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火管理规定(精选5篇)
篇1:企业动火管理规定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篇2:企业动火管理规定
检修作业前,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有效隔离,把动火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排净、冲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取样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工艺状态;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质,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标示,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备有灭火器;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在甲类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进行电焊作业时,要检查接头、线路完好,防止漏电事故。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应保持在5 m以上,检查气管完好。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时,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同时,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沟、阴井、电缆等要加以遮盖。
作业人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应及时切断施工使用的电源和熄灭遗留下来的火源,不留任何隐患。
篇3:浅谈化工企业的安全动火规范
一、拆离作业。
把禁火区内需要动火的, 能拆卸拿离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 从主体上拆下来, 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 动火作业完后再装回原处。这是一种安全可靠的动火方法, 但应注意, 拆离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内如积有易燃易爆物料、污垢或残渣的, 仍应按要求彻底清洗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隔离遮盖。
将要动火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和相关连的运行系统作有效的隔离, 如在管道上加堵盲板, 加封头或拆掉一节管子等, 隔绝易燃易爆的物料和气体进入动火作业点。但要注意不要用简单的关阀、水封方法代替隔绝。同时还要注意周边岗位生产是否有易燃易爆的气体产生, 特别是上风处, 如果有, 应禁止动火或停止生产。动火前应对设备的槽、锅、罐口进行遮盖, 防止电火花溅入;或将焊接作业区周围用非燃材料进行四面包围以控制火星飞溅;遮盖时应考虑周到, 凡火星能溅及的地方都要进行遮盖, 包括容易被人忽视的排污沟、窨井口等。
三、现场清理。
动火前要清理现场,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动火前应把动火点下方和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方, 现场应清理打扫干净。凡电火花可能到达的地方都要转移, 特别是高处作业, 电火花随风飘曳或碰到物体进行二次抛溅, 溅落点很难判定。这种情况下的现场, 应考虑得特别周到, 易燃物能转移的应尽量转移, 不能转移的应用非燃材料严密遮盖, 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 地面应打扫干净, 有油污的设备或地面要擦洗干净。
四、清洗置换。
凡盛 (用) 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槽桶、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 都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清洗置换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A、清水置换。能适用于水或易被水洗涤的介质, 可用清水一次或多次清洗置换。
B、蒸气置换。一般清水难以洗涤的物料及介质可以用蒸气冲洗, 如遇冷凝固、结块或油状类的物料、残渣、污垢等。
C、空气置换。用鼓风机、排风扇或其它空气置换设备, 置换掉可燃气体。
D、惰性气体置换。根据需要, 有条件的也可用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置换。
五、分析监测。
不管采取何种方法清洗置换, 都要干净彻底不留死角, 并经检测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检测分析要准确, 取样要有代表性, 当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 应取其下部;当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 应取其上部;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 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 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 其浓度应小于0.2%。清洗置换后的时间都不能停顿太长, 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时间过长应及时进行取样分析, 超标的应再次置换。
六、检查确认。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 一定要认真检查确认, 这一关很重要。还应检查:
1、动火设备能打开的盖、孔等是否都已经打开。禁止在密封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动火。
2、动火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焊接作业的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 焊炬、控制阀要严密, 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电焊机要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氧气、乙炔气皮管要连接牢固, 无破损、无漏气;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 (接零) 进行保护, 电焊工具要绝缘良好, 禁止使用破损的焊炬和电缆及失灵的减压器。
3、是否做好了相应的抢救后备措施。
如在缺氧、有毒的环境中作业时, 应备有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 (氧气呼吸器) 、安全带 (绳) 、梯子等救生器材。在易燃易爆的环境中作业时, 应配备灭火器、水带等消防器材。在酸碱等腐蚀性较强的环境中作业时, 应备有大量的清水。此外, 还应备有相应的急救用品, 以便急时备用。
七、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一式四份, 一份交动火作业人, 一份监火人持有, 动火如涉及第三方的则其中一份交由第三方持有, 一份由安全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不准转让、涂改和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8小时, 超过时间的可办理延期手续或应重新办理。
八、专人监火。
动火点所在单位或动火单位应选派责任性强、有动火经验、熟悉现场情况、掌握一定消防技术的人员担任监火人,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工作, 随时扑灭动火现场飞溅的火花, 如发现动火不符合规范, 应予以纠正, 如发现有可燃气体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 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动火, 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 不准脱岗、离岗, 不准兼作其他工作。特殊危险的地方动火作业时, 监火人应由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九、各司其责。
现场清理、隔离遮盖、清洗置换及动火前应落实的相关防范措施等, 由动火单位负责;动火工具的安全性能、器具好坏及按规作业由动火执行人负责;动火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的检查确认工作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结束后的现场清理由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负责;动火过程中的安全作业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动火证的批准人对整个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
十、其它事项
(1)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 在狭小的槽、罐内作业时, 不能同时多处动火。
(3) 高处作业时, 不准上下层同时动火;不准将氧气瓶、乙炔气瓶放在电火花溅及的地方, 不准放在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输电线的垂直下方和放在烈日下爆晒。
(4) 氧气瓶、乙炔瓶之间应有5米以上的安全间距, 不得靠近热源, 与明火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十一、善后保障。
动火结束后的现场清理, 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动火结束后, 动火执行人应关掉电源、气源, 搬离动火设备, 同监火人或安全管理员一起检查清理现场, 熄灭余火。凡电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方都要进行过细的检查,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动火时间过长, 中途休息间断、离开时也要进行现场检查, 不要忽视。
篇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制订和动火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的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七条 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 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九条 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消防支队审核、安全环保处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的范围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五)临时用电。
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 严禁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属地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属地单位懂生产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监护。
8.机动车辆进入装置或罐区,继续执行《装置进车票》和《罐区进车票》。严格限制进车路线、进车时间,车辆必须佩戴标准的火花熄灭器,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发放《作业许可监护人员证书》。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预约,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开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提出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第二十三条 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组织落实。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在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员会签后,由属地单位生产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主任、设备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会签,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负责人及属地工艺主任、设备主任、生产技术部领导、机动部领导、安环部领导会签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动火作业时预约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直接开72小时;属地单位视作业风险确定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可开72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收回许可证交批准人,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二)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节 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三十一条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三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四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五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七条 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特殊动火关闭后属地单位必须告知质检部。
第三十八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三十九条 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第四十条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一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四条 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第四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六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七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三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报请主管领导对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十四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安全环保部负责汇总上报。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处审批,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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