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共10篇)
篇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服〔2009〕82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精神,现就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问题明确如下:
“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符合未入住条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户,期间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降低涉企产品质量、计量检定和特种设备检测等质监收费标准。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涉及“861”和“1346”行动计划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公布。认真落实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促进垃圾处理的市场化、产业化。
二、全面清理和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全面降低房地产测绘、招投标、固体废物处理、城市规划、防雷技术等服务收费;免收工业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增值服务费、标书工本费等;取消市城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执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证工本费;降低建筑渣土消纳处理费;暂停重大工业项目供热专线管网工程费。从即日起,对涉及到企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严格审批程序,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凡是由我市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能取消的取消,能降低的降低,对已经核定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一律不得提高。《合肥市清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
三、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等收费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时,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环评、检测、公证等各项业务,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参加各类有偿培训、评比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变相收费。降低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土地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咨询、公正费等收费标准。
四、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修改完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停车场的类型、停放车型和停车时间,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促进房屋、车库(车位)同步建设、同步销售,合理引导、疏导停车,理顺住宅小区路面和地下停车场的比价关系,合理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五、规范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收费。规范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收费。取消市人才市场执收的综合服务费、人事代理服务费、代办计划生育手续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执收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市就业服务中心执收的劳务输出国外服务费;降低就业服务中心执受的摊位费和委托职业介绍所招聘招考、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等收费标准;降低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职工档案委托管理、代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手续费等收费标准。对仍执行的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收费进行规范、整合。
六、实施鼓励全民创业的价格政策。对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就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高校等就业服务机构免收求职登记费、人才推荐费、信息咨询费、就业服务费用;在本市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卫生、民政等涉及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降低市工商信息服务中心执收的代办企业登记注册、法人证书收费、广告咨询服务等费用。降低税务师事务所各种代办税务手续费用。
七、降低房产交易收费。降低房产交易相关收费项目,减轻房产交易负担,促进房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取消提供房产数据信息费;降低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查询档案基本信息费、房地产评估费等,降低幅度不低于20%;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下调至50元/每套,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下调至4元/平方米。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八、完善物业收费管理。按照简便、适用的原则,结合合肥实际,重新修订、完善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划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优化、简化收费审核方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对已办理入住手续18个月以内未进行装修、每月发生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物业综合服务费。
九、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监管。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抓紧开展成本费用监审、认证工作,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认真核定实际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价格管理工作透明度。
十、规范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市景点票价,重点清理和规范包公园等景点收费。推进明码标价公示等收费制度,严禁“园中园”收费,努力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篇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4]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臵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八、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对已购买车位产权的,物管企业对其停车场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车场管理服务的,应对停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30-80元/车位、月;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50-100元/车位、月。停车场属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单列的经营性收费,成本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之中。
九、为了明确审批权限和减少审批环节,物业服务收费只按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确定收费审批主体。收费标准(以住宅为准)在二级以上的由市物价局审批;二级收费标准(不含二级)以下的由区、县、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由谁审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就由谁审批该小区或大厦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从发生纠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及时作出裁定或处理。
十一、关于《实施办法》附表“普通写字楼、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和“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作如下解释:1.“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和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包括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含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卫生间,不含公寓式写字楼办公室内的卫生间)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2.“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不包括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的清扫和保洁服务。
十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 表一:
重庆市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等
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软件)分值表(60分)序号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及 标 准 分值 备注 1 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 2分 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执行 2分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财务制度等)健全并落实 2分 不完善的相应扣分 4 物业档案资料齐全(含住户档案),查阅方便 3分 5 服务体系完善并执行ISO9000标准 2分 无违章建筑物、外观保持好,共用通道、走廊等无乱堆放和占用 2分 7 房屋完好率达95%以上 3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95%以上,保养记录齐全 6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零星维修及时率达95%以上,合格率达98%以上,维修记录齐全 6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公共区域卫生每天拖扫、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8分 标准下降相应减分 11 窨井、排污(水)管、生化池按有关政策规定清浚 3分 绿化专人管护,花、草、树等生长良好、无病虫害、无杂草、杂物,并定期浇灌、施肥、松土、喷药等,及时修剪整型,补种及时。5分 视管护水平减分 小区主出入口(大门)24小时安全值守,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站式服务,对外来人员询问或登记,文明礼仪,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运行、停放,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8分 重大事项回访率在95%以上 2分 实行定期业主评议,业主与公司关系融洽,对服务工作满意率在90%以上 3分 每个百分点增减0.2分 重大节日布臵和开展社区文化 活动三次以上 3分 17 其它 备注:
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基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100%。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体现状基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项目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项目总户次数×100%。
及时修理标准:专有部分的维修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项目。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屋顶、墙面等。表二:
重庆市住宅、商住楼环境及公共设备设施(硬件)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
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备 注 人均公共绿化面积2平方米。4分 未达到条件的按比例扣减。每超出1平方米增加1分。名贵花草、树种加1-3分。物业管理用房(2分),业主活动用房(2分)。4分 低于应配面积的,按比例扣减 3 游泳池(1分)、网球场(1分)。2分 有偿使用。羽毛球场(1分)、篮球场(1分)或其它(如足球场、门球场等)运动场地(1分)。3分 不另收费。每增加一项运动场地增加1分。健身活动区(2分)、儿童娱乐区(2分)4分 不另收费。健身活动区、儿童娱乐区各不得小于50平方米。喷水池(2分)、流动水景(2分)。4分 水不喷扣1分,水不流动扣1分。精装修进户门厅(15—50平方米)。1分 有大堂(50平方米以上)加1分;摆放植物、有地毯另加1—2分。小区实行人车分流。2分不含单体楼。公共卫生间。1分不另收费。专人管理加1分,设盥洗盆加1分。电子门禁系统。2分有电视监控、户外周界等智能化系统的,每增加一种加2分。其余(背景音乐、巡更系统)加1分。只有电子对讲扣1分。消防栓。2分 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加3分、有烟感、喷淋再加2分。12 电梯轿厢装修。1分电梯运行费按规定计收。13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4分 二次供水(含消毒、杀菌、检疫费)。4分 运行费按规定计收。15 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臵齐备。2分 16 其它。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表三:
重庆市写字楼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备 注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4分 2 二次加压供水。4分 3 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并且每层具备4台电梯或每层每350平方米内具备1台电梯(含消防电梯)。10分 每减少1台扣2.5分。中央监控消防设备。6分其中:有中央消防监控中心、烟感、喷淋(6分);有手动联网报警装臵(4分);有消防栓(2分)。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5分 中央空调。3分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7 物业管理用房(1分),活动用房(1分)。2分 每层楼均有公用的卫生间(2.5分),卫生间设盥洗盆(1分)、烘手机(0.5分)。4分 9 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且臵放有绿色植物。2分 10 其它:如设备设施超出上述条件等。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
表四:
重庆市商场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备 注 1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4分 2 二次加压供水。4分 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扶梯,并且每层电梯、货梯、观光梯、电扶梯共具备4台或每层每300平方米内具备1台(含消防电梯)。10分 每减少1台电梯(货梯、观光梯)扣3分;每减少1台电扶梯扣2分(不含电扶梯电费)。中央监控消防设备。6分
其中:有中央消防监控中心、烟感、喷淋(6分);有手动联网报警装臵(4分);有消防柱(2分)。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5分 中央空调。3分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7 物业管理用房(1分),活动用房(1分)。2分 每层楼均有公用的卫生间(2.5分),卫生间设盥洗盆(1分)、烘手机(0.5分)。4分 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且臵放有绿色植物。2分 10 其它:如设备设施超出上述条件等)。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
表五: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一多层 住宅
物业服务费
一级 物业服务费 0.40 二级 物业服务费0.33 三级 物业服务费 0.26 四级 物业服务费 0.20 日常维修养护费
一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二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三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四级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高层住宅(商住混合楼)物业服务费 一级 0.45 三级 0.27 二级 0.37 四级 0.19 日常维修养护费
一级0.20 二级0.20三级 0.18 四级 0.18 特级
住宅 物业服务费0.50-0.80 日常维修养护费:多层住宅0.15--0.40;高层住宅0.25--0.70 等外级住宅(不含电梯房)物业服务费0.07--0.15 日常维修养护费:0.07 二 写字楼
物业服务费
一级 5.50-7.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二级 4.20-5.2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三级 3.00-4.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四级 1.80-2.8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三 商场 物业服务费
一级 7.00-8.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二级 5.50-6.5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三级 4.00-5.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 四级 2.50-3.5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四 门面
物业服务费:无烟感、喷淋设施:0.30—1.00; 有烟感、喷淋设施:0.50—1.5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备注:
1、本表所列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不含电梯费,电梯费包括: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座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
高层住宅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月票票价:(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2)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元计收。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2、本表所列商场、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不含中央空调所耗电费、水费和电扶梯运行电费;但日常维修费中含电梯(不含电扶梯)运行电费、年检费、小修费。
3、等外级住宅物业服务内容:(1)清洁卫生: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一次,下水道、窨井、化粪池及时检查、疏通,并保持常年通畅;(2)安全保卫:白天物管企业安排有人员负责守楼护院;(3)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共用部位由物管企业负责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篇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营改增) 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的管理, 确保2016年5月1日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 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周密组织, 科学安排, 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职责, 也要维护纳税人权益, 尊重纳税人的意见, 确保工作积极稳妥, 扎实有序。要督导服务单位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培训等工作, 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 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 并限期整改。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 不得以权谋私, 更不能从中牟利, 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各服务单位要规范内部管理, 调配资源, 加强力量, 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技术支持到位, 全力以赴做好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服务工作。工作中不能出现“抢户”、“漏户”现象, 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对服务单位采取过激行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恶意竞争、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 国税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对纳税人通过总部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的, 原则上分支机构可依据总部选择的结果确定相关服务单位, 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服务单位被暂停服务资格的, 可暂由其上一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四、国税机关与服务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 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 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 难以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 如发生突发事件, 国税机关采取坚决措施, 迅速处置, 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争取支持, 坚决杜绝群体性负面影响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发生, 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接到此文后第一时间转发至市县国税局及各分局。
篇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发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也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财政部正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部署开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氛围和机制。
(一)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要对照《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研究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四)坚持政策衔接,注重建章立制。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既要考虑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必要时可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又要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将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打基础。同时,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财政部,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财 政 部
篇5: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服〔2010〕22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适应道路清障救援服务逐步社会化、多元化的形势发展,进一步规范道路清障救援服务行为,按照“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收费透明”的原则,现将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调研,加强成本监审,兼顾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利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三、道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主动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并按规定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篇6: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受托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监理内容;
(三)评估监理活动依据的技术标准;
(四)委托期限和完成时限;
(五)评估报告的提交日期;
(六)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共用部分之前,双方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项目共用部分进行查验的,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不得将受托的评估监理业务转包给其他机构。如有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四、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
在评估物业服务费用时,建设单位以预先设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形式干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停止评估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五、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以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恶性竞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定期发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取费标准,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参照取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事项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监理机构提出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申请质询。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评估报告质询。
经查证,评估监理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确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篇7: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时间:2011-04-14查看次数:894
湘价服〔2011〕18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要素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0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8〕89号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林业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经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必须进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 “双认定”),并独立执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不得从事林业技术服务并收费。
二、林业技术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规范和服务范围,坚持自愿原则,依法签订委托合同,依约提供服务并收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评估、设计、鉴定、交易等,扩大服务范围并收费;也不得擅自参照其他部门文件收费。
承担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服务,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林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服务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评估、论证、鉴定、设计等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对其他不具强制性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按补偿服务成本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实施收费前应持有关资质材料和收费文件原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实行亮证收费。事业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纳入财政监管;企业单位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行业规范的监督,切实规范服务主体不合法、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违规行为,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价格、财政、林业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一、湖南省林业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湖南省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林业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按评估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评估额100万元及以下,为6‰;100-1000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万元,为2.5‰;1000-5000万元,为0.8‰;5000万元-1亿元,为0.5‰;1亿元以上,为
对委托方提供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
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树种、面积、蓄积、材积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报告,对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出具森林资源资产
0.1‰。
有蓄积调查每亩2.52 森林资源调查
按委托方提供的管辖区域内的林地、林木,分林种、树种、龄组、起源,元,无蓄积
进行森林资源调查,求算各类面积、蓄积,统计汇总资源数据,出具资源
调查每亩1.5元。
按出材量每对委托方提供的木竹资源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到采伐区现场勘察、测3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立方米5-7目的、地点、树种、林种、林况、面积、蓄积、出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元收取
计书。
20亩及以下,在不超过4000元范围内,根
据实际工作接受委托后,收集有关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图、规划图、调查用图、用地
量与委托方等图件,项目区域内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有关法律法规、政4
协商确定具规程、规范;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划与专题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体标准;20地调查(包括征占用林地面积测量,蓄积量、林分因子、权属、珍贵野生
亩以上部
调查)、进行资料数据整理计算(包括面积求算、蓄积量计算、植物种类
分,按每平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方米0.4元计收。线状工程可上浮20%。
林业技术鉴定报告每件不超过5 林业技术鉴定
受行政或司法部门委托,对人为破坏森林资源,山林火灾的林木以及林地
1200元,外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实地调查测定其面积、林木株数、森林蓄积、出材量业调查费用林业技术鉴定报告。按实另协商收取。林权交易 按交易额实提供林权交易咨询、业务洽谈等活动场所,接受委托对拟交易(转让、拍
行差额定率合资、兼并、租赁、结算等)的森林资源资产及相关资产的进行核验,对
累进计费。材积等实地核查,对交易成功的林权登记造册建档 交易额30万元及以下,为1.5%;30-100万元,为1%;100-500万元,为0.6%;500万元以上,为0.3%。
原条、原木7 木材检尺
8元/立方米,锯材10元/立方米
接受委托,对木材进行材种区分、尺寸检量、材质评定、材积计算、号印
对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权属证明进行查验,在伐区内按立地条件、林分
经营措施和造林、树种等划分造林小班,以小班为单位,开展土壤类8 营林规划设计及验收 4元/亩
种、树种组成、郁闭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地)径、平均年龄、成活率
对小班生产工艺进行设计,确定经营方式、抚育措施等,内业统计整理,说明书,出具造林验收报告。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及以下,每宗不超过9
2万,对委托方提供的涉林工程项目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涉林加工项目森林资源
5000-10000业工程相关的森林资源(树种、面积、蓄积、材积等)进行实地核查并论可行性论证
立方米,每相关性,出具涉林工程项目森林资源可行性论证报告。
宗2.5万。1万立方米以上,每增加100立方米,增加
100元。
注:今后新增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应持林业主管部门(资产评估还需价格主管部门“双认定”)批文,经省物价局务收费。
附件二:
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甲级 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2 邵阳市林业调查规划院 3 娄底市林业调查设计队 4 湘西自治州林业勘测设计院 乙级 长沙市林业调查设计队 2 永州市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 3 怀化市林业调查设计队 4 郴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5 衡阳市林业调查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甲A级 林资证字甲A014号
甲C级 林资证字甲C007号
甲C级 林资证字甲C008号
甲C级 林资证字甲C006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1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2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3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4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5号 序号 单位名称 株洲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 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8 新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9 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 10 湘潭市林业调查设计队 11 益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2 张家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3 湖南省林科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心14 常德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15 湖南省平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16 安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7 岳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8 省植物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9 宁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20 临湘市林业调查设计队 21 新宁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6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7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8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09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0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1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2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3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5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6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7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8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19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0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1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2号
序号 单位名称 石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3 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4 汝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5 永顺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6 永州市金洞管理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7 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丙级 长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 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3 攸县林业设计队 4 茶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5 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 株洲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 衡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 8 常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9 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3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4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5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6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7号
乙级 湘林资证乙字第028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4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6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8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09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10号
序号 单位名称 衡山县林业规划设计室 11 湘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2 临澧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3 赫山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4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15 绥宁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16 涟源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7 郴州市北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18 永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9 临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0 桂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1 苏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2 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3 靖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4 洪江市林业调查勘察设计队 25 芷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1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1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1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0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2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4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6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29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0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2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3号
序号 单位名称 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7 沅陵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28 通道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9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30 辰溪县林业调查队 31 麻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32 中方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33 溆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34 怀化市鹤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35 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 36 古丈县林业局林业调查队 37 龙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38 双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39 祁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0 宁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1 蓝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4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6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8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39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0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2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6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8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49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0号
序号 单位名称
江华县森林调查队 43 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4 永定区林业调查设计队 45 慈利县林业调查队 46 江华国有林业采育场林调队 47 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8 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林业勘测设计队 49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盛泰营林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50 吉首市林业调查设计队 51 望城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52 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53 凤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54 泸溪县林业勘察设计院 55 花垣县林业勘测设计院 56 宜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57 安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2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4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58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0 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2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4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6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8号 序号 单位名称
嘉禾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59 沅江市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队 60 岳阳县林业局林业调查大队 61 零陵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2 洞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3 澧县林业调查设计队 64 衡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5 鼎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6 汉寿县林业调查规划队 67 安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8 湘乡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9 武冈市林业勘测设计队 70 东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1 隆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2 津市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3 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69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0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2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5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6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8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79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0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1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2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3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4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5号 序号 单位名称
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5 邵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6 华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7 洪江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8 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丁级 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2 祁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3 南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 岳阳市君山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5 武陵区林业调查设计队 6 资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 双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8 冷水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9 娄底市娄星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0 新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6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7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8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89号
丙级 湘林资证丙字第09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01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0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0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0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12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1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1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1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18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23号 序号 单位名称 道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2 江永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3 冷水滩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4 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林调队 15 莽山林业管理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16 蓝山荆竹国有林场林调队 17 城步县南洞国有林场林调队 18 道县月岩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19 东安县大庙口国有林场林调队 20 汝城县大坪国有林场林调队 21 城步县金紫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22 城步县云马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23 双牌五星岭林场林调队 24 回龙圩管理区林调队 25 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26 桂东县宋坪国有林场林调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25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2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2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29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1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2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5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8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39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1号
序号 单位名称 洞口县月溪国有林场林调队 28 蓝山县浆洞国有林场林调队 29 洞口县那溪国有林场林调队 30 资兴市滁口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31 双牌县打鼓坪国有林场林调队 32 靖州县排牙山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 33 古丈县高望界林场林业调查队 34 城步县青界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35 临武县东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36 城步县燕子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37 汝城县益将国有林场林调队 38 汝城县暖水国有林场林调队 39 宜章县骑田国有林场林调队 40 新宁舜皇山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1 苏仙区五盖山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2 国有新宁县万峰林场林调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2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5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8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49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1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2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5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8号
序号 单位名称
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4 双牌县阳明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45 洞口县桥头国有林场林调队 46平江县国有芦头林场林调队 47 安仁县大石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48 涟源市龙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49 新化县古台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50 绥宁堡子岭国有林场林调队
国有新宁县东岭林场林调队 52 祁阳县挂榜山林场林调队 53 安仁县公木国有林场林调队 54 桂阳县太和国有林场林调队 55 宜章县溶家洞国有林场林调队 56 嘉禾县南岭国有林场林调队 57 国有新宁县金子岭林场林调队 58 永定区石长溪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59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1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2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5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68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7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71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7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7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7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77号
序号 单位名称
零陵区石岩头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60 隆回县望云山林场林调队 61 隆回县白马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62 新宁县紫云山林场林调队 63 临湘市五尖山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 64 零陵区大庙头国有林场林调队 65 洞口县桐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66 绥宁县国有林场林调队
永定区漩水林场调查规划设计队 68 洞口县大湾国有林场林调队 69 华容县塔市国有林场林调队 70 蓝山县南岭国有林场林调队 71 宁远县九疑山国有林场林调队 72 零陵区水口山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73 隆回县大东山林场林调队 74 祁阳县大江国有林场林调队 资质
证书编号
等级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78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1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5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7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8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89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0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1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3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4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5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6号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7号
资质
序号 单位名称
等级
证书编号
张家界市张家界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099号
武陵源区索溪峪国有林场林业调查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0号
永定区白云庵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1号
慈利县江垭森林公园林业调查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2号
永定区猪石头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3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4号
华容县胜峰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5号
新化县大熊山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6号
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丁级 湘林资证丁字第107号
篇8: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根据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该文件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二、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三、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0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做出税务处理的,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税函[2009]507号文有关规定,对涉及跨10月1日的技术服务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其所有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但10月1日前对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收入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已征收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篇9: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六、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督检查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篇10: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4〕8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收费费率(‰)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500
万元
工程设1 计概算编制
编制工2 程量清单及
计价 工程量3 清单计价 工程造(不含清单编制)4 施工图预算工程造编制 价
3.2
3.1
2.5
2.3
2.1
2.0
1.6 价
2.0
1.8
1.6
1.5
1.3
1.2
1.0 项目总投资
1.5
501—1000 万元
1001—3000 万元
3001—5000 万元
5001—8000 万元
8001—10000 万元
>万元
备
10000注
1.4 1.2 1.0 0.9 0.8 0.7
(审核)
工程造价
4.3 3.8 3.3 3.1 2.8 2.6 2.3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送(1)基本收费 审 工程造价
5%
3.8
3.4
3.0
2.7
2.4
2.2
2.0
预︵结︶算审5 核︵(2)效核减查︶
益收费(增)额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 6 7 6 5 4 8 9 工程造价纠鉴定标纷鉴定 制(审核)筋或铁件 的额 投资 件量
竣工决算编项目总单独计算钢钢筋、铁2 1.8 1.8 1.8 10元/吨 1.5 1.3
1.2
说 明:
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
5、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60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500×4.3‰=2.15万元;
(1000-500)×3.8‰=1.90万元;(3000-1000)×3.3‰=6.60万元;
(5000-3000)×3.1‰=6.20万元;
(6000-5000)×2.8‰=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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