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关键词: 博士 学位 研究生 办法

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精选6篇)

篇1: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河海研〔2011〕4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必须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才能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成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有较重要意义。

(二)论文立论正确、分析严谨,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研究成果达到下列水平之一:

1、在从事的研究课题领域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和对已有现象及规律的新解释和新证明;

2、熟悉本学科方向国内外研究的最新动态,改进和发展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从事国际上某一个新研究方向的研究,国内尚无人系统研究,能将新的研究方向系统化,有自己新的理论框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4、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中的关键问题,得到专家认可,并通过实施;

5、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方法,在生产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对从事课题的设计与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上有较重大的创造。

(四)论文注重理论分析,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产生创造性的成果。

(五)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二章

论文工作

第四条

文献阅读与综述报告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所选定的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课题要求,广泛阅读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撰写文献综述报告。

文献阅读与综述报告要求:

(一)文献阅读量应不少于80篇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0%。文献阅读应在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及交叉领域范围内进行。部分文献应该精读,并在文献综述报告和学位论文中加注引用。

(二)文献综述报告是在文献阅读和论文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撰写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综合研究报告,是博士研究生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基础。文献综述报告力求文字简练,内容充实,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三)文献综述报告内容应能全面反映该研究方向的发展和最新研究成果,并从中归纳出具体规律性的结论,引出博士生自己的学术思想和观点,并预示本研究的研究趋势和应用前景,用以正确引导博士学位论文。

(四)文献综述报告需在一定范围内研讨或发表。

(五)文献综述报告最迟在入学后的第四学期结束前进行,文献综述报告书面材料须经导师审核后交学院存档备查。

第五条

论文选题、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

(一)论文选题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应强调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应以社会发展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高新技术、国家基础和重大工程技术问题为背景。论文选题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通过广泛的文献阅读和学术调研等前期工作,确定研究的主攻方向。论文选题应掌握以下原则:

1、选题属于科学技术上新的研究方向,理论上居于学科前沿,国内外研究成果不多,预期在基础性研究方面获得重要成果,具有科学价值;

2、选题属于国家建设急需解决的基础理论或工程实际问题;或属于科学技术攻关中的关键问题,并预期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的新工艺、新方法,并预期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3、选题属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中的关键问题,研究水平能达到国内领先。

(二)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

1、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的目的

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是研究生通过开题报告会向与会专家汇报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以及对所选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工作思路和计划、预期目标等,以求通过专家论证,确定论文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论文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审核环节。

2、论文计划及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课题来源;

(2)本课题的特点、理论意义及实用价值;(3)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及目前研究动态;(4)本课题研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

(5)论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关键技术、预期创新点及可行性分析;(6)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7)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8)进度计划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3、论文开题报告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直博生应在第六学期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至少一年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研究生开题前一般应进行查新。

4、论文开题报告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以学术报告形式在校内张榜公开进行。报告会需聘请本研究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审议(一般为五人,其中副高职称的不超过两人),报告会由导师主持。与会专家应对选题、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论文的工作计划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开题报告通过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经导师和与会专家审查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经专家组评审认为论文选题、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工作计划不合适的,需重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改变,如论文选题有重大变化的,需重做开题报告。

5、涉密论文的开题报告

对于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论文开题前对论文涉密与否进行审批。博士研究生本人在开题报告会前提出保密申请,并依据学位论文涉及的科研项目情况,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保密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作为涉密论文开题、评阅、答辩及归档的依据。

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开题报告会。开题评审组专家应是具备涉密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其建议名单由导师提出,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保密审批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学位论文保密申请。特殊情况最迟可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前提出保密申请,并补办相应的保密程序。

第六条 论文中期检查

博士论文工作进行到中期,由博士研究生向专家评审组作论文中期报告,汇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提出下一阶段的计划和措施,并写成书面报告交与会专家审议。要在校内公开举行学术报告会,报告会需聘请本研究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中期报告进行审议(一般为五人,其中副高职称的不超过两人),报告会由导师主持。与会专家应对报告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论文中期报告通过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经导师和与会专家审查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其中期检查的评审专家应是具备涉密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其建议名单由导师提出,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科学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培养

科学研究是博士论文工作的主体部分,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某一部分工作,或作为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独立承担课题研究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根据论文工作计划,进行科学实验、理论分析和计算,创造性地运用理论知识和先进的实验手段,在研究中培养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取得重要成果。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同时培养脚踏实地、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勇于探索的科研作风和精神。

第八条

学术论文

研究成果应通过学术论文的形式表述,学术论文的写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在学期间,申请博士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研究生的论文至多认定一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河海大学,公开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一)申请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博士学位者,应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收录;

(二)申请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博士学位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或SSCI或AHCI收录;

2、有2篇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外文文章);

3、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 检索源期刊上。

(三)其他等同条件如下: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证书),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前2位)、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专利须由全体专利发明人授权,仅限一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SCI或EI论文。

2、成果均应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发表论文未达到以上标准者不得申请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必须持有已刊登本人论文的刊物,或论文尚未刊登但已同意录用的期刊证明,方可申请答辩。持期刊录用证明者在授予学位之前必须提交刊登本人论文的出版刊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成果的主要表现,论文集中表明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科研领域中的重要文献资料和社会的宝贵财富。论文撰写应实事求是,严禁抄袭和剽窃。

学位论文应以汉语撰写(外籍学生经批准可用外文撰写),字数为8-10万字。论文内容应立论正确、数据可靠、推理严谨、表述准确、层次分明、文字简练。

学位论文在送审时,不必正式印刷。博士研究生按评阅人意见修改并通过论文答辩后,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印刷归档。

第三章

论文审查

第十条 论文预审

博士论文的预审工作是在完成所有预定的论文工作内容并撰写学位论文初稿之后,论文正式送审之前进行的一项审查过程,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至少应比预计答辩时间提前三个月提交审查申请。论文预审必须包括导师初审、论文预答辩和形式审查三个环节。

(一)导师初审。导师应按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对博士研究生作出学术评价,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前沿性和开创性,博士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以及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等等。

(二)论文预答辩。经导师审核认为论文符合要求的,由导师聘请至少5名本研究领域的教授(或相当职称)参加,并进行审议,论文预答辩由导师主持,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

评审组应根据论文的实际水平和答辩情况、博士生科研工作能力,并结合论文开题报告所定目标及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等情况,按照博士论文应达到的水平和标准对论文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决定,并提出论文修改的具体意见。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所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通过预答辩者,应比预计答辩时间提前60天将符合盲审要求的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涉密论文的相关材料应在预定论文答辩前100天送交学位办。

(三)论文形式审查。论文正式送审前,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学位论文,需要修改后重新申请论文送审。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均需进行论文评阅。评阅意见未返回之前,申请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二)论文评阅过程实行匿名制,即对论文评阅专家隐匿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等相关信息,对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隐匿论文评阅专家姓名等相关信息。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通讯评阅方式进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论文送审工作。

(四)研究生院根据申请者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聘请不少于3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校外专家(非利益相关者)作为论文评阅人。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提出1所院校或2名专家。对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或学院提出论文评阅专家建议名单(不少于6人),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由研究生院送审。

(五)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涉密论文的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六)论文评阅人对申请者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论表述分为:“达到,同意组织答辩”、“总体达到,略作修改后组织答辩”、“基本达到,需重大修改后再送审”、“尚未达到,不同意组织答辩”。

评阅意见收齐后,若评阅专家返回的评阅结论为“同意组织答辩”、“略作修改后组织答辩”,通知答辩秘书对评阅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博士生则应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可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

论文复审

(一)若专家返回意见中有“重大修改”或“不同意”,则该论文属有“异议”。针对评阅中可能出现的异议情况,作如下处理规定:

1、若评阅意见中有一份出现异议,则申请人需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3个月),修改完成后可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复评申请表》申请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2、若评阅意见中同时出现两份及以上异议(其中至多有一份为“不同意”),则申请人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修改时间6个月),修改完成后可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复评申请表》申请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3、若评阅意见中有两份及以上为“不同意”,则申请人应对论文作全面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年),修改完成后可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复评申请表》申请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二)若评阅意见中仅出现一份异议,且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如下:申请人应书面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并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申诉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院(系)分管负责人。由院(系)组织本学科3位及以上专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在不修改(或略作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另送3位及以上专家复评。复评无异议后可申请答辩。

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申请。

(三)若第一次复评后,专家的总体评阅意见仍有“重大修改”,但无“不同意”,论文必须进行6个月的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提交第二次复评;若第一次复评结果仍有“不同意”或第二次复评结果仍有异议,本次申请无效。

复评结果无法按时回来,经学院审查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研究生院另送2位校外专家评审。

(四)原则上进行复评的专家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五)“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将从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开始。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

若评阅人对论文无反对意见或重大异议,博士生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答辩申请并确定答辩日期,答辩一般尽可能安排在工作日公开举行,国家法定节日及寒暑假期间不安排答辩。论文答辩应作为学术活动,由学院和导师组织教师及研究生参加。

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的涉密学位论文可以不公开的方式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其中校内外专家各不少于2名。校外专家所在单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2、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答辩委员会由七人组成时,校外专家、校内专家非博导各不超过1名,博士生本人导师或副导师可有1人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时,非博导专家不得超过1名,博士生本人导师或副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应由本学科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办理论文答辩具体事项。

5、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在论文预答辩时由导师与预答辩小组成员协商提出五人或七人建议名单,报学院负责人审核,正式名单由研究生院审批确定。

(二)论文应提前送达答辩委员审阅。

(三)答辩委员会职责和答辩程序

见附件《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及秘书职责》和《河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对是否推荐为优秀论文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推荐为优秀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推荐为优秀论文的,方可参加校级、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五)论文经答辩和投票未获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论文后再答辩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并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决议的书面材料。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本次申请无效。

(六)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定稿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作者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定稿,论文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交付正式印刷。

第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最早可从第六学期申请答辩。

篇2: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2013年11月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0分。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规范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另行规定);正文一般不应少于5万字。

三、学位论文应能表明学位申请者确已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内容可形成较高水平的研究论 文,并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五、论文作者对本人学位论文的文责负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无创新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议与评审

一、学位申请者应在达到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要求后,于答辩前3个月将完稿的学位论文印送有关单位,用于同行评议和评审。

二、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应聘请5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评议人员(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名单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拟定,报学位办批准。评议意见中须有2/3以上为肯定意见时,方可组织论文评审。

三、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方式进行。学位办聘请3位(至少有2位博士生导师)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审论文,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得受聘为论文评审人。

四、学位论文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申请者,方可举行论文答辩;评审结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1~2年。修改后的论文须重新评审。重审论文仍不通过的,取消该论文作者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资格审核(课程审核、学位论文查重、《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 细则》中要求的相关审查等),方可举行论文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且外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分会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四、答辩委员会依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中2/3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五、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通过答辩、需少量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15天内进行修改,并由导师审查认定后,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通过答辩、需作较大补充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3~6个月期间内进行修改,并由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分会审查认定后,方可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未通过答辩、限期修改的不合格论文,申请者须在1~2年期间里修改学位论文,并申请二次答辩。逾期未举行二次答辩或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作结业处理。

六、答辩委员会若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答辩者未获得过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对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与学术成果资格要求,但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博士生,可允许其举行毕业答辩,但当年不得申请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分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八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分会组织实施。分会应依照学位申请者的培养计划,对其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学习成绩、业务能力、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期间,取得以下学术成果(涉密学位论文者另行规定);

(一)理、工类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发表JCR二区及以上(在学期间的数据库均有效)论文≧1篇。

2、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2篇。

3、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以前3位参加制订并获颁布国家标准(或排序前5位的国际标准)1项;且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1篇。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前4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2位)≧1项。

(二)人文社科类(含哲学、法学、文学、经济、管理、艺术)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发表SCI、SSCI或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2、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2篇。

3、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1项,且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1篇。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含社科类)一等奖(前5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3位)≧1项。

三、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四、综合考试和中期考核通过;

五、未超出学习年限;

六、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七、学位申请材料齐全。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分会须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及时上报学位办审核。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会议方为有效;表决同意的票数不少于参会委员的2/3,建议决定方为通过。

二、评委会召开全委会,听取学位办与分会对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 通过。

三、对学位申请未通过者,应说明不授予博士学位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的理由。对于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评委会与分会协商后,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申请者可在1~2年完成论文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批一次。对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而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申请者,依据本人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的建议,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博士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外)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递交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经导师、分会审核同意,提交评委会审议;最终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为评委会审批通过的日期。

五、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六、申请者若对学位授予程序、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分会或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由评委会复审、裁决。学位办将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分会。

第十条 关于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规定提及的论文、专利、科技成果奖等各类学术成果均应与学位申请者所作的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符合所在学科研究方向。

二、本规定提及的期刊论文以收录检索数据库中的文献类型分类为准,可包括专辑论文,但不含增刊论文。

三、SCI(SSCI)检索的重要国际会议论文,经分会认定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可视为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

四、学位申请者以录用通知书形式确认的期刊论文不得超过1篇。录用在SCI、SSCI、A&HCI期刊源数据库(在学期间的数据库均有效)中的论文,可视为相应收录。

五、本规定提及的论文、发明专利,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权人),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发明人)。若申请者排序第2时,导师排序第1,可视其为第一作者(发明人)。

六、本规定提及的国家科技成果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署名单位,参加人员排序以校内排序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列入《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的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经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后,可视为相应等级的省部级奖。

第十一条 各分会可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及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由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评委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对于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提出学位申请的,可参照本办法审定是否授予其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抽检“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证书由学位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五条 学位办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者,依照该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篇3:河南大学博士后工作路径探析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加

学校始终把博士后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重要一环, 切实把博士后工作摆在学校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从学科、学位点建设的高度, 统筹安排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从人才队伍整体提升的角度, 着力加强博士后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1. 健全机构, 建章立制。

为使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大学成立了校院两级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实行两级管理制度。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统筹安排、总体协调的优势, 同时能够进一步调动流动站所在学院开展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利用学院各方面资源, 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和使用等工作。河南大学同时还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为博士后工作提供依据和标准。学校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启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河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业务考核办法 (试行) 》《河南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2. 划拨资金, 专项建设。

为了使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享受一个较为宽松、便捷的科研、生活环境, 学校按每个站40万元的标准设立了博士后建站专项经费,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寓和工作用房购置家具、家电、办公设备等, 使博士后能够安心在站工作, 多出、快出优秀科研成果。

3. 广泛宣传, 扩大规模。

编印了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介、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指南, 创建了河南大学博士后网页, 在河南大学博士后网页上建立了学校博士后工作宣传专栏, 通过网页和专栏及时传达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各种信息。利用学校参加人才招聘会、通过报纸、网络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机会, 积极宣传河南大学博士后政策, 吸引大批优秀博士来校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规范管理, 做好服务, 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

在博士后的管理工作中, 一方面要严格程序, 规范管理;另一方面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搞好服务, 这样才能确保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学校从以下六个方面严把博士后培养质量关。

1. 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考核、评估、经费使用、配偶随调及其子女入学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 严把选题、进站、中期考核、出站关。

对于每位申请者, 进站前, 需提供申报人的有关材料, 然后组织相关学科考核小组对其进行面试, 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 重点对申报人的选题进行测评, 择优录用。博士后进站工作一年左右, 由指导小组提出中期考核意见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博士后期满出站, 须由所在流动站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学科研、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评审并给出较详细的评审意见。

3. 实行导师负责制。

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都配有1~2位博士生导师或院士任其合作导师, 指导博士后从进站到出站整个期间的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学校学术资源的基础上, 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创新能力得到了有效发挥。

4. 利用学校综合优势。

鼓励设站学院根据博士后开展的研究项目, 结合专业方向为博士后提供科研所需的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 积极拓展博士后在校内各科研教学单位间的交流和培养空间, 发挥综合性大学的联合优势, 在科研信息共享、实验设备使用上综合利用, 并在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的培育上下工夫, 造就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河南大学地理学学科博士后的培养由环境与规划学院与经济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棉花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等相联合, 物理学、化学学科博士后由物理与电子学院、化学化工学院与特种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天然药物与免疫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相结合, 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5. 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学校非常重视在站博士后这一群体的培养, 经常为他们创造条件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 并根据研究需要, 推荐其参加各种学术会议, 进行学术交流, 拓宽科研视野。一方面是走出去。鼓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外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交流和出席国际会议。这不但对他们在学术上是一个很好的锻炼, 使其与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和学术成果近距离接触, 同时也促进了外语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请进来。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召开报告会、专题研讨会, 举办、协办高级别学术会议, 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机会。

6. 多部门配合搞好服务。

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 科研项目的申请、经费管理、住房安排、医疗保健、配偶借调安排、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则得到了校科研处、总务处、校医院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开拓思路, 广泛合作,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学校在理论层面上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精心培养的同时, 注重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让博士后研究人员得到锻炼并发挥作用。其做法是坚持两个三结合, 即坚持“吸引、培养、使用”的结合和“产、学、研”的结合。

河南大学现有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地理学等1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180余人, 形成了一支学历高、年纪轻、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科研队伍。学校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搭建良好科研创新平台的同时, 积极扩展在站博士后人员干事创业渠道。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理论研究的同时, 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加大科技开发力度, 加强与企业联合, 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意识, 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同时, 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河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践中找题目, 加强横向联合, 取得了丰硕成果。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架起学校与企业科研合作的桥梁, 学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与企业的资金优势和项目优势相结合, 学校培养了人才, 提高了科研水平, 企业解决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难题, 提高了效益, 实现了合作共赢。目前, 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已与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义马煤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2010年, 在河南省首批组建的25个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中, 河南大学10位专家受聘团队学科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带领本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面向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基层经济实体和农村经济建设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以开展项目合作和转化科研成果为重点, 以培养创新人才为主线, 以服务地方、增长才干、创造价值为目的, 为人才和企业构建合作创业平台, 实现“第一资源”和“第一生产力”的有机结合, 提高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更好地服务科学、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河南振兴。

四、对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几点思考

1. 进一步深化博士后工作改革和创新。

逐步健全完善统筹有力、责权明晰、分工科学、协调高效的博士后分级管理与服务系统;进一步增强合作导师在博士后使用和培养方面的主导作用;强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之间的合同制管理。

2. 进一步提高博士后整体培养质量。

加强以创新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福利待遇, 完善各种社会保障, 消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后顾之忧, 使其能够安心工作, 献身科研。

3. 进一步推进博士后工作国际化。

努力学习、借鉴国外博士后培养的经验, 加大优秀外籍博士后招收力度;吸引更多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 拓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际学术视野。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人事处) ■

篇4: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入行28年的张曼玉,近日被英国大学排名第15名的爱丁堡大学授予了荣誉博士学位。毕业典礼当天,身着红色博士袍的她非常开心,并上台以英文发表了简单的演说。爱丁堡大学校长表示:“我们很开心可以颁授这份荣誉给这等杰出的人士,以认同他们的重要成就。他们是学生们的美好典范!”

像張曼玉这样,依靠演艺成就被授予学位的明星,圈内还有很多。有些甚至被多个学校争相授予荣誉证书。对于那些大学来说,有一个明星的校友是增光添彩的事情。对明星来说,既能满足自我追求,又能身份镀金,何乐而不为。

演员篇:

刘德华:香港演艺学院荣誉博士、加拿大纽宾士域大学荣誉博士

刘德华虽然仅中学毕业,却凭借从影30年的成绩,被授予了“香港演艺学院荣誉博士”以及“加拿大纽宾士域大学荣誉博士”。刘德华用“战战兢兢,深感荣幸”来形容自己荣当博士的感受。

成龙:香港浸会大学2项荣誉博士

1996年,香港浸会大学授予成龙荣誉博士学位。8年后, 他又获得酒店及旅游业管理学院名誉教授头衔及荣誉博士学位。

曾志伟:美国科拉多哈顿大学荣誉博士

2006年6月18日父亲节这一天,曾志伟获美国科拉多哈顿大学颁赠世界杰出华人暨荣誉博士学位。首次穿起博士袍的曾志伟开心得笑不拢嘴。

周润发:香港城市大学荣誉文学博士

2001年,周润发获得了香港城市大学颁发的荣誉文学博士学位,以表彰他终身学习的精神及对香港的贡献。他也是继成龙之后,第二名香港的“博士”演员。拥有了博士身份的发哥开玩笑表示,周润发是虚名,周博士也是虚名,之后会继续努力。

汪明荃:香港城市大学荣誉文学博士

2007年,入行40年的汪明荃被香港城市大学授予了荣誉文学博士学位,以表扬她对社会贡献及推动香港的艺术文化发展。汪明荃对此感到很高兴,认为过去努力得到认同,加上正好是她入行40周年,意义尤为深刻。

张铁林:暨南大学艺术学院院长

2005年1月17日,张铁林正式担任暨南大学艺术学院院长。当时社会上对他的定位大多是“明星到大学做教授”。之后的五六年,张铁林让大家看到了他做院长不是玩票,头三年的时间里,他基本远离影视圈,潜心在学校忙碌。等到艺术学院走上正轨后,他才重新活跃在影视圈。张铁林说,每次他接戏,一定会提出一个条件,就是剧组要给暨大艺术学院的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其他:

除此之外,蒋雯丽也被中戏聘为老师,进行日常授课。李湘做过四川某大学客座教授,宋佳、周星驰也都接到过大学的任职通知。

导演篇:

王家卫:香港公开大学社会科学荣誉博士

2007年11月12日,导演王家卫在香港公开大学第16届毕业典礼上,获颁社会科学荣誉博士学位。当年王家卫曾经读过两年大学,后来为了无线台开办的导演训练班而未能毕业,回想起过去,王家卫并不后悔自己当初的决定。谈到对影坛的贡献,他说自己只是努力做好本分而已。

张艺谋:4顶荣誉博士

2010年5月24日,在美国耶鲁大学2010年度毕业典礼上,中国导演张艺谋获颁该校“艺术学荣誉博士学位”。这也是迄今他获得的第4顶荣誉博士学位。在此之前,他曾经在2008年获得过美国耶鲁大学艺术学荣誉博士;在2005年获得香港城市大学文学博士;在2001年,获得莫斯科电影学院授予的电影学名誉博士学位

侯孝贤:香港浸会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台湾艺术大学荣誉博士

2007年11月12日,导演侯孝贤获颁香港浸会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学位,这是他继“香港电影与数码媒体艺术(制作)”硕士荣誉顾问证书后,再次获得学术领域的成就与肯定。2010年,侯孝贤又获得了母校台湾艺术大学颁赠名誉博士学位,成为台艺大创校以来首位名誉博士。

李安:纽约大学荣誉博士、台湾艺术大学荣誉博士

2001年5月10日,李安的母校纽约大学授予了他荣誉博士学位,以表彰他在电影上的杰出成就。2010年10月,他的母校台湾艺术大学也给他颁发了荣誉博士学位,回到母校,李安百感交集,他说:“这是我最钟爱的一所学校,最珍惜的一段时光。”

吴宇森:香港浸会大学荣誉社会科学荣誉博士

2004年,在香港浸会大学第四十五届毕业典礼上,著名导演吴宇林被授予该大学荣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吴宇森获此荣誉,主要是表扬他对电影界所做的贡献。他从编剧开始一直努力不懈,先在香港拍出个人风格的电影,继而进军好莱坞成为国际级大导演。

其他篇:

篇5: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2月26日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学院。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指导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组织全校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交流项目的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及出站管理等工作,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单位密切协作,实行学校、流动站二级管理。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研究所、中心,下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主任1名,独立设站的学院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流动站所在学院人事秘书或配备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各相关学院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类型:

(一)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统招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委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委培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是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博士后”)是指符合我国博士后招收条件,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外籍人员。

(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项目博士后)是经全国博管委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未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各流动站根据本学科特点自行制定遴选条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校内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企业博士后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信息。各流动站加大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办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应完成开题工作,向流动站做开题报告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统招博士后未曾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流动站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可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

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5位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五条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2),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考核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统招博士后,出站时可申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参照本学科科研型副教授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进行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所在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作为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科学研究,在站期间,至少每年作一次学术报告。合作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抑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企业博士后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及科研资助

第二十二条

统招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其在站期间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福利待遇比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工资、津贴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站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和山东省博士后基金资助。学校给予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其中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医院共同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由所在工作站负责,项目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的基金及学校给予的科研资助经费单独立项,经费管理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凭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手续;其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符合入园、入学条件的子女可到我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

第二十七条

符合博士后公寓入住条件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山东省博士后公寓或山东大学博士后公寓。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八条

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应在规定期满出站时间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延期申请,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可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做好出站准备。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并向流动站做出站报告,流动站按照《山东大学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考核规定》的要求(见附件5),对出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做出是否同意出站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通过网上审核的人员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出站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流动站审核后提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签发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分配介绍信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出站三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转至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将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纪律行为者;(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七)其他流动站、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认定予以退站者。第三十五条

已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自退站之日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

2.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 4.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

篇6: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简称省博管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吸引、培养、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德智并重”。在注重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博士后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人事人才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和各建站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发展;

2、颁布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3、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和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其职责为:

1、落实人事部、湖北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流动站的申报、管理、评估工作;

3、制定博士后招收规划和招收计划,并保障计划的落实;

4、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的办理;

5、协助建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做好服务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6、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 设站学科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所在院(中心、所)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合作导师代表组成;跨校内两个及以上二级单位的设站学科,其领导小组的组成由学科牵头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牵头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合作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配备1名博士后工作联系人(秘书),负责日常事务。设站学科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

1、负责本学科流动站的建设、发展和评估;

2、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统筹本学科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

3、负责博士后的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评工作,并根据博士后业绩考核情况发放校内津贴;

4、负责管理博士后使用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

5、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流动站的申报、建设与评估

第七条 流动站的申报

1、流动站的申报工作按人事部的统一部署进行,一般每两年一次。

2、申报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申报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八条 流动站的建设

各流动站应结合本站实际,建立博士后的招收选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学术交流、激励约束、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保障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和流动站的有序建设。

第九条 流动站的评估

1、自我评估。各建站学科应对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自评。

2、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人事部、全国博管办每三年对流动站进行一次评估,校博管办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迎接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流动站的评估,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学科进行表彰,对评估较差的学科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审批

第十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1、根据博士后的经费渠道,分为国家资助招收、省部资助招收、与企业联合招收、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2、根据博士后的载体,分为设站学科招收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工作站或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简称企业博士后)、非设站学科招收的项目博士后等。

3、为保障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学缘结构改善,学校鼓励招收统招统分博士和外单位在职人员全脱产进站,严格控制本校在职人员进本校流动站的比例;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外籍博士进站;为促进校企合作,鼓励招收企业博士后。

第十一条 申请进站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2、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有科研实践背景,近三年取得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一致,并具有创新性。

4、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凡设站一级学科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有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可招收项目博士后。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进站的程序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所在学院(中心、所)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一)办理进站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身份

博士后属我校流动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按专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进站和开题

1、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到校博管办报到,签订《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在站工作协议书》,凭《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单》到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不保留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校博管办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2、博士后到流动站报到时,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课题组要与博士后个人签订“科研合同书”,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科研课题内容、目标要求、验收形式、知识产权归属、应提供条件等,作为博士后出站考核的依据,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中心、所)作开题报告,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书》,评议通过后报校博管办存档。

4、博士后所在院(中心、所)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

1、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2、考核要求和程序按照《关于加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工作的意见》(鄂博管办[2004]8号)执行。考核完成后,将博士后一年工作小结和《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一式两份)交校博管办存档。

3、若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限期2个月内进行整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 为基本合格但在整改期间未达到合格要求者,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作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出站考核及程序

1、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接受流动站的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人员可办理出站手续,按《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2、奖惩

(1)对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进行奖励。学校对在正常的期限内(一般为24个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可延长到36个月)按时出站且考评等级优秀的,给予博士后及其导师各2000元奖励(不含企业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奖励经费从校博士后管理经费中列支。各建站单位可对业绩突出的博士后及其导师另行设置奖励。

(2)考核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3、出站报批。博士后向校博管办提交研究工作报告、专家评议意见书、出站考核评定书、工作期满登记表、在站期间成果汇编等材料,办理出站报批手续。

4、工作安排

(1)博士后工作安排由博士后本人联系,学校流动站负责推荐。如为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如果是在职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出站后去向应遵守本人与原工作单位的协议。

(2)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应向我校博管办发接收函。校博管办负责将博士后的有关出站材料及接收函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博士后本人及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第十八条 提前出站、延期与退站

1、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可以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同意,按出站程序办理。

3、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应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所在 院(中心、所)签署意见,报校博管办批准,延长在站时间,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否则应作退站处理。

4、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5、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统招统分的退站人员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由湖北省人事厅出具户口转移证明,由学校出具工作介绍信,办理转档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

1、博士后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

2、博士后不得擅自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智力劳动成果带进我校从事营利性活动,在进站之前与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由其本人负责。

3、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退站)以后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4、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博士后在离开学校前,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5、各建站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博士后和本校、本单位以及本单位职工的知识产权互不侵犯,阻止各种侵权行为。必要时,可与博士后签订专门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属。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经费渠道

1、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统招统分博士后和外单位脱产进站的博士后(均不含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每人可享受2万元的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2、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不含企业博士后)享受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由湖北省人事厅直接发放。

3、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主要用于开支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岗位津贴、流动站招收宣传和管理费用。

4、学校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主要用于开支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博士后工作室和博士后公寓等有关设施配置、补充在站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来源的不足。

5、企业招收博士后经费:经学校、企业和博士后三方协商,由企业支付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科研经费、日常经费和管理指导费。

第二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和使用

1、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两次机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2、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博士后离站时应将有关物品移交给博士后流动站,由所在站验收;未用完的资助金,留给流动站用于博士后工作。

第七章 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资待遇

1、统招统分博士来校做博士后,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享受,开支渠道与正式职工相同。

2、外单位在职职工脱产来校做博士后,若不转档案且原单位人事部门不同意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在原单位享受,享受本校的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在站工作协议书》发放。

3、本校在职职工进本校流动站工作,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待遇不变,薪级工资若低于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鄂人[2006]18 号)规定的博士后薪级工资,执行博士后薪级工资标准,校内津贴根据《教师在职进(校内)博士后流动站协议书》发放。

4、博士后从到校人事处报到的当月起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满24个月后不再 享受;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批准延期者,延长期内的工资和福利等经费开支由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三方协商解决,不再由学校开支。

第二十三条 福利和社会保障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同时也是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的工作人员,享受所在院(中心、所)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2、统招统分博士进站做博士后,享受学校规定的与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外单位在职职工进站做博士后,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原所在单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公寓

1、学校配备博士后公寓(带家具和必要生活设施)供在站博士后居住,由校博管办负责分配和调剂。本校职工和在本市的外单位在职人员进站不安排入住博士后公寓。

2、博士后在入住校内博士后公寓前,与后勤管理处房改办签订《武汉理工大学住房租赁协议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出站时应及时交还住房钥匙,由校博管办负责检查,如有损坏,按学校规定赔偿。退房验收合格后,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安置

1、学校不借调博士后配偶来校工作。无工作或异地陪读的博士后配偶,可享受每月200元的博士后配偶工作津贴,从该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中提取,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造表发放至博士后个人账户,此补贴不纳入博士后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2、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在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校内幼儿园、附小、附中按我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接收博士后子女入园、上学。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以统招统分身份进站的博士后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并在站工作三个月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助理研究员职务。

2、当年即将出站的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在我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我校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和程序进行,占所在单位高级岗位职数,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评审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短期出国(出境)交流和合作研究

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企业博士后办理出国手续还须经企业工作站审批),报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武汉理工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出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外单位在职博士后的有关出国(出境)手续由在职单位负责办理。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出境)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延期。延长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流动站所在学院(中心、所)应及时上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博士后类别

1、博士后流动站与国内相关学科背景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研究院所)合作,可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流动站作为联合培养单位之一的职责是: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以及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评定工作。

2、博士后流动站与湖北省境内企业合作,以项目为依托,可申报和建设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流动站的职责是:组织博士后人员和合作导师等科研人员对博士后产业基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难题进行联合攻关,为博士后产业基地提供先进实用技术,为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十九条 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的程序

1、建立合作意向。校企双方以科研项目合作为媒介,向社会联合发布企业博士后招聘信息。

2、确定招收人选。申请进站人员可向学校和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由双方进行考核,共同确定招收人选。

3、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经过协商,校企双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培养博士后期间双方的责、权、利。

4、企业博士后的进出站审批。企业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由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审批办理。

5、企业博士后的在站考核环节(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和提交的材料与其他博士后相同,但出站时根据企业给博士后下达的科研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可不受发表论文数量等限制。

第三十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及其合作导师待遇

1、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从事企业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均由企业支付,进站人员和企业应在进站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

2、企业应向学校支付博士后管理指导费,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企业博士后按期出站后,学校按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合作导师指导费,从企业支付的管理指导费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产业基地的申报与管理

1、申报和建设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的主体是企业,学校博士后流动站根据“互利互惠、合作互补、依托项目”的原则,就合作企业提出的科研项目,利用学校的科研、信息、人才资源等优势,将博士后产业基地建设为科技创新的实践基地,促使博士后和合作导师科研成果的转化。

2、双方的合作以项目为依托,以签订《技术项目合作协议书》为基础,具体程序遵照《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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