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精选6篇)
篇1:规范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
规范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
【摘 要】 我国证券业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但由于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国内证券中介机构在治理结构设计上和对其的监管措施上并没有取得同步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证券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模式的效率低下,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浓厚,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低效性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于稳定我国的资本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完善与优化证券中介机构和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因而通过完善与优化证券中介机构和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可以从根本上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目前我国证券中介机构在治理和管理以及证券业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现象普遍存在,风险管理不严
目前,许多证券公司自律意识不强,行为不够规范,一是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承诺在企业上市后维持股价或对亏损企业进行虚假包装等;二是违法违规从事经纪业务,如挪用保证金、透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三是充当庄家,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四是从业人员个人违法犯罪,如挪用和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等。而对这些违法违规带来的风险,没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二)证券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模式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中介机构实行的是典型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从总裁到部门经理一般设置五、六个级别。此模式具有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优点,但也有很明显的缺陷。由于层次划分过于细化,管理层级过多,导致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慢,对外界需求反应不灵敏,同时也不利于发挥中介机构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目前我国证券中介机构实行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并不适应证券业务的开展。同时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三)缺乏统一的监管系统
我国现在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子,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子,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打点,具有完整的证券法令、律例系统;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打点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子对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加倍严酷、公允、有用地履行监管本能机能。按照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水平,今朝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成立一个功能完美的,搜罗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系统。同时证券生意所一线监管的失踪灵,又使监管环节间断,无法预警和提防市场风险,整个监管系统呈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四)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
二、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和监管机构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1、代理成本高,效率低下。在很多国有证券公司由于责任机制不健全,常常发生经营者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甚至有人利用手中权利,通过权钱交易等形式进行企业内外寻租活动获取隐性收入。
2、“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等利用手中职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由于所有者缺位,掌握控制权的人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公司管理层不能很好地处理自身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关系,存在明显的短期化倾向。
3、激励约束不相容。尽管目前证券公司的经营者拥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一定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但当经营者意识到获取契约报酬与声望不如约束之外获取的隐性收入时,就会导致激励失效,如果约束又短缺,将带来激励与约束不相容的后果。
(二)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
由于管理层很少受到权力的约束,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致使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过度行政化。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主要表现在对其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出于稳定货币市场的考虑,证券中介机构被禁止从银行获得合法的融资;同样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资本市场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品种单一,“对冲机制”的不完善减少了证券中介机构防范风险的渠道。在种种限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无法形成自立能力,违规经营成为证券中介机构的一种生存选择。
(三)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
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三、完善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和加强证券业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与完善证券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合规的决策是保证证券公司经营合规的源泉,是杜绝公司整体违规的基础。而决策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危害,对证券公司影响最大,危害也最烈。因此,证券公司首先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公司都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现代证券公司应形成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由监事会监督的董事会决策制度。所有的决策应由有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做出,并做到合法合规。首先,要保证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即所有的决定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其次,保证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即所作出的决策必须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不能违背程序或逆程序决策。再次,保证决策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即决策方案讲求效益,切实可行,否则也是得不偿失。
(二)明确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权力,确保监管机构独立性
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要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功能监管,但是同时必须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能,实现有效监管。在政府部门层面上统一证券监管权力,实现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一,并保证其独立性。通过立法规定或相关授权逐步扩大自治组织的市场影响力,降低不合理的干预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之理念,强化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主体、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对公司的自我约束及惩戒力度。应突出衍生监管者及其下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为投资主体发掘市场价值,实现权益保护提供健全的微观环境。
(三)健全对自律监管者诉讼的相关法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自律组织应当接受监管者的监督,而且应当在行使权力和被授予职责时遵守公正、保密的原则。自律组织在开展自律活动时应当像行政监管者那样,遵守保密、程序公正等专业行为准则。因此,被监管者不满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可以向行政监管者提起诉讼,这是自律监管行之有效的前提。而且,要进一步规定行政监管者对违规监管行为诉讼的法定程序。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制度的强制实施是制度存在的保障,执法效率将左右监管效率的高低。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的基本保证。
(四)积极发挥管理层的作用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证券中介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中介机构。另外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坚持原则、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同时进一步推动证券中介机构公开披露财务和客户资产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另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是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把证券中介机构风险防范和制度监视逐步同步,把加强行业监管与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有机结合,通过创新发展,建立扶优限劣、扶优化险,优胜劣汰的机制,鼓励治理完善、内控有效的证券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以及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总之,只有认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足,正确树立监管理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确保市场的公信力不受侵害。并且积极引导证券中介机构建立合理完善的治理机构。通过适度监管和引导,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效用,促进证券中介机构逐步壮大,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迎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答谢辞:本篇论文得到了张爱利老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谨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1)贺强,付惟龙.关于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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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规范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12月12日
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们住建局主要从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已实施的监管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三个方面作一简要汇报:
一、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我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10多年的政府引导培育、市场催生推动,已形成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房产经纪、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5大类中介机构,共有中介机构270家,其中房产经纪217家、建设监理17家、检测机构2家、招标代理13家、造价咨询21家,从业人员2650余人。
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建设行业中介机构一是加强了企业诚信建设,增强了社会责任感;二是强化了企业内部建设,提高了管理水平;三是提高了行业自律意识,达成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共识,大多数中介机构积极倡导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通过这个平台,交流先进经验,协调解决企业间和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形象,实现优胜劣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我市建设中介机构仍存在部分中介机构人证分离现象,有注册资格要求的人员实际并不在工作场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不能
1履行其岗位职责;有些业务人员对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不能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其出具的工作成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深度和信息量达不到要求;中介市场中竞相压价承揽业务的现象较普遍,部分中介机构以不合理的低价格承揽任务,导致工作质量降低,扰乱了市场秩序等问题。
二、近年来实施的监管措施
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和引导中介机构健康稳步发展,市委、市政府多年来非常重视中介管理方面的工作,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得到不断推进。作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我局主要围绕“诚信、规范、自律”三大原则,做好了以下监管工作:
(一)完善制度,强化诚信建设。自2007年以来,我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管理则由松散型管理转变为集中型管理,实行备案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2010年我局制订出台了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信用考评实施细则,主要通过巡查、考核和评估,推行市场准入、信用等级评定和清出机制。
(二)以点带面,狠抓规范落实。住宅质量是建筑的生命线,更是关系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为此,我局主要以规范建设监理企业为切入,在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实施《监理工程师业绩手册》管理制度,规定政府投资的招投标项目总监和主要专监不得兼职;每季度对监理企业和总监进行信用考核,实施“样板工程”和“黄牌警告工程”制度,凡被列为“黄牌警告工程”
项目的,我局对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实施强制培训。通过召开规范中介工作推进会,用规范监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以点带面,在其他5类中介监管中加以推广落实。积极开展中介机构评优争先活动,获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参评“诚信中介”,减少督查频率;相反,将市场诚信差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一律不得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在中介监管中营造了“守信激励、失信受惩”的良好氛围。
(三)行业自律,引进廉洁文化。我局从2007年起在全市建设中介机构中开展了“廉洁文化进中介”活动。向社会发布中介企业“诚信廉洁”倡议书,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与中介机构分别签订责任书和自律公约。同时,公开曝光失信失廉的典型案例,揭露违法违规行为,使廉洁文化深入人心,让中介机构自加压力、严格自律。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以“四个机制”为重点,着力抓好常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按从业资格的管理规定,审核并认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范围。对外来中介机构实行进市登记制度,严格把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制,组织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努力培育建设领域中介服务市场。建立联合检查制,组织建管、房管、招标、造价、监察等部门,联合相关执法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围绕中介机构的证照资质、执业记录、收费行为、财税管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建立信息公开制,构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
息平台,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数据库,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奖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投诉记录以及处理情况等录入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在网上公布,纳入社会监督范畴。
(二)以“信用评价”为抓手,着力优化市场秩序。扩大评价范围,凡在绵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设行业经营性活动,并已登记的中介机构,均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未登记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参加信用评价和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规范评价程序,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以及司法机关意见确定信用等级,在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划在政府工程预先承包商目录的基础上,建立中介机构预先承包商目录,拓展管理功能。
(三)以“行业协会”为载体,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送政策上门,进行专业指导,树好诚信经营廉洁服务样板。依法引进有实力、有能力的中介机构,不人为设置障碍和市场壁垒,营造一个开放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联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黑中介”,净化中介机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廉洁文化进中介”活动,树好“廉洁中介”典型,注重发挥廉洁文化对企业发展的指引作用。
篇3:规范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思考
一、中介机构或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与管理形式
中介机构或人员参审的组织与管理形式多样, 主要有聘请社会专业人员作为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 聘请中介机构仅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基建程序、资金收支等情况进行审查、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 全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等等。
二、我市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现状
(一)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成效明显
1) 弥补了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人员数量有限、知识结构单一、专业技术缺乏的不足。我市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财务专业人员多、工程及其他专业人员少、复合型审计人员少之又少的状况, 且审计人员专业所属类别也很有限。目前我市市本级审计机关每年要承担的竣工决算及绩效审计任务达数十个, 跟踪审计力度也在空前加大。此外, 政府投资审计对审计人员具备的知识结构及专业技术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多, 涉及行业广, 特别是造价人员专业类别多样, 经验丰富,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审计机关人员专业的局限性, 改善了审计机关人员结构的现有状况。2) 扩大了投资审计覆盖面, 有效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每年, 我市市本级审计机关面对数十个审计项目, 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投资规模, 要做到百分之百覆盖面, 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且仅依靠审计机关, 每个建设项目需耗费大量人力、时间, 审计质量也有待提高。从实践来看, 利用我市资质信誉好、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或人员, 针对不同项目选择有专业特点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 可以满足多个审计项目同步进行的需要, 审计成效也较为明显, 实现了投资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存在不足与原因分析
1) 中介机构的逐利性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 少数中介机构和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 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如某道路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其审计目的是通过实时跟踪, 及时揭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从而规范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行为, 而不是传统投资审计中以核准工程造价为主要目标。但部分参审中介机构在施工单位报审金额明显偏高的情况下, 不是要求对方按双方测量的工程量对报审金额进行重新调整, 而是仍将工程造价的核减核增额作为参审工作的最大成果, 这也违背了跟踪审计意在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整改问题的初衷。2) 工作方式方法不同等因素使参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有待提高。一是中介机构和人员工作程序的规范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等都很难完全符合审计机关要求;二是中介机构对审计质量把关不严, 尤其是在跟踪审计及结果复核环节上, 投入精力往往不足;三是审计机关人员能力、经验、技术和时间均有限, 对审计结果质量的复核, 达不到应有效果。3) 外界环境的影响迫使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无法得到保障。在我市相关政策出台以前, 中介机构均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报酬均由其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即被审计单位均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较中介机构而言仍处于强势。其次, 中介机构不参与审计机关项目时, 还经常受被审计单位委托, 从事其他项目的工程咨询和预决算编制等工作, 相关人员彼此都很熟悉。这使得参审中介机构和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处境被动, 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和干扰, 势必影响到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4) 制度的缺失、工作环境的复杂、人员政治素质的参差不齐使审计风险空前加大。我市尚未完善规范中介机构职业行为的监管制度和办法, 审计机关目前也未能采取严密手段与措施对参审中介机构人员职业道德、廉正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与防范。审计过程中, 参审中介机构和人员要与各参建单位如监理、施工等进行沟通、协调、工程价款核对等, 工作环境异常复杂, 加上参审中介机构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参差不齐, 使得审计风险空前加大。
三、规范中介机构审计行为, 提高政府投资审计绩效
笔者认为应着重把好以下几个关口, 来规范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审计行为, 提高投资审计工作绩效。
一是把好“准入关”。审计机关应严把审核关, 提高准入门槛。参审中介机构采取一定年度重新滚动招标方式, 通过现场查看、合理制定招标规则、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等一整套流程, 可以规范中介机构选择工作, 确保资质信誉好、业绩水平高的中介机构介入;参审人员则应结合社会调查, 在中标中介机构中选择业绩多、经验足、口碑好的人员。二要把好“流程关”。开展审计项目时, 必须坚持以审计机关为主体, 在审计范围、方式、手段、廉政措施等重要方面由审计机关牵头, 通过制定审计方案并严格执行来达到审计目标。笔者认为市本级审计机关采取的组织中介机构承担审计项目中的主体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审计机关承担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管理、待摊费用及资金运用等情况的审查工作, 协调被审单位与委托中介机构关系的方式, 是较好且可行的操作办法。三要把好“培训关”。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实施前, 应加强对参审中介机构或人员的培训、引导及廉正教育工作, 明确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守的规定、纪律。在项目实施阶段, 应定期召集参审中介机构或人员开会, 交流审计思路、取证方法、操作规范等, 通过重点剖析等方式, 规范其工作程序, 增强其质量及风险意识。四要把好“监督关”。
审计机关一是要扩大自身专业人员队伍, 加强审计人员技能培训, 不断满足和适应工作需要;二是建立社会监督平台, 加强参审中介机构或人员自律行为;三是改变组织方式, 由审计机关直接委托, 由地方财政保障其服务费用;四是与参审中介机构或人员签订书面廉洁承诺, 与被审计单位建立交流及反馈机制, 实时掌握审计纪律执行情况;五是对审计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采取审计机关组织方式, 如资料交接、现场踏勘、协调争议等等;六是对其审计结果采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进行交叉复核方式。五要把好“考核关”。
对中介机构或人员的审计工作质量建立以日常考核为核心、日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动态考核淘汰制度, 对审计结果误差大、程序问题多、工作质量低的参审中介机构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提高其审计能力和水平。
实践表明, 对参审中介机构进行科学组织和管理, 建立健全相关选择、培训及监督制度, 使中介机构参审工作各环节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及制度化, 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升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绩效。
摘要: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任务改变了投资审计现状, 适应了投资审计未来发展趋势。从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状进行分析, 探究国家审计对参审中介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对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规范审计行为有重要意义。
篇4:株洲信用评级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该局已建立了信用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信息的征集方式与评级考核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信息内容全覆盖,征集方式多样化
“信用信息征集涵盖土地、测绘、矿产三大领域,共涉及到15个科室部门,且每个领域所征集的信息都不相同。从地矿科来说,要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地质勘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等。”该局地矿科科长刘光辉介绍。
目前,从业单位个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包括资质类别、履约、表彰和处罚记录等信用信息。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透露。
经由相关部门考核评级后,由征信机构负责信息的征集和整理。目前,该局确立了行政审批科为征信机构,负责信息征集,并与信息中心合作建设全市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并进行公开,供大家查阅。
此外,为保证信用信息征集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该局还规定,与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有利益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向征信机构提供其信用信息。
评级与奖惩标准细化,可操作性较强
如何通过征集的信用信息来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定级,进而通过评级结果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构建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关键和目的,关系到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为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求多方意见的情况下,综合众多量化考核体系,制定了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体系,指标细化且可操作性强。
根据各部门考核的评价内容,该局将信用评价基本总分值定为100分,实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减分。根据得分,该局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在评价期内企业运行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超过120分,则获得信用A级。“目前我们对从业单位与个人制定了信用级别的分类,经初步统计,已对150多家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级。”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介绍。
在完成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之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特别注重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与用地和探矿、采矿准入等资格审查和诚信评价挂钩。
信用评级中表现优异的从业单位与个人,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安排项目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信用级别较低的从业单位与个人,则将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其不良业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国土资源领域业务。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级别、吊销资质等处罚。
目前,该局拟每年对全市国土资源领域从业单位与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评级。
篇5: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振兴南关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针对我区中介机构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
理和规范,努力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信用环境,为我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服务。其工作目标是:理顺体制,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促进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这次清理和规范的范围主要是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化服务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
1、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如代理记账等机构;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如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
2、直接为各种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咨询服务机构、房产中介、职业介绍、人才市场等。
3、以某类商品、劳务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由有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协商共事的民间组织,如行业协会等。
三、清理和规范的内容
(一)清理的内容
1、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公证等违规、违纪问题;
2、执业市场秩序混乱、非法执业、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问题;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执业、超范围经营、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问题;
4、行政干预、部门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等执业环境问题。
(二)规范的内容
1、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设立;
2、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3、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改组、规范和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4、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实行资信等级管理,逐步建立诚信档案,适时通过媒体公布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
5、凡是应与监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在这次清理和规范过程中,都应及时脱钩。
四、方法和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分四阶段进行,时间从今年9月20日开始,到2007年3月20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15日%26shy;%26shy;%26shy;――9月30日)
1、召开“全区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清理和规范工作。
2、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全市会议部署进行学习动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机构,抓好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26shy;%26shy;――11月30日)
1、对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分析存在的问题。
2、对中介机构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进一步明确其执业的范围和责任。
3、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对虽经审批、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不能按行业规定自律、管理混乱的,机构设置不合理、执业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中介机构,认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变更和注销。
4、对一些行业跨度过大、业务交叉重叠的中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合理界定职能。
5、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规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
6、明确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结合清理和规范中反映出的问题,比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并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7、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完善审批、登记的基本程序。严格执行公平、统一的审批、登记标准,实行归口审批、登记管理。
8、各中介机构自查近三年在执业期间有无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写出自查自纠和整改报告,上报监管部门。
(三)建章建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对全区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aa四个等级,逐一建立诚信档案。今后,对不讲信誉的中介机构,实行降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的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4、完善对中介机构监管机制,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依法从业、依法监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3月20日)
1、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行为。
2、检查清理和规范各个环节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3、检查清理和规
范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得到查处,责任是否得到追究。
4、各项法规和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南关区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定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清理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开展清理和规范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软环境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机构。
责任分工:
1、区软环境办公室和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2、区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3、区编办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具有特定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清理和规范;
4、区民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团组织的清理和规范;
5、区财政局负责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代理记账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6、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7、区建设局负责以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8、区司法局负责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9、区人事局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10、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11、区法制办负责审核、论证清理和规范工作中所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
12、区发改局负责修改全区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相关部门、行业配合。
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本区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是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诚信南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我区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更规范,信誉度更高,业务能力更强,服务水平更好,为振兴南关经济服务。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扎扎实实地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领导,要将清理和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全社会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要做到有举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限时结案,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要实行报告制,经常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
(四)严肃纪律,依法行政。要通过自查自纠、督查检查、走访调查等方式,纠正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违反法律、法规给群众、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问题,对违规中介机构要取消资格,公开曝光。特别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在中介活动中搞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经发现,严查严办,绝不手软。各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清理和规范工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属于哪个部门的职责,由哪个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上报或顶风违纪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监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篇6: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增强中介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和《XX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06]18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XX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属于区级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照《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从事以下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等咨询工作;
(二)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的XX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介办)负责,必要时可征询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的意见。中介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中介机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章 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组建
第六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包括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储备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
其中工程咨询机构不少于20家,专业覆盖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业、环境工程、房地产评估、投资评审等重点专业,每个专业的机构数量根据本区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政府择优选用的方式组建。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中介办在指定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机构自主申报;
(三)区中介办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择优选用;
(四)对初选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五)入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
(六)公布储备库正式名单。
第八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考核清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具备甲级资质,个别专业领域可适当选取乙级资质中介机构。
第十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应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担的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或招标代理工作不低于5个。
第十一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必须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应通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适宜随机抽选的,可由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但应事先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区中介办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的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区中介办根据业主单位的申请,从储备库中选择全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对象;
(三)区中介办主持公开抽选,从上述候选对象中抽选1家作为当选机构,同时抽选1家作为备用机构;
(四)区中介办向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备用机构发出抽选结果的通知;
(五)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 区中介办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选。
第十六条 抽选过程由区中介办组织,业主单位自行抽取,区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委托事项,否则视为拒绝接受。
因故无法接受委托事项的,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或者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介机构的,应在选定或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择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区中介办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的费用,在入库机构承诺书确定的标准和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评审,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中介办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中介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中介办每年年终对入库机构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资质和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一)发现其入选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发现其入选后有新的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资质变化后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我区委托的业务中有违法舞弊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四)无故拒绝接受业务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违规或者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在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扣减相应比例的费用。
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与评审结果偏差超过20%的,给予警告,并扣减20%的费用;偏差超过30%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并扣减50%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给予警告,并扣减1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工作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2年内累计被警告2次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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