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应用型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 人才需求 法律 应用型 规则

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只注重讲授法律规则语义,演化,特征,法律规则的联系等,学生很少提出质疑和批判,这导致我国应用型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很难适应社会,随着我国对法律人才需求扩大和要求不断提高,这种教学方法备受质疑。

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使用于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近年来在我国法律教育中越来越受到师生的欢迎。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教学手段。

1 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

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要求学生自主地掌握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学生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特定的案例。与传统教学不同,法律案例教学的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是主体,起主导作用的是学生,教师由前台退居幕后。“如果把每一次教学活动比作拍一场戏,那么教师的角色就是导演,学生的角色就是演员。”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作用不再是按课程内容讲授,而是为学生创造有利于学习的条件和环境,教师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角色转变成服务角色。所以,采用案例教学,教师必须明确师生角色定位,转变教学观念。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灌输者转为知识的提供者,这就要求教师对法律理论保持客观的中性的态度,并能以欣赏的态度允许和接纳学生对法律理论有不同的观点。教科书不再是权威,教师也不再是权威,主题多元化,观点多元化,教师不迷信教科书,学生可以质疑教师。

第二,教师只是法律的阐释者,课堂讨论的引导者,这两种角色决定了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职责是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发展提供服务。教师是课程的建构者和教学的研究者,也是学生的指导者,辅导者,服务者,教师除了具备娴熟的引导技巧外,还必须有服务者的心理和态度,对每一位需要服务的“知识需求者”真诚热情提供服务,对文化基础不同学生具有服务者的耐心。

第三,与传统教育观念最大的不同,案例教学法体现的学生主地位,学生不再是知识被动的接受者,而是知识的主动的探索者,这就要求教师不能把学生作为教育的客体,师生之间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教师应转变观念,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平等对待。

2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践

法律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案例主要是作为学生讨论的对象。在具体的案例教学活动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

2.1 课前准备

案例教学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课前准备。首先,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搜集大量资料,精心挑选,编写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针对性的教学案例;然后把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编写成的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自由组成讨论小组,对案例共同讨论,共同分析,并对讨论记录,写成分析报告。所以,课前准备时教师应尽早把案例发给学生,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学生通过认真阅读案例,并查阅相关资料,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理出头绪,明确给定条件,找出问题,并做好记录。

2.2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功能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环节,教师既要明确课堂讨论规则,使得课堂讨论有顺序的开展,又要懂得引导因势利导,保证课堂讨论的质量,使课堂讨论收到预期效果。课堂讨论须明确以下几步:

(1)明确规则。规则既是约束手段,同时也是激励机制。为了使每一种观点和结论都有发表和接受考证推敲的机会,教师在课前必须根据所形成的小组数量分配好时间和安排讨论顺序以外,还须对每个小组在课堂讨论中的每一步的时间都严格控制,如宣读分析报告一般在3-5分钟时间内完成,对每一个问题都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由于案例教学注重教学过程,案例往往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但这更需要课堂评价,不同的教学方法采用不同的课堂评价手段,传统的教学方法,课堂评价主要是通过检查笔记和课后作业来完成,而案例教学的课堂评价则主要通过学生在课堂讨论中遵守讨论规则进行评价,如宣读分析报告,超过规定时间者将被扣分,超过1分钟时间不作出回答也将被扣分。

(2)小组代表宣读分析报告。为了能使其他同学能清楚明白自己的观点,分析报告往往观点鲜明,论证充分,逻辑缜密,而宣读分析报告的同学宣读分析报告时须清晰流畅,这时间虽短,但也给学生提供了极大的表现空间。而其他小组的同学,除了认真听以外,还必须把该小组的观点和论据记录下来,弄清宣读小组的观点和论据,以免提问时,因弄不清对方的观点和论据造成提问不清或提问错误。

(3)开展讨论。教师对讨论的有效控制和正确引导是十分关键的。在这一过程中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冷场,出现僵局,二是发言热烈,就事论事,游离主题。这时,教师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对于前者,如果是因为学生不敢提问所造成的,教师可以作具有相对性的动员,鼓励学生大胆提问或保持沉默,以信任的眼光注视同学;对于后者,如果因为提问的问题不清,含糊不明,而回答小组也因此游离主题,导致彼此纠缠不停,教师要抓住时机,顺势接过话题,巧妙转移。

在此过程中,教师应尽量营造一种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教师要认真倾听学生的发言和讨论,重视他们的见解和观点,最好能对学生的问和答作相应的记录,把讨论的过程尽可能的记录下来,这将作为课堂讨论收场时点评之用,亦为课后总结经验的主要根据。

(4)点评。在案例讨论即将结束时,应在5-10分钟的时间进行点评,点评主要就分析报告的写作,提问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回答方式和技巧进行评述,同时对其中学生忽视和遗漏的问题,逐一指明。点评时尽可能避免带有价值倾向的评价和不要对案例的结果提出标准答案。

2.3 课后经验的总结

课堂讨论后,教师可根据案例教学的实践情况做必要的案例教学日志,主要是对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总结,不断摸索,不断尝试新的实践方法,使法律案例教学更加完善,推动法律案例的运用和发展。

摘要:案例教学着眼于学生实践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法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更容易实现教学目的,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要明确师生角色定位,做好课前准备,有效控制和引导课堂讨论,合适的课堂评价和及时的总结。

关键词:法律,案例教学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8.

[2]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

[3] 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九州出版社,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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