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上海中医药大学(精选6篇)
篇1: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实施管理
工 作 简 报
2009 年第4期(总第4期)
科技处、重大项目办公室编
2009 年10月30日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中医‘治未病’的技术方法社区推广应用研究” 项目中期检查会议召开
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于2009年10月29-30日在上海天鹅宾馆组织专家对我校附属曙光医院高月求教授承担的2008年“中医‘治未病’的技术方法社区推广应用研究”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国家中管局科技司王思诚、陈丽娜,专家组组长郑守增教授,曙光医院蒋健副院长、高月求教授,以及专家组,课题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经过两天的会议,专家组听取了项目二十个课题的进展汇报,并进行了评估,对项目的下一步的研究计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科技部批准09年国家973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我校王拥军教授获首席科学家聘书
2009年10月19日上午,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在“国家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2009年项目实施会”上透露,经过专家严格评审,今年科技部批准了84个973计划项目和39个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未来5年之内,国家预计对这批项目投入32亿元。会上,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周光召院士和曹健林副部长向项目首席科学家颁发聘书,我校王拥军教授获聘。
2009年,围绕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和重要科学前沿8个领域,共批准84个项目立项;并加强对蛋白质研究、量子调控研究、纳米研究和发育与生殖研究4个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的部署,批准39个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这些项目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2009年项目部署体现了六大特点:一是针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部署,安排了主要农作物核心种质重要农艺性状单元型区段及互作研究等项目;二是针对国际科学前沿问题进行重点安排,部署了暗物质的理论研究和实验预研等项目;三是把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及生活水平部署了先天性心脏病形成和发展以及干预的基础研究等项目;四是加强节能减排、气候变化的基础研究,重点安排了重油、煤的高效利用、规模化太阳能热发电等项目;五是注重与重大专项的协调衔接,针对超高频、大功率化合物半导体器件与集成技术基础研究等方面进行部署;六是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的支持,安排了细胞抗病毒先天免疫相关蛋白的生物学研究等项目。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学术思想传承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会在龙华医院举行
2009年10月26-27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由我校附属龙华医院承办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学术思想传承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会在龙华医院行政楼九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项目管理办郝威威和姚乃礼教授主持,参会专家有施杞教授、陆金根教授、夏翔教授、蒋健教授、张怀琼教授。检查组对龙华医院承担的“邵长荣临床经验、学术思想研究”课题以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19项课题进行了中期检查与评估。评审全过程对各项目组开放,加强了各项目组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通过本次中期检查,各项目组总结了目前课题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课题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
科技简讯:
季莉莉、林晓、成扬、张珉承担的启明星项目通过市科委验收 徐平教授、闫晓天教授承担的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通过市教委验收 龙华医院安红梅副处长、周泉博士获2009年明治乳业生命科学奖
篇2: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上海中医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招商政策,完善重大项目决策机制,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理清重大项目事权与支出责任,根据《中共某市委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Y党发〔2019〕5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县(市)政府、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属地政府〔管委会〕)主导洽谈,以政府或管委会名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条件,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项目或市内企业新投资注册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协同推进。其中:用地、用海、征地拆迁、人才公寓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等地域性较强的要素政策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为主保障,财政、金融、人才、用能、排放等支持政策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同保障。
第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引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落户、建设和投产。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负责重大项目的谋划协调、备案核准等工作,确保重大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重大项目的对接洽谈等工作;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起草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做好推进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合作协议,并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重大项目用地、用海计划指标的保障和规划审核等工作;
(六)市级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财政支持政策建议并做好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协同做好重大项目的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条件及入库程序
第五条 重大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某专项产业规划导向和能效环保政策规定的非房地产类项目;
(二)在某设立且实体化运作的企业法人单体项目;
(三)具有相当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原则上应在3年内投产运营并产生财政贡献。
第六条 根据产业划分,重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引进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光明日报社和中国日报社最新发布的中国文化企业30强以及央企等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等;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及其他高水平名校、名院、名所等独立设置或合作共建的法人单位。(二)制造业产业项目:
1.除国家生产力布局项目外,绿色石化、汽车整车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研发等投入,并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下同)应达到3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3亿美元(含)以上;
2.氢能、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智能家电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亿美元(含)以上;
3.关键基础件、新材料项目、时尚纺织服装、文体用品、节能环保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5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1.现代贸易、现代物流(含贸易物流综合服务商)、金融服务、会议展览、家政服务、人力资源、股权投资等项目的年地方财政贡献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现代金融类项目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核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3.文化创意、科技及软件信息、高端培训等项目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4.旅游、体育综合开发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旅游房产投资)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2000万美元(含)以上。
(四)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5000万美元(含)以上。
(五)新兴产业领域项目:
1.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医疗机构、健身产品、集成电路和大数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5000万美元(含)以上;
2.智能设备、5G核心器件、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2000万美元(含)以上;
3.在线消费、供应链项目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六)其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拥有较多国际商标、专利,细分行业国内排名前列,对促进我市就业、经济社会发展、技术创新起到关键作用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类优质项目或高端现代服务业集聚平台。
第七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负责建立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做好数据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八条 拟谈、在谈的重大项目应及时上报市招商办。适用第六条第六款的重大项目,由市招商办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入库;其他重大项目由市招商办审核后入库。
对审核情况有异议的,由市招商办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明确。
第三章
财政政策及项目决策
第九条 入库的重大项目按照收入级次、规模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级固定收入项目,是指属于《意见》明确的市级固定收入范围的重大项目。
(二)“一事一议”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引领作用、对其上下游企业有较强的虹吸效应、对我市优势产业有重要补链作用,且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的补助总额(包括财政无偿补助金额和土地等要素价格优惠金额,下同)超过该项目投产运营起第1年至第5年上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和第6年至第10年上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50%(以下简称“5免5减半”)的重大项目。
(三)县级主导项目,是指除上述市级固定收入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外,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免5减半”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入库的重大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县级主导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自行决策。市级固定收入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对重大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详实的报告,在尽职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二)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由行业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单位初审,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级固定收入项目的扶持政策由市级财政承担。
“一事一议”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并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共同承担。
对县级主导项目“5免5减半”的市级承担部分,按市对属地确定的统筹比例计算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突破当年市对该属地的新增统筹额。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首谈地和承接地不一致的,由市招商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认定并按确定的分享比例划分收益。
第四章
合同规范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甲方相关政策内容应合法合规,清晰明确且可操作,应明确规定有关政策的兑现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乙方相关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期、分投资计划以及资金来源;
(二)明确承诺项目预计达到的能耗、环境、亩均产出、经营业绩、就业等指标以及达到上述指标所需年限;
(三)项目方在投资缩减、业绩缩水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四)其他承诺事项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应按照全市《产业用地指南》确定的各行业控制值标准进行项目立项、土地出让、签订投资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并据此进行项目的后期监管。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六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可通过项目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业绩奖励等方式对重大项目予以扶持。扶持政策应充分体现绩效原则,与项目投资、运营实绩等指标挂钩。
(一)对符合协议有关政策约定条件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兑现协议约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违反协议约定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核实,根据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包括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终止后续政策兑现、禁止项目单位后续3年内各类资金申请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优先保障入库重大项目的用地和排放指标。
在确保产业和能效水平先进性、企业和地方充分挖潜的前提下,市级层面采取多种措施,对高能耗“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项目实行能耗统筹平衡,且在开展能权交易试点中给予价格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提高重大项目企业开办、开工、获取资源要素等便利化程度,进一步缩短重大项目落地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全市已出台的工业、科技、金融、服务业等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一企一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本办法出台前已引进的重大项目,继续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篇3: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上海中医药大学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是我国新时期科技工作的重大战略性任务,是推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方式。《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要围绕国家目标,进一步突出重点,筛选出若干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专项,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实现以科技发展的局部跃升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发展,并填补国家战略空白。采取重大专项的方式推动和加快科技发展,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洲各国等发达国家都把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计划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措施,韩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实施了符合本国国情和需求的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作为我国科技工作的新实践,没有现成的模式。因此,为了顺利推进我国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本文将首先分析重大科技专项的基本特征,重点对国外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方式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启示进行探讨。
2 重大科技专项的基本特征
目前对于重大科技专项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外有“大科学”之称,即国家投入巨大,并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项目。它与“由个别科学家发起,只有一个或几个实验室参加,并经过有竞争的同行评审的项目”的“小科学”的概念相对应[1]。重大科技专项有以下主要特征:(1)政府主导性: 作为满足国家战略领域科技需求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必须首先服务于国家目标,体现国家利益。政府需要从国家利益、未来战略的角度安排计划、配置资金,通过重点支持某个领域,实现局部的跨越式发展,带动战略产业的突破[2]。(2)资源集成性: 重大的创新成果将更多地依赖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交叉融合和综合集成,因此,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中要求各部门之间互相开放,资源共享,协同创新[3]。(3)管理复杂性:由于重大科技专项涉及跨学科、多领域、多部门、多因素、多环节,仅靠单一机构的力量难以突破学科、部门的界限,而且由于资金来源,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因而项目的组织管理非常复杂。(4)投入巨大性: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许多项目都投入上亿乃至上百亿元的资金。(5)高度风险性:重大科技专项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重大科技专项的失败会将带来比一般项目严重得多的损失[4]。(6)影响广泛性:重大科技项目瞄准的是国家重大需求,突出技术攻关和应用,是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实施的结果将对某一行业或国民经济产生广泛的影响。
3 国外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
3.1 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前期论证,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为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重大科技专项在启动实施之前都要进行充分严密的综合性论证,主要表现为:(1)项目论证周期较长,大都在3年以上。如美国国家纳米技术计划在出台前经过了4年多的调查研究,伽利略计划经过长达3年的论证,韩国高铁计划经过8年的调查,ITER计划经过近20年的论证设计才启动。(2)成立专门论证组织机构。如美国国家纳米技术计划以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设立了一个临时性办事机构——纳米科学、工程与技术工作组负责拟定计划[5]。韩国组织了以交通开发研究院为主、由有关国家和国内技术部门参加的京釜高速铁路技术调查小组。(3)广泛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由于重大科技专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需要广泛借助国内外的咨询中介机构的力量进行前期研究。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为首的十几个联邦政府机构委托世界技术评估中心(WTEC)对纳米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现状和趋势进行全球调研,韩国高铁计划的前期研究邀请了美国、瑞典、韩国等国的专业机构。(4)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评估。为了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找到最佳的实施方案,国外重大科技专项都要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评估。如韩国高铁计划通过对高速铁路、一般铁路、高速公路建设方案的比较,从运输能力、速度、安全、能源消耗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ITER计划对项目的选址、费用、采购责任、管理和运行等方面也进行了多轮谈判,尤其是在费用预算方面,通过多次的论证将经费由原来的预算造价100亿美元降至约46亿美元[6]。
3.2 建立高层协调机制,强化项目的宏观管理
重大科技专项涉及部门较多,为保证计划的有效实施,各项目都建立了跨部门乃至国际性的高层协调机制。主要协调方式有以下类型:(1)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例如,美国为了推进国家信息高速公路计划(NII)的顺利实施,建立了联邦部际机构—信息基础特别工作小组(IITF),该小组的工作包括:协调政府在应用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方面的工作,连接政府应用系统和民间企业,解决突出的争议和执行政府政策等。(2)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分委员会负责协调。例如,美国国家纳米计划的组织协调由直接隶属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的纳米科学、工程与技术分委会(NEST)负责。网络与信息技术研发计划的组织协调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的网络与信息技术研发(NITRD)计划分委会负责[5]。(3)设立理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高层协调。如ITER计划各方之间的协调主要是通过ITER的理事会来进行。空中客车研究计划的各国成员公司之间通过监理会进行协调。(4)通过部长会议进行高层协调。对于多国参与的科技计划,召开部长会议也是重要的协调方式,如尤里卡计划的协调机构是部长会议,由计划的参与国政府成员和欧共体成员组成。
3.3 由专业化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为了有效管理重大科技专项,除了在总体上加强组织协调和领导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组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现有科技重大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分散式组织方式,另一类是成立新专业化组织机构,包括成立专门政府机构、合资公司和国际性组织等。(1)采取分散式组织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于涉及多个领域的国内重大科技专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国家纳米技术计划包括七个领域,涉及26个部门,这些部门自身已经拥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研究开发项目管理体系,因此对于它们负责的领域,它们会根据自身的项目管理体系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从管理角度,纳米技术计划的开展只是增加了项目的数量,而并没有新增任何管理体系[5]。(2)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如为建设汉城—釜山高速铁路,1992年韩国成立了韩国高速铁路建设公团,2004年1月1日该机构改为韩国铁路基础设施局,负责汉城—釜山高速铁路以及其他高速铁路的规划和建设。(3)成立合资公司或经济联合体。如欧盟和其他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公司负责从2002年起的伽利略计划的整体管理工作,欧洲投资银行以及任何一家投资超过500万欧元的企业(中小企业的投资额为25万欧元)均可成为成员[6]。空客研制计划采取经济利益联合体方式成立空客公司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从而保证了空中客车公司管理的独立性。(4)成立国际性组织。对于重大的国际合作科技项目,大多成立了专门的国际性组织来负责项目实施。如ITER计划成立了ITERT国际组织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7],强子对撞机(LHC)等重大科技专项则由欧洲11个国家共同创立的欧洲核子研究中心专门负责实施。
3.4 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为解决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管理等难题,许多项目都设立了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如ITER计划成立了两个咨询委员会,一是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科学技术问题;二是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管理问题,如预算分配、权利的运用、提出推进项目实施的管理建议[6]。NITRD的实施十分重视参与机构的相互影响与相互合作,特别在专家协作领域拓展方面,坚持邀请来自合作机构、民间咨询机构、企业、商会的专家参与计划优先研发领域的决策。这些人既可以直接参与NITRD项目,也可以参加合作工作组和协调小组的活动。一般来讲,NITRD每月都以协商会、专题讨论会和一般会议的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或围绕联邦发展目标和国家发展重点探究未来研发路线,或商讨项目面临的研发需求,或交换多家机构的研发信息,或对资金调节提出意见,最大限度挖掘研究成果应用的潜力。
3.5 建立过程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的动态监控
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项目的过程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1)引入项目监理机制,严格控制项目质量。如韩国高铁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引入项目监理机制严格控制项目质量。韩国高铁项目开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设计和施工计划、监理公司审查。为保证监理的质量,避免韩国人自己监理的人情关系影响工作,聘请了有建设高速铁路经验的国外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2)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NNI作为一个专项科技计划,采用集中上报预算的方式,保证了在各部门之间根据计划目标、部门使命而进行的资源分配。同时,每年度的计划预算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形成了计划所涉及内容及相关管理的动态性。(3)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强化项目管理的监督。以国家纳米技术计划为例,美国国会于2003年通过法案对于国家纳米技术的评估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对纳米技术趋势评估、对联邦纳米技术研发计划改进的建议,以及对该计划在社会、伦理、法律、环境和人力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和科学性,NITRD计划采取了第三方调查、电子化商务报告系统、同行评议、案例分析、统计分析、各种模型等多种手段,对各类型、各学科领域的研究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的评价。涉及基础研究的项目,评估重点放在项目研究对科研整体水平的影响、政府资助和管理工作力度以及战略目标完成情况上。涉及应用研究的项目,评估重点则贯穿整个计划的实施过程,不仅包括理论研究的评估,也包括商品化的评估。
3.6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重视技术转让和国产化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能顺利走向市场的重要保证,各国对于科技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有以下特点:(1)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例如,国家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为保障各种形式的信息产品能够充分依靠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走向市场,保证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版权的完整性。美国联邦政府修订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探索识别和补偿版权所有者的方法,联邦政府制订了关于公共图书馆及其用户对版权作品的公正使用的自愿性指南,开发课程,对学生和公众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的教育。(2)明确界定产权归属。如ATP计划规定由ATP资助的项目所获知识产权归美国企业所有,参与承担ATP项目的大学、非赢利机构和政府机构等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但研究机构、非赢利组织可以与企业达成协议,分享来自于ATP创造发明的专利使用费。尤里卡计划规定被批准的项目可得到本国政府资助,待项目研制成功后,产品可在各参加国市场销售,其产权归承担项目的企业[8]。(3)重视技术转让和国产化。对于有国外机构参与的重大科技专项,充分重视技术转让和国产化工作,对于提升本国科研机构的研究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韩国高铁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技术转让合同是根据总合同条款,由韩国国内企业与法国Alstom公司个别签订,在具体执行中,把其中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施工方面的技术转让给民间企业,把各系统间的衔接及工程技术、营运、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转让给建设公团。
3.7 鼓励产业界参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产业界参与重大科技专项,从而有效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例如,美国国家纳米技术计划倡导产业界的参与,在纳米科学、工程与技术分委员会中下设的四个工作小组,其工作内容大多涉及到公众参与及与产业界的联系。在政府的引导下,美国风险资本对纳米技术快速增长,施乐、杜邦、通用电气和惠普等公司也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纳米技术。美国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绝大部分由民间企业来投资,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开放通信市场、在投资和税收方面给予企业以优惠政策,并鼓励与NII有关的电子、电信、有线电视、电影、娱乐等行业的企业进行联合和兼并。瑞典的能力中心计划对由企业、大学或技术学院、瑞典工业与技术发展局三方成立的能力中心给予资助,这种中心依托大学或技术学院建立,通过企业持续、活跃而广泛的参与,创造多学科应用技术研究环境,来获得工业界对研究界较强的影响力,满足工业界的需求。德国的创新网络计划旨在促进中小企业从研发的早期阶段就与研究机构开展合作,该计划要求一个项目至少要有四家中小企业和两家研究机构参与。
4 对我国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启示
为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国计划投资6000亿,用15年时间实施16个重大科技专项。然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实施周期长、综合性强、涉及领域广泛,需要突破原有的科技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层面的障碍,建立体现重大专项特点的组织实施机制和方式是重大科技专项取得成功的关键。通过分析国外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成功经验,可以对我国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提供以下有益启示和参考。
第一,加强宏观协调力度,建立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涉及领域广泛,参与研究的单位众多,组织实施的管理部门多头,统筹协调难度大。目前,很多专项的专职管理机构不健全或专职人员未到位。管理机构平行重叠、交错运行、责权利不甚清晰,制度和管理办法出台滞后,审批层次多,沟通协调难度大,致使一些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和政策落实过程缓慢。为了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建立组织高效、责权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通畅的重大科技专项组织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议成立以国务院主管科技的领导同志牵头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和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的专门办事机构,在具体的项目管理上建议结合项目实际由专业化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如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或经济联合体等,并设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委员会,从组织管理、技术把关、实施监督等各个层面,明确各方职责,层层把关,为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健全并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国外实施重大专项的经验表明,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是保证重大专项成功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创新活动的激励和引导力度不够、限制过多、程序繁琐、效果不明显,而且存在重要政策缺失;金融政策对自主创新支持不够,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环境尚不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所承担的支持新兴产业和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功能发挥不够。此外,在技术引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都还需要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因此,建议以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为契机,把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以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三,引入现代项目管理模式,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目前,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注重项目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后期的验收与交接工作,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对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应该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实施过程管理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实施动态监督控制,引入项目实施与管理监理制度,及时建立项目实施信息管理通报系统,随时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状态,为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动态信息决策依据。为集中项目实施目标,加大项目实施的投入强度,应该根据总体目标和总体布局,应建立快速及时的目标收敛机制和运作机制,及时调整项目实施的设置和资源分配。
第四,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强化重大科技专项对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建议加大改革力度,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和投入模式。对由高校和研究院所牵头的研发项目,要以向企业转移技术作为主要考核要求;对由企业牵头的研发项目,要着重考核其成果应用及对产业链的辐射作用。明确产学研用各方的分工责任和合作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发挥重大科技专项在引导产学研用合作方面的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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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上海中医药大学
近代和现代,我国在科技出版方面与科技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许多科技领域的第一本系统性著作和有重要影响的著作大多来自欧美国家。而进入当代,我国科技水平有了很大发展,尤其是在新兴科技前沿领域,出现了与科技发达国家同步发展的良好机遇。
纳米科技即是这样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新兴领域,笔者尝试以纳米科技为例,结合编辑实务和工作体会,简略谈一谈新兴前沿科技类重大图书项目的策划与出版工作,以期抛砖引玉。
作为国内重要科技出版机构之一,科学出版社很早便关注着纳米科技出版工作,陆续出版了诸如《纳米材料和纳米结构》等具影响力的图书单品。2006年,“纳米科学与技术”正式启动,丛书汇聚了该领域众多杰出专家学者,开始系统地推进这一领域专著的编撰出版工作……特别是在2010年,“纳米科学与技术”列入2010年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经编委会和项目组成员的共同努力,共出版纳米科学技术著作近百部,成果丰硕,涌现了一大批重要前沿领域的代表性作品。
我们有幸亲历了十余年的纳米科技出版工作,尤其是基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回顾这一重点出版工程自创意至完成的点点滴滴,收获很多。深感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科技出版项目与以下因素密不可分。
1.高层次科技出版项目来源于并进一步服务于国家科技战略
高层次科技出版项目主要是依托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来源于一定时期内进行研究或攻关的重要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及时总结这些项目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取得的关键性突破,撰写成书,可以反映国家在科技领域最前沿取得的重要进展,进而服务于国家科技战略,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以“纳米技术”为例,它被公认为当今世界高新技术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纳米科技列为未来10-15年的研发重点,并投入巨资抢占战略制高点。
我国作为参与推动纳米科技全球性发展的主要国家之一,一直高度重视纳米科技研发工作,且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对我国纳米科技进行了总体布局。相应地,为加强我国纳米研究,加快在纳米研究领域取得更多原创性的成果,实现重点突破,解决国家战略需求中的一些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国家科技部特别加大了纳米科技方面的投入,设立“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此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学院、教育部等国家机构也为我国纳米科技研究提供了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在这样一个科研大背景下,最近十年我国纳米材料与科技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纳米科研人才队伍快速成长、规模不断壮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大批创新性和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这就为科技成果的传播提供了优质的作者资源和内容基础。
而相关科技著作的出版,则从传播的角度,在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下,能够充分展示我国最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出,为我国优秀的学者们展示自己的学术思想以及对纳米科学技术这个领域的充分把握和高度概括的能力提供平台,促进纳米科学技术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增强我国纳米科技工作者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基于纳米科技研究与开发的重大项目“纳米科学与技术”,其出版宗旨恰是为国家在新兴前沿科学,特别是纳米科技领域的战略发展服务。丛书有望在传播科技文明、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技知识、增进对外交流、服务专业教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高水平科技出版项目离不开编委会的学术指导
强有力的编委会是高水平科技出版项目的关键一环,通常需要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广泛代表性。主编和编委会在作者推荐、选题遴选、稿件审读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前沿科技出版项目至关重要。我社在确立组织出版“纳米科学与技术”项目后,即约请到中国纳米科学技术界代表性人物白春礼院士担任主编。在主编以及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的支持下,根据地域与学科,组建起了由白春礼、侯建国、朱道本等三十余位著名科学家组成的编委会,编委会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对项目的出版提出了很多指导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在选题的设计及作者的确定与约请方面,给予了很大支持。
纳米科学与技术涉及多学科交叉,包括化学、物理、材料、生物、医学、电子、机械等学科。编委会在协调各自领域专家过程中,发挥了很好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在实际组稿过程中,很多两院院士、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知名科学家在编委会的号召和带动下,积极参与到“纳米科学与技术”的出版中并贡献自己的学术著作。数百位专家学者精心撰稿,确保了出版项目的高水平、高质量。
3.高质量科技出版项目的实现需要有力的组织保障
对于已经列选或者有明确出版意向的重点图书选题,需要从出版社层面给予组织保障。首先,为保证项目的高质量出版,可成立由社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并下设项目工作组,由出版社总编部、专业学科编辑和校对人员、出版人员等共同组成,负责具体工作。通过协调和调动社内资源(如校对、质检)确保按预期顺利出版。其次,考虑到大型出版项目编撰不易、校勘繁复、出版周期长等困难,出版社宜在人员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4.合理的把关机制确保项目选题质量
对于前沿性和交叉性较强的学科领域,为了科学、严谨地落实选题评价工作,需要由编委会对图书选题从专业的角度进行把关。例如,“纳米科学与技术”项目经过编委会的认真讨论,在编委会上确定了选题列选的流程:选题项目原则上需经编委会集体讨论通过,补充项目的选题列选至少需经1位主编(副主编)和2位编委同意,方可列选。
在召开编委会期间,通过集体讨论,对主要选题方向和作者进行确定;会下,则严格按照选题列选程序,通过相关编委的判定来确定选题是否可以列选。这样就能够有效地保证项目的内容质量。
此外,严格的外审机制将确保稿件的高质量。从编委会以及出版社专家数据库中遴选出一批责任心强的外审专家,严把稿件质量关,保证了书稿的学术水准和编写水平。出版社内部则实施“三审五校”等质量保障体系,齐抓共管编校质量。
5.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以保证项目的运转
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编辑出版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是确保重大科技出版项目顺利运转和高质量出版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作为出版基金项目,需遵守国家出版基金相关条例。而“纳米科学与技术”还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多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则进行各项工作。这为该项目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6.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推动项目的落实
新兴前沿科技类重大出版项目代表着某个领域的国内先进水平,因此,积极争取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于获取优质图书选题、汇聚优秀作者、顺利开展编撰以及适当调动人力、物力、财力确保顺利出版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例如,“纳米科学与技术”的编写得到了中国科学院的支持和国家出版基金的资助,这为组织、出版严肃的、小众的学术著作,特别是新兴前沿科技类出版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正如白春礼院士在“纳米科学与技术”丛书序中指出的,“及时整理、归纳、出版前沿科学的系统性专著,一直是发达国家在国家层面上推动科学与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一个国家保持科学技术的领先权和引领作用的重要策略之一。”在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之际,我们的科技学术出版如果能抓住机遇,做好前沿科学技术的出版工作,那么必将有利于传承文明、传播科学、创造未来、服务社会,有利于“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篇5: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上海中医药大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审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验收工作。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专项的阶段预算和预算;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编制项目(课题)资金拨付计划;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预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通过特设账户管理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上报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事项;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评审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计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不包含劳务费开支)。其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按照开支标准开支(见附表)。
11.基本建设费: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专项办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专项管理经费分为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两类。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要求执行。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联合单位预算编制时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等共同完成预算编报工作,并由牵头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测算依据。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
(二)鼓励根据重大专项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对于设备购置经费则从严审核与把握。
(三)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测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
(五)劳务费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如实编报预算。
(六)基本建设费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第十六条专项办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经过项目(课题)评审,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专项办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预算,由专项办汇总编制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专项办根据财政部对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预算的批复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预算方案,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第十九条专项办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制定项目(课题)拨款计划并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
(一)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及程序
1.项目(课题)总预算、分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分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承担单位变更为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属于单位变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统一上报财政部核批。
2.项目(课题)总预算、分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专项办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3.设备费的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分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履行调整程序,报专项办备案,并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地方财政资金的预算调整按照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三)自筹资金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履行内部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四)其他来源渠道资金预算调整按照其他来源渠道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五)需经专项办或者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专项办。需报专项办备案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实施财务验收审计之前上报专项办。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按照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专项的各种经费。决算应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专项办。
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清单,报送专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章特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立特设账户,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一个特设账户,同一单位同时牵头承担多个项目(课题),银行特设账户应按照项目(课题)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特设账户选定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向专项办提交《中央财政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对提交的开户申请审核批准后,由专项办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到所选择的银行支行办理特设账户预留印鉴等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时,除填写必要的支付指令外,还须在“用途”栏填写具体用途,在“附加信息”栏填写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编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加信息码。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结合联合单位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的任务完成情况,对联合单位及时拨付资金,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特设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或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专项办提交变更申请,专项办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完成后,不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撤户手续。第三十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须事先向财政部备案。中央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专项办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间接费用的归垫资金,可于每年12月1日前汇总提出归垫申请)。归垫程序及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执行。第三十五条后补助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财政部预拨资金除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财务验收
第三十六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专项办批准,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财务验收分为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第三十八条项目(课题)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课题承担单位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及时向专项办提出财务验收审计申请。
第三十九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进行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承担项目(课题)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报告。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承担涉军涉密课题审计任务,需要与涉军涉密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是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会计师事务所在确认相关支出时,如有必要应聘请技术专家出具意见。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并附承担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初稿应注明“初稿”字样,不需盖章。
第四十二条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会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初审,财务初审的财务专家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第四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初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财务初审。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相关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制度。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及附表。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初稿)。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特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
项目(课题)按预算科目及资金来源分设的相关会计账簿。
按预算科目分别提供相关大额中央财政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资金归垫申请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归垫审核表。有联合单位的,联合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
第四十四条财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建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专家库及专家考核机制,对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课题)财务初审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方式。通过听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验收审计情况汇报、质询、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如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初审的,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财务专家进行项目(课题)财务初审时,应对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是否存在影响课题验收的“八不准”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填写财务验收初审专家评价表。
第四十六条通过财务初审的,可安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未通过财务初审的,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初审意见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财务复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召开财务验收会议,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要求执行。财务专家听取承担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及初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验收审计情况的汇报,审查项目(课题)上述书面报告,抽查会计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须由全体财务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第四十八条财务验收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且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对相关问题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项目财务复验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专项办安排组织财务复验。
第四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五十二条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资金监管制度,通过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安排,也可以委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项目(课题)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以及后续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八条财政部对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核查。对于违规或不规范操作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可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其他
第五十九条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信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信咨询
篇6: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上海中医药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重大科研计划项目,促进学校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匹配范围
第二条凡已下达正式批文或通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并按《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均可向学校申请经费匹配。
第三章匹配额度
第三条 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C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10%匹配
。第四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人文社科类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适度提高对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5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和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第五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上盖我校公章并明确我校第一负责人)参与符合匹配条件的项目,按相应匹配额度的50%匹配。
第六条未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按实缴管理费与学校规定应缴管理费之比同比例下降。
第四章匹配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匹配经费的申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申报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下达匹配经费。第八条匹配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九条 匹配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0.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匹配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被匹配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办理结题手续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总结表》并提交至科技处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十五条 匹配经费按结算,下达当年底结余经费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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