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机制(精选八篇)
准入机制 篇1
2016年, 全国教研工作会议在研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基础上, 提出了的教研重点任务, 部署了“十三五”期间全国教研工作重点。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讲话中总结了“十二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的突出成就, 充分肯定了教研系统在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整体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师生提供优质丰富的课程教学资源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刘利民指出, 教研工作在深化基础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同时也面临诸多严峻挑战。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 教研系统要坚持改革创新, 增强教研工作的动力;坚持开放包容, 增强教研队伍自身活力;坚持共享发展, 不断提高教研工作的整体能力;坚持协调合作, 促进教研工作形成合力。
刘利民还指出, 今后教育部将研究制定教研员职业标准及教研员队伍的准入、流动和退出机制, 建设教研员培训基地, 启动教研员专业素质提升计划, 提升教研员队伍整体素质。
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研究 篇2
关键词:深圳公租房;准入;退出
一、公租房准入机制的分析
1.1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法规体系
深圳自1988年开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完善住房制度。2006年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起草《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年内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思路。2007年、2008年两年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中连续提供公租房。2008年,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的通知。该印发文件提到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随后又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以及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就目前来说,整个保障房住房体系还没有通过更高一级的法律形式来保证其畅通运行,大多是通过印发文件、通知等来规范。特别是在准入条件和覆盖面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1.2深圳市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程序
1.2.1准入条件
第一,户籍限制。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和2010年1月19日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其中都规定了“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尽管非深户籍的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租房住房保障体系。然而关于缴纳社保和纳税达到多少就可以纳入保障体系的规定比较宽泛,很难量化,对非深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带来一定困难。
第二,收入限制。从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中看到,“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人均gdp、cpdi已经很难完全真实反映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情况。收入线标准到底该如何确定、定多少才能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值得商榷。此外,“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的要求过于僵硬,居民年收入具有一定的浮动性,此标准很难量化。
第三,针对人群不明确。深圳市公租房旨在解决既不能享受廉租房住房政策,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经适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夹心层”住房问题。然而在“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的廉租房建设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总共建成137套,公租房建成约10万套。这样就使得申请公租房的人不仅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夹心层”,还包括属于廉租房申请范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深圳市把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十二五”规划中来,今后重点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也就是说来深人才既可以申请公租房,又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这样就使得公租房功能能力大大的减弱。
1.2.2申请和配租程序
随着相关的政策,章程不断的完善,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配租流程等也逐渐明确和细化。大致包括申请、三级审核、两级公示、轮候、监督审查、续租、退出等环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并进行调查考核,考核通过后再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最后再上报市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制度比一、二级审核制度更细致,审查过程更加严格,结果更为公正。但是由于一、二级审核已经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实质审核,再将审核结果报送市保障部门审批,不利于提高公租房准入的工作效率。
二、公租房的退出
2.1公租房的退出
第一,审核不通过。目前深圳市采取的是街道办、区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制。首先街道办对申请人的书面形式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以后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最后审查合格后由区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一并送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这三级审核中,任何一级不通过都会产生退出。
第二,公示不通过。两级公示相对而言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申请人情况的真实性,也能够公平、公正维护各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审核之后,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监督。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任何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异议核实成立,则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
第三,监督审查不过关。深圳市规定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按照办法《办法》和《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享受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其户籍、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区)主管部门。与前两个退出节点不同,此时承租人已经占据公租房,要承租人自觉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并实现及时腾退承租住房比较困难。虽然规定了租赁合同期不超过3年,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公租房等等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审查,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就更无法保障。
2.2 监管机制
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研究 篇3
关键词:深圳公租房;准入;退出
一、公租房准入机制的分析
1.1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法规体系
深圳自1988年开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完善住房制度。2006年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起草《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年内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思路。2007年、2008年两年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中连续提供公租房。2008年,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的通知。该印发文件提到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随后又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以及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就目前来说,整个保障房住房体系还没有通过更高一级的法律形式来保证其畅通运行,大多是通过印发文件、通知等来规范。特别是在准入条件和覆盖面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1.2深圳市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程序
1.2.1准入条件
第一,户籍限制。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和2010年1月19日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其中都规定了“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尽管非深户籍的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租房住房保障体系。然而关于缴纳社保和纳税达到多少就可以纳入保障体系的规定比较宽泛,很难量化,对非深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带来一定困难。
第二,收入限制。從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中看到,“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人均GDP、CPDI已经很难完全真实反映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情况。收入线标准到底该如何确定、定多少才能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值得商榷。此外, “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的要求过于僵硬,居民年收入具有一定的浮动性,此标准很难量化。
第三,针对人群不明确。深圳市公租房旨在解决既不能享受廉租房住房政策,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经适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夹心层”住房问题。然而在“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的廉租房建设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总共建成137套,公租房建成约10万套。这样就使得申请公租房的人不仅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夹心层”,还包括属于廉租房申请范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深圳市把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十二五”规划中来,今后重点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也就是说来深人才既可以申请公租房,又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这样就使得公租房功能能力大大的减弱。
1.2.2申请和配租程序
随着相关的政策,章程不断的完善,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配租流程等也逐渐明确和细化。大致包括申请、三级审核、两级公示、轮候、监督审查、续租、退出等环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并进行调查考核,考核通过后再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最后再上报市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制度比一、二级审核制度更细致,审查过程更加严格,结果更为公正。但是由于一、二级审核已经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实质审核,再将审核结果报送市保障部门审批,不利于提高公租房准入的工作效率。
二、公租房的退出
2.1公租房的退出
第一,审核不通过。目前深圳市采取的是街道办、区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制。首先街道办对申请人的书面形式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以后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最后审查合格后由区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一并送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这三级审核中,任何一级不通过都会产生退出。
第二,公示不通过。两级公示相对而言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申请人情况的真实性,也能够公平、公正维护各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审核之后,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监督。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任何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异议核实成立,则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
第三,监督审查不过关。深圳市规定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按照办法《办法》和《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享受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其户籍、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区)主管部门。与前两个退出节点不同,此时承租人已经占据公租房,要承租人自觉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并实现及时腾退承租住房比较困难。虽然规定了租赁合同期不超过3年,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公租房等等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审查,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就更无法保障。
2.2 监管机制
在监管处罚力度上,按照2011年最新修改和完善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规定,对于骗租保障房,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处以3万元罚款+10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符合条件者,处以1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对于骗购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修改后的《条例》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力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完善。然而审查退出的前提是申请人资产的增加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谁来审查资产的增加,如何做到审查的准确性、权威性这一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参考文献
(1)李斌《中国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社会学研究》2002年2期
(2)《深圳经济发展报告》2010年版
(3)易小光等著《破解中国发展之困局——重庆实践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版
(4)《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5)《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2011年
(6)深圳政府在线网站
准入机制 篇4
作为一项一举多得的创举,实施“特岗计划”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机遇,同时也拓宽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特岗计划”采取省级统筹、公开招聘的办法,严格了用人标准和程序,对于建立教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深远意义。
会议强调,各地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特岗计划”。中西部地区在抓好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东部地区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特岗计划”要形成规模,教师基数大、缺额较多的省(区、市),每年设岗不少于1万人。争取今年全国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达到20万人,为农村中小学补充大批新生力量。
各省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中央“特岗计划”的方式,加强省级统筹,创新教师准入机制,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教师入口关。要借鉴公务员管理的有效办法,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准入机制 篇5
交通运输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 是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 交通运输企业也是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大户。其节能工作的有效实施是推进我国产业的调整和转型, 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证。
我国学者曾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节能减排做了大量的研究, 曾凡银在《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研究》一文, 详细论述了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3个表现形式, 以及在市场的准入机制、交易机制和退出机制等3个方面着手分析每个表现形式的机理;张旭在《完善我国企业节能减排的市场制度的对策研究》一文, 对我国企业节能减排市场制度的含义、现状、对策等内容进行了界定、分析与探索, 重点讨论对企业节能减排产生直接影响的能源市场制度、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节能减排技术要素市场制度3个方面的内容。他认为, 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制度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市场监督管, 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所需的宏观条件;周军、王浩然在《论市场制度类型与经济增长绩效的关系》中把市场制度分为发达完备型市场制度、政府主导型市场制度、自然演进型市场制度和低度发展型市场制度等类型, 并论证了市场制度类型与经济增长绩效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对这一关系的研究, 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这些研究是集中于节能减排的市场制度和市场制度宏观层面的研究, 具体到企业节能减排市场准入机制方面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
二、市场准入机制的含义及内容
市场准入机制, 是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两层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 是指主体和交易对象被政府准许进入市场的程度和范围;从法律角度说, 是“市场准入制度”的简称, 它是指国家规制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 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在节能减排方面其应包括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生产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一) 产品的准入
在环境不断恶化的今天, 人们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忧虑逐渐化为消费过程中的一种自律行为, 更加倾向于适度、无污染、保护环境的消费;形成了“绿色需求-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产品-绿色价格-绿色市场开发-绿色消费”这种以绿色为主的消费链条。西方国家曾掀起了绿色消费的热潮, 并且波及了全世界。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 任何产品进入市场必须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 并通过相关的认证, 同时, 获得对应的标识。在节能减排方面, 按照要求的严格程度, 可以分为3类:针对产品本身的污染、能效或节能标准, 即产品的生产、制造、使用不能造成高污染、高能耗, 如最早流行于欧洲的生态标签、电子产品的能效标志 (欧洲A+能效标志) 等。针对产品生产过程和方法, 即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方法应该符合相应节能减排标准, 否则, 就不能进入市场。针对产品生产与消费的生命周期管理, 必须对产品生产、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生态环境管理。
欧美国家在节能方面有经验可以借鉴。政府补贴的产品进入市场机制, 即以补贴使政府投入直达消费者。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的最终购买者以补贴或减税, 使之较使用传统产品更划算。对汽车和住房信贷, 要针对是否节能减排制定对购买者的优惠政策, 并且政府资助重大的基础性节能减排技术。例如:瑞典从2007年4月实行“绿色车奖金计划”, 政府给购买绿色新车的人1400美元的现金奖励。计划实行到2009年12月底, 将绿色汽车销量每年增加10%。法国政府计划到2008年将CO2每公里排放量从近两年的154克降低到140克, 对购买可替代能源的车辆进行现金补贴。从2005年起, 法国的任何机构购买1000台以上双轮电瓶车, 每台补助400欧元;2006年起, 小型卡车每台补助3200欧元;使用煤液化燃料的公共汽车每辆补助7500欧元。
(二) 企业的准入
市场准入标准不仅限于在市场主体进入初期进行应用, 而是应该贯穿在企业整个参与过程中。实现监管的动态化和全程化, 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传统经济走的是“资源-产品-废弃物-污染物”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20世纪90年代之后, 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 发达国家以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走的是“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再生产品”这种循环生产新模式的反馈流程。如日本是一个技术先进、经济发达, 而资源、能源又十分贫乏的国家, 他们对资源、能源的合理使用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节能法》, 将节能管理体制和“三位一体” (即“限制性政策+鼓励政策+信息服务) 的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固定下来, 依法对指定工厂实施管理措施。
由此, 要严格、认真地做好新进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那些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中小企业, 实行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 生产行业的准入
商务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我国将采取严格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维护本国产业安全。《指导意见》强调, 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环保等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引导企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规范竞争秩序。这种市场准入机制总体上可归纳为两个方面:支持鼓励进入机制, 鼓励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有前途、有市场需求产品的发展;限制约束进入机制, 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和企业, 例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企业“关停并转”政策、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等。具体来说: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节能降耗产业、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由于其不仅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而且其本身的社会效益往往也比较大, 政府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在工商、税收、融资、担保、上市等方面给予恰当的优惠政策措施, 支持、激励这些行业的市场进入, 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 增加这些行业的产品市场供给。对于“两高一资” (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 行业, 政府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商、税收、金融等切实可行的限制政策约束直至禁止它们的市场进入。如2008年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产业导向目录》, 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企业应对市场准入机制态度的转变及影响因素
随着企业自身条件及政府监管与市场状况等外界条件的变化, 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态度也会发生转变。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如下:
(一) 市场准入机制的严格程度
当政府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时, 企业违反环境规制将不能获得生产经营权, 甚至处处碰壁, 并且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这时候企业规避或逃避环境规制责任的可能性降低, 这时, 环境规制将成为影响企业决策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这会促使企业认真地考虑与制定本企业的节能减排战略, 而不仅仅停留于简单地应对市场准入机制门槛。
(二) 企业规模变迁
当企业的规模逐渐壮大时, 政府对其排污行为的监管相对容易, 同时企业也更加注重自身的公众形象与声誉, 企业违反环境规制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会更高, 这时企业更加关注环境风险防范及节能减排可能产生的获利机会, 并希望从中找到新的商机, 这一因素会导致企业对环境治理的态度从消极走向积极。
(三) 市场的需求约束
即消费者对产品与生产过程环境性能的认可情况。当消费者对产品与生产过程的环境性能非常关注时, 就会对自身环境性能较好的产品或是生产过程环境性能较好的产品具有更高的偏好。这种市场需求的激励会促进企业进行更深入的环境治理或环境管理创新, 使企业对环境管理的态度从消极走向积极。
(四) 实施节能减排的成本收益分析
这是影响企业是否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因素。企业是否会采取积极的节能减排措施依赖于企业通过实施节能减排是否节约成本, 增加收益。只有企业实施节能减排能够带来切实收益时, 才会有动力采取积极的措施, 否则, 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削弱。影响企业收益的因素较多, 如包括政府对绿色产品市场的监管情况, 当企业引用先进的节能减排制度和技术时, 比如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和清洁生产制度时候, 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不能有效地抵制或惩罚其他未采用先进技术企业的搭便车行为, 不能解决对示范企业的冲击, 这些领头企业就难以获得预期的市场份额与收益, 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削弱。
四、政府在交通运输企业节能减排市场准入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各国对企业的监管, 都是从市场准入开始的。市场准入是规制经济理论中政府对市场进入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规制的核心内容。就实施节能减排来说主要是从源头抓起, 对资源、环境规制进行, 目的是为了克服当代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的外部效应而进行的。政府是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及市场准入秩序的维护者。在这个规制过程中, 政府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对产品, 对企业, 对生产行业进入市场设计、保障、监督实施管制规制。而准入规制的主要手段就是对进入者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投资规模、技术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等, 运用排污收费、排污收税、补贴和排污权的交易等手段通过收费来限制造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与消费, 迫使生产者减少废物的排放量, 合格者由政府颁发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政府管制的角度看, 管制过程是管制机构、管制对象和消费者之间的三方博弈, 在这三方博弈中, 管制对象和消费者之间没有联合的可能, 而管制机构既可以站在管制对象一边, 帮助管制对象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利润;也可以站在消费者一方, 限制管制对象攫取过高的利润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从这一角度看, 管制机构最具有调节作用, 在公用事业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那么, 政府及其管制机构如何在公用事业改革中准确定位就成了公用事业改革成败的关键。
由于市场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大市场、小政府, 在具体的微观管理上, 政府部门也不应负太多的责任。对政府管理部门来说, 一定要正确意识和分清“为”和“不为”。政府监管, 重在监督, 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事务。政府管制本身不是建立市场秩序的灵丹妙药, 政府管制应该是“市场失灵”、市场无能为力的时候发挥作用。
五、研究结论
交通运输企业节能减排的市场准入制度, 应是一个综合体系, 是“准入、竞争、监督”三位一体层层支持、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从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发展趋势看, 弱化审批, 强化市场监管, 逐步向“登记制”过渡是大势所趋。为此,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对经营资质的审验和市场秩序的监管为重点, 对企业进入市场后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价格行为、竞争行为进行监管、规范, 并制定专门的经营资质审验监督管理 (处罚) 办法。在制定具体规定时, 应掌握区别对待原则, 要对不同的行业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充分了解市场的基础上制定适度的市场准入门槛, 并可以动态的调整, 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 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为相关部门在实施节能减排行为管理时候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旭.完善我国企业节能减排市场制度的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 2008.
[2]、樊慧玲.政府社会性规制的成本与收益[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08 (5) .
[3]、刘丹, 侯茜.中国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商业研究, 2005 (12) .
[4]、曾凡银.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研究[J].理论前沿, 2008 (7) .
准入机制 篇6
目前,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是尚处于探索发展、亟需完善的阶段。制约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根本问题, 不仅是政府不合理的政策优惠, 而是根本上的不合理甚至残缺的准入机制设计。这就要求政府首先应该立足于建设完整而合理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准入机制和制度铺垫。假设政府和企业都是完全理性的, 政府的理性选择是向准备进入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企业让与更少的优惠, 企业的理性选择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优惠而决定保持诚实还是选择欺诈, 如果准入机制设计不合理、制度铺垫不充分, 一方面政府将向准备进入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企业让与更多的优惠, 另一方面政府不能保证吸纳到诚实的企业, 最终的结果将由于过多的负外部性和企业的道德风险导致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秩序混乱, 弱化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由此可见, 设计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和制度铺垫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是政府怎样才能在向企业让与更少的优惠 (比如税收方面) 时, 吸纳到诚实的企业并促使其保持诚实的连续性。
本文构建了一个多边惩罚策略条件下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证实了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准入机制设计阶段存在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同时发现政府即便减少偿付给企业的“优惠”也能够吸纳到诚实的企业。
二、商业医疗保险动态博弈模型的架构
本模型考虑了一个有N个政府与A个准备进入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企业 (下文称待进入企业) 的经济体, 其中N<A, 所有政府和待进入企业在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中是无限期存在的。模型赋予待进入企业一个时间贴现因子e, 且没被吸纳的待进入企业每一期得到的保留效用为j≥0。在任意一期, 一个待进入企业只能与一个政府相匹配, 而且每个政府也只能匹配一个待进入企业。两者之间的匹配 (这种匹配可以看做是吸纳和被吸纳关系) 是随机的, 但是某个政府可以将这种匹配限定在一个未被吸纳的待进入企业子集中, 本模型定义这一子集b= (b1, ……, bi, ……bi) 。根据政府可获得的信息, 这些待进入企业在先前已经采取一系列特定的行动。
如果政府不吸纳任何一个待进入企业, 定义它获得的收益是m>0。如果政府选择合作, 亦即吸纳企业, 定义其在合作中得到的总收益为γ。政府的当期决策是向其吸纳的商业医疗保险企业让与多少优惠 (W≥0) 。受吸纳的商业医疗保险企业, 在政府给定的优惠下, 能够理性地决定自己的策略是保持诚实还是欺诈。如果商业医疗保险企业选择诚实策略, 那么政府的收益为γ-W, 商业医疗保险企业的获得政府让与的优惠W。如果商业医疗保险企业选择欺诈策略, 它的收益就是q>0, 政府的收益为γ-q。假设γ>m+j, 合作就是有效率的;γ>q>j, 欺诈会使政府蒙受损失, 商业医疗保险企业愿意选择欺诈而非选择获得保留效用;m>γ-q, 政府会选择不吸纳商业医疗保险企业并获得收益m, 而不是选择被商业医疗保险企业蒙骗。给定这些收益, 每个政府会决定是否终止同待进入企业的关系。然而, 像强烈的政策性波动、大范围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外生因素会使政府不得不选择终止吸纳关系 (有一个概率s) 。
假定博弈过程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同时假定待进入企业“如果欺骗, 就被抛弃;如果诚实, 就会继续被吸纳” (除非吸纳关系被迫终止) , 此时, 所有政府愿意让与给待进入企业的最低 (对称性) 优惠达到什么水平, 才能使待进入企业选择诚实作为最优策略?确定这个优惠水平需要完全界定清楚政府的策略。为了在同一个框架下分析不同的策略影响, 一开始就要集中分析概率, 因为这些概率是策略本身的函数。
模型先定义一个未被吸纳的待进入企业, 它在上一期表现诚实, 从而作为一个诚实的待进入企业被政府吸纳, 模型用hh表示它当期被吸纳的概率。接着, 模型再定义一个未被吸纳的待进入企业, 它曾在上一期因欺骗而被政府怀疑, 它在当期被吸纳的概率为hc。命题给出了保证诚实行为的最低优惠。
假定e∈ (0, 1) 且h c<1。最优优惠水平, 即让与给待进入企业并能使其将诚实作为最优策略选择的最低优惠为W*=f (e, hh, hc, s, j, q) >j, f随着e和hh单调递减, 随着hc, s, j和q单调递增。
对一个给定的hc和hh, 为了说明诚实是待进入企业的最优策略, 只要证明在优惠为W*的情况下, 待进入企业在某一期中行骗得不到任何好处。相应地, 用Yh表示待进入企业一旦被吸纳就保持诚实的终身期望效用的现值, Yuh表示一个未被吸纳的诚实待进入企业的终身期望效用, Yuc表示一个未被吸纳的行骗者的终身期望效用 (如果被吸纳, 他将在未来诚实) 。这些终身期望效用是:
行骗一次产生q+Yuc。如果Yuc≥q+Yuc, 待进入企业就不会行骗。代入并整理这些条件, 发现当且仅当W≥ (T-e Hh) {q/ (1-e HC) +ej[Pc/ (1-e HC) -s Ph]}=W*, 其中, T=1-e (1-s) ;Hi=hi/[1-e2 (1-h2) ], i=h, c;Pi= (1-hi) /[1-e2 (1-hi) ], i=h, c。由于事实上hc≤hh, 函数f的相关单调性可以从这个表达式中得出。
在多边惩罚策略下, 促使待进入企业诚实的激励在于, 得到超过保留效用的政府优惠这一奖励性措施和解雇这一惩罚性措施。如果未被吸纳的行骗企业和被吸纳的待进入企业的终身期望效用之间的差别大于从一个时期的行骗中所获得的收益, 那么待进入企业的最优反应就是保持诚实。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降低最优优惠:诚实的待进入企业更有可能获得将来的政府优惠 (较高的hh) ;待进入企业从行骗中得到的优惠减少 (较低的q) ;诚实的待进入企业更有可能维持吸纳关系 (较低的s) ;待进入企业没有其他更好的机会 (较低的j) , 行骗的待进入企业受吸纳的机会更小 (较低的hc) 。另外, 如果待进入企业更看重将来的收入 (较高的e) , 因为诚实的回报和行骗的惩罚都发生在将来, 则最优优惠水平也会下降。
多边惩罚策略要构成一个对称的子博弈精炼均衡, 就要求每个政府都应该发现吸纳一个待进入企业是最优的。在均衡路径上, 这个条件就意味着让与优惠设置的足够低, 也就是W*=f (e, hh, hc, s, j, q) ≤γ-m, 且hh=s N/[A- (1-s) N]。假设该条件成立。一个政府能否发现惩罚一个没有欺骗它的待进入企业是最优的呢?当替换待进入企业不增加任何成本时 (这里的假设) , 政府会惩罚行骗者;因此, 这样的多边惩罚策略是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
三、结论
在政府设定的多边惩罚策略下, 诚实的商业保险市场待进入企业可以预期在将来被吸纳, 而曾经行骗的待进入企业则没有这个希望。因为最优“优惠”是将来被吸纳概率的递减函数, 所以行骗者的最优“优惠”高于诚实待进入企业的最优“优惠”。因此政府严格倾向吸纳诚实的待进入企业。所有政府未经协调的行动, 以及他们观察到的将来的预期行为与每个待进入企业最优“优惠”之间的关系, 确保了该政府群体内激励的一致性。
代理关系中断的可能性关系到每个政府必须支付给待进入企业的最优“优惠”, 以及待进入企业与其他政府预期的未来关系。这种关联使得行骗者的最优“优惠”高于诚实者的最有“优惠”, 原因是惩罚与待进入企业过去的行为无关, 而回报却不是这样。因此, 尽管待进入企业的策略并不要求他去欺骗违反集体惩罚机制的政府, 以及过去曾经有过欺骗行为的待进入企业并不能说明他就是个“次品”, 所有的政府还是会对理性的企业遵守这种多边惩罚机制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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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机制 篇7
20世纪60年代以后, 欧美各国均大力调整研究生教育结构, 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形成了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多种模式。本文以英国专业学位教育, 尤其是以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为例, 探讨其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机制匹配的特点与模式, 希冀对我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准入匹配提供借鉴和经验。
一、英国法律专业学位教育
英国法律硕士 (LL.M) 是一种专业硕士学位, 学制为1年, 招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通过CPE (转化课程) 进修的非法学本科毕业生。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 如知识产权等。这种学位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在本科训练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 但教学方式采用的是集中授课模式。在英国有超过40所大学提供约350项LLM课程。除了众多的“一般性”的课程外, 还包括一些专题研究。此外, 一些高校也允许没有法定资格的人进入LLM课程的学习。这些学校包括英国伦敦大学校外课程中心, 该校自1925年以来就为为法学本科毕业生以及非法学毕业生提供LLM课程的学习。另外, 还包括爱丁堡大学 (通过远程学习获得LLM学位) 、莱斯特大学和女王大学。
二、英国职业资格准入的特点
英国的职业资格准入的标准及程序主要由行业协会的主导, 因行业而异。其中既有象会计这样设置全国统考的, 也有法律这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的。由于大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与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并不完全一致, 这使得象律师学院这样的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资格准入过程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 大学专业课程与职业资格准入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英国的职业资格准入一般设置三个阶段:理论培训与考试阶段、专业培训与证书考试阶段、专业实习阶段。其中第三阶段的专业实习在整个系统设计中最为关键, 由行业协会直接掌控。而在第一阶段, 大多数行业协会一般对经过协会专业认证的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以上采取免修、免试的优惠政策, 但未经专业认证的非本专业毕业生则必须进入“转化课程”学习或参加公共职业考试。
以法律为例, 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 但英国各地的司法职业准入基本上都包括两个阶段:基础法学阶段和职业适合性阶段。基础法学阶段又称法学理论阶段。这一阶段通常由合格法学学位或者其他学科学位外加一年的转化课程组成。在该阶段, 职业资格申请人要完成7门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职业适合性阶段又可分解为两阶段:一是职业培训及证书考核阶段, 主要进行法律实践课程 (Legal Practice Course, LPC, 针对出庭律师) 及律师职业课程 (Bar Vocational Course, BVC, 针对事务律师) 等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二是司法实习阶段, 通过职业课程培训并考试合格后, 学生需与律师事务所或经批准的其他司法机构组织 (如地方政府、刑事公诉署) 签订为期两年的训练合同并学习职业技能课程。
三、英国法律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状况
1971年公布的《奥姆罗德报告》 (Ormrod Report) 曾指出, 在英国法学教育中, 必须放弃“学问”与“职业”、“理论”与“实务”相对立之二律背反的思考方法, 加强法律实务界与大学法学院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以共同提高法学教育水平。报告建议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 通常拥有一个法律学位, 或者在获得一个非法律的学位后再学习一个两年的法律研究生课程, 必须将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教育综合起来, 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由此在英国, 无论何种情况, 一个律师必须拥有一个合格法学学位 (qualifying law degree) , 或是通过了法律转化课程。合格法学学位被事务律师公会和出庭律师公会接受为符合基础法学阶段训练的条件。1990年颁布的培训规则对合格法学学位做出了如下定义:第一, 由英国或爱尔兰共和国境内的大学授予的学位。第二, 由枢密院授权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的学位授予机构授予的学位。第三, 由1993年3月31日解散前的国家学位授予委员会授予的学位。第四, 由前白金汉大学 (在其被授予大学身份以前) 所授予的法律许可证。事务律师公会和出庭律师公会还承认伦敦大学海外学生的法学学位为“合格法学学位”, 条件是有关学习期限不超过6年, 且毕业生通过了7门法律基础课程的书面考试。
以事务律师为例, 成为事务律师的途径包括法律本科毕业生、非法律本科毕业生、海外律师 (需要转化) 、出庭律师 (需要转化)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律师 (需要转化) 、法律行政部门的雇员、法庭书记员等。其中, 在法律专业取得合格法学学位, 并通过一年的法律实践课程及具备2年的实习经历是最为常见的途径。通常法律专业毕业生最短可在6年内取得职业资格。与此相比, 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则需要多加一年全日制的转化课程学习, 然后再和法律专业毕业生一样进入实践课程培训及司法实习, 这是非法律职业毕业生想获取律师资格的必须条件。此外法庭书记员协会的会员在通过法律实践课程培训并能出示其在十年的时间内至少连续5年从事法律职业的证明也可申请律师资格。
法律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匹配的关键在于法律职业资格的准入机构 (行业协会) 对于大学法律专业实施的专业学位认证上。律师协会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合格法学学位的联合声明》 (the join tannouncement/state men ton qualifying law degrees) 中规定了合格法学学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学完并通过7门法律知识基础科目的考试。这些科目也是律师执业准入体系中第一阶段基础学习阶段的核心科目。
四、英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特点
综观英国与法律及会计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准入的匹配, 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 从大学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衔接的方式看, 英国主要通过专业教育背景与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对等互换来实现两者的有机匹配。在法律领域, 虽然法律专业学位 (第一专业学位) 并非成为律师资格的必需条件, 但相对于其他的渠道而言, 通过取得合格法学位, 学员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职业领域从业。绝大多数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在通过律师公会的确认许可后直接进入下一阶段的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 而无需象非法律专业学生那样必须先经过转化课程 (CPE) 的学习。转化课程的设计一方面使得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也可以在法律职业领域从业;另一方面也使得学生的专业背景可以有效地和法律职业结合起来, 为其在某一领域内的法律执业提供了便利, 加强了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
其次, 从学位层次与职业准入的衔接关系看, 大学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显现出了较高的相关性。比较英国与美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状况, 不难看出, 无论是英国的会计还是法律职业准入中, 本科教育完成即可与职业资格对接。相比而言, 美国法律专业在学历层次方面要求更高, 基本上必须取得研究生专业学位才有资格进入职业准入阶段。这种差异一方面是两国教育体制的差异所致, 美国在本科教育主要侧重通识教育, 专业教育基本在研究生阶段才开始;另一方面, 也反映出英国大学本科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导向较为明确, 这使得其研究生层次的专业学位的优势显示并不明显。
第三, 行业协会在专业教育认证及职业资格准入过程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无论是在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还是会计职业资格准入中, 专业自治的专业团体如律师公会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都至关重要。在ACCA考试中, 从考试主体资格的确定到考试内容和相应的免试政策, 行业自治的专业团体会计师协会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 英国中产阶级最早在争取独立地位和专业称号方面付出了不懈努力, 创立了专业中心模式的市场准入制度。
摘要: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是研究生教育专业化和专业化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对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型、应用型的培养方向, 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障, 提升其社会认可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探讨英国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机制匹配的基础上, 总结其特点与模式, 希冀对完善我国专业学位教育提供借鉴与经验。
关键词:职业资格,准入,法律专业,学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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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机制 篇8
温岭市作为一个沿海县, 涉海镇就多达9个, 是浙江省渔业重点县 (市) 之一。近年来本市水产养殖业发展迅速, 水产养殖面积与产量不断增加, 其中主要以海水养殖为主。其中对虾、蛏等养殖面积均在万亩以上。温岭市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具有4大明显特点:发展速度快, 养殖面积与产量持续快速增长;养殖种类多, 鱼、虾、蟹、贝、藻等全面发展, 养殖经济种类有60余种;经济效益好;对社会的影响力大。水产养殖业以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吸引了众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开发。虽然本市水产养殖业发达, 但还没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品牌, 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所吃的食物是否安全, 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加强本市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的研究, 以确保让消费者吃上放心的温岭水产品, 树立温岭水产品的良好口碑,
1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关概念
1.1 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
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 也就是相关部门为了从生产环节来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即在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具体措施就是对每个水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 只有达到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才给予出厂资格。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一律进行无公害处理。
1.2 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是指政府为了规范水产品市场秩序, 保障消费者利益, 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 准许质量达标的水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行为和过程。建设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主要是严把市场入口的产品质量关, 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才可以进入市场, 不合格的拒之市场大门之外。
2 温岭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近年来, 温岭市水产养殖业发展迅速, 养殖规模不断扩大,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本市水产也的健康发展。如水体污染、大量使用含药物的饲料, 以及在捕捞运输途中超量使用保鲜剂等。
2.1 水体环境污染严重
近年来, 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对东海区重要渔业水域的水质、沉积物、生物等总计18项指标的检测结果表明, 东海区水域总体来说比较稳定, 但局部渔业水域污染仍比较严重, 主要污染物为氮、磷、石油类和铜。其中无机氮污染、活性磷酸盐污染在东海沿海污染较重, 而沉积物中主要是受重金属镉、铜、砷污染较重。
2.2 渔业投入品监管难
2.2.1 水产苗种质量难保障
主要体现在养殖户在苗种购买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检测环节和手段, 导致从外地购入的南美白对虾虾苗本身就带有国家违禁药物。
2.2.2 渔用饲料缺乏安全
一些违禁药物被添加到饲料中, 破坏鱼类生长规律也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例如早些年例行检查中发现鱼虾饲料中三聚氰胺超标, 虽然厂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但养殖户在使用过程中很难判断检测的准确性。
2.2.3 渔药安全存在不足
渔药管理体制不完善, 生产使用方面的法规、标准不健全;渔药开发滞后, 水产品专用药物少, 低毒、低残留、生物制剂替代品更少, 加之禁限用药价格便宜、购买方便, 导致不少养殖者仍在违规使用。而近年来, 药物残留带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瓶颈, 欧盟、日本、美国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针对药物残留的贸易技术壁垒越来越高, 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 温岭市实施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的必要性
鉴于温岭市作为水产大市, 有着“海虾之乡”美誉, 为打造良好的温岭市水产品牌, 确保消费者享受到安全放心的水产品, 笔者认为应尽快推动温岭市实施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是相当有必要的。
3.1 实现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是大势所趋
水产品质量建设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 近年来温岭市不断尝试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机制构建, 并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就。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已不再仅仅是关注自己吃什么, 而更多的是关注自己所吃的食物是否安全。在这种无论是国家、地区、企业, 乃至养殖户都应该秉着诚信的原则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水产品, 而消费者也会用他们的忠诚来回报那些有诚信的企业, 从而实现双赢。而水产品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包括养殖环节, 加工环节, 流通环节等都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风险。这就有必要通过实施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能很好的实现水产品的全程质量控制, 且便于追朔权责。
3.2 实现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是出口创汇的需要
浙江省作为我国沿海地区水产品出口大省, 而温岭作为浙江水产养殖大市, 其产品出口约为全省出口总量的10%, 其最主要的出口品种是鱼类、头足类和虾蟹类。由于日本和韩国与浙江的地理位置较近, 因此其水产品也主要是出口到这2个国家, 且近年来, 市场已经拓宽到欧盟、美国、印度等国。虽然温岭水产品出口市场不断扩宽, 但近年来温岭市水产品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也较大, 而新的贸易壁垒却不断产生, 这让出口贸易企业防不胜防, 常常出现产品检测不合格滞留、退货或销毁, 给我国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从根本上解决绿色贸易壁垒的问题需要温岭市水产品行业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而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则能很好的保证产品的质量, 确保温岭市水产品行业实现出口创汇。
4 结语
温岭市作为沿海主要水产县市之一, 其养殖规模巨大, 在满足内需的同时, 远销国外。随着人们食品安全观念的不断加强, 为了更好的实现温岭市水产品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 树立温岭市水产品行业的优良口碑, 因此很有必要在温岭市全面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 确保消费者能吃上放心的温岭水产, 也为温岭水产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导。
摘要:温岭作为浙江省水产大市, 其养殖规模大, 销量广, 随着人们食品安全观念的不断增强。为了更好的引导温岭市水产行业健康发展, 树立温岭市良好口碑, 笔者认为温岭目前很有必要实施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以确保消费者能吃上放心的温岭水产品。
关键词:温岭市,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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