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精选8篇)
篇1: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足额投入,加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本市冬季施工的特殊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中标价格参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参考系数表》规定的系数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发包价格参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参考系数表》规定的系数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项目或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银行施工企业专项资金账户。否则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银行出具的“专项存款凭证”和“提供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其它条件满足但不能提供“凭证”和“承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凭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按工程进度向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专项资金帐户。
施工单位应将划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的投入到对应的工程项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否则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六十三、八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区(开发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对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或合格标准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或达标合格工地。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一)工程开工时,当年竣工工程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50%;第二年竣工工程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30%。
(二)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合格或合格工地时分别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40%或30%,第二年竣工工程继续保持标准化或合格工地第二年再划拨20%;不合格工地不予划拨。
(三)工程竣工时,经查确实始终保持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以上水平的,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否则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二(或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向指定银行申请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要提供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和每一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凡经查实未达到标准化或合格标准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余款不予划拨,由市、区、开发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通知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还要将备案手续交指定银行,双方结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或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要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要督促整改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应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资金帐户,凡未建立专项资金帐户的建设项目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银行不予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安全投入的比例分配,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费用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自提自用”的原则,保证矿安全费用的正常提取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1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1.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指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2.重点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要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瓦斯抽放和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改造;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完善。
3.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款专用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确保投入运行后达到预期效果。
第2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设施。2.矿井瓦斯检测监控和抽放系统; 3.矿井综合防尘与瓦斯突出防治; 4.完善和改进矿井的供电系统安全设施; 5.矿井防尘系统; 6.矿井防灭火系统;
7.煤矿安全救护、安全设备检测、安全整顿、安全评价等;
8.其他与煤矿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3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编制,以年度为期限,每年度的生产计划与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计划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由公司的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分口编制,经分管安全副总和总工程师、生产副总、机电副总等组织审核,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公司。
第三章 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4条 总公司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项目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5条 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采购。第6条 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公司出台的有关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有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订货。
第7条 公司负责组织对工程实行月度工程验收,核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8条 公司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安排、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对煤矿违规使用,有否决权。
第9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要主动接受广大员工群众的监督。
第10条 项目部是安全费用的实施主体,要按照专业分类建立转帐管理,做到专帐、专用、专款,明确专人管理;
第11条 由安全科牵头,组织财务、基建等相关科室每季度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每年终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每半年出一次审计报告。
第12条 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各单位成本安措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并报煤业公司对口业务科室、计划科、安全科,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第13条 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14条 各实施项目部、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全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考核
第15条 安全费用的考核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统一考核。
1、工程项目按年度累计完成情况考核,工程量(工作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2、装备投入按年度累计完成资金情况考核,资金完成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篇3: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在2012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以下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篇4: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键词:施工 安全 措施费
中图分类号:TU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041-01
建筑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较危险的行业。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行业的事故伤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给伤亡者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的大事,重点是预防。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支付、使用上存在着很大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压级压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条款,造成工程造价偏低,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计价依据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迫使施工企业压缩各种开支,确保工程有相应的利润,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安全成本投入,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资金投入,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三是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费不能专款专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项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安全措施费合理计取
现场安全措施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2 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拨付
安全措施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3 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系统安全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拨付、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计取、拨付使用的监管,才能促进和保障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增加,确保现场达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按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玲.施工方案相关措施费计算方法研究 [J].建筑经济,2013(9):51-54.
[2]胡伦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与实施[J].施工技术,2012(4):104-109.
篇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建立港口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财企〔2012〕16号)和福建能源集团闽能安〔2012〕456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根据本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公司港口属散杂件货、液体、集装箱等普通货运业务多用途公共码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均按上实际营业收入的1%提取。
二、向港口托运人收取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设施保安费每吨货物提取0.5元,并提取其80%作为港口保安设施的费用。
三、港口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港口码头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港区道路,2-4号泊位使用水域,泊位的使用设施、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的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港区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港口设施保安的检查、评价以及专项演练支出。
6、配备和更新码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风险管理的支出。
9、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维护应用支出。
10、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1、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八、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受到集团公司和港口企业 部门的检查、监督。
九、安全费用按计划所使用于安全设施、项目、安全整改等费用实行验收制度,安保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财务部负责财务结算、建账工作,新竣工验收的投标清单报安保部备查,确保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必须逐项进行验收、考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列支。
十、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项目、定责任”的管理方法,切实落实好安全费用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标,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篇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3.引用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2道路运输: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3.3危险品: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和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申报,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原始依据。4.3财务管理处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按期足量提取和支出,建立健全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相关记录。
4.4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批、督促、检查。4.5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5.工作程序
5.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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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1.2从事交通运输的各单位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a)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b)客运业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5.1.3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物流等业务的各单位,根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分别按照普通货运业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或客运业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计提。
5.1.4公司所属各单位按企业规模,其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单位上年营业收入的1.5%和5%时,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5.1.5公司所属新建的公司或投产不足一年的公司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5.1.6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由其按标准自行计提安全费用,纳入各单位损益核算。
5.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5.2.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设施设备、道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5.2.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
5.2.3配备、维护、保养安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支出。5.2.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2.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2.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5.2.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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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5.2.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5.2.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5.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
5.3.1在本程序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5.3.2公司范围内发生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所实际应承担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3.3各单位有要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时,应先由该单位编制使用预算书,经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取使用。
5.3.4各单位在实际安全生产过程,遇到特殊情况、项目、时期可先使用后审批。5.3.5各单位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需要保存好相关原始票据,财务室需要做好相关使用记录。
5.4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5.4.1安全费用按照“足额提取、加强管理、确保需要、合理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5.4.2财务管理处应将年度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计划,一并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5.4.2 财务管理处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进行专户(专项科目)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4.3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4.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平时抽查和年度财务报告审核。
5.4.5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同时还要接受财政部门、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以上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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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各单位按照本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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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浙财企〔2012〕11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安监局(宁波不发),中央在浙及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要求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全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此举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市、县(市)财政和安监部门要尽快将财企〔2012〕16号文件转发到各区、乡镇和辖区内的有关企业,使有关执行人员和企业尽快熟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同时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l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l.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l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l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lO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l%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l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l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lO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l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l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l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lO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l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l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l%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l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l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l.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l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l.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l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l.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8: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一、产生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稳定大局。特别是油气田勘探开发行业,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特重大伤亡事故多发。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 安全投入不足, 安全设备设施急需得到更新和补充。为此, 国务院研究提出了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4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中, 首次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要求石油天然气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 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012年2月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 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基数、标准和使用范围, 财企[2006]478号废止。
二、核算方式演变
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 在核算模式上也发生了变化, 初期采取“负债式”模式, 目前采取“权益式”核算模式, 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 负债式核算模式
负债式核算模式是指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计入“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这种核算模式的特点是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视为将来应支付的负债,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结余都通过负债科目体现。
正常提取和使用:
(1)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等
(2)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本性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转资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 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时
借: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 权益式核算模式
权益式核算模式是指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计入“专项储备”会计科目, “专项储备”属于权益类科目, 这种核算模式的特点是将已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视为企业的权益。
正常提取和使用:
(1)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2)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本性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转资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累计折旧
(3) 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银行存款等
此处冲减的“专项储备”以已经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冲减至零为限, 即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小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时, 按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冲减“专项储备”, 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大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时, 按“专项储备”的账面余额冲减“专项储备”。
(4) 安全生产费用余额的初始化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以前年度结转
企业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由于企业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安全生产费用的结余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解决安全隐患而提取的特定资金, 油气田企业为了更好解决统筹资金和自主资金使用问题, 采取基层单位全额计提, 按一定比例, 部分上交上级单位, 用来统筹安排重大项目, 部分留作自主资金, 解决本单位安全隐患。在实际运行中, 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存在账面安全生产费用大额结余, 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投入在成本费用中核销的现象, 增加当年的成本费用, 影响当年损益。
(2) 基层单位没有自主下达资本化项目计划的权限, 导致无法使用用于资本化项目的自主资金, 出现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账面大额结余和公司统筹资金不足并存的现象。
(3) 存在部分费用化项目当年未实施、资本化项目2年未实施的现象, 严重影响当年结算进度, 同时导致安全生产费用账面大额结余。
(4) 目前, 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用于“软科学”类项目, 如:安全管理研究、安全现状评价、HAZOP分析、HSE体系建设、职业卫生现状评价、风险评估、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心理研究、领导干部HSE履职能力评估等支出比重相对较大, 占用安全隐患治理资金。
(5) 按照国家和公司最新办法规定,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应属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范围, 但在实际中, 因为认识问题, 还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思考
(1) 加大审计力度, 严格审查监督企业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是否按照国家文件中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是否在提取额度范围内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2) 加强计划管理, 年初及时下达计划, 基层单位尽快组织实施, 费用化项目在当年完成, 资本化项目如果没有特殊情况2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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