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精选6篇)
篇1: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发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发放:
程序:
第一条 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未落实安全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安全设施、附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安全举报就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多人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预算。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办法由公司EHS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审定、信息披露、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区财政局负责奖金筹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一)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联方式: 地址:秦都区疾控中心五楼 电话:33550961 邮编:712000 邮箱:qdqsaw@126.com
(二)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举报投诉电话: 区农牧局:***
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立即受理并查处,一般情况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并在处罚决定生效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办结时效和奖励兑现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举报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及限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非法添加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鼓励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确认身份领取奖金。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的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篇3: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喝彩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明确规定, 对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销售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和非法制售“瘦肉精”等9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都在奖励范围之内。公众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向各级质监、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及卫生等有关部门举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 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办法》同时明确, 受理、查处举报的有关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不实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据悉, 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份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层出不穷, 严重困扰着老百姓的生活, 在问题食品面前, 百姓没辙, 政府“监难”, 也由此损害了公信力。老百姓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固然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义不容辞应打好食品安全的“硬仗”, 但从客观因素来讲,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单靠某一个部门监管就能确保到位的, 保障食品安全涉及法律法规的健全, 标准的完善, 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等等。其次, 从食品生产领域来看, 据调查,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有45万家, 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只有2.6万家, 占市场比例仅5.8%, 有35万多家企业都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如此之多且分散经营以及没有形成规模化的企业仅靠有限力量去监管, 根本无法给人们提供可靠的食品安全保证。另外, 还不乏非法食品生产商, 不断地倾入食品生产领域, 这部分不法者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极易“逃之夭夭”, 职能部门不可能完全及时地发现和查处所有不法行为。
而群众作为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 对于打击食品违法具有高度积极性, 也最具便利条件。在现实生活当中, 总会有人知晓那些非法生产、加工问题食品的情况, 相关部门如果能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 那么就可源源不断地得到各种有效的信息, 进而可以采取一种相对主动、快捷的行动方式打击食品违法。因此, 食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 用全社会的“眼睛”和“声音”来监督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唯有此, 才有可能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鼓励全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政府对举报人权利的尊重, 以及接受民众举报的诚意。对于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有效弥补目前监管资源的严重不足, 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能力, 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 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氛围, 构筑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防线大有裨益。
在一个共生共荣的社会, 每个人都无法逃避社会道德和义务的承担。政府既然以奖励制度的方式表明了整治食品安全的决心,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 面对丑恶, 理应勇敢地站出来, 主动积极地配合食品监管, 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的行列, 告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给危害我们健康的良知缺失者以有力的还击, 为我们共同的健康安全贡献力量。
篇4: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篇5: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安监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范围内的举报。各街道安监办可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23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5.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7.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8.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67 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篇6: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
(七)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帮助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件。
(二)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起关键作用的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定奖励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个案件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含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时限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申报举报奖励资金。
(二)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奖励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奖金。
(四)确定另予重奖的,在本案件结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线索源于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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