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关键词: 事由 抗辩 侵权 医院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共6篇)

篇1: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

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

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高空抛物责任)

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据了解,某年5月28日下午4时左右,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休息。突然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

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5月29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给予补偿费用200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0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6月2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620元、误工费150元、交通费17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工商登记费6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 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分析:

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

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万元、供暖费6076.2元、车位管理费1500元。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女士就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做出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上述《物业管理公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曹女士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现世纪城物业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应当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的相关收费不合理。如上所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确定的。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决定。在相关的主管机关没有对世纪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物业费的计算是否违法予以认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

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典型案例: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及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案例解析:该女士应交物业管理费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权属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北京地区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已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可以就房屋存在的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及时交付。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交纳争议纠纷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黄女士购买了某花苑内商品房一套。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10月,同年11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业主按月收取。从2006年6月份起,黄女士将该套商品房出租给万某一家使用。从2006年10月份开始,黄女士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万某交付,并告知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承租人万某收取。某物业管理企业向万某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遭拒绝,万某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支付,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无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案例解析:本案的焦点是应当由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因此,应当由业主而非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正确,全面,诚实的履行合同设立的义务,本案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业主享有,履约抗辩权。本案不存在抗辩理由,因此,黄女士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承租人义务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不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业主应当履行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并非基于同以个合同而产生的,不能混淆这两种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约定有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应当负连带责任。即在物业使用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享有依法向物业使用人追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出租人黄女士与承租人万某并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应当由黄女士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④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艾明辉经营的智能人网吧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此后,政兴公司按约定进行物业服务,但艾明辉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2003年11月7日,政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下半年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市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判决艾明辉给付物业管理费3611.6元。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物业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问题。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取得物业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合同无效。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其交纳物业费。

风险防范: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如果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1)因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害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某住宅小区第25栋楼的公用水箱出现渗透现象,该栋楼的业主们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了情况,要求其及时予以修缮,但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有一天,住在该栋楼的业主王某回家经过楼前通道时,因地面积水滑溜而不幸摔倒,导致右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未果,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公用水箱的渗漏,应及时予以维修而未维修致使王某因地面积水滑溜而摔倒住院,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赔偿。物业公司要避免因维修不及时导致的赔偿责任,就必须对职责范围内应及时维修的问题及时的维修,并建立维修责任人制度,对没有尽到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2)因维修费用的承担引发的物业纠纷

典型案例:对业主自有部位的维修应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去年年底,某大厦6楼一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电话委托管理处维修班疏通。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彻底疏通了。疏通中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谁知当维修人员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维修费。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受业主委托对其拥有的自用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4、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某大厦是被告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其产权属实业公司,该楼主要通过出租的方式使用。该大厦的物业管理由实业公司委托给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大厦共16层,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之事,租户普遍提出意见,但实业公司未及时进行修缮处理。2001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当时在楼下搬运货物的孙某的头部,致死孙某当场昏迷。孙某的同事当即将其送往医院脑外科抢救,先后用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事后,孙某将实业公司、肖某及物业管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肖某辩称:玻璃下落伤人系该窗户安装不牢所致,而非本人责任,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玻璃调落伤人系租户肖某关窗不当所致,本公司对此不能承担责任。被告物业管理企业辩称: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企业曾多次向实业公司反映,要求其出资修缮,但实业公司始终未予答复。物业管理企业已尽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业公司系某大厦的所有人,该楼玻璃安装质量不佳,本身存在事故发生的隐患,且在数次发生坠落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在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作为,对孙某被致伤负有主要责任。肖某系房屋使用人,关窗时本应该正常方式关闭,但其却用力过猛,致玻璃下落,对孙某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某大厦的管理人,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要求,已尽管理义务,孙某的伤害同物业管理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的核心是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但没有及时得到维修;二是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因此,要确定谁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首先就应当搞清楚对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及时得到维修的责任。根据物业产权行使的法律责任和相邻权的有关理论,产权的行使不得妨害他人利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本案中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足以造成致以人民群众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损害的缺陷。由于这种缺陷的存在使不确定的人或者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因之负有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不及时排除,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原理,业主有及时维修的义务,如果这种伤害或者人身损害发生,则责任人负有赔偿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肖某的责任。肖某关窗时用力过猛,是窗户玻璃坠落的直接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必然的直接关系,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得玻璃存在安全隐患,也是窗户坠落的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肖某应当与实业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有过错。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物业管理企业对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请求,但实业公司并未答复,说明物业管理企业对窗户玻璃安全问题已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对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物业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只要物业管理人员对楼房业主自有部位的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对楼房共有部位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是免责的,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及时的发现楼房搁置物、悬挂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

业主违反有关规定装饰装修引发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改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的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章某与于某为楼上楼下邻居,18楼的于某先行入住。19楼的章某正在装修时,楼下的于某发现自己的楼下漏水。没过几天,于某家放在柜子里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地板也开始漏水。于某于是到章某家交涉,发现章某正在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桶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它用。于某立即向物业管理企业投诉,物业管理企业即向章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但章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于某便将章某和物业管理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章某拆除卫浴设施、恢复原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诉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于某诉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讼请求。案例解析:

(一)章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章某的行为,影响了楼下于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三)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这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的一项义务。本案中,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这方面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2至3倍的罚款。”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问题关键是如何界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合同的问题。通常来说,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但是,必须注意到,物业管理企业毕竟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不具有行政权利的,因而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所能做的仅仅是发现问题时向业主及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而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的行政制裁手段。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则应当承担责任。

风险防范:规避装修纠纷的关键是,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对发现的业主违规装修的行为及时的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只要尽到了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篇2: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L区长与M书记的困境:发生在美然动力街区的物业纠纷

——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思考

案例主题: 和谐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

编 写 人: 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 王雪梅、尹志刚 研究问题:物业纠纷的处理与和谐物业小区的建设

目 录

一、案例引言„„„„„„„„„„„„„„„„„„„„„„„3

二、案例正文„„„„„„„„„„„„„„„„„„„„„„„4  物业纠纷的起因  对簿公堂  物业真空

 M书记与L区长的行动  媒体报道与政府回应  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 参考文献

三、案例附录„„„„„„„„„„„„„„„„„„„„„.11 附录一: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

     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附录二:他山之石——香港、新加坡及美国的物业管理

一、案例引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房产已逐步成为城市居民家庭最大的不动产。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中,物业型小区已成为城市主要社区类型之一,物业小区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与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的安定有序密不可分。然而近年来,物业纠纷的数量在增加、激烈程度在加剧,是城市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杂音。随着中小城市的发展,我国将会出现更多的、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纠纷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普遍性和尖锐性的社会问题,对和谐社区建设的负面影响极大。与此同时,它也是政府目前高度关注的问题。2006年北京市委发布《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意见》中的第八条“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扎实实推进社会和谐”,提出的第四个问题就是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小区物业纠纷是影响安定团结的重要领域;物业纠纷已昭示城市管理的重大制度建设空白,是一个亟待研究探索的领域;物业纠纷的背后,蕴含着市场、政府和社会错综复杂的结构功能关系,有待于运用案例教学的方式,通过学员的研讨,实现诸多制度创新。物业纠纷直接关涉到党和政府相关的土地、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房地产及物业主管部门、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监督的态度及行为;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复杂的权力和利益博弈;关系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等等。

我们选取的这一案例涉及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众多层面。我们相信,对此案例的讨论,将有助于提高受训者对以上问题的认知能力和解决能力。

二、案例正文

L某某是C区分管物业工作的副区长,M某是C区W乡党委书记。根据L区长和M书记的了解,美然动力街区位于北京市C区定福庄北里,是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京通天泰开发公司于2001年合作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2002年,开发商北京美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北京市C区美然动力街区,开始前期物业管理。与此同时,居民开始入住,该小区分为三个区,现住居民1774户,约5000余人。该小区发生的物业纠纷情况颇为复杂。

物业纠纷的起因

2004年8月9日,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成立,取得C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备案证明及备案单。该小区业主入住时均与美晟物业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8月19日,业委会向美晟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函,称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解除美晟物业公司与动力街区业主签署的全部物业管理合同,要求美晟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向业委会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设施及资料。美晟物业公司称,公司现在尚未收齐小区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暖费,所以不同意撤离美然动力街区的物业管理现场。

8月22日,业委会向美晟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向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事宜的函》,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清册资料。

12月29日,业委会经物业管理招投标与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005年3月4日,业委会向美晟物业公司发出《关于新旧物业交接等事宜工作安排的函》。

3月7日,美晟物业公司给业委会发出《回复函》。

4月26日,美晟物业公司向业委会发出《关于美然动力街区产权清册交接的说明》,称其向业委会交接的图纸是目前所保管的所有图纸。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公司是美然动力街区的开发商,未与业主委员会签定过相应合同,该小区相关资料在该公司,但该公司无义务移交清册资料。

对簿公堂

2005年3月8日,业委会向北京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和美晟物业公司,要求二被告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清册义务,被告美晟房物业公司撤离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管理现场。

9月28日,C区法院一审判决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美晟物业公司向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移交相关清册资料并退出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管理现场。宣判后,美晟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10月8日,提出上诉。

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美然动力街区全部产权资料;美晟物业公司在7日内退出管理现场并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业主委员会。物业真空

2005年12月20日宣判当日,美晟物业撤掉了所有保安、保洁,停掉公用电,并在21日晨停止供暖、供水。美晟物业同时以供水设施和锅炉房为自己所有,拒绝移交给小区业委会。小区陷入物业真空。

M书记与L区长的行动

M书记对事态的了解是这样的:

该社区共分三个区域:A1、A2、A3;A1区域使用的是临时用电,有900余户欠交电费,达到60%,2005年9月开发商已替业主补缴了6万元电费。而A2和A3区域使用的是市政用电,用的是插卡电表,不存在电费欠缴问题,但欠缴2004-2005物业费达到90%(千余户)。社区业主反映美晟物业公司雇佣黑保安进驻小区,强行推行车辆管理;并出现业主与保安发生矛盾冲突、业主车辆被划等事件,小区居民没有安全感。美晟物业公司认为: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电费现象严重,使公司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上述情况导致矛盾的爆发并逐渐升级。业委会先是要求法院判决美晟物业公司撤出,在难以聘请到新物业公司的情况下,又自行发布所谓的《通告》,拟请美晟物业公司负责3个月的过渡期的物业服务,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让美晟物业撤出;接着又发布《公告》聘请了临时物业公司,《公告》中回避了物业服务的主要支出取暖费拖欠等实质内容。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美晟物业报称的“热水加压泵”和“锅炉补水泵”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暖的结局。这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又提出了辞职。个别业主在理论网上刊登“组织业主步行到北京市政府上访”、“乘坐大轿车封堵美晟开发公司总部”、“号召业主们团结起来,运用万民书、贴大字报、拉横幅、非法封路等形式,向北京市政府及媒体反映小区矛盾”等进行煽动性行为。

M书记认为,业委会主任在遇到困难时草率的当众宣布辞职,更有少数人煽动找政府,以至围堵乡政府办公机关,他对这个业主委员会产生了疑问,并形成了基本判断:其组成人员自持有较好的受教育背景,较高的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掌握着一定的社会资源,过于强烈的自信心,他们只想单纯维护业主的暂时的权利,而不管居民的长远利益;只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想承担应尽的义务。

因此,M书记认为该小区物业真空局面的关键在于业委会。一是业委会“在全国树立业委会主宰社区的典型经验”、“成为全国以法律手段炒掉物业公司的吃螃蟹者”的思想指导下意气用事。在维权过程中过分强调单方利益。胜诉后没有切实考虑新老物业交接以及可能出现的物业管理真空问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与一个空壳物业公司签约,应付法院和业主,致使小区陷入困境。二是不依法办事。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不按照政府物价规定组织业主交纳物业费、供暖费,而擅自定价。三是面对矛盾复杂化和尖锐化的事态,束手无策,摇摆、躲避、推脱责任,采取迂回、两面表现。乡政府一再提示业委会要考虑新老物业交接可能发生的问题,尽可能减弱对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但业委会坚持认为“那是政府的事”。小区矛盾激化后,业委会成员一方面口头表示辞职,另一方面却在四处活动,不与政府配合,邀请参加协调会不到,电话联络不接,将乡政府负责人的电话公布与众,将问题和责任转嫁给政府。2月21日再次选聘新一轮物业公司工作,仍不与政府联系。四是业委会个别成员有以代表业主维权为名,从中谋取私利的表现,有 委员一再声称:我们没拿业委会工资,是义务的。甚至以此要求开发商出资补偿个人经济损失。业委会内部也因此而观点不一,闹不团结。

2005年9月底,法院一审判决后,美晟物业公司《通告》业主“业主欠费太多,供电局拟采取停电措施”。M书记向区政府报告,L副区长9月29日召开协调会,区建委、市政管委、法制办、公安分局、W乡、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美晟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即将撤出的美晟物业公司提出三点要求:(1)要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协调会精神,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美晟集团应积极协调物业公司做好新老物业交接期间的水、电、暖、气等正常供应和物业服务,维护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2)支持企业依法清欠。(3)请美晟开发公司、美晟物业公司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准备参加政府组织的协调会。

对业委会提出三点要求:(1)尊重法院判决,美晟物业依法撤出。业委会主张权利已经很到位。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业委会责任重大。交接方案要完善。应当对小区安全稳定负责,作出预案,不能出现过激行为。业委会的应急方案只提到了保安、保洁,没有考虑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保障,希望完善。(2)希望业委会引导业主妥善处理欠费问题;(3)业委会应尽快考虑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制定务实可行的交接方案,通盘考虑,提前做好准备。

会议强调,区政府充分尊重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要求美晟开发和物业公司垫资支付电费。就美然动力社区生活和谐稳定问题,提出组建临时应急小组,成立了由W乡党委统一领导的、与会各单位参加的美然动力街区工作小组,13名成员分成公共服务保障、维护治安稳定、物业交接协调、综合信息后勤等四个工作组。

2005年12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后,美晟物业公司擅自停止物业服务,停水、停暖,矛盾激化,媒体蜂拥而至。

12月21日L副区长第二次召开协调会,明确要求新物业公司未进驻前,由美晟开发公司负责小区物业。

2006年1月13日,L副区长召开第三次美然专题协调会,研究部署作好供暖应急准备,保证居民温暖过春节。

北京市建委在对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纠纷情况的分析中指出:

1.物业管理公司不依法进行交接。美晟物业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不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给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2.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方式不合法。法院强制执行后,业主委员会未依照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召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3.业主委员会不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党委、政府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业主委员会成员拒绝参加,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比较松散。业主委员会主任、部分委员在网上提出辞职,但未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也未到区建委办理变更备案。媒体报道与政府回应

北京晨报网络版2005年10月18日报道 位于C区朝阳北路边上的美然动力街区有70%以上的业主近两年来没有交物业管理费,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在最后入住的第一小区门口,记者看到一人多高的杂草几乎遮住了一楼的视线。一区的公告栏上贴着的业主胜诉判决书。记者转了一圈,发现小区内种植的树木几乎都已经枯死,光秃秃的树干上没有一片叶子。一栋楼的一角堆放着很多建筑垃圾。听说记者的来意后,小区几位居民争先恐后地向记者“控诉”物业。一位大妈告诉记者,这个小区是最后入住的,条件是最差的;位于三区的锅炉房烧的水温度不够,流到这边都不热了。更让大伙气愤的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根本没有实现,会所成了饭馆,地下室都出租商用变成足疗的地方。“我们被20多个空调机包围了,安全也成了问题,什么人都可以进,小区里频繁丢车。”在三区,一位没缴费的赵女士称,小区里没有幼儿园、供应的热水太烫没法洗澡、人防通道变成了车库出租„„接受采访的业主也承认,拒绝交费只能导致恶性循环,但又没有其他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余先生说,最初只是个别业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没有缴费,后来旧物业被炒后“赖”着不走,业主们没有跟他们签订管理合同,所以有理由不缴费。

人民网-人民热线-记者调查栏目2005年12月27日报道 12月21日早上,美然动力街区的暖气、热水突然被停,小区内1800余户居民陷入无水无暖的境地,整个小区几乎瘫痪。一直到晚上8点半,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下,供水供暖才先后恢复正常,但公用电和保洁、保安仍未恢复。当日北京市的最低气温仅为零下9摄氏度,由于断水断暖,小区有两处水管爆裂,积水造成了大片路面结冰,一个叫袁某某的孩子,于12月21日早晨6:00骑自行车去上学,在北大门时滑倒摔成重伤,在家休学。另外,A1区几户水卡用完的业主,由于物业撤出,无处买水,只能靠纯净水维持日常生活用水,美晟物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生活。更令人不安的事出现在12月23日凌晨4点及4点20分: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主任D某住宅,被不明身份人11块砖头袭击。D某等业委会成员迫于物业的人身安全威胁,先后提出辞职。12月20日,小区业委会向原先商定的润天和物业公司发出请求应急进驻的邀请函,对方签字接受邀请并紧急调度保安人员,于晚10点左右进入小区巡逻,但是被W乡某部门要求退出小区。在小区断水、停暖气之后,美然动力街区所在的C区W乡的有关领导似乎对此事尤为“关注”:他们不时通知业委会主任D某到乡里开会,再三强调要求业委会保证美晟物业撤离后小区的稳定,并提出在业主大会选出合法的物业公司接管前,应由开发商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起小区的物业管理责任,以保障小区的所谓“安定”。

12月24日上午9点,业委会主任D某等4名业主代表再次到W乡政府参加所谓的交接协调会。长达6个小时的会议中仅仅有10分钟的间歇,楼下坐着不明身份者“看场子”。究竟是什么让美晟物业公然无视法律的判决,在美然动力街区胡作非为?为什么本来仅需居委会出面的交接协调会,W乡政府却如此“热心”?停水、断暖气、砸玻璃、业委会委员被迫辞职„„法院的严肃判决眼看就要被一些无视法律存在的人化为一纸空文,原本应当在7日内顺利与业委会交接的希望正逐渐落空!5000多名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威胁,在这样的气氛下如何安心过年?请有关部门重视此事!人民网-人民热线-热线回音栏目2006年1月4日刊登 “W乡人民政府关于‘美然小区’停水断暖回函”

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12月28日下午,接人民网2005年12月27日《人民热线:停水、断暖气、砸玻璃,美晟物业为何无视法律》(以下简称“热线”)的读者来信,W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现应你社要求,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美然动力街区是美晟开发公司与京通天泰开发公司于2001年合作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2004年8月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招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未能如期进驻。业委会认为美晟物业公司在本小区属非法滞留,多次提出要求其交出产权清册,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再谈交费问题。美晟开发公司因认为在小区有大项资产拒绝退出。同时双方在交费问题上分歧较大。2005年9月2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业委会诉美晟物业公司案美晟物业公司败诉。美晟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称:供电所多次催缴欠费,如不能及时补交,将采取停电措施。(因A1区为临时供电)。引起业主不安。区、乡政府高度重视,即刻协调美晟物业公司垫资补交电费,使居民度过了一个安定祥和的国庆节。美晟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美晟物业公司败诉。当天下午,美晟物业公司擅自停止保安、保洁服务,21日又停电、停水,小区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纷纷打电话向乡政府求助。

维护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地区稳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美然动力社区出现问题后,C区政府、W乡政府高度重视。12月21日,C区政府召开协调会,指示“成立处理美然动力社区问题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该社区无物业管理后发生的各类问题。区政府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在W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直至新选聘的物业公司接管为止。”“由美晟开发公司负责,在新选聘的物业公司未接管社区物业管理之前,确保社区不出现停止供暖、供电、供水、供燃气情况。”在区、乡政府积极协调下,21日当晚,小区恢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同时,W乡政府、W派出所向美然动力街区增派警力,24小时值班,加强社区内及周边的治安巡逻,确保地区安全稳定。至今社区业主和居民生活秩序正常。

在区、乡政府的领导下,应急工作小组积极为双方搭建对话沟通平台,共同协商解决保证美然动力社区新老物业交接期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稳定相关事宜。26日晚,双方启动清册移交。督促业委会依照相关规定尽快开展新物业公司选聘工作。连日来,应急工作小组三次召集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和美晟开发公司、美晟物业公司双方进行协商。W乡政府两次向社区居民发布《美然动力社区维护稳定情况通报》,美然动力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筹备组两次发布《致居民公开信》,引导广大业主和居民以平和的心态、宽容的态度冷静对待社区矛盾,以平等协商、和平相处的办法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疏导安抚群众情绪,应急救助突发情况下老弱病残居民的特殊困难。区、乡政府仍在全力依法开展协调工作,采取措施维护广大业主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区稳定,让居民欢度“两节”。同时,积极敦促业委会尽快依法开展新的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争取尽早完成新老物业交接工作。我们诚挚欢迎媒体监督指导工作,共同努力促进社区矛盾的解决。

人民网-人民热线-来函照登栏目2006年1月9日刊登“美然动力街区业主致W乡政府的信”

人民热线:您好。我是美然动力街区一名普通业主,非常感谢人民网对我们小区物业停水、停暖等事件的客观报道。看到W乡政府的声明,做为业主对W就此事所持态度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希望通过贵网表达一下业主的心声。谢谢!

政府声明中写道: “同时,W乡政府、W派出所向美然动力街区增派警力,24小时值班,加强社区内及周边的治安巡逻,确保地区安全稳定。”第二次协调会当晚,业委会主任家玻璃遭砸,小区内时常可见给业主安全造成心理阴影的黑衣人,乡政府在此称“增派警力、24小时值班”不能让人信服!

“至今社区业主和居民生活秩序正常。”小区供暖暂时恢复,不知是要感谢乡政府还是区政府?自21日第一次停水后,凉水又有多次暂停,虽然时间很短(半个小时左右),但不知业主是否要时刻提防美晟再出此恶招儿。小区内至今垃圾不能及时清理,门口不见保安站岗,更无巡逻警力及保安。社区业主和居民生活秩序如何正常?

法院终审判决下来后,因美晟的恶劣行径,在区政府的指示下,乡政府出面协调美晟交接及撤离之事。请记住:乡政府只是协调人,而非工作指派者和开发商的代言人。但事实是,乡政府一方面不承认业委会的应急预案(20日晚乡政府就已行政干预了应急预案),另一方面严厉向被动交接的业委会指示拿出详尽的交接方案、要求业委会为小区的稳定负责、要求业委会考虑企业的利益、质问业委会美晟撤离之后费用垫付问题。而协调的主题产权清册的交接及美晟的撤离在乡政府领导的协调会上却一再回避,在业委会的再三强调之下,最后达成一致先交接产权清册。交接当晚,乡政府门前,两个多小时一百多位业主在嚣张的黑衣人怒目之下坚定地在寒风中等待结果,乡政府未有人出面安抚业主,未有人出面制止黑衣人;同时美晟却拿出掺假的复印件,被律师当场驳回。此时法院判决的最后限期已过,协调交接无果而终。值得一提的是,业委会主任在交接产权清册的当晚,在乡政府的协调会上提出辞职,而他最后一项工作就是要违心地写出两份业委会的通知:拟请美晟物业继续做过渡时期的物业服务、号召全体业主向美晟交纳费用。这真是动力街区业委会2005年最无奈的一笔,维权的业委会拿维权的艰辛逗自己玩!

我不知道乡政府在协调中到底起什么作用?美然动力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筹备组两次发布《致居民公开信》中业主的疑问大多无人答复;W乡政府两次向社区居民发布《美然动力社区维护稳定情况通报》竞然没有加盖公章!

真诚希望乡政府做一个调查:动力街区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到底是什么? 做为业主,非常期望媒体跟踪报道!让事情的真相大白于天下!美然动力街区·A3区·一名普通业主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006年1月17日,C区人民法院对新旧物业交接强制执行,法院完成了现场移交手续的执行工作,美晟物业公司撤出美然动力街区,四方佳园物业公司以小区临时管理者的身份第一次进驻小区。

虽然美晟物业退出物业管理现场了,然而,产权清册、物业用房等关键内容美晟物业公司并未移交。供暖专项费用及收缴名册、2006物业费收缴情况及名册等也未移交。

1月18日,为了解决资金困难,业委会与四方佳园物业公司联合发布《关于收取过渡时期物业服务费、供暖费的紧急通知》,通知发出后,部分业主开始缴纳物业费。事后统计,四方佳园收到了20多万元的供暖费,但按照小区实际的业主人数统计,四方佳园物业本应拿到更多的费用。在此之前,很多业主已经将费用交给了美晟物业,他们表示不会二次缴费。四方佳园物业称美晟在交接时却没有将这笔钱交给他们。

1月23日,进驻不到一周,四方佳园物业公司撤离小区。1月23日晚,小区供暖停止,四方佳园表示无钱购买天然气。24日中午,小区供暖重新恢复。

2006年1月25日,因四方佳园物业公司准备撤离,W地区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Z主任接到传真后,立即做出批示,R副主任到W政府紧急督办,明确要求:四方佳园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撤离。

2006年1月27日凌晨,区管委Y主任到美然现场办公,政府决定垫资75万元购买燃气。1月28日四方佳园第二次进驻小区。

2006年2月5日,四方佳园物业公司因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管理正式撤出美然动力街区„„

2006年2月14日,区长C某、副区长T某某召开信访排查调查会,进一步对美然问题做出指示„„

市建委主任S某某在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特别指出:“C区美然动力等小区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表明,我们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不能再停留在‘物业服务好与不好’的简单理解上。物业管理问题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等问题时常交织在一起,动辄涉及群体利益,关系到社区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我们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并按照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字第24896号

2.《关于三间房美然动力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纠纷问题的调研报告》,三间房乡政府,2006年1月25日。

3.《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真空情况简介》三间房地区工委,2006年2月23日。

4.“北京市建委对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纠纷问题的分析”,摘自北京市建委《物业管理典型纠纷情况分析》

篇3: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在体检中心进行健康体检的7502例为观察对象, 年龄18~76岁, 男4038例, 女3464例。将2013年6~12月进行体检的3617例分为对照组, 2014年6~12月进行体检的3885例分为观察组, 两组对象在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对照组体检对象中发生的护理纠纷事件进行统计, 分析发生护理纠纷的潜在因素, 并针对潜在因素提出管理策略。使用针对潜在因素实施的管理策略后, 统计观察组所发生的护理纠纷事件, 对两组的护理纠纷事件发生率进行对比, 分析针对护理纠纷潜在因素实施的管理策略在体检中心的应用价值。针对性管理策略具体的管理对策包括营造温馨的体检氛围, 加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沟通能力, 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和管理技能, 开通绿色通道等。

1.3 观察指标

观察护理纠纷的潜在因素, 统计两组护理纠纷发生率及患者对体检中心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s) 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 (%) 表示, 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护理纠纷事件发生率及其潜在因素

对照组共发生护理纠纷事件74例, 发生率为2.05%;对74例护理纠纷事件因素进行分析, 其中沟通不到位19例 (25.7%) , 体检操作方法不当15例 (20.3%) , 服务态度欠缺11例 (14.9%) , 秩序混乱7例 (9.5%) , 环境嘈杂6例 (8.1%) , 医疗收费问题6例 (8.1%) , 体检人员不配合4例 (5.4%) , 突发事件3例 (4.1%) , 其他3例 (4.1%) ;观察组共发生护理纠纷事件29例, 发生率为0.75%;与对照组护理纠纷事件发生率比较,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2.2 两组护理服务满意度对比

观察组护理服务满意度为98.2%明显高于对照组护理服务满意度83.6%, 两组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

注:与对照组比较, aP<0.05

3 讨论

3.1 医院体检中心护理纠纷存在的潜在因素

主要有体检操作方法不当、沟通不到位、服务态度欠缺、秩序混乱、环境嘈杂、医疗收费问题、体检人员不配合、突发事件等。 (1) 护理人员体检技术操作不到位、医学知识匮乏是造成体检护理中心发生纠纷事件的常见因素。 (2) 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也是造成体检护理中心发生纠纷事件的重要因素[2]。护理人员在为患者服务期间服务态度不积极, 不能及时满足体检人员的体检服务需求, 或者护理人员说话较严厉, 未充分与患者进行沟通, 从而易引发护理纠纷。 (3) 体检中心每天所面对的体检者较多, 体检项目繁杂, 如果体检护理人员灵活性较差, 就会耽搁体检者在有效的时间中进行体检, 从而引发护理纠纷。此外, 体检中的一些突发事件也会引起护理纠纷。体检收费不合理、体检环境嘈杂、秩序混乱等因素也会导致体检者出现情绪上的不满, 从而引发护理纠纷。

3.2 预防管理对策

针对医院体检中心出现的护理纠纷事件, 要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1) 要营造一个温馨、和谐、有秩序的体检中心环境。要改善医院体检中心的硬件设施, 例如可以摆放绿色植物、电视、舒适椅子、饮水机、纸杯等物品, 可以通过电视播放各项体检项目宣传片, 并配合舒缓的音乐;要在一些易发生秩序混乱的体检项目旁标注显著的提醒标志;建立科室资源共享, 提高体检效率[3]。 (2) 要加强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可以通过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体检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的培训学习, 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可以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学习, 提高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在体检护理中, 护理人员要仪表端庄、态度温和、尊重体检者, 让体检者感受到温暖, 从而可以有效的减少护理纠纷。 (3) 要加强体检中心护理管理和监督力度, 定期召开各科室体检护理质量, 分析各体检项目存在护理纠纷的潜在因素, 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4]。要自觉遵守每一项体检的操作规范, 避免发生护理纠纷。

本文中, 通过针对护理纠纷的潜在因素实施管理策略, 使观察组护理纠纷事件的发生显著的下降, 其护理纠纷发生率0.75%明显低于未实施管理策略前的对照组2.05%;而且, 实施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后, 观察组体检对象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98.2%也明显高于对照组83.6%;两组各项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综上所述, 通过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强化护理技能培训, 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体检护理纠纷事件的发生, 全面提高医院的护理质量。

摘要:目的 分析体检中心护理纠纷存在的潜在因素以及管理策略。方法 将体检中心进行健康体检的7502人作为观察对象, 按时间分为对照组 (3617例) 和观察组 (3885例) , 对两组发生的护理纠纷进行统计, 分析护理纠纷潜在因素, 提出管理策略, 对比两组的护理纠纷发生率及护理服务满意度。结果 护理纠纷潜在因素以沟通不到位、体检操作方法不当、服务态度欠缺等为主要因素;观察组护理纠纷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P<0.05)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 (P<0.05) 。结论 通过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强化护理技能培训, 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体检护理纠纷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体检中心,护理纠纷,潜在因素,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张晓芹.体检中心护理纠纷潜在因素分析与防范措施.现代医药卫生, 2013, 29 (6) :955-956.

[2]乐永芳, 柳小平.体检科护理纠纷潜在因素分析与防范措施.吉林医学, 2012, 33 (4) :836-837.

[3]周蓉.体检中心护理缺陷防范与护理纠纷应对.中外医学研究, 2014, 12 (23) :91-92.

篇4: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关键词】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作用;方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对卫士、医疗事业的改制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行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医疗纠纷事件频发,从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些档案不仅能够促使医疗纠纷事件的顺利解决,还能为后人提高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和参考案例,减少工作的事物,减轻双发损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研究。

1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作用

1.1 有利于加强医院的管理工作和顺利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时,医院可以通过搜索相关医疗纠纷档案,全面的去了解、看待事件,清楚的把握事件中的重点,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通过与患者一方共同的协商,明白在事件中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事件得到良好的圆满的解决,减少双方的损失。在医疗纠纷事件结束后,医院通过对档案的分析和管理,根据材料实事求是的分析原因,找到自身存在的失误与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适时地更新管理方法和机制,从而是医院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更大的进步。

1.2 警示和借鉴作用 在医疗纠纷事件中,很多原因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工作没有做到位造成的。对于医疗纠纷档案进行管理,等同于给了医务人员警示,深深地教育了他们,促使医务人员主动的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前人的成功经验或者失败的原因,从而充实自己,提高素质,谨慎工作,减少甚至避免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对于再次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处理上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梳理,找到相似的事件,参考处理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正确处理好当下正在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有着重要的作用。

1.3 良好的教材 当下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收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的、更顺利的解决医疗纠纷事件,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投入了此种问题的研究和学习探索中。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十分全面的、丰富的研究材料,每一起医疗纠纷事件都是一个鲜活的事例,使得研究和学习探索更加具体,探索出的内容更加具有实用价值。

2 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方法

医疗纠纷档案特点突出,专业性比较强,材料繁多,产生的周期长,在管理这些档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方法。避免档案的缺失不全,事件叙述不清晰,给日后的应用带来不便。

2.1 要十分重视医疗纠纷档案的材料收集工作 医疗纠纷事件的材料收集工作是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本工作应从事件发生开始直到事件的全面解决,全方位、多层次的收集材料。因为每件医疗纠纷事件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有一部分相对复杂的事件不能及时的、快速得到解决处理而隔年处理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所以这就为材料收集提出了要求。要求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收集工作,在收集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开、公正、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保证档案材料的全面和完整。

2.2 及时分析归类,形成系统 在医疗纠纷材料收集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的进行归纳分析,按照每件事件的特点,及时的归类总结,让档案整齐化、系统化。将每一案例材料按照时间和事情的发展顺序整理好放在一起;将每一案例具体的分析归类,案例相似的档案放在一起。当然,所有的档案都要独立装袋并标出序号,有所记录,方便日后查找。对于档案的结案与否一定要标示清楚,如:2013年内科李某,已经结案(或者未结案)。将正在办理的时间档案单独的放在临时地点,结案后按规则归类存放。

3 总 结

經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温饱问题早已经得到的解决,正在向着全面小康目标奋斗,法治社会的建设工作如火如荼,观念深入人心,所以现代人的维权意识也就不断的提高。而医院中工作的失误,服务不到位,让患者一方感到不满意,从而导致了医疗事件纠纷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件,被人们所关注,这样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也就被重视起来。完整的医疗纠纷档案既能提供事件解决方法,又能做为学习材料为学习研究这提供参考,是解决纠纷事件、促进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有助于为医院和患者双方减少损失、有助于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 邵银华.浅谈医院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7(04).

[2] 姜秋英,何晓虹.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档案,1998(04).

[3] 常雁,蔡鸿芳.建立医疗纠纷档案[J].中国档案,2003(06).

篇5: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分析

胡杰丰

最近,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推进,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发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辞退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物业管理交接事项频繁发生纠纷,不仅影响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物业管理交接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方法和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程序的建议。

一、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发的原因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频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观念不适应物业管理市场化要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不完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沟通方面存在误解、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产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我国有关由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于这一类,如去年12月8日,杭州最早的高层住宅小区――中山花园业主大会就以“收费过高、管理不善、开支混乱”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但是因为原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接交而产生纠纷,导致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空”。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如今年3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撤出的广州翠湖山庄新旧物管交接纠纷案,就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完成后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却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并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冲突,致使小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性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附随合同义务”(见《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因此,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属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随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在形式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但本质上是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其最长有效日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对于这类有明确期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适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方便、及时并且与物业管理费相当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致使业主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或者出现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则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不可能恢复原状,但是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擅自改变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有违章搭建情况的,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恢复原状。这种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是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承担的“附随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被解除,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进行交接而产生纠纷的,原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依法进行交接的行为给业主或新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或者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要求欠费的业主清偿其所欠费用。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者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我国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的时间不长,当前还有大量的物业区域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往往比较简单,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合同。对于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限,而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要求撤离的话,法律是允许的,但是首先应当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有关协议,解决好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移交的问题,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解除合同,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由于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这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如果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要求撤离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三、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途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2、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3、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立案查处。如果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4、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处于严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作充分考虑。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基本上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无法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解决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

四、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立法建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程序,减少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发生,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交接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一,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交接期限,如规定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15日(或30日)内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并撤离原物业区域;

第二,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重对物业管理公司不依法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行为的处罚,如规定对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给与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处罚;

篇6:物业管理中常发生的典型纠纷案例

一、治安管理中纠纷

1.当业主欲将车辆停放于不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时,保安员上前制止,而业主不但不听从,反而破口大骂保安,保安员应该怎么办?

2.某企业老板(事先未知其身份)深夜背了大包东西往厂区外走,保安员上前查证,此人不肯出示证件,只是说:“保安有什么了不起,叫你们某某经理来。”此时,治安员应该怎么办?实行检查时,说保安员翻乱了他的东西,要保安员赔,保安员该怎么办?

3.两个无证人员坐在工业区114栋前的绿化带上,保安员请两人离开,不听。要求其出示证件,两人说是***厂工人,证件放在厂里了。保安让其中一人去拿证件,此人一去不返。保安带着另一人到厂楼下取证,楼上下来一个自称是主管的人(此人身穿背心,脚趿拖鞋)让保安放人,保安要其出示证件,他说证件被锁起来了。保安拒绝放人,让所谓的主管到保安部反映情况。该主管动手打保安,怎么办?

4.本公司某部门负责人,未按公司规定,强行进入某小区,保安不放行,遭其指责,怎么办?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

1. 金地花园204栋403室漏水事件

时间:1999年4月23日

事件经过:公司某工作人员发现金地花园204栋403室用水量突然成倍增加。水表上月底度数1088立方,本月(当日)底度为1757立方,不足一月用水量679立方,初步断定为住户家中严重漏水。该工作人员将情况及时向管理处管理员反映,并要求管理员通知业主(住户)来管理处。同时特别强调不要将真实情况告诉业主(住户)。该管理员电话同时通知了业主和住户(住户为某工厂集体工人),因回避真实情况,业主和住户都很生气,发生了较大的冲突。后经管理处负责人耐心解释,并将真实情况告诉了业主和住户,矛盾得到了化解。住户负责人并来到了管理处。通过双方在现场了解,发现系住户卫生间水箱损坏,漏水时间较长,住户(工人)未向管理处反映。经管理处做工作,住户愿意承担全部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前该花园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因管理处工作不到位,业主(住户)不愿意承担漏水费用。

原因分析及教训:

1)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业主或住户来现场处理问题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但害怕业主(住户)不能接受事实真相而试图回避问题则是错误的。

2)管理处管理员通知业主(住户)来现场,语言表达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当业主(住户)强烈要求说明事情的真相时而管理人员一律回避该问题是非常错误的。

3)管理处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但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挽回。

2. 业主对某月水费由20元增加到40元问题的投诉案例

时间:1999年4月中旬某日上午

事情经过:某业主,女性,30岁左右,高大健美,昂首阔步跨进管理处大门,直奔管理处主任面前,怒发冲冠,虎视眈眈。“我们家用水从未超过20元,这个月怎么高达40元。真不象话,太离谱。如果相关3~5元,还可以理解,可现在翻了一倍,简直乱了套

”句句刺耳,字字伤人。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心如刀绞。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撇下其它客户,放下手中所有的活儿,面对这位神圣的业主,我们从水表计费日期,抄表时间,费用计算,水表质量问题,住户家庭人口数量及其构成,还有季节的变化等方面,向业主进行耐心的解释,科学的分析,在大量的历史数据资料,政府的有关规定等事实的依据面前,业主不得不节节败退,否定了水表的质量、抄表时间及度数、计费方法和标准等存在的所谓问题。在铁的事实面前,她不得不面对历史上多次出现的高达40元的记录事实。业主最后比较满意的离开了管理处。

结论及原因分析:

该事件是一起处理比较成功的典型,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管理处能抓住问题的核心,能从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能尽量用事实说话。而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各个击破,最后充分说服业主。

2)分析问题时比较细致,能够展开。如:分析了成人与小孩用水不同,男性与女性用水也有区别,以及季节变化的用水的差别。同时,又能及时回到主要问题方面。

3)处理问题时比较注意业主的心态与情绪,业主怒气冲冲不仅仅因为消费由20元增加到40元这一问题本身,全体工作人员尽量做到低调说话,低调做人。

3. 水表问题一堂课案例

时间:1999年4月中旬某日 地点:金地花园管理处

事由:某日某业主拿着99年2、3月份水费通知单,非常严肃地给管理处某管理人员“上课”。该业主2月份用水55立方,3月份用水2立方,该业主指出2月份用水太少,3月份用水又太多,是不合实际的,虽然2月份因过春节而居住时间不长是一个因素,但不能说明问题,能说明的问题是2、3月份合计数应该是准确的。业主做了一个假设,如果将2月份度数人为减少,将3月份度数人为增加,总度数不变,但水费却增加很多,因为每月30立方为标内收费1.2元/立方,超过30立方为标外收费18元/立方。该业主就象马克思发现剩余规律一样既兴奋又严峻。

问题分析:

我们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有关工作人员说事实就是这样,而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不能有一个较好的说法。业主提出唯一解决的办法是业主每月自己也抄一份水表度数。业主的这个办法的确是一个防范的好办法,但业主对我们的信任分数大降,我们用什么办法来防范,值得每一个人思考。

4. 业主违章装修案例

时间:1998年12月至1999年3月

地点:金地花园210栋604#、704# 事情经过:98年12月,210栋604业主前来管理处反映家中客厅副阳台墙角渗水。当时管理处派人前往察看,发现已装修的木板及地板已发黑。初步断定系埋在墙内通往厨房的水管渗漏所致。经与装修队联系,发现所埋水管位置低于渗漏水室的至高点,于是,判断为704房排污管渗水所致。管理处与704房业主多次联系,业主才同意去704房检查。发现装修时将排污管用瓷片封死。家中总闸用水泥封死。因业主不配合,但反复多次做工作,业主才同意打开总闸进行检查。之后又做多次工作,业主才同意我们进行维修,后问题得到解决。

原因分析及教训:

1)604房渗漏水现象完全系704房违章装修所致。因装修过程中很多隐蔽问题必须在装修过程中予以发现并加以更正。

2)704房业主不愿配合,导致该事件的处理延误时间,给604房业主带来不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管理处能极其耐心地做业主的工作,特别是能通过法律法规对业主做,最终将问题解决是可取的一面。

5. 水池清洗导致住户水龙头堵塞问题的案例。

时间:1999年4月24日

事件:因天面水池清洗导致住户水龙头堵塞。

投诉者代表:207栋701#702#703# 事件经过:

99年4月24日,公司动力部组织人员对207栋等楼宇天面水池进行了清洗。24日晚,管理处按计数单投诉:厨房无水。主要集中在207栋。25日早8:00管理处派管理人员前往业主家中检查,也未发现水龙头无水,到天面水池检查,也未发现问题。最后发现无水水龙头均有一个共同点,即装有净水器,于是拆开一家净水器检查,发现过滤网塞满泥沙,洗净过滤网,便恢复正常。

原因分析:清洗天面水池,四壁污泥随水排下导致很多家中热水器水龙头,厨房水龙头堵塞而无水,从而导致业主投诉增加。

几点启示:

1)水池清洗是否考虑泥沙下排这一因素?

2)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随时碰到新问题,应开动脑筋,寻找解决办法。

3)业主已应注意自身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常识问题,避免过分依赖管理处的思想。

海景花园案例

6.车辆进入小区已超过规定免费时间,当治安员要求驾驭者交费,其非旦不交,反而无理取闹,甚至骂人,并将车辆挡在路上,这时后面又有车辆进出。怎么办?

7.因建筑质量问题,楼上渗水到楼下,而楼下的业主不愿配合维修,楼下的业主认为此事应由管理处解决,并且要尽快,你怎样解决?

8.因排污总管堵塞,已使二楼一业主家中被污水浸泡,业主怒气冲冲找来,你怎样处理。因堵塞较严重,虽管理处费了很大力气在疏通,但仍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工作,若是由你处理此事,此时你应当怎样做?

9.有业主认为他家阳台外的绿化植物太高太密,影响了采光,而且蚊虫较多,影响了正常生活,要求将部分树木迁移,但从整体绿化效果看,将树木迁移对整体效果有影响,你如何向领导提出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10. 有业主带装修人员进入小区,保安员要按规定登记,业主不但不让装修人员登记,而且强行进入,你如何处理? 11. 公司领导或其他部门员工带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参观,但无任何手续,也未向保安员说明情况,强行要进入小区,如何处理?

12. 住户的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车位上,而且随意停放在路边,保安员前去制止时,其称:“我办点事马上就走。”然后离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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