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共8篇)
篇1: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山西大同大学
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及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备案。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及学士学位办公室主任。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授予标准;
2.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四、学院分委员会职责
1.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成绩及毕业鉴定等的关材料;
2.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3.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4.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批准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六、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已做结(肄)业处理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考试作弊等各种原因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5.公共外语考试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本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及实施办法;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提交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必要的说明;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将所做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受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投诉与请求。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证书。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漏授的,要及时进行补授。
九、未尽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国家及省学位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山西大同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篇2: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规定
校教字[2003]14号(二○○三年五月四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专升本”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从祖国分配;身体健康。
(二)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的考核,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本门学科中等教育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四)第四学期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本校学习期间(含留级)累计有二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六)毕业时尚有一门课不及格者。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首先由学院认真、细致地逐个审查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于符合授予条件的,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不符合条件,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同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备案。
篇3: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文件规定:“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方可报名参加四、六级考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校期间仅因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无法取得学位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须提供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证明);
(二)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本学科门类(专业)A类地区最低分数线者;
(三)毕业后参加托福、雅思、GRE考试,成绩达到满分的50%以上者。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离校生向各学院教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受理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学位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篇4: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辽学位〔2014〕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继续教育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后30日内(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生凡是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有效学籍期限内通过省学位外语课程的统考;考试语种应与本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毕业后不得参加学位课考试。违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
学校有权依法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二次)、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其中一种处分者;
学生受处分后,若以后的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可申报学士学位。3.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结业者。
第四条 根据成人教育本科生的毕业时间,学校集中两次受理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学位。时间为每学期前四个教学周。逾期者不予受理。毕业生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时间要求提交申请学位的材料。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向学校学位管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 2.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申请者学士学位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学位外语课程合格证(2012年11月以前考试者);
4.申请学位者电子数据。
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教务处学籍学位管理科。第六条
篇5: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山东省教育厅鲁教高字[1992]1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1.凡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有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主考的应届本科自考毕业生。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向我校推荐者。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通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学生在校期间各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者。
3.参加由各学院组织的学位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4.必须参加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有考试作弊记录。
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成绩未一次通过,有补考课程。
4.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与办法
1.按我校学校委员会《山大教字[89]008号》文件规定,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办统一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2.成人本科毕业生所在院部将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在校期间全部课程成绩及报名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参加外语考试。
3.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评审
坚持与授予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标准授予。
篇6: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4月5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5日印发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和学习中心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习中心、分部逐级上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1.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2.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3.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由于存在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6.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或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递交给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 交给相应分部处理,分部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3.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7: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辽学位
【2004】2号)、辽宁省《关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6号)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未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业务学习条件
1.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2.所有考试通过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3.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位外语条件:辽宁省内的网络教育学生须参加并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网络教育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当地学位委员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考试。外语等级证书或者成绩有效期按发证(发布成绩)机构的规定。申请学位时超过有效期的证书或者成绩不予承认。
5.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遵照《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申请学位必须在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及授予
第六条 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九条 如出现学位错授或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由网络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有最终解释权。
篇8: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苏州大学主考:新闻学、电子政务、律师、经济学、社会工作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自考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每年3月、10月二次,按《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08]5号文件执行。
一、申请对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当年的前五年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75分以上者;
(五)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六)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70分或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当年的前五年内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者。
四、申请程序
(一)6月毕业的考生在当年9月,12月毕业的考生于次年3月向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考办初审其毕业资格后送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符合条件,但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请者作自动放弃论。
(二)考生拿到毕业证书后即可信函或来校索取《学位申请表》或从
http://cjy.suda.edu.cn网页下载。学生将下列必备的复印件、连同填写完整的学位申请表(含单位章),学位评审费200元于3月31日、9月30日前寄(送)到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邮编215006,电话:0512-65112336,地址苏州市十梓街1号,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或材料不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1、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A4);
2、自考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A4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如凭外语四级证书、成绩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外语四级成绩单及专科毕业证书的复印件(A4),加盖单位公章;
4、交与毕业证书上照片同一底版的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5、身份证复印件,号码清晰。
五、注意事项
(一)学位课程均为指定课程,不能替代,不能免修,在本科段必须有成绩,如学位课程免修,则不能申请学士学位。外语免修者必需要有在原专科学校内取得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外语四级(含四级)以上合格证书或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资格线的全国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单。
(二)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授予学位者,申请材料、评审费不退。
(三)学位申请表请用A3纸正反面打印。
(四)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如下:
新闻学:传播学概论、中外新闻作品研究、外国新闻事业史
电子政务: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电子政务案例分析、公共管理学
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基础、政务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学
律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证据法学、合同法
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类)、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
社会工作与管理:社区社会工作、社会行政、个案社会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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