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享安康两全保险

关键词: 两全 保险

第一篇:福享安康两全保险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承保规则

附件二: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承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执行。

二、特殊规则

(一) 投保年龄

1、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

2、投保人年龄:20-50周岁。

(二)交费方式:趸交、限期年交(3年、5年、10年交清)。

(三)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30周岁。

(四)承保限制

1、本险种须在新保时按1:1的份数关系与《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得单独承保。主附险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必须相同。

2、本险种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五)核保保额

1、被保险人:本险种不计风险保额、寿险保额及意外身故保额。

2、投保人:本险种对投保人单独累计风险保额,该累计保

1 额承保上限根据投保人年龄划分如下:

20—40周岁:风险保额≤40万元; 41—50周岁:风险保额≤20万元。

风险保额计算公式:主险及附加险期交保费标准×(交费年限-1)

(六)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30天(不包括)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年龄计算公式=保险责任起始日期 - 出生日期<30);被保险人年龄为30天-4周岁的,核保资料及审核规则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出生医学证明或客观身份证明(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必须扫描至影像资料类型代码165下。

(七)加费规则

1、本险种对被保险人无健康加费。

2、对被保险人,本险种只承保职业风险类别为“标准”的情况,加费及拒保类职业均不承保。职业风险类别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07年11月修订)为准。

3、对投保人,本险种无健康加费及职业加费,但对以下情况予以拒保:

①三类(含)及以上职业类别;

②根据投保单中健康告知、我司历史记录或客户提供的病史资料、相关问卷审核投保人寿险评点大于100点者(具体由核保人员确定);

③投保人患以下任一种疾病或为以下任一种情况者:

2 癫痫、弱智、精神病患者,曾经或正在服用、吸食、注射成瘾性药物或毒品;恶性肿瘤、曾接受器官移植者,艾滋病或HIV抗体阳性;慢性活动型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脑血管疾病、严重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肺结核、糖尿病已出现并发症;已发生全残者。

(八)组合销售规则

1、本险种与所附加的《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趸交保费达到3600元,或期交保费达到1800元,可在新保时以短期意外险附加《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形式组合销售,并可接受续保。

本保险新保时未组合销售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的,如果期交保费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在本保险交费期内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单独以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形式投保。

本项未尽事宜具体可参照《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等险种承保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2、本险种可在新保时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附加《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和《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具体附加规则详见上述险种承保规则。

(九)本险种纳入集中出单范围。

第二篇: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

九、

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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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第六条 红利分配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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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将每三个保险1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 保险: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第三个保险等。

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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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

每期保险费经过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6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若投保人申请过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则申请效力恢复时补缴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费实际缴纳日开始计算经过。 5 会计: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 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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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11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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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保单贷款

12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12 保单贷款本息:贷款利息依照本公司每年1月和7月宣告的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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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4. 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5. 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 13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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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提前满期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贺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4计算。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14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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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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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理财规划师:邱静媚

咨询电话:13811100385

QQ:1202008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1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不满56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本合同保险金额

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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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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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满期养老年金转换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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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准确定。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3.8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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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7.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 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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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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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2020080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5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6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新华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7页

第四篇: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险种:分红险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

保险限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缴费方式:

10年缴、20年缴

详细条款>> 免费在线咨询专家>> 费率表>> 产品综述>>

新华人寿 新华幸福年年A款 - 产品特色: 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 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 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 产品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10年缴、20年缴 险种类别: 分红险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

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 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 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2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8%;于年满60周岁至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每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6%。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的10%+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300%。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投保人可免交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采取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红利分配,具体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分红和终了分红。

1、分红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保单前一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分红的基础。

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至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增加到身故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中予以退还。

一位30岁女性为例,20年交,年交保费16700元,相当于每月1391元,保额10万元,即可获得四大保障:

一是生活补贴金,见利快,安全稳健:从30周岁到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保额的8%作为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二是养老年金,重养老,加速领取: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保额的16%作为养老金,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三是身价保障金,高保障,相伴一生: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万元+分红;

四是意外风险关爱金,人性化,有特别豁免功能: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简单的说,就是平时存上零用钱,两年一返拿利钱,60养老拿大钱,80再拿幸福钱,身故保障三倍钱,全残豁免不交钱。

稳健可靠,复利递增滚雪球

根据您的情况,这款产品10万基本保额为基准,20年缴费,我给您说这款产品,投保年龄45周岁,首次领取8096(也就是保额10万每两年返还的金额)60周岁前累计领取的是58762,60周岁领取17502,60-80周岁累计领取390457,保单满期累计领取449219,期满时终了红利是97650,您累计的缴费共计3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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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l 见利快,安全稳健

60岁前每两年领取8%,快速持续领取,按需规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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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岁每年领取16%,四倍增长,养老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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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保障始终如一,家庭关爱一生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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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分红,复利递增,领取、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l 人性化,特别豁免

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10年缴)

30天~50周岁(20年缴)

交费期限:

10年缴、20年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每两年返还8%×(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60周岁开始每年返还16%×(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直至80周岁。

(二) 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10%,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故,给付3×(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保障至80周岁。

(三) 全残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

利益演示

30岁女性,10万保额幸福年年,20年交费,每年交1.67万元。保险利益如下:

1. 生活补贴金:从30周岁至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每次领取8000元+分红,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2. 养老年金: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3. 身价保障金: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0000元+分红。

4. 特别关爱: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第五篇:《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汇总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

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释义 10.1 保单 10.2 周岁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身故时的保单数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现金价值

10.11 复利

10.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

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 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数(见10.4;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 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10%×交费期间(年数;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0%。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

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保险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在每一保单,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

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 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10.11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5.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10.1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6.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7. 7.1 7.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 金价值。 8. 8.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 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9.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

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9.3 年龄性别错误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法院起诉。 9.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 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10.1 释义 保单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 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经历的保单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10.2 周岁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身故时的保单 数 毒品 10.5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 10.10 现金价值 10.11 复利

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 A=P(1+r1)*(1+r2)*…*(1+rn) :式中 A 代表 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ri 代表第 i 年利率,n 代表年数。 10.12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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