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关键词: 健全制度 精密仪器 科学管理 使用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健全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文

论文摘要:以建设“国家级实验示范中心”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总结探索出高校科学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的有效途径。论文关键词:健全制度 科学管理 大型精密仪器 资源共享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校生命科学学院先后利用“985工程”、“211工程”、“世行贷款”、“生物学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等专项建设资金购置了大批先进的仪器设备,其档次之高、数量之多、品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提高了办学实力。为了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优势,切实为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搭建坚实的平台,为培养创新人才、提高教学水平提供先进的物质保障,体现投资效益,必须科学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我院以建设“国家级实验示范中心”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了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总结探索出高校科学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的有效途径。

1 高校仪器设备管理状况

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及使用状况直接反映出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由于旧的管理模式的延续,目前许多高校的仪器设备管理普遍存在着仪器使用率偏低、资源浪费严重、维修环节薄弱等一类的问题[1-3]。

1.1 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虽然有一定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但内容陈旧,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仪器规模、数量和档次的管理,从仪器购置到使用缺乏全程有效的管理章程和约束监督机制。

1.2 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

由于购置前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项目主持人经常会根据自己某个研究课题的临时需要或只考虑本学科使用上的便利而购置,没有全局观念,不考虑可持续性的问题,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相关学科人员之间缺乏交流,以致订购者没有全面了解本区域类似设备的情况,造成重复购置;尽管有可行性论证,但是设备购置后没有及时落实利用,例如没有及时开设新实验,对开放共享等问题没有进行科学规划,暂时造成仪器闲置;有些专用于科研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功能单一,使用面窄,科研成果少。

1.3 设备维修费用不足,技术力量薄弱

没有维护和修理大型精密仪器的专项资金,维修人员奇缺,一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尤其出现较复杂的故障,将在较长时期内影响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1.4 实验技术管理队伍结构不尽合理

实验技术管理队伍没有形成合理的技术梯队,素质不高,制约了一些仪器功能的利用和开发。

2 科学管理仪器设备的有效途径

2.1 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目标是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其最大限度地体现投资效益,为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服务[4]。而建立健全一种适合学科发展的仪器管理运行模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任务。

(1)实践中,我们以建设“国家级实验示范中心”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了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促进了技术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实行责权明确,奖惩分明,管理严格,充分激发管理者主人翁精神的激励机制。

(2)建立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前的论证工作制度。首先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方向对购置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其次是经过收集资料、咨询专家和实地考察等程序对仪器选型进行论证。申购者和审批部门都认真填写“项目申报审批表”,杜绝轻率申购、草率批准及仪器拥有者占而不用或少用的现象。

(3)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制的工作制度。选定相对稳定的仪器专职操作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操作使用仪器的专门技术培训。坚决杜绝用者不学,学者不用的情况。适当考虑各实验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结合各自承担的课程,均衡分配仪器的管理范围。

2.2 重视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大型精密仪器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是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建立完善的大型仪器技术档案,这些档案资料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手续、订货合同、装箱单等原始资料或备件;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维修记录、增购配件、功能开发、效益考核记录等动态资料。专职管理人员要对仪器的技术性能有全面的了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检修规程进行,做好使用登记和技术检测记录,还要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性能检定和精度标定,如定期放电和更换老化元件,检查防潮防尘防震情况,有的还要定期润滑、加油,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学生严格要求,培养他们良好的习惯,使用前后要对仪器的状况进行认真的登记,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结束后要细心检查,认真整理,以减少人为因素对大型仪器造成损坏,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2.3 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环节

为确保大型仪器正常运转,经常需更换老化元件和升级软件系统,这些都要花费一笔昂贵的费用。如更换一次质谱仪的电池需花去几千元,增添一个液相色谱的色谱柱就几千元。所以学校必须设立大型精密仪器的维护修理专项经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筹措维修经费:1.每年从购置设备经费总额中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大型精密仪器维修基金。2.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面向社会进行创收,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制定各种仪器的测试收费标准,从对外测试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维修经费,做到以机养机,提高仪器的使用率。

学校或学院可以成立仪器设备维修部,担负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做到预防维护相结合,保证仪器的完好率,节约维修时间和费用。

3 科学使用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3.1 开发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各学科的实验方法和分析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正是这些高要求又不断促进了实验室的更新和完善。我们要充分挖掘大型精密仪器的潜力,扩大其功能和使用范围,使其在教学、科研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2 构建开放性的大型仪器平台

为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促进跨学科发展,加强横向联系,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建立“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有偿共享服务平台是一项重要措施[5]。

将有关设备的性能指标、适用范围、收费标准和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供全校的老师、科研人员和研究生查询,在保证教学科研的情况下,还可以为校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平台建立以来,仪器的开机率和利用率都有了明显的提高,避免了国家资源的浪费,对优化资产配置,盘活现有资产,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3.3 促进仪器设备在本科教学中发挥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大型精密仪器结构复杂、稀缺贵重、运行费用高,加上受传统的管理模式的制约,大型仪器设备主要限于教师和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很少用于本科生实验教学。随着学科的快速发展,对相应的实验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生物大分子的分离、纯化、鉴定已由过去的手工操作逐步依赖于质谱和色谱技术,为了培养创新型人才,我们更新观念,结合专业特点,利用精密仪器设备开设新的实验,同时,我们积极引导学生利用这些仪器设备,通过做大学生创新课题、君政基金、本科生毕业论文等工作来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用途、性能、使用方法,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又提高了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4 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管理队伍

由于大型精密仪器是综合运用多学科的最新技术研制而成的,集光学、电子学、机械学等多学科科技成果,通常被称为智力密集型装备,因此,对管理技术队伍有很高的要求。一方面,管理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人翁精神和奉献精神,刻苦专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先进的仪器设备只有在高水平的科技人员使用操作下,才能得到满意的测试结果,所以,要创造条件,培养管理技术人员,使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能力。

5 结束语

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好大型精密仪器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敢于创新改革。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约束监督机制,促使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的不断提高;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技术力量,才能充分发挥仪器应有的功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实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参考资料

[1]朱西桂,彭小平,金嘉禾.加强管理创新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4,23(8):84.

[2]余孟华.切实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1):116-117.

[3]魏高明,郑合勋,赵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实践与思考[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4,23(10):89-91.

[4]范秋梅.提高国家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2,19(2):136-139.

[5]范峰南.建立完善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资源效益[J].实验技术与管理,第15卷第5期.

第二篇: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为规范精密仪器的管理,确保精密仪器的正常及其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范精密仪器的使用及其记录。

二、精密仪器室应建立在通风、干燥、防震、无日光直射、温度相对稳定、不受化学试剂腐蚀的地方。同时,仪器要求放置整齐,并有防尘罩。

三、精密仪器应建立档案和使用登记,制订操作规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四、工作人员进入精密仪器室,必须穿工作服,仪器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对精密仪器室进行卫生清扫,确保其清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五、仪器使用人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归位,如未归位应及时报告。检查完毕,接通电源,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操作精密仪器,操作完毕,仪器应复位。

六、仪器操作及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的性能、特点和基本操作方法,并具有一定的保养和检修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该仪器设备;

七、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故障或机件损坏,以及故障处理过程等必须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质量检测中心

第三篇:仪器室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温水中学2012-2013学年

仪器室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所有精密仪器均应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日期、操作维修说明书、合格证、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进口仪器说明书的中文译文。

2.仪器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货到后必须认真仔细验收,并做好详细的验收记录和照相。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及时解决。

3.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启用仪器,若有损坏,应追究保管使用者的责任。

4.仪器操作应实行《上机证》制度,未经考核取得《上机证》者不得操作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进修生、实习生不得使用大型、精密仪器,一般仪器没有指导老师在场,亦严禁擅自启用。

5.仪器应放置于干燥通风处,套防尘罩,加干燥剂,并定期更换,定期通电,严防光学部件生霉。

6.注意防潮、防震、防污染、防高温和冷冻,电镀部分定期涂防锈油,并定期保养。

7.光学仪器不得曝晒,不能与挥发性、腐蚀性物质一起存放,不能接触有机溶剂,其光学部件应用擦镜纸擦拭。

8.附有干电池的仪器,必须分开保管,特别注意防潮,以免电池漏液腐蚀仪器部件。

9.使用仪器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仪器性能、规格、用途、使用方法、电源电压,应先检查后方可使用,用毕切断电源,并将仪器各部件调至零点。

10.严格执行使用登记本,用后立即逐项填写,注明仪器运转情况,出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修。

11.各种仪器应制定使用、保管规程。

12.定期打扫清洁卫生,保证仪器正常运转。

温水中学

2012.8.26

第四篇:建筑--精密仪器管理规范

精密仪器管理规范

1、仪器在使用前应到保管员处填写《仪器使用登记表》,检查无误方可

领取使用,操作完毕应及时到保管处签字归还。

2、所有测量仪器均属公司固定资产,应保证仪器在该单位妥善保管。

3、测量仪器必须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操作,使用之前应熟读说明书,严格

按照仪器说明书中的要求和方法正确使用与掌握。

4、在用测量仪器一段时间后应做一次常规检查校正工作。在使用前必须

进行检查,若使用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工程部联系。

5、禁止用挥发性强的液体或有机溶剂清洁仪器,应使用中性溶剂液清洗。

6、仪器贮放时,应放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地方,箱内放置防潮防霉剂。

7、在寒冷的环境中作业时,作业前应将仪器箱打开约十分钟使仪器表面

接近外界温度,这样有利于仪器的正常使用。

8、应避免在雨、雾、雪、雷电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等恶劣条件下作业。

9、作业途中迁站,主机应装箱,严禁将仪哭装在三角架上搬运;乘车迁

站途中,仪器注意防震,禁止脚踩或垫坐。

10、电池充电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充电时间。电池不宜长期使

用快充功能,提倡慢充方式,以延长电池有效使用寿命。

11、若仪器必须外借,需报请工程部经理同意后,在不影响自身工作的

前提下方可借出。

12、对收回的仪器,未投入使用前,由工程部仪器保管员进行封存。

第五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0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凡达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仪器设备就属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1、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10万元)。

2、 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一个完整的系统价格在十万元以上的设备。

3、 国家科委指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二章 计划、论证、审购和验收

根据我院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技术条件和经费可能,必须配备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各系和院设备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年实施,以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院各教研室(组)、研究室在学院下达的经费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采购。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重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

必须建立验收制度,任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经验收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从批准申购开始,就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进口设备验收与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是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前三十天通知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第三章 常规管理

必须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审购设备审批表、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及附件、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验收记录报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技术开发记录、使用维修记录以及添置的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等有关资料。技术档案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分别保管。 根据仪器特点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则根据情节轻重应负赔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定置、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所谓定置是指定仪器或设备的固定安装或放置位置,定岗是对某台仪器设备确定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则根据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实际的工作量确定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要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做好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指导上机人员操作,使用完毕后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必须办理改装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个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来源等,经学院领导签注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改装,完成后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经试用一年后方能调整有关帐卡。

第四章 使用与考核

能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实验,一律不得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的习惯,扩大使用面,更好地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属于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应积极参加本市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条件的都应努力为社会服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视校内、高校系统内和外系统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妥善安排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以提高投资效益。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实验内容、使用人姓名、使用起迄时间、仪器设备使用前后状况、实验室主任及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签名等。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写出事故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使用机时考核(以使用记录本登记为准);使用效益考核(包括教学、科研成果,各种功能的充分利用和功能开发等);使用管理考核(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长期未达使用机时标准亦无明显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调出。

第五章 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重大的项目必须由校内外专家参与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报废大型精密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对该仪器设备历年来的全部使用情况作出总结,总结报告作为上级部门审批的依据。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设备清单,并附上技术鉴定报告,历年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由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后送上级领导审批。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回收入库,设备主管部门、实验室及校财务赁报废审批件销帐。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系、部、中心使用学院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及系、部、中心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院及系、部、中心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成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的集中采购机构,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院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教务处设备科商议确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标准规格的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供应商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院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首先应属于本计划购置范围之内,申请人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系、部、中心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和采购小组进行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教务处设备科。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教务处设备科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设备科。

第五章 学院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纪委、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教务处设备科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院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院纪委、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第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补充,由院纪委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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