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包含范围

关键词: 费用 措施 技术

安全生产费用包含范围(精选7篇)

篇1:安全生产费用包含范围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主要用于(不限于):

1)本标段整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各专题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3)“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发包人、监理人根据本标段施工情况随时提出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2)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民爆器材管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13)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安全操作的考试、考核。

14)滚哈布奇勒水电站前期准备工程进场道路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生产设施按审批规划布置,工区内无违章建筑,施工现场整洁明亮,负责管养道路做到清扫干净、无扬尘,洞内管线布置整齐、通风良好且道路无坑塘积水,标识、标志齐全美观,材料堆放整齐有序,设备清洁且停放整齐,施工工艺科学合理,创建文明工区。

15)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为总价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按照合同总价的1%提取。

1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在工程进度款中列项支付。承包人须在工程进度款 申请报表中附详尽的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明细表》,供监理审核,发包人审批签字。

17)承包人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承包人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处以500元~5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在实施完成后应于7天内组织验收,实施完成超过28天承包人未申请组织验收的视为放弃本项措施从安全专项措施费支付的权益。

19)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安全带和安全绳等。20)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

21)消防和灭火设备器材

22)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黄色)、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3)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4)汽车驾驶安全;(5)用电安全;

(6)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7)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8)灌浆作业的安全;

(9)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10)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11)机修作业的安全;(12)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13)高空作业的安全;(14)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5)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16)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17)信号和告警知识;(18)其它有关规定。

23)每月承包人在《月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中上报安措费并附《现场计量签证单》,监理和发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情况与计划对比进行支付审核。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不予支付。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不包括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费。

篇2:安全生产费用包含范围

(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等。

(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的材料、人工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电梯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的材料、人工费;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等。(3)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人工费;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低压变压器、低压配电线、低压灯泡等。

(4)脚手架安全防护:安全网、挡脚板及用于搭设安全防护的 钢管、脚手板、扣件等材料、人工费。

(5)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中小型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 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更新等 费用。

(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等购置、安装费。

(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扫等工作的人工费。

(8)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含资料、差旅、培训费等)

(9)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购置、制作 及安装费用(10)安全评优费用

(11)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支出(12)与安全隐患整改有关的支出

篇3:地表水的包含范围

a) 河流。中国大小河流的总长度约为42×104km, 径流总量达27 115×108m3, 占全世界径流量的5.8%。中国的河流数量虽多, 但地区分布却很不均匀。冬季是中国河川径流枯水季节, 夏季则是丰水季节;

b) 冰川。中国冰川总面积约为5.65×104km2, 总储水量约29 640×108m3, 年融水量达504.6×108m3, 多分布于江河源头。冰川融水是中国河流水量的重要补给来源, 对西北干旱区河流水量的补给影响尤大;

c) 湖泊。中国湖泊分布很不均匀, 1 km2以上的湖泊有2 800余个, 总面积约为8×104km2, 多分布于青藏高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中国先后兴建了人工湖泊和各种类型水库共计8.6×104余座;

篇4:安全生产费用包含范围

主题:对原告未请求的费用法院能否主动纳入审理范围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7日,C市F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对患有心脏病的李某实施了射频消融手术,术后李某病情未明显好转。同年4月2日,中心医院将李某送到新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7天,花费4505.5元。后李某又返回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至出院时李某还有33087.64元医疗费尚未结清。同年4月22日,中心医院与李某达成协议:中心医院补助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李某第二次鉴定费用10000元,在今后卫生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决后再结算。2008年8月12日,李某以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将中心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心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47357.12元。在李某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医疗费用的部分。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医院在李某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有过错,其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中心医院赔偿李某人身损害赔偿损失116863.6元,其余损失175294.4元由李某自己承担。中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C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C市第三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2月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中心医院为李某垫付的两笔医疗费用,确系李某本次治疗行为中发生的,故不管李某请求与否,本案均应将此款纳入李某损失总金额中一并进行计算。遂判决:(一)撤销C市F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的物质损害赔偿金296664.5元,由中心医院赔偿给李某118665.8元(已付57594.14,实际还应支付61071.66元),其余177998.7元由李某自己承担;(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1年5月13日,C市检察院就该案向C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主要理由是:二审法院将中心医院为李某垫付的医疗费用作为已付款在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C市第三中级法院经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将中心医院在本案诉讼之前为李某垫付的医疗费用纳入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客观上造成了原二审判决审查的费用超出了李某在原一审中起诉中心医院赔偿的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属于适用错误。遂判决: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二、李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91659元,由中心医院赔偿李某116663.6元(已付30000元,实际还应支付86663.6元),其余174995.4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心医院为李某垫付的其在新桥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4505.5元,以及李某在中心医院住院期间欠付的医疗费33087.64元,在本案中是否应该纳入审理和损失计算范围?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C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理由是:原二审判决的主要错误之处,在于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由于原审原告李某并没有将中心医院为李某垫付的其在新桥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4505.5元,以及李某在中心医院住院期间欠付的医疗费33087.64元的两笔医疗费用作为自己的损失计算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时中心医院也没有提起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的反诉,故法院不能对该两笔费用进行审理和判决。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和决定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作为当今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而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的本质特征。因此,不管是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奉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民事诉讼中遵循处分原则的理论依据

处分原则符合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消极性和终局性特征。根据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必须由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才可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须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之外的事项。因此,处分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启动方面的被动性或应答性特征,而且这也是司法活动区别于行政活动和立法活动的一项根本性标志。处分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是没有当事人发起的“告”,就没有之后法院的“理”。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四个基本条件,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又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因此,当事人提起诉讼,是民事审判活动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二是“理”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告”的范围之内,即审理的对象不能超出“告诉”的范围,否则同样就会违背处分原则。

(二)民事诉讼中遵循处分原则的实践意义

新中国从建立民事诉讼制度,到逐步与世界相接轨,只用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从照搬苏联的民事法律制度到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原则过于推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些法官忽略了对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视程度还不是很高。在一些审判活动中具体表现为:法院代行了本应由当事人主张和享有的诉讼权利,无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在收案环节有案由上的划分意义,进入审判环节后,被一些法官加以任意改变和解释,这些均是没有充分意识到处分原则重要性的具体表现。通过审视和分析上述案,我们不难发现“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至今还在不知不觉地影响着我们许多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思路和司法行为。不少法官和检察官在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试图尽量解决案件中相关的全部纷争,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这一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这些没有将“审”合理限制在“告”的范围的行为,有时难免会违反程序公正,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在处理民事案件的司法行为中,我们首先应当秉持程序公正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因为只有首先做到了程序公正,才是向司法公正跨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第一步。

(三)处分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分析

对于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中,民事权利是指实体性权利,比如当事人可以提起或放弃诉讼请求。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可以自行决定上诉或放弃上诉等情形。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没有提出要求中心医院支付医疗费的主张,这应当视为李某就自己已发生的医疗费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本次诉讼中进行了放弃,该放弃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而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其次,二审法院对原告李某已经放弃的、没有起诉的医疗费部分损失主动进行审理并予以计算抵扣,这无疑是使得该起案件的“理”超出了“告”的范围,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最后,中心医院因医疗过错给李某造成损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而李某欠付中心医院的医疗费则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范畴。对李某欠付和被垫付的医疗费部分,中心医院可以通过反诉或是另行起诉的形式要求李某予以承担,这才是其合法有效的救济渠道。

篇5:安全费用规定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三,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六,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七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八,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九,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篇6:安全生产费用包含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篇7:酒店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核算范围

营业费用是指酒店各个营业部门在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根据新制度规定,酒店的营业费用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费:指酒店购入存货,商品的各项运输费用,燃料费等。

(2)保险费:指酒店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

(3)燃料费:指酒店餐饮部门在加工饮食制品过程中所耗用的燃料费用。

(4)水电费:指酒店各营业部门在其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水费和电费。

(5)广告宣传费:指酒店进行广告宣传而应该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用。

(6)差旅费:指酒店各营业部门的人员因出差所需的各项开支。

(7)洗涤费:指酒店各个营业部门为员工洗涤工作服而发生的洗涤费开支。

(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酒店各营业部门在领用低值易耗品分别进行的费用摊销。

(9)物料消耗:指酒店营业部门领用物料用品而发生的费用。物料用品包括客房、餐厅的一些日常用品(如针棉织品、餐具、塑料制品、卫生用品、印刷品等)办公用品(如办公用文具、纸张等)包装物品,日常维修用材料、零配件等。各营业部门发生的修理费用也记入此。

(10)经营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指酒店各营业部门直接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11)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各营业部人员提供的工作餐费。

(12)服装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各营业部人员制作工作服而发生的费用。

(13)其他与各营业部门有关的费用。

2、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酒店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不便于分摊,应由酒店统一认定负担的费用,包括:

(1)公司经费:指酒店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低耗品摊销,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2)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的费用。

(3)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的费用。

(4)董事会经费:指酒店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以及董事为执行各项职能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5)税金:指酒店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6)燃料费:指管理部门耗用的各种燃料费用。

(7)水电费:指管理部门办公用水、电费。

(8)折旧费:指酒店全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9)修理费:指酒店除营业部门以外的一切修理费用。

(10)开办费摊销:指酒店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摊销期摊销。

(11)交际应酬费:指酒店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各项业务招待费,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按实列支。

(12)存货盘亏和毁损:指存货在盘亏和毁损中的净利损失部分。不包括非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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