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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6号)(精选4篇)
篇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6号)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
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1]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淘汰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纠正模板支架直接利用钢管横杆和扣件传力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木模板周转次数,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
(一)整治对象
1、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
木模板质量、模板支架、可调支托、立柱间距与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土与支承垫板等。
(三)整治措施
1、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全面推广应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其他区域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0.000以上主体结构尚未施工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承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进行严格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等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采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报价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
2、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木模板的周转次数,不得使用烂模或起皮、脱层、掉角、翘曲变形的木模板;木模板制作安装应拼缝严密、棱角顺直;支柱的钢管规格应为Φ48×3.5mm,扣件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mm,碗扣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钢管统一按Φ48×3.0mm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3、加强违规行为记分监管,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模板工程的动态监管,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巡查。对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改正,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除要责令其改正和提出处理意见外,尚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记分。责任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单个项目责任人或劳务分包企业记分累计分值达到80分、100分及以上时,省厅将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1]15号)规定,立即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分别实施黄色、红色监管。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一)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9月开始到活动结束)
施工单位应对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加强模板工程施工过程的滚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改正,落实到位。
(二)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排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重点排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地区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模板工程情况以及县(市、区)监管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省厅督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省厅将组织巡查组,不定期对全省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检查督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持续巩固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归类梳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长效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具体记分办法及检查用表另行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是保障施工安全、提高结构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组织并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开展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自查、检查、督查工作。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滚动检查)整改工作,总监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在建工程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改正期限,逐一落实,消除隐患。日常监督、督查和巡(排)查发出责令改
正通知书、违法违规事实确认书以及记分等监督执法,均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执行。
(三)严肃纠正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应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排查督查;对排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篇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6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整治的通知
泉建建〔2015〕5号
[2015-01-28]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关闭此页 】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提升城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树立建设行业新形象,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容貌,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5月底开展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深化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市受监在建的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3个阶段,即日起至5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6日前,各地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整治工作内容。细化方案制定后,要立即通知所辖工程项目,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 2月6日至13日,各在建项目责任人要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各地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督促和指导辖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时限要求,逐一整改查摆出的问题,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
(三)巩固提升阶段:2月13日至5月下旬为巩固提升阶段。所有项目要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再复查,补缺补漏,完善巩固和提升。2月13日之后,全市工程项目,特别是中心市区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形象要常态保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动态考评小组将联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开展督查。
四、整治内容
(一)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砌体围墙封闭施工,并在围墙上设置不少于围挡总面积30%的公益宣传广告。外脚手架挂设整洁并符合相关规定密目式安全网,有损市容市貌的安全网必须更换。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挂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宣传标语。
(三)施工场地按规定硬化,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运。中心市区在建工地裸露土方应一律种植草坪。
(四)设置运输工具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冲洗干净并登记检查,无滴撒漏现象。
(五)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保持卫生整洁。
(六)符合相关文明施工的其它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巡查、考评制度,将安全文明标准化整治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和施工项目,确保春节暨“两会”期间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有新的提升。
(二)严格检查。各地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各自监管工程逐个开展“拉网式”文明施工检查,每个项目检查工作责任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检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文明施工未达标的工地,该动态记分的要记分,该约谈责任单位的要约谈,该立案查处的要顶格处罚,并不得推荐参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各地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每月3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市住建局将督查各地、各单位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对文明施工末达标的工地,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除对相关工程建设主体进行处理外,还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三)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延伸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文明标准化施工目的、意义,增强社会公众的文明施工创建意识,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员参与,人人创建”的浓厚舆论氛围。要以开展专项整治为契机,组织学习建筑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反违章操作、反违章指挥、反违反劳动纪律的宣教活动,增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篇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6号)
2008年12月27日7时30分左右,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城二期住宅工程19栋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据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长沙纵横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中湘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及租赁单位为湖南泰升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单位为衡阳市天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这起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目前,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正在查处中。
当前正处于冬季施工期,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08号)、《关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建质电[2008]112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要继续组织好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的专项督查工作,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和备案登记、起重机械租赁和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作为排查重点,及时消除隐患。
三、认真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进入10月份以来发生的四川成都“10·5”事故和福建霞浦“10·30”事故,均为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落实各相关主体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特别是对于载人的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方主体一定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切实把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态,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篇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委)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 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省政府令第156号) 等有关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 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 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 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 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 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 履行职责、协同管理, 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 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应用预拌砂浆 (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
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 (含顺德区) 、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 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应用预拌砂浆。
⑵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 从2015年7月1日起,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应用预拌砂浆。
⑶茂名、阳江、云浮、揭阳等4个城市为第三批, 从2016年7月1日起,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应用预拌砂浆。
⑷河源、潮州、汕尾等3个城市为第四批, 从2017年1月1日起,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应用预拌砂浆。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提前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城区及各建制镇镇区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委)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 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应用预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 并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
三、做好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健康发展, 确保预拌砂浆的正常供应。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纳入城乡规划, 站点建设应合理布局。鼓励预拌混凝土产量富余地区进行混凝土企业技改, 生产预拌砂浆, 混凝土企业技改要符合当地预拌砂浆规划布点。混凝土企业新增预拌砂浆生产线的, 应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登记备案;通过技改转产预拌砂浆且不再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应变更注册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四、加强企业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 (普通干粉砂浆年生产能力20万t以上;普通预拌湿砂浆年生产能力30万t以上) 的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技术条件, 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执行质量标准, 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人工机制砂, 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使用, 应严格控制其放射性等有害指标不超过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省内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都应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上登记备案。
五、落实监管措施
⑴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管理, 要制订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⑵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工程项目, 应当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未注明具体要求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⑷监理单位要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监理, 对未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 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⑸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要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预拌砂浆质量监管措施, 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抽查, 严格查处出厂供应和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问题, 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砂浆进入工地使用。
⑺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积极投入一定比例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扶持预拌砂浆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 并组织开展工程应用技术培训。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积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生产应用监管标准体系, 并监督执行。
六、强化行政执法
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要依据发展应用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 积极履行职责, 强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与发展应用预拌砂浆的行政执法, 对规定期限后工程项目仍违规现场搅拌砂浆, 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 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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