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关键词: 垃圾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精选7篇)

篇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8]100号 【发布日期】1998-07-15 【生效日期】1998-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

(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0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7〕18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拟定的《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1998年7月15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产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并符合国家公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项目)。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按照《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完备的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等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和较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必须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有企业标准。

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四条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填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后)和企业(项目)有关说明材料,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由省有关代管部门或直报省经贸委、省计委)审核提出意见后,送省、地(州、市)经贸委(局)、计委(或计划局)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地及地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地、州、市计委(计划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地、州、市税务部门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省直和中央在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省经贸委,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工艺技术和产品配方复杂、检测水平要求较高、免税额度较大的地及地以下企业(项目),各地、州、市组织进行认定工作有一定困难的,可由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会同税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省经贸委或省计委,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查、认定后,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省、地(州、市)计委(局)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后,要将企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抄同级经贸委(局)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经审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可按国发〔1996〕36号及黔府发〔1997〕1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等优惠政策。对未经认定的企业(项目),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认定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生产原料超出《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的,不得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生产原料改变,但仍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的,要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七条 第七条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由企业提出申请,向地、州、市经贸委(局)或省经贸委申请复核续认。不经续认的,所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自然终止。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八条 第八条 省、地(州、市)经贸委(局)要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对企业不按认定的工艺技术、产品配方进行生产而影响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要限期改正,否则,注销《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 第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构。各地、州、市经贸委(局)、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营情况收集整理汇总,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元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执行情况报送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黔府办发〔2008〕1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精神,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二)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州、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担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采取积极措施与国家开发银行等联合搭建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贷款项目,壮大我省担保机构的实力。吸引省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进入我省市场,加强市场有益竞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战略重组,引入民间优质资本增强自身担保实力,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五)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损失补偿机制。试点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当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九)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技术和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风险分摊比例及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十一)金融机构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十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机构按规定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四)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五)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六)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交通、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行业指导管理制度,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现有担保机构在本通知公布后)及时书面报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并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十八)探索建立我省担保行业的准入、退出机制,设立科学、审慎的监管指标,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担保机构应按监管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

(十九)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参考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检查意见。

登记注册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征得担保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鼓励担保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担保行业协会建设,整合担保资源,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篇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关键词: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探讨

瓮安煤矿是贵州省黔南最大的集煤炭开采、炼焦、发电于一体的国有地方煤矿企业,年产原煤约36万t,目前正准备扩能改造,预计3a后产能将达到81万t。该矿有3座改良型焦化厂及与之配套的选煤厂,年产焦炭20万t,是贵州省黔南地区最大的国有焦炭生产基地。同时还建有1座装机容量为2×3000kW+1×7000kW的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年发电量4000万kW·h以上。

瓮安煤矿矿区煤炭资源探明储量达8000多万t,可采储量为4481万t,可采煤层为D煤层。可采煤层结构简单,平均倾角为25°,平均厚度1.5m,煤类为气肥煤、肥煤,具有灰分低、挥发分高、发热量高、结焦性好、硫分中高含量的特点,是宝贵的优质炼焦煤。

1 煤炭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瓮安煤矿目前开采的煤炭除部分用于自备电厂发电和外售外,大部分经过洗选,精煤用于炼焦,中、尾煤及焦灰外排堆积。由于选煤、炼焦工艺较为简单落后,导致对煤炭资源的利用只是简单加工、粗放利用,一方面污染了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浪费了可以利用的低热值燃料。属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技术,主要表现为:

(1)选煤工艺简单,精煤硫分偏高,导致焦炭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2)炼焦炉是在1998年土焦取缔后新建的改良型焦炉,工艺相对落后,煤焦比高达1.55:1(机焦煤焦比为1.33:1),且焦炭机械强度低,不能回收煤焦油、粗苯等高附加值产品;

(3)中、尾煤和焦灰未经处理,不能被利用而外排堆积;

(4)焦炉煤气无法回收利用。

2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途径

煤炭的综合利用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国内外实践表明,对煤炭资源高效利用的实质是构建煤炭加工、转化、利用的多联产业循环发展模式。根据瓮安煤矿资源优势,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构建以机焦生产(准入条件60万t/a焦炭,可分二期建设,第一期30万t/a)为龙头,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深加工、中尾煤处理回收利用的产业结构链。资源综合利用流程见图1。

本矿原煤和外购瘦煤分别进入选煤系统,经过筛分破碎到规定粒度后,进入重介质选煤工艺,分选出精煤和中、尾煤。精煤经脱介、脱水后进入精煤场堆放,细粒级煤泥采用浮选柱分选出精煤和尾煤(电煤)。重介质选煤产生的中、尾煤进入脱硫装置,经过梯形跳汰机和摇床联合分选,产生高品位的硫精砂和低热值煤。低热值煤全为电煤,用作2×75t/h煤泥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料。在精煤场中,本矿精煤和外来瘦煤按比例混合后进入炼焦生产系统,产生合格的焦炭和高温煤气。高温煤气首先经过冷凝鼓风装置回收粗煤焦油,然后由脱氨工序回收硫铵,再经脱苯工序回收粗苯,最后经粗脱硫后进入气柜。气柜内的气体一部分返回焦炉炼焦,余气进入甲醇生产系统,经脱硫、压缩、精脱硫后产生价值较高的精甲醇。选煤废水经沉淀、浓缩、压滤处理工艺后循环使用,熄焦水及化工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经再生处理后循环利用。这样,整个生产过程没有固体废弃物及废水外排,达到了资源综合利用,实现了清洁生产。

3 综合效益预测

(1)经济效益。

上述循环产业链建成后,预计瓮安煤矿每年可生产焦炭60万t,煤焦油2.5万t,粗苯0.9万t,甲醇6万t,选煤能力120万t/a,发电量19008万kW·h,销售产值将达到14亿元(含税),经济效益非常可观。

(2)环境效益。

该综合利用方案实施后,选煤过程中产生的中、尾煤经摇床洗选,产生的硫精矿和低热值煤将被全部回收利用,减少了外排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炼焦过程中产生的焦灰、焦渣供综合利用电厂发电;选煤废水、熄焦水经过废水处理工艺循环使用,实现闭路循环;原是污染环境的焦炉煤气变为可代替石油的甲醇。整个过程中没有有害的固、液、气产物向外排放,不会污染环境,可保持生态平衡。

(3)社会效益。

在土焦生产被取缔后,瓮安地区大部分小焦厂无力建机焦厂,瓮安煤矿的焦炭在该地区将起主导作用,为冶金、化工提供优质焦炭;可为社会提供较为珍贵的煤焦油、粗苯、甲醇等化工原料,从煤焦油中还可提炼稀有的化学元素。

4 结语

篇4:关于贵州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分析

摘要为构建贵州省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贵州省正加快制定并实施循环经济的推行计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即依靠调整优化能源生产的利用方式来实现物质与能源的循环。本文以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对循环经济的作用为基础,对贵州省目前的资源循环利用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以贵州省的贵州桐梓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成功案例为依托,提出了贵州中小型城市(县)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形成“循环城市”的概念性结论。

关键词循环经济资源循环利用循环城市

一、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及生产利用方式

“十二五”的规划纲要提出,要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稳定、经济、安全、清洁的能源产業体系。这一方针在我国在此期间的能源发展方向上具有指导性意义。其中,转变能源的发展方式,是“十二五”期间相关能源行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转变能源的发展方式就是要实现多元发展,改变能源的生产和利用方式,总的方针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其目的是实现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并构建现代的能源产业体系。规划纲要中关于低能耗和低排放的要求,首先要转变能源的发展方式。本文中,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为基础,分析贵州省的能源结构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

二、贵州省目前的资源循环利用情况

资源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核心。资源循环利用使工业废弃物被资源化,使经济价值增长,减少向自然界排放的废弃物,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增加了生态效益。同时,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了自然资源的消耗,保证了能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当今我国的循环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资源循环利用尚不成熟,没有完备的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贵州省的部分经济工业区的资源利用情况较好,主要体现在能源的循环利用和清洁控制。

(一)一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收效较好

贵州省的一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如贵阳的开阳磷化工集团、贵州宏福纸业有限公司等工业园区,其资源循环利用的重点项目已经启动。在“三废”的利用方面,各公司大力投入资金,形成了资源的循环利用体系,减少了“三废”对环境的污染,实现了循环经济。

(二)部分国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清洁生产的审核

一些工业园区的大中型企业在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方面通过了审核,取得了较好的收效。据数据统计,这些大中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循环经济为方向,生产的水耗、电耗都较以往有所下降,生产所排放的废水废物也得到了重复利用,达到了资源循环利用的要求。

(三)部分工业区初步形成主要产业链

贵州省的各地区依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发展特色,以特有的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初步建立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链,实现产业的协调发展。地方资源形成工业聚集区,发挥了企业集群效应,合理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再利用的方式。

三、构建资源循环利用系统 形成循环城市

贵州省的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已初步形成,本文中以贵州省的贵州桐梓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成功案例为依托,详述了贵州中小型城县构建循环城市的概念。

(一)桐梓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由桐梓煤化工项目、桐梓火电厂等项目建立的桐梓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以资源循环利用为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煤化工、铝加工、钛加工、热电、冶金、等产业。桐梓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总规划面积为45平方公里,是贵州省重点培育的工业园区之一。园区分为华电工业园、蟠龙工业园、娄山彩阳轻工食品工业园、桐梓重庆工业园和渝黔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地方的大力推动下,除桐梓火电厂这样的工程进展顺利以外,金兰伟明铝业也基本建成。为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桐梓县制定了能源产业、铝钛加工产业、化工产业、轻工及副食品加工产业等四大产业综合发展,对园区的产业进行规划。园区产业定位是以煤化工、遵宝钛业、火电厂、伟明铝业的企业为依托,发展煤化品,铝加工、钛加工、电子信息和机械制造等节能环保且附加值高的附属产业,大力把桐梓发展成黔北工业经济的增长极和重要的产业承接基地。

(二)构建循环城市

构建资源循环利用系统是形成循环城市的核心内涵。循环城市,是指依照循环经济及循环社会的概念,以节约资源为方向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来建设的城市,在城市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资源节约使用、重复使用。中小型城县构建循环城市,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方式,是当今节能和环保的主题下,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有效办法。形成循环城市,对于中小型城县,是以日益发展的循环工业园区为依托,以可持续发展为方向的新型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目前,我国的循环城市的构建还在起步中,而循环城市的形成必然成为未来社会的方向。

结论:发展可持续经济,合理调整并优化能源生产利用的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重要方向。构建资源循环系统,形成“循环城市”是实现循环经济的核心。本文通过分析贵州省目前的资源循环利用的情况,并以桐梓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为例,提出了贵州省中小城县构建资源循环,实现“循环城市”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刘鸿雁,吴永贵,安艳玲,毛健全.贵州省主要工业区发展现状与循环经济改造.贵州化工.2009(04).

[2]金小天,霍文冕,杨占星.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以甘肃省高台县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06(11).

[3]陈凯,黎湘虹,张秋根,殷茵.南昌建设资源循环型城市的探讨.江西科学.2009(02).

[4]李伯华,何清华,刘沛林.循环城市建设的动态测度及实证研究—以衡阳市为例.生态经济.2010(12).

[5]何凯.资源循环利用的应用模型及政策研究.

篇5: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2007-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机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省农机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法制办 省监察厅

(2007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加强农机牌证车辆的管理,对促进全省90000多公里乡村道路安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学习贯彻,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

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一是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农机监理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并结合自身业务,抓紧做好相应业务工作;二是抓好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传递给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认真做好中央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攻坚年”、“落实年”、“本质安全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活动,千方百计实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三、加强培训,锻练队伍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强农机执法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在2007年完成对全省新进农机安全监理员的执法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与教育,要在2007年完成对原有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换领贵州省新版执法证的工作。各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要把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和拖拉机驾驶员发证业务流程及《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处罚标准》上墙公示,做到政务公开、业务透明。

四、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等《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员技术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黔公通〔2005〕149号)和《关于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公通〔2006〕18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拖拉机违法注册登记、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中的不良行为、拖拉机年检工作情况和拖拉机年检率、拖拉机违法载人、拖拉机交强险落实情况、无证驾驶拖拉机、无牌无证拖拉机上路行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内容。

五、加强农机安全检查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从责任书签定情况和签定率、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和演练情况几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好全省田间、场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巩固执行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农机局等6厅局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要协助公安交警对行驶在县乡道路和贸易场、点的农机号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黑车非驾”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机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要定期召开各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互通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工作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联合督促检查制度。要结合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联合开展对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检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四是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篇6: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8〕124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8-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贵州省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贵州省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任务分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贵州省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

“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任务分解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公交管〔2008〕199号),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以下工作任务要求:

一、进一步整顿驾驶人队伍

(一)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与培训。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完善培训与考试工作衔接机制。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驾驶学员培训登记制度。强化驾驶学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严密培训记录,规范培训档案,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强化对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医疗急救技能、冰雪泥泞等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快实现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做到培训与考试工作相衔接。

要求:2009年3月底前,按职责分工,省交通厅、省农机局制定全省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查方案。市(州、地)交通局、农机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查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省交通厅、省农机局要适时组织检查。

(二)加强教练员和考试员队伍建设。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教练员和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员、考试员考核培训。交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的管理,落实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鼓励培训机构对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优异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填写教学日记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以及考试把关不严格的考试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求:2009年3月底前,按职责分工,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公安厅制定全省教练员、考试员从业资质审查方案。市(州、地)交通局、农机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于6月底前对不具备资质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教练员、考试员责令立即下岗参加培训,直至符合要求方可恢复上岗。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公安厅要适时组织检查。

(三)严格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申领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特别是申领大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考试,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强化对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能力和法律法规知识、复杂路面等条件下驾驶技能的考试。落实机动车驾驶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

要求:市(州、地)公安局、农机局要严格按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前置条件认真核查资料,符合规定方可按工作规范办理,并适时组织开展对考试设施和场地的检查。2010年前,省公安厅要逐步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核查数据库、与户籍部门暂住证信息核对制度、驾驶人考试业务统计和监管系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培训机构考试质量追踪和考试质量奖惩机制。

(四)严格营运驾驶人资格审查和监管。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诚信考核机制建设,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退出机制。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完善涉及营运驾驶人培训、考试、退出和企业诚信考核等有关制度建设。市(州、地)交通局每年要适时组织检查上述制度落实情况。县(市、区)交通局要负责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档案日常管理。

(五)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制度,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建设和应用。在完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础上积极推进驾驶人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实现与交通、安监部门和营运企业共享道路运输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信息。依法严格对重点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共同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违法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要求:2009年前,省公安厅要完善记分考试工作规范,研究驾驶人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实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信息;省农机局要建立完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系统。市(州、地)公安局要依法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日常监管,落实终身禁驾制度。

二、进一步整顿道路交通秩序

(六)加强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高速公路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改善道路通行秩序。要求:各级公安部门要每季度、半年、定期分析全省交通事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干线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管理。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日常安全源头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教育部门要严格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审查,并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完善校车管理的相关制度,逐步统一校车外观标识。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路面管控力度,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要求:2009年前,省交通厅、省教育厅要分别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省公安厅要完善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制度。各级公安部门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八)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省安监局要完成上述3项制度建设。

(九)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加强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共享信息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卫生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机局建立覆盖各市(州、地)、县(市、区)的联动机制,并保持正常运转。

(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各建制市要编制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道路网络,改善道路微环境,加快停车设施和行人、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建设,并会同公安部门改进和完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自行车道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积极参与城市规划,会同交通、卫生等部门提高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快速处置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要求:2009年起,各建制市人民政府于当年9月底前编制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各级建设、公安、交通、卫生部门要适时推进完善其余任务。

(十一)加强军车管理。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并会同公安部门打击伪造、变造军车号牌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军队、武警部队要健全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机制。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要分别完善军车和号牌管理、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制度;省公安厅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部队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进一步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十二)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交通部门要进一步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取消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会同公安、安监部门推行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中间休息点和交换点做法,督促企业确保每个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并监督客运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配备驾驶人。

要求:各级交通部门要按权限对已许可的公路客运线路进行排查,凡不具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要在2008年底前调整完毕。2009年起,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全部取消,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含)以上责任的,除依法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外,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增客运班线申请。2009年底前,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完成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置驾驶人中间休息点或交换点工作。

(十三)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

要求:2009年起,各级交通部门每季度确定一个主题,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共同开展一次营运企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执法权限分别下达整改指令。

(十四)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交通部门要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行业自律机制。

要求:2009年起,省公安厅每季度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省内客运企业交通违法和典型事故有关情况。2009年6月底前,省交通厅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评价指标、办法、体系,之后每季度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包括安全生产状况在内的客运企业信誉评价结果。

(十五)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质监、安监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鼓励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会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完成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检查的规范制度建设。2009年底前,长途客运班线车辆使用GPS力争达到50%,2010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四、进一步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十六)提高车辆整体安全性能。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加大对新车特别是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营运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完善在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在用车加装安全装置的工作机制。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动车辆缺陷召回制度。

要求:省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管理。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客运和货运车辆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工商部门要会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质监部门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严禁对承压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非法改装,并建立和完善对生产厂家违规生产、经销商违规销售处罚追究制度。

要求:2009年起,省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每年要围绕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安全检查;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集中整治行动。

(十八)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依法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发放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承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查验。

要求:2009年起,按职责权限,省公安厅、省农机局、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违规发放号牌、重点车辆档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行动。

五、进一步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十九)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交通部门要以国、省、县、乡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继续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向县、乡公路延伸,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及时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整治现存公路安全隐患。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制定排查标准、统计造册、治理规范、资金安排和考核奖惩等制度。2009年起,按照分级负责管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部门每年要确定当年的排查治理重点,统筹安排治理资金,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每年3月底前组织安监、公安部门开展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二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部门要深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要求:2009年起,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部门每年5月底前从已排查的隐患路段中分别确定一批本级挂牌督办治理的路段,明确治理要求、治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一并纳入。

(二十一)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建立健全公路施工报备制度。2009年起,凡未按规定报备或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停工。各级公安部门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十二)推动政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9年、2010年前分别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2009年起,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制度;2009年前,完善每季度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建立乡(镇)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工作机制。从2009年起,每年12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将当年道路交通安全专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市(州、地)政府(行署)将上年道路交通安全专报报省人民政府;凡一年内所辖区域内分别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市(州、地)政府(行署),应分别在第三起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检查。

(二十三)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研究,健全完善部门信息沟通、情况信息综合研判和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要求:2009年起,各级安委办要每季度定期牵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对有关部门的考核。

(二十四)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交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照经营、违章经营运输企业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依法安排超员客运车辆卸载的旅客改乘。

要求:2009年起,各级交通、工商、公安、安监部门逐步加强上述各项任务的日常管理力度。

(二十五)依法落实交通肇事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对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监部门要会同监察等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责任倒查,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及时治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

要求:各级公安、安监、监察、宣传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加强倒查追究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要求:2009年起,各级宣传、广电部门每月以及重要传统节假日前夕,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组织本地主流媒体,在受众率较高的版面(时段)刊登(播发)至少三次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信息)。

(二十七)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制定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意见或计划,确定专门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督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要求:2009年前,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意见或计划。(二十八)建立并实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宣传经费,丰富宣传手段,继续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使交通安全宣传进报刊、进广播、进电视、进网络,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浓厚宣传氛围。

要求:从2009年起,各级宣传、司法行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分别制定涵盖道路交通安全内容的当公益宣传、普法教育的实施方案。

(二十九)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农机、安监部门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常识,并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开展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单位、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

要求:从2009年起,各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农机、安监部门在制定工作要点或计划时要强化宣传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公安、农机、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积极总结和推广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制度试点工作。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及时补充、修订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车辆安全装置等技术标准。

要求:各级公安、农机、交通部门,贵州保监局要按国标、行标等要求落实有关工作。

(三十一)完善执法工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注册登记和驾驶证申领等业务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安装、使用、取证工作规范,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工作流程,杜绝执法随意性。

要求:2009年起,省公安厅、市(州、地)公安局每年至少开展二次执法工作检查。

(三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考核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执法部门要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技能培训。公安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执法人员的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改善执法装备、医疗卫生救援装备配备。各执法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执法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求:2009年起,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执法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及行风评议活动,加大执法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预算。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三十三)科学谋划组织“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公安、交通、农机、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办法,分类制定评定标准,并抓好落实;树立和表彰一批“平安畅通县区”,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安监局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评价考核办法和评定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2009年,全省5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2011年全省8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三十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县、乡(镇)、村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等基层交通管理组织的作用,壮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要求: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划拨一定资金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围绕乡(镇)、村级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乡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源头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农村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三十五)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账,合理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不间断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农村道路多发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证照不齐的车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下放至乡(镇)交警中队代办,坚持推行车辆管理所下乡服务模式。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台账,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治理。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公安厅、省农机局要会同税务部门制定政策,大幅提高农村地区车辆的上牌入户率。从2009年起,县(市、区)公安局、农机局要建立车辆、驾驶人台帐制度,并及时更新。

(三十六)继续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农机、安监部门要制定评价标准,加强工作交流,发现、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农机局会同省安监局制定评价标准。

(三十七)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减免农村客运税费、提供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政策,会同省财政厅、税务部门研究制定客运税费减免、提供燃油补贴等政策,切实解决农民群众乘车难、乘车贵的问题。

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化管理

(三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部门科学判断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阶段性特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科学实施目标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要求: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结合“平安畅通县区”评价考核体系予以进一步完善。

(三十九)强化交通安全科研工作的基础性研究。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技应用水平。

要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逐年保持并适时加大科技装备、应用培训等工作。

(四十)广泛借鉴域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公安部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学习研究先进地区、国家道路交通发展不同阶段的良好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提高道路基础设施、道路安全设施、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推广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和先进的交通安全管理技术,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升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要求:2009年起,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学习考察工作,形成学习报告并逐步推广应用。

以上任务安排,各地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完成后1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分别报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篇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年度分期缴存。

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

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交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

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

第九条

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按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地区内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代理,并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该银行在本地的一家代理网点负责本地保证金的代理。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

(二)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

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十三条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

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第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代理银行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及时向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对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监管,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暂不缴存保证金,待全省煤矿企业整合后另行确定。

附件1: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种标准(元/矿石吨)露采系数坑采深度(m)坑采系数煤矿5.0磷矿4.0金3.0(元/克)锰矿3.0 铝土矿2.0建筑用砂石0.5(元/m3)其它矿1.5 5.0H≤504.050<H≤1002.5100<H≤5002.0H>5001.5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x开采影响系数x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万元)=年缴存额x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

附件2: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核[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年月日到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

×××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3: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支[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余额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批准支取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X X X国土源局(分局)X X X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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