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器官捐献(精选十篇)
活体器官捐献 篇1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2007年3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 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八条第1款规定,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例》第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做出的。显然, 第八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做出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统称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智障者既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我国完全排除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资格。这一规定的目的和出发点在于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使其免受因器官捐献带来的伤害, 防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群成为器官的资源库。但是, 《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没有考虑到特定情形下的捐献行为对成年智障者可能会利大于弊。
我们认为, 应当对捐献行为之于成年智障捐献者的利弊进行价值分析和判断, 以做出是否允许其作为捐献者的决定。当然, 捐献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 尤其是一种无对价的民事行为, 应当是捐献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成年智障者由于心智原因是无法自己做出捐献的意思表示的, 只能由他人代为做出。美国的Strunk v.Strunk案可以给我们以启示。
二、Strunk v.Strunk案
(一) 基本案情
家住肯塔基州的54岁的Arthur L.Strunk和52岁的Ava Strunk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Tommy Strunk 28岁, 已婚, 是宾夕法尼亚州铁路公司的员工, 也是辛辛那提大学兼修学生, 不幸患上了致命的肾脏疾病———肾小球肾炎。Tommy不得不依靠人造肾脏进行持续的治疗, 但这种治疗难以维系很长时间。小儿子Jerry Strunk 27岁, 没有行为能力, 智商只有35分左右, 大概相当于6岁儿童的智力状况, 而且其语言表达能力有缺陷, 不是非常熟悉的人很难与他沟通。
根据Tommy的病情, 其要想得以长久维持生命就必须换一个健康的肾脏。医生曾考虑如果可行的话可以从尸体移植肾脏, 或者从捐献者活体移植肾脏。整个家庭, Tommy的父母以及一些旁系亲属都接受了测试, 但由于血液或组织的不相容, 没有人适合捐献。最后, Jerry接受了测试并且非常适合捐献。于是, Jerry的母亲请求地方法院裁定批准Tommy和Jerry兄弟之间的肾脏移植手术。地方法院审查后发现该手术很有必要, 在该案的特定情形下, 移植手术不仅对Tommy有益, 而且对Jerry也非常有益。因为Jerry非常依赖Tommy, 如果失去Tommy, Jerry无论在情感上、心理上还是物质上都将比摘除一只肾脏所受到的损害要大。
一位负责Jerry的精神病医生在该案中作证时谈了自己的观点, 认为在这种情形下Tommy的死亡将会对Jerry产生“极其严重的损害”。
联邦精神健康部门作为法官的顾问参与了该案件, 根据对手术严重性以及失去Tommy后Jerry所受到的不利影响的评价和判断, 他们建议法院允许该移植手术。他们的建议如下:
“相对于正常人来说, Jerry的心智缺陷使他仅具有部分的情感和反应。他非常认同哥哥Tommy, Tommy是他的典范, 是他和家人联系的纽带。Tommy对Jerry在法兰克福医院状况的提高和改善非常重要。医院代表的证言反映了Tommy和家人对Jerry探访的重要性, 并且Jerry经常询问关于Tommy来看他的事情。Jerry知道哥哥在减轻他压力方面的重要性。我们作为精神健康部门, 必须尽职防止因Tommy的去世而给Jerry带来任何不利的损害。根据Tommy是Jerry唯一的同胞这一事实, Tommy的生命对Jerry的治疗和最终恢复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Tommy因此而死亡, 在他们的父母去世后 (现在已经五十多岁了) , Jerry将失去对他如此有帮助的所有关心他体贴他的亲人。事实表明, 根据目前的医学水平, Tommy依靠尸体器官移植存活的几率非常小, 如果移植Jerry的肾脏, 则其存活的几率就非常高。”
肾脏移植手术是器官移植手术中最普遍的一种。因为正常的人体有两只肾脏, 其中的一只即可维持人体的基本需要, 因此, 使活体捐献肾脏成为可能。案卷中的证言显示, 到案件发生时在美国大约有超过2500例的肾脏移植手术被开展。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 手术可以以对供体和受体最小的影响开展。Hamburger和Crosneir医生陈述了捐献者的风险:
“该探讨仅限于肾脏移植手术, 因为很难想象肾脏以外的重要器官为了移植手术的目的从一位健康的、活的捐献者身体摘除。从健康捐献者身体切除一只肾脏时直接的手术风险约为0.05%。长期的风险很难估计, 因为单一肾脏个体各种肾脏疾病的发生率和严重性并不比正常个体高。另一方面, 手术问题的演变, 创伤, 或肿瘤, 以及必须的肾切除手术, 确实增加了捐献者的长期风险;参考这些因素, 长期的风险率大概在0.07%。这些资料数据是结合有关期望寿命的统计数据考虑的, 一个健康的35岁的成年捐献者在随后的五年里不发生风险的几率为99.3%到99.1%, 这种风险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呈现增加的趋势, 如同我们驾车一样, 里程越远, 风险越大。捐献者的风险很小, 这是不争的事实, 直到目前为止, 世界上还没有因并发症危及捐献者生命的报告。但是, 毫无疑问, 随着肾脏移植手术例数的不断增多, 这种情况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二) 判决结果
针对这一上诉案件, 上诉法院阐述道, 我们面对的事实是所有最亲近的家庭成员都建议这一移植手术, 精神卫生部门也给出了建议, 地方法院已经批准, 巡回法庭也认为手术的开展符合州被监护人Jerry的最佳利益 (The best interest) 。从法律程序看, Jerry由诉讼指定监护人代理, 诉讼指定监护人不断的质问国家是否有权力授权从国家的被监护人身上摘除无行为能力人的器官。
我们认为, 地方法院有权批准手术。巡回法庭也认为, 该案中移植手术符合Jerry的最佳利益, 并且裁决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 我们认为裁决应当予以维持……
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支持肾脏移植手术的开展。
(三) 争议
Tommy和Jerry兄弟间的肾脏移植手术最终得到了司法裁决的支持, 但这一裁决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例如, 参与审理此案的持异议的Steinfeld法官对此就有不同的看法:
很显然, 由于那个让其国民蒙羞的政府从事的灭绝人性的计划和人体实验给我留下的难以磨灭的记忆, 使我在该案中比在其他案件中更难做出自己的决定。在帮助遭受病痛折磨的年轻人的同情心和在保护社会不幸成员的义务之间, 我的同情心和情感难以做出抉择。
多数人的观点依据的是巡回法庭的裁决, 认为移植手术将会对被监护人产生积极的心理影响, 但同时指出被监护人有6岁孩子的智商水平。毫无疑问, 失去亲人和朋友对6岁的孩子来说不是主要的影响。关于心理创伤的观点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且无人能够保证移植手术一定会成功, 众所周知, 身体对移植器官的排斥是很正常的。虽然Jerry的生命不会有危险, 但是手术毕竟会带来一些风险……
毫无疑问, 两位年轻人的家人的观点和态度是值得赞同的, 合乎情理的, 不受责备的。但是, 他们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表明, 他们享有为了捐献器官而要求摘除那个智障孩子一只肾脏的权利, 而且他们在法庭上也没有引用任何成文法或其他权威依据作为被授予此项权利的根据。证据表明, 相容性稍差一些的适合捐献者是存在的, 并且尸体的肾脏可以利用, 尽管此种情形下手术成功的机会不如完全相容的兄弟捐献者。
我不希望为了移植而允许摘除智障者器官的大门就此打开, 至少要能够彻底证明移植手术对智障者具有重大利益时才可以考虑。本案中证据的证明力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该案中, 认为监护人或者法院具有这种让人敬畏的权力可以创设法律判例的观点的可怕结果还没有显现。因此, 我必须非常遗憾的反对下级法院的裁决。
三、成年智障者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的探讨
首先, 特定情形下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智障者是否可以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
对于成年智障者是否可以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 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方式, 而应当考虑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诚然, 我国立法将成年智障者排除在活体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范围之外, 目的是为了保护成年智障者, 防止移植手术的滥用会损害智障者的权益, 从而导致成年智障者成为移植器官的来源;而且成年智障者没有相应行为能力, 无法准确、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将其列为器官捐献者的范围将违反器官捐献自愿的基本原则。但是, 在特定的情形下, 成年智障者作为器官供体到底是符合其利益, 还是违反其利益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例如, Strunk v.Strunk案中, Tommy的生命对于Jerry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 Tommy是Jerry可以交流的最亲近的人, 是Jerry期望见到的人, 而且是可以终生照顾Jerry的人, 同时Tommy在Jerry的情感世界里也是最重要的人, 离开Tommy, 对Jerry的恢复治疗和今后的生活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形下, 到底切除一只肾脏对Jerry的伤害更大, 还是失去Tommy对Jerry的伤害更大, 上诉法院最终裁决支持肾脏移植手术, 反映了上诉法院价值判断的倾向, 即将Jerry的肾脏移植给Tommy, 更符合Jerry的利益, 失去Tommy对Jerry的伤害将更大。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形, 法院的裁决是恰当的, 较好的平衡了捐献与否的价值冲突。
其次, 在允许特定情形下成年智障者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时, 如何完善相应的程序?
如何判断捐献行为对成年智障者到底利大于害还是害大于利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每一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但成年智障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 难以形成和表达自己的意思。在这种情形下, 成年智障者的医疗选择活动只能由监护人做出。
监护人作为代理人, 其代理权限范围到底如何界定, 能否代理成年智障者做出所有的医疗选择活动?我们认为, 对于监护人的代理事项应当区分一般代理事项和特殊代理事项, 像这种捐献身体器官的事项应当属于特殊代理事项, 监护人无权单独代理被监护人做出决定, 而应当诉求独立、中立的组织对该事项进行衡量, 根据最佳利益 (the best interest) 原则权衡手术对智障者的利弊, 代理智障者做出意思表示, 如Strunk v.Strunk案中诉求法院来进行裁决。
四、启示
基于Strunk v.Strunk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为了保护成年智障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形下应当禁止其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特殊情形下, 为了保护成年智障者的最佳利益, 在其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捐献器官更加符合其利益时, 应当允许其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但是, 这种捐献行为应当严格控制, 捐献的决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专家的讨论, 应当由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做出决定。
摘要:为了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该规定, 成年智障者被禁止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 忽视了成年智障者的捐献行为更加符合其最佳利益的特定情形, 为了更好的保护成年智障者的利益, 应当允许特定情形下其作为器官捐献者, 但应当完善相应的保障程序。
关键词:器官移植,智障,最佳利益
参考文献
[1]445S.W.2d145 (Ky.Ct.App.1969)
[2]Mark A.Hall, Mary Anne Bobinski, David Orentlicher.Health Care Law and Ethics.7th ed.
器官捐献的资料 篇2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种类
原则 器官捐献
遗体捐赠、活体捐献
自愿、无偿
捐献简介
什么是器官捐赠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或者捐赠给医学院校用于医学教学。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器官捐赠的范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细胞捐赠
是指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人。
组织捐赠
是指将身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器官捐献宣传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人。
器官捐赠
就是将身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人或者医学院校。这些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植物人是否可以捐赠器官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因此,植物人虽然丧失了部分大脑功能而暂时失去意识,但是不能捐赠器官。捐赠种类
2009年4月20日,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厅联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自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会。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出席会议,来自广州、深圳等十个市的卫生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院等十四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代表80多人参加会议。深圳市红十字会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截至2009年12月,我省共完成了50例器官捐献,成功拯救56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至少40位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多位烧伤患者康复。为了表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自间的精神,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上,省红十字会和卫生厅决定成立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下设省器官捐献办公室、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对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统一管理。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自体呼吸绝症少年捐献全身器官、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进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折叠器官移植
什么是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移植医学的崛起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是人类的梦想,在二十世纪初期,医学界对治疗那些身体某个器官功能严重衰竭的人依旧束手无策。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当时只是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
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医生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器官移植的效果不尽自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诺华公司发明了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新山地明)。环孢素的发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是本世纪尖端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哪些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 心脏
由各种原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肺脏
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器官捐献用于医疗救助,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 肝脏
处于良性肝癌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肾脏
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 胰脏
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耿斌:河南活体捐献“光明”第一人 篇3
他与她素昧平生,只因深藏于心的善与大爱,他将自己的眼角膜捐献给她。2014年2月,在万名网友祝福下,河南省首例活体眼角膜捐献手术在郑州进行,两场同台手术,让他们的生命出现了交集。他给别人带来光明的同时,也给这个世界带来了温暖,成为河南活体捐献眼角膜第一人。他的义举背后,也有着活体捐献的法律“空白”……
右眼失明 他要捐出角膜传递光明
耿斌现年41岁,从小在河南南召县长大,耿斌的父母都是知识分子。耿斌20岁考上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郑州工作。如今,他就职于在港上市的合富辉煌(中国)河南公司,任事业部总经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耿斌开始把公司业务往南阳拓展,兼任南阳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高级销售策划顾问,往返于郑州和南阳之间,跟爱人过着甜蜜的双城生活。
然而,一场不期的遭遇让耿斌的人生来了个急转弯。
2014年1月11日,南阳。天色已黑,耿斌开完会,司机在前面一溜小跑准备发动车子,耿斌突然想到还有事情需要处理,匆忙返回,走到售楼部拐角处,意外撞到了空调室外机安装架的角铁。耿斌眼前突然一黑,右眼一阵剧痛,立刻血流满面。
司机被眼前的惨状吓呆了,同事们闻声赶来,七手八脚把他扶上车,一路狂奔到医院。诊断结果让大家哭了,眼球钝挫伤、玻璃体积血、眼球破裂、前房积血、晶状体脱位……
耿斌还清楚地记得,在处理伤口时,医生整整缝合了22毫米,而眼球的直径不过是23毫米。综合医生的治疗意见,耿斌决定暂时接受针对性的抗炎治疗,待炎症消退后,等眼球自然萎缩,尽可能长时间地维持外观,到必须摘除眼球时再摘除。
可是,事情并没有按照耿斌的意愿发展。出院后,炎症迟迟没有消退,右眼经常流出液状物。耿斌抱着一线希望到北京同仁眼科医院,诊断结果显示:没有任何保住眼球的希望。
2014年2月6日,耿斌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眼科复诊,专家的诊断意见和北京同仁眼科医院一致:就算保守治疗,也没有重见光明的可能。
此时,耿斌的情绪很糟糕,右眼没有一点光感,鼻梁右侧看不到,一片黑暗,这是40多年来耿斌第一次如此绝望。“我这么年轻,事业蒸蒸日上,妻子怀孕待产……突然发生这种事情,真的很难接受。”耿斌在病床上躺着,他经常梦到自己健康的样子。梦醒后,他尝试着努力睁开右眼,可是不行,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右眼真的失明了。
耿斌接下来只有两条路可选,一是摘除眼球,配戴义眼;二是做保眼球的手术,剥切掉脱落的部分,在眼球中注射硅油。第二种治疗方法效果很难讲,注射硅油后会出现什么情况也不好预测,一旦效果不好,最终还要摘除眼球。
耿斌鼓励自己不能低落,要振奋起来。右眼失去了光明,他真实感受到了盲人生活的艰辛和痛苦。耿斌觉得第二种治疗方法也没有什么意义,不如干脆摘除眼球,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投入工作。就在耿斌作出摘除眼球的决定时,2月9日,主治医生告诉耿斌,在做术前检查时,发现他的角膜还基本完好,尚有移植价值。
得知这个消息的一瞬间,耿斌没有任何犹豫,决定捐出角膜,理由非常朴素:“我用不了的东西,留给别人用也是一样。”耿斌将这个决定告诉家人后,令人欣慰的是,家人没有任何阻力。
耿斌先给73岁的妈妈发了条短信,原本做妈妈的思想工作,没想到妈妈的回复却是这样的:“儿子,你做的这个决定,妈妈也是这么想的。以后妈妈离开的时候,也将自己的眼角膜捐献出去,让更多需要的人重获光明。我的儿子失去了一只眼睛,我要让别人的两只眼睛都能重见光明,希望你能理解妈妈……”耿斌的妈妈说,儿子受伤后,她本来很担心,怕儿子情绪上过不了这个坎儿,没想到儿子不仅很快调整了心情,还第一时间想到要将眼角膜捐献出去,去帮助需要的人,确实令她欣慰。
耿斌的妻子怀有7个月身孕,身在南阳,在电话里坚定支持丈夫的决定。
耿斌决定捐出眼角膜,随后他接到了电话,有人提出想购买眼角膜,但是耿斌执意要无偿捐献,他觉得这是对自己右眼的一种尊重。耿斌的双眼近视、散光,余下的左眼裸眼视力只有0.1,“我以后就要用这只0.1的眼睛来看世界了!”说这句话时,耿斌的话语很轻松。
捐献角膜的消息发出前,耿斌把妈妈、同事统统“赶”出了病房:“你们都走吧,在这里反而影响我的心情!”等所有人离开后,耿斌一个人痛痛快快哭了一场。
爱心涌动 好小伙签下捐献协议
按照角膜移植的要求,在角膜剥离后,必须尽快移植,最好在12个小时之内完成手术。但目前,郑大一附院没有急需角膜移植的患者,医生建议耿斌联系别的医院看看。
时间紧迫,为找到合适的角膜移植患者,耿斌委托朋友在微信和微博上同时发布信息。2月15日上午,网友Camille一则“急寻需要眼角膜患者”的信息在微博微信圈广泛传播。网帖称:一位朋友不幸因事故要摘除一只眼球,专家鉴定角膜尚可用。他希望无偿捐献眼角膜,由于角膜移植必须同台手术进行,而他的手术周一(2月17日)进行,现急于寻找有需要的病人。网帖的最后还留下了联系人胡小姐的电话。
很快,“河南男子无偿捐献眼角膜”的消息引起央视等官方媒体的关注及转发,短短几个小时,央视新闻的微博被点赞7583次,6537人转发。网友发来祝福,并祝愿耿斌早日康复。
经过众人的转发,2月15日下午,耿斌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即郑州市眼科医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二院)对接上了。该院眼科主任陈鹏说,他们医院有一位40岁的女性患者叫王美兰,来自农村,经济条件不好,患有角膜溃疡,住院等待角膜一个月了,如果这次不能等到角膜,就必须摘除眼球。
病床上的耿斌十分欣慰地说:“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了结果,我这个角膜一定要物尽其用,一定要让他人能重见光明!”
原来,52岁的王美兰是河南省汝南县东官庄镇人。2014年1月,王美兰干农活时突然感到右眼疼痛难忍,在镇上治疗不见好转,丈夫王四成带她来到郑州市二院,被查出患有眼角膜真菌溃疡。为减缓妻子的痛苦,王四成守在妻子旁边,每隔十几分钟就为她点药水,晚上就和妻子挤在一张病床上。医生说,现在的治疗只是延缓病情的恶化,如果没有合适的角膜移植,只能摘除右眼。王四成和妻子在病房里等待奇迹。大年三十,王四成从医院食堂买来饺子,两人就算过了年。两口子心在煎熬,盼望着奇迹出现。endprint
终于,王美兰等到了好心人耿斌。郑州市二院将详细情况告知了王美兰,一家人兴奋得晚上没睡着觉。
经过两个医院的对接,2月15日晚上,耿斌与郑州市二院签下了捐献眼角膜的志愿书,并定于两人的手术17日进行。在角膜捐献志愿书上签字的时候,耿斌叫来了妈妈。耿斌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捐献眼角膜,妈妈一定要在身边!”看着儿子在捐献志愿书上一笔一画地签名,耿妈妈不停地擦着眼泪。妈妈说:“这个春节,是我73年来最黑暗、最难熬的春节。儿子正是年富力强、干事业的时候,忽然发生意外,让我充分地理解失明人的痛苦,现在他能捐出自己的角膜,帮助其他失明的人,我们也能感受到不幸中的幸福!”耿妈妈说,等儿子的事情都处理完了,她也要签下角膜捐献志愿书,加入志愿者的行列,让更多的人能够重见光明。
郑州市二院,王美兰几度哽咽:“我没什么文化,不会说太多话,我心里非常感谢好心人。我一定要当面谢谢他,向他深鞠一躬……”
全城关注 两台手术同时进行
2月17日,在全城人们的祝福下,河南省首例活体眼角膜捐献手术开始。
当日上午8点,耿斌被推进郑大一附院眼科手术室,手术床上的耿斌一脸轻松。看到一旁紧张的妈妈,耿斌笑着安慰妈妈:“会没事儿的,这么多人关注和祝福着。”旁边的家人和朋友们却哭了。耿妈妈说:“一方面是心疼他,另一方面也是被他感动的。”
9时18分,耿斌的手术开始,摘角膜、取巩膜……大约20分钟,角膜被顺利剥离,在室外等待的郑州市二院的医生早早准备好了迎接。楼下,120急救车已经发动,医生取过角膜后即刻朝郑州市二院赶去。一路畅通,十多分钟后,急救车到达该院。
与此同时,在郑州市二院眼科手术室,医生早已给王美兰做好术前准备。拿到耿斌宝贵的角膜后,立刻手术,一个多小时后,手术顺利结束。王美兰被推出了手术室,眼科主任陈鹏宣布说:“术后王美兰状态很好,还要做进一步观察,如果一切顺利,王美兰将在一周后出院,新的眼角膜愈合大约需要一个月时间,而完全恢复视力则需要几个月。”
手术后的王美兰身体虚弱,丈夫在病床一侧静静守护着。术前,这位讷言的中年男人和病床上的妻子激动得饭也吃不下,称一定要当面感谢耿斌。苏醒后王美兰便向医生打听耿斌的手术情况,得知耿斌的手术也非常成功时,她松了口气。
事实上,直到当日下午5点多,耿斌才逐渐从麻醉中苏醒过来。此刻,耿斌的妈妈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称这下终于踏实了。这些天,老人一直在克制着自己的情绪,说自己没有别的期望,只希望儿子平平安安。耿斌的主治医师金学民说:如果没有不良反应,耿斌大约一周后就可出院,1个月后将可以安装义眼胎,6个月后将安装义眼。
刚受伤那段时间,耿斌不敢看电视,不想接电话,不愿与人交流,现在感觉好多了。住院的时间里,他最喜欢的一首歌叫《光辉岁月》。对以后的生活,耿斌希望有更多时间陪陪家人。这次捐献眼角膜,耿斌觉得非常开心,他说,让自己的眼睛以另一种方式存在,让光明在另一个人身上得到延续,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希望还能做更多的公益事业。对于王美兰,耿斌祝愿她今后好好生活,生活是美好的,生活是愉快的。
爱心在延续。
王美兰郑重承诺,百年后她也将捐献自己的眼角膜,将这份爱心永远传递下去。王美兰的丈夫王四成也要签署角膜捐献协议,将来能给别人带来光明。耿斌所在医院一位视网膜脱落的马女士说,如果无法治愈,就向耿斌学习,将自己的眼角膜捐献出去……
2月24日,带着鲜花和锦旗,王美兰的家属拜谢恩人耿斌。由于王美兰的眼睛仍在康复中,医生不建议她出行,所以这次看望由家属代劳。之前,耿斌和母亲曾婉拒他们来访。但对方很坚持,称如果不来一辈子都心不安。现场,王四成和儿子送上鲜花和锦旗,锦旗上写着:凡人壮举,感动全城。然后深深地向恩人鞠躬,耿斌急忙回敬,反复说“折煞我也”。耿斌的妈妈叮嘱:“你们别想那么多,我们做的事情很普通。”王四成向耿妈妈鞠躬后说:“如果您老人家不嫌弃,今后我就是您的儿子。”老人高兴得合不拢嘴,说这下又多了一个孩子。
2月25日,耿斌出院了,准备回老家南阳休养一段时间。离开郑州前,他来到郑州市二院,看望了王美兰。在王美兰病床前,耿斌紧紧握住她的双手,说出了想了很久的一句话:“拜托你好好的照顾它!”说这句话时,一向坚强乐观的耿斌几度哽咽,他说,这种感觉就像是在跟自己最宝贵的东西作最后的道别……
爱心接力 活体捐献的法律“空白”
耿斌无偿捐献眼角膜的事迹被报道后,引发人们对捐献角膜的关注。
医学专家称,这次手术,是河南省首例成功活体角膜捐献移植。在我国,角膜病是最主要的致盲眼病之一。数据表明,“角膜盲人”占全部盲人总数的1/4,而复明的唯一手段就是角膜移植手术。但目前,全国角膜资源长期处于短缺状态。据统计,全国约有400万因各种角膜病致盲的患者,而捐献者每年仅2000例。等待移植的病人,甚至用几年时间等待希望。希望更多的人提高意识,一双眼睛闭上的同时,请让另一双眼睛得到睁开的机会!
河南省人民医院眼科库负责人杜晓峰说:我们每个月登记等待移植的病人有600人左右,而真正能进行移植的只有20多人,现存的新鲜角膜基本没有。眼角膜的选择性很多,没有性别、年龄限制,只要不是一些传染性的疾病,身体条件的限制并不大,但是很多人难以跨越心理鸿沟,由于捐献者太少,绝大多数失明者只能在黑暗中苦苦等待。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主任陈鹏说,郑州市乃至河南省的眼库资源长期供不应求,处于“有库无眼”的状态。他们医院每年大概只能做不到50例角膜移植手术,而每年登记在册等待角膜移植的患者多达数百人。
陈鹏分析说,随着眼科手术的进步和显微手术的普及,角膜移植的成功率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角膜来源极度匮乏。对于活体捐献角膜,我国也有一定限制,在眼睛已失明、萎缩,可能导致交感性眼炎,进而威胁健康的视功能等情况下方能捐献,而正常眼、受伤严重但通过治疗可以恢复视力等情况,则不在眼角膜捐献之列。在这些条件限制下,符合条件的活体捐献者比较少,而为数不多的符合条件者,受传统观念影响,又不一定愿意捐,这就是活体捐献稀少的原因。
医学专家称,目前,眼角膜捐献仍然面临医学、道德、伦理甚至法律上的多重困境。中国人别说活着捐献自己的眼角膜,即便是身后捐献,也往往会受到当事人或家属的反对。而在国外情况却不是如此,比如在新加坡,每个公民生下来就要签署角膜捐献的手续,如果不签字就意味着他也失去了患病时得到角膜移植的机会。比如在斯里兰卡,签字同意身后角膜捐献的人超过500万。在美国,每年可进行角膜移植6万多例。
陈鹏主任说,许多人对角膜捐献存在误区,认为捐献角膜需要将整个眼球挖出,影响逝者的遗容,从而拒绝捐献眼角膜。也有许多老人生前有捐献眼角膜的想法,甚至以书面形式表达了捐献的意愿,但辞世后因为传统观念,家人却拒绝捐献眼角膜。陈鹏说,实际上角膜只是眼球面的一层薄膜,摘取角膜后眼球仍然是完整的,呼吁中国人摆脱传统的观念,在百年之后能够将自身的人体器官捐献出来。
还有,公众对捐献程序知之寥寥。
一直伴随耿斌治疗的一位朋友坦言,不太清楚眼角膜捐献该找哪个部门、如何办理,他们只好借助了网络,感觉捐献应该由专业机构规范实施。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仅限于遗体器官捐献,中华红十字总会与卫生部没有赋予办公室接受活体组织捐献的权利。
对此,有法学专家认为,目前国家仅对遗体器官捐献给予了法律规定,而类似耿斌这样的活体捐献没有细则说明,国内也曾出现多例与耿斌类似的活体捐献眼角膜案例,同样都是遭遇了法律依据缺失的尴尬。业内人士呼吁,随着公众公益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法规,畅通捐献渠道。
图片:
1、开朗乐观向上的耿斌。
2、耿斌和妈妈及王四成在一起。
3、成功接收角膜移植手术的王美兰被推出手术室。
4、耿斌委托朋友在微信微博上发布了捐献角膜的信息。
5、耿斌和妈妈在一起。
通联:450053郑州市丰乐路7号宝丽花园7号楼2-602 吴怀杰 收
作者单位:河南商报(请不要将稿费、样刊寄单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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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器官捐献 篇4
一、国外器官捐献现状
在上世纪90年代, 归功于其专业化的捐献措施、移植协调员团队以及充足的配套资金, 使得西班牙成为世界上捐赠器官比例最高的国家, 其捐献比例达到了每百万人口38人, 法国名列第二, 德国、荷兰、奥地利组成的欧洲器官移植集团位居第三, 第四是英国[2]。随着时代的进步, 现如今国外器官捐献都有了较明显的进步。在器官捐献领域, 西班牙是当之无愧的领先者, 2011年器官捐献人数为1667人, 并成功进行了超过4200次器官移植, 比上一年增长11.8%。2011年西班牙每百万居民器官捐献者为35.3人, 打破了由其创造的世界纪录[3]。而同时2010年美国每百万居民器官捐献者为25名, 欧盟的平均水平则为18.4人。按照西班牙器官捐献法的规定, 所有西班牙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 除非公民本人在生前表达了拒绝捐献。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 已经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来, 约占总人口的1/4, 其中多数人尤其是驾车者同意在致命车祸等意外发生后, 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 也有少部分人希望能在死后给自己留下一双眼睛。在2005年, 美国尸体器官捐献 (7593例) 超过活体器官捐献 (6902例) 。而肾移植作为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 在2005年为6571例, 占全部活体器官移植的95%;2002年, 活体肺叶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 较2001年 (活体肺移植49例, 活体肝移植519例) 均显著减少, 可能与媒体对供体死亡案例进行报道有关。2005年, 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肝移植数量进一步减少, 分别为2例和323例。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 (>99.9%) , 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1993年至2002年共实施35例18岁以下活体肾脏捐献, 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所占比例小于0.1%。而活体移植中, 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 (>80%) , 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4]。过去, 收集用于医疗教学的志愿者的遗体对日本大学医学部而言是件困难且痛苦的事情。可是近年来, 希望捐献遗体的日本人却越来越多, 在日本“笃志解剖全国联合会”的大力推进下, 目前愿意捐献遗体的人数已经从20年前登记在案的不到10万人激增到21.6万人, 其中在神户大学接收遗体组织登记在案的志愿者已达到5500名, 而且人数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5]。
二、国外器官捐献的程序
1. 国外器官捐献的管理制度。
国外器官捐献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 推测同意 (不反对即代表同意捐) , 即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 患者在诊断为脑死亡后就自然地成为供体。但是, 在大多数推测同意的国家中, 医生仍需得到亲属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器官捐献。比利时和西班牙采取此类政策。第二, 指定同意 (选择参加) , 即志愿捐献器官体系, 如果患者志愿在去世后捐献器官, 就需要提前提出申请, 亲属在患者去世后允许捐献器官。欧盟成员国中大约一半的国家, 包括英国、荷兰、德国和瑞典等, 其政策都是“指定同意”。第三, 请求捐献, 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家属提出器官捐献的请求, 该政策主要在美国实施。
2. 器官捐献的类型。
尸体器官捐献:最常见的器官来源之一。通常被诊断为脑干死亡的患者是最合适的尸体器官供者。这些尸体器官供体通常在ICU病房继续治疗而且需要辅助呼吸。患者年龄是能否成为供体评估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学者认为, 75岁以下的脑死亡患者可以利用其肾脏、肝脏, 65岁以下的脑死亡患者可以捐献心脏, 而对角膜和组织一般没有年龄限制。活体器官供者:第一例成功的活体移植手术由诺贝尔奖金获得者Joseph Murray医生于1954年在一对同胞兄弟之间完成, 成为移植学界的第一项重要成就。捐献的器官类型以肾脏最多, 并且通常是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进行。其次为部分肝脏, 小肠和胰腺则更为罕见。心脏移植术是20世纪人类最重要的医学成就之一, 心肺联合移植使活体供心在极少数患者之间成为可能。无心跳器官供者:这类供者通常是因为事故死亡, 脑死亡通常伴随心脏停跳, 心脏停跳和器官无血供时间必须非常短暂, 在恢复灌注之前肾脏只能存活30~45分钟。这一过程需要高度组织协调, 包括原位冷缺器官和灌注后切除器官。这类供者只适用于肾移植, 每年为数极少, 一年移植肾存活率约80%。西班牙马德里Clinico San Carlos医院Sánchez-Fructuoso等的一项回顾性队列研究显示, 以无心跳供者 (如心梗死亡者) 作肾源进行的肾移植, 其移植物存活率不但可媲美肾源为较年轻 (<60岁) 有心跳供给者, 而且优于肾源为较年老 (≥60岁) 有心跳供给者。
三、国外有关器官捐献的法规及相应的促进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器官移植及移植数量最多的国家, 早在1968年就出台了《联邦遗体捐献法》, 早在1984年, 美国国会就投票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 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尽管已有20多年发展历史, 美国器官捐献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 而专业、公正与宣传始终是该体系发展的着力点。在美国, 负责全美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的是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 (OPTN) 。该网络具有独立、统一、公开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 OPTN组织在财务、人员等方面具有非赢利性和独立性;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 患者不会因为地域关系而影响器官信息的获取;患者的排序情况也是公开的, 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在器官分配过程中, 该网络严格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 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血型等因素, 并考虑已捐献器官者及其近亲属的优先地位, 配型过程透明化。负责为联邦政府管理美国各地器官移植、搜集全国移植数据的独立机构“器官分享联合网络”根据1997年至2004年间实施的移植手术数据得出:65岁以上的接受心脏移植手术者中, 85%至少存活一年, 75%之上存活3年, 65%存活5年以上。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 目前不仅有立法支持, 还有专门的政策调研团队, 以及多年来一脉相承的实际运行管理机构。可以说, 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处于稳步发展中。英国目前负责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机构是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 该机构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72年成立的国家器官匹配和分配服务系统。该机构经过多年发展, 已经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办法。同时, 英国卫生部门在捐献器官普及性宣传上的多年努力, 使民众参与度很高。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 已经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来, 约占总人口的1/4, 其中多数人尤其是驾车者同意在致命车祸等意外发生后, 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 也有少部分人希望能在死后给自己留下一双眼睛。根据英国卫生部2010年出台的计划, 政府希望在5年内使英国公民去世后捐献器官的比例提高50%, 即每年增加1200例捐献。力争在2013年登记捐献人数达到2500万。从2006年9月1日开始, 英国针对除苏格兰的英国地区推出新的《人体组织法》, 赋予那些在临终前决定捐献器官的人, 坚持个人意志的权利。
四、我国器官捐献移植现状及对策
我国早在1960年即成功实施第一例肾移植手术, 仅比世界最早开展此技术晚6年。目前, 已有164家医疗机构经国家卫生部门批准并可以开展器官移植项目, 累计肾移植例数已跃居世界第一, 器官移植技术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 中国已成为数量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国, 当前世界上所有的移植技术几乎都能在中国进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主任委员郑树森院士介绍说, 我国肝脏移植手术成功率达到99%以上, 移植受者的1年、5年、10年的生存率已经分别高达90%、80%和70%。通过器官移植, 换一个健康的器官就能让生命延续。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遗体捐献开展较晚, 到20世纪70年代才有人志愿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研究和解剖学教学, 直到进入90年代, 在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较大规模地接收志愿者的遗体捐献。相关数据显示:每年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 但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 供求比例达到1∶150[6]。而世界卫生组织所统计的全球平均数是20~30∶1, 美国是5∶1, 英国是3∶1。器官供应奇缺, 主要原因是器官捐献率极低。据统计, 2003年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数字还是零, 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国每百万人捐献率达到0.03。而在美国, 每百万人中有26.5人捐献器官, 欧盟每百万人中有17.8人捐献。可见, 器官移植伦理原则方面建设的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符合国际伦理原则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是解决器官紧缺问题的根本出路。首先应加强对我国器官捐献法规的探索, 2007年5月, 我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开始施行。对于中国的器官移植事业, 《条例》的颁行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事件, 但并未能详述最为紧迫的器官捐献问题。《条例》的实施只是设立了器官移植的“准入门槛”, 并没有解决器官捐献的“绿色通道”。应加快脑死亡立法的进程, 进一步明确死亡标准, 以便医生在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器官捐献后能及时做出捐献标准的判定;应加强在器官分配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 增强器官分配的透明度。
总之,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遗体捐献开展较晚, 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发展缓慢。在我国, 器官捐献体系建立还处在试点阶段。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和一系列人性化捐献措施的设计, 遗体捐献率远远高于我国。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良好的经验及措施, 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流程及法律, 挽救更多的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同时, 我国还应加强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在该领域的研究, 为进一步系统研究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摘要:器官捐献是拯救生命、造福人民、奉献社会的一种善举。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 器官移植作为治疗器官功能障碍的终极方法已经相当广泛地应用于临床, 很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器官移植体系。供体不足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难题, 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器官捐献移植流程的不规范, 这一点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突出。本文总结分析了国外为器官捐献移植所采取的促进措施及不足之处, 分析其效果并探索促进中国器官捐献的途径, 为进一步系统研究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器官捐献,现状,对策,启示
参考文献
[1]黄丽萍.2010年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纪要[J].中华移植杂志 (电子版) , 2010, 4 (4) :322-326.
[2]Rhee J, Kern B, Cooper J, et al.Organ donation[J].Semin Liver Dis, 2009, 29 (1) :19-39.
[3]Febrero B, Ríos A, Martínez-Alarcón L, et al.Information received by secondary school teaching personnel about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a study in the southeast of Spain[J].Transplant Proc, 2013, 45 (10) :3589-91.
“器官捐献”调查报告 篇5
一、概念
1、器官捐献:是指公民自愿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公民死后的遗体赠与他人的行为。
2、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捐献者签订的表示愿意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捐献给有关医疗单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协议。
附:①器官捐赠合同可以被分为三种:其一是人体器官捐赠合同,其二是动物器
官捐赠合同,其三是人工器官捐赠合同。
②人体器官捐赠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动物器官捐赠
合同与人工器官捐赠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③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具有很强的论理性、无偿性、可撤销性。
3、器官捐献激励机制:是指制定和运用有效的器官捐献制度政策,和器官捐献立法,保障捐献者的利益,补偿捐献者的损失,来刺激和促进自愿的器官捐献事业链条的形成,遏制非法的黑市器官交易。
附:器官捐献在进行的过程中会有很多高额的费用,包括检查费、住院费、旅费、住宿费等。而纯粹的无偿捐献也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应该给予捐献者一定的补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等额的高额补偿机制”,这种机制是和有偿捐献有区别的。在费用的补偿上可以因情况而定,但是对于捐献者来说,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也是手术后需要关注的部分,所以高额补偿包括供体的所有损失,除了手术费、误工、医疗和康复费用外还包括供体身体完整性受损的补偿、因器官分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以及认知不协调产生的心理异常或心理障碍等的损害、器官储备功能丧失的损失等。如果不重视这些补偿,那么对于器官捐献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数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申卫星,在“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中提供到的数据如下:
1、我国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就更为突出:2000年的统计数据即显示,当时我国有200万到300万由于角膜病而致盲的人,但是由于角膜捐献者太少,所以他们当中仅不到5000人成为幸运者;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仅能提供4000~5000例肾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等待骨髓移植,但全国骨髓库的资料仅3万份;当时我国约有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绝大部分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2、2002年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为0.7%;占我国残废人总数15%的约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只有1000多例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
三、方法
1、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问卷,调查表由课题组成员根据研究目的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报道自行设计,并经预示后加以修正。内容除个人一般特征外,主要包括有关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知识的了解情况、了解途径及对身后捐献器官所持态度。
2、统计分析方法:问卷收回后,有课题组成员进行分类整理和计算,并进行统计推断和统计分析。
四、对论文提供方向的事实及观点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明文法规。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条。
2、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最成熟、最完善的地点是深圳市,深圳市颁布了《移植用人体器官规范》等地方法规,同时深圳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具有较为完善的办理流程。而且深圳市红字会在我国首先设立了“劝捐员”。
3、在器官捐献分配机制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用法律来规范器官捐献的社会行为用行政规定及独立的监督系统保证捐献系统的正常运行,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制定脏器分配规则,用公平正义和高尚的伦理学即对生命的尊重贯穿器官捐献的整个过程,全面建立在法制框架下,法规及监督系统完善的器官捐献与分配制度化体系,以达到长治久安。
4、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①知情同意原则
②优先考虑供体利益原则
③充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原则
④禁止器官交易原则(无偿原则)
⑤器官捐献的激励原则
⑥器官分配的公开与公正原则
⑦非优先原则
⑧技术准入原则
附:上述原则不仅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立法时应遵循的原则,还是当事人在进行器官移植的医学实践当中应予以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未来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原则。尤其在当前我国尚未进行统一器官移植立法的情况下,明确当下器官移植医学实践的总体行为准则和器官移植的立法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第一要义,也是指导医学实践的需要。
5、精神病人作为另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法律是否允许其作为器官的供体: 各国对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总的原则是,父母可以同意未成年人捐献可再生性器官,但该未成年人必须能够理解和表达他/她自己的意愿,同时捐献必须有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由此可以推知,本人同意是捐赠的先决条件,如果本人没有意思表示能力,则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单方为其设定任何器官捐赠的负担。所以,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意思能力或意思能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保护其人格利益不受侵犯,法律应当禁止任何人,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内,代替精神病患者本人作出捐赠任何器官的意思表示。
6、物质激励的论点,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这样一个措施能够促使更多的人愿意捐献器官,从而保证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以及避免由于缺乏激励所带来的器官浪费。
由于现行的体系要考虑包括医师、协调人、社会工作者、医院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方的利益,被称为“生命礼物”的利他型器官捐赠的分配被很多人批评为有失公允和不明智,甚至有人认为只有捐献者及其亲属才是惟一没有从捐赠中直接受益的一方,因此,某种形式的补偿并无不当。
7、⑴器官捐献在中国社会面临的社会传统思想伦理困境:
①伦理观念的影响
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现在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②利益观念的影响
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自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③社会观念的缺失
中国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在人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他人的漠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
⑵现实困境:
器官移植缺乏有力的立法规范和保障,一方面导致一部分有捐献意愿的人不得不放弃捐献,另一方面也易滋生和助长的非法器官交易黑市的形成。
8、影响器官捐献的因素
①器官捐献的认知程度和态度(我们的研究课题)②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
③医疗技术与医院态度 ④器官捐献立法
9、器官捐献的分类:
①供体的生命状态不同:a.活体捐献 b.身后捐献
③捐献的目的不同: a.临床医疗用器官捐献 b.非临床医疗器官捐献 ②器官捐献的对象不同:a.对象特定的器官捐献 b.对象不特定的器官捐献
五、疑问
1、如何对待器官捐献者在捐献之后可能出现的身体问题,应如何予以保障,并且应有哪一方来保障。
2、当代青年人的观念尚不成熟,社会责任感缺乏,且有着强烈的自我观念,应如何鼓励青年人树立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念,促进他们对于器官捐献的认识和理解?
3、器官捐赠者对于器官捐赠协议都有哪些疑问?
4、器官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是否对于受赠者也同样适用?
5、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器官捐赠是否会触及伦理道德的边界?
六、总结
通过对论文的探讨性学习,我们了解到,在我国这种崇尚传统的国家,大家对器官的捐赠还没有普遍的认同,长辈会认为解剖人体是一种不孝的表现,在我国面临器官捐赠的道德伦理问题不容忽视,它严重束缚着我们国人的思想。曾看过一部电影名字叫做《再说一次我爱你》,其中就讲了心脏捐赠的感人故事,那时还是觉得器官捐赠这种伟大的行为离我们很远,我觉得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在中国,公民需要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或者已开通试点的省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申请捐献登记,再等待其单位将捐献者信息登记至管理系统。相比德国医疗保险公司为所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主动寄发书面问卷调查,以及美国各州在申请驾照时签署,在线签署,或在享受医保的过程中随时签署等多种方式,中国公民想要捐献器官,单是申请就相当复杂。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违法买卖器官的行为这么猖獗的原因。
另外,技术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能否妥善保管所捐赠的器官,并且能否恰到好处的用到需要的人身上,众所周知,器官捐赠者捐赠器官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有用器官能用到患病者的身上,得到生命的延续,但是,病人的家庭情况、支付能力等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再者,地域问题也是很大的因素,这也涉及到公平性原则。所以这需要建立健全器官捐赠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器官捐赠工作的监督。
最后,我们全组成员都还是信心满满地坚持着这个主题的研究,相信国人对“器官捐献的认知态度”会向更阳光地方向发展的,一个人的呼声或许听不到,一组人的呼声可能使身边的人开始了解,但整个民族的声音必然使一项公益事业蓬勃成长。
对哈市大学生关于“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和态度的调查
一、概念
二、数据
三、方法
四、对论文提供方向的事实及观点
五、疑问
六、总结
附:本次小组作业,先由个人找出两篇与“对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及态度”有关的论文,并把自己的发现通过文字形式发至整理人邮箱,最后由整理人做统一汇总。
汇 总 人:王青青(1班)
小组成员:路建秀 魏庆鑫 司维
赵媛媛 王 旭 刘影
英国器官捐献率全球最低 篇6
日前,英国开展了一项有关器官捐献的调查。该调查旨在了解公众对于卵子和精子捐献者是否应获得现金奖励以及是否应为器官捐献者支付葬礼费用等问题的看法,以改变该国器官捐献严重短缺的状况。
英国医学伦理智囊机构纽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日前发起了一项公众征询活动,调查英国民众如何看待用现金补偿及其他激励方式鼓励人们捐献器官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目前在英国,在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之外,花钱进行器官交易的做法是违法的。
英国每年约有8000人需要接受器官移植,很多人因等不到合适的捐献者而死去。器官短缺迫使很多人去国外就医。2005年的一项取消捐献者匿名权的法案更是让器官捐献人数大幅减少。
英国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100万人中仅有13人捐献。而在西班牙,每100万人有35人捐献。西班牙实行的是一种“假定同意”的器官捐赠制度,有效地保证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捐献者,除非你提出不同意捐献。
纽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器官捐献调查小组主席玛丽莲·斯特拉斯恩教授说:“我们可以通过采用现金奖励、支付葬礼费用或让捐献人获得器官移植优先权等更强有力的激励手段来鼓励器官捐献,但这样做是否合乎伦理呢?”
该机构称,除金钱激励方式外,还可采用發感谢信,赠送T恤、水杯或购物券以及让捐献人获得器官移植优先权等非经济刺激方式。
斯特拉斯恩说:“我们还要考虑鼓励人们捐献身体器官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提供补贴及其他激励方式可能会让人们去冒险行事或违背自己的信仰去做自己本不愿意做的事。”
2008年,时任英国首相戈登·布朗表示,不排除政府会采用“假定同意”器官捐献方案的可能。然而,器官捐献调查小组称,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表明这样的方案并不能有效提高捐献率。
活体器官捐献 篇7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检索及方法
分别进入中文数据库中国知网,选择高级检索, 输入关键 词 “器官捐赠 ”并含 “立法 ”,发表时间 为2000年1月~2014年11月 ;英文文献数据库Science Direct和Springerlink,选择Advanced search输入Organ Transplantation、Organ donation和Laws、legislation, 检索时间为2000年1月~2014年11月。
1.2纳入标准
阅读文献的摘要或全文,纳入主要研究器官移植或捐献等立法的内容及促进效果的期刊文献、 报纸、 电子公告、专著等,排除器官捐献人员的相关态度及伦理学的研究和移植技术介绍及讨论、胚胎、精子捐献、献血的相关研究/案例报道和会议文献等。
2结果
输入关键词,从3个数据库中搜索显示相关文献1160篇 ,经筛选得到213条 , 根据文章研究目的 , 阅读文献摘要或全文找出器官移植立法等相关内容,最后按照标准纳入23篇,其中符合纳入标准的英文文献14篇,中文文献9篇,文献涉及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印度等12个国家,有效文献中各个国家器官移植和捐赠方面的立法内容包括脑死亡判定标准、禁止器官买卖、捐赠同意、器官捐献经济补偿、捐献年龄限制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表1。
3讨论
从表1中可以看出,国外关于器官捐赠的立法较早,并为满足器官移植发展需求做出了修订。 2007年, 我国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立法的首部专项法律,使我国的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有法可依,也标志着我国器官移植领域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与国际器官移植发展进一步接轨[24]。 但是,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毕竟刚刚起步,在器官资源分配、捐赠同意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3.1死亡判定标准
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在死亡定义上采用脑死亡器官捐献标准,即由专业的医生做出诊断并通过相应委员会的核准后则可摘取死者器官用于移植。 当一个人被确定为脑死亡后,即使还有微弱的呼吸或心动, 但若此时医生摘取其器官进行移植,移植的成功率将会大大增加,这无疑会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也大大增加了器官的来源。 目前我国多采用的心死亡器官捐献的标准,采用该标准的缺点在于其产出的器官对医疗技术、器官保存及运送效率的依赖性非常强,这将大大降低移植的成功率。此外,我国过渡时期的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脑死亡标准器官捐献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脑死亡标准的界定缺位,尚无法与国外一样来执行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实行器官捐献。
3.2捐赠者同意
美国、德国、土耳其的法律规定,如果死者本人生前通过口头或书面文件自愿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那么移植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死后摘取器官,但如果其家属表示反对,医生等也会尊重其意见。 而在法国、西班牙、新加坡推行的捐献原则是“推定同意”原则,即如果死者生前没有做出明确反对器官捐献的决定或曾表现出捐献的意愿,那么指定的医生有权在其脑死亡后将其肾脏、心脏、肝脏和眼角膜等器官取出,为其他患者进行移植。 由于器官的摘取面临着众多的伦理问题,“推定同意”原则在我国尚且无法推行,相关立法更是寸步难行,因此,要提高我国器官捐献率的重要途径是通过广泛宣传器官捐献的价值意义,让更多的人了解器官捐献,并做出捐献的决定并签署书面文件,以保证其死后捐出器官,帮助他人。
3.3代理人/家属的同意
土耳其、伊朗等的器官移植法律规定,在死者生前没有做出捐献或反对捐献的案例中,死者家属有权根据死者的喜好做出是否捐献的决定。 而在英国,尽管法律规定原则上首先尊重死者的意愿,但是,如果已故者的遗体带有器官捐献卡,他们的亲属也有权阻止医生从他们遗体上取走器官。 根据文献调查显示,我国近几年的器官捐献案例中,多数都是由器官捐献协调员奔走在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关键科室[25], 通过努力说服患者家属做出捐献决定而最终取得成功的。
我国由于“死后要留全尸”、“生死轮回”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难实现像西班牙等国家那样捐献意识深入人心。 在不少案例中,哪怕死者生前已表示同意其死后捐出器官,但最终因其家属或家族中某一位较权威的人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是否首先尊重死者的意愿或实行推定同意原则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医生或移植部门不能强行摘取死者器官。 因此,在我国家属的态度已然成为了器官捐献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3.4建立器官移植组织机构
许多发达国家都有一个由国家立法机构制订的器官移植专门机构,如美国的器官移植法案中明确规定,建立器官获取及移植网络(OPTN);法国的《生命伦理法》中也规定,建立隶属法国卫生部的法国生物医学研究所ABM(Agence de la biomédicine,取代原有的移植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患者的登记或者拒绝死后捐献器官名单的登记;建立供者与受者的管理数据库;制订器官分配的原则等。 我国于2012年成立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负责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等相关工作[26]。 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此类机构以相应的权利及义务,有助于推进移植及捐赠工作的顺利开展, 促进从登记到器官获取流程的规范化,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 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分配使用。
注 :“/” 表示不明确
3.5器官捐赠者的补偿
《民主德国器官移植法令 》明确规定,禁止器官供者索要物质报酬,同时禁止受者主动提供或同意给予报酬;而2004年新加坡修订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令》 却“允许向提供器官捐献的人提供经济补偿,同时将确保这些活体器官捐献不涉及器官买卖或不道德交易。 ”因此,关于是否为器官供者提供经济补偿的问题存在争议。 在我国器官捐赠案例中,也存在向器官供者提供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 或者通过减免医药费、 补给丧葬费等形式为死者家属提供帮助[18,26]。 济补偿是否就等同于器官买卖,或这个界线该如何划清,研究领域的学者也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4小结与展望
活体器官捐献 篇8
1. 对象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
对合肥市8所不同级别医院的660名医生、护士和研究生进行调查,在被调查者知情同意后发放问卷,匿名填写,自行完成。
1.2 调查方法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现场进行问卷调查。参照国内学者对器官捐献的调查研究[3],自行设计问卷,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器官捐献认知状况,以及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意愿。
1.3 统计学方法
所收集到的数据采用Excel和SPSS 18.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2.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共发放问卷660份,回收有效问卷618份,有效回收率为93.63%。调查对象的一般基本情况见表1。
2.2 对器官捐捐献的认知情况
参与调查的医务人员对器官捐献常见知识了解率达75.21%,器官移植的公平分配题目的正确率达到了94.98%.但对于器官捐献潜在供体的判断能力不足,全部回答正确的仅为8.41%。见表2。在器官捐献潜在供体条目中,合适的器官移植供体为:车祸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经现场心肺复苏回复心跳,送院确诊脑死亡;脑出血至严重脑疝,且预计撤除心肺治疗后1小时内死亡者;需要机械通气和(或)循环支持的严重神经组织损伤和(或)其他器官衰竭,无法避免心脏死亡。见表3.
2.3 对器官捐献的态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376名(60.84%)医护人员对器官捐献持支持态度,238名(38.51%)医护人员保持中立态度,仅有4名(0.65%)医护人员对器官捐献持反对态度。
2.4 对器官捐献的参与意愿
调查对象中,88.93%的医护人员同意在医院设立器官捐献宣传栏,而且有63.11%愿意参与到器官捐献工作中,但是愿意主动向患者家属提出捐献的只有26.87%,愿意积极与红十字会联系的仅有25.90见表4。关于器官的劝捐工作,被调查者认为应有如下工作人员执行:主管医师(37.79%)、红十字会(64.33%)、器官获取组织(51.95%)、器官捐献协调员(70.68%)、器官移植中心医师(49.84%)。
2.5 进一步了解器官捐献的意愿
88.60%的医务人员愿意进一步了解器官捐献,从获取器官捐献知识的途径而言,64.50%的被调查者倾向于从学术报告中获取相关知识,64.33%倾向于器官移植宣传栏,61.73%倾向于报刊书籍,56.03%倾向于媒体新闻,56.03%倾向于网络。
3. 讨论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目前我国人群器官捐献率仅为1.2/100万[4],而我国每年器官移植供需比约为1万/30万[5]。器官供体短缺,严重限制了器官移植的发展,导致那些等待移植的患者依旧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在器官捐献的过程中,医护人员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包括合适供体的发现,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与红十字会或器官捐献协调员联系并配合其工作,以及对供者进行管理与终止治疗。只有让医护人员有效地识别潜在捐献者,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才能为下一步的器官捐献提供可能,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患者死亡后器官捐献率[6]。
调查发现,医护人员对于器官捐献的认知情况尚好,正确率达到了75.21%,但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对于发现合适潜在供体的能力。医护人员对于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和与红十字会或器官捐献协调员联系的积极性并不高,这种情况是制约当前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的一个主要问题。鉴于此种情况,建议如下:
3.1 加强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
只有各有关部门加大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认同度,才能更好地解除医护人员的顾虑[7]。同时,组建器官移植宣讲团队,以宣讲会、专题讲座、培训等形式对各级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宣教,使其进一步了解器官移植,才能更好地调动医护人员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积极性。
3.2 加强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员与各级医院的沟通联系
红十字会肩负着开展和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的责任,协调员在器官捐献的过程中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8],只有加强与各级医院的沟通联系,医护人员才能更为便捷地将潜在供体的信息上报,才能在捐献过程中更好地配合相关工作,从而使器官捐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3.3 医院内设立器官捐献协调员岗位
在器官捐献协调员处在医院,可以及时有效的衔接医护人员发现潜在供体后的工作,由于协调员经历过更专业地培训,强调更有艺术地沟通,可以由器官捐献协调员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以解决医护人员不愿向家属提出捐献的难题。
3.4 加强医院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
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经验丰富的医院、地区可以将经验介绍给经验不足的单位,相互借鉴,共同探讨,资源共享,才能将器官捐献的工作推广,加快器官移植的进程。
器官捐献离不开医护人员的参与,只有医护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潜在供体,以合理的方式向患者家属提出器官捐献,并积极主动地与红十字会和器官捐献协调员联系,才能共同推进器官捐献的良性发展,挽救更多的患者,将生命的火炬传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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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器官捐献 篇9
伦理学 (Ethics) 是关于道德的科学, 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 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 (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 , 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 (如道德行为等) 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 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 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 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 道德规范体系, 道德的教育和修养, 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 它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问。
医学伦理学来源于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病人求医时一般要依赖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常常不能判断医疗的质量;病人常要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医务人员, 这意味着病人要信任医务人员。
医学伦理上确认了四个根本性的原则:①尊重病人的自决权。鉴于对医疗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 通过侵入身体整体达到救治目的的医疗行为客体——病人有权决定在怎样的前提下采取怎样程度的医学措施。②避免伤害。这条原则作为“希波格拉底誓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一直为医疗行业所认可。③关照义务和有利最大化。作为医生义务之一的关照义务也意味着病人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医生无条件履行该项义务。④合理性。在上述资源的有限性和个体在遭遇疾病时的主体权利两方面因素中就凸显出了医生正当、合理行为的重要性。
2 活体作为器官供体的益处
2.1 器官移植及活体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通常是指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 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 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活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活供体一个或多个器官, 通过手术方法将其置于同种或异种受体体内, 达到治疗疾病和挽救生命之目的的技术。目前活体器官移植仅限于肾脏、胰腺、睾丸、卵巢、角膜、小肠等成对生长的及骨髓等部分器官或组织。其中, 活体移植手术开展最多的是肾移植, 其次是肝移植, 至于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胰腺移植目前开展得较少, 活体小肠移植手术尚处于实验阶段。
2.2 从医学角度看活体器官移植的益处
活体器官移植所带来的益处越来越为医学界和公众所认识和肯定。从医学角度来看, 活体器官的质量要优于尸体器官。活体器官“冷缺血时间”短而少出现移植功能延迟, 所以术后病人的急性排斥反应发生率及失败率都较低。这一点可从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 (受者) 的存活率显示出来。以肾移植为例, 肾移植的统计数据表明, 尸体肾移植1年存活率为88.3%, 活体肾移植为94.4%;尸体肾移植5年存活率为63.3%, 活体肾移植则为76.5%。而且, 如果是亲属间的活体移植, 亲属间的组织配型适配率较之他人要高, 组织相容性也更好, 可降低移植的排斥反应, 有利于病人的恢复。另外, 也正由于排斥反应小, 受者服用抗排斥反应药物的量就比接受尸体肾移植者要少1/3, 降低了药物对患者机体产生的毒副作用, 有利于患者的健康。
2.3 活体器官移植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一方面, 由于器官来源于亲属, 患者省去了用于补偿器官捐献者的费用, 而且由于排异药物服用的减少, 也同时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这样, 器官移植对于普通的病人而言, 变得易于获得并负担得起。另一方面, 活体器官移植可弥补尸体器官来源的不足, 缓解器官需求和供应的矛盾。
2.4 活体器官移植的风险小
与受者可获得的利益相比, 供者的风险似乎不足为道, 如手术创伤、手术并发症、器官储存功能的丧失、防御疾病能力的降低以及极低的死亡率。相反, 由于向亲人捐赠器官, 拯救受者的生命, 供者可以获得来自家庭和周围人的尊敬。
2.5 活体器官移植在伦理学和我国传统文化得到的辩护
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也似乎为亲属间的活体器官移植提供了很好的辩护。在中国文化中, 更重视家庭的作用。许多学者甚至提出了家庭主义的概念, 以此表示传统家庭更为强调家庭内部的高度一致、和谐, 家庭成员间的依赖和支持, 并同时具有共同的价值趋向。而亲属间的活体器官移植也更好地体现了这种价值观, 因而, 似乎可以获得有力的伦理辩护。正因为活体器官移植似乎可以罗列出这么多的益处, 所以媒体、专家和公众热衷于提倡和鼓励亲属间捐献器官。
3 从伦理学角度论证活体作为器官供体的弊端
3.1 活体器官移植对供者的危害
从供者的角度来看, 捐赠活体器官对于他们, 除了获得别人的称赞和尊敬外, 并没有任何益处。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能否用受者能获得的较大的益处与供者相对小的风险来做比较, 从而得到活体器官移植应该得到提倡的结论呢?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益处的辩护理由进行分析。与受者所得到的益处——生命的再生相比, 供者的风险相对小些, 因为供者因移植而死亡的概率几乎为零。但不可忽视的是, 受者除了手术创伤、手术并发症外, 还有可能因移植而导致器官储存功能的丧失, 防御疾病能力的降低, 并因此可能导致相应器官的衰竭。总体的益处大于风险的比例, 对于供者毫无意义。对于供者来说, 这样的伤害是百分之百的, 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而他 (她) 本人得不到任何益处。因此, 当风险收益比不是针对同一人群 (如让某一人群纯粹冒风险, 而另一人群获得利益) , 并以此证明让某一人群接受风险的合理性, 这是毫无道理也是站不住脚的, 尤其在对这个人群的风险是决定性的情况下。从这个意义上说, 以风险收益比来说明活体器官移植的合理性得不到辩护。更何况, 一旦移植手术不成功, 受者和供者所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将是加倍的, 而利益却为零。
3.2 从伦理学论证活体器官移植的弊端
在伦理学界, 对于应该有什么样的风险收益比有争论, 如对于研究参与者来说, 参与有风险的研究而不能获得利益, 获益的可能是未来的或患病的人群。在研究情形中, 参与者的风险能够得到辩护, 是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参与者的决定是真正出于自愿、自由和自主的;二是参与者的风险是尽可能小的, 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在活体器官移植的情形中, 情况会变得复杂。以家庭主义来论证亲属间的活体器官移植的合理性, 可能造成对家人的压力, 使他们被迫做出捐献器官的决定。
家庭主义原则的基本辩护点就是, 家庭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 他们愿意帮助彼此, 甚至为其他成员而牺牲自己, 如母亲甘愿为子女捐献活体器官等。然而, 在一个传统的家庭中, 各个家庭成员的价值观不可能完全一致, 即使他们的价值趋向都是一致的, 但彼此间还会存在着不同的愿望。比如, 他们对于未来的期望可能不一致, 对自身利益的认识也可能有差别。何况, 随着传统家庭的瓦解, 成员的价值趋向越来越不可能一致。因此, 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为亲人捐献器官是出于他们自己的愿望, 而不是为了迎合家庭的利益被迫做出牺牲, 就不得而知了。主张家庭主义的原则, 可能会使家庭成员无法表达自己的愿望, 无法使他们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和决定。如果在一个传统的重男轻女的家族, 以家庭主义为原则, 那么妇女有可能在家庭的压力下成为器官的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 提倡家庭主义就会贻害无穷。
亲人间的活体器官移植是一种利他主义行为。如果人们真正出于自愿, 并能自主而自由地做出是否捐献的决定, 那么这种行为是值得赞美和提倡的, 因为它体现了为他人奉献和牺牲的美德, 做出了超出义务以外的善事, 然而超出义务以外的善事不能成为义务。
4 结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团结互助原则是一条重要的, 而又为现行的器官移植框架所遗忘的伦理原则。因而有必要构建新器官移植框架, 并把这一原则作为新框架的重要原则。
首先, 根据这一伦理框架, 应将现行的较为被动的自愿捐赠原则修改为推定同意原则。有人说, 推定同意原则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推定同意只适用于尸体器官的捐赠, 而不适用于活体器官的捐赠。其次, 推定同意是实施知情同意的一种形式。实施推定同意, 必须由立法机构通过相应法律。通过法律前, 需要在全民中间进行讨论、进行团结互助的教育, 推定同意的条件是全民知情。最后, 任何人临终时均可以表示反对捐赠。
针对现行的框架过于关注自主性而造成器官资源不足的情况, 新的框架将在尊重捐赠者自主性的基础上强调团结互助原则。
脑死亡立法是推行器官捐献新构架的必要环节。尽管脑死亡立法不能从捐献器官的角度得到辩护, 但是, 如果脑死亡立法, 并辅之以捐赠者个人的意愿, 那么更多的生命可以得到拯救。
活体器官捐献 篇10
1 临床资料
2013年我科共开展了DCD移植5例, 男性4例, 女性1例, 其中最小年龄45岁, 最大年龄62岁, 平均年龄54岁, 发性肝癌3例, 肝炎后肝硬化2例。
2 护理对策
2.1 术前做好肺功能检查及加强术前肺功能的锻炼:
术前常规检查中有2例患者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粗, 但都无明显肺部病变, 无肺功能的下降。加强呼吸运动锻炼, 如缩唇呼吸、呼吸训练器的使用、吹气球等, 使患者的肺活量增加, 以预防术后肺部并发症。根据患者病情制定有效的训练计划, 每次深吸气后屏气2~3 s, 再慢慢呼气, 如此反复10~15次, 每天2~3次。
2.2 减少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发生:
肝脏移植手术术中长时间机械通气, 术后仍需较长时间机械通气, 易诱发呼吸机相关性肺炎 (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 (VAP是指机械通气 (MV) 48 h后至拔管后48 h内出现的肺炎) 。而预防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有效方法是早停机, 早拔管。5例患者中最短10 h, 最长150 h, 平均插管时间为41.5 h。在争取早停机, 早拔管的措施中, 呼吸道的管理尤为主要。术后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把抬高床头30º~45º卧位作为常规体位, 可防止胃液的反流、误吸。2~3 h翻身、扣背1次, 以促进气道内分泌物的移动和体位引流, 更换体位和翻身之前清除口腔内分泌物。从而降低了呼吸机相关性肺炎 (VAP) 的发生[2]。机械通气时应使用人工鼻主动湿化, 防止气道过度湿化而引起呼吸道分泌物量过多而引起的清理呼吸道困难。使用密闭式吸痰管, 减少气道完全与空气相通, 并减少患者的缺氧状态, 以减少呼吸道的医源性感染。拔除气管插管前, 尽可能吸尽导管内的分泌物及声门下-气囊间隙内的分泌物, 管道拔除后鼓励患者咳出第一口痰, 可降低肺部感染的发生率。
2.3 拔管后加强生活护理:
为减少交叉感染, 我们为移植术后患者安置独立病房, 减少陪护及探视人员, 并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予以紫外线循环风消毒机消毒空气, 每日1次, 每次30 min。定时开窗通风, 保持空气的温湿度。加强口腔护理, 如使用活性银离子漱口液, 防止和 (或) 抑制口腔感染;5%碳酸氢钠稀释液, 防止霉菌感染, 避免因口腔感染而诱发的呼吸道的感染。保持床单的清洁、舒适, 定时更换病员服, 保持患者的舒适。
2.4 术后肺功能的锻炼:
我们为术后患者建立了有效的锻炼计划。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 给予患者半卧位或半坐卧位, 指导患者进行数次深而缓慢的腹式呼吸, 深吸气末屏气, 然后缩唇、缓慢地尽可能呼气;再次深吸一口气后屏气3~5 s, 呼气时张口, 短促而有力咳嗽2~3次, 以咳出痰液。咳嗽时可采用双手或枕头轻压伤口两侧, 起固定和扶持作用, 以抵消咳嗽所致伤口局部牵拉, 减轻疼痛。对伤口疼痛明显者, 可遵医嘱使用止痛药半小时后再行有效咳嗽[3]。遵医嘱进行雾化吸入, 雾化吸入的药物有兰苏+爱全乐+普米克令舒, 每日2~3次。静脉使用化痰药物, 如兰苏90 mg+生理盐水100 m L, 每日2次。在5例患者中, 有2例患者分别在术后第5天和第7天出现了体温升高, 咳嗽、咳痰困难, 经X线胸片结合血液检查诊断为肺部感染, 进行药敏实验后及时更换抗生素。患者咳痰困难, 咳嗽无力时协助患者主动咳嗽 (指腹按压患者环状甲骨, 刺激患者主动咳嗽) 。以患者主动咳嗽、咳痰为主, 床边备有吸引装置, 在患者清醒状态下尽量避免机械吸引痰液, 防止加重患者心理负担以及吸引会损伤呼吸道黏膜引起感染, 机械吸引会诱发喉头水肿, 加重排痰不畅。必要时进行负压吸引。
2.5 早期活动:
肝脏移植手术创伤大, 术后易出血, 但我们一般在患者气管插管拔除后及让患者开展床上运动, 如抬臀运动、踝泵运动等, 防止静脉血栓的发生。评估患者肌力, 待患者四肢肌力恢复至4~5级, 以3步下床法训练, 第1步:患者自己床上坐起, 能够独立坐起, 无头晕等不适;第2步:患者在床边坐立, 无头晕等不适;第3步:患者在床边站立, 无头晕等不适。患者尽早床下床活动, 可防止坠积性肺炎的发生。5例患者中最早下床的为术后第4天, 最迟的为术后第10天。
2.6 准确用药:
免疫抑制剂诱发的肺炎多由免疫抑制剂高剂量有关, 所以要指导患者定时, 定点, 定量服药, 不要错服, 漏服。服用免疫抑制剂前后1 h空腹, 以防止影响药物吸收, 影响血液中药物浓度, 遵医嘱每1~3 d监测一次监测FK-506血药浓度谷值 (服药前30 min) , 并根据数值及时调整服药剂量, 控制数值在10 ng/m L。
2.7 加强营养支持, 增加患者耐受性:
患者禁食状态下遵医嘱予以全胃肠外营养, 待患者肠蠕动恢复后可给全流质饮食, 先喝温水, 患者无恶心、腹胀等不适, 可口服米汤, 蔬菜汁等, 并逐步过渡到半流质 (稀饭, 米糊) , 软食 (软饭, 烂面条) 。监测患者血清白蛋白、转铁蛋白、脂肪储存量、骨骼肌含量等营养指标, 请营养科营养师制定营养计划, 进行营养支持[4], 已达到早期营养支持, 增加患者对手术及早期活动的耐受性。
2.8 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接触和护理患者前后认真洗手, 或用免洗手消毒液擦手, 定期进行手的卫生学监测, 保证手部的清洁卫生, 患者的伤口、各种引流管的护理及各种侵入性的诊疗操作等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以防止感染或交叉感染[5]。加强专科护士培训和重视术中管理培养专科护理人员, 熟练掌握肝移植手术的配合技术及术后管理技术, 以减少术后呼吸道感染的发生。
3 讨论
在肝脏移植术前术后, 改善患者机体耐受力以及加强肺功能锻炼、指导患者有效的呼吸咳嗽的方法是预防及护理肝移植术后呼吸道感染的有效措施, 并在护理肝移植术后患者的全过程中,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严格执行护理操作流程, 防止交叉感染。由于移植手术创伤大, 手术以后较长时间使用抗生素, 易诱发二重感染。而免疫抑制剂服用后会增加病毒、细菌、真菌和 (或) 原虫感染的易感性, 已有的感染性疾病会加重。既有全身感染, 也有局部感染, 如脓肿、肺炎。敦促患者严格执行医嘱, 特别是免疫抑制剂, 不可错服、漏服、多服, 服药前后1 h空腹, 以保持血药浓度的稳定, 并遵医嘱定期复查血药浓度, 以及时调节药量。并注意患者临床症状体征, 观察有无发热、咳嗽、咯痰、呼吸困难等, 有无肺部于湿性啰音及哮鸣音;进行痰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 定期血常规、胸部x线检查, 做到及时诊治肝移植术后的呼吸道感染。
摘要:目的 探讨心脏死亡供体肝脏体移植术后呼吸道管理护理方法, 为改进相关疾病的临床护理策略提供借鉴。方法 回顾性分析5例心脏死亡供体肝脏移植患者术前术后的细心护理及有效处置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3例稳定, 2例并发肺部感染, 其中1例死亡。结论 通过对肝脏移植术后精心的护理可有效的预防和减低肺部感染的发生率, 促进患者早期康复。
关键词:DCD,移植,呼吸道感染,预防,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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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器官捐献调查02-27
捐献爱心日记02-27
器官捐献02-27
器官捐献后遗体会怎样02-27
“器官捐献”调查报告02-27
骨髓捐献感谢信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