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教育制度

关键词: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教育制度(通用6篇)

篇1:澳大利亚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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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制度概况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市场是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打造品牌和运用商标从而获得商业成功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所以,当中国制造商在澳大利亚销售或准备销售产品时,一个关键问题是要保证自己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护品牌的措施和战略。换句话说,不打造品牌、缺乏对品牌的保护,将会降低产品信誉度,无法赢得竞争对手的尊重,最后必然会失去在澳大利亚成功的机会。

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

澳大利亚是一个年轻的国家(成立于1901年),但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源自英国,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比较长。比如有的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事务所都已经成立了150余年。作为联邦制政府的澳大利亚宪法于1906年开始实施。其实在此之前,各个州都已经有自己的商标法。所以从建国开始,澳大利亚法律就确认了商标独有的权利。可以说,澳大利亚人对品牌认知和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以及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已经到了“武装到牙齿”的地步。

按照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商标是将一件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明显有别于其他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这个定义相当广泛,包括了词、图案(如标志或图片)、字母、数字、短语、声音(如电脑相关产品Intel Corporation的开机音乐)、气味(如高尔夫球座的尤加利树精油味道)、形状(如饮料类的可乐瓶)、颜色(如银行与财经类别的澳大利亚联邦银行的黑色与黄色),或以上任何的组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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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或这些商品的包装上,或者仅仅是用于商品的宣传资料上。

很重要的一点是,法规条文对商标的定义是广泛的,商标不限于以上所提到的例子。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不仅寻找更广泛的要保护的商标形式,而且还可以开发新的途径去保护品牌。

在中国,商标仅能通过注册获得保护,而澳大利亚却实行“双轨制”,即注册和使用两种形式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如果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最先使用某个商标,那么这个使用会被承认,并可以使该中国企业获益。从有利的方面来讲,这就使那些企图通过恶意抢注商标而获权变得困难,因为任何先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都拥有该商标权。反过来,如果他人事先在澳大利亚使用某个商标,那么就会使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获得该商标权变得困难。

虽然在澳大利亚进行商标注册并不是必须的,但是注册商标具有很多优势。这包括更清楚地划定权限,在法院或海关容易进行维权,建立市场可信度,并有助于为相关商标带来好名声。所有这一切都能为商标的商业价值加分。

进入澳洲市场需先做好调查

当中国企业准备在澳大利亚用自己的品牌销售产品时,一定要事先做好调查,要看看使用这个品牌是否会对澳大利亚其他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构成侵权。这种调查不仅要对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还要对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如上所述,澳大利亚的商标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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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使用商标和对商标进行注册而获得。所以说对这两种形式都进行检索,以确保自己的品牌可以使用。

当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注册时,如同在其他国家一样,一定要确定商品或服务所需要保护的范围。通常来看,澳大利亚商标法对商品或服务所保护的范围要宽于相应的中国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所以,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时,要考虑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足够大。如果在澳大利亚递交申请时要注册的商标保护范围过窄,在之后的程序里很难对其进行扩大,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另外申请一个商标对更多的商品进行保护。

澳大利亚市场对中国的制造业企业,如同对来自日本、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企业一样,是很有吸引力的。然而要在这个市场上获得成功,就要事先做足准备,具备与已经对澳大利亚市场环境很熟悉的老牌竞争对手竞争的实力。这项准备就是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比如在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之前,要对商标进行注册。如果将这些工作认认真真做到位,将为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获得商业成功提供坚实的保障。因为,商标会是企业在澳大利亚市场上确立与顾客、合作者和竞争对手之间关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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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澳大利亚教育制度

一、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起源

澳大利亚原为英国的殖民地,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风情深受母国影响。澳大利亚的政治制度与英国血脉相成,因此它的公务员制度也自然起源脱胎于英国的现代文官制度。

二、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发展阶段 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殖民地时期和联邦政府时期。

(一)殖民地时期:

自19世纪五、六十年代,澳大利亚各殖民区经英国议会批准成立负责政府,每个殖民区都在发展各自的政府文职人员。当时的文官制度极为混乱,政府官员忙于争权夺利,贪污腐化成风,行政效率低下。

1883年,维多利亚殖民区首先通过了《文职人员条例》,成为其他各殖民区公务员制度的先驱。

新南威尔士于1895年通过的《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全面掌握政府文职人员的有关事宜。该委员会负责为政府所有文职人员评定级别和薪金;规定职业分类、编制人数、录用条件;负责考核、晋升及调查违纪行为;制定退休制度,等等。

(二)联邦政府时期:

1901年澳大利亚独立,成立了联邦政府,1902年联邦政府即采用新南威尔士的文职人员管理制度,稍作修改,主体制度沿用至今。

澳大利亚的公务员制度的最新改革,是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酝酿,九十年代末最终完成立法程序从而开始实施的,目前改革政策仍处于推行之中。澳大利亚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外包”,即把政府的一些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以承包的形式转交给私营企业,政府只保留政策制定、合同管理等核心职能。这样,公务员的人数也相应减少。1999年,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只将政府核心职能机构的雇员作为公务员,废除了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许多具体规定,突出了公务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等,强调了公务员委员会对各机构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更强调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的作用[3]。

三、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现况

(一)公务员立法及适用范围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关公务员管理的立法,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三个层次:

1、适用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社会就业人员的法律。主要有《劳资关系法》(1996年)、《平等就业法》(1987年)、《妇女公平就业法》(1999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1991年)等。

2、适用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的法律。主要的有《公共部门就业法修正案》(1999年)、《行政申诉法》(1975年)、《退休金法》(1990年)、《长工龄休假法》、《产假法》等。

3、只适用于包括公务员的法律:《公务员法》。该法颁布于1999年12月5日,共11章79条,只适用于政府核心职能机构的雇员和公务员,对其他公职人员不适用。[3]

(二)公务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联邦于1999年颁布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指政府核心职能机构的雇员,政府核心职能机构包括联邦政府的部委、执行机构和法定机构。

(三)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1、承担部分相关职能的内各部委主要有:

(1)劳动部,负责雇佣人员工资的原则政策。

(2)财政部,负责预算的制定 [3][1][1]

(3)总理办公厅,其秘书长是联邦公务员的最高行政首长。

2、承担综合管理职能或专门职能的法定机构有:

(1)公务员委员会,是联邦政府承担公务员综合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2)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是承担公务员管理专项职责的法定机构。

(3)公务员管理顾问委员会,是《公务员法》规定设立的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就公务员管理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四)公务员的级别

联邦政府公务员划分为4级:

1、第一级是指各部的秘书长(或总监、总审计长)。

2、第二级是从事重要行政工作和执行政策的高级官员。他们共分为6个等级,包括各部副秘书长、司长、副司长、处长等,也有一部分技术人员。

3、第三级包括专业人员(工程师、医生等)、行政和秘书人员,以及新毕业的大学生。

4、第四级包括秘书助理、手工业工人、司机、打字员,其他机械操作者及杂役等。

(五)公务员的录用

澳大利亚公务员的录用因级别而异:

1、第一、二级公务员的录用,除通过晋升途径外,主要是靠推荐。

2、第三、四两级公务员,则必须采用考试方式录用。用人单位在公众媒体及网上公告招聘公务员,对空缺职位进行描述,提出应聘条件,申报者需提供有效证件说明自身条件符合要求。用人单位审查小组,对申报者进行审核,并进行面试。面试问题必须是与工作职位的描述相关的。每个应聘者都清楚地知道录用工作的具体程序,用人单位也及时公布面试情况及录用工作细节,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应聘者及社会公众,如有对面试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投诉。

(六)公务员的晋升与调动

1、公务员的晋升

公务员的晋升主要有两个途径:

(1)领导提拔。

澳大利亚政府机构每年都要对公务员的操守、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效率等,进行一次考核,由部门领导写出书面报告送联邦公务员委员会,作为增薪、晋升的依据。

(2)个人申请。

每当某部门出现空缺,就在《澳政府公报》上征募刊登广告,征募人才。申请者由公务员委员会、用人单位以及该单位人员工会小组的代表组成3人“遴选小组”面试,并参考有关本人的考核报告考虑取舍。

2、公务员的调动

(1)由公务员委员会负责调动。

(2)由部的常务首脑建议调动。

(3)本人申请调动。[1]

(七)公务员的奖惩制度

澳大利亚联邦公务员委员会对公务员有明确的奖惩制度。

1、奖励制度:

对于操守端正、工作勤奋、功效较高的,给予表扬、奖励、越级增长薪金、晋升。

2、惩戒制度:

惩戒依据包括长期无故缺勤、行为不端、犯罪,给予轻重不同的处分。[1]

(八)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1、工资 [4][2][1][3]

澳大利亚公务员的薪金一般按级别和职称确定,有时也取决于年龄和资格。大多数岗位的薪金有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有一个或更多的中间等级,等级与等级之间的差额为增额。一般情况,本部门领导人的年终考核报告是增加薪金与否的依据。一年中应享有的假期不影响提薪。

2、福利

《公务员条例》中对公务员的福利事项作了规定:

(1)假期:

包括长期服务假、娱乐假、产假、病假、丧假和特殊假。

(2)补贴:

主要的有加班补贴、差旅补贴、工作调动补贴、地区补贴、离家补贴和汽车补贴。[1]

(九)公务员的进修制度

澳大利亚公务员委员会为了提高在职公务员的文化、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一向鼓励他们进修。其具体做法大致是:

1、每年拨出一笔款项,作为公务员进修的补助。

2、与有关方面合办行政人员学校、新南威尔士州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院和墨尔本大学商业行政研究生院,每年选派一批公务员前往进修。

3、举办有关管理技巧与技术、自动化资料处理、处理公务员个人详况和工作履历计算机系统、新人员培训、人事政策与实践等讲习班。

4、与新西兰、日本等国交换短期工作人员。

5、给予利用部分工作时间进修的人员以种种照顾。

6、各部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举办不同规模与性质的培训班。[2]

(十)公务员的退休制度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公务员退休年龄原则上是65岁,但60岁以后即可要求退休。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数额随年龄、工作年限和最后薪金数额不同而异。退休者去世,其配偶仍可领取身前养老金数额的67%。[1]

四、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公开考试,择优录取。

(二)严格考核,论功行赏。

(三)知识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专人专职,公务员界定范围较小。

(五)立法比较完备。

参考资料:

[1]参见赵锦良、鲁仁 等编:《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

[2]参见李盛平等著:《各国公务员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3]参见人事部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访问考察团作:《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新改革》,刊登于《中国人才》(2004..5)

篇3:澳大利亚碳税制度及其启示

1 澳大利亚碳税制度建立的背景

澳大利亚不仅是南半球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还是一个碳排放大国。国际能源署的数据表明, 2010 年澳大利亚因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1.35% 。相关数据表明, 澳大利亚每年人均碳排放量超过中美两国, 成为全球人均CO2排放量最多的国家[1]。碳税制度不但能使澳大利亚能源产业向低碳的趋势发展, 而且能使其替代能源与廉价燃料相比更具有成本竞争力, 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本国的资源和环境。基于国际上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和澳大利亚能源产业CO2排放持续增加的压力, 澳大利亚政府于2012 年通过了新的碳税法案, 实行对CO2排放强制征税。预计到2020 年, 澳大利亚将削减污染量约159 万t, 相当于将道路上的汽车减少4500 万辆。随着国际行动的推进, 这将抑制全球温室效应的产生。但在2014 年7 月,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参议院废除了碳税系列法案。废除碳税是阿博特大选时的三项关键承诺之一, 被视为减轻澳大利亚家庭和小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此举将大大降低企业成本, 提升产业竞争力。

2 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 1 碳税征收对象

澳大利亚碳税征收的对象是500 家最大能源污染企业, 涵盖了60% 以上的碳排放。在这些企业中, 约有1 /10 的企业是主要进行电力生产的行业, 有1 /5 的企业主要进行煤炭、钢铁工业和高碳排放产品开采, 约有70 家炼钢产业和机械制造业等巨头企业。

2. 2 碳税征收范围

澳大利亚碳税制度覆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能源行业、运输业、轻工业、重工业、垃圾填埋场与逃逸气体处理行业, 重点是年CO2排放量高于25000t以上的温室气体行业。值得一提的是, 用于家庭交通燃料、轻型车辆商业交通燃料不征税, 其原因一是行政成本高, 二是有其他政策可覆盖这些方面[2]。

2. 3 碳价征收标准

碳价的征收标准分为两个阶段: 以2015 年为分界点, 前三年实行固定价格制。第一年, 澳大利亚碳价为政府指定价格, 约23 澳元/t; 2013 年7 月到2015 年6 月每年提高2. 5% 征收碳税, 到2015 年7月前CO2的征税额将增加到约25 澳元/t, 然后碳税税制逐步转变为碳排放交易制度, 实行市场定价策略。前两年, 澳大利亚政府根据国际碳市场的价格设定碳价波动区间, 碳排放单位可累加使用, 每单位约15—20 澳元。排放权交易计划是澳大利亚政府每年确定可释放的污染总量[3], 在该总量上限下, 企业可拍卖获取的碳排放使用权并进行许可交易, 交易价格可有所不同, 但碳排放总量控制在一个固定值, 这样澳大利亚政府每年可降低此上限, 使碳排放总量下降。

3 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配套措施

为了使碳税制度和后续碳排放交易机制能够顺利实施, 缓解新能源法案的实施对国内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冲击, 同时也为了避免征收碳税给家庭生活增加成本、给企业造成经济负担, 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辅助措施, 力求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 1 产业援助计划

为了使高耗能产业走上绿色发展的道路, 澳大利亚将约1 /2 的碳税收入用于稳定行业发展和保证就业。在2012 以后的三年间, 澳大利亚在“就业与竞争力项目”上给予了90 多亿澳元的资金援助, 希望这类高排放产业能减少CO2排放, 平稳地过渡到节能经济, 目的是能与其他行业竞争, 保证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的就业率。除煤炭行业外, 澳大利亚碳排放密集型企业可在第一年内取得相当于企业全部减排责任90% 以上的补贴, 但免费碳排放单位以每年1. 3%的幅度逐年削减, 如炼铝、钢铁一体化生产和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等; 一些出口型企业获得补贴排放基准的2 /3, 天然气生产企业可获得年均CO2排放基准水平的1 /2 补贴。虽然政府免费配额的发放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碳税带来的负面效应, 但也严重阻碍了碳排放权拍卖的竞价空间。

3. 2 能源安全基金

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实施对传统能源如炼钢、制造等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若不能很好地控制这些不利因素, 国家的能源安全将受到威胁。基于此, 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能源安全基金, 主要在清洁能源和气候变化的某些项目上进行投资, 同时使能源消耗行业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保证国家的能源需求。该基金对传统煤炭、炼钢行业给予无偿的碳排放指标和一定的财务援助, 以此保证传统能源的高效生产。此外, 澳大利亚政府预计10 年内淘汰约200 万k W的高耗能燃煤发电机, 该基金也会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 目的是让企业有不同的竞争优势, 以最低的成本减少CO2的排放量[4]。正因为有了能源安全基金的支持, 当澳大利亚某些企业需要筹集资金却无法从市场融资时, 他们可以申请政府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

3. 3 家庭援助计划

由于征收碳税使很多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有所提高, 为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澳大利亚拟实行“家庭援助计划”来解决其影响。即征收碳税征税后给家庭带来经济压力, 澳大利亚对约900 万个家庭进行了全部或部分减征、免征碳税或增加补贴。澳大利亚碳税收入的2 /3 都被用于实施该家庭援助计划, 如发放给无业人群、特殊人群和退休家庭等的补贴, 以及以提高个税起征点来抵消高耗能企业将税负转嫁给普通消费者。

3. 4 碳税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以保证碳定价的顺利实施, 构建了相对完善的CO2治理、交流与合作平台。例如, 生产力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分析澳大利亚国内碳排放现状, 帮助相关企业评估减排效果; 清洁能源监管机构主要是监测管理碳价制度、温室效应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 并编制管理能源报告计划[5]; 气候变化管理机构的主要目标是测算温室气体污染程度, 并负责制定有关处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响应策略。

4 对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分析

4. 1 碳税措施下碳价格基本稳定

在短期内, 澳大利亚的碳税税率总体上是不变的, 税率能反映并传导出某些碳信号, 一般税率的变化通常伴随着某些政策的变化。由于澳大利亚的税收政策具有稳定性, 所以税率基本上不会发生大的波动。因此, 在某种层面上可以假定, 一定时期内碳税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值, 它给国民带来的生活成本也不变, 所以碳税制度下的碳价是基本稳定的[6]。

4. 2 碳税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由于澳大利亚的碳税制度是以现有法律作为支撑的, 所以在征收和管理上都较简单。政府执行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 对部分特殊企业征税较灵活, 通过减税或免税来调控不同企业对CO2的影响,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宏观上来说, 税收是澳大利亚的主要收入, 同时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利益, 所以澳大利亚加强了碳税的征收和管理, 并建立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保证了碳税的落实。

4. 3 碳税产生行业风险

据推断, 澳大利亚每年会多支付约40 亿美元来保证碳税的顺利开展。由于征收碳税将导致投资成本的不确定性, 截止到2050 年澳大利亚某些行业如传统煤矿开采业、火力发电业、炼钢业生产价值将只有原来的1 /2, 采矿业则会削减40% 的生产能力。同时, 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推行也将导致煤炭、石油企业的抵触与不满。需强制减排的能源消耗企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会因为征收碳税而大幅减少, 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所有者为了反对碳税会以减少就业岗位作为要挟, 如碳税的实施使澳大利亚某地区18500 多人失业, 减少了约30000 个岗位。

4. 4 碳税导致通货膨胀

根据澳大利亚储备银行预测, 推行碳税可能使通货膨胀率上涨2. 3% 。相关数据表明, 在实施碳税制度的第一年, 居民电费上涨了约1 /10, 燃气费平均上涨了9% , 电费每周将多支出3. 3 澳元, 煤气使用费每周上涨1. 5 澳元, 食品消费约上升1 元, 征收碳税使普通家庭每个月多支出50 澳元, 并导致CPI增加0. 7%[7]。此外, 澳大利亚煤炭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 征收碳税使澳大利亚煤炭企业煤的成本增加约2澳元/t。

5 澳大利亚碳税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5. 1 税率设计和征税范围

我国将推进节能降耗和低碳产业的发展, 正在研究碳税方案, 建立全国性碳税制度。税率是碳税的主要元素, 对碳税的影响不容小觑。制定税率时需要关注各行业、各产品的敏感度差异。碳税既可在生产环节征收, 也可在消费环节征收。此外, 碳税税率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减排效果如何, 还应考虑纳税人的税负, 以及对国内外经济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议采用差别定额税率。对同一税目不同等级的碳含量高低征收不同的税率, 如可对在碳排放量较少的行业征收低税率, 对高碳排放、含碳量高的产品拟定较高的税率。澳大利亚当局采用逐步推进的方法制定碳税税率, 这给我国制定税率提供了借鉴。一方面是考虑到纳税人的可接受程度, 另一方面要考虑降低碳税给国民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拟征收碳税之初制定一个相对较低水平的税率, 目的是兼顾经济发展和贸易的需要, 当国民经济总体适应后再将税率提高到适当水平。至于征税范围, 当时澳大利亚只针对国内污染最大的500 家排放企业。结合我国国情, CO2排放主要来自企业、能源消耗和个人日常排放, 而最主要的来源是能源消耗和汽车, 所以应把能源消耗企业和家庭用车作为我国碳税征收的初步范围, 再逐步延伸到其他碳排放部门。唯一不同的是, 澳大利亚政府在碳税制度实行初期就对电力行业进行了征税, 而在我国煤炭是北方的主要燃料, 同时也是转化为电能的主要方式, 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 所以需要对煤炭征税。至于电力行业是否征税, 可待碳税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讨论是否有征收的必要。

5. 2 防范碳税风险

澳大利亚在碳税制度设计上实行税收的中性原则, 即在征收碳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 有效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8]。通过税收的合理分配, 一是降低能源消耗密集行业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同时保证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来源。此外, 征收碳税使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 因此可实行税收返还、减免的优惠政策[9]。其中, 重点返还绿色低碳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大量减少CO2排放的能源企业。为了防止开征碳税对国内生产总值、收入、就业率、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不良影响, 需要结合财政和税收政策以保持碳税的中立性。具体到财政政策, 建议政府把财政补贴用于因征收碳税导致物价水平上升而使国民生活成本支出增加的不利影响,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障则用来为退休工人、失业人员、无收入、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保障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通过健全税收制度, 让碳税起到协调社会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 政府还可通过货币政策给纳税企业提供资金担保, 方便公司在市场中筹集资金, 保证纳税公司的技术创新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等。

5. 3 健全碳税分配制度

由于澳大利亚与我国税收政策存在差别, 需要兼顾碳税和碳交易体系, 因此要制定专门的碳税管理办法, 对碳税用途进行清晰的界定, 碳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鉴于碳税产生的非均衡收入分配效应, 利益不平衡必然导致社会问题。为了减少碳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调节社会公平。首先, 我国要调整当前的收入分配方案, 筹划碳税时需要增加转移支付和减税方式补偿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 尽可能减少社会的整体福利下降。其次, 碳税收入要有特定的用途, 并在预算中予以反映, 确保税收补贴其他低碳技术, 达到补偿公众的目的[10]。第三, 给予过度碳排放的企业适当税收返还, 同时减少其他税目税费的征收, 避免企业将碳税税负转嫁到普通家庭身上。所以, 本文认为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是短期内推行碳税制度, 化压力为动力, 澳大利亚在碳税分配方面给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借鉴。

5. 4 建立碳交易定价监管体系

随着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地位的不断提升, 澳大利亚政府设定温室效应和能源汇报系统, 企业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排放的CO2, 并对超过配额排放的CO2按照固定碳价支付费用。为了保障碳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澳大利亚设立了三个监管机构, 职责包括检测碳排放、核查碳定价制度、收集各地的碳排放数据。气候变化局的职责是对各类排放指标、污染水平进行登记, 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 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并给出审核意见; 生产力委员会则是帮助、分析和评估相关高碳排放产业的节能减排效果, 监测碳交易市场对国内外经济的影响和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11]。借鉴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相关经验, 建立的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特定部门进行监督。首先, 建立碳交易的登记核证制度。申报登记核证制度需要将所有拥有碳排放交易的单位进行系统化和常态化登记。第二, 完善环境管理监测体系。负责碳排放许可配额度的分配、管理、监督等, 对排放数量进行追踪, 并负责编制能源报告方案和检测温室气体, 给环保部门提供气候、环境及其相关资料分析, 全面掌握气候变化情况。第三, 以法律作为支撑保证获得数据的合法性, 同时建立法律监管体系预防碳交易产品中的隐患。为了使碳市场发挥更大的节能减排作用, 降低交易价格风险, 政府监管应在减少市场交易费用的前提下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最终使碳排放权市场由商品市场转化为金融市场。

目前, 我国已建立了七个碳排放交易市场, 减排之路已步入正轨。由于澳大利亚与我国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 所以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筹划和运作可在减排成本、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给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在我国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碳税制度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必要措施, 也是实现人类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碳税制度的建立既要借鉴澳大利亚碳税的相关经验, 又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从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角度找出适合我国发展的碳税交易模式和配套措施。本文系统地介绍了澳大利亚碳税制度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配套机制、基本问题分析, 总结了澳大利亚碳税制度对中国未来实行碳税制度的启示, 包括税率设计和征税范围、防范碳税风险、碳税分配制度、定价监管机制等多个方面, 对我国未来实施碳税、规划碳定价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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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亚宇.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 2013, (2) ∶153-157.

[4]Christopher Rootes.A Referendum on the Carbon Tax?The 2013 Australian Election, the Greens, and the Environment[J].Environmental Politics, 2014, (1) ∶166-173.

[5]陈晖.澳大利亚碳税立法及其影响[J].电力与能源, 2012, 33 (2) ∶6-9.

[6]杨紫涵, 杨帆.浅析碳交易与碳税政策的减排作用[J].商, 2013, (15)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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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景华.碳税的社会福利效应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 2010, 32 (8) ∶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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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澳大利亚教育制度面面观

1、 澳大利亚有着高品质的教育和灵活的学习方式,其学校教育充分考虑到个人的需求、才能和兴趣。

2、澳大利亚的学校所提供的高品质课程完全可以与美国、英国相媲美,但学费却相对较低。

3、 澳大利亚教育机构和毕业生被各国高度推崇,海外留学生在澳大利亚所获得的学历资格世界各国均予以承认,学生的竞争实力因此得以提升。

4、 澳大利亚长期以来所实施的多元文化政策使澳大利亚社会各种族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融洽与宽容,政局稳定,海外留学生留学澳大利亚比较安全。

你想去澳洲留学吗?先来了解一下它的教育体制吧!澳大利亚正规的教育体制分为中小学、英语培训、大学预科/搭桥课程、职业教育和培训(VET)院校及大学教育等几个部分。

中学教育

澳大利亚的中学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按不同的标准还可分为:寄宿学校、教会学校、男校、女校和男女生混合学校。私立学校中有2/3为天主教学校。目前有110万名学生就读于私立学校。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对私立学校的教育投资年年攀升,去年达到47亿澳元(2006年澳大利亚统计局数字)。一般来说,学生入读私立学校家长需要支付很多学费。但家长如果选择将学生送入天主教学校就读的话,学费就远比私立学校低。至于公立学校,就无需支付学费了。

澳大利亚初中是7~10年级(个别省份是8~10年级),高中是11~12年级。高中阶段学生所学的科目,除了英语是必修的科目外,其余科目学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兴趣和能力自由选择,只要保证在11年级时学满12个单元1)的科目,12年级时学满10个单元的科目即可。澳大利亚的高中生可以自选的科目非常广泛,从语言到戏剧、从科学到电脑软件设计与开发、从农工商科到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其所学科目多达50门左右。普通科目是2个单元为1个科目,难度高的科目可以在普通科目的基础上加上1~2个单元。除此之外,澳大利亚的高中生还可以将1~2门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科目放入高中会考的科目,例如比较受高中生欢迎的建筑科目、零售业业务运作科目、旅游业和接待等科目。由此而看,学生在12年级时修满10个单元的科目是绝无问题的。通常高中生会额外多学1~3个单元的科目,因为大学招生时仅以学生考试时成绩最好的10个单元的科目作为最后的大学录取成绩。如果学生有把握考好10个单元的科目,就无需再增加额外的科目了。

澳大利亚的中学现在接受7~12年级的海外留学生。就中国而言,目前仅接受完成中国初中文凭课程的学生或在读高中生入读澳大利亚的中学课程。

英语培训

英语培训课程主要是为了学习、旅游、移民或商务目的而设置的。现在全澳有210多家院校提供各类特色英语培训,其中有100所私立英语教育中心。另外许多大学和技术进修学院也提供英语培训。通常海外留学生去澳大利亚入读的英语课程是英语强化课程(ELICOS),每周学费在350澳币左右。

中国学生若去澳大利亚入读中学课程除了可以就读英语强化课程外,还可以考虑就读中学预备英语。如欲入读大学课程,则可选择学术应用英语。当然若雅思成绩够直接入读中学、大学课程或职业教育和培训课程,则无需就读英语培训课程了。另外,许多私立中学除了认可雅思成绩,还接受AEAS (Australian Education Assessment Service,澳大利亚教育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澳大利亚在中国设有AEAS考点。

大学预科/搭桥课程

如果学生没有在澳大利亚的高中或其他讲英语国家的高中学习过,其英文水平或其他学科的知识就有可能达不到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求学和深造要求,那么海外学生便可以选择大学预科或搭桥课程。学生通过这一课程的学习就能够升入到文凭课程、高级文凭课程或学士学位课程。现在入读私立名校的大学预科,学费一般为每年1.8万澳币。中国学生除了选择澳大利亚的高中课程之外,还可考虑入读大学预科课程。另外一种大学预科课程是国际文凭课程(IB),澳大利亚的一些中学也开设此种课程,学制为2年。

搭桥课程是为帮助学生入读大学或职业教育和培训院校而设置的,主要是给学生补数学、科学或英语。该课程学期一般都很短,通常是在夏季开办这些科目的搭桥课程。

职业教育和培训院校

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技能为基础,所学课程与工业行业联系紧密,从而使得职业教育变得很实用。职业教育和培训课程分别由政府资助的1000所技术进修学院(TAFE)和2000所私立学校和社区学习中心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院校所提供的课程极为广泛,目前有150万学生就读于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院校。值得一提的是,技术进修学院(TAFE)的许多课程为各大学所承认。相当数量的本地学生和海外留学生是通过这一途径入读大学学士学位课程的。

大学教育

篇5:澳大利亚教育制度

2013-08-26 第02版:当代世界

作者:北顾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828

在2012年国际知名反腐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2012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上,澳大利亚位列第七。一贯以清廉著称的澳大利亚,2011年也曾爆出“史上最严重的腐败”。2011年 12月 12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卫生署财务经理莫尔胡?巴罗因贪污公款1630万美元被警方缉捕。昆士兰反对派就此向政府提出质疑,认为正是由于政府对财务控制薄弱,才导致挪用公款丑闻的出现。去年,工党联邦议员克雷格?托马森被指控用公款召妓,警方介入调查。在反对党动议下,议会对托马森的议员资格进行投票,托马森以两票之差侥幸逃过一劫。62岁的众议院议长彼得?斯利普在2011年11月上任后被指违规报销出租车票和性骚扰 33岁男性下属。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遂对他展开正式调查。斯利普遂发表声明,宣布暂时停止履行众议院议长职责。

虽然偶有丑闻曝光,但澳大利亚依然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这要得益于澳大利亚通过制度建设来预防腐败的做法。澳大利亚虽属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民事案件审判适用判例法,但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却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以成文法模式,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做到了凡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部门的职责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政府不许作为。每一个机构都有特别法律规定,只适用于这个部门。这既有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也有利于追究违法行为。

建立公务人员行为准则。澳大利亚实行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文官制度。政务官与常任文官分离,常任文官即公务员恪守政治中立原则,实行职务终身制。联邦议会通过的《公共服务法》把公务人员的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形式规范起来。公务员管理委员会还将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价值标准以及对公务员的绩效管理办法等编印成册,甚至将《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做成书签,下发给每一位公务员,让他们牢记。澳大利亚公务员行为准则明文规定:“公务人员不得使其职责从属于他的个人利益,他也不得使其职责和他的利益处于相互矛盾的地位。他不得利用他的官方职位增加个人收益,也不容许其私人事务招致滥用信任的猜疑……”为保证上述准则的贯彻,公务人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人员有义务向部长或常任首脑报告任何可能与其公职发生冲突的直接或间接的钱财收益;公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或影响其职务的第二职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取得的薪金以外的任何其他报酬均需上缴政府;除特许外,公务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官方信息和文件为自己或他人或任何集团谋取利益,违者处以两年监禁;公务人员私人不得接受馈赠,但不值钱的纪念品,工作午餐款待,或出于不同文化背景拒收则会招致冒犯的情况不在此列;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公务人员退休或辞职后,原则上不禁止在企业任职,即使“脱钩”,也不得泄露过去所掌握的文件或事实,否则以犯法论处;不得利用过去的关系谋取优惠;公务人员不得利用官方设备从事非官方的目的;公务人员不得行贿受贿,否则课以刑罚惩戒;公务人员不得为了晋升、调动或其他便利谋求别人的帮助,也不得为其他公务人员提供这种帮助;公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公务人员要爱护公物,对毁坏公物、盗窃公共财产、伪造窜改账簿、档案和报表者要处以2~7年监禁;公务人员不得冒充别人参加根据法令举行的考

试,或在考试前不正当地得到或提供试卷。

建立公共事务公开制度。在澳大利亚,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议会,其工作运行都是公开透明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进入参众两院旁听议员们辩论。不能进入议会厅旁听的公民,也可以通过电视和议会网站实况转播,了解议会讨论的情况并进行监督。同样,法律也保证任何媒体记者有权进入议会厅,并对包括在议会质问时间内所进行的激烈争论,甚至颇为粗暴的提问等情况予以转播和广泛报道。行政机关所有不涉密的信息要对外公开。《联邦信息自由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公布有关行政机关职能和任何信息的记录,以及任何存储或记录信息的物件。对公共事务中的关键环节都要公开。比如,政府机构不仅要制定政策,同时要向各级执行政策的部门解释为什么制定该政策。又比如财政预算报告全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和预算资金,财政报告标准和主要预算合计,联邦政府部门的财政陈述,联邦机构的统计数字,联邦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近期财政动向,政府部门的财政历史数据,联邦政府和州、领地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政府各部门向财政部报表的详细信息等。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为保证政府部长以上高官(政府部长均为议员)为政清廉,于1984年10月9日通过决议(此决议又经1986年2月13日和10月22日两次修改),规定议员必须登记本人、配偶及子女(指全部或主要依赖其供养的子女)的有关钱财的收益。登记表必须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登记的项目包括股份、房地产、是否担任公司董事、债券和证券、储蓄和投资、价值 5000澳元以上的其他财产、其他收入、礼品(指官方给予的价值250澳元以上的礼品,或非官方馈赠给议员的价值在 100澳元以上的各种礼品)、接受旅行招待或款待、是何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议员公职可能发生冲突的任何好处。

建立金融和税号制度。在金融领域,1988年联邦政府建立了资金流动制度,规定凡是1万澳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金融机构要向国家管理机构报告。如果公职人员有大额度资金流动,无正当理由将被严重怀疑并受到追究。在税务领域,1991年建立了税号制度,规定每个人只能有一个税号,凡是在银行开户的人,不管开多少个账户,都要报自己的税号,以便将各个账户上的金额加以汇总。这既便于防止偷漏税款,又便于查核个人收入。公职人员大额资金收入不明,将会受到怀疑。在支付方式上,采用电子转账,不用现金结算,且所有的支付过程都记录在案,有据可查。如果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行为,其非法收入是很难处理的,即便化整为零想存入银行,也会被发现有问题。依据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后,除本人的存款、股份和证券这几项不得公开外,其他收益和财产均可公开查看,接受有关机构和公众的监督。

篇6:澳大利亚教育制度

考察团成员有: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院长徐国祥、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沈融、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副秘书长姚为民、交通部水运司处长姜明宝、陕西省建设厅处长茹广生、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处长李孝振、及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处长习成英、肖俊杰同志.

赴澳前,考察团做了认真准备,事前向访问的机构发出了考察提纲,便于被访问单位做好资料准备,以保证考察任务顺利完成。在澳、新两国期间,我们与不同的机构、部门进行了交流、会谈。在不同部门,从不同方位有针对性地了解两国有关注册管理制度,同时也向对方介绍了我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通过访问,考察团对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现行的注册工程师管理体制、注册管理程序和具体操作方法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

一、概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工程师学会(ieaust)创建于1919年,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涵盖内容多样的工程学会,大约有60000名会员。会员专业涵盖工程专业的所有学科。由国家政府领导的理事会管理学会,并指导学会工作.学会会员分资深会员、特别会员、会员、学生会员和名誉会员。学会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代表、支持并积极促进工程学科的发展,同时为澳大利亚工程学制定标准,为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进行规划。

澳大利亚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专业工程师注册委员会[(nperb)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s

registration

board]负责。nperb创建于1994年。全国专业工程师注册委员会是澳大利亚工程师学会、澳大利亚专业工程师、科学家及管理者协会和澳大利亚咨询工程师协会共同建立的联合组织,由代表州,地区政府联合组织(acea)监督管理。注册内容包括:全国专业工程师注册(nper),现有注册人数10000余人;全国工程技师注册(netr),现有注册人数40人。

澳大利亚国家对注册执业工程师有相应立法条例。

新西兰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都是英联邦国家,两国的法律、有关政策基本模式大有相同之处。新西兰专业工程师学会(ipenz)同样作为整体意义上的专业工程,会员专业涵盖工程专业的所有学科。学会的基本模式与澳大利亚相同。会员分资深会员、特别会员、会员、学生会员和名誉会员。

新西兰注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由新西兰教育培训和注册委员会(aerb)负责。组织形式基本与澳大利亚相同。

新西兰国家对执业注册工程师有相应的法规条例。

澳大利亚全国专业工程师注册委员会(在新西兰为新西兰教育培训和注册委员会,以下统称注册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权利是:设置及保存注册记录,对公众公布注册人员信息;制定及检查注册的资格标准;检查和组织注册人员的执业再教育(继续教育);就注册事宜向政府和学会提供建议和意见;审查及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制定注册专业人员的操守及纪律规则;处理违纪行为。

注册委员会是受政府领导的非政府机构.通常有14人以上委员组成。委员会通过选举、政府指派产生,他(她)们来自工程师学会会员或其他人士.委员会主席由政府部门代表(来自任何省或地区所指派的政府代表),同时是注册专业工程师担任。现任的委员会主席是昆士兰省的政府官员。注册委员会秘书处由工程师学会主任工程师负责。委员会法定人数一半为工程师学会的工作人员,另一半为其他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下设资格评估委员会必须由4人以上的委员组成,评估委员被要求在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各领域有不同的代表性并能保证资格评估的质量。注册委员会中还设有调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

澳、新两国于1997年签有塔斯曼海相互承认法案,两国的执业注册工程师可以不经考试在对方国家直接申请注册。

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注册委员会的申请表格有严格的信息格式:个人的工作简历、工作职位、和专业设计项目,以及对本专业发展的思考和专业设计活动中的认识,同时提供学历(学位或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同时交纳申请注册费用。个人申请一经批准,由注册委员会颁发注册证书。

注册工程师是一个资格,只表示注册者本人的专业水平及能力,注册建筑师如果在新西兰从事建筑学的相关活动,还必须取得从业许可。新西兰建筑师从业许可由工程师学会负责办理。

二、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是一个整体概念,我们了解到,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专业范围由申请人的专业学识而定。目前专业工程师注册范围有:土木(civil)、电子(electrical)、机械(mechanical)、化工(chemical)、土木与岩土(civil

and

getechnical)、生物医学(chemical)、结构(structural)、环境(enviromental)、管理(management)。其中土木与岩土专业是专为在南澳大利亚工作的专家设立的。

在澳大利亚专设有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新西兰专设有注册建筑师培训和注册委员会。

1)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教育标准

注册工程师必须受到大学4年(注册建筑师为5年)以上完整的高等教育。对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育评估由工程师学会负责组织,每5年进行一次。参加评估者由各大学选派的成员、政府相关官员、学会资深会员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内容有基础课程、专业课程设置、专业内容、专业学时、师资情况、学生状况、学生论文完成情况、实习时间、及学校环境、试验室、图书馆等硬件设施、教育经费支出等。被评估学校有一个学术委员会配合评估。只有经过评估的学校出具的专业认可证书(学士/学位/考试合格证书),其毕业学生申请注册工程师时,相关学历才被认可。认可证书被认为是反映有效应用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知识和技能要求的证明。通过评估,促进了学校专业设置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科学性、合理性,也反映了一个学校的教育水准是否贴近专业工程的实际与发展。我们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了解到,该校每隔5年要准备一次相关专业的评估资料,学校对该项工作极为重视。

对各专业认可证书(学历/学位/考试合格证书)通过立法确定其有效。对非本国毕业院校出具的证书要经注册委员会认可或申请特殊考试以证明申请人已达到规定的教育标准。

2)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实践标准

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是实践性很强的职业,不但需要较高的专业教育水平,也要求一定的职业实践要求。澳大利亚、新西兰对申请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根据条件和实际经验有不同的注册途径。澳、新两国对不同专业注册工程师的职业实践的范围和类型都有具体要求。一般要求有2—3年的专业职业实践。

在新西兰,对注册建筑师通常做法是申请人从被评估认可的新西兰建筑院校取得认可证书(学历/学位/考试合格证书),在本国取得140周(3年)注册委员会规定的职业实践经验并通过委员会的实际经验考试,才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

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实践140周时间中,要求其中必须有45周时间是在新西兰国内,同时要有澳大利亚或新西兰两个国家承认的注册建筑师的指导下进行。申请人必须在诸如建筑企业、附属交易、建筑设计、城镇规划、城市设计方面获取职业实践经验。当在建筑学领域从事研究生学习或研究时,其学习和研究时间注册局可酌情视为职业实践时间。

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须提供一份职业实践记录:记录获得职业实践经验的方式。所有的记录表必须有适当的雇主签字,自我雇用者必须由与其形成导师关系的注册建筑师签字认可。

3)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标准

考试内容包括:

申请人经历的职业实践,对本专业学科的一般理解与领悟,现场知识,有关本专业的国家法律及规章,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公文,相关专业管理的准则及开展专业设计活动中是否符合道德标准等。

考试以面试方式进行。面试考试时间为90到120分钟。通常由两名注册委员会任命的主考和一名观察员出席。考官要充分检查申请、职业实践记录、和提交的文件资料如工作图纸、技术说明、报告等,以确定面试的范围和领域。面试时,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实践经验,同时也检查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缺陷。考试情形多是讨论而不是询问。

申请者的实际经验是否已充分合适作为一名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由注册委员会通过实际经验考试来检验。实际经验的考试目的是确信申请人有本专业实践的能力和技巧,能注意与本国的实际标准、规范保持一致,这个能力要求足够的知识和理解以及运用专业技能和判断力。

拥有不在澳、新两国规定的院校取得外国学历/学位文凭的申请人应申请参加特殊考试。

新西兰建筑师教育和注册委员会设有特殊考试委员会对申请人学历资格进行认可考试,内容是新西兰建筑学院承认的专业经验,并有权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科目的考试。

考试结果将对申请人能力有一个总的评定。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严重的不可弥补的缺陷者,则表明其不能胜任;当被决定不予注册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指出他(她)本人在某些领域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理解,以此帮助申请人和雇佣者获取需要的经验和知识。

考核合格者由注册委员会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专业划分由申请人的申请和专业学识而定。

4)注册工程师的继续发展和继续教育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技术世界里,公众需要熟练的专业服务和升级的专业知识,需要注册工程师不断提高知识、改进技能,这是继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注册委员会对注册人员提出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发展的目的是:维持或提升注册工程师技术能力水平;扩展工程技能范围;发展新的专业技术领域;增加注册工程师的工作信心;增加注册的执业选择。获得注册资格的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通过学习,增加知识和专业技术的涵盖范围,提高专业服务技能,确保专业充满动力,加强专业的公共形象。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工程师学会为注册工程师提供了各种活动类型的继续教育:a:远程教育、短期课程、更高的学位或研究生教育;b:书本、杂志、在职学习、个人研究;c:讨论会、座谈会、技术检查和会议;d:课程、讨论会、研究会和座谈会的准备和现场发言,提高对本专业的认识;e:提供其他专业的继续发展;f:为在学术岗位上的人提供实践机会。注册人员根据个人需要,确定一个清晰的发展目标,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内容与活动。

继续发展是指注册工程师整体水平提高和发展的目标,继续教育则是对每一个注册工程师的具体要求,是注册工程师的应尽的义务。继续教育是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继续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澳、新两国在继续注册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我们从两国注册委员会了解到,澳、新两国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中,没有发现不参加继续教育的。

5)注册工程师管理

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由注册委员会负责。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1年,每年的4月、10月为注册、继续注册的申请时间。继续注册时除提供继续教育,继续发展记录外,还要提供工作项目记录,交纳继续注册费用,办理继续注册。根据相关立法,注册委员会对注册工程师(建筑师)主要有以下管理内容:

设置和保存注册记录,对公众公布注册人员信息。

目的在于使公众了解此人的注册记录状况和相关历史;便于联系、选择合适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知道哪位工程师(建筑师)在过去的3年中接受过处罚;为相关部门管理、惩戒和其它职能提供方便。记录内容包括: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法、注册日期、证书及有效期、过去3年中因惩罚事宜发布的指令、注册暂停或失效的原因以及注册委员会认为需要或应当包括的其它信息。

注册记录由注册委员会以恰当的方式保留,包括以电子形式或其它形式记录和共享信息,使记录信息便于检查和复制。注册记录公开、免费、在合理时间内供公众查阅,在支付合理的费用后,可以提供部分注册记录复印件。

检查和组织注册人员的执业再教育(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注册工程师应尽的义务。注册委员会在注册工程师继续注册时要检查其在过去的1年里是否参加了不低于15小时继续教育学时,注册委员会还为注册工程师举办各类技术讲座或提醒注册人员参加有关继续教育学习和活动。

注册人员的道德守则、违纪处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注册工程师均有相应的立法,注册工程师学会对专业人员行为守则从社会责任、专业责任、对客户及雇主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有明确规定。任何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向注册委员会对某个注册工程师的行为进行投诉。注册委员会在接到投诉之后由下设的调查委员会尽快进行调查。属于违纪行为的由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提交纪律委员会考虑决定处罚措施。

处罚依据:

1)无论在注册之前、之后,被国家或地方法院宣判有罪,处以6个月以上的监禁,既表明本人不适合从事注册工程师工作;

2)违反规定或职业道德守则;

3)由于个人疏忽不能胜任操作工程机械;

4)为个人或他人出于获得注册资格目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口头表述的。

惩戒处罚:

1)删除注册记录,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2)当事人暂停注册不超过12个月;

3)当事人接受审查;

4)当事人支付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

纪律委员会将处罚指令传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诉复议,在没有申诉或申诉未果的情况下,注册委员会将公开处罚指令并做注册记录。

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没有注册年龄的限制。作为执业活动的退休,并不意味着从注册登记中删除其名字。

三、咨询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在澳大利亚、新西兰英语直译为“调查和诊断顾问工程师”(investigative

and

remedial

consulting

enrineers)。咨询工程师没有专设的执业资格,因此,也没有相应的考试标准。澳大利亚咨询工程师学会认定咨询工程师的条件是:此人必须是执业多年的专业注册工程师,其工作内容有25%是调查和诊断工程技术,每年不少于500小时的专业技术调查和诊断。

咨询工程师没有专业划分,可以是任何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统称咨询工程师。澳大利亚设有调查和诊断工程师学会。参加调查和诊断工程师学会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太平洋地区开业的顾问工程师公司的负责人;

2)居住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或大干洋地区;

3)主要工作是专业咨询,业务涉及法律、建筑学、建造、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工程概预算等内容,供职的公司主要向客户而非公司业主提供工程技术服务;

4)在工作领域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独到、可靠的专业建议;

5)至少有20年的工作经验,其中3—5年担任高级经理或负责人,并能够出示证据证明以往和当前从事咨询工作的经验。

咨询工程师必须是注册的专业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他(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必须是在本人专业领域内。咨询工程师不设执业资格。澳大利亚国内有注册咨询工程师学会,具有注册工程师资格,具有一定资力的,可以申请参加咨询工程师学会。我们从澳大利亚彼得咨询公司了解到:公司经理彼得先生是澳大利亚的注册机械工程师,从事机械工程专业工作多年,年龄近60岁,鉴于他个人在机械专业多年的技术经验和市场经历,个人注册了彼特咨询公司,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从我们了解情况看,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咨询工程师与我国即将实行的执业咨询工程师服务内容相同,但管理方法完全不同。

四、考察体会与建议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都是英联邦国家,两国现行注册执业制度基本相同。澳、新两国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与管理方式和我国现行执业资格管理方式有共同之处也有一定区别。

1)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与行业协会会员注册管理是两个概念。执业资格是从事某项专业的学识、技术能力的标准。在澳、新两国,执业资格注册是一种政府行为,注册委员会由政府授权组建,委员会成员来自各个方面,以示公正。协会会员的“注册”实际是各专业协(学)会会员管理的一种形式。注册工程师可以不是专业协会会员。

我国的注册管理工作方法不同,在建设行业领域中有以政府授权机构管理的,如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是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岩土等)下设秘书处日常管理注册工作;也有行业协会管理的,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管理模式不一。我们以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应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其实在美国、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执业注册与会员登记也是有区别的。执业资格是市场准入的技术和能力的标准,不应和行业协会会员注册管理混肴,也不应将属于协(学)会行为的内部管理行为变为政府行为。

2)注册执业人员的标准体系

客观公正地确认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应有一个完整的评价标准体系。

目前各国将教育标准、职业实践标准、考试标准紧密结合为一体,作为执业注册人员的一个综合评价标准。澳、新两国也是这样做的。通过对澳、新两国注册制度考察,与我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比较,我们认为,我们的注册制度正逐步向科学、规范、严明、公正的方向发展。我们的教育标准、职业实践标准、考试标准是高起点、高标准起步,在这方面,我们得到了国际同行的认可。根据我国的教育水准及国内市场的需要,设立了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也有一些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

执业资格的设立必须以教育标准为基础,它包括专业教育和专业评估两个方面。目前我国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坚持了这一标准。但在教育评估工作方面,我们目前只对建筑学、土木工程专业由政府组织进行了评估。但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所限,在其它专业学科领域专业教育评估工作还没有开展,这对整个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标准的设立影响很大。

职业实践训练是作为一个执业注册人员必须有的实践经验积累过程,被称为“实践培训”,在整个实践训练过程中不但有时间要求,而且有具体工作和业务活动内容要求。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对申报注册建筑师的人员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注册建筑师要达到一定的职业实践标准,要求设计人员在实践中完成规划、设计、管理、现场施工监理等有时间要求的训练和实践。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不同,在一些设计院由于单位资质条件本身限制,难以为设计人员提供全面的、多方位职业训练机会。其它专业注册工程师在实践标准的把握上,还只限定一个时间年限,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资格考试是作为资格认定的一种手段,是对专业人士接受教育和职业实践能力的综合评估。考试标准不能代替教育和职业实践标准。各国家考试方法是不一样的。澳、新两国对有关人士是采取面试的方式,他们十分重视专业工程师的教育和实践,在教育和实践方面把的很严,要求很高,并以此作为国际间资格认可的基本标准。

我们国家目前正全面推行各专业类别的执业资格。我们以为有关部门在设立有关执业资格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执业注册人员的标准体系:把大学专业教育、职业实践和能力评价作为整体考虑,确定教育标准、职业实践标准、考试标准。仅仅以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内容,没有完整、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标准和相应的职业实践标准,单就考试评价个人执业能力,我们认为是不完善的,这种执业资格的设立既不科学,也不公正。以几本考试用书代替专业教育,也是对执业资格考试标准的误解。

3)咨询工程师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的准入控制。对执业资格的设立应以专业学科为基础。我们认为澳大利亚咨询工程师的做法比较科学,首先将咨询工程师定位于调查、诊断、顾问地位,要求咨询工程师是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注册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不设立执业资格,只是有咨询工程师学会。咨询工程师只是一种社会职业,而不是执业资格。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服务于咨询机构的专业注册工程师就可以称谓专业咨询工程师。

工程咨询是整体意义的工程,包涵多个专业领域,各专业领域要求的专业技术内容不同,很难要求一个咨询工程师为不同专业服务,设立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也很难确定一个标准体系:教育标准、职业实践标准、很难有相应的专业学科对应。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慎重考虑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立及定位。对,执业资格的设立要对应一定的基础教育学科,有一个科学的规划。

4)注册管理

在注册管理方面,我们的注册档案记录与澳、新两国基本一致,也比较全面。以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例,注册记录信息随时在网上公布。但个人违纪记录公布没有明确的公布时间周期,澳大利亚、新西兰这项记录只保留3年,可以考虑借鉴。

由于国家国情、国家体制、管理方式不同,我国建筑行业实行的是个人执业资格与单位资质并行的管理体制,政府比较重视单位资质管理。由于单位资质条件与个人执业资格挂钩。在近期的建筑设计行业资质就位过程中,使得大批注册人员变更单位,新单位以优厚条件聘用,老单位又不愿意放人,造成一些单位与个人间的矛盾,同时加大了注册管理难度。澳、新两国注册人员不存在此类问题。这是不同管理体制下出现的问题。同样,我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年龄的限制在70岁以下,对建筑学专业来讲,我们以为也不尽科学。

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西兰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的考察,使我们对两国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管理体制、制度及管理程序有了一定了解,同时对我国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不同的国情与管理体制,执业注册管理方法不可能完全相同,我们应加强国际间的行业交流,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完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注册人员诚信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我国的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按照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要求健康发展。

代表团成员:赵春山、习成英、徐国祥、沈融、姚为民、姜明宝、茹广生、李孝振、肖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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