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精选4篇)
篇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0]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劳务开发力度,提高转移输出水平
(一)加大就地转移力度。围绕地震重灾区产业重建、基础设施重建、重大项目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新旅游景区开发、家庭服务业发展等,大力开展以工代赈建设,拓展就业空间,搞好用需对接,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因灾失地和因灾后重建失地的农村劳动力就业。
(二)加强区域劳务合作。进一步利用18个省(市)对口支援的有利条件,构建区域劳务合作长效机制,促进灾区在外农民工稳定就业。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开辟新的劳务市场,促进重灾区新增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继续组织好省内外用工企业到重灾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组织重灾区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到省外、国外主要用工市场开展劳务推介和洽谈。要利用春节用工企业岗位虚位时机,组织重灾区农民工提前出行抢占就业岗位。
(三)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支持力度。重灾区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扶持方式,支持农民工创业,增强就业吸纳能力。对农民工创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要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就业创业。各地要探索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农民工创业基金,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重灾区农民工创业纳入“三农”发展支持范围,依照川府发〔2008〕43号享受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重灾区就业服务平台。继续推进地震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恢复重建工作。就业信息服务系统、远程见工系统和西陆劳务电子商务平台,今年要免费全覆盖到地震重灾区所有乡镇。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职介机构的作用,免费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发布用工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今年省上免费为重灾区每个乡镇培育1名劳务经纪人。
(五)建立对口联系帮扶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对重灾区劳务开发实行对口联系制度,继续实行非灾市与重灾市(州)“2+1”劳务合作帮扶制度,在劳务订单、就业岗位、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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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省内企业吸纳灾区农村劳动力。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省内企业吸纳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
(七)开展失业登记和救助。对重灾区失去工作满6个月的农民工,各地要实行失业登记。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没有参保的、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当地政府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八)创新培训方式。利用春节有利时机,提前下达重灾区农民工培训任务,提前预拨培训资金,组织好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积极探索新增劳动力职业培训新模式,搞好重灾区“两后生”(未考上大中专院校又不愿意再复读的初高中毕业生)的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培训劵(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开展重灾区富余劳动力订单培训、定性培养、定向输送。探索劳务培训基地银行贷款省级财政贴息,鼓励省级劳务培训基地、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工企业送培训到重灾区,组织重灾区劳动力到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和用工企业参加培训。注重开展转岗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提高择业竞争能力。
(九)突出培训的针对性。要以市场需求和农民工意愿为导向,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围绕重灾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重建,开展以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为重点的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围绕重灾区传统工艺、民族特色和现代农业建设,开展以羌绣、藏织绣、绵竹年画、藏式唐卡、雕刻、竹编和农产品加工等为内容的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和新型农民培训;组织有技术、资金和创业意愿的灾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切实加强灾区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转变就业观念,增强道德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立自强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十)增加培训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培训支持力度并加强规范引导。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加强重灾区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2010年内,重灾区农民工申请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进行技能鉴定的,实行免费技能鉴定和颁证。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十一)整合培训资源。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打捆使用”QZZN公务员考试论坛 精品呈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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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类培训项目资金,整合重灾区职教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各地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确定具体的培训补贴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三、搞好维权救助,保障合法权益
(十二)稳定劳动关系。提高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挥执法、监督、促进、引导等作用。
(十三)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大力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程。
(十四)确保工资兑付。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治理,确保重灾区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兑付。
(十五)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开展重灾区贫困村农村劳动力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六)健全权益保护体系。畅通重灾区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实行100%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重灾区农民工实行诉讼费减、免、缓等司法援助,快立、快调、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重灾区农民工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生命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建立跨省维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社会组织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
四、搞好社会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十七)实施帮困解难。重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和老人赡养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学权利,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建立重灾区党员领导和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联系帮扶制度,对重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提供帮助。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重灾区家庭困难的人员外出务工前期费用。
(十八)搞好农民工公共服务。重灾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出务工人员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交通运输、证照办理、文化娱乐等服务。重灾区培训学校和劳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档案,实行定员定岗联系和跟踪服务。要及时加强与务工人员和务QZZN公务员考试论坛 精品呈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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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回访,排忧解难,促进稳定就业。
(十九)加快推进重灾区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重灾区农民工凡在省内城市务工连续2年以上,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合法住所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省内城市落户。进城入户的农民工和家庭成员与当地市民一样,在住房、社会保障、子女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完善管理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掌握基本情况。重灾区政府要摸清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数量、技能水平、就业现状和求职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人力资源库,制定转移输出规划。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灾县政府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口联系市(州)、省级部门和驻外办事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重灾市(州)和所辖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队伍建设,健全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强化资金监管。对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劳务开发、帮扶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金,要明确申领程序,严格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内外部监管。要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抵扣、滞拨、贪污等行为。
本意见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15年2月19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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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帮助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以及促进灾后新生劳动力全面实现就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措施
(一)统筹安排就业援助工作。将就业工作纳入恢复重建计划,各区、县在组织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就业问题应进行通盘考虑,把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纳入整个恢复重建之中,作为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进一步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对辖区内因地震灾害失去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失去农业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确定灾区重点“援助对象”,纳入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大力拓展就业岗位,多渠道促进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收集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适时发送岗位信息,对就业困难人员设立就业绿色通道,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优先安置其就业;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积极组织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阳光培训、扶贫培训、移民培训等各类培训,并及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促使其尽快就业。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12333就业援助热线职能,确保通过服务热线求助并愿意接受推荐工作岗位的受灾劳动者在2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六)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入输出对接活动,在向灾区提供岗位信息时,要结合灾区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批次安排。
(七)切实维护灾区“援助对象”的就业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及时优先处理涉及灾区“援助对象”的维权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克扣“援助对象”工资行为,重点确保“援助对象”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灾后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抓好抓实。
(二)加强协调工作。全市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紧密配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就业援助行动的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让受灾群众充分了解专项就业援助政策,确保就业援助有内容、有声势、有效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 4
劳动
地震灾区△
就业
援助
通知
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篇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冀政〔2010〕79号
【颁布日期】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实施日期】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劳务经济摆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位置,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坚持市场就业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开发就业与劳务输出相结合、扩大就业与提高素质相结合、强化服务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城镇化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相协调,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路子。
(二)目标任务。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五个体系”,即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和组织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引导、政府促进、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底,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达到1842万人,比2009年底增加600万人。其中,就地就近转移和省内劳务输出400万人,省外劳务输出200万人。农村劳务收入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5%以上。
二、多渠道多层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坚持“突出特色、做强畜牧、提高菜果”,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大力发展牛奶、肉类、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业,推进农业产加销一体化。依托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加快县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发展农村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农村金融、农林牧渔、综合技术等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旅游等特色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通过以上措施,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使之成为集中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中心城市要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城市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开发型城市要重视发展后续产业,加快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借助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提高县城和中心镇规划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联结城乡、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
(三)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农村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四)强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把京津地区作为我省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展国际劳务市场。根据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面向主要劳务输入地市场需求,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区域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劳务品牌。特别要围绕当前京津劳务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保安、物流等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扩大劳务输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有组织输出劳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输出每人200元、境外输出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农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对有发展前景、增加就业、还贷及时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或给予二次贷款。各级政府要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将其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创业园区建设,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力度。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根据当地担保基金筹集情况,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担保机构负责审核贷款人资格条件,并承担贷款回收责任;商业银行负责按协议发放贷款。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基金,省级财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对各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核销机制,定期对担保基金代偿金额进行审核核销。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
(一)各地要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培训资源实际出发,认真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培训计划。凡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要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各地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推进党员“双育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发布。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职业培训院校,使之成为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骨干力量。
(三)统一补贴标准,对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开展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在岗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全省统一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其他三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4元,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采取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就业培训工作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五)扩大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规模。省财政逐步加大技能就业扶助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也要相应增加配套资金,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就读技工学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的目标。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一)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网络到乡、信息到村、服务到人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劳动力就近查询用工信息和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提供方便。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认真抓好国家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收集发布、师资培训、创业培训和创业实习等创业服务的具体工作。省可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县(市、区)创业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人员、落实待遇,确保队伍稳定。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编制,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逐年适当增长,缴纳社会保险费。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行政村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制度,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重点落实好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免费服务制度、专项服务制度及信息服务制度。做好岗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招聘洽谈和“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下乡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将每年春节后第二个工作周作为“农村劳动力输出服务周”,结合“春风行动”,统一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洽谈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职业中介机构,促使其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放心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统计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的现状、结构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农村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台账、统一报表,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和劳务输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劳动力资源底数、外出去向和收入报酬等情况。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权益保障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农村劳动力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设置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三)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四)凡是招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农村劳动力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劳动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工作。重点推动高风险行业、餐饮等服务行业和乡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储备金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教育部门要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子女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范围,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输入地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力就医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外出就业人员及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村外出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作机制。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考核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形成合力,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承担劳务输出服务的职能,把调查当地劳务信息,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维护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加强与驻地有关单位、企业的交流协作,帮助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三)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因地制宜、灵活设置、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劳务输入地建立相应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协助党组织做好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工会维权服务机构要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纳入维权工作范围,配合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维权工作。
(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开展“52111”劳务经济争先创优活动。省政府每年表彰5个发展劳务经济先进设区市、20个县(市、区)、100个单位(机构)、100个劳务经济带头人、1000个外出务工致富能手。各地也要开展表彰活动,推动全省劳务经济大发展。
(五)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针政策、经验做法和先进单位、优秀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成功者的优秀事迹,将创业致富光荣的思想宣传到村、深入到户,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篇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42号 【发布日期】2008-08-13 【生效日期】2008-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我省主动承担103名地震伤员来皖的医疗救治工作。目前,仍有部分地震伤员在皖住院治疗。省及相关市卫生、民政部门以及残联、医疗、康复等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抓好工作落实。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住院治疗的地震伤员尤其是重症伤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的组织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伤员治疗费用超中央补助缺口部分,在社会捐赠资金中列支。
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伤员出院返乡工作。对符合卫生部规定出院标准的伤员,要帮助其返乡。对于返乡的伤员和陪护人员,民政部门要给予交通等费用补助,并通知原籍地民政部门做好接收和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从社会捐赠资金中解决。
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伤员的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伤员,及时安装假肢、矫形器或者配发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并妥善安排康复训练,改善肢体运动功能。所需经费在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
二、认真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
按照《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切实做好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推进松潘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厅要制定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方案,会同当地明确对口支援任务、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要派出医疗卫生防疫队参与并指导当地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派出的对口支援医疗卫生防疫队所需经费,从对口支援经费中给予必要补助。要帮助指导松潘县恢复和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眼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为当地培训一批医疗防疫专业人才,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要积极帮助支持松潘县医疗卫生机构重建工作,把灾后重建与灾后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当地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和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和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协调,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责任处室、责任人员专门负责。要建立对口支援情况适时汇报制度,及时向省对口支援办、援建办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要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省上下共同关注和大力支持对口支援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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