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精选6篇)
篇1:监理安全生产管理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大安全投入,消除安全隐患,坚 决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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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一,制定了安全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1、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要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是否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依法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施工单位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检查推行项目部安全生产月报制度情况。项目部每个月在上报计量文件的同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否则不予计量。安全生产月报内容包括本月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机构制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二、监理工作的安全控制由于本项目地处川区,农田作业车辆较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总监办将安全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对工地施工安全、行车安全等要认真研究,作出统一计划。对于安全控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只要现场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立即停工整改。在施工阶段,安全工作的重点如下:(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2)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申请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和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才允许开工。(3)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员上岗情况。(4)对于安全控制重点部位要全程旁站监理。
(5)对于生产、生活区的用电情况、线路布设、防火、防洪、防盗安排的进行定期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
篇2:监理安全生产管理
则细
(安全生产)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日
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
2、建筑面积:5475平方米
3、工程地点:南京市高淳区学山路
4、工程特点:框架结构
5、建设单位:高淳区实验小学
6、勘察单位: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7、设计单位: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8、监理单位: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9、施工单位:南京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编写细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三、有关资格和制度的监理
根据工程的规划和工程特点,监理组在总监的全面领导和负责下,配备现场兼职安全监理员一名,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安全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定期向监理组及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安全施工情况,处理各种不安全的隐患和事故。
1、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资质,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应一致,专业分包、特种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施工项目应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人员要经过安全三级教育。
3、施工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分包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4、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5、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地下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设备拆装、大型设备吊装及其特殊安全防护措施)。
6、防护用品和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具有出厂证明书。
7、建立办理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8、对地下管线和相邻建、构筑物要有安全保护措施。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
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实行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现场全方位、全过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对每一次检查的情况及隐患用通知单和指令单的
形式通知施工方项目部进行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每次工地例会都把安全情况通报给施工方项目部。
1、安全制度的管理
检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资料的建档情况。
2、脚手架管理
(1)脚手架搭设前要有施工方案并经项目部进行审批,搭设前应交底,搭设完毕要进行验收(挂牌—验收合格);(2)钢管、扣件、竹排等材料应符合质量要求;
(3)主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的联结要牢固、可靠、符合要求;(4)各杆件的设置、杆件搭设、搭接、间距与剪刀撑应符合要求;(5)脚手板、防护栏杆及安全网要完备牢靠;(6)高空作业时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3、基坑支护
(1)基坑深度大于1.2M时,地下室挖土及施工应具有可靠的支护系统及不低于1.1M的护栏,支护系统和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按规定手续审批;
(2)基坑四周严禁堆放重物、建筑材料和土;
(3)基坑及地下室施工或开挖时,应配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和排水措施,夜间要有警示灯。
4、模板工程
(1)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审批、验收手续;(2)支撑系统严格按方案施工;
(3)施工时严格按方案控制施工荷载,防止超载;
(4)模板拆除要按规范控制掌握拆模期,拆除的顺序和方法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拆除后的模板、支撑应及时清理堆放有序。
5、“三宝”及洞口边的临时防护
(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质量要符合标准,正确使用;
(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不戴安全帽者不能进入和不得施工;
(3)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桩平台周边雨蓬、挑詹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4)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5)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6)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6、施工用电
(1)配电装置必须符合标准;
(2)所有电动机械必须具有接地、接零、漏电保护系统装置;
(3)必须设置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4)线路的架设和搭接应符合有关规定;(5)动力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保证安全电压;(6)用电应建立档案。
7、塔吊
(1)塔吊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年检证、安全资质证、安装验收合格证、塔吊司机应具有上岗证;
(2)安全装置必须完整、完好(包括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引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吊钩落爪和卷扬机保险装置等)。
(3)附墙装置,墙体稳定;(4)指挥与操作和联络信号要统一;
(5)安装、拆卸方案、验收、点检、维修要有记录(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有资质和上岗证);(6)电气安全与多塔作业的安全。
8、施工机具
(1)安装验收合格应有手续和记录;(2)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3)电气的安全,包括保护接零连接、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
9、文明施工
(1)现场围墙要有必要的高度,并要稳固、美观;
(2)封闭管理,大门及门头要有标志,设立门卫传达室,进出应
有制度;
(3)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硬化、畅通、场地应有排水措施,保证场地不积水;
(4)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标明分类;
(5)现场住宿与作业区分开,宿舍符合卫生要求;(6)现场防火应有组织、有制度、有措施、有设施;(7)现场应有规范完整的标牌图、安全标语、宣传栏等;(8)生活设置:有食堂、厕所、浴室等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9)保健急救:有医务室或保健箱,有急救保护措施;(10)治安综合管理:除建立门卫制度外,夜间应有人值班。
篇3:监理安全生产管理
在当前铁路大规模建设阶段, 作为建设单位, 管理点多线长、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较少, 而监理作为建设单位在管理的延伸, 如何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管理好铁路建设就成为了建设单位管理者深思的问题。
从整体上而言, 建设单位的管理已经由过去一职多能的“粗放式”管理模式, 逐渐转向了专业化、技术化、精细化的“集约化”管理模式。
但是由于铁路大规模建设的发展, 监理企业在人才方面也呈现出紧缺局面, 而且现有人员的素质也明显地难以满足当前建设形势的需要与要求, 作为建设单位势必要兼顾多方面的管理, 既要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工作抓好;又要管理好监理单位, 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从管理上真正成为建设单位的延伸, 发挥其监管作用, 切实体现铁道部目前推行的“小业主、大咨询”管理理念。
2 指挥部监理工作管理
兰新铁路甘青公司玉门指挥部负责兰新铁路全线共为六个施工标段, 四个监理标段。针对管内点多线长、地质多为戈壁、气候条件差、路基工点多、工期要求的特点, 指挥部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开展各项监理管理工作, 较好的发挥监理单位的优势与作用。下面浅略地谈一下我指挥部在监理工作管理方面的几点见解。
2.1 按“标准化”要求建立监理站
进场以来, 指挥部严格按照铁道部“标准化”建设方针和公司“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要求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站及监理分站机构设置、人员、设备配置。
2.1.1 机构设置靠近现场
在机构设置方面指挥部要求各监理站及监理分站必须以靠近现场, 便于管理为机构选址原则, 使各监理站及监理分站在机构设置选址上, 实现了就近管理、方便管理、便捷管理目标。
2.1.2 规范各监理站、监理分站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
指挥部严格按照监理单位的投标承诺中对其机构中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进行检查。在对监理单位各部门、科室及人员配置验收方面, 以部门、科室必须齐全, 人员数量、资质必须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为原则, 严格验收程序, 逐点验收、逐人核查、逐项检查, 使监理单位在标准化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上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1.3 狠抓监理站、分站设备标准化配置
监理单位由于其工作特点, 其设备较施工单位要少的多, 但基础配置还是必不可少的, 如交通、通讯工具、试验设备, 尤其是在试验室设备配置上, 指挥部按公司的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承诺, 结合各标段工程实际需要对各家监理站及监理分站的设备配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 特别是对试验设备的检测验收上。
2.1.4 完善各项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在完成了硬件建设的基础上, 对监理单位的“软件”进行检查规范, 也就是从他们的管理制度、监理细则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抽查验收。
2.1.5 狠抓落实、限期整改完成
在上述的检查验收中, 指挥部扎扎实实、不走过场, 狠抓公司和指挥部的各项检查指标的落实, 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单位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指挥部复查确认。
2.2 强化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在完成了监理站与监理分站的验收工作后, 指挥部加强了对各级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
(1) 督促各监理站骨干人员积极参加公司及上一级组织的各类管理、业务培训。
(2) 督促各监理单位严格进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3) 在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教育的同时, 指挥部每季度组织分专业、分部门的监理人员考试与监理工作考评, 通过规范管理、有效督促及严格考评, 较好地促进了监理人员素质的整体提升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2.3 推行人性化管理
人性化管理就是在制度化管理的基础上, 充分注入情感、心态、平等、民主、文化管理等人性化要素, 从而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2.3.1 情感管理
指挥部管段内的自然条件差, 生活环境恶劣, 更应注重情感管理。从生活上对各家监理单位以关心、关爱、关怀态度使他们感觉到指挥部不仅是工作上的管理者, 还是生活上的“娘家人”。从关心职工的衣食住行, 到职工们的休假与工资待遇;从关爱他们的工作环境到关怀他们的工作关系、人际关系以及相互间的协调。通过这些工作, 使业主与监理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信任关系, 让他们逐渐改变在中国监理是弱势群体的观念, 增强他们在管理上的信心。
2.3.2 心态管理
根据心态可以改变的原理, 重视和加强监理单位人员的心态管理, 应通过正面的信号让团队成员相信自己, 同时为成员设立学习榜样, 从而增强自我提高、自我价值实现的动力, 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为实现目标而不懈努力。实现这种转变的最佳方法, 就是对团队成员进行激励。用激励的方式而非命令的方式向团队成员安排工作, 更能使他们体会到自己工作的成就感。这样以来, 他们会感觉到监理不仅是业主工作上的延伸, 而且业主还是管理上的坚强后盾。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 指挥部在对待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与监控上, 采取“多鼓励少批评”的方法促进他们的工作开展, 增强他们的信心。对监理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批评, 这种做法不会降低监理人员威信及助长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但是对于屡教不改的监理人员该批评指责的时候也必须显示业主在管理上的威严, 以震慑监施双方。
2.3.3 平等管理
工程进入全面建设后, 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监理工作座谈会, 让各家监理单位结合目前的管理形势与状况在座谈会上发言, 指挥部在结合各家监理单位的基础上, 指出各家监理单位在近期管理工作上好的做法与不足, 使他们相互取长补短, 以弥补他们各自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提高管理水平。
在安全质量的管理与控制方面, 指挥部以交流会的形式, 让各家监理单位就目前安全质量监控要点, 工程质量工序监控, 关键工序等方面控制上, 编制细则方案在交流会上共同研讨, 最后达成共识, 再下发到各监理单位执行, 执行过程中指挥部进行考核。
2.4 树标立样、强化管理
在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上, 指挥部同样采取了各种果断有效的措施, 通过采取各种专项检查与整治活动, 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与不足, 在关键点关键时刻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使各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过程控制方面及时有效地弥补不足之处, 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同时, 通过树标立样工作的开展, 在玉门指挥部范围内涌现出了12标中铁五局施工的西店村特大桥、13标中铁九局施工的河口村特大桥等一大批样板示范工程和标准化工地。
通过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让监理单位时时绷紧安全质量这根弦, 不敢有丝毫的放松。
在举办这些活动的过程中, 指挥部并不是一味地对监理单位进行批评、处罚, 而是在批评、处罚的同时, 对监控得力、工作认真、现场管理卓有成效的监理单位进行表扬表彰, 以形成显明的对比, 使各家监理单位对指挥部的管理心服口服, 同时各家都会从监理人员工作管理上、现场质量监控上加大力度, 从而有效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2.5 强化职业操守净化监理队伍
行政上的大力度, 管理上的强措施是制度管理的体现, 指挥部还从监理单位人员的思想上入手, 对他们加强思想教育, 强化职业操守。把思想教育、廉政建设及职业操守教育做到常态化, 把这项工作与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促使监理单位工作质量与人员素质全面加强与提升。同时, 指挥部在检查中通过向监理、施工单位询问了解现场监理工作情况和个人行为, 来综合分析判断现场监理的工作质量与职业操守。对在行为上有悖监理规范要求, 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监理人员予以及时处理和清退, 净化监理队伍。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不仅是一门管理的科学、而且还是一门管理的艺术。通过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简单实用管理办法充分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有效的发挥监理作用, 就能达到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长河.石武客运专线 (河南段) 7标标准化监理站建设探讨, 铁道标准设计, 2010 (9) .
[2]顾问宇.铁路新线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浅谈[J].铁道建筑2008 (1) .
篇4:论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监理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其不仅需要现场监理人员的定期检查与巡检,还需要施工企业提高对施工安全的重视,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置。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通过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控,对施工企业人员安全意识培养体系进行监控,对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进行要求,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已经成为监理人员的重要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其管理的内容涉及生产的各个环节。因此,工程监理也具有安全监理的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理管理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制定安全政策、计划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检查体系,加强施工安全监理管理。
关键词:安全监理;监督管理职责;措施
一、安全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性
1、施工安全对整个工程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会直接关系到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的控制,因而,在新的时期下,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理体制建立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经过多年的迅速发展,在不断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监理管理经验,工程安全监理理论也日渐成熟,各种工程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监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施工规模逐渐扩大,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也有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合格率偏低、劣质工程多、质量通病严重,工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坍塌事故时有发生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已经具有紧迫性。
2、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因此,安全监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质量、进度、投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目标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严格把關,对于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
二、监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项目总监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职责
(1)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项目总监作为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督工作,组织编写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签署意见。
(3)负责组织每半月一次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负责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安全检查情况。
(5)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题方案中本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题技术方案中的安全技术和要求写批复意见。
(3)参加现场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讨论。
(4)参加每半月一次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5)施工过程中,结合监理巡检和旁站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现象,使用废弃施工工艺、淘汰材料、机具并及时提出、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的进程必须监督、旁站及事后检查,签署整改通知单。
(6)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督促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应向总监汇报。由总监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职责
(1)监理员应在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下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在现场巡视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项目总监代表或专业工程师汇报。
(3)参加由项目总监或总监理代表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及安全技术标准的学习。
三、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1、施工前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进行施工前,工程的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满足工程建筑中相应的安全标准。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对施工方案中安全管理的情况、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等组织结构进行检查,包括施工中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工长、特殊工种人员的配备、特殊作业的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中的相应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技术的管理情况;施工中用到的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求;深基坑支护设备、脚手架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标准;特殊天气施工时安全施工规范的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方案;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非安全地点是否设立指示牌。
2、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措施
工程监理部门要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一旦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标准的施工,要立即要求改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且将施工的真实情况报给建设单位。如果施工部门拒绝整改或者拒绝停工时,工程监理应该向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不可对施工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包庇。
监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时,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涉及到的方面进行检查,如对建筑材料、建筑中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的具体步骤等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决定工程是否继续接下来的工序。对施工的材料、施工的机械以及施工具体方案危及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工序,要责令停止施工,并加以更改;如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工序,监理部门的相应人员应该责令停止施工,并将施工中的具体安全问题报告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查明并让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工程师应该再对施工更改后的工序进行检查。满足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要求后,施工队可以恢复施工;监理部门下达停止施工、整改命令时,如果有违反命令的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则应该将此状况上报给高层管理部门或者是上报给相关的政府部门。
监理部门在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过程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监理部门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施工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程序,对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的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施工中的工序建立档案并制定归档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体系以及施工程序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让其将安全施工落实到实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进行定期的检查,如果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安全防护,责令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责令停工处理,拒绝整改者则报告给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时,监理人员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且危险系数较大的工序进行重点施工组织编制,并且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加强管理。监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责任交底制,将施工中的具体步骤、具体环节、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技术的选择等对施工人员交底。施工的工长要将具体的施工进度向相关部门交底,施工组长要将施工的实际情况向工长交底,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进行以及施工中的措施进行验收,并建立相应的验收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处理安全事故的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用到的机械进行定期的检查,看其是否出现故障、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安全监理是一项复杂且极其重要的工作。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和落实建筑安全监理责任制,严格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加强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严肃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才能够切实提升项目的品质,确保工程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中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商丽萍,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年4月.
篇5: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项目监理部(组)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项目监理部(组)与各监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书。
3、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项目监理部(组)具体实施,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和各专监及监理员具体负责各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工作(工地)例会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2、工作例会每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会议。
3、例会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综治安全工作的文件批示,汇报交流综合安全情况,分析研究综治安全形势,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布置下一阶段综治安全管理工作。
4、的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由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上一级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文件形式下发贯彻执行。
5、安全生产例会由本级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项目部安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三、安全生产监理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多途径、多方式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一)、对项目监理部(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要经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本建设工程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所要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2、对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3、安全生产方面的图展、观看录像、知识教育;
4、国家、上级部门、公司最近的安全法律、规章、制度;
(四)、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受教育者应签到,教育活动内容要有书面纪要,并存台帐。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
(一)、公司工程监理部以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各项目部、各工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二次,检查情况由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于台帐中,记录受检查项目的安全情况。
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采取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1、签发整改通知书给各项目部,限期按指定要求进行整改。
2、收到整改通知书的项目部在指定时间,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责任人,并用书面形式回复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整改期限过后,整改单位用书面形式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要时公司工程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则重复上述程序,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步骤要求:
1、项目部对各工区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应根据生产情况、季节特点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各区域的监理人员经常检查安全,每道工序进行时应检查安全问题。
(三)所有层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分为台帐资料,现场两部分。
1、台帐资料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2)、管理制度文件的存档、保管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签订情况;(4)、按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5)、台帐资料的整理、分类情况。
2、现场的检查内容。
(1)、场容、场貌、文明安全状况;(2)、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齐全完好情况;(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4)、特种作业的岗位人员持证情况;(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6)、现场用电安全状况;
(7)、各施工作业区的便桥、支架搭设、高空作业、道路交通等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3、检查工作要严、细,对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进。
(四)、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
1、项目监理部(组)组织的检查必须记入安全工作台帐。
2、各区域监理人员的检查应在监理日志中有相应内容。
五、安全作业监理的现场管理及奖罚制度
(一)、现场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坚持安全工作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3、要求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听从安全
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安全人员的管理。
4、进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作业场所,不得在作业场所内乱窜乱跑、打闹嘻戏。
5、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认真按爆破操作规程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杜绝违章作业,违章使用。
6、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人身保险。
(二)、奖罚
1、监理人员的奖励和罚款每年初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与工作难度而定。
2、年终考核得分为60分者,不奖不罚;60分以上者,每增一分,奖励该部门最高奖励金额的2.5%;60分以下者,每少得一分,罚最高罚款金额的2.5%,罚至最高罚款金额为止。
3、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处以罚款1000元。
4、所发奖金,其中50%给签字人,其余发给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所处罚款从部门签字人工资中扣除,不得报销。
5、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重大事故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根据事故的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季节性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定期研究工作。建立、健全、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检查制度。部门责任人亲自抓,分管人员明确。按规定参加安全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部门内部坚持正常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事故并报送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六、安全生产监理的台帐制度
台帐资料具有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情况的作用,在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过程中,有助于本单位自我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
在的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工作,有利于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也是自我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并为责任追究提供有效凭据。
(一)、本单位必须建立监理安全台帐,由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当年所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活动、检查等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工作。
(二)、要对台帐资料的记录做到完整、及时、准确。
(三)、台帐资料的整理按按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分类、按序、有目录、有页码,便于查阅。
七、监理的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成立安全事故和“三防”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建立机构和网络。
2、加强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制订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要求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一起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做到胸有成竹,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有序、科学、合理、正确地进行抢险救灾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宣传和教育,树立抢险抗灾意识。
5、及早准备好抢险救灾的物资,并落实专人管理。
6、积极动员全体人员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中,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八、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施工单位向公司、公司向集团的负责人、劳人部、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集团总部劳人部,由集团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指挥部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集团总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由集团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察,经贸委、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九、消防和生活安全管理制度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护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实施;要求项目部应急小分队配备的专、兼职消防队员负责日常灭火器材的配置、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对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要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消防器材的齐全有效;监理要定期到各项目部、各工区检查消防安全的情况,做到有问题必须整改落实到位。
(一)、根据易燃物面积和危险等因素配置必需数量的消防器材。
1、生活区、办公用房每幢房屋配置1211MY4型、4B级(下同)2只以上;
2、生产区的木工棚、材料库、停车库、修理车间、配电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生活区的食堂,按每20—30m2面积配备一只;其它作业工棚按50
—80m2面积配备一只。
3、炸药库、柴油库(槽罐)、乙炔、氧气瓶储存库,按每处2只以上配备,距油库(油槽罐)出入口5-8米处备沙箱(堆)、铁锹。
4、沥青拌和设备每台(套)配8—10只,或较大容量的推车型灭火机数只按设备周边每24M左右间距均匀分布。
(二)、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提取的部位,铭牌朝外,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必须固定位置,距地面50—150CM为宜。用挂置方式的不能用铁丝缠绕住手柄。
3、灭火器应设置在干燥、无腐蚀物的地方,否则必须增设防雨设施和保护措施。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22-+550C)的环境内。
5、灭火器前不得有障碍物。
(三)、要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做到配置合理、有效。
(四)、灭火器换药时,可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项目监理部(组)行使监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理职责,正式发文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制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监理作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工作。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指派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
十一、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项目监理部(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批,在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查审批前不得开始该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十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由施
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附安全验算结果,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对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需附专家论证意见),在项目开工前,报监理机构,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签字后实施。
十三、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实施监理过程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办法:
1、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加强监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到位;
2、督促承包单位对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架体刚度、强度、施工用电和漏电系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指令停止整改。
3、通过指令性文件对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承包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4、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提供合法有效的出厂“三证”。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XXXXXX有限公司
篇6:监理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目
录
• 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规范规程
• GB/T50319-2013新增安全内容 • 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4]213号
二、相关规范规程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三、GB/T50319-2013新增安全内容
•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还明确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
• • • • • 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限、延期申请、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对编审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前,应首先审查专项目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重新报审,符合规定后再行报审。
•(2)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例如,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果安全技术措施中未能确保这一土方开挖的原则,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其重新编制、报审。
•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的表式。
•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控制的职责。
• 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 【条文说明】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职责和程序,还明确了监理报告的表式。
•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事后应形成书面监理报告。
四、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4.1《条例》涉及监理的条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它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和四项职权。六项职责分别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职责;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职责;情况严重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职责。四项权利分别是技术方案的审批权;下达整改指令权;下达暂停指令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这些职责和职权我们(监理人员)只有深刻理解了,才能在监理实施中合理运用,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它从四个方面规定监理的法律责任,这四项法律责任可以用四个“未”字进行概括。本条也对监理的违法行为,从经济、行政、刑事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规定了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否则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轻则停止执业数月,重则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4.2 对监理“职责”的思考 • 4.2.1 民事责任
1、“监理”是建设单位的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现行法规明确了建设单位(被代理人)与监理单位(委托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由“委托合同”书面确定下来,同时由“合同”设定委托的范围、内容及责、权、利。显而易见,没有“委托”也就没有“监理”。由“委托”这种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关系表明:监理人(委托代理人)按照委托合同执行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建设单位(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理人不履行责任而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时,监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 在民事责任中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现行法规中,“监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连带责任”。• 建筑产品的生产者(施工单位)与“监理”没有合同关系,除非他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否则他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后果“监理”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与施工单位有合同(或契约)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供应商则有连带责任。• 4.2.2 行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设立了“监理”的行政责任。有了行政责任,就有了行政处罚。多年来,工程界对“质量条例”无异议,而对“安全条例”争议较多,为什么呢?
1、“质量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的标的一致
• 建设单位的标的是要在约定时间与造价范围内建成合格的建筑产品,其委托“监理”的目的是授权其代表自己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实施监督,以保障标的的实现。而“质量条例”授予“监理”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与“委托合同”的精神是一致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无异议。•
2、“安全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的标的不一致
• 建设单位出钱采购的标的物是建筑产品,与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作业行为无关。生产(施工)单位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和生产流程,建设单位(包括委托代理人“监理”)无权干预生产(施工)单位的作业行为,不可能对“作业行为”承担责任或义务,这在法理上原本是很清楚的。而《安• •
• • •
• •
• • • 全条例》出台后,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割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这一民事主体关系,要求“代理人(监理)”对施工作业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有悖于法理的,必然引起争议。
3、“监理”无权却有责 《安全条例》设立了“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责任,却并没有赋予“监理”行政权力。连“安全条例”也说:“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有行政权力,施工单位敢不听吗?施工现场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一瞬间的事,与其要求“及时报告”何不授其“及时处置”之权呢?“监理”对施工人员作业行为的约束或限定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握有行政许可权,而“监理”不是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没有行政许可权,无权去约束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在责、权如此不匹配的情况下,有的地方还强行要求“监理”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旁站”,并在发生突发性职业伤亡事故后以“监理”未进行“旁站”为由,对“监理”进行行政处罚。如此有悖于法理的现实必然引起争议。
4、行政处罚引起的几点疑问
(1)“监理”是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列出的安全生产责任方有: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结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没有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监理”。“监理”从事的技术服务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并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而不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为施工单位服务的。因此“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只能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那就是受施工单位委托而为施工单位服务了。进一步说,如果“监理”为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服务,那么就是“与第三人串通”,并且超出了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是违法的。
(2)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如何区分? 《安全条例》处罚条款中有这样一条:“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这一违法行为是企业行为或是个人行为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这里没有说要报监理企业,而是报建设单位。显然,这是监理工程师个人的行为,而《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把这一行为说成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这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上位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请注意是“责任人员”!《安全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可以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和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然而却一再超越,不能不让人对其合法性、合理性产生疑问。(3)行政执法人员的困惑
①建设监理的生产安全责任在法规上有矛盾和含糊,又没有界定责任的细则和案例分析,在执行中有困惑。
②《安全条例》规定,行政处罚职权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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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等在外),然而有的地方上的“委员会”也在对“监理”搞处罚,有的新闻媒体抓住一点就“热炒”。这些“处罚”不是“处罚”却更胜于“处罚”,因为他们大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舆论影响更强。但其专业性却较差。面对这些不进入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程序的做法,我们又该怎么办?我们也不愿看到“监理”无辜地遭受蹂躏。③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具有主观过错的不构成行政违法,是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一些突发性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在事件中不仅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任何行为,但是“上级”指令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我们该怎么办呢? 4.2.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南京、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发生的生产(施工作业)安全事故的处理中,监理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一法条是唯一的法律依据。但是,我认为此条中的“安全事故”是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即建筑物本体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安全事故。而“生产安全事故”则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作业行为造成的职业伤害。“质量安全”与“生产安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这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实和道理,不知道为什么要把这两者混淆在一起,硬要把“监理”置于死地?如果“监理”这颗外来的种子在这块土地上不适宜生长,那么干脆取消算了(试验失败),保留一个“咨询”即可。不要搞得火药味那么浓。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上,“监理”肯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2.4 社会义务
在施工现场上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整改,这不仅是“监理”的义务,也是所有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如同发现火灾隐患,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提出消除隐患,火灾发生时,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积极进行灭火扑救。对于尽到义务的公民,国家采取的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建设工程中,对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及所有人员,积极鼓励他们在消除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多作努力和贡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才是应当倡导的方法和办法。4.2.5 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监理责任”在法律上的责任应为: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行为和委托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本就不存在对施工单位的生产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作业安全),如前所述,“监理”也无权干预施工作业行为。“监理”的所谓“管理”是合同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因此,“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无民事连带责任。
2、次要责任 • 次要责任是行政责任;这是基于政府授权的前提条件下而承担的责任。如在工程质量与质量安全方面有行政责任。但在生产安全(即施工作业安全)方面应当没有行政责任。• 监理承担安全责任不可逆转,监理人员也不能总是杞人忧天,要吃这行饭,只有认真的面对现实。建议大家力求做好下面几方面工作,以降低我们的执业风险:
一、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综合素质。从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不断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分析识别安全隐患的能力和回避、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规范监理工作程序,提高监理操作规范度。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管理程序,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强调预防为主,主动全过程控制,处理好监理工作对资源的需求。
三、提高目标控制能力。以自己的诚信、能力和责任心做到即时判断,协调和解决矛盾,努力实现工作目标。•
四、做好组织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完善内部检查、考核体系,做到自我完善,持续改进。•
五、制订防范和规避监理责任的措施
•(1)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牢固树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防范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要正确理解《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职权和责任范围,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各项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制度、方法和措施。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与爆破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几类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30M以上及高空作业、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的意见完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总监要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确定安全管理的监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做到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有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以共同做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5)监理要严格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监理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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