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

关键词: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通用6篇)

篇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

(一)外贸企业检查重点

1.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方式违规办理退税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2.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舍近求远”、通过陆路运输异地报关(尤其是通过深圳口岸、拱北口岸)出口太阳能电池晶片、CPU、手机、存储卡、耳机、笔记本电脑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情况。

3.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报关单与进项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六是同一出口货物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的,是否存在因退税率的调整而人为调节海关商品代码的现象;七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有无多申报退税。

(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证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乘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一是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农机方面的电子产品按其他普通电子产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供货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

1.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投入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设备的生产能力、耗用的燃料动力等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2.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运输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进项发票里是否有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二、检查流程

(一)收集出口业务的资料

1.收集所有出口协议、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等,特别要注意各合同协议运编号的对应关系。

2.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类申请表,包括退免税汇总表和明细表、纳税申请表、进料免税申请表;申报退税原始凭证的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

3.单证备案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4.企业内部的相关单证。

通常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信用限额审批单》、《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商会核价章、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明、商标授权、商标品名许可证、配仓回单、十联单以及如《客户信息审核记录单》、《信用证分析(审核)单》、《盈亏核算表》、《费用审批表》等企业内部流转的其他单证。

(二)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的全过程

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三)外围调查取证

1.向海关、商检局、外管局和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取证。

2.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等等。

(四)凭证资料的审核与比对

1.对已收集的各种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审核

(1)外销合同的审核

主要内容:国外购货方国别、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贸易方式、价格构成、付款方式、运达港;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是否需要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其他检验证明等;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2)国内采购合同的审核

国内采购合同(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审核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相关检验证明;违约责任;质量风险、结汇风险、退税风险由谁承担;合同签订人签名及印章等。

(3)报关单的审核

主要内容:报关单号、贸易方式、价格构成、报关口岸、出口日期、运输方式、起运地、到达港、货物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运保佣金额、合同协议号、集装箱号、报关行等。

(4)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的审核

主要内容:核销单号、收汇币种、金额、核销日期、收汇日期、报关单编号等。

(5)出口(外销)发票的审核

主要内容:买方名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主要内容:发票是否通过认证;发票开具时间、品名、数量、金额等;有无重复申报退税和抵扣;从征税部门调取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的信息,查实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后有无收到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

(7)销售凭证的审核:

主要内容:审核记销售的金额是否与出口收汇金额、合同、销售发票一致;有无支付运、保、佣冲外销收入,相关运、保、佣费用是否真实。

(8)其他备案单证的审核

(9)企业内部业务资料的审核

外贸业务案卷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业务洽谈、操作过程中的各种传真件,出口商品成本的预算,出口商品的各种具体要求,与生产厂家(供货方)联络的各种记录等。通过业务案卷的审核,可以排除一些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的情况,也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业务实质,获取真实业务信息。

信用证分析(审核)单审核的内容: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货物名称、货号、规格、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装运(卸货)港、装运期限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要求收款人提交的单据包括哪些,获悉单据种类后可要求企业提供或外调取证。

盈亏核算表审核的内容:所对应运编号项下收入、成本是否与其他凭证相符;运保佣等费用是否合理、真实(佣金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盈亏情况是否正常;对盈利极低或异常亏损的,应分析原因,重点关注。

费用审批表审核的内容:企业有无相应费用审批制度,费用审批是经过哪几级层次审批,所对应运编号项下收入、成本是否与其他凭证相符,费用申请人是否业务经办人员,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真实等。

2.各种凭证与凭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对

(1)各种原始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业务正常流程。主要流程顺序为外销合同、采购合同、进货发票、报关单、结汇单据、付款单据,进货发票也可能在结汇后付款时才开具。其他内部单证时间也应符合正常业务流程。通过比对本关单证,判断各项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先后顺序,对各环节时间极为靠近,整个出口运作时间极短的,也应关注。

(2)各项原始单证中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的比对。主要对出口环节的相关单证以及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比对各单证反映出口货物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对出口货物真实性以及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的审核,应结合国内运输单据、装箱单、出口海运提单进行,必要时可赴海关调查货物出运时,船公司装货后的配仓回单。

(3)出口货物单价、总金额的比对。主要比对出口合同、报关单、出口信用保险单、结汇水单、收汇核销单等单据中对价格方面的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原因。

(4)出口货物采购价款的比对。主要比对国内采购合同、进货发票、付款凭证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5)其他相关信息逻辑关系的比对。除以上内容外,对出口地,应结合外销合同中的买方与报关单中的到达港、结汇水单中的付款方进行比对;对货物来源,应结合采购合同中的供货方、进货增值税发票、国内运输单据、付款凭证中的收款方进行比对;对业务盈亏是否正常,应就结汇单据、记账凭证、付款单据以及盈亏核算表、费用审批表等进行比对。

3.排查各种疑点,确定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1)对提取换汇成本低于且极接近汇率的,核对企业财务系统中反映的毛利,对出口业务利润率极低,一般在每1美元出口额毛利仅0.1元人民币的业务,重点检查是否是“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检查其是否既签订采购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对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就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判断质量风险、结汇风险、退税风险由谁承担。检查外贸业务员有无业务案卷,案卷内容是否能反映业务操作过程,分析出口业务的实质是由谁操作完成的,是否发生报关、商检、货代、国内运费等相关费用。

对通过检查怀疑为代理或挂靠经营的,还要注重其对应费用的检查,分析企业是否通过虚列佣金、运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将代理业务、挂靠经营产生的利润转付给实际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对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业务,核查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确定是否有高开进项发票或实际出口数量小于进货数量的情况。对核查有疑问,重点检查采购合同、海运提单、运输单据以及对供货方进行协查。

(3)对确定是敏感商品的,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

4.审核进货发票、报关单等资料,核查供货方地址、报关口岸及相关运输单据是否符合货物的合理物流流程。对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业务,如异地报关和舍近求远购进货物的,应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

5.对供货方是流通企业的,应重点检查货物流、资金流,通过检查,核实发票是否虚开。

6.对单项商品出口增长异常的,通过对商品品种的分析,审核、比对业务中的各类单证、进项发票、付款凭证,查找疑点,核实有无骗税可能。

(五)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

1.货物流

(1)核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存放仓库(入库及出库情况)。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核查原料的领、用、存情况,出口商品(产成品)的收、发货记录。

(2)根据出运方式的不同,审核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联运单、邮寄包裹单,是否与外销合同信息一致。出口业务绝大部分是海运方式,对无正常理由采用空运等方式的,应着重检查。对怀疑出口企业提供的提单有篡改的,可赴海关核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提供的配仓回单。

(3)对出口企业业务经办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货运代理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了解、询问。

(4)协查供货企业货物出、入库及发运情况,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2.资金流

(1)审核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是否与国外购货方所在国别、地区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原因。

(2)核查向供货方付款的结算方式、资金流向,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之间的对应关系。

(3)分析报关单出口日期、收汇时间、接受进项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之间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流程。对取得报关单后数天内即收汇,收汇后数天内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的流程时间极短的出口业务,应着重检查。

3.票据流

(1)对出口企业单证部门进行调查,有无将空白报关单据交供货方或其他人员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手续是谁委托报关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返回的单据是如何取得,报关费用单据如何取得。

(2)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询问,查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仓储物流部门分别调查,结合商品(材料)采购、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和不同侧面的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六)供货环节的延伸检查

对经过单证审核,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检查后,仍未能排除疑点的,应向供货环节延伸检查。具体措施为:

1.向供货方税务机关发函协查或函调,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票是否虚开。主要内容包括:

(1)对方辖区内有无该供货企业;该企业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流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何时认定;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欠税情况。

(2)所开具发票是否真票,有无申报纳税。该企业近年有无虚开发票的行为。

(3)所销售的供出口货物是否自产,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4)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抵扣凭证中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发票、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占比如何。

2.对疑点较严重、骗税嫌疑较大的供货企业立案检查。

可采取突击调帐的检查方式,调取被查企业的各种资料及电脑数据,询问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配合立案调查。

三、主要检查方法

外贸企业检查方法

(一)“真代理、假自营”的检查

1.全面了解被查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

(1)按业务部门的具体业务人员编制《出口情况汇总表》。

(2)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出口总额分别与海关提供的出口电子信息中反映的出口额和申报退税的出口额进行总量比对,检查其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出口情况。

(3)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业务部门名称,进行实地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设业务部门、在异地设立或其它企业挂靠情况。

(4)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业务人员名单,到人事管理部门核实该业务人员是否属于被查企业的正式员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到财务等相关部门核实业务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以及工资的支付情况。

(5)了解被查企业对业务人员出口创汇的奖励分配方法以及具体落实情况。

2.了解被查企业的境外客户信息。对境外新客户、境外进口中间商、注册地在港澳地区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进口额较大以及被查企业新发生出口货物的出口业务,要重点排查,从中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

3.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的经营费用。检查人员根椐运编号项下发生的经营费用进行分析,如果某笔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费用或者虽有费用但与正常出口费用不一致,此类业务代理性质的可能性比较大。

4.从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中查找有嫌疑的出口业务,并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毛利率低于3%的出口业务可能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现象。

5.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新增国内供应商。对出口额较大的新增出口货物以及新增供应商销售出口额较大且又是敏感货物的,要重点检查。

(二)异地报关行为的检查

1.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原因,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销差率和进货换汇成本,分析出口货物是否正常。重点核实进口商对装运口岸、装运时间、装船条件、进口货物的规格和生产厂商等特殊要求的出口合同。

2.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利用税收协查系统进行发票协查。

3.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分析该批出口货物是否正常。

4.去货代公司调查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三)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检查

1.调查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

2.对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要与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一要摸清该商贸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要向商贸企业了解销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这笔业务是如何交易的(包括与上游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与外贸企业签订的销货合同),具体成交的过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三要了解销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从何处购进,具体付款情况(包括支付的金额和日期和方式),资金来源;四要查清上游企业的性质(是商贸还是生产企业)、上游企业与该商贸企业的关系;五要延伸检查商贸企业的供货情况,如上游企业仍为商贸企业的,再延伸至上游企业,一直追查到生产厂商或进口商,如上游企业为生产厂商,则重点对其生产能力等方面的检查,分析是否真有货物销售。

3.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

4.向被查企业的业务部门、单证储运部门、财会部门分别了解该批出口货物的操作过程。

5.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舍近求远采购出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对其实施检查可比照上述方法进行。)

(四)供货生产企业的检查

重点调查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可以根据生产企业的特点,从以下八种方法中选择入手:

(1)生产工艺流程核查

检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成品的产出,分析判断该供货企业能否生产出口货物。

(2)设备生产能力核查

设备生产能力核查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设备数量、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估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这种核查方法适用于生产设备、工序单一的加工业。生产设备能力核查需要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充分了解企业单台(套)设备单日的生产量,并与总台(套)数、生产日相联系,估算其实际总产量,并根据估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售数量。

(3)产品物耗情况核查

物耗情况核查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和生产特性,通过耗用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成本、收入的对应关系,估算产品产出。也可以从产品物耗审核入手,与产废率核查结合起来考虑。此外,还可以从原料间的配比关系,分析投入的真实性、合理性。另外,在产品物耗审核上,除了对主要原材料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可以从产品耗用辅助材料情况入手,也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4)单位产品能耗核查

能耗核查是指根据纳税人的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估算其生产、销售数量的一种方法。此方法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行业,如纺织、塑料加工、榨油等。

(5)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

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主要从纳税人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情况,生产工人出勤、上岗情况估算其完成工作量,进而估算销售数量。如对计件工资的核查,即按照关键工序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估算。这种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工艺品加工、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

(6)产品特定指标核查

产品特定指标核查,主要根据产品特性,对如镀金行业使用的氰化金钾,炒西瓜子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贴牌生产企业的外购商标,包装物,印染行业的蒸汽等辅料耗用情况,作为关键指标进行核查,以正常企业的使用量为模板值,估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

(7)进项材料核查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购进原材料的特点,分析其取得的进项凭证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用废单位、以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单位要重点分析。根据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分析是否有虚构购入业务,分析其付款方式、供货单位、材料入库手续、运输方式是否存在疑点。

(8)产品价格构成情况的核查

对纳税人产品销售单价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包括产品单价中含有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利润等情况。通过对价格构成的了解,与纳税人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找出疑点环节。

(五)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对照上表中列举的商品代码,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二是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

三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进货。有的虽在合理范围内,如是进料加工贸易采用不作价方式的,企业很容易将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用于申报退税,此时要延伸检查两方面的事项:一要检查被查企业从事的保税进口料件,在交付受托方(生产企业)加工时,采用的是作价销售还是不作价调拨,凡是作价的,当地退税管理部门有记录,一查便知,如不作价,进货换汇成本偏高可能有多退税嫌疑;二要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用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开票单位有多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可能存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或企业将其它出口业务上的单证用于退税(属单证错配)。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以一个关联号为单位,汇总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的进货数据,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根据申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合作伙伴;

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总额、境外客户是否相匹配;

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所销售的货物,一方面相互之间有何关联,另一方面与境外客户签约所要的货物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对照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

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一方面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可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的调查以此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三是延伸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

目前使用的“退税管理系统”对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这个指标都作了控制,规定一个上下幅度,在这个幅度范围内视同正常,电子审核通过,对低于或高于规定的指标,审核不通过。但企业通过申请,说明特殊理由,经税务主管人员核实后,也可以作人工挑过处理,忽略该指标。因此检查时: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挑过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二是重点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方法可比照前面的方法进行)。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要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有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

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的运输记录等;

三是通过出成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对虚增原料数量,相当于接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退税;

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

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核对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拨;

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另一方面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率是否准确,是否初级工业品以农产品名义按13%征税率申报;第三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

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其它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生产企业检查方法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通过比对反映出口销售额的各种凭证依据,查找与现行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出口销售收入。

2.检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

3.将被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与企业账面收入额进行比对,如账面记载的出口销售收入与海关信息出入较大的,必须按出口报关单号进行逐笔比对,查找差异的原因;查找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再与企业销售账比对,查找差异的原因;查找出口未核销信息,通过与企业账册上销售收入的比对,查找企业有无因未收到货款而不作外销收入的情况(其中要排除企业以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等特殊报关方式出口的货物)。

4.对大笔出口业务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一是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二是如属委托报关的,到货代公司了解货代的全过程;三是检查该合同的执行情况,货款的收取情况等。

5.对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2)若是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作出口销售收入是否作冲减处理。

(3)若是部分退运出口货物,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

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运保佣项目的检查方法

生产企业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红字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1.运输费用检查

①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编制《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

②审核运费凭证的合法性。对不属于列举的运费单据或非原始单证为非合法的凭证;对国内承运人开具运费单据或货代公司开具的货代发票,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要进行实地调查或发函至承运人主管的税务机关,请当地税务部门协助调查。

对运费金额较大的,要审核其与所对应出口货物的品种、金额是否相符。

检查国内货物运输发生的运输费用、吊装费、口岸杂费等其他费用是否冲减了出口销售收入。

③审核运输费用支付合法性

检查合同上注明的货物的结算方式,以FOB价或CFR价格方式成交的,检查其发生的费用是否冲减了出口销售收入。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未注明运费发生额,视同该批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成交的,其发生的运费为非正常。

海关出口信息上注明的金额、出口发票上的金额与企业账册上记载的收入金额基本一致,再发生较大的运输费用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其发生的运费为非正常。

2.保险费用的检查参照运输费。

3.佣金项目的检查方法

(1)编制《佣金支付明细表》

检查人员在对企业检查中发现有款项支付的同时冲减出口外销收入情况,要求被查企业按附表的要求,逐笔填报《佣金支付明细表》。

(2)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

检查人员一方面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明细表》中相对应的出口合同,从中判断合同所签订的外销价格中是否含佣金;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盈亏表》,检查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的价格时,有没有考虑佣金这个因素。通过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确定该出口合同项下所支付的佣金是明佣还是不含佣价。如是明佣的,支付的佣金相对正常;属于不含佣价的,应重点检查。

(3)检查收款人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明细表》中收款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核实真实性:

①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如果收款人属于买卖双方的分支机构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支付的佣金不成立;收款人如是企业性质的,要通过网络及情报交换方式等手段,核实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资格。

②核实付佣协议(合同)的签订情况。有付佣协议(合同)的,一是要核实协议的真伪,二是要核实付佣协议(合同)与出口货物的外销合同是否相吻合,三是要核实支付的金额、比例及付款的时间与付佣协议(合同)、出口合同是否相吻合;无付佣协议(合同)的,要求企业书面提供付款的理由及付款的过程,从中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③核实佣金的收付款真实性。一是根椐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银行名称,实地到银行调查了解被查企业提出支付时的资料;二是对单笔付汇金额超过1万美元或者超过交易合同金额的5%的佣金,要到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了解付汇是否经过审批;三是对付汇金额较大的,通过情报交换形式,请求收款人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调查收款人是否收到该笔款项。

(三)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检查人员在对加工贸易企业检查之前,必须事先被查企业的主管海关了解进料加工相关情况、到被查企业主管的退税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情况,然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

(1)检查人员要求被查企业根据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对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填写《进口保税料件购进一览表》。

(2)检查人员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进口保税料件购进一览表》和掌握的海关进口信息,编制《进口保税料件购进对比表》。

(3)分析检查进口保税料件差异的原因

检查人员通过对上表的汇总统计,查找海关信息上反映的出口金额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由于海关进口信息上人民币进口金额,是海关将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外汇金额按当时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而成,所以对差异金额不大的,可以视同一致。对差异金额较大的,要整理进料手册号项下所有的进口报关单,在此基础上查找差异的具体金额,分析差异的原因,判断差异的合理性。有以下情型之一的,视同不正常:

① 无进口报关单及进口信息;

② 账上反映的进口保税料件金额明显高于进口报关单金额;

③ 实际付汇金额小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金额;

④ 同一手册项下进口料件总金额占复出口货物95%以上。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

对进口保税料件流向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科目贷方的记载内容,编制《进口保税料件流向表》。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查找企业领用的进口保税料件是否全部用于进料复出口货物,是否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检查人员椐据“生产成本”借贷方记载的内容,编制《进料复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统计表》。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

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如对特殊货物采用退运和内销的方法,则对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冲减额)、企业销售利润都会产生影响。特殊货物发生退运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内容确定,也可查询企业的出口信息(海关003或统计信息较全),贸易性质代码为“64”的出口货物即为进料加工复出工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发生内销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上批注的意见确定,也可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对边角料发生内销的,直接通过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来确定。

(四)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一般要半年以上),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

检查人员根据统计情况,对比发现退税率调整后大幅缩减出口甚至没有出口的货物,并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新增出口货物应作为检查对象。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

2.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

3.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4.检查人员对新增出口货物判断的适用商品编码与企业实际报关出入较大、被查企业又有不同看法时,一方面可通过产品的行业协会、相关的科研机构等部门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用途、使用对象等;另一方面请求海关出口商品归属签定中心对出口商品代码归属重新进行认定。

(五)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外购的货物与自产货物混在一起申报,对外购出口货物未加注标志;二是外购的货物全部作“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同时加注标志。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检查:

(一)未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编制《出口货物结构分析表》,查找三方面的信息:一是检查有货物出口但检查的上没有货物出口;二是某个出口货物检查的出口额很大或增幅很大;三是被查企业检查的出口总额增幅较大。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

2.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将“产成品”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中所对应往来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的金额进行汇总,根据“供货方名称”,查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其外购的货物是否用于出口。

3.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一是检查“原材料”科目的明细账,核对记载的品名是否属于材料类、是否属于经常采购的料件;二是检查生产车间领用的料件与完工产品结转产成品的总额是否匹配。

4.查找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根据海关出口信息,按信息中“口岸代码”进行归集汇总,从中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异地报关的行为。据此再进一步核查对应的出口货物及供货单位等。

5.评估企业生产能力。对于出口增幅很大,要分析被查企业是否有生产能力,对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方法可参见前面对供货方生产能力的八种检查方法。

(二)已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如被查企业对外购的货物已申报了免抵退税且进行了说明,对此类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申报免抵退税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具体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核对。

2.对未注明已作为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外购货物,通过上述检查方法进行。

附录:主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3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19《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

21《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

22《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篇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

2011-7-4 8:55 阿坝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检查重点

(一)外贸企业检查重点

1.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方式违规办理退税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2.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舍近求远”、通过陆路运输异地报关(尤其是通过深圳口岸、拱北口岸)出口太阳能电池晶片、CPU、手机、存储卡、耳机、笔记本电脑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情况。

3.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报关单与进项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六是同一出口货物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的,是否存在因退税率的调整而人为调节海关商品代码的现象;七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办

理免税证明,有无多申报退税。

(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

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证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乘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一是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农机

方面的电子产品按其他普通电子产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供货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

1.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投入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设备的生产能力、耗用的燃料动力等

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2.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运输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进项发票里是否有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二、检查流程

(一)收集出口业务的资料

1.收集所有出口协议、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等,特别要注意各合同协议运编号的对应关系。

2.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类申请表,包括退免税汇总表和明细表、纳税申请表、进料免税申请表;申报退税原始凭证的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

证。

3.单证备案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4.企业内部的相关单证。

通常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信用限额审批单》、《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商会核价章、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明、商标授权、商标品名许可证、配仓回单、十联单以及如《客户信息审核记录单》、《信用证分析(审核)单》、《盈亏核算表》、《费用审批表》等企业内部流转的其他单证。

(二)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的全过程

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三)外围调查取证

1.向海关、商检局、外管局和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取证。

2.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等等。

(四)凭证资料的审核与比对

1.对已收集的各种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审核

(1)外销合同的审核

主要内容:国外购货方国别、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贸易方式、价格构成、付款方式、运达港;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是否需要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其他检验证明等;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2)国内采购合同的审核

国内采购合同(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审核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相关检验证明;违约责任;质量风险、结汇风险、退税风险由谁承担;合同签

订人签名及印章等。

(3)报关单的审核

主要内容:报关单号、贸易方式、价格构成、报关口岸、出口日期、运输方式、起运地、到达港、货物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运保佣金额、合同协议号、集装箱号、报关行等。

(4)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的审核

主要内容:核销单号、收汇币种、金额、核销日期、收汇日期、报关单编号等。

(5)出口(外销)发票的审核

主要内容:买方名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主要内容:发票是否通过认证;发票开具时间、品名、数量、金额等;有无重复申报退税和抵扣;从征税部门调取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的信息,查实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后有无收到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

(7)销售凭证的审核:

主要内容:审核记销售的金额是否与出口收汇金额、合同、销售发票一致;有无支付运、保、佣冲外

销收入,相关运、保、佣费用是否真实。

(8)其他备案单证的审核

(9)企业内部业务资料的审核

外贸业务案卷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业务洽谈、操作过程中的各种传真件,出口商品成本的预算,出口商品的各种具体要求,与生产厂家(供货方)联络的各种记录等。通过业务案卷的审核,可以排除一些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的情况,也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业务实质,获取真实业务信息。

信用证分析(审核)单审核的内容: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货物名称、货号、规格、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装运(卸货)港、装运期限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要求收款人提交的单据包括哪些,获悉单据种类后可要求企业提供或外调取证。

盈亏核算表审核的内容:所对应运编号项下收入、成本是否与其他凭证相符;运保佣等费用是否合理、真实(佣金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盈亏情况是否正常;对盈利极低或异常亏损的,应分析原因,重点关注。

费用审批表审核的内容:企业有无相应费用审批制度,费用审批是经过哪几级层次审批,所对应运编号项下收入、成本是否与其他凭证相符,费用申请人是否业务经办人员,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真实等。

2.各种凭证与凭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对

(1)各种原始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业务正常流程。主要流程顺序为外销合同、采购合同、进货发票、报关单、结汇单据、付款单据,进货发票也可能在结汇后付款时才开具。其他内部单证时间也应符合正常业务流程。通过比对本关单证,判断各项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先后顺序,对各环节时间极为靠近,整个出口运作时间极短的,也应关注。

(2)各项原始单证中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的比对。主要对出口环节的相关单证以及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比对各单证反映出口货物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对出口货物真实性以及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的审核,应结合国内运输单据、装箱单、出口海运提单进行,必要时可赴海关调查货物出

运时,船公司装货后的配仓回单。

(3)出口货物单价、总金额的比对。主要比对出口合同、报关单、出口信用保险单、结汇水单、收汇核销单等单据中对价格方面的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原因。

(4)出口货物采购价款的比对。主要比对国内采购合同、进货发票、付款凭证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5)其他相关信息逻辑关系的比对。除以上内容外,对出口地,应结合外销合同中的买方与报关单中的到达港、结汇水单中的付款方进行比对;对货物来源,应结合采购合同中的供货方、进货增值税发票、国内运输单据、付款凭证中的收款方进行比对;对业务盈亏是否正常,应就结汇单据、记账凭证、付款单

据以及盈亏核算表、费用审批表等进行比对。

3.排查各种疑点,确定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1)对提取换汇成本低于且极接近汇率的,核对企业财务系统中反映的毛利,对出口业务利润率极低,一般在每1美元出口额毛利仅0.1元人民币的业务,重点检查是否是“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检查其是否既签订采购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对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就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判断质量风险、结汇风险、退税风险由谁承担。检查外贸业务员有无业务案卷,案卷内容是否能反映业务操作过程,分析出口业务的实质是由谁操作完成的,是否发生报关、商检、货代、国内运费等相关费用。

对通过检查怀疑为代理或挂靠经营的,还要注重其对应费用的检查,分析企业是否通过虚列佣金、运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将代理业务、挂靠经营产生的利润转付给实际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

或个人。

(2)对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业务,核查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确定是否有高开进项发票或实际出口数量小于进货数量的情况。对核查有疑问,重点检查采购合同、海运提单、运输单据以及对供货方进行协查。

(3)对确定是敏感商品的,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

4.审核进货发票、报关单等资料,核查供货方地址、报关口岸及相关运输单据是否符合货物的合理物流流程。对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业务,如异地报关和舍近求远购进货物的,应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

5.对供货方是流通企业的,应重点检查货物流、资金流,通过检查,核实发票是否虚开。

6.对单项商品出口增长异常的,通过对商品品种的分析,审核、比对业务中的各类单证、进项发票、付款凭证,查找疑点,核实有无骗税可能。

(五)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

1.货物流

(1)核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存放仓库(入库及出库情况)。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核查原料的领、用、存情况,出口商品(产成品)的收、发货记录。

(2)根据出运方式的不同,审核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联运单、邮寄包裹单,是否与外销合同信息一致。出口业务绝大部分是海运方式,对无正常理由采用空运等方式的,应着重检查。对怀疑出口企业提供的提单有篡改的,可赴海关核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提供的配仓回单。

(3)对出口企业业务经办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货运代理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了解、询问。

(4)协查供货企业货物出、入库及发运情况,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2.资金流

(1)审核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是否与国外购货方所在国别、地区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原

因。

(2)核查向供货方付款的结算方式、资金流向,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之间的对应关系。

(3)分析报关单出口日期、收汇时间、接受进项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之间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流程。对取得报关单后数天内即收汇,收汇后数天内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的流程时间极短的出口业务,应着重检查。

3.票据流

(1)对出口企业单证部门进行调查,有无将空白报关单据交供货方或其他人员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手续是谁委托报关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返回的单据是如何取得,报关费用单据如何取得。

(2)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询问,查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仓储物流部门分别调查,结合商品(材料)采购、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

位和不同侧面的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六)供货环节的延伸检查

对经过单证审核,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检查后,仍未能排除疑点的,应向供货环节延伸检查。

具体措施为:

1.向供货方税务机关发函协查或函调,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票是否虚开。主要内容包括:

(1)对方辖区内有无该供货企业;该企业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流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何时认定;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欠税情况。

(2)所开具发票是否真票,有无申报纳税。该企业近年有无虚开发票的行为。

(3)所销售的供出口货物是否自产,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4)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抵扣凭证中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发票、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占比如何。

2.对疑点较严重、骗税嫌疑较大的供货企业立案检查。

可采取突击调帐的检查方式,调取被查企业的各种资料及电脑数据,询问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请求公

安机关配合立案调查。

三、主要检查方法

外贸企业检查方法

(一)“真代理、假自营”的检查

1.全面了解被查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

(1)按业务部门的具体业务人员编制《出口情况汇总表》。

(2)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出口总额分别与海关提供的出口电子信息中反映的出口额和申报退税的出口额进行总量比对,检查其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出口情况。

(3)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业务部门名称,进行实地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设业务部门、在异地设立

或其它企业挂靠情况。

(4)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业务人员名单,到人事管理部门核实该业务人员是否属于被查企业的正式员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到财务等相关部门核实业务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以及工资的支付情况。

(5)了解被查企业对业务人员出口创汇的奖励分配方法以及具体落实情况。

2.了解被查企业的境外客户信息。对境外新客户、境外进口中间商、注册地在港澳地区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进口额较大以及被查企业新发生出口货物的出口业务,要重点排查,从中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

3.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的经营费用。检查人员根椐运编号项下发生的经营费用进行分析,如果某笔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费用或者虽有费用但与正常出口费用不一致,此类业务代理性质的可能性比较大。

4.从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中查找有嫌疑的出口业务,并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毛利率低于3%的出口业务可能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现象。

5.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新增国内供应商。对出口额较大的新增出口货物以及新增供应商销售出口额较

大且又是敏感货物的,要重点检查。

(二)异地报关行为的检查

1.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原因,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销差率和进货换汇成本,分析出口货物是否正常。重点核实进口商对装运口岸、装运时间、装船条件、进口货物的规格和生产厂商等特殊要求的出口合同。

2.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利用税收协查系统进行发票协查。

3.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分析该批出口货物是否正常。

4.去货代公司调查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三)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检查

1.调查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

2.对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要与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一要摸清该商贸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要向商贸企业了解销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这笔业务是如何交易的(包括与上游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与外贸企业签订的销货合同),具体成交的过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三要了解销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从何处购进,具体付款情况(包括支付的金额和日期和方式),资金来源;四要查清上游企业的性质(是商贸还是生产企业)、上游企业与该商贸企业的关系;五要延伸检查商贸企业的供货情况,如上游企业仍为商贸企业的,再延伸至上游企业,一直追查到生产厂商或进口商,如上游企业为生产厂商,则重点对其生

产能力等方面的检查,分析是否真有货物销售。

3.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

4.向被查企业的业务部门、单证储运部门、财会部门分别了解该批出口货物的操作过程。

5.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舍近求远采购出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对其实施检查可比照上述方法进行。)

(四)供货生产企业的检查

重点调查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可以根据生产企业的特点,从以下八种方法中选择入手:

(1)生产工艺流程核查

检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成品的产出,分析判

断该供货企业能否生产出口货物。

(2)设备生产能力核查

设备生产能力核查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设备数量、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估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这种核查方法适用于生产设备、工序单一的加工业。生产设备能力核查需要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充分了解企业单台(套)设备单日的生产量,并与总台(套)数、生产日相联系,估算其实际总产量,并根据估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售数量。

(3)产品物耗情况核查

物耗情况核查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和生产特性,通过耗用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成本、收入的对应关系,估算产品产出。也可以从产品物耗审核入手,与产废率核查结合起来考虑。此外,还可以从原料间的配比关系,分析投入的真实性、合理性。另外,在产品物耗审核上,除了对主要原材料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可以从产品耗用辅助材料情况入手,也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4)单位产品能耗核查

能耗核查是指根据纳税人的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估算其生产、销售数量的一种方法。此方法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

易控制的行业,如纺织、塑料加工、榨油等。

(5)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

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主要从纳税人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情况,生产工人出勤、上岗情况估算其完成工作量,进而估算销售数量。如对计件工资的核查,即按照关键工序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估算。这种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工艺品加工、鞋

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

(6)产品特定指标核查

产品特定指标核查,主要根据产品特性,对如镀金行业使用的氰化金钾,炒西瓜子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贴牌生产企业的外购商标,包装物,印染行业的蒸汽等辅料耗用情况,作为关键指标进行核查,以正常企业的使用量为模板值,估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

(7)进项材料核查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购进原材料的特点,分析其取得的进项凭证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用废单位、以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单位要重点分析。根据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分析是否有虚构购入业务,分析其付款方式、供货单位、材料入库手续、运输方式是否存在疑点。

(8)产品价格构成情况的核查

对纳税人产品销售单价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包括产品单价中含有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利润等情况。通过对价格构成的了解,与纳税人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找出疑点环节。

(五)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 对照上表中列举的商品代码,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

否一致;

二是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

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

三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进货。有的虽在合理范围内,如是进料加工贸易采用不作价方式的,企业很容易将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用于申报退税,此时要延伸检查两方面的事项:一要检查被查企业从事的保税进口料件,在交付受托方(生产企业)加工时,采用的是作价销售还是不作价调拨,凡是作价的,当地退税管理部门有记录,一查便知,如不作价,进货换汇成本偏高可能有多退税嫌疑;二要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用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开票单位有多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可能存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或企业将其它出

口业务上的单证用于退税(属单证错配)。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以一个关联号为单位,汇总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的进货数据,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根据申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合作伙伴;

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

总额、境外客户是否相匹配;

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所销售的货物,一方面相互之间有何关联,另一方面与境外客户签约所要的货物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通过“退税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 对照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检查方法如下:

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

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一方面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可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的调查以此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三是延伸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

目前使用的“退税管理系统”对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这个指标都作了控制,规定一个上下幅度,在这个幅度范围内视同正常,电子审核通过,对低于或高于规定的指标,审核不通过。但企业通过申请,说明特殊理由,经税务主管人员核实后,也可以作人工挑过处理,忽略该指标。因此检查时: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挑过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二是重点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方法可比照前面的方法进

行)。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要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有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

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的运输记录等;

三是通过出成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对虚增原料数量,相当于接

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退税;

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

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

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核对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拨;

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另一方面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率是否准确,是否初级工业品以农产品名义按13%征税率申报;第三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

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

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其它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

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生产企业检查方法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通过比对反映出口销售额的各种凭证依据,查找与现行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出口销售收入。

2.检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

3.将被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与企业账面收入额进行比对,如账面记载的出口销售收入与海关信息出入较大的,必须按出口报关单号进行逐笔比对,查找差异的原因;查找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再与企业销售账比对,查找差异的原因;查找出口未核销信息,通过与企业账册上销售收入的比对,查找企业有无因未收到货款而不作外销收入的情况(其中要排除企业以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等特殊报关方式出口的货物)。

4.对大笔出口业务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一是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二是如属委托报关的,到货代公司了解货代的全过程;三是检查该合同的执行情况,货款的收取情况等。

5.对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2)若是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作出口销售收入是否作冲减处理。

(3)若是部分退运出口货物,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运保佣项目的检查方法

生产企业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红字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1.运输费用检查

①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编制《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

②审核运费凭证的合法性。对不属于列举的运费单据或非原始单证为非合法的凭证;对国内承运人开具运费单据或货代公司开具的货代发票,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要进行实地调查或发函至承运人主管的税务机关,请当地税务部门协助调查。

对运费金额较大的,要审核其与所对应出口货物的品种、金额是否相符。

检查国内货物运输发生的运输费用、吊装费、口岸杂费等其他费用是否冲减了出口销售收入。

③审核运输费用支付合法性

检查合同上注明的货物的结算方式,以FOB价或CFR价格方式成交的,检查其发生的费用是否冲减

了出口销售收入。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未注明运费发生额,视同该批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成交的,其发生的运费为

非正常。

海关出口信息上注明的金额、出口发票上的金额与企业账册上记载的收入金额基本一致,再发生较大的运输费用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其发生的运费为非正常。

2.保险费用的检查参照运输费。

3.佣金项目的检查方法

(1)编制《佣金支付明细表》

检查人员在对企业检查中发现有款项支付的同时冲减出口外销收入情况,要求被查企业按附表的要求,逐笔填报《佣金支付明细表》。

(2)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

检查人员一方面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明细表》中相对应的出口合同,从中判断合同所签订的外销价格中是否含佣金;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盈亏表》,检查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的价格时,有没有考虑佣金这个因素。通过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确定该出口合同项下所支付的佣金是明佣还是不含佣价。如是明佣的,支付的佣金相对正常;属于不含佣价的,应重点检查。

(3)检查收款人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明细表》中收款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核实真实性:

①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如果收款人属于买卖双方的分支机构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支付的佣金不成立;收款人如是企业性质的,要通过网络及情报交换方式等手段,核实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资格。

②核实付佣协议(合同)的签订情况。有付佣协议(合同)的,一是要核实协议的真伪,二是要核实付佣协议(合同)与出口货物的外销合同是否相吻合,三是要核实支付的金额、比例及付款的时间与付佣协议(合同)、出口合同是否相吻合;无付佣协议(合同)的,要求企业书面提供付款的理由及付款的过

程,从中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③核实佣金的收付款真实性。一是根椐被查企业提供的佣金支付银行名称,实地到银行调查了解被查企业提出支付时的资料;二是对单笔付汇金额超过1万美元或者超过交易合同金额的5%的佣金,要到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了解付汇是否经过审批;三是对付汇金额较大的,通过情报交换形式,请求收款人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调查收款人是否收到该笔款项。

(三)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检查人员在对加工贸易企业检查之前,必须事先被查企业的主管海关了解进料加工相关情况、到被查企业主管的退税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情况,然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

(1)检查人员要求被查企业根据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对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填写《进口保税料件购进一览表》。

(2)检查人员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进口保税料件购进一览表》和掌握的海关进口信息,编制《进口

保税料件购进对比表》。

(3)分析检查进口保税料件差异的原因

检查人员通过对上表的汇总统计,查找海关信息上反映的出口金额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由于海关进口信息上人民币进口金额,是海关将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外汇金额按当时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而成,所以对差异金额不大的,可以视同一致。对差异金额较大的,要整理进料手册号项下所有的进口报关单,在此基础上查找差异的具体金额,分析差异的原因,判断差异的合理性。有以下情型之一的,视

同不正常:

① 无进口报关单及进口信息;

② 账上反映的进口保税料件金额明显高于进口报关单金额;

③ 实际付汇金额小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金额;

④ 同一手册项下进口料件总金额占复出口货物95%以上。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

对进口保税料件流向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科目贷方的记载内容,编制《进

口保税料件流向表》。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查找企业领用的进口保税料件是否全部用于进料复出口货物,是否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检查人员椐据“生产成本”借贷方记载的内容,编制

《进料复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统计表》。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

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如对特殊货物采用退运和内销的方法,则对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冲减额)、企业销售利润都会产生影响。特殊货物发生退运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内容确定,也可查询企业的出口信息(海关003或统计信息较全),贸易性质代码为“64”的出口货物即为进料加工复出工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发生内销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上批注的意见确定,也可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对边角料发生内销的,直接通过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来确定。

(四)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一般要半年以上),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

检查人员根据统计情况,对比发现退税率调整后大幅缩减出口甚至没有出口的货物,并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新增出口货物应作为检查对象。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

2.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

3.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4.检查人员对新增出口货物判断的适用商品编码与企业实际报关出入较大、被查企业又有不同看法时,一方面可通过产品的行业协会、相关的科研机构等部门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用途、使用对象等;另一方面请求海关出口商品归属签定中心对出口商品代码归属重新进行认定。

(五)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外购的货物与自产货物混在一起申报,对外购出口货物未加注标志;二是外购的货物全部作“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同时加注标志。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从以下几

方面开展检查:

(一)未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编制《出口货物结构分析表》,查找三方面的信息:一是检查有货物出口但检查的上没有货物出口;二是某个出口货物检查的出口额很大或增幅很大;三是被查企业检查的出口总额增幅较大。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

2.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将“产成品”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中所对应往来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的金额进行汇总,根据“供货方名称”,查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其外购的货

物是否用于出口。

3.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一是检查“原材料”科目的明细账,核对记载的品名是否属于材料类、是否属于经常采购的料件;二是检查生产车间领用的料件与完工产品结转产成品的总额是否匹

配。

4.查找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根据海关出口信息,按信息中“口岸代码”进行归集汇总,从中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异地报关的行为。据此再进一步核查对应的出口货物及供货单位等。

5.评估企业生产能力。对于出口增幅很大,要分析被查企业是否有生产能力,对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方法可参见前面对供货方生产能力的八种检查方法。

(二)已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如被查企业对外购的货物已申报了免抵退税且进行了说明,对此类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申报免抵退税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具体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核对。

篇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

一、“免、抵、退”税相关术语释义

1. 免抵退税额,是理论上允许退付给出口企业最高的进项税额的总额度,但不一定等于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数额。因此,“免抵退税额”只是计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可免抵退的“参考数”,其实质是规定的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为什么要规定退税的最高限额呢?当企业一次性购料而分次领用时,会有部分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形成库存,此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的范围,此时就必须确定一个理论退税额的尺度,用此尺度与“当期的应纳税额”相比,才能确定出“应退税额”。

该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是:

(1)“免抵退税额”这一术语表述不准确。“免抵退”税中的“免”是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其后是“抵”、“退”税额的计算,因此建议把“免抵退税额”改为“抵退税额”更为合适。

(2)此计算公式有悖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宗旨。我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在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时,以出口货物的购买价格为依据计算得到,因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通常高于其购买价格,使用离岸价格会使“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货物在出口之前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导致多退税,对国家造成损失。用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又会使出口企业多抵减进项税额,造成少退税,对出口企业造成损失。在“免、抵、退”税很多计算公式中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形成的不能抵扣也不能退付的进项税额,这部分将结转到产品的销售成本去,要将其剔除掉。在不考虑免税原材料时: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汇率×(征税率-退税率)公式②

3. 两个抵减额。

(1)免抵退税抵减额,出口货物所耗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是免税购进的,没有支付进项税额,要剔除不该享受抵扣的免税原材料。计算退税时要区分免税与非免税的原材料。

免抵退税额=公式①-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③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④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是对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一次再抵减。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公式⑤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公式⑥

存在的问题:在公式③与公式⑤中,“减数”是以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计算的,而“被减数”却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算的,显然存在前后计算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4.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指本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余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待以后可以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若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意味着已税原材料形成库存或生产的产品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此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就要留抵转入下期。

5.“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免抵退税额”是出口货物“退税的最高限额”,而“免抵税额”是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内销纳税额中收回的那部分,是通过“抵”的方式退给企业,因此“免抵税额”改为“抵税额”更为合适。

二、“免、抵、退”税当期应纳税额公式的实质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0)-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如征税率与退税率不相等时,外销货物进项税额中有一部分不能退税,公式变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前括号的含义是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内销货物的增值税;后括号的含义是出口货物应退的税额,是税务机关应该退库的。这样一缴一退的过程,体现了“抵”的实质。

三、“免、抵、退”税原理的图示解析

税法与纳税实务对“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不同,本文用图示先对税法规定进行解析,再对纳税实务进行解析。

销售货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销,一种是外销。内销的销项税额图示中用“销项”表示,外销的销项税额为“0”,图示中略。国内购进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分为:①内销产品负担的进项税额,图示中用“进(内)”表示。②外销产品负担的进项税额,图示中用“进(外)”表示。

(一)税法“免、抵、退”原理的图示解析

1.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外销时,包括三种情况:

(1)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说明期末要上缴增值税。

(2)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说明期末不需要上缴增值税。

(3)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说明本期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2. 企业只有外销没有内销时,包括两种情况:

(1)外销的销项税额=0,征税率=退税率,外销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全退。

(2)外销的销项税额=0,征税率>退税率,外销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只能部分退回,部分不能退。

3. 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并且征税率=退税率,包括三种情况:

(1)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说明内销大于外销,没有退税额,当期要上缴增值税。

(2)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抵顶剩余的是退税额,当期没有上缴的增值税。

(3)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说明外销大于内销,内销的进项税额没抵扣完的是留抵数额,外销的进项税额不需要抵顶,当期没有上缴的增值税。

4. 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并且征税率>退税率,包括三种情况:

(1)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说明内销大于外销,没有退税额,当期要上缴增值税。

(2)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抵顶剩余的部分是退税额、部分是不得抵扣的税额,当期没有上缴的增值税。

(3)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没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留抵数额,外销的进项税额不需要抵顶,说明外销大于内销,当期没有上缴的增值税。

(二)纳税实务中“免、抵、退”原理的图示解析

税法中规定予以抵顶、退税的税额是对原材料中负担的进项税额,但实务中抵顶、退税的税额是通过离岸价格估算的,当期免抵退额图示中用“免抵退”表示,并把上期留抵的数额考虑在内,征税率≥退税率,图示是综合反映的,包括三种情况:

1. 内销的销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额,说明内销大于外销,没有退税额,当期要上缴增值税。

2. 内销的销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额,说明外销大于内销,抵顶剩余部分中一部分是退税额、一部分是不得抵扣的税额,当期没有上缴的增值税。

3. 内销的销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没抵扣完的是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不需抵顶,其中无抵顶的部分是全部退还,其余部分是不得抵扣的税额,当期没有上缴的增值税。

四、“免、抵、退”税法规定与纳税实务操作的矛盾及解决方法

例: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3 年10 月国内购进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已通过认证。该材料的耗用情况为:企业内销货物耗用原材料40%,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60%。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当月全部销售,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100 万元,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200 万元,假定上月没有留抵税款。

(一)“免、抵、退”税法理论的解释

(二)纳税实务中“免、抵、退”税计算的结果

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不同,是由于税法理论的规定与纳税实务本身存在差异,税法理论规定出口退税是退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而纳税实务中出口退税是按离岸价格计算的。

(三)理想条件下“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改进

1. 生产企业对原材料可划分用于内销和外销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并能准确计算内销和外销货物各自应负担的进项税额。

2. 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以很准确地计算“免、抵、退”税额。接上例,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原材料均是当期购进且取得扣税凭证,则生产企业外销货物免税额=200×17%=34(万元),出口退税=200×60%×17%=20.4(万元),内销业务应缴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即可抵的税额,因此最终可退的税额=20.4-3.4=17(万元)。

3. 如果当期原材料没有耗用完,转到下期继续生产,可以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按照内销和外销货物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分为本期与库存两种情况来分配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接上例,生产企业当期购进的原材料200万元共可生产产品100 000 件,本期外销产品60 000 件,收入200 万元,原材料价值=200×60 000/100 000=120(万元),耗用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34×60 000/100 000=20.4(万元),内销产品20 000 件,收入100 万元,原材料价值=200×20 000/100 000=40(万元),耗用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34×20 000/100 000=6.8(万元)。

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120×17%=20.4(万元),内销业务应缴增值税额=100×17%-40×17%=10.2(万元),即可抵的税额,而可退的税额=20.4-10.2=10.2(万元)。因此,库存产品20 000 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34-20.4-6.8=6.8(万元)。

4. 如果上期原材料没有耗用完,转到本期继续使用,可与本期购进的原材料一起,按照期初结存、内销和外销、库存产品数量的比例分配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接上例,生产企业期初库存原材料40万元,进项税额是6.8 万元,可生产产品20 000 件。当期同样国内购进原材料200 万元,进项税额34 万元,共可生产产品100 000件,因此原材料可生产产品=100 000+20 000=120 000(件)。本期外销产品60 000件,耗用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34+6.8)×60 000/120 000=20.4(万元),内销产品数量为20 000 件,收入100 万元,耗用原材料负担的税额=(34+6.8)×20 000/120 000=6.8(万元)。

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为20.4万元,内销业务应缴增值税额=100×17%-6.8=10.2(万元),即可抵的税额,最终可退的税额=20.4-10.2=10.2(万元)。库存产品40 000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34+6.8-20.4-6.8=13.6(万元)。

(三)现实条件下“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在企业实务中,当期的原材料很难准确区分是生产内销货物耗用的还是外销货物耗用的,并且购进同一批次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同一张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很难申报,因此采用国家纳税实务中的“免、抵、退”方法来计算。

五、“免、抵、退”税方法改进思考

(一)“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1. 计算公式多、计算过程复杂且较为抽象,不好理解,在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时逻辑混乱,实务操作时也较难。例如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时,如果库存管理不当无法分清哪些是免税购进哪些是纳税购进时,则工作量会很大。

2.“免、抵、退”税方法意在贯彻“未征不退”的原则,然而“免抵退税额”计算的设计有违此原则。退税是对原材料进项税额的退税,而计算公式用离岸价格来估算退税,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生增值,此增值部分未交过增值税,出口退税时退了未交的税,会导致多退税。

3. 对出口货物没有真正实现“零税率”。前面的论述已明确只有在征税率等于退税率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征税率与退税率不等时,两者之间的差额要转到产品的成本中,这违背了出口退税的原则。因此,我国的出口货物并没有真正实现“零”税率,而只是一种“超低”的税率。

(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改进建议

1. 改革思路:以购进原材料为基础,预计生产产品的数量,用内销、外销和库存产品数量的比例分配耗用原材料的价格,对应分配原材料的进项税额,然后分别核算内销应纳税额和出口应退税额,将内销和外销分开计算后再比较确定抵扣的数额与可退的数额。

2. 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出口环节免税额。

免税额=离岸价格×外汇汇率×征税率

第二步:计算内销、外销和库存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进而计算其对应产品负担的进项税额。

内销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本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购进价格+本期购进原材料价格)×内销产品数量/全部产品的数量

内销产品负担的进项税额=内销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增值税税率

外销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本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购进价格+本期购进原材料价格)×外销产品数量/全部产品的数量

外销产品负担的进项税额=外销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增值税税率

库存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本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购进价格+本期购进原材料价格)×库存产品数量/全部产品的数量

库存产品负担的进项税额=库存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增值税税率

第三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外销产品耗用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第四步:计算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第五步:计算当期出口货物的可抵税额。

可抵税额=外销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退税率/征税率)或:=外销货物耗用原材料的价格×退税率

“实际抵顶税额”分以下三种情形,可利用前面的图示加以说明:①当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可抵税额小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实际“抵”顶税额=可抵税额。②当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可抵税额大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实际“抵”顶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③当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实际“抵”顶税额=0。

第六步:计算应退税额。

(1)当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可抵税额小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实际“抵”顶税额=可抵税额,且无退税额。

(2)当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可抵税额大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实际“抵”顶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退税额=可抵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3)当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实际“抵”顶税额=0,退税额=可抵税额,留抵税额=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六、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知,只有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为17%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必然存在一个差额不能抵掉或退掉。因此,生产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的筹划工作,筹划好内销和外销商品的比例。在实际工作中,生产企业为了准确预测内销和外销产品的数量,要对原材料管理到位,做到“分批分用”、“专料专用”,再利用笔者提出的公式计算“免、抵、退”税就会比较简便。

摘要: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其计算方法与会计处理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对“免、抵、退”税方法的原理、运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用图示的方法比较形象地剖析其应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篇4:关于我国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

[关键词]增值税 出口退税 免抵退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及适用范围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

我国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鉴于我国的出口机制尚不成熟,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还限于少部分须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并且我国生产的某些货物,如稀有金属等还不能满足国家的需要,因此,对某些非生产性企业和国家紧缺的货物则采取限制从事出口业务或限制该货物出口,不予出口货物退(免)税。这样,根据出口商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又免又退。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增值税。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2)只免不退。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包括耗用的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和动力等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以及运输费用,不能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不免也不退。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2.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又免又退

下列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它们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他们则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退税。

(2)只免不退

下列企业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3)不免也不退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①原油;②援外出口货物;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④糖。

二、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分两种方法:

1.“免、抵、退”办法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资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计算分两种情况进行:

(1)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

计算思路分为五步骤:

①剔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抵税。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A>0,纳税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计算终止

A<0,纳税人有资格申请退税,需进一步计算退税额;

③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④确定应退税额:A、B比较,从少退;

⑤确定免抵税额与留抵税额

若A>B,应退税额为B,其差额为留抵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若A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7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00元,全部从国内采购,该专用发票本月已认证通过。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0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200000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月初借方余额30000元,为留抵税额。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2000000×(17%-13%)=80000(元)

(2)出口企业有免税进口料件加工业务

因为免税进口料件没交过增值税,所以这部分不退税。上述五步骤计算应退税额时,因第一步和第三步用离岸价格去计算,离岸价格包含了进口料件的价格,所以应减去进口料件的成本,即进行剔税和尺度的调整。

①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余三步骤和前面一样,故不再赘述。

2.“先征后退”办法

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外贸企业,所谓“先征”,是指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而并不是外贸企业需要在向税务机关缴纳一笔增值税;“后退”,是指货物出口后按外贸企业的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后退还给外贸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3月出口服装一批,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100000元,出口离岸价120000元,退税率11%。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参考文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毛晓军: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篇5: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

办理进出口权流程

一、襄阳市商务局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襄阳市工商局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变更经营范围,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三、国税、地税

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经营范围的变更。

四、襄阳海关

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海关的各种表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雕刻报关专用章、章程等多项报送资料,因此材料要准备充分,以免耽误时间。

五、外汇管理局

办理外汇帐户开立的备案手续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取得由相关人员办理核销业务的证明。

六、银行

选择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七、武汉海关

填制《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到电子口岸制卡中心办理企业申请入网手续,领取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其程序是先到制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然后带相关材料依次要到国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外管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最后带证明材料到到制卡中心领取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

八、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第二章

出口流程

一、在海关注册的中国电子口岸里申领核销单

(财务)

在电子口岸上具体操作步骤 :出口收汇→ 核销单申领→ 填写份数 → 申请 → 返回主页 二、领单(财务)

第一次只能申领一份 需带盖有公司公章的介绍信 和IC卡  核销单:一张三联 从左到右分为 存根联 — 出口收汇核销单联 — 出口退税专用联(没有核销不能撕开),核销单上需要加盖3个章

(1)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核销单领来是就已盖上),(2)核销单领来后 在出口单位、单位代码的位置上盖上有公司企业代码的形章,(3)在每两联中间的出口单位盖章的位置上盖上公司公章

三、备案(财务) 备案分两步(1)在电子口岸上备案,(2)在自己公司的外汇核销单登记表上备案

 电子口岸上备案的具体操作步骤有如下2种 :

(1)单笔备案:出口收汇 → 口岸备案 → 在值中输入核销单号 → 核销单号点击进去 → 找到核销单 → 核对(2)批量备案:出口收汇 → 批量备案 → 输起始号 → 份数 → 系统自动跳出终止号 → 确认(比较简单、方便)

 备案好后 特别注意 哪票核销单备案在哪个海关,登记起来,如,备案上海海关的核销单,只能在上海海关辖区内使用,若,你手中只有深圳海关备案的核销单,但现在需要到上海海关报关,就需要撤销深圳海关的备案,并重新备案到上海海关。

四、寄单、报关(外贸人员及货代)

 邮寄(核销单(一份,盖中英文章和条形章)、代理报关委托书(一份一式三联,盖中英文章和法人章)、发票(2份,盖中英文章)、装箱单(2份,盖中英文章)、商品要素说明(1,份盖中英文章,在中国海关网上查找)、报关单(2份,其中一份空白只盖报关专用章,另一份需要填写所有报关信息并盖报关专用章)) 货代报关后1~2天(预计上船日期(即ETD)前1~2天)向货代催要报关预录单

 收到预录单传真件后,审核报关内容是否正确(预录单和报关单上记载的内容应该完全一致) 在出运后10天左右要开始在电子口岸上查询此份核销单是否有信息

五、退单(外贸人员)

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 1 海关作业联 2 海关留存联 3 企业留存联 4 海关核销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1至4联为海关留存] 5 证明联(出口收汇用)6 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 报关后20天~40天左右,海关会退下报关单、场站收据、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 黄色联用于出口退税

白色联用于外汇核销 另一份为企业备份)

 以上两条的前提:应该支付给货代的所有费用,已经支付,如没有支付,基本上所有货代都会扣退单

六、审单、交单(财务)

 交单电子口岸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出口收汇 → 企业交单 → 核销单号 → 数据报送 → 选核销单号 → 发送功之后 → 交单(在电子口岸上有报关单、核销单信息后即可进行此项操作)

 两三个工作日后,收到外汇管理局信息(或打电话过去问核销单好了没有 一般直接在网上查询即可) 向国税报送数据电子口岸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 出口退税 → 数据报送 → 选择报送 → 确认核销单号、报关单号 → 点击报送

七、银行收汇(财务)

 收到外汇款时,银行国际结算部会通知企业,企业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申系统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做外汇收入申报的同时,选择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选择“是”,然后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转入核销信息录入与修改界面,然后核对无误,点击保存,操作完成。

 银行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企业根据银行出具的单据确认收汇。

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拆分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报告金额,企业可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所报告预计出口日期。

八 退税(见第三章内容)(财务)

九、会计备案须提供资料〈全部原件〉(财务人员)。1.报关单、核销单。2.场站收据〈货代提供〉

3.购销合同〈一定要和开票工厂的公章一致〉。4.提单〈货代寄来复印留底〉。5.单证目录单与报表〈会计提供)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工作规程

第一节

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一、工作内容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货物报关出口期满90天时,若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齐全但信息仍核对不上,应由县(市、区)局税政部门政策管理岗在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上方签署“报关单已回”字样,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并登记台账,将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给纳税人

二、工作流程

(一)工作步骤

1、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预申报,并进行审核;

2、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反馈审核信息;

3、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4、税源管理领导岗签署意见;

5、税源管理岗将相关表格返还给纳税人。

6、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资料返还给纳税人;

8、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正式申报,并进行审核;

9、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向纳税人出具接单登记回执。

(二)流程图

三、工作规程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同时受理的“双申报”制度,每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步办理退(免)税申报。

在实际工作中,会在电脑中建立以下文件夹:ysb(预申报)、ysbfk(预申报反馈)、mxsb(明细申报)、hzsb(汇总申报)、zssbfk(正式申报反馈),以方便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中生成相应文件。

(一)预申报

1、申报时限。纳税人每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当月如果有出口,在电子口岸上可以看到出口信息即可按照电子口岸的信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预申报,生成ysb数据,另在做预申报的同时必须在会计核算上确认相应的收入。

2、申报方式。(1)上门申报。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2)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登录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预申报并接受预审核反馈结果。

3、申报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电子数据。纳税人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申报软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4、受理申报。

(1)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接收预申报电子数据后登录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并反馈审核信息,生成ysbfk数据。

(2)纳税人将取得的ysbfk数据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查询疑点反馈情况。

(二)正式申报

1、时限要求。纳税人根据预申报结果进行数据调整后生成mxsb数据,再将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填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生成hzsb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每月11-14日前持下列资料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进行申报初审。A、退(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按装订顺序分为: ⑴ ⑵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申报汇总表》;2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⑶经纳税人盖章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 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代理业务的提供); ⑹出口发票

⑺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⑻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通知书》、《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等资料。B、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 生产企业按装订顺序分为: ⑴《接单登记回执》、交接表 ⑵《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 ⑷《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处理意见表》; ⑸《出口货物退(免)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 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 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⑻《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书》;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⑽首笔出口业务调查核实报告和回函的复印件。

2、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1)对纳税人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

①核对下列单证、报表是否齐全:

a、三单。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b、四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②核对单证、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是核对三单之间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核对明细表中三单号码、出口商品代码、离岸价等栏目与三单对应项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三是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否一致;

四是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是否一致;

五是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通过审核系统查询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2)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齐全、表单相符的,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在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上签字盖章。将表、单、证的数量登记录入审核系统,并通过审核系统向纳税人出具《接单登记回执》。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签署审核意见。

(3)对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即向纳税人提出改正、补充凭证资料的要求。

(4)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将企业申报环节数据提交审核环节。(5)申报征收岗将受理资料转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处理岗后,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处理岗将受理资料转交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并填写《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交接表》。

3、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初审

(1)税源管理岗在加强出口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初审。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与其实际生产货物是否相符,出口货物的数量与其生产能力(含视同自产)是否匹配。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①运用审核系统003数据与四表中纳税人当期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进行比对,看是否相符。

②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明细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出口产品商品名称是否为自产产品,是否将非自产产品当作自产产品申报,是否未按规定进行视同自产产品申报等其它情况;查看与《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审核其是否存在出口货物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的现象。(2)税源管理岗审核完毕后,对审核无误的,填写《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签署意见后报税源管理领导岗审核,税源管理领导岗签章后,由税源管理岗将相关资料、数据返还给纳税人。

在下月初在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中取得hzsbfk数据,将正式反馈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再进行当月的出口退税预申报工作。

第二节

税管员审核

一、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应做好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在纳税人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和每月纳税人免抵退税申报前,进行约谈和实地调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外销是否分开核算;

2、查看其生产厂房、主要设备和工人数量等与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3、调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包装物、运费是否正常;

4、对从敏感地区、流通领域、购货集中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四小票”重点核实;

5、调查其资金往来及财务状况,对大额现金支付及委托付款情况进行核实;

6、有无内销收入不计或少计的现象;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物,有无非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或视同自产产品未认定办理退(免)税手续的情况;

8、对有征、退税率之差的当期出口货物,有无及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按月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制作《出口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

第三节

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节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四章

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1)计提当期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免抵退申报表上当期免抵额金额国税局审批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当期免抵税额*7%

(财税(2005)25号)

---教育费附加

当期免抵税额*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上

---教育费附加

同上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在内销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应由购买方支付,但由于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购买方免于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款(这就是免税的结果),对此,国家以“出口退税”的办法进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出口退税就相当于销项税,其目的就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有余的部分则给予退还。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四)我公司出口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1、我公司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在2011年7月-10月发生以下有关出口业务:(1)2011年7月1日外贸组签订出口越南外贸合同到岸价50,000美元,其中运、保费800美元,7月10日收到出口越南预收款30,000美元,7月汇率为6.45(2)2011年8月,出口越南货物报关出口,8月汇率为6.4。

(3)2011年9月5日支付货代运保费8500元(签订货代协议汇率为6.45,含到岸价中的运保费800美元)。(4)2011年10月收到出口越南余款20,000美元。10月汇率为6.35(5)2011年1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进项税为110,000元,出口申报表当期免抵额金额经国税局已审批。

按以上条件做相应会计分录及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2011年7月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30000*6.45=193,500元

贷: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193,500元(2)2011年8月

A、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50000*6.4=32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50000-800)*6.4=314,880元

其他应付款---越南客户

800*6.4=5120元

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50000-800)*6.4×(17%-15%)-0=6297.6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297.6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6297.6元

(3)2011年9月

A、10月5日支付货代运保费8500

借:其他应付款---越南客户

800*6.45=5160元

销售费用---运输费

8500-5160=3340元

贷:银行存款

8500元 结转“其他应付款”汇兑损益:

借:财务费用---汇兑净损失

5160-5120=40元

其他应付款---越南客户

40元(4)、2011年10月收到余款20000美元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20000*6.35=127000元

贷: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127000元

结转汇兑损益:

借:财务费用---汇兑净损失

320000-193500-127000=-500元

贷: 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00元

(5)、2011年11月出口申报表当期免抵额金额经国税局审批。

A、11月应纳税额=1,000,000×17%-110,000=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000 B、按规定,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47232元

免抵退申报表上当期免抵额金额: 免抵退税额=(50,000-800)*6.4*15%=4723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47232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7232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232元*0.07=3306.24元

---教育费附加

47232元*0.03=1416.96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306.24元

---教育费附加

1416.96元

2、如果2011年1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进项税为180,000元,则11月应纳税额=1,000,000×17%-180000=-10000元,由于当期免抵税额为47232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000元,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7232-10000=37232。

11月的会计分录:确认收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会计分录同例1,当期应退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7232

3、如果2011年1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进项税为220000元

则11月应纳税额=1,000,000×17%-220000=-50000元,由于当期免抵税额为47232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47232;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当期留抵税额=50000-47232=2768元

11月的会计分录:确认收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会计分录同例1,当期应退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472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7232 B、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47232=27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篇6: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要点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对外贸(工贸)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

二、主管征收分局、区局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清算。

三、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应于每年度清算期结束后15日内(即4月15日以前)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有关报表,一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汇总、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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