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模式

关键词:

信托业务模式(精选十篇)

信托业务模式 篇1

关键词:新时期,信托业务模式,风险控制

一、新时期下信托业务现状

自2001年起,我国通过出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托的业务关系进行了一个全面的规范,对信托业的制度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重新构造,基本确定了信托业务的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从此信托业务踏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自信托业踏上新时期后,迎来的是一个艰难的实践过渡期,在2001年到2007年期间,信托业规模跌入谷底。2008年后,信托业才逐渐进入快速发展的正常轨道,直至2012年信托业已经成为了我国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

虽然,信托业已经逐渐步入正轨,但是信托业的主要业务仍然较为单一,普遍是以单一或集合的形式筹集资金,再以债权或权益的方法对某个企业或者项目进行融资。虽然,这几年间,信托公司也尝试过对产品进行创新,但是局限于交易的结构流程和风险预防管理等问题而无法生存。因此,便出现了“私募投行业务”一枝独秀的状况出现。现今,无论信托业务的产品形式如何,只要是以投资某个企业或者项目为目的而进行融资的业务模式,均称为“私募投行业务”。

二、新时期下信托业务面临的挑战

机遇和挑战永远是相辅相成的,以“私募投行业务”为主流业务的信托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中主要的挑战普遍来自于金融、经济和经营环境的变化。

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环境趋向于自由化,信托业中的主流融资业务的融资环境也将趋向于自由化,融资环境将逐渐宽松,需要融资的企业和项目逐渐增多,而真正优质的企业和项目则反而无法及时获取融资,信托融资的客户质素不断降低,直接导致了融资的规模逐渐减小而风险逐渐增大。

而在经济环境方面,经济业经历快速发展后,已经逐渐出现后劲不足的问题,我国的经济进入了发展速度平缓或者停滞不前的时期,甚至出现下滑的状况,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经济仍将长期保持在这种状况下。经济的衰退无疑为信托业的融资业务带来更大的风险。

从经营的角度上而言,自2012年监管部门出台了新的资产管理新政后,其他的金融机构也获取了不同层次上的私募融资权力,也就是说,进行私募融资不一定通过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的竞争也就越来越大。

三、新时期下信托业务模式的选择

1. 新时期下信托业务模式调整方向

私募投行业务是根据投资方融资的需求而设计产品,而信托业务是根据投资方的需求而设计产品的,两者的着重点不同,而私募投行业务则是现今信托业务的主流业务,因此现今的信托业务模式与其需求有所偏离,必须要得以调整。而信托公司在信托关系上是受托人,其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委托人的意愿,因此信托业务模式的调整方向就是把业务服务的着重点从融资方调整到投资方,而具体的调整,则需要按照投资者的需求,对理财业务链进行相对应的调整。而理财业务链则由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共同组成。

投行业务,指的是按照企业和项目的需求设计一个产品,不过其最大的缺点是缺乏一个相对应的风险缓释安排,风险较大。

资产管理业务,指的是运用投资策略和技巧,把设计好的投资产品包装为能够吸引投资的产品,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投资组合驱动,能够相对应的减少产品的风险。

财务管理业务,指的是根据不同的投资者,为其选择一个最为适合的资产配置方案和金融产品。

这三方面共同组成理财业务链,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减低投资风险。

2. 新时期下信托业务模式调整选择

(1)私募投行的业务调整。

虽然,从信托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私募投行业务的业务范围不断的萎缩,最后可能会直接被其他的业务所替代。但是,这毕竟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冲。因此,私募投行业务在短中期内仍然是信托业务的主流业务,信托公司必须要不断的对其进行业务调整,减少其衰退时造成的各种影响,让业务的转接有一定的连贯性,避免因为急速式的转型,为信托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振荡,也可以为以后的主流业务留住更多的投资者。因此,对私募投行业务进行业务调整十分重要。

要对私募投行业务进行业务调整,必须要提高其融资产品相对应的各种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规避能力,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必须要熟练运用收益权分层、受益权流动化等金融技巧,来降低融资成本,从成本上增添信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必须要提高处理融资业务的管理能力,尽可能减少因金融环境变动而带来的经营动荡。

(2)资产管理的业务调整。

关于资产管理的业务调整,近几年,已经有不少的信托公司不断的对融资产品进行创新,构造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产品。不少的公司为了增添产品的流通性,设立了开放式的现金管理信托基金;不少的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设立了个性化十足的具有品牌标识的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融资产品;还有些公司推出了基金组织管理的产品。

虽然大部分的信托公司都在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调整,不断的创新自身的产品,而在创新的过程中,依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找到自身公司的位置,根据公司的运营状况来选择产品策略和技巧;②要在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保持资产管理方向不偏离,按照资产管理的逻辑顺序进行产品创新,即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投资策略的选择、投资组合的形成和具体投资管理的优先级进行创新。

(3)财富管理的业务调整。

根据报道,直至2013年初,中国大陆的富豪人数已经超过100万,其中亿万富翁人数已经达到6.5万人左右。这说明了,财富管理将会成为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信托公司的未来主流业务将会是为私人进行财物配置管理。因此,财富管理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许多信托公司已经开始把私募投行业务的主流业务向财富管理业务转化。而按照目前的状况而言,财富管理业务尚处于开发阶段,仍需要不断的进行开发创新。

而在进行财富管理业务开发的过程中,必须要着重提高信托公司的三种能力:①理解能力;能够准确的及时的理解到客户的需求是满足客户需求的第一步;②设计能力;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出一个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资产配置方案,是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③实施能力,能够把设计方案更好更快的实现,才能真正的满足客户需求。

四、新时期下信托业务风险的控制

1.新时期下信托业务的风险内容

信托业务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其中大抵可以分为两种:外源风险和内源风险。外源风险又可以分为:市场风险、流通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内源风险又可以分为:经营风险、体系风险等。

外源风险通常指的是来自于外部环境的风险,当金融环境、经济环境等大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振荡时,信托公司无法及时作出应对措施,风险也就越来越大。而这种风险不断增大,也会对公司运营的状况带来不好的影响,极其容易引发其他经营风险,使各项投资业务更容易受到风险影响,风险防御能力将大大下降。内源风险通常是指来自于公司内部自身的风险,例如经营不善等。这些风险将会影响公司内受托的各项项目的规范性和进程,进而危害客户的利益。

2.新时期下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

(1)设立符合实际的风险控制目标,设立科学高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根据IS031000标准,要使风险监控政策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必须要使风险控制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因此,信托公司在处理风险问题时,必须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公司的运营状况,而设:立一个符合公司实际的风险控制目标。

设立目标后,信托公司必须要根据风险目标的内容,设立一个科学高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把工作流程规范好,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好有效的资源配置,实现高效的风险监控;设立好合理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能够如常运行,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减少内源风险。

(2)规范业务流程,监管风险控制过程。

信托公司的业务流程出现风险,大多并不是业务流程出现的问题,而是在业务流程上误操作而形成的风险,在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疏于管理上最有可能出现风险。因此,信托公司必须要针对业务流程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流程进行监控或者监管风险控制过程。

(3)及时获取市场信息,注意市场动态。

按照目前的状况,信托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时常遇到风险的原因,不单单是因为信托公司管理不善或者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还有可能是因为信托公司无法及时获取市场信息,而无法及时对市场动态进行合理的反映而造成的。因此,信托公司必须要时常关注市场动态,关注政府新出台的各种各样的相关政策,确保能够在风险来临之际,及时作出反映,并想出应对方法。

五、总结

总而言之,任何金融行业都是瞬息万变的,谁能及时捉住先机,谁能及时成功转型,谁能及时预防风险谁便能经久不衰的经营下去。

参考文献

[1]陈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问题探析[J].西南金融.2009(07).

信托业务模式 篇2

近年来,信托业不断探索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信托公司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还整合资源,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供应链融资,以及PE投资、财务顾问、未来上市规划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银信合作理财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金融市场上己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商业银行借助信托平台开展表外业务,不占用银行资本金,同时也对银行传统存款贷款业务有所帮助,增加银行中间收入,并能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获得企业暂时不用的资本金。银行与信托不同金融机构互相配合,利用创新形式的金融工具组合来满足多种多样的融资需求,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途径。

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

(一)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按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策略,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相关股票(一般为流通股)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到期由该企业或第三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该部分股权收益权。

2.操作流程图表1:操作流程

(二)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然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固定的债券投资品种。2.运行流程图表2:操作流程

(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非固定收益类投资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专项投资于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内嵌银行信用的理财产品)等。

2.业务流程图表3:操作流程

二、信托渠道模式

(一)信托贷款模式对于银行有存量授信,但受制于存贷比规模而无法直接发放贷款的项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求:

第一种方式: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我行以自有资金全额或部分(剩余部分可由银行负责推介)购买此信托计划。运作流程:

图表4:操作流程

(一)第二种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

运作流程:图表5:操作流程

(二)(二)票据业务模式银行为了节约存贷比资源,对于存量票据,或者企业所持有的符合银行要求的票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需求:

第一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信托公司再以之为资金投向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接受转贴现的资格,所以,信托公司实际购买的是银行所持票据的收益权。票据资产转让后,一般由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的职责。本模式属于资产转让业务合作。运作流程:图表6:运作流程

(一)第二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以及持有票据的企业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以企业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为投资标的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以自有资金购买该信托计划。本模式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投资科目,不占用我行存贷比资源。运作模式:图表7:运作流程

(二)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

(一)代理信托推介1.概念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项目来源可由银行提供也可由信托公司提供。推介成功后,信托公司向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推介手续费,同时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合同,银行不承担信托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2.运作流程图表8:运作流程

(二)代理集合资金信托收付1.概念代理信托资金收付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代理资金收付的结算业务。2.业务流程图表9:运作流程

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

1、概念对于由银行提供项目的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业务、信托渠道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集合资金信托代理业务,银行可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对信托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协助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2、运作流程图表10:运作流程

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

1、概念信托项目担保业务合作是指对于银行向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作为增信措施之一,银行就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到期兑付向信托公司出具银行格式文本融资性保函的业务合作。

2、运作流程图表11:运作流程

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

1、概念银信合作接力贷款业务是指,对银信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信托公司前期通过其投资功能,以股权的形式介入该项目,待项目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成熟度或期限后,银行承诺以借贷的形式进入。银行借贷资金将主要用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的初期股权投资。

我国信托公司REITs业务初探 篇3

为刺激国内经济,国务院曾在出台的“国九条”中提出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创新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我国信托公司大力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以下统称为REITs)提供了政策基础与条件。

所谓REITs,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进行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并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

设立REITs一方面可以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提供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对象,使REITs购买者在保持资金流动的同时,参与原本需要大量资金的房地产投资,并获取房地产投资及经营收益。

目前我国的REITs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成熟物业为标的提供信托融资,即标准化的REITs产品;二是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过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即通过信托募集资金以股权或债权的形式投资于房地产开发,类似于国外的私募房地产基金;三是政府廉租房REITs。

发展REITs的必要性

房地产行业是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能否尽快建立健全多渠道融资体系,获得足够资金支持,已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关键。

随着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体制的变化,房地产业的融资门槛逐步抬高,再加上土地招投标政策的实施,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业已不再局限于产品本身,资本实力成为房地产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由于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业处于发展初期,房地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不通畅,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手段,但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因此,如何减少房地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借鉴成熟市场的REITs发展经验,创新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第一,REITs的长期收益由其所投资的房地产价值决定,与其他金融资产的相关度较低,有相对较低的波动性,在通货膨胀时期也具有保值功能。同时,REITs以收益凭证方式募集大众资金,从事多样化的投资,可通过不同的房地产种类、区位、经营方式等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还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政府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以分散风险。

第二,REITs必须将大部分的收入(美国、新加坡以及香港都规定在90%或以上)作为红利分配,投资者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即期收入,一般中小投资者即使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三,REITs是以证券化方式来实现房地产的价值。证券在发行后可以在次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买卖证券,有助于资金的流通,与传统的以所有权为目的房地产投资相比,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上市交易的REITs较房地产业直接投资,信息不对称程度低;而且REITs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分离,通过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可以使房地产营运绩效大幅度提高。

由此可见,目前发展REITs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债务负担,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规范运作与行业内部结构的优化;同时,发展REITs可以汇集大量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业,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需求,活跃房地产的一、二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中国房地产业尽早进入资本运营;REITs提供了一条普通投资者进行房地产投资的较好渠道。其特有的运行机制可以保证集中大量的社会资金,从而产生相当大的市场强度与规模经济,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和相对较低的投资风险,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投资资本市场的工具。

发展REITs的主要运作模式

1.财产信托模式的REITs

此类REITs的基本运作模式见图1。REITs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标的物的租金收入及物业增值。REITs存续期间分配的收益为标的物的租金收入。REITs到期后的清算分配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物业分配和资金分配。

2.股权和债权投资模式的REITs

此类REITs的基本运作模式见图2。

信托业务模式 篇4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即对自有资金的投资管理;信托业务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客户(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并收取一定信托报酬。对于固有业务而言,只需为自有资金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即可;对于信托业务而言,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是链接资金供需双方的纽带,一方面要为剩余资金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要为资金短缺的项目寻找资金来源。因此,市场开发对于信托业务更加重要,本文研究的就是信托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

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重点是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并构建销售渠道,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产品)。信托计划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的一些基本原理、方法和策略也适用。本文第二部分对市场营销理念的发展演进做简要回顾;第三部分探索市场营销理论在信托市场开发中的运用,着重从客户对象、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提高信托公司市场开发策略有效性的一些建议。

二、市场营销理念的演变:从“4P”到“4C”到“4R”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营销的理念也随之发生了几次变化,形成了三种典型的营销理念,即: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的4P理论,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的4C理论,以建立顾客忠诚为目标的4R理论。

1. 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的4P理论

美国营销学学者麦卡锡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著名的4P营销组合策略,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他认为一次成功和完整的市场营销活动,意味着以适当的价格,通过适当的渠道和适当的促销手段,将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投放到特定的市场。

4P理论主要是从供给方出发来研究市场的需求及变化,重视产品导向,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4P理论最早将复杂的市场营销活动加以简单化和体系化,构建了营销学的基本框架,并在营销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至今仍然是人们思考营销问题的基本模式。

2. 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的4C理论

4C理论是由美国营销专家劳特朋教授于1990年提出的,该理论重新设定了市场营销组合的四个基本要素,即消费者(Consumer)、成本(Cost)、便利(Convenience)和沟通(Communication)。该理论强调企业首先应该把追求顾客满意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努力降低顾客的购买成本,然后要充分注意到顾客购买过程中的便利性,最后还应以消费者为中心实施有效的营销沟通。

与产品导向的4P理论相比,4C理论更重视顾客导向,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更适应当今消费者在营销中越来越居主动地位的市场状况。在4C理念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与顾客建立一种更为密切和动态的关系。

3. 以建立顾客忠诚为目标的4R理论

21世纪伊始,《4R营销》的作者艾略特·艾登伯格提出4R营销理论,阐述了四个全新的营销组合要素,即关联(Relativity)、反应(Reaction)、关系(Relation)和回报(Retribution)。4R理论强调企业与顾客在市场变化的动态中应建立长久互动的关系,赢得长期而稳定的市场;同时,面对迅速变化的顾客需求,企业应学会倾听顾客的意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应对市场变化;企业与顾客之间应建立长期而稳定的朋友关系,以维持顾客再次购买和顾客忠诚;企业应追求市场回报,并将市场回报当作企业进一步发展和保持与市场建立关系的动力与源泉。

4 R营销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以竞争为导向,重在建立顾客忠诚。该理论根据市场不断成熟和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着眼于企业与顾客互动与双赢,不仅积极地适应顾客的需求,而且主动地创造需求,通过关联、关系、反应等形式与客户形成独特的关系,把企业与客户联系在一起,形成竞争优势。

4. 小结

总的来说,4P与4C、4R并不是矛盾和对立的,而是一脉相承的,是适应于不同的市场竞争条件和营销环境而产生的。4 P是营销的策略和手段,而4C、4R则属于营销的理念和标准,4C、4R所提出的营销理念和标准最终还是要通过4P为策略和手段来实现。随着4P向4 C、4 R演进,营销组合的战略性逐渐增强而操作性逐渐减弱,4 P是企业实实在在能够直接而完全控制的因素,而4C、4R是企业在实施具体的营销组合策略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4P理论更有实用价值。一个完整的市场开发过程应当是在细分市场(segment)的基础上确定市场目标(target)和市场定位(position),再根据目标顾客的特点和顾客价值这些营销战略要素来策划4P。接下来,本文就从客户对象、产品策略(Product)、价格策略(Price)、渠道策略(Place)、促销策略(Promotion)等方面对信托公司的市场开发策略进行分析。

三、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策略

1. 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客户对象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市场开发的客户对象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由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参与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有所限制,因此,信托公司市场营销的客户对象以机构客户为主,兼顾高端个人客户。具体讲,现阶段重点关注以下几类客户: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凭借其广泛的网点渠道和丰富的客户资源成为金融产品的重要客户对象,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中间收入,也有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的愿望和动机。在合作模式上,由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通过银信对接成为信托计划的单一投资者。此外,还可借助银行掌握的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理财客户,由银行代销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2)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掌握着集团内部大量的金融资源,在特定时期内有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需求。

(3)有富余资金的上市公司等企业

部分上市公司有一些闲置的资金要寻找投资渠道,信托公司的产品可以在某些方面满足其需求。

(4)保险资金

2006年颁布实施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机构作为受托人,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对受托人资格要求比较严格,对多数信托公司来讲,要获得受托人资格难度较大,只有少数信托公司能够获得该资格。但从长远看,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信托公司的战略性合作机构进行培育。

(5)高端个人客户

主要是企业高管人员、私营企业主及其他富裕家庭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异地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需向注册地和推介地银监局事前报告,无异议方可推介。

2. 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产品策略

产品研发能力是信托公司最为核心的能力之一。产品设计的本质是满足客户的需求,要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层次需求,在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组合,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1)信托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特征比较

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较,信托产品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见表1)。从安全性角度看,尽管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不如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型基金,以及多数的银行理财产品,但与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相比,信托计划的风险要低很多。从收益性看,在证券市场行情好的时候,信托产品的收益可能比不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但多数的信托产品的收益要高于银行存款、货币型基金等产品。从流动性看,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低于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开放式基金,但有一些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好,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和人民币理财产品。

(2)客户对象的需求特征与产品策略

由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信托公司在进行产品设计时也要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市场细分。据调查分析,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特征各不相同,结合前面提到的几类客户,其特征如表2所示。

对于多数的投资者而言,低风险、中低收益的产品更受欢迎,也有部分投资者希望能承受一定的风险获取高收益。在产品设计时,要考虑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特征,根据不同需求设计不同产品。比如通过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分担,将信托计划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一般(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低,可获得相对固定的回报。

(3)信托公司的产品组合策略

所谓产品组合,通常由若干条产品线组成,而产品线,是指同类产品的系列。产品组合的宽度,是指产品组合中包含的产品线的多少,包含的产品线越多,产品组合就越宽;产品组合的深度,是指每条产品线包含的产品项目的多少,包含的产品项目越多,产品线就越深。

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线的系列较多,能提供较为丰富的产品组合供客户进行选择。传统的业务如信托贷款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证券投资类产品、权益投资类产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应收账款类信托、基础设施收费权信托等);创新类业务如资产证券化(ABS)、私人股权投资信托(PE)、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受托境外理财(QDII)等。

在产品组合策略的选择上,信托公司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采取不同产品组合策略。对于业务发展初期阶段的公司来讲,可以采取压缩产品线的宽度、延伸产品线的深度的产品组合策略。即选取一两个产品线作为重点突破,增加每一类产品线中的产品项目数量。比如,贷款类信托,由于简单易复制,可以作为重点产品线之一;信贷资产、票据类信托产品可以与银行进行合作,容易在短期内做大产品规模,也可以作为重点产品线之一。在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成长,具备一定的实力,条件成熟并获得监管部门市场准入之后,应采取扩展产品线宽度的策略。即在保持原有优势业务的同时,逐步开展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

3. 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渠道策略

合适的分销渠道应该方便投资者购买产品。在信托产品的分销渠道策略中,短期内可以借助于外部代理机构(如银行)的销售渠道,长期应当坚持内外并重,强化信托公司自身的销售渠道建设。

(1)外部代理机构的分销渠道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因此可以利用的外部分销渠道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机构已经构筑了较为发达的营销网络体系,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的形式,借助于它们的渠道分销信托产品。

银行渠道代理销售信托计划前几年曾较为普遍,近两年银行更多的是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直接购买信托产品,而较少采取代理销售的方式。针对这种情况,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与商业银行的相关部门(如私人银行部)进行合作,针对高端客户的需求,共同设计开发个性化的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渠道代销信托计划目前比较少见,但在未来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相对较少,并且缺乏做空机制,在市场单边下跌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承受巨大的风险,付出较高的机会成本,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在特定时期有寻找其他投资途径的动机。如果信托公司能够抓住机会,借助证券公司的渠道向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可能会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保险公司与信托的合作目前也非常少见,未来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拥有发达的营销网络和丰富的资金来源,但其投资渠道相对有限;而信托公司在投资领域方面非常宽泛,在资金运用方面可以与保险公司优势互补。

(2)信托公司自身销售渠道

从信托公司自身的销售渠道看,除了面向各大商业银行总行、地方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通过银信合作使信托计划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之外;主要是向各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以及有富余资金的地方企业、个人进行信托产品营销。

4. 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价格策略

对于金融产品来讲,价格主要表现为相关费率。如认购信托计划时的认购费,信托计划到期之前退出信托计划时的退出费或转让费,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以及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对于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可采取低价策略;对于主动创新类业务,由于信托公司付出较高的研发成本,可采取高价策略。在公司业务发展初期,应当采取低价策略,让利于客户,以求尽快打开局面。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能力得到提升之后,再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定价的策略。

5. 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促销策略

促销策略一般来说是包括广告、营业推广、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这四项主要促销手段的综合应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这使得信托公司可利用的促销手段受到很多限制,如何让更多的潜在投资者认识和了解信托产品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换言之,信托产品促销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目前的情况下,信托计划的促销手段中,可利用的宣传途径主要是: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向公众传递有关产品的信息;通过与银行等机构客户的座谈、报告会方式等向潜在客户传递产品信息;通过举办一些公益活动、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宣传企业,扩大公司知名度;通过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借助老客户的间接宣传,提高公司声誉。

四、提高市场开发策略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要使市场开发的策略取得好的效果,信托公司还应当在营销理念、服务意识、组织机构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1.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信托报酬,信托公司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依存于所拥有的客户群体。市场开发中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对其需求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在运作上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在企业组织行为的层次上体现市场导向的文化;实现公司与客户的长期稳固的联系,从而最终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双赢。

2. 增强全员、全程、全面服务的意识

所谓的全员服务,即客户服务不仅仅是信托经理或市场营销部门的事情,而是全体员工的事情,企业中的每个人必须肩负起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责任。所谓全程、全面的服务,是指不仅在推介信托产品时为客户服务好,而且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后续运作、管理、清算等过程中都要为客户服务好。应当在客户与信托经理及客户服务人员之间建立一种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使客户能够及时了解信托项目的投资运作情况。

3. 构建适应市场需要的营销组织机构

现阶段许多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同时也承担着市场营销的职能,信托业务人员既要找项目也要找资金,难以适应市场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实行专业化分工,在信托业务部内设市场营销小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资金营销。当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应成立单独的市场营销部(名称可以也叫做理财服务部、客户服务部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该部门以信托业务拓展为重点,服务功能前移,提供“一站式”客户服务的机构,其重要的职能就是市场拓展和产品营销。此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还可以再专门成立针对机构客户进行服务的部门(名称可以叫做机构服务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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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rederick E Webster,Jr.A perspective on the evolution of marketing management,Journal of Public Policy&Marketing,2005,24(1):121~126

[3]菲利普.科特勒:市场营销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艾登伯格:4R营销[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

[5]吴俊:个人高端客户金融需求及营销策略[J].现代金融,2008(5)

[6]仇新忠:金融服务营销中客户维护战略的实施[J].金融与经济,2007(7)

[7]王珠林:信托业营销战略初探[J].企业经济,2005(2)

[8]王罡:资金信托计划营销模式与策略探析[J].中国金融家,2005(4)

[9]张建春: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策略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04(9)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篇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

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

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

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 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三)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七)信托公司、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事项。

(十)收益分配事项。

(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

(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资金信托业务税收问题研究 篇6

一、资金信托及其运作模式概述

所谓资金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如信托机构) 的信任, 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 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资金信托的运作包括债权模式、股权模式、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层模式, 还可以投资于某种特定的权益 (如特定资产收益权) 等。

1. 资金信托的债权模式。

债权模式下信托资金的营运, 常见形式是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 向特定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债券模式下资金信托的传统业务之一, 也是信托资金运用最主要的一种方式。2010年以来总体偏紧的货币政策, 使得国内处于信贷额度强力管控状态。而资金需求持续的旺盛, 促使金融市场上融资的实际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因而此类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远远高于同类理财产品。由于信托贷款业务流程相对简单, 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 因此信托贷款模式受到了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的广泛追捧。中国信托业协会2010年1季度至2013年1季度数据显示, 资金信托按资金运用方式划分, 信托贷款占信托总资产的比例远远超过其他模式 (见下表) 。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然而债权模式资金信托如此之高的比例引发了监管层对信托公司成为“影子银行”的担忧。因此, 从2010年8月起,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始实施净资本监管, 并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集合信托计划, 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对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 (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 不包括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视同为债权模式。

2. 资金信托的股权模式。

信托资金运用的股权模式, 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 入股企业并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在运作中是否有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等投资机构的参与以及参与方式的不同, 清科研究中心将信托资金运用的股权模式分为独立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聘用投资管理顾问、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模式。

(1) 独立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模式。在该模式下, 信托公司不仅是信托计划的发行人, 同时也是信托计划的管理人, 独立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在信托计划期限内, 信托公司将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通常按照“固定+浮动”的费率模式收取。其中固定部分约为信托财产的1.0%~2.0%/年, 浮动部分则通常在投资收益达到某一目标时, 按照10.0%~20.0%的比例在信托计划清算时收取。相关费用将全部由信托财产承担。然而由于大部分信托公司尚不具备独立运作股权投资的能力, 故采取这一模式运作的信托计划并不多见。

(2) 聘用投资管理顾问模式。此模式与“独立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类似, 不同的是信托公司只负责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而将信托资金的管理运作交由其聘用的投资管理顾问负责, 例如VC/PE等投资机构。有时投资管理顾问还将按照信托计划中的相关协议代信托计划持有被投企业股权, 借此来规避证监会对于信托计划不得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的政策限制。

(3) 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即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将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或股东, 同时VC/PE等投资机构也将认购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并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运作。以此来规避信托计划以IPO渠道退出的政策障碍。

3. 资金信托的其他模式。

资金信托的其他模式包括夹层、收益权投资等。信托资金运用的夹层模式, 是指介于纯粹的股权投资和纯粹的债权投资之间的方式, 比如可转债。而信托资金运用的收益权投资模式, 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某项财产的收益权。收益权与该项财产能产生的“现金流”直接相关, 而不是该项财产的全部权利, 比如股权收益权下的股权质押与溢价回购。

二、不同运作模式下资金信托主要税收问题分析

1. 债权模式下资金信托的税收问题。

由于近年来银行信代缩紧, 加之信托资金在使用上的灵活性, 导致实业企业对信托融资, 特别是债权方式下的信托融资的接受程度和实际需求都大大增加, 如房地产、矿产能源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债权模式下资金信托遇到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流转税方面:即信托计划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如何确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贷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此可见, 信托计划作为一种契约, 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根据《信托法》的规定, 信托财产需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 (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因而信托贷款发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也不能归属于信托公司。如果将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即投资者, 包括个人及企业) 视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又取消了委托贷款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无疑会加大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2. 股权模式下资金信托的税收问题。主要指投资者取得的信托所得如何避免重复征税, 以及防范信托避税。

在信托所得课税方面有两种观点:一是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信托实体理论”。该理论认为, 信托计划与信托财产应视为一“实体”, 除作为委托人给受益人输送财产的管道之外, 同时应承认信托所增加之利益可以在信托财产中累积和储存, 受托人依据信托行为 (信托文件) 对财产所做的交付或再利用行为, 可以不交付或延缓交付时间。在信托实体理论下, 受托财产可以累积延缓交付, 受益人可以将多年内的累积所得不做分配, 并在受益收入低的年份才将该累积所得分配, 可以产生税收规避行为。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信托导管理论”。信托导管理论认为, 信托计划是充当所得的“导管”, 换言之, 信托计划只是信托利益传送的媒介。信托财产增加即认为受益人已经直接享有该收益, 信托财产产生的所得类别即为受益人享有的收益类别。即信托财产产生的股票收益所得则视为受益人取得了股票收益所得, 信托财产产生的利息收益, 则视为受益人取得了利息收入。信托导管理论可以防止受益人因纳税年度选择而规避税赋, 符合实质课税和税负公平原则。

对于信托所得课税, 我国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等文件内涵, 我国信托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采取了“信托导管理论”的观点, 即对证券投资基金不视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而是根据投资者身份的不同分别处理, 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属于非免税收入的基金分红采取源泉扣缴, 而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属于非免税收入的基金分红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也有一种特殊情况, 就是股权模式下的资金信托为了保持退出路径的通畅, 规避被投资企业上市时的政策限制, 往往采取投资管理机构代持股或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信托投资收益是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届满时溢价处置股权一次性取得, 则代持股或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 的运作模式将会导致信托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如果信托投资收益是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获得股息、红利而持续取得, 则代持股或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将会大大提升信托投资收益的税收征管难度, 进而无法有效防范纳税人利用股权模式下资金信托避税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我国资金信托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我国自1998年、2001年分别引入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金额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 因此, 基金产品已经成为中小投资者最为常见的一种理财方式。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发展, 如前所述,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和财税[2002]128号文,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了比较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说对基金公司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以及得自证券市场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而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目前私募基金、银行、保险、券商纷纷大量推出资金信托类资产管理服务, 而这些类型的资金信托却没有相似的税收待遇, 这就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

对于我国信托税制的设计, 学术界较普遍的观点是应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采用“信托导管理论”建立我国信托税收体系。但无论是“信托导管理论”还是“信托实体理论”, 主要针对的都是信托收益所得如何征税, 并没有从信托行为的全过程和信托业务所涉及经济事项的内容来处理信托税收问题。2005年初, 财政部颁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简称《核算办法》) , 将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

信托项目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财产税等税收应由信托项目来承担。由于《核算办法》将信托项目作为信托核算主体的同时, 又规范了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资产、信托损益等会计核算问题, 尤其是我国自然人和法人机构在税收优惠、税率等方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各有不同, 因此, 信托投资收益的所得税按“信托实体理论”由信托项目承担并不适合, 而是依据“信托导管理论”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更为合理。

由此可见, 建立以“信托实体理论”与“信托导管理论”相结合的信托税制, 即以信托项目作为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流转税、财产税等的纳税主体, 而以实际受益人作为信托投资收益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是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资金信托税收体系设计。

摘要:2013年1季度末, 信托公司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为8.73万亿元, 已经超过当前保险业管理的资产规模, 成为第二大金融部门。但我国尚未建立与信托属性特别是资金信托相适应的税收体系。为此, 本文分析了不同运作模式下资金信托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 并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资金信托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金信托,运作模式,税收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税制的构建与金融税制的完善.涉外税务, 2010;8

我国个人信托业务不足及其建议 篇7

个人信托是指自然人 (委托人) 为了对财产进行规划, 将现金、证券、不动产等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 受托人再依信托合约管理信托财产从而使受益人获利或者达到其他的目的。其特点主要为:第一, 个人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范围广泛;第二, 个人信托类理财产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第三, 个人信托类理财产品具有独特的安全性设计;第四, 收益率相对较高。

二、国内个人信托业务供需分析

(一) 国内个人信托业务需求分析。

据估算, 到2015年中国高净值个人投资可达到58万亿元的规模, 可为个人信托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数据表明:2013年中国GDP达到568, 845亿元, 比上年提高7.7% (依可比价格计算) , 并且第三产业第一次超越第二产业, 同时近几年中国股市的低迷, 使人们对个人信托业务的需求量猛增, 个人信托业务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二) 国内个人信托业务供给分析。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 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信托企业54家, 信托资产的规模有史以来最高达到将近11万亿元人民币。然而从股东构成的角度分析, 金融机构、中央企业、各级政府占到了九成以上, 私人控股信托企业不足一成。而信托业务的创新尤其是获得产品差异化竞争优势以及赢利模式的革新依赖于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此外, 信托企业如果发行新产品, 往往需要获得事前的许可, 否则以后可能会出现麻烦, 这就大大降低了革新的进度。因此, 虽然我国的信托行业在供给方面, 仍然有很大的潜力。

(三) 国内个人信托业务供求综合分析。

通过对国内信托业务的供求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供求并不平衡, 并且是需求大于供给。供给方面需要极大的改善, 产品必须多样化, 目前行业收入中约88%长期来看不可持续, 现有业务中隐含四类风险:信誉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企业应力求加强核心能力建设:控制风险的能力、专业化投资的能力、投资咨询的能力以及投资后管理的能力等。

三、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不足

(一) 信托公司内部风控体系需要加强。

一些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不到位, 信托公司应该加强对风险的监控, 以保证投资的业绩不会出现大幅度的波动。虽然信托公司没有义务为客户的投资保本, 当客户亏损严重时也不需要承担赔偿。但如果真的发生了大规模亏损, 会影响公司的声誉, 也为以后信托产品的销售制造了障碍。

(二) 信托行业现有业务模式不可持续。

信托公司收入的88%长期面临挑战。根据麦肯锡公司的数据, 2012年我国信托业收入的39%来自于通道业务。然而, 中国的宏观大方向是信托业务结构逐步向非信托金融机构开放, 这会促使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消失。同时, 信托公司2012年收入的另外49%由私募投行业务贡献, 伴随政策的改善, 我国中小企业等高风险项目将会越来越多获得银行信贷, 将来资本市场会更加成熟, 这就压缩了信托公司的私募投行业务的盈利空间。

(三) 我国居民对个人信托业务的了解还很欠缺。

关注信托产品的主要人群还是集中在特别富裕的人当中, 对一般的小康家庭或以上的居民, 理财的方向主要集中于买房、定期存款、国债、股票, 很多人对个人信托业也不是很了解, 这就需要加大宣传信托的普及力度, 使闲置资金有了好的投资方向, 需要资金的好项目得到资金。

(四) 我国个人信托业产品比较单一, 需要多样化发展。

信托业经营的范围基本包括了除债券债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现如今经济市场化发展给信托业提出了许多新的信托需求和挑战, 金融信托业要在完善规范传统信托服务品种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金融信托业的职能, 拓展信托业的经营范围, 开展信托业务的创新。在另类资产管理、私人财富管理和私募投行方面以及其细分方面进行创新。

四、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发展建议

(一) 加快转型步伐。

在未来, 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 私募投行业务, 信托公司在以后仍然要把私募投行业务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 但需要优化和转型;其次, 对另类资产管理, 在我国这项业务还是一块处女地;第三, 私人财富管理, 信托公司以后也应该在私人财富管理方面下工夫, 给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 信托公司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第一, 要提高资产获取能力。信托公司应该进一步培养专业化的人员, 通过更专业的技术获得更多的投资资产;第二,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认真负责, 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第三, 提高专业投资能力, 最重要的是奖罚分明以聚集一批优秀的人才;第四, 提高投后的管理能力, 做到全方位的为客户服务;第五, 加大产品的研发与筛选能力。建立开放式产品平台, 引入外部产品, 积极拓展新的产品线, 为客户带来更高的服务体验。

(三) 加强对信贷风险管控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基于信托业务特点和风险分析, 监管机构应确保信托公司的杠杆率在合理的水平, 且随着房地产泡沫的严重, 尽量引导信托公司降低在房地产市场的投入, 并要求信托公司的产品可以经受住压力测试;其次还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托业, 加强竞争, 有利于盘活整个行业, 并尽量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

摘要:本文对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及供需进行分析, 指出当前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存在的不足, 并提出相关建议。

论信托业发展与业务创新 篇8

一、信托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对信托市场的发展分析, 一方面从宏观角度出发, 分析我国宏观经济与监管政策变动对信托业市场发展的影响;另一个方面是从微观角度出发, 分析我国信托业的市场结构。

(一) 宏观市场

中国信托业经历了六次改革之路, 自2007年各公司重新获得牌照以来, 2010年是信托公司发展最好的一年。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间, 信托公司的利润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增长。

与此同时, 2010年9月, 监管机构制定了较重要的信托业监管法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同时, 2011年以来, 银监会在窗口指导无效的情况下, 叫停银信合作;对房地站信托进行事前审批;提高关联交易的净资本计提等一系列的监控手段, 以此来控制信托业的业务投向、发展与规模。由此可见, 未来的几年对于信托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

(二) 微观市场

截至目前, 我国共有信托公司近70家, 一部分是近年来重组的公司。由此, 考虑到数据的连续性与易获得性, 选取信托业成立时间较早、注册资本较大、能够反映我国信托基本情况的10家公司进行分析, 分别为平安、华宝、北国投、中信、华信、上海国际、中海、中诚、山西、苏州。为反映2007、2009年一些新规定实施以来对我国信托业的影响, 选择2006-2009年数据为观察期。

产业组织理论中, 常用市场集中度来描述行业的市场结构。常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主要有市场集中率 (Concentration Rate, 简称:CR) 和赫芬达尔指数 (Herfindahl Index, 简称:HHI) , CR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n——为信托行业中前几位公司的信托公司个数;

CRn——为是信托市场中规模最大的前几位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

xi——为信托行业第位公司在某方面 (诸如:自营资产、信托资产、自营收入、信托收入) 的数值;

N——为信托行业中公司总数。

在n值取定的时候, CRn越大, 说明大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越多, 信托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

资料来源:《中国信托业年鉴》2006-2009

由表1知, 我国信托业的集中度, 整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平均C R值从2006年的52.04%长到64.83%, 年均上升3.2%。这说明近年来我国信托业的市场集中度在不断提高, 一些优势信托公司市场份额正逐步扩大, 市场处于强者愈强的分化演变中。虽然2008年受信托“新规”及金融危机影响降幅较大, 但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经济刺激方案的实行又使信托业集中度在2009年大幅反弹达到64.83%的水平。进一步分析信托市场的赫芬达尔指数, 结果见表2。

由表2知, 信托业的集中度从2007年以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根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H H I指数分类标准, 我国信托业也属于集中程度相对较低的竞争I型市场, 这与CR指标的检验结果相一致。

综上所述, 我国信托业市场比较分散, 集中度相对较低, 与世界范围内金融业 (尤其是银行业) 高集中度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结果不仅与我国信托业发展起步晚、发展缓慢有关, 也与我国政府一系列调控政策及金融危机存在一定的联系。

资料来源:《中国信托业年鉴》2006-2009

二、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

自信托公司于2007年重新获得信托牌照以来, 信托产品的广度和范围大幅扩大。虽然业内并无分类标准, 且每家公司管理的产品差异很大, 但仍有市场人士尝试按行业和产品结构将信托产品分类。

(一) 当前信托产品结构与构成

信托产品可按产品结构和投资者划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管理信托, 其中资金信托又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只涉及一名投资者, 而集合信托则涉及两名或以上投资者。这个区别看似很普通, 却会影响信托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性质。

截止2011年第一季度, 财产管理信托共计1430亿元人民币, 占比4%;集合信托7810亿人民币, 占比24%;单一信托23430亿, 占比72%。其中, 对于资金的投资行业, 截止2011年第一季度, 分别为基础设施占比32%, 房地产业占比16%。证券类占比10%, 金融机构占比13%, 工商业占比18%, 其他占19%。同时,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 截止2011年第一季末, 单一信托业务占业内资产管理规模的72%, 即人民币2.34万亿元。

从某种意义来说, 由于信托公司无须付出很多努力, 这类产品可以轻松获利, 虽然这类产品的边际利润仅为0.03%到0.1%, 但巨大的交易数量令其成为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 新颁布法规的目的之一, 就是通过提高风险系数抑制“通道类” (又称:被动管理类的产品) 和其他高风险产品。

(二) 传统产品概述

1. 房地产信托

由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高收益, 信托公司多推出此类产品, 导致相关产品发行量在2010年第三季度急剧增长。针对这个现象, 银监会于2010年12月迅速颁布了《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以及之后的事前报备程序, 要求信托公司分析房地产信托项目的风险状况, 确保其遵循现行法规。同时, 信托公司提供的另一类投资产品是收益权信托产品。这类产品的操作模式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REITs) 相似, 投资于资产 (如应收款) 的收益权。与股权类投资相比, 这类投资可减少一定的管理费用, 同时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和较低的运作成本。

2. 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

由于政府在2008年11月推出了4万亿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 基础设施投资额在2009年和2010年创下新高。此外, 银监会颁布了《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鼓励信托公司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了以“信政合作”为代表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的发展。

但随着2009年11月,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 禁止地方政府提供贷款担保, 以及最近大家对地方融资平台清偿能力的担忧, 可能导致“信政合作”类产品数量增长率下降。

尽管如此, 信托公司在为基础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上还可以有创新和发展。这类产品的回报率偏低, 但其风险也低, 因而有很大的需求。此外, 这类产品回报稳定, 可用以对冲通胀风险。

3. 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涉及多种产品类别, 包括结构性证券、阳光私募基金和在一二级市场上市的其他证券。其中, 银监会2009年8月颁布的《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导致信托公司在一级市场的投资量疲软。同时, 受此影响, TOT业务应运而生。除此之外, 一些创新型的信托公司利用自身在证券市场上的经验, 推出了套利型证券投资信托。

在投资目标上, 信托公司也有不少创新之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发展趋势是信托公司与阳光私募的合作。

4.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及中小企业融资

因为《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限制, 目前, 信托公司仅可以采取绕过监管的手段进行间接投资。例如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溢价回购股份的协议, 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关联方, 以保证投资者有一定的回报。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选择通过在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场外交易市场出售的方式退出。

此外, 信托公司投资目标对象大多为私有的中小型企业, 通过差别定价向中小型企业收取了相对较高的利息。

5. QDII产品

目前, QDII牌照申请困难。同时, QDII额度申请也是一道坎。目前, 能够开展QDII业务的信托公司推出的QDII产品均是在尝试与海外对冲基金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展开合作。因此, 未来信托公司自主开发属于自己的QDII产品, 而无须再借助海外第三方机构, 将成为新的创新点。

三、信托公司未来机遇与创新型业务发展之路

(一) 营销渠道建设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定: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计划时, 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另外, 虽然《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时, 应当在推介前, 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但是, 信托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的开设目前尚未放开, 对于某些注册地在二线城市的信托公司, 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 就要从一线城市中挖掘高净值客户。而信托公司目前不被允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这就为这些信托公司的成长提出了难题。

面对以上难题, 以往信托公司几乎都要借助商业银行或第三方代销机构、承担产品的销售任务, 但这与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之间存在悖论。今年监管层还开始研究信托直销模式, 鼓励信托公司化被动资产管理为主动资产管理。

(二) 企业年金计划

目前, 国内的规定是要求进入企业年金计划市场的信托公司需要持有以下四个领域之内的两个营业许可证:资产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和指定管理人。企业年金业务许可证的审批特别严格。不过, 企业年金计划市场充满不确定性和激烈竞争。初期仅有信托公司和专业年金服务公司获准担任受托人, 但商业银行在2008年也获准加入, 大大改变了竞争态势。

由于无法与拥有全国网点且收费较低的商业银行竞争, 大部分信托公司已退出这个市场。

(三) 社会保障和养老金体系

随着新股发行节奏的不断加快, 尤其在紧缩货币政策的大环境下, 资金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在另一方面, 截至2010年底,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资金累计结余已达到23000多亿元, 但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不到2%, 几乎是世界上收益率最低的。因此,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实现中国自己的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管理, 为两者的成功对接, 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议题。

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内, 信托公司可凭借混业的优势, 积极准入这个资本市场。在支持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同时, 实现国民财富的“保值增值”, 真正实现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四)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是一种集合投资计划 (一般以单一信托的方式组成) , 目的在于投资者通过购买购物中心、工商物业、酒店及住户物业等房地产投资组合的租金从而取得收益权。由于其稳定的租金收入会随着通货膨胀而增加, REITs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取得上市地位的R E I T s在中国大陆还不普遍, 但部分信托公司已开始参与未上市的REITs。同时, 目前缺乏针对REITs收入的纳税法规及权威机关出台的监管法规。此外, 中国的财产权性质和财产权注册也使得房地产受益权的转让变得十分复杂。尽管如此, 在2010年和2011年之间, 有很多关于设立投资于“廉租房”或“经适房”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讨论日趋浮出水面。

(五) 公益信托

信托公司一般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封闭基金账户管理的运作方式。这个投资的回报 (扣除管理费和佣金费后) 划入专为公众项目开设的账户。信托基金顾问承担的风险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密监察, 以确保各慈善信托财产得以保值。

国内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该计划目前已经圆满结束, 为汶川的震后重建做出了贡献, 可为公众提供优秀的服务。

(六) 另类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亦已开始开发针对不同资产级别的另类投资信托计划, 这些投资包括酒类、艺术品、茶类、古董以及贵金属。

另类投资信托产品的市场规模目前相对较小, 在中国的发展还不成熟。由于这类产品是为了满足部分客户的需要而存在, 它对于投资者的要求很高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这导致另类投资信托产品的需求不太可能像其它信托产品一样高速增长。不过, 对于对艺术品或酒类有深入了解的投资者而言, 这类产品是一种很好的投资选择。另外, 在产品到期后甚至可以直接转移投资标的给委托人, 这充分体现了信托的灵活性。

(七) 股指期货

2011年6月27日, 监管机构颁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规定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资格和相关交易的监管要求。该指引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参与期货业务前, 必须拥有专门的期货交易团队, 当中至少要有两名拥有一年以上经验的期货交易员。此外,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监管机构的评级, 信托公司可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等多种交易。

(八) 资产证券化

虽然中国看到了证券化带来的好处, 但全球金融危机却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正式的证券化市场 (自2008年开始并没有获批准的证券化) 。最终证券化的启动时间, 还要看市场的状况和需求。到现在为止, 国内已有十多家信托公司就这些特殊目的信托取得受托人许可, 它们包括中诚信托、英大国际信托、中铁信托、中国对外贸易信托、中海信托、上海国际信托、中原信托、华宝信托、中信信托和平安信托。2010年, 华润信托和国元信托也获得了资产证券化的资格。

四、小结

众所周知, 中国的信托业未来具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但是信托公司并不是提供信托服务的惟一理财行业, 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可以运用信托制度开展各种理财业务, 它们都是强劲的竞争对手。所以, 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性的中国信托公司, 将面临来自其它金融机构的巨大竞争压力。

对我国个人信托理财业务的思考 篇9

一、我国信托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一) 信托业快速持续增长

2011年, 信托行业实现经营收入4.8万亿元的资产规模, 同比增速高达58.25%, 300万亿元的利润, 行业人均利润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截止2012年2季度末, 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再创新高, 达到5.54万亿元, 环比增长4.53%, 在2011年底基础上又实现15.18%的增长。其中: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1.91万亿元, 占比34.51%;银行理财资金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1.77万亿元, 占比31.95%;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1.59万亿元, 占比28.68%;财产管理信托 (非资金信托) 0.27万亿元, 占比4.86%。数据显示, 信托业整体管理资产规模增长迅速, 其中单一资金信托规模扩张较快, 占比最大;而财产信托规模占比很小, 其发展尚待推动。

(二) 个人信托服务需求日益旺盛

2011年福布斯富豪榜显示, 中国大陆富豪人数从2010年的64人, 增加到115人, 增幅引人注目, 居美国413人之后排名第二。据波士顿咨询集团2012中国财富管理白皮书, 中国人可以管理的财富总额已经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中国高净值人士 (600万元人民币可投资资产) 可以支配的财富总额也已经达到27万亿元人民币。随着财富总量的增加, 个人财务管理的诸多问题不断出现, 子女教育安排、投资管理、退休养老等财产事务日益成为困扰社会公众的难题, 而个人信托的独特属性显然可以在这一领域内发挥有效作用。此外, 在海外信托发达国家, 个人信托一直是婚姻财产管理和遗产管理的核心工具。加之人们对信托税收政策理解的不断关注, 机制灵活的个人信托需求势必快速增长。

(三) 信托金融创新优势明显

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 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 设计推出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 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如房地产信托、钻石信托、生猪信托、红酒信托、艺术品信托等创新信托产品纷纷出现。与基金、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相比, 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保险的理财产品, 优势十分明显。2011年, 信托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9%, 远高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二、我国信托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专属业务领域

尽管信托公司具有横跨多市场的综合经营优势, 但在不同市场都受到主力军的挤压, 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 信托公司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平等对待, 如信托证券账户设立、信托PE上市、参与保险资金的受托管理等。

(二) 信托项目本身的市场风险

有些信托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这些风险往往不是信托本身能够避免的。如房地产行业自身的风险。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 时间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利润回报较高。房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 又是投资品, 在一定市场环境下, 还可能滋生投机风险, 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 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 就必然影响房地产信托。

(三) 投资风险

部分信托公司为了上规模、赚快钱而追求高风险业务, 导致2012年上半年信托产品风险事件频发。这些信托公司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 而管理中风险控制又不到位, 导致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从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 或没达到预期收。

(四) 信托行为违法风险

目前我国有些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交易活动中违反了《信托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对《信托法》错误的理解和适用, 以及适应《信托法》的同时, 由于《信托法》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衔接不够完善造成的。如《信托法》规定, 设立信托, 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登记。但是如何进行信托财产登记, 法律并未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也没有配套制度。于是有些信托机构就采取一些相对变通的做法, 不进行登记。

(五) 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信托业中, 受托人的不良行为往往能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我国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有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不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 妨碍了信托业的正常发展。

三、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核心竞争力, 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

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核心竞争力。所谓的自主管理能力, 就是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 全程自主操作, 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 主动掌控, 不再“受制于人”, 为投资者获取令人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 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自主专业化管理, 识别潜在风险并利用丰富多样的控制手段进行调节。信托公司还可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 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 迅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理财团队, 确保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高效率运行。

(二) 建立多层风险控制体系,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 应建立由董事会、经理层和部门岗位组成的风险控制框架。三个阶层分层管理, 各负其责。董事会的职责是通过授权、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经理层主要对日常业务的风险实施控制;部门岗位组进行岗位风险控制。其次, 应借助外部机构、专家的帮助提高行业风险的诊判能力。为提高对行业风险、项目风险的研判水准, 信托公司可集合利用内部优秀业务人员的力量, 集思广益, 提高对企业、项目的研判水平。最后, 项目组成员应该定期对信托项目进行一次风险评级, 然后交风险控制部门汇总, 得出总体的综合风险评级向公司上层进行汇报, 以期锁定公司应重点关注和管理的项目风险。

(三) 不断完善信托立法, 加快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目前, 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信托业涉及面广, 这些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需要做出解释的情况。所以, 迫切需要信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信托法》法规适用的问题, 信托公司、委托人以及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普及, 避免由于错误理解《信托法》而产生风险。

(四) 加强信用建设,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信托公司而言, 信用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加强信用建设至关重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一是信托业务人员要提高自身道德的内在修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 注重自身的修养的培养, 阅读名人传记, 学习前辈的高尚的品格和卓越的处事方式, 跟着前辈的足迹不断进步。在日常与朋友、同事客户的交往中, 秉承诚实做人、诚信做事的原则时刻鞭策自己。二是学习法律法规增强规范意识。熟练掌握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 对于行业内的重点法律法规要精读、细读, 甚至做到可以准确背诵, 明确公司、个人、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准确理解并熟练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可以使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有理有据、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取得收益。三是要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 做到业务部门自查、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的多层级风险、信用管理制度。此外, 应践行信托业协会的诚信自律规范。目前信托业协会已经出台了《信托业行业宣言》、《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 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利率规则, 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信托业务, 按时进行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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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资产规模创新高财产信托发展有待监管推动[EB/OL].金融界网站, 2012-05-22

[3]肖旺.信托业风险的产生和解决之道[N].金融时报, 2012-08-20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信托业务创新 篇10

(一) 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进程

信托制度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 和其它金融制度相比, 更具有全能性的特征, 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 主要表现在其可以很好地连接资本市场、实业投资和货币市场, 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市场中进行配置。

(二) 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毫无疑问, 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为中国的房地产提供一个新的机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 避免单一中介系统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重创, 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冲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匹配。

(三) 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完备性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特点是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 进行直接的市场融资, 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很好的补充。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 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 即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进入房地产场, 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的同时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 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完备性的提升;其次, 证券化是建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 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制度也不能脱离信托这一载体。

(四) 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

金融信托基金的引入和发展, 不仅可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 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而且有助于分散金融系统风险, 降低危机产生率, 提高市场安全度。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 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 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 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 引入金融信托发展市场信用, 不仅为房地产金融提供更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 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二、金融信托存在的问题

(一) 现行管理体制不顺畅

1. 行政隶属关系较多。

在全国376家信托机构中, 银行的有168家, 各地地方行政部门141家, 其它的则归属不同的管理部门, 使信托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 特别是本地信托公司表现尤为突出。

2. 央行下属的企业管理制度不明, 监管制度滞后, 法规不健全, 直接导致监管不力。

由于体制不顺、行政干预和利益驱动, 信托业群龙无首、政出多门、竞争无序, 阻碍了正常的发展, 也给金融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 普遍缺乏经营自主权。

我国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是在中央部委或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的, 由相关部委或地方政府委派法定代表人, 资金运用也主要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自我融资项目。这种情况下, 信托业的经营和管理普遍缺乏经营自主权。由于产权结构单一, 很难被转换为现代企业。近年来, 中国的信托行业基本以金融部门专卖店的模式操作, 信托业银行化现象严重, 大大偏离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轨道。

(二) 抵御金融风险能力脆弱

1. 资本金不足、不实。

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是任何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信托也不例外。然而许多企业达不到所要求的最低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据统计, “全国信托机构资本金平均欠缴达39%, 其中地、市级信托机构欠缴比例高达70%”。经营所需的资金依靠大量银行贷款或银行同业拆息贷款, 这势必会增加信托机构的经营风险, 降低企业的适应能力。

2. 资产的潜在风险。

首先, 存在资产过度集中的风险。尤其是一些信用度较差的投资。此外, 信托投资公司自我管理的经济实体注入流动性过多, 留下了潜在风险。其次, 存在低质量的资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 一旦出现问题, 自身难以承担。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使得信托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脆弱。

(三) 功能错位

这是我国信托业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信托业的基本功能是“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即由自己的人才优势和各种业务操作, 发挥财产管理的功能, 尽可能使其增值。但信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却把主要精力用于资金融通, 信托机构与银行在业务上出现了融合和竞争:一方面与银行争业务, 人为地制造了一部分资金需要, 加剧了资金不平衡;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在业务上超越了信托范围而变相搞银行信贷业务, 或吸收短期资金用于长期投资, 或用银行存款发放信托贷款, 相反, 在主体功能发挥上显得相当薄弱。

三、对我国金融信托业务的创新

(一) 金融信托业务创新的环境

我国股份制企业正在逐步规范化, 上市公司数目不断增加, 证券市场规范化已经达到一定水平, 为投资基金的组合提供了可能性;经过多次整顿后国内保留下来的信托投资公司, 都已具备相当的规模和实力, 且具有信托、证券投资的专门经验和相应人员, 完全有资格成为投资基金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巨大变化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导致投资基金的需求市场前景看好, 国内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量也相当可观, 能提供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投资基金的发展;政府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政策的制定和法律的完善为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二) 金融信托业务创新流程

委托人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约定, 将信托标的物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 即信托标的的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的转移等;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 可以将众多的信托标的物集合起来, 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投资于证券市场;到期收益后, 证券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将资金返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约定将信托标的物及其所得的盈利在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转交给受益人, 同时信托约定解除。

(三) 创新业务的优点

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做到优势互补;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 信托投资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 将会有效提高资产组合效率;有利于提高效益, 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且能充分提高金融效率,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尤其是基金业务, 构成了信托业与证券经纪公司的深层次合作, 在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 进而形成优势互补, 实现共赢。

摘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信托业是现代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 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而中国金融信托一再成为政府部门整顿的对象, 也很难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文章从混合操作的角度来, 将金融信托和证券市场相结合进行业务创新, 做到优势互补。

关键词:金融信托,混业经营,创新业务

参考文献

[1]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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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奎.金融信托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6]张其仔等.企业信用管理[H].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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