发现电线插座底板1只, 黑色塑料底板大部分熔融结块。在插座底板残体西北侧相邻处有1只螺纹灯头, 灯头边沿变形且无灯泡玻片残留。靠北墙处有一只塑料桶残体, 地面有桶体残留痕迹。东北墙角处有一股裸露铜导线, 粘连在燃烧残留物上。

和面机东侧墙角1 m×1 m范围内的地面上有天花板坠落的水泥浆碎块, 碎块下发现一叠10元面值纸币, 纸币大部分完好。邻近纸币的墙角有一捆塑料袋, 表层炭化。南墙上距离东墙1 m处的插座北侧0.1 m地面发现有散落铜丝, 铜丝熔断, 有过火痕迹。

北墙面粉、面条堆垛过火, 表面炭化。中层面粉完好, 堆垛底部有大量坠落的水泥砂浆碎块和炭化的木板碎块和一个过火后变形的铁质框架。支架的4只角铁立柱均向支架中心方向弯曲。支架上部焊接的角铁方形框脱落。支架的方形底框靠近南侧横放一块承重木板条, 该木板条未过火。面粉垛东侧有大量面条炭化灰, 表面有塌落的面粉包。北墙墙根处烧毁严重。对比清除面粉面条堆后的地面燃烧痕迹, 北墙根处重于北墙外侧。

卷帘门南侧底部插入一根0.3 m木条, 表面过火炭化, 卷帘门旁摩托车放置处地面有油料低位燃烧痕迹。

2.3 火灾原因认定和处理情况

勘验和调查访问工作从10日上午开始, 至11日下午结束, 共做询问笔录17份。在勘验过程中, 在店面北侧卷帘与地面处提取残留物以及电气线路等物证。现场物证经封样后, 于12日上午送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经过检测并出具报告, 送检的电气线路为二次短路熔痕, 残留物中检测出汽油成分。

该起火灾的起火点为卷帘门北侧, 沿着北墙向东的2 m范围内。勘验过程中, 在该区域内无起火源, 低位燃烧痕迹明显, 有外来的助燃剂助燃迹象。因此, 调查组认定火灾原因为放火案件, 并向刑侦部门办理了案件移交手续。12月20日, 犯罪嫌疑人被当地刑警抓获, 并交代了其因生意上的竞争产生矛盾, 实施放火的犯罪事实。

3 调查工作中的几点经验和体会

这起放火案件从发生到侦破只用了不到10 d的时间。其中, 消防部门内部进行的调查工作仅用了不到3 d的时间。调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1) 保护现场, 掌握原始物证。现场在火灾扑救后, 以及勘验和无人在场等过程中, 均做了保护工作, 为重要物证的提取提供了保证, 并顺利地移交给公安刑侦部门。如果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任由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会造成重要物证遗失或现场破坏等严重后果。

(2) 迅速行动, 人员分工明确。参加调查的人员分为现场勘验组、访问组等工作组, 立即开展工作。总队接到报告后, 也立即派出调查指导组到场参与调查工作。

(3) 勘验过程细致深入, 收集物证全面。由于现场的面粉遇水后流淌并粘连, 电线等物证被包围。在勘验现场的同时, 通过对具体位置处的面粉逐一进行标记, 再拿到室外有水的地方, 安排人员进行淘洗, 收集到了多根被烧断的多股铜芯电线。在发现可能含有汽油的固体残渣后, 认真提取, 立即用玻璃瓶进行密封, 防止挥发。同时, 在现场勘验中, 没有发现电热毯、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通过复原勘查法对铝合金卷帘门进行拼接, 发现其左下角 (北侧底部) 烧损和缺失严重。

(4) 排除其他因素, 推翻各种疑问。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 位于警戒线外的围观群众议论纷纷, 安徽省电视台《第一时间》等新闻媒体也到场进行报道。调查人员面对各种议论, 排除干扰, 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 排除了使用电气线路故障、使用电热器具、吸烟、自焚等多种火灾因素。特别是对在木阁楼下部发现的电子秤, 通过仔细勘验, 彻底排除了其着火的可能。

(5) 注重模拟实验。利用现场测试等手段, 准确认定起火源和起火物。火灾现场靠近卷帘门处有一部摩托车, 油箱内的油已被烧干。经测量, 油箱的容积在3 L左右。火灾之前, 油箱中到底有多少汽油无法确定, 火灾中油是否会滴落到地面并流淌, 这些问题都是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干扰。

勘验组从县交警大队找来品牌相同的摩托车, 加满汽油后从外部点燃。在大约30 min的燃烧过程中, 汽油缓慢挥发, 助长火势, 并未出现油箱爆裂、喷溅及在地面流淌等现象。同时, 勘验组还在现场停放摩托车的位置, 用瓶子缓慢倒水做实验, 水向西部地势较低的卷帘门处流淌, 并直接流出卷帘门外。

在勘验中发现, 卷帘门西北部的角落的泥土渣中有汽油味 (后经鉴定为汽油) 。此处地势高, 摩托车在火灾中即使发生汽油泄漏, 也不可能流到此处。在此处用瓶子缓慢倒水实验, 水向店内沿着北墙的墙边向东流淌, 能流到东部1.85 m处水泥地面上出现的烧坑处。此处有明显的低位燃烧痕迹, 放置的面条和案板烧损严重, 且无电气线路等火源。因此, 初步判定汽油为引火物, 火源应为外来火源。

(6) 技术鉴定及时, 移交工作迅速。消防人员在不到3 d的时间内完成了现场勘验、访问、物证鉴定等工作。特别是对可能存在汽油的物质提取后, 迅速送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勘验组在11日中午提取到了可疑物证, 立即与公安部消防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联系, 并安排支队防火处和大队办案人员于当晚乘车, 在12日上午进行了技术鉴定, 很快得到了含有汽油成分的鉴定结果。由于证据充足, 才能及时向刑侦部门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汽油的挥发性很强, 调查人员在火灾现场勘验时就要争分夺秒, 尽快发现、提取和鉴定。如果耽误了时间, 就不容易鉴定出来。

(7) 以调查为主线, 后勤保障有力。在调查过程中, 县消防大队从车辆到装备、人员联络到生活保障都积极主动做好安排。勘验和调查访问两项工作同时进行, 调查人员每天就餐的时间都用来讨论交流相关情况, 没有耽误任何时间, 工作效率高。现场勘验穿的胶靴沾有面团, 每次都进行更换、清洗, 确保了在短时间能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 发挥技术优势, 重视各类调查仪器的使用。现场勘验中, 调查人员熟练地使用特斯拉计测量剩磁、回弹仪测量水泥地面和墙面的硬度、炭化测量仪测量木材燃烧程度等, 及时记录相关数据, 确保现场勘验工作的高效。

(9) 消防和刑侦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部在2009年6月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 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对确定火灾性质、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侦破刑事案件、提高工作效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的消防、刑侦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火灾调查中的经验, 开展业务交流与培训, 及时沟通, 确保放火案件能够顺利地移交和侦破。

参考文献

[1]连长华, 姚雷鸣.浅析放火嫌疑案件的火灾调查与刑事侦查[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7, 26 (6) :704-706.

[2]王大桥, 钟新材.浅谈技术鉴定与理论分析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C].2002年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2.

[3]向必瑞.浅谈“剩磁检测法”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C].2002年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2.

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应用 篇8

1 指纹痕迹检验的原理

1.1 指纹的唯一性和稳定性

指纹与遗传基因有关,研究表明,指纹的特殊95%由基因遗传,其余5%与后天生活环境有关。目前现实中尚未发现有两个不同的人拥有相同的指纹,所以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这种指纹的唯一性,使指纹成为每个人独有的标记,这也是指纹痕迹检验存在的基础。同时,胎儿在母体内发育三至四个月时指纹就已经形成,后期稍有改变,14岁左右时已经定型,指纹定型以后只要不破坏真皮组织,指纹就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指纹的唯一性和稳定性是经过长期实验确认的,这个特性也就使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成为基础,并发挥着重要意义。

1.2 指纹检验的原理

人的手掌的表皮上基本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往外分泌汗液,这就使人的手指或者手掌与其他物体进行直接接触时,人手上的充满了尿素、蛋白质无机盐等物质,汗液就会留在被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果汗液再在自然界中吸附一些空气中夹杂的微尘和颗粒,就会在被接触的物体表面形成一定痕迹,这个痕迹纹路和人的指纹是相同的。如果吸附微尘和颗粒比较多,指纹在物体上留下的印迹肉眼就可以观察到;如果用肉眼无法观察,就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物理方法进行检验或者通过化学方法让其现行。

因为不管是物理检验还是化学现行,其基础在于汗液本身,所以理论认为,只要光裸的手指或者手掌在犯罪现场触碰物体,就必然会在现场留下相应的指纹。刑侦人员通过对现场的指纹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解到非常多的信息。比如指纹种类多少可以确定到现场的人数,根据指纹特征确定个人特点。

1.3 指纹识别

指纹采集后进行检验或者现行后,就可以运用指纹识别系统对指纹进行识。现有的指纹识别系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验证方式。就是将采集到的指纹通过指纹识别系统与已经入库的指纹相对比,从而查看是否与已经采集到的指纹信息相同,从而得出结论。二是辨别方式。就是当在犯罪现场采集到的指纹信息不完整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与已经采集到的指纹信息进行辨别,确定一个范围,再通过其他手段对这个范围进行排查。

2 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作用

由于指纹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使指纹具有了高度识别性,这决定了每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这也使得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可以通过指纹的痕迹检验技术,确定相关人员身份,并为案件告破提供关键性证据。

2.1 臻别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

由于指纹具有唯一性和独特性,也就实现了指纹信息与人的一一对应,保证了指纹信息可以成为确定犯罪嫌疑身份的依据。在案件侦破中,只要将犯罪现场采集到的指纹信息输入指纹信息数据库,与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利用指纹的唯一性与独特性,就有可能实现指纹信息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身份特征的确定。这个前题就是要建立比较完备的指纹信息系统。

2.2 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证据

指纹检验能够直接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证据。在许多案件的侦查与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往往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不配合或者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承认的情况。但只要将在犯罪现场提取到的指纹痕迹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进行比对确定,就可以直接作为确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指纹痕迹检验不仅可以为案件的侦查提供关键性的提示信息,而且可以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提供有力的关键证据。

3 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的基本技能

在案件的侦破中,发现指纹痕迹或者将指纹痕迹显现出来之后,就需要对指纹痕迹进行固定和提取,在实际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固定和提取方法。

3.1 拍照

利用相机对发现或显现的指纹痕迹拍摄照片。由于这种方法能够将指纹痕迹最原始的状态反映出来,且指纹的保存完整、原始,所以这种方法成为指纹痕迹固定、提取手印痕迹的首选方法。

3.2 提取有指纹痕迹的原物件

主要指对犯罪现场留下来物件进行研究后,对确信有指纹痕迹的物件进行提取,进而对其上面指纹痕迹进行固定和提取。

3.3 胶带粘取指纹

胶带粘取指纹通常用在已经利用粉末和熏染法做了手印显现之后对指纹痕迹的固定、提取。这种方法一定要做好清楚的标记。

3.4 静电复印方式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指纹痕迹印在灰尘上的,难以直接进行提取,这时就可以通过静电复印方式对指纹痕迹进行显现。利用这种方式必须在提取手印之后进行拍照固定,有时出可以通过覆盖的方式,对留在灰尘上指纹痕迹长期保存。

3.5 碘熏法

加热固体碘形成碘蒸气,用蒸气熏烤疑似有指纹痕迹的纸张。如果有指纹,就会把指纹痕迹显现出来。

3.6 宁海得林法

宁海得林法是指用茚三酮与汗液中的氨基酸发生反应,从而形成有色的指纹痕迹。

3.7 光学手段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一些不易检出或者是指纹痕迹比较陈旧的时候。还有就是上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曾经对留在物体上的汗液进行了处理,这时通常采用光学手段进行显现。

3.8 真空镀膜显手印方法

这种方法是指在真空条件下,通过在有指纹痕迹的物体上镀上单层或者多层金属、介质薄膜等,从而使指纹痕迹清楚地显现出来。

3.9 指纹痕迹反差增强技术

对于一些通过显现技术显现出来的白色指纹痕迹,如果颜色太浅,在固定方面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加入微量碘、通过粉末染色,使用生物染色、荧光染色剂等方式使指纹痕迹的反差增强,从而更加清晰地固定指纹痕迹。

4 指纹刑侦技术的创新

4.1 提高指纹痕迹显现技术

随着社会地发展,高智商犯罪越来越多,他们的犯罪手段更加隐秘,现场指纹痕迹信息将会更难发现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下,对指纹痕迹显现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对原有的显现技术进行提升,并结合实际进行创新,以便更加科学地捕捉到犯罪现场指纹痕迹,为案件侦查提供依据。

4.2 指纹痕迹检验技术与计算机技术融合

指纹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只有将将指纹痕检验技术与发达的计算机技术相融合,才能使指纹痕迹检验技术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撑下,不断创新发展。

4.3 发展自动化和更稳定的指纹识别系统

通过创新性思维,运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更加科学有效的指对比和纹识别系统,提高指纹痕迹检验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摘要:指纹是每个人身上都具有,但却独一无二的特殊纹路。正因为指纹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使指纹成为区别人个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指纹特殊性而形成的指纹痕迹检验也就成为案件侦破中取证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正是由于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的特殊作用,也有人把指纹痕迹称为“证据之首”。了解指纹痕迹检验的原理和作用,以及目前指纹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于发挥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和推广提高这一技术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介绍指纹痕迹检验的原理、作用和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的基本技能基础上,就指纹刑侦技术的创新进行探索。

关键词:指纹,痕迹检验,案件侦破,应用

参考文献

[1]段立军,陈露.关于指纹痕迹检验的刑侦技术应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2).

[2]王涛,沈保健.浅析指纹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投资,2013(32).

[3]郭耀,白雅飞.试分析刑侦技术中指纹痕迹的检验[J].法制博览,2015(8).

[4]鲁玉春,田卫东.探索刑事侦查工作中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J].科学中国人,2014(9).

[5]刘晓玲,游浪生.关于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的探究[J].通讯世界,2014(21).

刑事案件侦破 篇9

关键词:指纹,刑侦案件,应用,途径,探析

指纹的认定人身特性, 使得其成为破获刑侦案件的重要依据, 因此, 指纹在刑侦案件侦破中的应用极为广泛, 有关其应用方面的研究受到刑侦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指纹提取及认定

(一) 指纹提取

提取作案现场犯罪嫌疑人指纹是开展刑侦工作的关键环节。随着刑侦技术的不断发展, 提取作案现场指纹的技术越来越成熟, 如指纹显现技术、计算机分析技术、指纹识别自动化技术等, 为指纹的快速提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在提取作案现场指纹时, 结合具体环境, 采用针对性方法加以提取, 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依据。

(二) 指纹认定

指纹在案件现场中的遗留普遍存在, 尽管部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故意消除指纹, 或带手套作案, 但一些无意识的动作会在一些物体上遗留指纹, 为确定罪犯提供依据。刑侦人员认定指纹的依据为:通过对作案现场认真勘察, 提取犯罪嫌疑人指纹, 并运用专门技术将其和遗留在住所、接触物体的指纹进行对比, 通过指纹纹型和文线的细节特征即可判定指纹是否来自同一人。

二、指纹在刑侦案件中的应用

指纹在刑侦案件中的应用, 能在短时间内锁定犯罪嫌疑人, 极大的提高刑侦案件的侦破效率, 有力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 案件介绍

2015年3月, 某建筑集团公司领导王某在其办公室、家庭连续收到三封恐吓信, 信中声称要杀死其全家, 王某立即报警。接到报案后, 根据提供的信件, 技术人员使用茚三酮熏显法提取信纸上的指纹信息。结合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 技术人员对王某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 对作案人员进行模拟画像:作案人员年龄在50岁左右, 对王某的情况比较了解, 属于熟人作案。办案人员分析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与王某共事过程中结怨, 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报复。办案人员对王某同事、职工逐一排查。结果发现一位余某的职工与画像较为符合, 经调查、审问余某交代了事情原委:王某要求余某退出之前占用的一套住房, 导致余某心怀怨恨, 想通过写恐吓信的方法教训下王某。案件侦查期间, 余某抱有侥幸心理, 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后经指纹对比信纸上的指纹为余某左手所留, 在铁证面前余某交代了犯罪经过。

(二) 案件分析

本案中刑侦人员通过王某供述, 得出熟人作案的结论, 大致锁定犯罪嫌疑人范围, 后根据画像逐一排查, 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借助指纹对比技术, 将信纸张指纹和采集余某的指纹进行对比, 对比结果得出余某即为作案人员的正确结论。案件的成功告破及时阻止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保障了王某的生命安全。

本案中指纹在认定余某为犯罪嫌疑人发挥关键作用, 认为指纹在刑侦案件侦破中的应用应注重以下内容:首先, 注重作案现场的手印分析。刑侦人员需根据案发现场实际情况, 对遗留在现场中的指纹进行判断, 判断是否为作案人员所留。分析留有手印的物体和犯罪的关系, 尤其应注重可能作为凶器的物体上遗留的指纹应重点提取。另外, 还应注重排除对案件无关的指纹, 避免干扰刑侦人员的判断。其次, 判断指纹是何手所留, 是手掌的哪个部位, 哪些手指纹路比较清晰等内容均应进行详细的记录。最后, 根据受害人或证人笔录内容以及得出的指纹初步判断结果, 判断作案人的身高、年龄等。不同年龄指纹特点有所不同:青少年 (年龄≤25周岁) 指纹有以下特点:指纹纹线密度较大, 小犁沟较窄、乳突线宽, 纹线边缘较为光滑;花纹饱满、清晰, 几乎没有皱纹;青壮年 (26周岁≤年龄≤40周岁) 指纹特点为:纹线密度小, 小犁沟宽度和乳突线基本相等, 具有较清晰的纹线边缘, 细点线与皱纹逐渐增加, 出现脱皮现象;中年 (40周岁<年龄≤50周岁) 阶段的指纹特点为:小犁沟变宽, 乳突线逐渐变细萎缩, 细点线与皱纹增多, 屈肌皱纹边缘逐渐粗糙, 分叉及脱皮及增多;老年 (50周岁<年龄) 阶段的指纹特点为:小犁沟较宽, 乳突线较细, 屈肌皱纹、细点线、皱纹分叉并且有脱皮现象。

三、结论

指纹是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 侦破刑侦案件的主要依据, 尤其随着指纹对比技术的不断提高, 指纹在侦破刑侦案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刑侦人员应注重作案现场的指纹提取以及检验工作, 结合掌握的指纹分析专业知识, 及时对作案人员身高、年龄初步加以判断, 为缩小排查范围, 提高排查针对性, 及时破获刑侦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郭耀, 白雅飞.试分析刑侦技术中指纹痕迹的检验[J].法制博览, 2015, 08:179+178.

[2]刘易灵.刑事技术中指纹痕迹的检验及技术创新[J].法制与社会, 2016, 18:273+292.

刑事案件侦破 篇10

一、暴力恐怖案件预谋阶段的界定

暴力恐怖案件所涉及的具体罪名, 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上同绝大多数罪名一样, 存在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这四种形态。但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 虽然其案件内容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 但在侦查阶段时, 案件尚未经过法院审判, 因此并不能以故意犯罪的某一停止形态来界定案件的停止阶段。那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预备阶段的相关行为和停止状态, 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某一具体案件而言, 笔者认为称之为案件的预谋阶段更为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 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犯罪工具, 创造客观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对于暴力恐怖案件而言, 其预谋阶段则可以界定为, 暴力恐怖分子为实施某一具体的暴力恐怖案件而进行的准备作案工具和创造作案条件的行为阶段。也就是说作案人在犯意产生后, 从着手作案准备活动开始, 到着手进行具体暴力恐怖案件的实质危害行为之前为止。此阶段都可以认定为暴力恐怖案件的作案预谋阶段。

二、新阶段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的困难

在对暴力恐怖案件的打击上, 各地公安机关也在进行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暴力恐怖案件作为政治目旳性强的严重暴力案件, 除了具有普通暴力案件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 如受狭隘民族思想和极端宗教思想影响, 行为人执迷不悟, 抵抗思想强烈; 同案犯之间多为亲属关系, 难以瓦解; 暴力恐怖分子多追求作案后的个人满足; 女性参与作案, 易疏于防范等。尤其是暴力恐怖案件的作案方式从“独狼式”袭击逐渐转变为团伙作案后, 其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也不同于其他作案团伙。因此, 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侦破时所面临的困难也远远大于其他暴力案件。所以研究暴力恐怖案件的侦破方法, 首先要研究其独有的作案特点, 和破案瓶颈, 才能做到对症下药。

三、暴力恐怖案件在预备阶段的应对策略

暴力恐怖案件较于一般暴力案件, 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在对尚处于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的侦破, 所采取的应对策略要具备较高的针对性, 及时性, 和计划性。只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症下药, 才能真正的防患于未然, 才能实际有效的将暴力恐怖案件消灭于萌芽之中, 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社会稳定, 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暴力恐怖案件在预谋阶段所采取的应对策略, 应主要从公安机关应对机制和所采取的侦查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 一) 应对机制

1. 组建公安机关牵头, 企事业单位多方参与的反恐联席会议机制

反恐斗争不是哪一个部门, 哪一个行业独立的业务内容, 也不是哪一部门或行业能够独立完成。暴力恐怖活动是我国团结稳定的大敌,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绊脚石, 但同时恐怖主义的形成不是源自于简单的某一方面原因, 所以反恐工作也不能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因此反恐工作要积极动员社会多方力量的参与, 如工商、税务、海关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以及医疗、学校、银行等企事业单位的参与, 尤其是各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的参与。对于多部门的合作则应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牵头, 组成联席会议, 在对相关部门信息掌控的同时, 传达相应的反恐形势和任务, 并且可以给予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帮助。要真正发挥反恐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 而不使之流于形式, 则需保证会议形成制度化、常规化定期召开, 且会议更应该追求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 建立完善疑似暴力恐怖案件汇总机制

对于暴力恐怖案件, 尤其是尚处于作案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 情报的汇总上报机制要及时有效, 渠道畅通, 要做到上报及时, 传达有效, 研判准确, 避免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产生“漏斗效应”。在接到相关部门及群众举报后, 基层所队民警要及时对报案信息进行甄别, 如果是一般治安案件或其他类刑事案件则需按相关程序规定, 进行处置。若确属尚在预谋的暴力恐怖案件, 或疑似正在预谋的暴力恐怖案件, 则需要积极应对, 在做到控制局面的前提下, 及时上报, 请求指示, 寻求支援, 形成绝对优势, 努力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3. 从常规勤务到反恐应急的快速转变机制

目前我国反恐斗争的主要战场虽然仍在西部地区, 但近几年暴力恐怖案件已向中东部地区转移。而中东部地区公安机关虽然具备一定的处置群体性事件、严重暴力案件的相关经验, 但在应对暴力恐怖案件时则稍显力不从心, 经验不足。同时为降低暴力恐怖案件侦破的“边际成本”, 中东部地区公安机关势必要将反恐工作有机的结合到各警种的常规勤务中。这就需要各警种做到常规勤务与反恐任务有机结合, 尤其是当面临即时的恐怖案件威胁时, 要做到常规勤务与反恐作战的高效转变, 即一旦有暴力恐怖案件的警情出现, 各相关警种要做到快速反应, 果断处置。这就要求各警种在日常训练考核中, 积极进行反暴恐相关针对性的训练和考核, 以做到有备无患, 关键时刻不仅要做到“冲得上”, 更要保证“打得赢”。

( 二) 侦查措施

1. 加强反恐情报工作, 树立“情报主导反恐”理念

随着“情报主导警务”, “情报主导侦查”的公安和侦查理念的确立, 对于隐蔽性强, 组织严密, 准备充分的暴力恐怖案件, 尤其是尚处于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而言, 更应该注重发挥公安情报的作用, 树立“情报主导反恐”的理念。首先, 要注重情报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将铁路、民航、住宿、银行、出入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情报部门, 包括个人信息, 视频信息等。其次, 加强情报人员的专业素养, 尤其是注重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民俗的情报研判人员的培养。因反恐斗争的特殊性, 公安机关必须有针对性的应对的每一个环节, 加强有针对性的专业反恐情报人员的培养, 才能最大程度的挖掘情报价值。再次, 建立科学严谨的研判体制。对于各部门获取的信息要及时整合研判, 就以往国内外某些案例为例, 不同部门之间所获得的信息没有得到及时整合研判, 导致高价值的情报信息被忽视, 最终贻误战机, 对于情报研判后的成果, 要积极“嗅探”, 推断暴力恐怖分子所预谋的暴力恐怖案件所能达到的最大危害后果, 进行危害后果评估, 以所评估的危险等级,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具体布置警力。

2. 打造专业队伍, 加强机动应对能力

在历来对暴力恐怖活动的打击中, 公安特警和武警特警作为应急行动力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警队伍不仅反应迅速, 装备精良, 是一支用于应变处突的专业队伍。要想在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中, 提高效率, 减少伤亡, 则行动力量专业化训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尤其一些地区公安机关的特警力量, 在日常勤务中主要针对的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重要人员、活动、地点的警卫, 而缺乏对于暴力恐怖案件有针对性的训练和备勤。因此, 必须加强公安特警针对于暴力恐怖案件专业训练, 保证在对暴力恐怖分子抓捕和控制, 甚至武力对抗过程中占有绝对性优势。对于有可能参与到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其他警种民警也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体能、查缉战术、防卫控制、及相关武器装备的使用等相关训练, 并严格考核。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参战民警的整体作战技能, 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破案成果。

3. 发动群众力量, 引导群众参与

在人民群众参与反恐斗争的过程中, 要首先对人民群众进行安全教育, 提高防范意识, 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越低, 则公安机关的反恐收益越大。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还需要发动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 引导其广泛参与到反恐斗争中来。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 尤其在户籍管理、治安巡逻、社区警务等相关一线警务活动中, 要注重对基层街道、乡镇, 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的宣传, 通过举办知识讲座, 宣传展出等相关活动, 提高人民群众应对暴力恐怖案件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此过程中要把握好适度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尺度, 避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只有将公安机关的专门业务, 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结合起来, 打好“反恐人民战争”, 才能取得反恐战争的良好效果。

四、总结

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 需从宏观上建立和完善暴力恐怖案件的应对机制, 只有多部门、多警种共同参与, 案件及时上报汇总, 从常规勤务到反恐作战的快速转变等相关体制的全面结合, 才能为具体的反恐作战奠定坚实的制度和体制保障; 微观上做到专业应对和群众广泛参与, 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专门斗争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有机结合, 相得益彰, 才能使得公安机关的打击更有力, 效果更显著。只有将宏观和微观相结合, 制度与对策并举, 才能使暴力恐怖案件在预谋阶段得到及时侦破, 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摘要:公安机关作为与暴力恐怖分子作斗争的主要机关, 应力求在打击暴力恐怖案件过程中成果的最大化, 这不仅包括及时破案, 案不漏人, 从根本上讲, 应将暴力恐怖案件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这种后果的最低主要指, 社会恐慌最小, 人民群众伤亡最少, 经济损失最低等。要实现此目标, 就不能只靠案件发生后的积极侦破, 而更应该注重案件尚处在预谋阶段时, 对其进行及时侦破, 以防止其进入实质危害阶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安效益在反恐斗争中的最大化。对尚处在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进行侦破, 主要应注重侦查体制上的健全和完善, 侦查措施上的加强和创新。

关键词:暴力恐怖案件,预备阶段,侦查策略

参考文献

[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4.

[2]王牧.恐怖主义概念研究[J].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5) :13-18.

[3]王牧.关于暴力恐怖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1) :16-20.

[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 黄风译.论犯罪与惩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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