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共6篇)
篇1: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2010级市场营销
姓名:程晓燕 学号:1015224056 Tel:***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摘要】:
“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国际商会于 1936 年首次公布了《INCOTERMS》,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该通则于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2000 年先后进行了六次修订和补充。这次2010 年通则是对2000 年通则所做的补充和修订,从2011 年1月 1 日起实施,它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本文拟分析 Incoterms 2010 相较2000 版的主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合理选择 2010 版贸易术语的一些意见。
【关键字】: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理选择;买卖双方;风险转移;风险临界点
【正文】: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一、2010 年通则新特性概览
1. 国际商会此次将 Incoterms 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2. 增加的指导性说明: 新版本对每一种术语都给出了指导性说明,相比较 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除了定义外,还说明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风险负担何时移转,买卖双方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 IncotermsRrules2010 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3. 生效规则: Incoterms 2010 有一个新的条款,称作“Entry into Forcerule”,即生效规则。除非发货方明确地说明使用使用贸易术语的版本,否则自 2011.1.1 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于 Incoterms 2010。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仍可在新版本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早期版本,但为避免误解,如果使用诸如 DDU 等被删除的术语,应在合同中标明适用的 INCO-TERMS 的版本。
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性: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新版本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
二、相对于 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 的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在之前的 Incoterms 2000 里,贸易术语被分成四组组: E - 启运术语;F - 主运费未付;C - 主运费已付;D - 到达术语。而在 Incoterms 2010 里,贸易术语被整合成 11 种,且按照运输方式划分成两类:(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2. 贸易术语的数量变化: 由 2000 版的 13 种变为 11 种。《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 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 2 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 DAP 取代了 DAF、DES 和 DDU 三个术语,DAT取代了 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3.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 FOB,CFR 和 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4. 对连环贸易的补充: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 FAS,FOB,CFR 和 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5. 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对于安全的关注导致运输货物相关的报关要求越来越多,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因此,Incoterms 2010 新包含了很多关于买卖双方如何分配报关与协助报关责任的条款。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 EXW 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 DDP 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
6. 地面操作费的进一步阐明: Incoterms 2010 规则试图去阐明目的港的集散站产生的操作费该何方承担。虽然有的时候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包含此操作费,但是承运方或地面操作代理还是会向买方收取此操作费。因此新规则试图去减少买方重复支付地面操作费的可能性。例如: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它与 DAP(Delivered at Place)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7. 保险条款: 对于包含保险的条款,如 CIF,CIP,Incoterms 2010 做了微小的调整。Incoterms 2010 要求卖方至少购买 C 货物保险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很可能会要求在合同中将 C 货物保险条款扩展为更为普遍的 A 货物保险条款。
8. 电子信息交流: Incoterms 2010 现在允许在双方同意或者惯常情况下,用对等的电子记录来代替纸质的交流。因为允许有惯常情况,因此买卖双方将不能够拒绝电子信息的交流,如: email 的交流。
Incoterms 2010 下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一、通用规则
为选择合适的贸易条款,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货物类型,是散货还是集装箱货。2. 运输模式。
3. 买方还是卖方有最好的运输契约。4. 货物运往何处。
5. Incoterms 是否和信用证结合在一起。6. 卖方是否能在目的国做清关。7. 买方是否能在启运国做报关。
二、具体术语的选择和图释
针对两大类共 11 种不同贸易术语,建议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1. 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1)如卖方仅想使其责任限于在其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而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包括不承担出口清关手续时,可考虑使用 EXW。
(2)如卖方愿意自己办理出口清关,且在承运人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应考虑使用 FCA。
(3)如卖方除承担 FCA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签订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时,可考虑选择 CPT。.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
(4)如卖方除承担 CPT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目的地的最低保险时,可考虑选择 CIP。.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c.卖方应该(现改为必须)办理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且保额不低于 CIF 价的 110%。
(5)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 DAP。.a.卖方必须提供正确的终点站的地址给买方,一旦货物可以提货必须立即通知买方。.b.买方负责进口清关。.c.如果卖方没有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使得买方不能及时完成进口报关,由此产生的任何仓储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6)如卖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 DAT。.a.卖方必须提供正确的终点站的地址给买方,一旦货物可以提货必须立即通知买方。.b.如果卖方不清楚目的港集散站在哪里,那么卖方应该尽量试着将条款改成 DAP。.c.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使得买方能够有时间完成进口清关和其他一些进口保险事宜。
(7)如卖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和有关关税时,可考虑选择 DDP。
2. 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1)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边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 FAS。.a.FAS 不再推荐作为集装箱货使用的贸易术语。因为对于集装箱货,在风险转移的时候由于集装箱是密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当场验货。如果收货人拿到的货是破损的也不可能知道货损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
(2)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 FOB。.a.FOB 不再推荐作为集装箱货使用的贸易术语。因为对于集装箱货,在风险转移的时候由于集装箱是密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当场验货。如果收货人拿到的货是破损的也不可能知道货损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b.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3)如卖方除承担 FOB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费用提供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时,应考虑使用 CFR。.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c.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4)如卖方除承担 CFR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指定目的港的最低保险时,应考虑使用 CIF。.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c.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篇2: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可供买卖双方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有很多,由于各种价格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价格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风险也不同,价格术语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双方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选用价格术语必须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我们必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价格术语。选择双方熟悉的,对买卖双方都较为便利的价格术语,如FOB、CIF、CFR3种价格术语,已经成为各国商人经常使用的价格术语。且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这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选择价格术语时应考虑本国保险业和运输业的情况
出口时争取使用CIF术语,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和运输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我方做好船货衔接,按时履行合同。
必须考虑国外港口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
各国港口装卸条件不同,装卸费和运费水平也不一样,并且某些港口还有一些习惯做法,交易中往往难以把握。如果我们进口时,国外装运港的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力争采用CIF或CFR术语,或者用FOB Stowed 或FOB Trimmed;出口时,如果目的港条件较差,费用较高,我方应力争用FOB 术语成交,如果必须使用CIF或CFR术语,则应选用其变形CIF Exship’s hold 或CFR Ex ship’s hold。适合使用的运输方式
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果合同规定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选用FCA、CPT或CIP术语。在出口货物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不采用FCA、CPT和CIP术语而仍使用FOB、CFR或CIF,则会存在将我方的风险,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的缺点。选用价格术语时应考虑海上风险程度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人一般都不愿意用目的地交货类的价格术语,如DDU、DDP、DES、DEQ;进口人一般不愿意用出口国内陆交货的价格术语,如EXW。这主要是由于对国外情况不了解,谁都不愿意冒此风险。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
如果以远期信用证或托收远期方式支付,则采用CIF或CFR条件对买方有利,因为这两种贸易术语的运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支出这两笔费用后,买方的付款却是远期的,这样,买方得到了资金融通。如果采用即期信用证或托收即期支付,在运费、保险费所占成本比较大时,选择FOB对买方是有利的。因为在FOB术语下,一般是运费到付,买方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费用。此外,在出口时,卖方采用CIF或CFR术语可以及时装运,加速收汇;而如果采用FOB方式,买方船舶延期到达,将影响卖方获取提单的时间,从而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
有利于安全收汇或安全收货
在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汇和进口收货问题。在出口业务中,一般要求采用CIF术语而不是FOB术语,是有安全方面的考虑在内的。如果采用FOB术语买方租船订舱,有可能与承运人勾结,越过向银行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无单提货,随后采用破产的手段,骗取货物。同样,在进口业务中,一般要求采用FOB术语而不是CIF或CFR术语,也是有意义的。在CIF或CFR术语下,因为由国外卖方租船或订舱,如果国外卖方所安排的船只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将使我方进口方收不到货。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篇3:贸易术语选择探讨
目前, 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一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二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是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不同的国际惯例中, 有些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是相同的, 但各自的含义、规定却有所不同。比如FOB, 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都有这个贸易术语, 但其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解释是“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而后者的解释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因此, 在贸易合同中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属于哪个国际惯例。否则, 有可能使合同难以履行。
另外, 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 还应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国际商会在上个世纪末对《通则》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和补充, 其中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涉及三种术语, FCA、FAS、DEQ, 并于2000年1月1日起颁布生效。实务中, 应尽可能地采用《2000年通则》, 以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合同中要明确采用这一版本, 如注明“CIF INCOTERMS 2000”等。否则可能因为双方使用不同的版本, 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纠纷。
2 货物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 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 它们在运输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 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而且成交量的大小, 也直接涉及到安排运输的难度和经济上是否划算。
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 如性质特殊的商品、危险品, 而出口企业无法完成时, 宜选用F组术语, 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 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则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并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最好选用由对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
3 运输因素
3.1 地理条件
进出口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 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其自身规范。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称, 不能为内陆城市, 如FOB加德满都或CIF满洲里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受阻。
实务中, 由于各国港口装卸条件不同, 运费水平也不一样, 有些港口还有一些习惯做法, 所以选择贸易术语时, 应考虑好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一般来说, 进口货物时, 若国外装运港的条件较差, 费用较高, 则可考虑选用CIF或CFR, 若采用FOB术语时, 则应争取采用FOBS或FOBT, 以便由对方承担装船费用;出口货物时, 若目的港条件较差, 费用较高, 则可考虑用FOB, 若选用CIF或CFR, 则应争取选用其变形CIF Ex Ship's Hold或CFR Ex Ship's Hold, 以便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
3.2 运输成本的控制
货物的运费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大宗货物, 其运费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选用贸易术语时, 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费变动趋势。
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 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 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 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
3.3 贸易术语的变形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贸易术语的变形。在《2000年通则》中, 对贸易术语变形的形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 买卖双方已形成了一些常用的贸易术语变形, 特别是FOB、CIF和CFR术语。
进出口商应明确贸易术语变形只在租船运输方式下使用, 不宜在班轮运输下采用。其中, FOB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在上述FOB的四个变形中, 前两个由买方承担装船费, 后两个由卖方来承担;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卸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在CIF (CFR) 的四个变形中, 只有第二个是由买方承担卸船费, 剩下的三个全由卖方承担。所以, 我方在进口时采用FOB术语, 应尽量采用FOBS和FOBT, 在出口时采有CIF (CFR) 术语, 应尽量采用CIF (CFR) Ex Ship ’s Hold。
4 风险因素
4.1 违约风险
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到客户的资信状况。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风险是不同的, 良好的资信状况是保证按时正常收汇的前提条件, 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 尽量避免使用FOB条件出口。少数外商与承运人勾结, 采用承运人先无单放货, 后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方货物的案件曾屡有发生, 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4.2 船货衔接的风险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船货的顺利衔接及货物的安全。出口时宜采用C组的贸易术语,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是由我出口商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 这样便于我方根据自己组织货源的情况及时办理租船订舱, 尤其采用CIF或CIP时, 在出口方负责的国内运输中遇到风险时可获得保险索赔。
4.3 运输途中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 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 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遭遇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 运输中的风险更大。实务中, 应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运输路线的风险情况, 选择最为恰当的贸易术语。出口时应谨慎选用D组术语, 进口时谨慎选择EXW术语。
5 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2000年通则》的13种国际贸易术语中, 有些是卖方负责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用的缴纳, 有些则是由买方负责;有些是由卖方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 有些则由买方办理。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 无不鼓励本国进口采用FOB和FCA术语, 出口采用CIF和CIP术语。我国入世以来, 服务行业也逐渐对外开放, 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所以, 我国进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 出于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的考虑, 应力争进口采用F组的贸易术语, 甚至EXW, 出口宜采用CIF和CIP术语, 甚至D组术语。对于我方出口采用CFR和CPT术语, 因为保险由对方办理, 但运输合同由我方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 故可以发展我国的运输业。选择在我国投保的贸易术语可以增加保险收入, 而且一旦发生贸易纠纷, 解决起来对我方也会比较有利。
6 与结算方式的搭配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支付方式的选择。严格地说, 只有F组和C组的贸易术语才适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而在EXW术语下, 卖方没有提示运输单据的义务, 信用证失去了处理的对象;在D组的术语中, 卖方若仅提示运输单据, 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义务完成, 卖方还需把货物运往目的地, 即交单还需交货, 在这种条件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会导致与信用证规定的买卖双方应的义务发生矛盾;对于C组和D组的术语, 因为卖方向买方提示有关单据后, 责任即告终结, 这正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吻合。
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选好合适的贸易术语, 还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比如, 若使用的是远期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交单, 我方是买方的话, 宜采用CIF或CIP术语, 因运费由卖方负担, 而买方付款却是远期, 有利于资金的融通;若使用的是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 我方是买方的话, 宜使用FOB术语, 因运费到付, 买方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费用。另一方面,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采用CFR或CIF术语对卖方有利。因为由卖方租船订舱 (或代理) , 可及时将货物装运, 以便迅速押汇加快资金周转, 如果采用FOB术语, 若是买方指定船舶迟到, 将严重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 同时会加重利息包租负担。
7 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难度
在国际贸易中, 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 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 EXW术语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进口商负责, 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出口商负责。所以, 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 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 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 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 例如, 进口商可将EXW改为FCA。
8 政府政策和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 各个国家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航运与保险业, 节省运费、保险费的支出, 无不鼓励其商人原则上进口采用FOB条件, 出口采用CIF条件。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 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 应考虑双方国家的政策。一般做法是, 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出口宜采用CFR或CIF术语, 进口采用FOB术语。对于发展中国家, 出口可采用FOB或CFR术语, 进口则采用CFR或CIF术语。
另外, 某些国家和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 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 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 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摘要: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要求买卖双方进行较为全面的考虑, 并作出最适合的选择。主要从运输、风险等方面着手, 结合实例, 归纳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术语,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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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
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术语,又叫“价格术语”、“交货条件”,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的主要作用在于简化了国际商务谈判的内容,缩短了交易磋商过程,节省了交易费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贸易术语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该贸易术语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目前国际上贸易双方当事人采取较多及影响较大的贸易术语惯例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简称《INCOTERMS2000》)。在《INCOTERMS2000》中一共有13个贸易术语,依次分为E、F、C、D四组,主要涉及货物的运输、风险划分、投保义务、交货地点、出口进口结关手续及费用负担、装卸货义务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内容。
目前关于《INCOTERMS2000》中的各种贸易术语进行解释及比较的研究比较多,普遍认为就买卖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来看,E组→F组→C组→D组,总的变化趋势是:卖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减轻。按此理解,很多初学国际贸易术语的人即认为对出口商(卖方)来说,E组贸易术语(EX WORKS)是卖方承担风险和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因为该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按这种理解,人们便产生这样一个概念:出口商理应按照前面箭头的次序选择贸易术语,即优先选择E组贸易术语,因为可以在国际贸易中承担尽量少的义务和风险。然而现实似乎并不是这样,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商选择E组贸易术语的并不多见,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详尽分析的研究很少。同时在大多数研究中对采用某一确定的贸易术语情况下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解释及比较不够全面,且仅仅集中于对述语的解释及比较,未将术语选择的恰当性与贸易风险的防范这一实际问题相联系。本文试图以出口商为例,先对出口商的贸易风险进行恰当的界定,进而提出出口商通过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防范贸易风险的建议。
二、出口商贸易风险的界定与贸易术语的选择
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进出口双方都存在着各种风险,进出口商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防范风险。通过贸易术语的恰当选择来防范贸易风险是其中的一个手段。
要分清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大小,我们必须先弄清贸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分别有什么风险,进而了解如何通过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来尽可能避免风险。下面主要以出口商为例分析其在贸易中可能存在的具体的风险及如何防范问题。
(一)货物损失的风险及防范
出口货物要经历生产、存储、运输、报关等过程,最终到达目的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货物损失的风险。货物损失的风险既有自然灾害带来的,也有人为原因带来的意外损失的风险。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一切险。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受暴风雨的袭击而使货物受潮受损。这里的货物受潮受损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失的风险。
《INCOTERMS 2000》对各种术语的解释中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转移,按笔者的理解,该“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FOB及CIF,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的界限都是货物越过船舷。在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时,卖方都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的风险。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物受潮受损是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则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假设案例中卖方签订合同时采用的DEQ贸易术语,那么货物在海上航行中的货物损失的风险的责任方就是卖方。对于这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绝大多数卖方都有一定的预计。
如何通过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来避免这种风险?很简单,清楚地了解每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一旦选定了某种术语,作为出口商如果认为自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而且由风险引起的货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则可以投保相应的保险。如果日后真的发生损失则可找保险公司索赔。如上面的假设,贸易中采用了DEQ术语,卖方如果觉得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比如那段航程路途较远、途经的国家政局不稳定、气候变化较大等等,他可投保相应的保险以防范货物损失的风险。
对于货物损失的风险,虽然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不同,但只要是可以预见的、在保险公司投保范围内的,出口商完全可以通过投保来避免损失。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笔者认为出口商不一定要选择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及C组术语,更重要的是要熟悉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分清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到何时为止的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及防范
因为国际贸易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因此给出口企业带来影响的经济政策就包含两个方面:国内经济政策和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例如,出口商采用DDP术语成交其必须负责进口清关,而一旦进口国调整了进口货物的清关报关的相关政策规定,出口商一旦对新政策不熟悉就可能耽搁货物的到货时间,甚至可能造成无法顺利完成贸易合同的履行及安全收汇。
出口商防范政策变动的风险重点在于随时关注及熟悉国内、国际相关政策,能较准确正确地预见政策变动的趋势。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出口商一方面要尽可能避免选择自己承担的政策变动风险过大的术语(这也是大多数出口商不愿选择DDP贸易术语的原因)。另一方面,出口商应该清楚在选定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是受经济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同时这些责任也是存在潜在的风险较大的责任。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对这些责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就可以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
但是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商都必须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政策。商场如战场,只有做到知己知彼,在商场上也才能百战百胜。
(三)商品价格变化的风险及防范
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变动直接影响到出口商的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之后,商品需要经历的从备货到最后交货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商品价格,最终会关系到订单能否达到预期利润。这些因素也可以说是在既定的出口价格下,影响出口商品成本的因素(出口费用可以理解为出口成本的一部分,而成本越低利润也就越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等。因此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外汇折算汇率的变动等都会影响出口商品的成本。例如对中国出口商来说人民币汇率的升值,直接影响到收汇时的实际折算的人民币总额的减少,带来了出口商品价格的实际下降,减少了出口商的利润。
对于此类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准确预测及降低成本。而贸易术语是出口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商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防范价格变化的风险。如在国际油价变化比较厉害的时候,出口运费的变化也随之剧烈。出口商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或不想承受高油价时的高运费,出口商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EXW,FOB),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对于出口商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出口商品价格的因素时,可以简化计算价格的步骤,剔出一些不好掌握的变化因素,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而自己只需把可以预见的成本控制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四)出口收汇风险及防范
在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中,笔者认为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是否能安全收汇可以说是决定整笔业务成败的关键。随着当今世界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如何防范收汇风险也更加成为出口商洽谈及签订合同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防范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前面谈到,贸易术语总的变化趋势是:E组→F组→C组→D组,卖方的义务负担和货物损失的风险逐渐减轻。但收汇风险的变化趋势则基本上是相反的,即按E组→F组→C组→D组,卖方的收汇风险逐渐增大。
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商来说一般较稳妥的做法是买方支付预付款,但目前很少有进口商爽快地提前支付所有贷款付款。即使采用L/C这样普遍认为相对较安全的属于银行信用的收汇方式,则同样存在收汇风险,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收汇风险更大。因为当货物在工厂(仓库)交给进口商后,出口商已经没有什么物品及单证是客人必须要的。如果客人信誉不好的话就可能通过指示开证行恶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以拒付货款。虽说对出口商来说采用EXW术语,在13种贸易术语中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少,但选择了这个术语却使卖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早,也使其承担收汇风险最多。这也是出口商为什么一般不选择EXW贸易术语的主要原因。
采取FOB时也存在类似的收汇风险,此时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他可以联系自己比较满意和熟悉的船公司来运输。买方满意的船公司当然可能是客人觉得船公司服务比较到位、航行较快和船期较准确的船公司。但买方也有可能选择其熟悉的,容易给其提供通融的船公司。因此虽然即使采取L/C结汇,提单正本交银行,买方不付款就不可能取得提单提货。但一些不讲信誉的船公司可能允许进口商不用提单正本而仅凭其他相关证件或担保文件提货。这也是采用FOB术语出口商常常遇到的风险。可以看出,越早把货物交给对方则出口商承担的收汇风险也就越大。
收汇风险无论如何都是存在的,但出口商可尽量选择收汇风险小的贸易术语,也就是应该尽可能把自己控制物权的时间延长。从防范收汇风险的角度来看,在《INCOTERMS 2000》中的四组贸易术语中出口商应该尽可能选择C和D组术语。
三、总结
综上所述,明确了出口商的贸易风险的界定,出口商采取不同的贸易术语时的风险并不是简单地依据E组→F组→C组→D组顺序来减少的。出口商通过贸易术语选择的恰当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贸易风险。当然,出口商选择恰当的国际贸易术语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本文中论及到的几个主要风险都必须考虑到。具体到实际业务中当然还有贸易习惯(有些商人习惯用一、两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博弈(贸易双方各自利益的平衡)等原因。在当今国际贸易实践中,使用频率较多的F及C组贸易术语也是贸易双方综合分析、比较及洽谈的结果。总的来说,出口商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恰当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术语可以尽可能地防范贸易风险。
篇5: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定型化的买卖条件,“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同时,选用合理的贸易术语也是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 变化趋势:选择; 【正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一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最早规范国际贸易术语的有关成文管理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倡导并制定出了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梁乃锋.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中提到“摘要的第一版于 1923 年出版,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 FOB,FAS,FOT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及 C&F。摘要的第二版于 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 35 个国家对上述 6 种术语解释,并予以整理。几乎与此同时的 1928 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 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 22条,称为《1928 年华沙规则》。”①经过 1930 年纽约会议、1931 年巴黎会议和 1932 年牛津会议修订为 21 条,定名为《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专门用来解释CIF合同,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
1、《INCOTERMS 1936》。国际商会首次公布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1936》),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 11 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
2、《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0 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其在 1919 年发布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更加明晰和可操作性,于 1941 年实施,称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对 Ex、FOB、FAS、C&F、CIF、ExDock 做详尽解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该惯例一直沿用至今,特别是与美国的贸易中很多贸易商会援引该惯例中的条例作为交易条件。3、1967年国际商会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两种贸易术语,这次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4、1976年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增订了机场交货(FOB Air 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5、《INCOTERMS 2000》。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 1999 年 7 月公布《INCOTERMS 2000》,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INCOTERMS 2000》只对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中一些方面加以规定,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了履行的义务等,对于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以规定。6、2010 年 9 月 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INCOTERMS 2010 》,并与《INCO-TERMS 2000》并用,新版本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杨琪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中提到“相比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 近年来,在我国外贸进出口的业务往来中由于贸易语选用不当造成的贸易纠纷和摩擦越来越严重,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选择合理的贸易术语也要考虑多种因素。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用价格术语必须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我们必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价格术语。选择双方熟悉的,对买卖双方都较为便利的价格术语,如FOB、CIF、CFR3种价格术语,已经成为各国商人经常使用的价格术语。且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这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 2、选择贸易术语应该明确规定选用的版本:在选择之前应该尽可能地了解不同版本的特点,例如《INCOTERMS 2010>既适用于买卖合同的部分领域,切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对无形贸易并不适用。另外最应该注意的是,《2010年通则》并不能调整合同双方旧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其调整范围十分有限。如李大鹏在《合理地选择贸易术语》中提到“我国进出口商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地明确采用的版本,如”CIF INCOTERMS 2000”等③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3、选择贸易术语应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果合同规定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选用FCA、CPT或CIP术语。在出口货物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不采用FCA、CPT和CIP术语而,仍使用FOB、CFR或CIF,则会存在将我方的风险,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的缺点。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如果采用海运的方式,进出口企业最好选用 FOB、CFR、CIF或FAS等适宜水运的贸易术语。而采用陆运时,可选用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FCA等。此外,周婷.在《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中提到”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④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 4、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注意合同履行的风险以及保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情况时,货物运输的风险会大大加大。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该考虑不同时期、不同路线、以及不同地区的运输风险状况,选择风险最小的贸易术语。许群爱在《试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及风险》中将贸易术语的风险进行排序:从 E 组—F 组一 C 组一 D 组,总的趋势是:卖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加重,而买方的义务负担和 风险则逐渐减轻。⑤ 5、选择贸易术语还要考虑货物自身的状况:在长途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自身的特性常常会出现货物受损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候必须考虑货物的储存条件等各方面因素。 总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利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欺诈形式各式各样,层 出不穷,而不同的欺诈方式对应着不同的防范措施。但不论在国际贸易之间发生何种影响贸易的因素,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一切尽量都考虑 到可能会发生的问题从而在进行贸易之前都做好相应的对策和规划 把问题都在源头分析透彻,做好应急的准备。其间我们正确选择和巧 妙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和正确理解贸易术语将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省 却许多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为贸易流畅提供一个良好合作的空间,在当 前贸易中许多的惯用法因应为没有落实到位造成了不少的贸易摩擦 这就要我们认真仔细的去了解。 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篇6: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