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机床
机床购买合同(精选11篇)
篇1:机床购买合同
二、质量标准:按国家要求质保一年。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物不回收。
四、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随机装配箱单配备。
五、标的所有权自货款付清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六、运输方式及运费:车运,运费由买方承担。
七、设备安装及调试:由出卖人于货物交接后的一个星期内到买方车间进行设备的安装及调 试、操作人员的培训。
八、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方到出卖人处验收提货或在收到货物一星期内对设备
质量检验,超出一星期视作验收合格。
九、结算方式及时间:
十、违约及合同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由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自定金到帐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一经签订,
双方严格履行,若一方提出解决、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取得另一方同意
给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按(合同法)执行。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合同传真件有效。
车床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篇2:机床购买合同
简单房屋购买合同1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号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见证人:___年__月__日
简单房屋购买合同2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房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______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小写:______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_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______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买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简单房屋购买合同3
甲方(房屋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房屋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座落于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号为_____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______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甲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乙方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___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______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___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_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甲方应在_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___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提交______市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三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3:机床购买合同
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定的前提下, 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就为合同自由在此类案件的适用划定了界限。在划定界限的过程中, 有以下三方面问题值得探讨:当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 一是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合同效力瑕疵, 何种情形下限制适用;二是可以适用合同效力瑕疵时, 依现行法律, 应选择适用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中的哪一种方式;三是依法学理论分析, 应适用无效与可撤销中哪一种方式更好。
一、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瑕疵认定
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中, 承租人受到侵害的常见情形是出租人未提前通知承租人而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该第三人。为维护承租人的权益, 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合同效力瑕疵从而达到使该第三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目的。问题是何种情形下应当适用, 何种情形下限制适用。提出此问题, 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118条废止前, 不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动辄适用合同效力瑕疵, 特别是选择适用合同无效原则来处理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其结果却未必理想, 多数情况是既没能惩戒侵害人, 又无法保护受害人。
实践中, 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受出租人欺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导致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损;二是第三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共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对第一种情形, 依第三人是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又分为两种情况, 均属限制适用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如果第三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债权比第三人的债权更有履行上的优先性, 此为“优先”应有之意。而且, 同样作为受害者的第三人基于有效的合同向出租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应无适用合同效力瑕疵的必要。如果第三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由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转而体现为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如果适用合同效力瑕疵原则处理, 既无益于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又与对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制度相冲突, 可见, 此种情形下, 适用合同效力瑕疵原则处理已无必要。
对第二种情形, 即第三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从学理角度分析, 均具备了合同效力瑕疵的适用条件, 当然从两个角度分析得出的适用方式大相径庭。本文将在下文中就此重点探讨。
二、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分析
针对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范及其适用有一个发展历程。从1988年《民通意见》第118条不加区别地全部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到1999年《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不置可否的规定, 再到2007年废止《民通意见》第118条, 不同法律规范表述含义有所不同, 期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在法律规范适用上并无同一尺度, 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导致不同处理结果的发生。直至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解释》) 第21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此,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才有了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从该条款用语来看, 似乎走了《民通意见》第118条的另一个极端, 完全堵塞了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渠道。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一庭) 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答记者问中, 对该条款合同效力瑕疵的部分进行了阐释:“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 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 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 (4) 项规定和《合同法》第52条第 (2) 项规定, 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类似观点同样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但该观点所涉情形比恶意串通所能包含的全部情形要少, 仅将虚高定价而恶意串通的情形认定为合同无效。对此, 学界也有不同观点:对于承租人的损害, 应当只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 而不能宣告前手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阐释不仅肯定了出租人与第三人于恶意串通情形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效力有瑕疵, 并且进一步明确其方式为认定合同无效, 自然衔接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 (4) 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和《合同法》第52条第 (2)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按照现行法规定, 认定效力瑕疵进而主张合同无效自无障碍。笔者认为《房屋租赁解释》第21条第2句表述欠缺明确性, 如略加修改为“但据此请求确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欲表达的意思将更清晰。
三、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学理分析
依据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同, 法律给予部分合同以不同程度的否定评价, 依次为合同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其中程度最重者为合同无效, 将产生当然、自始、确定无效的后果。但依上述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所言, 承租人若对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情形下所订立买卖合同主张无效, 则该买卖合同为无效, 若承租人不主张, 则买卖合同有效, 这就与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绝对无效的性质产生矛盾。特别是在合同相对无效的独立存在价值存有争议的情况下, 承租人到底应主张合同撤销还是合同无效来保护自身权益, 产生了客观上的困难, 此时法律规范就丧失了应有的指引功能。
对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情形下所订买卖合同, 王利明认为:“出租人未给承租人提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的, 承租人有权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此观点的核心, 一是期望法律对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否定评价的程度略为缓和, 二是在实际上避免了陷入相对无效的独立存在价值的理论争议。
究竟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有何本质不同?在新《合同法》颁布前, 有关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分别规定于《民法通则》第58条和第59条。从分类上看, 两个条款的主要划分标准很明显, 即表意人意思与表示背离的不同形态。前者表现为欺诈、胁迫与恶意串通, 后者表现为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随着《合同法》的出台其第52条对《民法通则》宽泛的适用合同无效进行了限制的同时, 我们也发现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标准不那么纯粹了。欺诈与胁迫又依据保护不特定人还是特定人利益为标准, 分别归属于合同无效与可撤销, 进而依各自情形由不特定人或特定人予以主张。
对比《民法通则》第58条、第59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 除欺诈与胁迫外, 有关意思与表示背离的其他三种形态的规定并未依同样标准进行再划分。但实践中, 其他三种形态中也出现了游离于合同无效制度之外, 又不属于合同可撤销制度调整的情形, 即恶意串通,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情形。依笔者观点, 欺诈与胁迫所存在的二次划分标准对恶意串通同样有适用的必要, 恶意串通依该标准分别适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试想, 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 倘若受损害方属不特定的第三人, 与国家、集体利益同属广泛的、不特定利益群体, 此时由任何人主张合同自始无效才能有效保护受损害的利益群体。倘若受损害方为某一特定的第三人, 断然剥夺了由该第三人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认定合同无效, 有越俎代庖之嫌。从实质意义上说, 即使以保护特定当事人利益为目的, 用法律规定剥夺特定人自主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 私法自治同样将受到破坏。
可见,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表意人意思与表示背离的不同形态, 而是依法律否定评价程度的不同表现在以下两方面:是否保护特定人的利益和是否得由该特定人予以主张。
篇4:购买学区房,合同怎么签
从看房到签合同,王鑫一直明确表示,她买房目的就是让孩子在第二年能够就读该房屋所属学区的重点小学。赵天夫妇也一再向王鑫保证,他们的户口早已迁走,王鑫买房后,马上可以把孩子的户口迁进去。
为了保险,王鑫在购房合同中加了这样一个条款:卖方承诺房内目前无任何户口,若违反承诺,须按总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随后王鑫全额支付了房款,过了户,把孩子的户口顺利迁了进去。
2015年5月,王鑫满心欢喜地带孩子去学校报名,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按学校规定,新生报名时,要提交户口所在房屋的产权证。招生办看了王鑫的房产证后告诉她,这处房子的学籍仍然有孩子在用,占用者正是赵天夫妇的孩子。由于一处房子只能对应一个学籍,所以王鑫的孩子不能办入学。王鑫当时就蒙了,觉得受骗了。和家人商量后,她把赵天夫妇告到了玄武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索赔违约金16.5万元。
法庭上,赵天夫妇表示,合同约定的是房内无户口,他们一家三口也确实在2013年6月就把户口迁走了,完全满足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王鑫的孩子被拒绝入校可能有别的原因。王鑫觉得对方在强词夺理。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孩子无法顺利报名呢?
2015年6月,法官到这所小学的招生办走访调查。招生办老师告诉法官,王鑫给孩子报名时,赵天夫妇的孩子在学校读六年级,要等到7月才毕业,所以学校才会说学籍被占用。现在赵天夫妇的孩子马上就要毕业了,将不再占用学籍。虽然新生报名已结束,但学校愿意帮他们协调。法官带着双方来到学校,向招生办说明了情况。最终,学校同意给王鑫的孩子补办入学登记。
此事圆满解决。再次开庭时,法官告诉买卖双方,他们在合同里只约定了房内无户口,没约定无学籍占用。目前孩子已经被学校录取,王鑫不存在损失,法官驳回了她的赔偿请求。
法官提醒,即使王鑫的孩子未能入学,卖家也不会被认定为违约。因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学籍。所以,购买学区房时,最好把户口、学籍二者都约定清楚。
2月19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目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采取多校划片,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这意味着多校划片已经正式列入教育部官方文件,将作为一项教改新政予以实施。
买学区房,合同如何约定才稳妥?
首先,在买房前查清目标小学的入学政策,以及所在区县教委的规定。招生政策可以去学校招生办询问;教委规定可以去区教委咨询。买房人最好再到公安局户籍科查询房子里是否有户口,如果有,需在购房合同上约定卖方何时把户口迁出。如果是为了购房去咨询,户籍科一般都会协助查询。如果怕房子的学籍被占用,可以到学校招生办或教务处咨询。
其次,签购房合同时,建议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买方为了能让孩子在某年就读某小学,购买这套房产;卖方于何时将户口从房内迁出;卖方保证房内无户口占用、无学籍占用;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孩子未能入学,卖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若卖方同意,也可以把房屋是某小学的学区房、卖方承诺买方的孩子进入某小学,写进合同。
如果未做上述约定,那么一旦卖方迟迟不迁出户口,或是房子里有学籍被占用,导致买方的孩子无法入学,买方将很难维权。
篇5:经典土地购买合同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买受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双方自愿就甲方所属 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标的: 市 区 小区 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码: ;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
甲方将上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 其他设备(包括: 等)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设施完好,不拖欠维修基金和上述设施使用费用,无抵押等其他权利瑕疵。
二、价格与支付方式:乙方支付 万元( ¥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1、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支付本合同定金两万元(¥20_0.00);甲方出具定金收据。
2、本合同签订后 日前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房产登记机关受理完毕本房屋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支付 万元( ¥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本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后,乙方支付余款一万元(¥10000.00);甲方分别出具收据。
甲方承担过户发生的费用,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三、房屋交付:本合同签订后 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签定合同后,如乙方违约,到期不能支付给甲方转让金,每超过一天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金的1%违约金;如甲方违约,迟延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书过户,每超过一天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金的1%违约金。
五、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产权交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乙方:
篇6:购买地砖合同
供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在履行合同期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包括的其他文件
1.1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和补充条款等。
1.2 合同履行中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合同及合同更改协议(若发生)。
1.3 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报甲方存档)。
甲方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第二条、供应要求
2.1 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按要求填写在下表中。
注:合同价格包含运输费、装卸费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2.2 合同确定的地砖、墙砖、型号、单价若无甲方书面变更文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
2.3 合同单价为固定价,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认均不做更改。本合同附表中的数量为暂估量,按双方最终确认量进行结算。
2.4具体供应时间: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送货,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成分应符合以下标准:
3.1.1乙方交付地砖的质量标准按GB/T4100.1-的标准执行。
3.2 乙方交货须附按 3.1 款相关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凡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甲方经复验证明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3.3 如乙方供应的产品在甲方验收、试验、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甲方应在发现不合格后 7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对其不合格产品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篇7:版服装购买合同
乙方:
1.经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欲购买乙方生产的西服1500套,羽绒服1800件,大衣1800件。购买价格总价叁佰伍拾玖万元整。
2.甲方确认产品无误后,方能将购货款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 持卡人:
3.乙方应该将检验合格的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交给甲方,并准守对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该条款详见质量保证书)。甲方应及时将所需货款汇至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4.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承诺不将该产品用于非法的盗版活动。
5.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
6.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如出现问题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为准。
篇8:机床购买合同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一般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如下制度上的价值:首先,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居者有其屋”,因为赋予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得到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其次,是可以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当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基于占有使用租赁物这一事实,必然会围绕着该物在社会上形成诸如生产、生活中许多方面的特定联系,因此,在出租人要出卖该租赁物时,如果能满足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则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稳定和方便买卖流通秩序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最后,是可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障财产所有权各种权能的统一,使物之所有权与用益权集于一人,一方对租赁物的继续使用可以不要大幅调整,从而间接鼓励、促使租赁行为的发生,承租人也因有此预期,而更愿在租赁物上进行投资。
但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一些人则提出了质疑,其理由是:首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违背了私法自治的原则,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自由意志和所有权自由的一种限制,不具有正当性,例如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实现过程来看,房屋所有人欲出卖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某些情况下,这样会使得房屋所有人处于一种很被动的局面,一方面,在3个月内,房屋所有人只能消极等待承租人的选择,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很可能会丧失“商机”,错过比较理想的买受人,因为,其他买受人也不愿意消极等待承租人的选择。可见,优先购买权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其次,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带来大量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其实际效果也不佳,例如有人认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很容易被规避,极具脆弱性,因为如果房屋所有人不想将其房屋卖与承租人,其完全可以利用“假赠与实买卖”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让渡给其他人,此时,承租人难以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此外,所谓的“同等条件”在实践中很难具体化,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不易确定和操作。
笔者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仍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维护弱势群体生存条件的社会价值仍然存在。当今社会贫富差距仍然存在,强弱仍然分明,建立和谐的社会仍然迫切的要求我们提高对社会低收入及最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利益的关注。虽然从整体上看,承租人并不一定都属于社会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在多数情形下,相对于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承租人仍然是经济上的弱者,法律有对其进行特别保护的必要。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个承租人不是经济上的弱者,就否定法律赋予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的价值。
2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在我国,尽管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早已设有明文规定,但关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却存在着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合同法》实施前,为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民通意见”实施以后的司法实践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订之合同,几乎毫无例外的宣告为无效。
尽管“民通意见”第118条解决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2.1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交易安全。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为要件,备案亦仅为行政管理的手段,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买受人有时很难知道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在此情形下,使其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显然不利于保护其交易安全。
2.2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诚信市场的建立。在实践中,由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常常成为恶意毁约的一个借口,甚至是出卖人动辄以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诚信危机。
2.3确认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并没有给权利人带来多少实际利益。例如有人认为,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而确认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时,似乎对权利人并没有多少实际的好处,因为宣告合同无效虽然“阻止”了所有人与其他买受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惩罚”了侵权人,但是,并不直接导致优先购买权人就能够与所有人签订买卖合同,当合同被宣告无效时,所有人完全可以不再出卖其房屋,此时,承租人是没有权利“强买强卖”的。再者,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以获得来自于房屋有人或者是其他购买人的损害赔偿,另外,承租人因其优先购权受到侵犯而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时,还得付出一定的诉讼本。
正因为“民通意见”关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合同效力的规定存在上述问题,《物权法》通过并实施后,关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问题再度成为争议的热点。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的情形下,该权利不应认定为物权并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为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在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中,以“民通意见”第118条与物权法相冲突为由,将其予以废止。在此基础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成上述司法解释的立场,即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主张由此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仅限于损害赔偿,而不及于合同效力。
篇9:农机购买销售合同
一、乙方购买型号为1WG6.3-135FC-Z(发动机为凯马动力)。数量10台,每台单价含税费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10台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元)。
二、甲方出售的微耕机、品牌、质量按生产厂家标准执行,随机具按厂规配备齐全。(乙方自行提货当面清点后交付)。
三、甲方开具发票后,提供农机补贴信息,补贴由乙方自行办理,国家补贴的金额归乙方所得。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的法律机关仲裁。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兴仁县欣颖农机科 乙方:兴仁县典母特优薏仁
技综合服务部 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账号:6228930001153593581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行:兴仁农商行东湖支行 电话:15985493143 代理人签字:
电话:15870393128
篇10:建材购买合同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提供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7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一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交货20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制度迟延部分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卖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篇11:电缆购买合同
因甲方建设 工程的需要向乙方订购 ,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总价
1、上述单价中已包含材料的成本费、装车费、运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及货到工地包卸货等的一切费用。数量以甲方向乙方实际订购及收货的合格数量为准,最终按实结算。
2、上述材料单价为暂定价格,若因市场变化导致上述材料的单价上涨或下跌,则甲乙双方应在乙方送货前商量好材料价格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如无书面形式变更,则以本协议确定价格为准。在没有得到甲方明确指示前,或在乙方明确要求变更价格前,乙方不得送货,否则损失自担。
二、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行业标准或规范、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如下标准: 。乙方所供应的材料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的货品,质量须不低于此等规范要求。
2、产品样板(如有):合同签订前两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产品样板给甲方留存,作为批量产品验收的标准之一。甲方确认的产品样板时仅对其尺寸、造型或色泽等外观负责。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乙方供应同等产品并被甲方使用,而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须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三、交货条款
1、订货方式:甲方以传真或者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将每批次到货通知传至乙方。到货通知中需注明每批次到货的各材料数量、到货时间等。乙方收到该批次到货通知后回复甲方,以示确认收到。传真号码和手机号码双方确定为: ,如无书面,则发生在该两号码之间的传真、短信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确认其真实性。
2、运输方式: ,甲方验收前的损耗由乙方负责。
3、交货地点: 。
4、交货时间: 。
5、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采用适合长途运输的出厂标准包装,由乙方自行提供,包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当中,包装物乙方不回收。
6、交货要求:
6.1、准确无误。
6.2、型号、规格无差错。
6.3、符合甲方的交货顺序及配套要求。
7、交货资料
7.1、交货清单;
7.2、质量保证书。
7.3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
四、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
产品运送到接货地点卸车后,甲方或指定接货部门(人)在 小时内组织验收。
2、验收方式
由甲方或指定接货部门(人)在指定卸货地点开箱检验或抽检;接货地点在甲方指定仓库的,在仓库内进行验收。具体检验方法或检验比例、数量要求如下: (大批量产品或易碎产品,甲方提供堆放地点, 甲方在 天内验收完毕,或委托施工单位进行。)
3、验收标准
接货地点验收时 ,有国家验收标准的,遵照执行或按照高于该标准的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没有国家相应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标准或高于该标准的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有材料样板的,结合样板验收。验收不影响乙方在保修期间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款
1、合同暂定总价(实际以结算金额为准):大写人民币 元(金额小写: )。
2、结算方式及时间: 。
3、付款形式:□网银转帐;□支票。
4、乙方每次请款时需提供国内大陆地区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5、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前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待甲方接到其书面付款申请并核实无误后,甲方方有义务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及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授权委托领款证明、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收款帐户为: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六、双方的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须在每批(次)磅单或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以此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有效凭证。
2、甲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材料款项。
3、甲方中途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则已为甲方所接收的产品,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单价与乙方结算,未履行部分自动终止合同。
4、如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甲方提出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退货给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其它条款处理;如果乙方所送产品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应按送货清单收货;如甲方坚持要求退货,若该产品属于通用产品可以另行销售的,则甲方可按所退货物的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接受退货并自行运回,如该产品属于专为甲方生产制作的,则甲方可按所退货物的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接受退货并自行运回。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合作内容,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订立新合同。
5、甲方违反合同拒绝验货,按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处理,并承担产品运输及装卸费用。
6、甲方未能按时验收,又没有及时通知乙方的,视同验收合格处理。
7、甲方变更接货地点或接货日期,应提前 1 天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处理,否则乙方按合同约定发货,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责任:
1、乙方中途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则应支付甲方 %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终止合同。如乙方的单方行为已影响或将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索赔偿。
2、乙方中途拒绝供货或减少合同数量或总额,无论是否通知甲方,均按以下方法处理:属于通用物品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减少数量金额的 %违约金;属于甲方专用物品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减少数量金额的 %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已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追索赔偿。
3、乙方逾期交货,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的行为已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追索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应及时通知甲方认可后才能实行,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提前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如需甲方代保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否则自行运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所供产品的产地、品种型号、花色或质量不合约定或因其它原因致使产品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及甲方拒绝验收的相应费用。如乙方的行为已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追索赔偿。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方有故意以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冒充标的产品,或有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掺杂在标的产品中等欺骗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索赔偿。
6、乙方将产品发错接货地点及接货部门(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如期履行。
7、如双方约定按抽检的办法进行产品验收时,验收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对标的产品进入使用阶段时发现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保修期满后的除外。
8、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验收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或答复,否则视同认可并允诺及时处理。
9、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接货地点或日期变更后,应在 天内答复,否则视同认可并允诺及时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延迟交货: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在接到甲方供应计划并确认供货的两天时间内向甲方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当批次价款 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因素与甲方原因导致延迟的除外)。
2、货物不符
2.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原产厂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采用最快的运输方式自负一切费用及风险,补足数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换质量、规格、原产厂不符的部分。有争议的标的物可由甲方暂行留存,或由双方共同委派或指定部门(个人)保管,同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解决。期间的保管费用与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2、货物不符合甲方的批次、顺序及配套要求,甲方将不会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付款。
3、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每日向甲方收取所欠货款的0.2‰的违约金。
八、保修期或保质期
本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产品的保修期为 年,保质期为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费用为:合同结算总价的 %。保修(质)期内,因用户不正确使用而造成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因产品本身的问题而造成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收到甲方送出的维修通知两天内应及时委派维修人员前来检查或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该担保费用中扣除,超支部分由乙方承担。
九、售后服务
本合同约定,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合同标的产品的零件配售服务,以保证产品使用过程当中得到正常维修及保养,确保产品达到乙方所承诺的产品自然寿命。另有约定如下:(后续服务的费用条款)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一、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社会**或政府临时普遍性强制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条款时,责任方或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有关部门裁定。
十二、其它约定
【可通过本条约定对上述条款中的未尽事宜,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进行调整】如本条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以上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十三、 附则
1、各类书面通知以传统书面文件为准,包括专人投送、挂号信件、特快专递与电报,可附带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接收方在职人员签收之时起即为、送达。无法直接传送的,广州市区内自通知文件发送之日起 5 天后视为对方收到,广州市区外自发送之日起 7 天后视为对方收到。
2、本合同文件的修订或变更,需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修订或变更文件上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议定补充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3、合同附件: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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