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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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选6篇)

篇1: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工商大„2011‟138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有关部门:

经2011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本科 学生 学籍 规定 抄送:各位校领导

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0份)

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 —1—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我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校招生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 —2— 意,报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按放弃学籍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明表,结合相关部门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由学院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或者履行其他资助形式的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

—3—(五)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须维护好教学秩序,负责对学生考勤。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次请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的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结业考试成绩占70-80%。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考核资格。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实习、实训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二)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告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一次性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其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正考成绩,若本次考试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若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可申请重修。

—5— 学生补考(缓考)应根据教务处学期结束前具体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信息系统报名确认,补考(缓考)安排在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进行。补考(缓考)均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应于下学期开学1-2周内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 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与阅卷教师共同查询在阅卷、登分过程中漏评试题、统分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等情况,但查询成绩时不得重新阅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查询成绩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一)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60 … 65… 70 …75 …80…85… 90 …95 …100 绩 点 1.0…1.5…2.0…2.5…3.0…3.5…4.0…4.5…5.0(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某一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2、一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

—6—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4、文化素质类通识课成绩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在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学分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合格学分的前提下,未参加考试以“0”分计或参加考试不及格计的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体育学院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参加锻炼认真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课程归属学院存档。

第六章 选修、自修、重修、辅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学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四年)内应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选修(一)选课原则

1、已注册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其注册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2、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学院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除文化素质类通识课外,原则上根据注册学科与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基本学分要求选课和修读;每学期平均修读课程不低于20学分,不高于35学分。

(二)选课程序

—7—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应由专业导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或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予以退选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课程自修

(一)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臵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参加自修课程结业考核卷面成绩达75分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按结业考核卷面成绩记,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结业考核卷面成绩低于75分,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修和补修

(一)凡课程考核不合格,既可参加下一学期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安排的一次补考,也可以参加重修,并以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选修课还可以换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它课程,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

(二)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重修,且均记载,但以最高成绩作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

—8—(三)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四)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五)学籍异动的学生,学校将按异动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出国交换学习和出国带薪实习,根据学习或实习内容尽可能冲抵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无法冲抵课程可申请缓考或者重修。

第二十六条 辅修

(一)辅修第二专业条件:学校根据学院申报情况确定当年级可供辅修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年开学初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主修专业未欠费且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者,可以申报修读辅修专业。

(二)获“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条件: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修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且辅修第二专业合格学分≧50学分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三)获“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条件:学生跨学科辅修第二专业,并修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且辅修第二专业合格学分≧60学分的学生,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达到辅修专业授位条件,且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学校颁发的“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专业的;

(二)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9—(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应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各专业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一般为10%左右,教务处将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公布学校转专业实施方案,规定各专业接收名额和条件以及各专业转出比例。

申请转专业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应无不合格课程、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且平均绩点≧3.0,若符合该条件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转出比例,则按每一专业申请转出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学生的转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八)应退学的学生;(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原则上转入我校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10—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休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校统一行文确认。

—11— 第三十八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学生可以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免试,并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客观评定其课程成绩,并由任课教师登录成绩。

第三十九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从退役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条

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行文确认,凭复学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

(二)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12—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除文化素质类通识课外,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应≧累计修读学期数*15学分,否则将给予1次学业警示,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予退学(学生按照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学者,或休学累计超过2年者(不含2年);

(四)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等)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

—13—(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超过6年者(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七)学生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应予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出具退学文件。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应参照使用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二)从文件送达之日起算,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在一周内必须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人事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负责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一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学校按程序办理。如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退学文件送达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二条

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符合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学分标准者,准予毕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提前毕业

—14—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读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上一届学生同时毕业,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已取得的合格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75%;

(三)平均学分绩点≧3.5,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

(四)不同本科专业类别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非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55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六级450分以上;

2、英语、法语本科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者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78分及以上;

3、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4、学习其它语种的本科学生对应语种成绩应达到上述对应要求。

(五)不同本科专业类别计算机能力要求如下:

1、非计算机本科专业要求达到“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标准;

2、计算机本科专业达到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初级合格要求。

拟提前毕业者,应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期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五十五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15— 第五十七条 对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及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本科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外合作项目的本科学生以及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经2011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学分制学籍管理文件重工商大„2007‟221号和重工商大„2009‟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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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1年5月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字[2001]29号文件<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引进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学籍管理细则.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选修、补考、重修、试读及延长学年等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转院系与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第二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先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申请入学,随同下一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并按南京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缴纳教材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缺席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七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具体的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文科或理科公共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其学业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

第八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1)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2)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素质课程;(3)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4)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课程。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或预修课程成绩优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有些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并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一周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系办公室领取“南京大学免修考试申请表”,填好后送交系办公室,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后,由系统一安排考试。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10天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学校组织的外语分级考试,经核准免修并进入高等级外语课程学习者,其免修成绩以90分记载。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有关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另外制定)。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学科核心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2000]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计定课程考试成绩。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视学生答辩情况讨论通过,其中拟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成绩者,须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从2000级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分两种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学生,必须随下一级跟班重修。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在修课冲突,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期末选课期间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凡申请自学重修者,应在学习的过程中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

第二十二条 取消补考后,若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考试成绩在50-59分重修标准交纳重修课。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二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另订),其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取消补考后,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为56,第三学年为84,第四学年为112,第五学年为14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系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转学:

(1)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2)个别学生确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某系科的专长依据,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并由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学校或系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社会需求变化等情况决定调整学科者。本科生转系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转系后需要延长学年者,第五学年开始,应按本新生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学:(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2)委托培养生或定向培养生;(3)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系记录者;(6)专科转入本科者;

(7)因学习成绩差需要试读者。

经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者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须由本人在参加期末考试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组织考试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校院或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参加本系组织的甄别考试,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其省主管高教部门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均须向学校按不同专业交纳专业建设费否则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本省范围内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学生转系、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的最后一周或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统一办理。第三十条 转系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系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学科核心课程和通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系科的课程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2)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系科的选修课学分。

六、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专科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2)户口不迁出学校。(3)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家乡确定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可按非挂钩医院的规定予以部分报销,但要实行限额,标准为半年50元,一年100元,一年以上的不予报销。(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学生申请出国办理保留学籍,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到教务处缴纳规定的培养费。培养费按当年同类专业学杂费收取。

第三十七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二周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需继续回校学习者,必须凭省教委签发的注销护照证明书和本人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退还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按每学分100元计算。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员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收取的培养费一律不退。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达不到56;第三学年达不到112;第四学年达不到14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8)两次德育总评成绩为差者;(9)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10)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缴培养费者;(1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12)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上述情况因成绩差作退学处理的,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缴费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缴费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学生试读,除了按规定缴纳正常学杂费外,还必须缴纳培养费。缴费试读生,必须在新学期开学时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本学年所需费用,否则不予报到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2)本人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凡应予退学的学生不能作自动退学处理;因出国自动退学者应到教务处办理缴纳在校期间的培养费手续(每学年除交纳正常学杂费以外,必须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按该生进校后累计学杂费总数收取。)退学手续应由院或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回家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系主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系教务员保存备查。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辅导员同意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辅导员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其重修成绩按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一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旷课达40到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旷课达30到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3)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旷课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有关学籍处理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

第五十三条 凡选修学校指定的有关课程均实行缴费选读(缴费标准另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交纳重修课程费,第一次重修按每学分100元收取,第二次重修按每学分150元收取,第三次及第三次以后,每次按每学分200元收取。考试成绩在50-59分申请自学重考的学生,可按50%交纳重修费用。重修缴费,必须在注册重修课程前一次性缴清、由教务处统一收取。学生持交费收据,办理重修选课注册手续。学生不缴费重修将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准予转专业者和外校转入本校者,应根据入学专业和转入专业的性质不同,缴纳壹万元至叁万元专业建设费。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准予试读的学生,试读一年期间,应另缴纳培养费每学年4000元(不含正常学杂费、住宿费)。

第五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6年。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拒绝缴款者作退处理。以上交费必须先到所在系领取重修课程交费申请表,再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手续后到财务处交费。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九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表现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等情节严重者。(5)违反校纪校规且情节严重者。(6)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7)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

(8)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或教务员提出,经系主任审核批准上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经由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的,须报请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第六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按第八条选修课规定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必须在四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缴手续费150元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第七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二年内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十二、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或日语、俄语等)四级考试。

4、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用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上(含3.0)。第七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德育综合考核总评成绩为差者。

3、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选修课程不按第八条的要求选课的。

4、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5、在校期间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有关科目统测合格成绩(如全国四级外语统测、全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统测等)。

6、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学位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7、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下者。

8、体育课补考不及格者。

第七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至毕业,没有完成规定学分和没有通过四级英语国家统考及计算机省级统考者,允许毕业后二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及有关统考(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随班补考),其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十三、出国学习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自费出国学习的审批手续:

1、学生如实填写申请理由,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之后,将审批表及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2、由教务处为申请者核定缴纳培养费数额并办理交费手续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3、申请者凭省教育厅批件将《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交保卫处,办理申请出境手续。第七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可到教务处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表。

十四、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起用于2000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学生继续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颁布的《南京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篇3: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课题以工商管理类本科毕业生为研究对象, 选择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三江学院、金陵学院、南京审计学院、中北学院等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实际发放问卷600份, 回收568份, 回收率94.66%, 其中有效问卷566份, 有效问卷回收率99.64%。

一、工商管理类本科毕业生就业取向现状

(一) 就业认知和区域选择

调查结果显示, 大学生普遍认为自己的就业形势一般, 有0.9%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形式非常悲观, 有8.6%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形势比较悲观, 有48.7%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形势一般, 还有37%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形势比较乐观, 只有4.8%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形势非常乐观。可以看出大学生对自己的就业形势是有一定的心理准备的。

从就业区域看, 大学生就业的选择很多集中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以及大城市并且以能否给予更好的经济待遇作为就业的首要考虑因素。在此次调查中, 在选择“你最理想的就业区域”中,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占26.1%, 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占51.6%, 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占5.1%, 其他城市仅占14%, 乡镇占1.8%, 农村占1.4%。

(二) 就业心态和单位考量

本次调查显示, 大学生对自己在社会上的价值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 他们对毕业后月薪的期望标准更加的现实, 能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有45.2%的大学生对月薪期望选择1500~2000, 有10.8%的大学生选择2500~3000, 有10%的大学生选择3000以上, 也有4.4%的大学生对月薪的要求为1500以下。当就业遇到困难时, 大学生都能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去面对,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大学生就业的心态是十分良好的, 这种心态将对大学生就业有一定的帮助。其中59.6%的大学生发现工作与自己的理想工作有差别会继续工作, 有合适的机会跳槽, 12.4%的大学生会马上辞职, 重新找工作, 21.1%的大学生选择认真工作, 努力实现理想, 6.9%的大学生选择无所谓。

本次调查显示, 大学生就业考虑更多的不仅是为了糊口, 而是有着自己的发展目的, 30%考虑的是个人发展机会, 23.3%考虑的是经济收入与福利, 25.6%考虑的是工作环境, 14.5%考虑的是工作稳定性, 12.2%考虑的是企业文化及知名度, 11.1%考虑的是工作地点, 10.2%考虑的是行业类型。大学生对就业单位性质的要求不再像过去一样, 要有一个铁饭碗, 死守着国有企业不放。其中选择国有企业的占45.7%, 外资企业的占35.8%, 选择事业单位的占22.2%, 国家行政机关的占21.2%, 民营或私人企业的占16.7%。

(三) 就业能力和方式

大学生能够更加了解就业单位在招聘时所看重的求职者的能力,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认为就业单位最看重的能力是沟通能力 (55.7%) , 承压能力 (42.9%) , 学习能力 (30.2%) , 协作能力 (25.7%) , 执行能力 (17.6%) , 组织能力 (9.7%) 。

大学生的就业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大学生多数通过政府或者是社会所举办的供需洽谈会来选择职业。调查结果还显示, 大学生的独立性在不断的提高, 他们大多通过自己的能力去独立找工作, 79.5%大学生是靠自己独立寻找, 11.5%大学生是通过家人或亲友介绍, 9%的大学生是通过学校推介。

(四) 深造和创业倾向

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 有一部分大学生选择延缓就业, 转为报考研究生, 其调查比例占27.6%。近年来, 报考研究生的人数在逐年的上升, 随着高校的扩招, 研究生也在不断地扩招, 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本科生的就业压力, 但是研究生的就业也将是社会面临的又一大问题。还有13.3%的调查者选择出国深造, 这种选择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要求比较高, 所以比例相对较少。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逐渐意识到创业教育的需要。本次调查显示, 20.3%的调查者会选择自主创业, 29%的调查者选择不会自主创业, 35.6%的调查者暂时没有考虑过自主创业, 15%的调查者选择看情况。还是有相当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选择就业, 其比例占41.8%, 显示大学生更多的在毕业时还是想拥有一份工作。

二、大学生就业取向引导的对策

(一) 培养大学生专业意识

大学生应该培养求“专”意识, 即将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在求职时应该寻找专业对口的工作单位, 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录取率。在专业对口的情况下, 单位人力资源部会对求职者提出专业技能的要求, 因此大学生需要在平时多花时间、精力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专业技能, 做到专业精通。同时, 还要了解本专业的整个科学理论体系, 牢固掌握基础知识, 能够熟练运用系统理论, 并且付诸于实践, 以体现出良好的专业素质。

(二) 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1、构建合理的教育课程设置

首先, 要合理定位专业课程, 加强专业教育课程建设, 帮助大学生树立一种积极就业的观念、创造一种有利于就业的环境。其次, 要加强创业课程体系建设, 调整人才培养目标。最后, 还要注重创业教育与专业课程相融合, 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放眼行业, 建立行业观念, 使学生了解所在行业的整体运作规律、规则和常识。

2、加强师队伍建设

中国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已是刻不容缓, 当务之急是结合我国国情, 借鉴西方优良的经验成果, 走出一条非常规的发展道路以增强我国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培养具有创业精神的大学生, 关键在于教师队伍的建设。要从思想入手, 培养教师对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的学术忠诚, 确定一个稳定的发展空间领域, 以便吸引更多的优秀教育者加入大学教育的行列。

(三) 搭建广阔的就业平台

1、搭建广阔的就业平台, 创建创业园是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活动也能推动高校创业教育氛围的形成, 提高大学生创业的理论水平和决策思考能力, 开拓大学生的知识视野, 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思想素养。通过建立校企合作机制, 利用暑期社会实践给大学生创业提供实习和演练的机会, 培养学生的创业激情, 引导他们在艰苦实践中体验创业的艰辛, 锻炼学生的创业能力。

2、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促使大学生形成爱读书的好习惯, 积累丰富的专业知识, 形成积极向上的就业观。首先要先转变管理体制, 完善规章制度。其次, 要加强思想重视, 注重校园创业氛围的培养。再者, 要加强校园创业文化品牌的建设。当然, 也要通过开展校园创业活动, 如定期举办创业计划大赛, 创业者学术讲座, 创业者培训班, 建立创业教育校内网站等, 帮助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就业观, 为大学生在社会上创业打好实践基础。

(四) 注重家庭引导

家庭是大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 家长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作为家长不仅要紧跟潮流, 不断更新教育观念, 还要注意教育方法, 做到言传身教。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取向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参与、主动竞争, 并通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以良好的心态, 迎接时代的挑战和社会的需求。只有这样, 大学生就业才不会成为一个沉甸甸的社会问题, 而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个人的成功, 才会更加充满朝气、锐气和希望!

参考文献

[1]陈刚, 彭建华等.大学生就业与创业[M].杭州:浙江大学出本社.2005, (09) :148-154.

[2]唐建阳.论加强大学生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的培养[J].企业家天地, 2009, 1 (2) .

[3]柴旭东.论高校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J].大学 (学术版) , 2010, (04) .

[4]徐利艳, 李德平等.对工科院校创业教育课程设置的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 2011, (04) .

篇4: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摘要:大学生就业能力是高校教学质量的体现和评价尺度,工商管理类是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的应用性学科,工商管理类人才对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未来的发展前景有着深刻的影响,因而,研究其就业能力,寻找提升策略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以工商管理类本科大学生为研究母体,选取徐州市三所普通高校作为研究的主体对象,它们分别是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工程学院和江苏师范大学。以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其就业能力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工商管理类本科大学生在专业前沿知识,专业技能,团队合作精神,组织管理能力,实际动手能力与创业创新能力上有所欠缺。为此,针对以上能力不足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商管理类;就业能力;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41

1工商管理类专业及其就业能力概念的界定

1.1专业界定

作为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将工商管理类专业划分为: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和资产评估物业管理共八个专业。本文基于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工程学院和江苏师范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实际设置情况,选择了三大高校交叉最多的,即: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五个专业作为研究主体。

1.2就业能力概念

工商管理类本科生就业能力是指工商管理类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学习、实践及综合素质的开发而获得的能实现就业目标、满足社会需要、熟练应用本专业技能,并能持续学习的能力集合。本文,工商管理类本科生就业能力涵盖就业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核心知识,专业前沿知识,专业技能,人文社科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和就业素质(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吃苦耐劳精神,团队合作精神组织管理能力,实际动手能力与创业创新能力)两方面。

2工商管理类本科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实证分析

2.1问卷发放与回收

调查问卷共发放300份,剔除了无效问卷,包括不完全回答问卷、明显错误答案问卷、由于被访问人缺乏兴趣而做的搪塞回答问卷,回收有效问卷达276份,有效回收率为92%。其中,中国矿业大学有效问卷103份,有效回收率37.31%,徐州工程学院有效问卷90份,有效回收率32.60%,江苏师范大学有效问卷83份,有效回收率30.07%。

2.2调查结果的分析

调查问卷主要从就业基本情况、就业质量评价、对自身就业能力与知识的评价和对母校教学及就业工作的评价四个方面分析工商管理类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从就业基本情况来看,多数学生目前的就业状况是受雇全职工作,工作类型为商业和服务人员且多为中小企业,就业地点多集中于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其对自身的就业质量评价多为“比较满意”,且倾向于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度高的行业。对母校教学及就业工作的评价总体上也是“比较满意”,主要欠缺在于同毕业生的沟通和个别咨询指导不够。下面,我们重点对就业知识与素质进行分析。

从表1可看出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核心知识、人文社科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等就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大都集中在4分,其次是3分,说明其对这些基础知识的掌握相对比较扎实。

而对专业前沿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掌握的评价在3分的占大多数,由此可知:大学生对专业前沿知识掌握一般,但专业前沿知识能够帮助学生了解各种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前景,使其对专业基础知识有更深的了解,能够更理智的选择以后的学习研究以及工作方向,因而学好专业前沿知识对提升就业能力至关重要。

专业技能是大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运用熟练程度的一种能力,是影响到大学生就业的首要因素。而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人对其掌握程度仅3分,大学生在专业技能的掌握上还远远不够。

调查显示,大学生对自己的事业心、责任心,独立工作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创业创新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大多数持“较强”的观点,达到“强”程度的比例微乎其微,可见工商管理类本科大学生的这些能力素质有待提高。然而,令人可喜的是,被调查者在事业心、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上,持有“强”和“较强”观点的人数比例占大多数,说明大学生还是肯吃苦的,并且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此次调查虽然没有结合系统的企业视角,评价可能有失偏颇,但作为此次调查主体,站在大学生视角下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3就业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可以看出工商管理类本科大学生在就业能力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专业前沿知识掌握不达标。学科技术高速发展,知识更新、淘汰迅速,工商管理类又是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的应用型学科,大学生如果不能掌握其专业前沿知识,在职业道路上无法长远发展。

(2)专业技能不够。专业技能在工商管理类大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和个体发展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通过对用人单位访谈发现,工商管理类大学生不能解决相关实际问题,表现在无法适应会计学、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技能要求上。

(3)团队合作精神薄弱。所谓团队合作精神,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团队合作能力层面,企业最为看重的是大学毕业生的责任感,是否有为团队服务与奉献的意识。根据调查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大学生过于拘泥责任归属,缺乏团队服务与奉献精神。这使得他们不善于解决团队内的冲突和处理人际关系,也不能处理好合作与竞争的关系,这成为工商管理类大学生走向成功的绊脚石。

(4)组织管理能力不强。组织管理能力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目标,灵活地运用各种方法,把各种力量合理地组织和有效地协调起来的能力,是一个人的知识、素质等基础条件的外在综合表现。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访谈调查发现,很多工商管理类大学生无法独立完成公司布置的任务,过于依赖他人指导。之所以企业青睐工商管理类大学生中的党员和学生干部,看中的就是其组织管理能力强。

(5)实际动手能力欠缺。实际动手能力就是实际工作能力即能把理论应用于实践中,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够灵活地、创造性地利用所学理论为生产服务。实际动手能力欠缺是现在许多大学生在工作中的通病,根源在于其在大学生活中缺乏实践操作。

(6)创业创新能力不足。创业创新能力一直被高校老师,用人单位及国家所看重,但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大学生仍存在着创业创新能力不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意识不强,创业创新素质和技能不足等。究其原因,高校创业创新教育的缺失和传统就业观念的羁绊使得大学生缺乏基本的创业创新意识和创业创新信心。

3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这些不足,本文给出了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相应解决措施,为工商管理类高校寻求适合的工商管理类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参考和理论依据。

(1)优化课程模式,扩充专业前沿知识。高校要优化课程模式设置,在教学内容上考虑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和前沿性,还可以定期邀请业界精英人士或有相当资历的教授来学校进行讲座。如:请高校有关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学院院长、当地知名企业高层(徐州有徐工集团、维维集团等)来校开展讲座,他们丰富的阅历和渊博的知识有助于激发学生所学专业的兴趣,更多地了解相关行业的发展,以此加强其对本专业前沿知识的学习。

(2)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增加模拟实验教学。学校管理层,一方面应继续推进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同时鼓励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另一方面更应该加强工商管理模拟实验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对模拟公司的管理决策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提升其专业技能做好高校管理工作。

(3)开展专业素质拓展活动,建立小组合作考核模式。学校应积极开展相关专业素质拓展活动,从而加强小组成员间专业知识的沟通与互动,并把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在期末考核时以小组合作方式进行,以此培养其团队合作精神。

(4)关注学生个性发展,提升学生“主人翁”意识。一方面,高校教育工作者不要过分强调管理的一致性即以辅导员为代表的管理人员的行政化训导管理,而应当把焦点放在学生的个性发展上;另一方面,提升工商管理类本科大学生的“主人翁”意识,积极鼓励其主动参加学生会、社团等校园组织,把握当“官”的机会,开放思想,积极组织校园活动,如组织排球赛、举办节日晚会,或寝舍之间友谊竞赛活动等等,参与到活动策划、组织、总结的全过程,锻炼个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5)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学校要继续加强实验基地与实验室的建设,为大学生提高动手能力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仪器、场所;鼓励学生参加一些志愿服务活动,大学生应通过学习和探究来实现自我升华,利用业余和假期做兼职以提高实际动手能力。

篇5: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年7月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专业分流之前进行,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开展,其他年级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亦可提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四条

每个专业(大类)允许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设限制。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上限一般为该专业(大类)一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除以下情形外,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计划的,包括:定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软件外包项目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的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不少于4人),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公布接收人数、考核方案

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经审核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考核方案中,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方式由学院确定。

第八条

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登录学校网站查看本人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

(二)网上报名。期间,学生可随时查看各转入专业报名情况,及时调整本人专业志愿;

(三)网上报名结束前,学生提交《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签字确认后,交至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四)学院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五)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考核与接收

(一)各专业首先接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大类)排名前5%(含5%)以内的学生:

1.报名人数少于拟接收人数的,该部分学生直接接收; 2.报名人数多于拟接收人数的,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大类)排名前5%以外的学生:

1.申请转入专业拟接收人数已满的,该专业不再接受报名;

2.申请转入专业拟接收人数未满的,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后转入适当专业学习;

(四)接收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五)接收学院将公示后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大类)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否则已经取得的转专业资格无效。

第十一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秋季学期开学后,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在原专业(大类)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济南大学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篇6: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 学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 勤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 学

第十条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含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五、借 读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 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考 核(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是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和教材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各学科成绩,平时考查、考试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的60%。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成绩在本学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做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可根据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做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操行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住重点、立足发展的精神,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写得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

九、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操行评价等第不合格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每个学年只准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三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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