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业务承保处理所需单证(共3篇)
篇1:车险业务承保处理所需单证
车险业务承保所需单证
一、首次在我公司投保所需资料
1、投保单
需投保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保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提供合格证。
4、上年保单
上年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
5、验车资料
凡按公司《验车承保操作细则》要求需验车的,提供验车资料。
6、其他
上年未在深圳投保且未出险要求费率浮动的,提供上年保单及上年承保公司盖章的《未出险证明》(需清楚列明保单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续保所需资料
1、投保单
需投保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其他
如上年未欠投保资料且续保险别与上年一致的,仅需在投保单上注明上年保单号;如需验车的,提供验车资料。
三、批改所需资料
(一)新车上牌批改
1、批改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2、行驶证复印件
(二)过户批改
1、批改申请书
需原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原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新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新被保险人提供保单原件的可提供原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新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
如仅需批改车牌号及车主姓名的,无需提供身份证明。
3、新行驶证
(三)退保所需资料
1、批改申请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单位的提供经办人。
3、保单客户联原件、交强险标志、商业险保险卡。
(四)其他类型批改
提供批改申请书。涉及车辆信息批改的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涉及险别批改的如需验车提供验车资料。特殊批改类型按核保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保险单证补发所需资料
1、保险合同挂失/补换发申请书
申请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3、行驶证复印件。
4、处理意见、受理人:业务员或部门内勤签名
篇2:车险业务承保处理所需单证
2014年车险业务承保细则
第一部分 工作路径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公司“强抓细管、提升效益”的中心工作,完善过程管理,提升差异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在确保赔付率相对稳定和销售投入逐步降低的前提下,实现各项预算目标的达成。
二、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14年预算指标:保费规模57900万;赔付率60.8% ;变动费用:18.6%。14年车险工作总体思路:
合规经营、规范操作、提高承保品质、挤压理赔水分、达成预算指标、确保车险盈利。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按照行业监管与自律要求,依法合规操作,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严格控制变动费用投入水平,确保变动费用预算达成。
1、挤压水分,减少中间环节,严控变动费用不超预算。
对投入水平超过预算较多业务将依托总公司14年管理工具(如:预算管理、最低边际贡献管理、决策单元管理、投产比管理等),加强监控及对费用真实性的评估。
2、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反映业务的费用水平。
1)、将严格费用追溯的管理,所有非标准件业务均必须在承保前进行报批。对总公司审批通过前开展的业务将不予费用重计提。
2)、审批通过业务的相关渠道、机构内勤需配合车险部完成费用设置的校验,减少重计提比例。此项工作将纳入客户服务部对渠道、机构内勤的日常考核。
3、三级机构将做为变动费用投入的主要监控单元。
各三级机构变动费用投入原则上需在13年12月当月的基础上有所下降。
1)、三级机构简单边际贡献率小于15%,原则上将提高变动费用非标件审批标准。
2)、三级机构变动费用投入水平较13年12月没有下降且转电销业务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原则上将不给予变动费用非标准件的审批。
4、结合市场水平,适时调整。
三)、提高业务品质,坚决剔除不良业务。
1、做好各类业务(如:家庭自用车、货车、公路客车)的风险分析,适时调整承保政策。特别是针对家庭自用车业务,实现风险选择的精细化。14年车险承保细则将严格控制低价位家庭自用客车的承保。
2、新增业务简单边际贡献小于15%,原则上不予审批。
3、坚决剔除边际贡献差的业务。根据总公司要求及业务发展状况定期或不定期(但不少于每月1次)对已开展业务进行投产比分析。1)、对分公司超大规模业务、板块业务要求做到简单边际贡献率不低于5%;对其他业务原则上要求做到简单边际贡献率不低于15%。2)、对简单边际贡献率低于第1)条要求的业务兼顾所归属渠道、三级机构的业务品质,调整承保理赔政策。调整政策后仍无法改善,且保费规模小的业务坚决予以剔除。
4、对涉及通融、双免政策的业务,按核保人预估赔付率进行投产比评估,对于简单边际贡献<20%的业务,原则上不再审批。
四、电销业务发展
提高WT业务在整体业务中的占比,以实现降低费用投入的目标。承保及费用政策与传统业务保持一致,对边际贡献好的业务可适当提供差异化政策。
对于家庭自用车超承保政策的业务,如审批通过,原则上需通过WT方式承保。
第二部分 承保细则
所有超出承保细则的业务必须通过125、121流程上报审批,在没有得到正式批复之前,不得就承保条件或费用标准对外做出任何承诺,严禁先承保后上报。
一、高价车业务
6座以下(不含)非轿跑、跑车类高价车业务(指新车购置价超过200万,低于1000万的业务),通过121或125流程提交《车险业务临分申请表》,由车险部上报总公司进行临分安排后承保。
(一)承保条件
流程审批、合理确定折扣率、提高效益险别承保(特别是指定专修厂特约、盗抢险),提高保费充足度;或者通过设置绝对免赔额、不保不计免赔率降低赔付。
(二)理赔条件
原则上不承保在上海无维修能力的业务。对以高价车为主的车商业务,将严格控制工时及配件条件,降低风险。
(三)费用投入
按总公司14年高价车政策口径,谨慎确定费用投入水平,应≤非高价车业务。
(四)验车要求
0802均需影像上年商业险保单。非连续保单或上年无车损类险别或车损类保额有变化的,在本年需要投保的车辆必须验车承保。(我司续保且车损类险别、保额与上年保单一致的除外)
二、非营业客车业务
当前市场竞争及监管环境下,非营业车辆业务(包括私家车及公务车业务),仍然为车险发展的主要目标,为业务发展的主要增长点。非营业车辆的政策以差异化为主线,细分对不同风险的要求。
(一)、私家车
1、私家车规模业务中,应找准目标客户,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及大型非营业企业的员工车辆等。
在承保形式方面,私车团购业务原则上以WT形式进行承保,以降低绝对投入水平。
2、结合私家车系分类、车龄及上年出险次数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承保条件。
3、承保细则:
(1)限制承保20座以上客车;(2)谨慎承保10-20座以上客车;
(3)限制承保通过二手车行及修理厂承保的散单业务;(4)厂牌车型(新、旧车均适用)
①、禁止承保雪佛兰系列、比亚迪系列、吉利系列、奇瑞系列、英菲尼迪系列、力帆系列、黄海系列、克莱斯勒系列、东南系列、中华系列、别克林荫大道、梅赛德斯—奔驰B系、日产逍客、沃尔沃S40、S60、欧菲莱斯、丰田威驰、现代酷派、传祺GA5、长城赛弗、长城哈弗、东风1050、天汽威乐、雪铁龙赛纳、凯迪拉克CTS、众泰2008、青年莲花竟悦、双环SCEO、曙领航者、江铃6500、飞碟UFO、铃木维特拉、双龙爱腾、三菱劲炫、标致206207系列、迈巴赫、悍马、玛莎拉蒂
②、上述车辆如同时满足车龄≤5年、本地转保或我司续保且上年无赔,可正常承保 ;
③、上述车辆不同时满足车龄≤5年、本地转保或我司续保且上年无赔,折扣率≥130%,同时不保所有险别的不计免赔;,④、上述车辆如为新车投保,折扣率≥120% ; ⑤、禁止承保奔驰AMG改装车、所有品牌跑车及轿跑; ⑥、以上所有车辆可单保三者险,限额按照家庭自用车车龄、车价对应的限额,中途不得加保车损类险别。
(5)承保险别 商业三者险限额:车龄≤5年且新车购置价>10万且座位数≤7座的车辆,三者限额最高200万,其余情况:车龄≤8年,三责限额最高100万。
禁止承保车龄>3年的自燃损失险;禁止承保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发动机特约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
划痕险:9座(含)以下、车龄≤3年,限额2000元 ①、我司续保业务:车龄≤4年,划痕限额不得高于去年。②、暂未上牌新车新车购置价>50万,划痕限额最高1万。(6)非沪牌政策
禁止承保非沪牌车辆(苏、浙、皖、赣新车暂未上牌我司续保除外)。
(7)车龄政策:
①、新车购置价<10万:禁止承保车龄>4年的车辆(我司续保上年无赔的车除外);
②、新车购置价≥10万:禁止承保车龄>8年的车辆。
车龄>8年车辆承保条件:
本地转保业务:上年无赔可以按实使用系数,承保车损及不计免赔险。其余情况车损险不保或免赔额2000元,三责限额最高50万同时不保不计免赔。
我司续保业务:上年无赔系数≤1,按实使用系数,无其他条件限制。其余情况,车损险不保或免赔额2000元,三责限额最高50万同时不保不计免赔。
(8)上年出险次数: ①、所有车辆上年出险3次及以上,不得使用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下调保费折扣的费率系数;
②、10万≤新车购置价<20万,上年出险三次及以上,折扣率≥110%;
③、新车购置价<10万,禁止承保上年出险三次及以上车辆。
2、公务车
车辆用途为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的公务车团单业务是分公司积极拓展的业务。
行驶证车主为汽车修理厂、4S店、汽车美容店、汽车俱乐部、速递公司或以民营、合伙、个体等小企业名义投保的业务应谨慎承保。(1)团车业务(有团单编码)
①、20座以下不受车龄限制,车龄≤10年,三者限额最高200万。车龄 >10年,三者限额100万。
②、20座及以上客车车龄范围:≤10年,三者限额100万。(2)散单业务
禁止承保20座及以上客车。
车龄范围:≤10年,三者限额100万。
车龄>10年政策: ①、本地转保业务:只承保无赔系数≤0.9,可以承保车损及不计免赔险,三责限额最高50万。
②、我司续保业务:只承保无赔系数≤0.9或上年商业险赔款≤1500元,按实使用系数,三者限额可同去年。
③、其余情况车损险不保不计或不足额投保或设置绝对免赔额。(3)、厂牌车型管控:
①、禁止承保比亚迪系列、英菲尼迪系列、玛莎拉蒂、悍马、迈巴赫。奔驰AMG改装车、所有各品牌跑车及轿跑。
②、上述车辆如同时满足车龄≤5年、我司续保且商业险赔款≤2000元的,可正常承保。
③、上述车辆不同时满足车龄≤5年、我司续保且商业险赔款≤2000元的,折扣率≥130%,同时不保所有险别的不计免赔。
④、以上所有禁保车辆单保三者险:车龄≤10年,三者限额≤100万,车龄>10年,禁止承保。(4)、承保险别
禁止承保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发动机特约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的转保业务。
划痕险(车龄≤6年、9座及以下客车): ①、新车购置价<35万,最高2000元。
②、新车购置≥35万,最高5000元。
③、我司续保业务:划痕限额不得高于上年。④、暂未上牌新车新车购置价>50万,划痕限额最高1万元。⑤、暂未上牌新车新车购置价>100万,划痕限额最高2万元。
三、非营业货车业务 谨慎开展非营业货车业务。
(一)个人非营业货车
1、所有业务均应流程报批; 2、1.5吨以上必需按营运性质承保。
(二)企业自用非营业货车
1、行驶证登记确认为非营运,同时平台可读取非营业保费。
2、新车货车不得按非营运承保(有报批号或已上沪牌的新车除外)。
3、承保险别:
①、必保三者、车损险且车损需足额投保
②、车上人员每座限额最高5万
4、车龄:
(1)、团单业务(有团单编码)车龄范围:≤10年
三者限额:吨位<5吨、三者限额最高100万;10吨>吨位≥5吨、三者限额最高50万;10吨以上禁止承保。
(2)、散单业务 车龄范围:≤6年 三者限额:同团单
(三)机关团体非营业货车
三者限额最高100万,按行驶证确定的使用性质适用费率。
四、营业客车业务
营业客车业务为风险较高的业务,把握住业务主要风险点,做好业务的保前查勘及后续跟踪管理。选择性承保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有一定规模(无个人挂靠车辆或个人挂靠车辆占比较小)且以往赔付率较好的沪牌营运客车团单业务。
对车龄超过6年的营运客车,应谨慎评估其业务风险。所有营业客车业务需流程报批。
(一)城市公交
选择行驶区域为中心城区,车队管理规范的巴士集团和公交公司承保,提前1个月上报流程。
(二)公路客运
选择管理规范、安全记录较好的大中型客运公司进行承保。提前1个月上报流程。
1、优先选择市级大型客运集团及客运公司。
2、优先选择行驶范围在长三角区域、线路为高速、国道的业务,谨慎承保行驶线路为山区公路的业务。
3、引导客户投保车损险等损失类险别。
(三)出租客运 禁止承保出租客运业务。
(四)租赁客运
选择上下班通勤车及有长期租赁协议(一年期以上)的客车业务承保。
符合《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规定,在运管处办理过《客运许可证》;承租方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能提供一年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车辆号牌、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投保时,租赁期限应当涵盖保险合同十个月以上;该车辆的使用权由承租方完全支配的;满足上述条件的,可通过电子联系单报平台处理后,可以按照“非营业性”投保。对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出单及初审岗应认真审核合同原件,并复印留档。
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汽车租赁车辆,需每单系统录入上传租赁合同影像资料。
五、营业货车业务
营业货车业务做好业务的保前查勘及后续跟踪管理。分公司将结合该类业务规模、车辆管理状态、车辆营运状态、运输货物种类等方面综合评估,选择承保有效益的货运业务。
在业务的判断与选择上,结合机构整体预算要求,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压降销售费用投入,确保一定边际贡献,对不符合边际贡献要求的业务主动调整。
(一)鼓励承保业务 1、2吨以下轻型、微型车辆货车; 2、2-5吨货车;
3、轿车运输车;
4、有固定承运合作对象或行驶路线的车队业务; 5、10吨以下(不含10吨)车辆:
三者限额:车龄≤10年,三者限额最高100万。车龄≤8年,按实使用系数。
车龄>8年:仅承保我司续保业务。无赔系数≤1或上年商业险赔款≤1500元,承保条件可同去年;其余情况,所有险别不保不计免赔或折扣率≥100%。
(二)谨慎承保业务
1、散货运输车(结合车队管理水平、业务规模确定);
2、搅拌车、泵车、自卸、吊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限制承保业务
1、行驶证为个人、挂靠车牌、外省市牌照;
2、煤炭、砂石料运输车、土方渣土车;
3、农用车。
六、特种车业务
特种车涵盖范围广、涉及种类多、风险差异性较大,特别是工程类车辆,应严格限制承保条件,控制销售费用投入。
(一)鼓励承保业务
1、特种车三业务;
2、特种车二中清障、清扫、清洁车辆;
3、海运集装箱业务;
4、有一定规模的冷藏车辆;
5、安全管理健全的大型工矿工程企业非营业性质的沪牌特种车一、二、四业务。
(二)谨慎承保业务
1、混凝土搅拌车;
2、特种车二中的泵车、起重车、升降车、装卸车、挖掘车;
3、营业性质的特种车业务;
4、禁止承保驶证车主为个人的特种车;
5、无临分支持的车损险保额超过500万的工程车辆;
6、特种车专用仪器设备的新增设备损失险、特种车扩展条款。
七、摩托车、拖拉机业务
禁止承保摩托车的商业险业务(机关单位使用的摩托车业务除外)。
禁止承保三轮、四轮农用车及拖拉机的商业险业务。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的承保(含上门业务)需报批。
八、特殊业务
(一)特殊风险业务
1、范围
(1)配件价格与整车价格比例严重倒挂的车型;(2)整车为玻璃钢车身的车型;
(3)右舵车、淘汰车型、稀有车型、老旧车型、改装车、特殊车型(如比赛用跑车、赛车等),未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车型。
2、管理要求
需逐笔报总公司车险部审批,原则上不予承保车损险。
(二)禁止承保业务
1、行驶证过期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车辆业务;
2、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车辆业务;
3、有骗保、骗赔记录或有重大骗保、骗赔嫌疑及平台发布的存在道德风险的黑名单业务。
第三部分 附件及说明
分公司车险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车险各类管理规范予以更新或调整,更新或调整后将另行下发。
本承保指引包含车险管理规范等附件如下:
1、《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投保及批退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023分公司部门通知201311154092)
2、《验车验证电子文档资料存放及管理》(023分公司部门通知201310316152)
3、《上海分公司车险初审岗、出单岗合规操作考核办法(2013年7月版)》(023分公司部门通知201308060867)
4、《车险报价投保自动化系统操作规范》(太平财发[2011]207号)
5、《机动车验车验证承保管理办法(2011版)》(太平财发„2011‟72号)
6、《车险业务续保管理办法》(太平财发„2011‟259号)
7、《关于优化车险业务审批流程的通知》(车险部函(2011)82号)
8、《关于简化部分车险非标准件承保政策审批流程的通知》(车险部函(2012)8号)
9、《全国性“分对总”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太平财发[2012]109号)
10、《关于明确<全国性“分对总”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操作要求的通知》(车险部函(2012)142号)
11、《关于明确电销业务管理原则及工作流程的通知》(车险部函(2013)16号)
12、《关于明确挂车交强险业务相关要求的通知》(车险部函(2013)26号)
13、《关于加强私车团购业务管理的通知》(车险部函(2013)83号)
14、《关于做好新开设机构车险政策管理的通知》(车险部函(2013)110号)
15、《关于下发<车险业务投产比管理工作指引(2013版)>的通知》(车险部函(2013)110号)
16、《关于下发<车险业务通用承保标准>(2013年11月版)的通知》(太平财发[2013]37号)
篇3:车险业务承保处理所需单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及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与实际货物、劳务及其他行为无关。但这并不是要求我们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可以完全不考虑贸易背景,具体到实际操作,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在严格按照UCP600及有关国际惯例操作的前提下,有必要认真调查了解贸易背景,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处理好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业务。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国内某银行收到韩国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须由韩国一家船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出具,全套正本提单交银行议付,但最后开证行还是予以拒付。后来得知,船公司未索取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了申请人。看来申请人早已跟有关船公司串通好,所以在信用证当中指定船公司,并拒绝改证。虽然受益人后来向该船公司的分支机构索赔,但因该机构并无多少资产,实力很小,所以只挽回部分损失。如当时提单由大型海运公司签署,就不会发生这类问题,即使发生,也利于索赔。
作为寄单行,它的作用不仅是审查出几个不符点,更重要的是能够收回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如果一家银行只是单纯地审查出一些不符点,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收汇,它将最终失去客户的信赖,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进口开证方面,同样需认真分析贸易背景,严格按照UCP600 ,有理有据地处理单据。现在有这样一种观点,一些开证行认为拒付会损害开证行的信誉,这当然有道理,但这主要是由于开证行的无理拒付造成的,合理的不符点通知是必要的,而且在某些时候还是必须的。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就是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个条件对进出口双方都是公平的,它保护的是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单方面的,如果单据符合要求,则开证行必须付款;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则开证行可以拒付。如果开证行过分强调维护自己的信誉,而坚持认为信用证一旦开出,就不能拒付,则显失公平,很有可能损害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例如下例:
国内某银行开出金额为9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进口原材料,通知行为香港一银行。受益人自身为中间商,使用背对背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货物实际上是从北欧某国装船。一段时间后,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存在一些不符点,但开证行认为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为维护银行信誉,在征询过申请人的意见后,开证行对外承兑,此时货物还未到达。后来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货物晚于合理时间近两个月才到达(后来得知,提单为倒签的),而此时该种货物已大幅降价,且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无法售出。虽经努力,申请人与受益人未能圆满解决,致使开证行到期后不得不垫款。
在上个案例中,开证行如能认真审查贸易背景,依据UCP600及时发出不符点通知,是可以避免这起带有诈骗性质的业务所带来的损失(当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但不符点通知则更直接有效)。在单据先到,货物后到的情况下,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应通过各种途径尽量落实好相关情况。在通讯手段日益发达的今天,查询有关资料还是比较容易的,如通过有关运输行或国际海事组织查询船只是否按时发出、货物是否已经装船、船舶的航程等。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单据所载内容不符,应立即妥善处理。比如上例,假使当时能及时与有关运输行或国际海事组织联系,得知实际船期与提单不符,则会马上引起应有的警觉,及时发出不符点通知,掌握贸易的主动权,避免被骗。况且发出不符点通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想提货,开证行通常还是可以放单的,因为依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在收到交单行关于不符点单据的有关指示之前,如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仍可放单,这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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