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共9篇)
篇1: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臵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
(四)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目的、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五)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垂直管理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还应当报有关机关讨论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臵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应当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在机构设立时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臵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实行规模、等级管理的,可以不确定规格;确需确定规格的,经审核比照同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的设定,厅级事业单位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按股级确定。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和股级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调整事业单位名称、职责、规格、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的;
(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单位建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
(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
(四)原定职责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撤销的,按照设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业务范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该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1.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1)省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配备4名;编制51至100名的,配备4至5名;编制101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1至2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7名。
(2)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名。
(3)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配备2至3名;编制2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4名。
2.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30名的,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不超过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配1名。
(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的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编制6至10名的,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不超过3名;编制21名以上,可以增配1名。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该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调整编制:
(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名称、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臵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乱纪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部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职责、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
(五)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和标准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安徽省政府令第252号 【发布日期】2014-04-30 【生效日期】2014-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4月30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
(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新增社会公益服务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设立目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机构类型等。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应当报有关机关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不再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配置和运行模式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规模、等级管理,一般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已经批准确定行政级别的,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股级确定。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调整事业单位名称、职责、规格、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的;
(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单位建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
(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
(四)原定职责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撤销的,按照设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从严从紧核定:
(一)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1.省直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配备4名;编制51至100名的,配备4至5名;编制101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1至2名,但总额不超过7名。
2.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5名。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配备2至3名;编制2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4名。
(二)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1.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 2.编制11至30名的,不超过3名; 3.编制31至50名的,不超过4名; 4.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配1名。
(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1.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 2.编制6至10名的,不超过2名; 3.编制11至20名的,不超过3名; 4.编制21名以上,可以增配1名。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该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调整编制:
(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职责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
(二)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四)擅自设立、撤并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的;
(五)擅自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经费形式,改变事业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的;
(六)擅自超编制限额录用、调配、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
(七)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办理录用、调配、聘用或者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八)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自行设定、审批其他类别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
(五)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及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顺应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趋势,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中逐步开始实施的,是既区别于党政机关、企业管理,又融汇先进管理理念的一项创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各个事业单位的具体岗位,按照明确的岗位职责与要求竞聘上岗,以岗定酬,从而有效地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更好地完成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更好地实现事业单位的社会价值。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内涵和意义
2006 年,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全国拉开帷幕。目前,各地已完成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入轨运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大环节:
1. 科学的岗位设置与职数核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并明确划分出管理岗位十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三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六个等级(见表1)。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政府对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提出相应要求和控制标准,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及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标准进行岗位设置,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2. 合理的岗位聘用和薪资标准。各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任职资格条件,并以此作为岗位聘用的标准,开展人员聘用工作。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过程中,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变“因人设岗”为“因事设岗”,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国家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基本制度框架,由职务等级工资制改变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3.规范的岗位管理和聘期考核。加强合同管理和聘期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及完成情况对工作人员聘期表现进行严格考核,并作为续聘、解聘和确定薪酬的依据,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事业单位中建立了一种既区别于党政机关,也区别于企业,充分反映从事专业化服务特点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第一次明确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定出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通用的岗位等级,为事业单位千差万别的岗位设计了通用的等级标准,为人才成长开辟了通道;第一次阐明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为实现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次明确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因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事业单位把聘用制度作为基本的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制度作为基本的人事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意义。
二、激励的作用与意义
激励,就是激发和鼓励,即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去激发和鼓励工作人员,从而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工作人员努力去完成组织的任务,最终实现组织的目标。
激励有利于开发工作人员潜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智慧。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只有在有效的激励下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开发和利用。在事业单位中,有效的激励能激发激活工作人员的进取精神,充分开发工作人员的潜能,在引导工作人员个人发展的同时,也为工作人员提供了发挥个人聪明才智,实现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的平台。
激励有利于营造积极向上、良性竞争的和谐的工作环境。有人的地方就有竞争,良性的竞争可以实现单位和个人的双赢,而恶性的竞争只会在勾心斗角中两败俱伤。只有在积极的、有引导性的激励下,才能更好地促进工作人员通过个人努力去追求进步发展,从而真正形成积极向上,创先争优的良性竞争环境。
激励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激励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双赢,既促进了工作人员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素质水平,同时也能更高效地履行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即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激励作用的探索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本质要求和最终目标就是选好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激励人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体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是进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环节的基础和依据,更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着显著的激励作用。
1.以岗位设置为基础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指基于个人和组织两方面需要,在对个人职业生涯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综合权衡个人职业倾向和组织发展目标,由个人和组织共同制定个人发展计划的活动。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明确了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形成了完整的岗位说明书,规范了各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为制定工作人员职业生涯规划奠定了基础。岗位设置中清晰的岗位层级和岗位要求,使每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找准自己的位置和今后的职业路径,也为个人晋升发展确定了目标和努力的方向,以此为基础制定的职业生涯规划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能强化组织管理活动中对个人发展的重视,从而增强工作人员的满意感,促进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共同发展。
2.以岗位聘用为前提的人才培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坚持按岗聘用,竞聘上岗,严格要求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岗位任职资格确定岗位竞聘条件,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人才聘用模式,打破了“按资论辈”带来的惰性,形成了积极、有效的激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坚持岗位与薪酬相配套,明确制定出各类别、各等级岗位与对应的薪酬体系,根据所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真正实现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有助于人员的流动,人才的合理配置以及全面型人才的培养。
3.以岗位考核为依据的绩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合同管理和聘期考核,以聘用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绩效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续聘、低聘或解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岗位为基础,构建绩效评估体系和绩效改进计划,加强绩效管理,打破了事业编制“铁饭碗”、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观念,真正构建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要与社会需要相适应不断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激励作用,能够真正做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用好人才,更好地实现事业单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崇高目标。
参考文献
[1]钱晓宇.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研究.人力资源管理,2015(06)
[2]徐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实践与思考.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9)
[3]宁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现代经济信息,2014(02)
篇4: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关键词]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实行,不但能控制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而且还能有效解决人浮于事等多种问题,。随着编制实名制的普及,整顿任务逐渐完成,制度管理问题就成为了当下急需解决的重大任务。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事业单位中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就必须要确保事业单位实际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与经审批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一一对应。具体化编制形式和内容,对应好编制人员的财政支付与工资情况,才能确保编制管理制度的落实。
1.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治理编制管理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由于某些地方存在事业编制管理混乱,致使事业单位内部出现了冒名顶替、超编、混编、吃空饷、超领导职数、底数不清、与人员编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复杂的原因使得这成为了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编制在实施上并没有与具体的人切合,使得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漏洞。要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找到并克服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缺陷,只有当抽象的编制与自然人的姓名联系在一起时,才具有实用价值。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与人员管理的紧密结合。因此,实名制管理是治理编制混乱现象的重要举措。
2.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减轻财政负担的必然要求
事业单位中名额超编等现状使得财政负担进一步加重,据相关资料统计[1],我国某区的事业单位人员与行政单位人员比例达到了5:1,工资占到了总工资的80%以上,很多财政资源花在事业人员的供养上。如果不从严控制事业人员编制的无序增长,无视编制进人势必增加财政负担,增大政府运行成本。因此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制约机制能有效控制人员编制的无序增长,减轻财政负担。
3.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通过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可以对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的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在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编制和人员的跟踪管理,随时了解各种信息,可以有效地解决因人设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编混岗等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做法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需要单位、编委、人事、财政、社保等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各其所职,才能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如何有效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值得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探讨。
(一)夯实基础,按需入库,用人单位重点把握数据关
一是核对各单位的人员编制信息。以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或“三定”方案确定岗位,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实行定岗定员,并将机构性质、编制数、经费来源及人事部门审批的人员岗位、身份证号码和职务等情况,分别予以公示后报市编办,市编办在核实材料后,将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导入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管理库中,进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必须要把握数据关,以确保数据准确性,做到实名到人、编制到人。
二是各单位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即将每个人的编制状态情况列入各项台帐和资料,包括人员编制花名册以及人员编制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等,这些资料成为申请办理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发放工资、配备领导职数、人员增减、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事业单位登记等事宜的主要依据。各级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履行机构编制审核程序,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经同意后,有关部门再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杜绝超编进人现象。
(二)按规管理,编制部门重点把握审查关
一是进编申报关。编制部门依据该机构核定的编制数、种类、岗位职责和呈报表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研究审批。对符合程序和进编要求的,向呈报单位开具空编使用核准单。
二是冻结机构编制审批。对已经超编的的单位,按“三定”文件中的岗位结构来分流和调整人员,在分流人员没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编制部门不能再度核准进人,不出现新的超编现象。对需要核减的编制数的单位,编制部门要摸清底细,作出适当调整。如我局有一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0人,实有人数2人,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单位没有单独开展业务,挂靠在另一家处,单位人员多年保持2人,经台政办发[2011]214号文件通知,该单位编制数核减为2人。这样既有效地遏制了事业单位无序超编进人、混编混岗和随意调整人员编制等现象,又做到了底细清楚,核准数据准确,符合事业编制实名制的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年终考核。我市编制部门去年下发《市级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办法》,对市级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机构编制工作考核主要内容为机构设置、编制使用、职能配置、实名制管理、综合管理等五类,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分数计入市级单位重点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总分。编制部门工作考核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对我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监督管理起到了强有力的推进作用。
(三)及时沟通,上下联动,其他相关部门重点把握配合关
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劳动部门切实建立起部门间分工明确、程序严格、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确保事业编制实名管理制度的落实。人事劳动部门根据介绍信和编制部门出具的《空编使用核准单》、《岗位设置审核表》等办理调、录(聘)用、核定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部门预算并核拨经费。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配备、人员调整前,要充分考虑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空缺和领导职数空缺等情况。形成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按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按编制和人员信息数据核拨经费的约束机制。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行难度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等因素,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上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除了要合理分配内部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的结构、加强监督检查的有效实施、建立信息化建设管理以外,还要加强组织领导,在人事、社保以及编制等部门上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全面开展审查监督以及评估的工作,逐渐推进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持续发展和全面深入的运行,才能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童万才.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举措——谈事业单位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J].共产党人,2006,22(12):65-68.
[2]彭先坤.浅谈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J].老区建设,2011,11(02):27-29.
[3]雷明.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J].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10,18(09):44-46.
篇5: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水人教[2002]4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水利部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企分开的原则。
第三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水利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包括: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确定机构规格、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要规范,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可称院、校、所、站、社、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处、公司、学会。
第八条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按下列要求严格控制,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不得突破:
(一)本级机关编制在30名以下(含30名)的单位,不超过4个处(科、室);
(二)本级机关编制在31至50 名的单位,不超过5个处(科、室);(三)本级机关编制在51至100名的单位,不超过8个处(科、室);(四)本级机关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单位,不超过12个处(科、室)。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设局设置,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本级机关编制数特别多的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个。
每个处(科、室)编制数不少于4人。
第九条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按中编办的批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对于新增加的职能和任务,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不再增设新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增设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流域机构申请增设直属事业单位,应将申请设立的有关材料报水利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
第十二条 流域机构增设内设机构或三级局级机构,以及其他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和二级事业单位,应将申请增设的有关材料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增设的机构应有规范的名称和办公场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增设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增设机构的申请文件。
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增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等。
第十五条 调整、变更内设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尽可能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延续性。
第十六条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及流域机构调整职能或变更其直属事业单位名称,由直属事业单位或流域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由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
第十七条 流域机构调整、变更内设机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调整、变更内设机构或其二级事业单位,由流域机构或其他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审批,必要时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有关部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调整、变更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变更的申请文件。
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调整、变更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变更后相关机构的职能变动、人员配置、领导职数变动等。
第十九条 撤销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水利部对撤销单位进行清算,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被撤销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撤销流域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由流域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批。流域机构对撤销单位进行清算、封存其印章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已经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还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撤销内设机构和二级事业单位,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审批。必要时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有关部领导批准。直属事业单位应封存其印章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在中编办批复的编制范围内,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不得突破。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在机构设立时确定。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制方案应包括下列事项:(一)量化的工作任务;
(二)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三)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二级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第二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调整编制,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下列原则严格控制,对批准的领导职数不得突破:
(一)编制在100名以下的单位,领导职数为3-4名;(二)编制在100至500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为4-5名;(三)编制在501至1000名的单位,领导职数为5-6名;(四)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单位,领导职数为6-7名。
第二十六条 流域机构实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委(局)机关处(科、室)领导职数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领导职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编制在5名以下的处(科、室),领导职数为1名;
(二)编制在5至8名的处(科、室),领导职数为2名:设1正1副;(三)编制在8名以上的处(科、室),领导职数为3名:设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处(科、室),领导职数可酌情增加,但副职总数不得超过3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直接管理;管理副局级以上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对各单位处级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其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其他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
第三十条 水利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二)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三)擅自扩大职能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配备人员的;(六)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第五章 附 则
篇6: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4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增加承办国家和省交办的援非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协调、指导实施。
(二)协调全省农垦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指导、服务垦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农场土地等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三)编制全省农垦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农垦系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服务全省农垦财务、统计管理、国有资产的监管、融资、化债工作。
(四)拟订全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农垦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省农垦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抗灾救灾工作。
(五)拟订全省农垦二、三产业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工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全省农垦国有农场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六)提出全省农垦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垦区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垦区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援外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垦区扩大开放开发、“走出去”与“引进来”发展战略。
(八)负责组织垦区贫困农场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计划和措施,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
(九)指导协调服务全省农垦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城镇建设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劳动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审计、宣传、信息、质量标准、环保、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相关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局内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局有关综合性文字材料,拟订局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垦改革发展调研;督促检查有关农垦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文秘、宣传、信息、保密、议案提案、信访、政务值班和应急事项的协调处置等工作。
(二)经贸处。
负责拟订农垦二、三产业发展的措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指导农垦二、三产业项目编制和储备、项目初选、协助申报和实施,以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信息化工作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服务垦区新农村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垦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以及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家和省交给的援非工作。
(三)农业处(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垦区贯彻落实农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垦区农业和农机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农垦农业投资项目的初选及协助申报和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土地工作;负责垦区科技工作和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推广;指导服务垦区防汛抗旱、造林绿化、安全生产、环保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承担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有关工作;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重大项目规划和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指导服务农垦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农垦财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的分析、预测和汇总,提出农垦系统财政、财务政策建议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和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汇总、上报;负责内部审计、项目审计,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在农垦开展审计;承担农垦扶贫开发工作和农垦国有资产的监管。
(五)人事处。
负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社保、干部培训和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协调服务垦区劳资社保、人力资源开发、文教卫等社会事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农垦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7: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研报告2010-06-29 18:46:4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研报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研报告(2)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当前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今年,我州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启动,为搞好我县的机构改革,近几个月来,我们对全县各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情况开展了一次调研,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自2005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县共有8个镇、10个乡。按照州办发[2005]25号和花办发[2006]3号文件精神,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每个乡镇除镇卫生院、中小学外,统一设置8个事业单位,具体为:农业水利服务站、林业管理站、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计划生育服务所、文化体育服务站、广播电视服务站。其中林业管理站、广播电视服务站以县管为主。全县18个乡镇,共设置事业单位144个,均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情况
以上144个事业单位,共配备全额事业编制443名,实有工作人员458人。其中:农业水利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2名,实有工作人员120人;林业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4名,实有工作人员56人;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4名,实有
工作人员62人;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4名,实有工作人员49人;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65名,实有工作人员60人;计划生育服务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1名,实有工作人员55人;文化体育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实有工作人员30人;广播电视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2名,实有工作人员26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欠科学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设置未考虑乡镇的经济承受能力。所谓事业单位,他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因此需要强有力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我县设立事业单位时考虑的是“小而全”,即规模小、配备全。由于乡镇财力薄弱,无力出资扶持,许多乡镇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功能履行不到位;二是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如: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
站就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职能;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也具有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签定等职能。而农业水利服务站却具有农资经营、水利承包等经营性职能。乡镇事业站所从事行政性职能和盈利性经营后,其公益性质几乎被忘却。三是事业单位都是国家举办,大包大揽的方式使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我县所有乡镇事业单位都是政府出资成立,全部实行全额拨款。虽没有事业经费,工作难以开展,但干部职工的工资得按时发放,不少乡镇的一些事业单位人员成了一群拿工资,不做事的闲人,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二)人员编制欠合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机构专业人员少,而老机构专业人员多。从总的来看,全县144个事业机构,实有工作人员458人,平均每个机构专业人员可达3人。但事实上,由于各事业单
位的职能任务不同,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也不同。在上一轮的机构改革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是随机构进行调整的,这样导致了老机构专业人员多而新机构专业人员缺乏。如:农业水利服务站是由农技术站和水利站合并而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2名,实有农业和水利工作人员120人,超编38名;而安全生产监督(新增职能)与农机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4名,实有工作人员只有49人,缺编25名,且都是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把从事农业或水利工作的专业人员调去从事安全监督生产服务工作,他们的技术职称、工资标准等又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部分乡镇仍然存在“一人为站,两人设所”的情况,从业人员与其业务范围不相适应。如:我县18个乡镇的文化体育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广播电视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2名,平均每个乡镇只能定1个编(人),严格来说,只有一个人的机构是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三)管理体制欠完善
篇8:机构编制实名制与档案管理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 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开展为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方向。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适应实名制这种新的方式, 严格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来开展各项工作。针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的相关需求, 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做好档案资料的分类, 提高档案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一般来说, 档案资料主要分为台账、文件、人员以及统计四种不同类别的档案资料。在台账类资料管理上, 要提高全面性, 对于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相关资料进行准确的收集和确认。台账类资料管理对于一些重要的内容要进行全面的梳理, 将机构成立的批准文号、时间、职能、编制调整情况进行准确的梳理, 通过对机构现阶段内部的情况, 对机构编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确定, 提高工作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类资料则主要是指本机构内部所有相关的批准文件和资料。这种文件类资料的数量较大, 管理难度较高, 现阶段的管理上主要采取时间排序的方式, 对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整理。人员类资料则主要是指与人员相关的信息方面的资料, 其资料类别较多, 在收集和整理时要逐一做好比对, 确保现有的在岗人员与职工的名册相对应。统计类的资料整理上, 要做好相关的审核工作, 并且进行相关的归档整理, 保障管理的规范性。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下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路构建
针对机构编制实名制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相关需求, 其应该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 构建出一套科学完善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信息数据的共享、交换以及汇总等相关操作。为了更好地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档案管理活动也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不断的优化让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更加完善。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数据进行及时的检查与完善, 结合不同机构之间不同的职能, 合理地使用编制, 提高岗位设置的科学性。为了更好地适应实名制的管理需求, 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对档案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汇总、上报、核查等多方面内容进行集成。在进行数据采集的过程中, 要对相关机构的名称、性质、法人证书、单位类型、人员体系结构等相关数据进行准确的采集和输入。与此同时, 在信息采集录入的过程中, 也要依据实名制的相关需求, 对相关数据进行细化和精确化调整, 确保各类信息的同步管理。在出现人员岗位流动和编制变化的同时, 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让数据库中相关数据保持及时性和有效性。
机构编制实名制下, 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错误, 档案管理人员要在信息数据库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通过准确深入的核查, 对一些不匹配的档案信息数据和相关错误进行处理, 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在数据上报的过程中, 相关编制部门要对数据进行严格的控制, 严格遵守实名制管理的各项需求。信息化管理方式已经成为了现阶段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对于实名制管理的各项需求,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提高档案信息管理的自动化水平, 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整体效率, 这对于推进实名制工作的开展落实是非常必要的。另外, 实名制管理学校, 机构编制的相关信息的数据量剧增, 档案信息的安全性也应该受到足够的关注。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档案信息的加密和备份管理, 完善和落实相关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新时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 实名制已经成为了一项新的管理模式。这种新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有效地减少我国行政成本, 提高行政效能, 对于控制编制的膨胀压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于新模式下档案管理工作的新需求, 相关人员要从细节上入手, 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及时, 并且提高档案信息资料的利用效率。
摘要:机构编制实名制已经成为了现阶段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公开化发展的关键一部分内容。机构编制实名制的推广运用, 是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需求。通过落实好编制实名制工作, 将档案管理工作与编制实名制进行有效的融合, 可以更好地为行政成本控制、提高人员编制的科学性提供基础。
关键词:机构编制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思路
参考文献
[1]王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1 (06) .
[2]陶加煜, 彭先坤.浅谈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J].老区建设, 2011 (22) .
篇9:浅谈企业内设机构及岗位编制管理
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是人力资源计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设机构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畅性。以集团为例:集团现在辖属企业增多,对辖属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成立企业管理部是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有些部室在企业发展中可能只是发挥任务导向性作用,当完成这个阶段的任务后可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比如星垒营销的售楼部、志翔建设的项目部,当一个项目竣工验收后,这个项目就可以撤项;有些可能只是一个过渡性,起承上启下作用的,比如说环保能源的设备部和工程部,前期筹建时可能很重要,但是当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时,工程、设备就被淡化,污水处理的技术及工艺可能就会提上日程,部门调整也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生产技术部也就应运而生。有些只能工作前期不能显现其重要性,后期由于规模发展壮大,专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如物业公司的消防工作,前期和秩序维护队合署办公,现在由于园区规模扩大,服装制造企业大幅度增加,消防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消防部作为单独部室成立也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基于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合理的设置或者调整内部机构显得尤为重要,科学合理的设置内部机构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重点考虑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根据发展战略适时调整公司内设机构,做到既考虑内设机构的现状,又不拘泥于现状,兼顾公司发展需要所衍生的业务和承接这些业务部室,及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所要撤销部室等,做到内设机构务实、高效。二是调查企业生产运营的实际问题,组织对部门工作范围、职责分析,对实际工作量分析,明确部门职责,做到科学分工、职责明晰。三是要体现内设机构的稳定性,既然机构设立或撤销都是经过充分论证,也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那么在不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下,要维持内设机构的稳定性,避免因随意增设或撤销机构引起的工作断链或职能、任务转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岗位设置是内设机构的补充,是在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按照职责、任务、业绩标准、任职资格等要素,确定一个部门需要设立什么样的岗位及层级。岗位设置既要坚持规范化、简洁化及因事设岗原则,又要体现专业性及综合性;层级设置既要遵循公司管理幅度又要体现扁平原则,兼顾晋升机制及人才培养梯队。岗位设置之后要明确的岗位职责,一个岗位定员多人时,要有明确的分工,避免员工不明确自己工作范围,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漏洞或推诿。做到岗位分工明确,发挥企业最大效能,提高组织战斗力和市场竞争力。
定编是岗位设置的延续,是以岗位分析、组织目标完成情况、从业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解决什么岗位配什么素质的人员以及配备多少人员的问题。要区别现有人员配备与岗位定编的关系,根据岗位定编的依据,减少人为因素,避免因人设岗、增编现象,做到该加人的加人,该减人的减人,做到节约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企业总是在不停的探讨解决机构及人员问题的方式,希望找到合理方式来解决,但是单一靠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做调研、划职责、定岗位,而没有配套的流程管理及制度,是难以产生实际效益的,要建立以用人部门为主体的单位自我管控、流程秩序及绩效考核淘汰机制,实现真正科学合理的设置内部机构及岗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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