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认定
摘要:从现实情况来看,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可是对此提出诉讼的却非常少,这完全不能够说明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维护是非常到位的。如今经济社会发展非常迅速,世界各地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比较大的威胁,所以,要提倡以及维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就是要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维护力度,但是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诉讼程序仍有待改进,其中专家们对于原告资格的判断有着不一样的观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里面,其原告资格的确认是非常关键的,而在现有的法律里面均未清晰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资格这一要点。一些相关法律提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诉讼中有关原告资格判定的内容,但是只有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够被判定为原告,对于另外的主体可不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法律中关于这部分的规定处于空白,笔者试图探讨出一种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的保护模式,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此文大致选取了文献研究法、理论阐述、实证分析等手段,建立“引言——正文——结语”的整体架构,正文划分成四个部分。第一章从总体上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资格的相关知识,涵盖了原告的诉讼权来源、提出诉讼要求维护的利益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社会利益的维护。第二章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认定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目前所面临的问题。第三章提出对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诉讼原告资格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资格;诉权;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学科专业:法律(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资格认定的法理基础
(一)原告的诉权依据
(二)诉的利益
(三)“原告资格”的含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保护
1.“公共利益”的概念
2.“公益诉讼”的概念
3.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保护需要扩张诉讼原告资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现实困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设定不明确
1.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不明确
1.社会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不明确
2.检察机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不具体
3.行政机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法律规定不明
4.未赋予公民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顺位不清晰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完善措施
(一)结合知识产权和公益诉讼制度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立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1.确定社会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起诉资格
2.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原告资格
3.立法明确行政机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4.赋予公民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三)适用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四)科学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顺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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