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介收费(通用7篇)
篇1:居间合同、中介收费
居间合同
甲方(资金方/资金方委托主办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
乙方(项目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丙方(受托银行):中国银行分行地址:邮编:
电话:
行号:
行长:
受托执行银行:中国银行分行支行
丁方(中介方): 薛明月身份证:***916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四方现就引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平等、互利、四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存款居间合同》如下:
一、甲、乙、丙方同意接受丁方提供的中介服务,即把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的款项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入受托执行银行,金额为人民币亿元;事实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受托执行银行之间正式签署《协议存款合同书》为准;乙方支付给丁方居间服务费 实际进款额,币种:人民币),此费用为税后标准。
二、丙方负责代收代付居间服务费,保证在“协议存款”到达受托执行银行(并已收到甲方提供的多个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24小时内将全部居间服务费(如“协议存款”分多次到达接款执行银行,居间服务费可分多次支付)分拨到丁方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员个人银行卡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全部或部分拖延支付给丁方居间服务费;丁方不必向乙、丙方提供发票/收据,乙、丙方财务进账问题自理;丙方逾期不能按时代收代付居间服务费,每天按居间服务费1%赔偿给丁方;但最迟不准拖延10个工作日;如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丁方可向湖北十堰任何有非排他性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丙方在此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三、其它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90 天,变更与解除需要甲、乙、丙、丁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体现。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不能履行,应支付甲方劳务费人民币5万元。
3、甲、乙、丙方之间的贷款活动和贷款使用中的任何纠纷与丁方无关,丁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向丙方提供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时,应以面交或预付 %(按
邮资挂号信送至本合同首部标明的受托银行地址;面交方式送达的在面交时即视为收到,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的在寄出的3个工作日即视为收到,其中丁方签章应与本合同签章一致。
5、甲、乙、丙、丁四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出示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乙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丙方由受托银行行长出示工作证并留存复印件;丁方出示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6、本合同所列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丁方所有,签署本合同甲方用个人章;乙方用公章;丙方用受托银行公章与受托执行银行公章;丁方用个人章。本合同和相关附件由四方以本合同签章共同加盖骑缝章。
7、本合同扫描件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丁方可各持扫描件或原件。
甲方:
(签章)
年月日
乙方:
(签章)
年月日
丙方:(签章)
年月日
丁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年月日
篇2:居间合同、中介收费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就乙方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居间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委托乙方报告商业机会、提供居间服务。
2、甲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位于 ,面积确定为 。(证号、所有权人、地址、面积详见附件)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止。
三、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所需资料。
2、保证对拟转让的土地用权享有完全的产权及处分权,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利纠纷。
3、在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元/㎡的条件下,甲方保证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受让人(买家)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四、乙方责任
1、履行居间义务,寻找意向受让方,尽力协助促成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
2、如实向甲方报告有关与意向受让方洽谈的事项。
五、委托事项的完成
乙方已为甲方寻找到该土地使用权的意向受让方(买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报酬:
1、甲方与上述意向受让方(买家) 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甲方与上述意向受让方(买家) 的关联方〔包括意向受让方(买家)的授权代表、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等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甲方与乙方寻找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买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若甲方同意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土地转让价即人民币______元/㎡的价格与乙方介绍的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支付乙方报酬。
六、居间报酬及支付方法
上述土地使用权成功转让后,甲方按以下计费方式与支付方式向乙方给付报酬;上述土地未成功转让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一)计费方式
为了报答乙方所提供的商业机会,以及乙方所付出的相关努力,不论甲方以何种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均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人民币 。
(二)支付方式
1、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居间报酬的 %,即人民币 。
2、在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至受让人(买家)名下之日起 天内,甲方将余下 %即人民币 支付完毕。
(三)甲方应将居间报酬以转帐方式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七、居间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协助促成土地转让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如乙方在委托期间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 。
八、违约责任
1、在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元/㎡的条件下,甲方保证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受让人(买家)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的违约金。
2、甲方应将居间报酬如期如数支付给乙方,如发生逾期支付情形的,甲方应每日按居间报酬总额的 计付逾期滞纳金。
3、任何一方有违背此合同其他条款的,守约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九、保密约定
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密。
十、其他
1、甲方负责与意向受让人(买家)签订及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的全部法律手续与税费,与乙方无关。
2、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时间:
篇3:房屋买卖中的居间合同纠纷
由委托人引起的纠纷
1.委托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引起的纠纷
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 不得以不正当行为逃避。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委托人在利益驱动下, 往往在居间人介绍双方相识或在达成协议后就甩掉居间人, 拒绝居间人已完成的中介服务, 逃避支付居间报酬义务, 而后再与因居间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如甲委托乙买房子, 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 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 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中止了居间合同, 然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买房。
居间人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付出大量劳动却得不到相应回报, 委托人的行为无疑违背了诚信原则。在此种情形下,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后来合同的签订虽得益于居间人的居间行为, 但居间人对于委托人的不正当行为在取证上存在困难, 不容易保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委托人规避居间报酬的法律责任。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因委托人的原因, 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 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众多的规范居间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的一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 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的确, 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请求权, 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 与居间人没有关系, 这也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以合同完全履行作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前提, 那么势必使居间人承担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责任, 这与仅取得居间报酬的居间人权利不对等。当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与居间人可以约定, 以合同的履行为居间人报酬取得权的成立条件。另外, 法律应增加相关条款, 如在合同成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 给居间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委托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居间人的实际损失, 包括居间人确实是为完成委托任务而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以保障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2.委托人拒绝支付居间费用引起的纠纷
居间人原则上无费用偿还请求权, 因为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 居间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付出的, 所以由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公平合理。然而, 委托人经常以合同规定的居间费用不明确、收费不合理为由拒付居间费, 因此如何确定“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问题的关键。在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中, 为促成合同成立, 居间人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 带领客户到物业察看并介绍房屋情况、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 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 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 并且在仲裁或诉讼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 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 这与居间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有很大差距。
对于“必要费用”的认定问题, 建议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如房产居间人带客户去看房的劳务费 (按每次计) 、咨询费, 应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 或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磋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及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的标志, 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 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然而, 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宜以立法的形式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但可规定相应的原则性或提示性条款, 具体问题还要看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或由法官、仲裁者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以真正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由居间人引起的纠纷
1.居间人违背如实报告义务引起的居间报酬纠纷
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丧失报酬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违背如实报告义务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主要包括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影响其履行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能力的事实。另一种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在实践中, 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通常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形式存在。在房屋买卖居间过程中, 如实报告的事项包括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 有无被抵押、被查封, 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情况。
居间人违背如实报告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而且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而要求委托人找出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又是非常困难的。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并表示对居间人的制裁, 合同法规定,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探究法律规定的本旨, 这里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丧失, 不仅包括委托人在支付报酬前发现居间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委托人可以拒付报酬, 还包括委托人在已经支付了报酬后才发现居间人有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形, 委托人也可以向已取得报酬的居间人追回报酬。
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不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必要要件, 只要居间人具有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行为, 即只要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居间人就应丧失报酬请求权, 而不论是否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71条规定的居间人“报酬及偿还费用请求权的丧失”有异曲同工之效。
2.居间人故意虚假报告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这类纠纷多因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引起。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 但该合同的履行却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 如委托人在订立合同后, 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 委托人为此已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由于第三人有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 而居间人又不愿赔偿或双方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从而引起纠纷。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 因居间人所报告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 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条件, 不仅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而且要有委托人因此受有损失的事实发生。但在实践中, 委托人一般很难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此时, 若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由作为原告的委托人举证, 就会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在此种情况下, 应将居间人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解释为:委托人只要能证明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过程或从事居间活动的结果, 其外在的行为有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节并且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 就应当推定居间人存在故意, 除非居间人能够举出相反证据, 即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
3.居间人过失错误报告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篇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
关键词: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居间纠纷
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然而并不是所有居间人和委托人都清楚这一点,从而导致居间争议的产生。并且,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涉及不多的现实状况下,难免会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定义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并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房屋咨询、给他人提供房屋信息、代理房屋买卖以及房屋价格评估等)活动。
房屋居间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房屋转让、租赁活动中提供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服务以获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一般的居间义务,如了解房产行情,发布房屋相关信息,了解房屋使用状况,指导买卖双方签约等。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忠实居间义务,包括如实报告的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与双务性
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并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活动报酬,作为居间人服务的对价。不要报酬促成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委托人则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如同房地产中介市场对于中介的准入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一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主体也有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要求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必须是房地产中介人,即居间人必须具有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从事业务的能力。
3.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合同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合同的结果,居间人通过居间活动获得相关报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是需要居间人为其在房屋租赁、抵押、转让等活动中提供服务,以实现自己房屋实现转让、租赁、抵押等。因此,只有居间人的活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居间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对于报酬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非正式性,即居间人有请求委托人为支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也有权受领委托人的报酬给付。
另外,居间报酬请求权属于期待利益。居间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居间人促成第三方与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不完全的,也是不能实现的。这也就是说,居间人获得报酬在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只是具有获得报酬的资格,但是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只有在房产买卖双方达成有效合同后,期待利益才能转化为既得利益。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附条件性的特征。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居间人是否获得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并不取决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其居间义务,而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成功交易订立合同;对于后者,并非是居间人主观意识可以决定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是重要因素,这从而导致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居间合同的附条件性特征是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是没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的,也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既得请求权。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法定条件
(一)居间合同必须有效合法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必须是建立在居间合同有效合法的基础上的,如果居间合同是无效的或是被撤销的,居间人并不具备报酬请求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居间人即使已依无效合同取得报酬,也应予以返还。
(二)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之达成
委托人之所以与居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就是想通过居间人的资源与能力,实现委托人房屋买卖的要求。因此,居间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是就其提供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的供给而享受报酬请求权。只有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居间人才有权请求报酬;并且,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三)居间人需履行对于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前文已经陈述过,居间合同具有双务性,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需要承担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在其提供居间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所知的与订约存在影响的事项,都需据实向委托人报告。此外,居间人还应承担对委托人忠实的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诚实讲信用。
篇5:融资居间中介服务合同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
姓名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委托方) 置业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相关融资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相关金融机构或出资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而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一条 委托事项、乙方服务内容 一、项目规划内容
1、项目公司名称:置业有限公司
2、项目总融资规划金额人民币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与资金方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为准)。所融资金的使用期限:以甲方与资金方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为准。?
3、融资款项年利息按甲方与资金方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为准,另外乙方 等 作为居间方,收取居间服务费3%于放款时当日即收,合计 万人民币(税后),即人民币(大写) __。 二、?乙方服务内容
1、与甲方针对项目反复交流沟通,同时配合资金方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关于甲方融资的尽职调查。
2、负责协调甲方与资金方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促成融资合同的成立。
3、负责向资金方或相关金融机构,推介甲方的项目,确保该项目尽早完成融资。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2、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按合法、合规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及时向资金方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篇6:委托居间中介代理出售物业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将其拥有的物业(本合同第一条的标的物)委托受托方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居间中介代理出售,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受托人同样的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售的标的物标示(下列记载事项如未详尽,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为准)
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年限: □ 永久??□ 至_____年止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类型: □ 别墅??□ 外销??□ 内销??□ 其它用途 □ 住宅? □ 办公? □ 商住? □ 其它
结构: ____房____厅____卫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总层数: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设备(不另计租金)装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出售条件
委托售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房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 rmb? □ usd)□ 现金? □ 支票? □ 汇款? □ 其它(请注明):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运用适当方法寻找合适的承购方,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2.协助甲方与承购方商议合理售价和协助办理买卖合约手续。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中介代理业务,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为上述出售标的物的唯一及合法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指定的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若发生任何有关产权归属的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
2.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3.若甲方私下和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达成交易,甲方仍应按照委托合同内订明之服务报酬金额支付于乙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佣金为上述标的物的成交价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于甲方在收到首期款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若承购方支付定金后,因承购方的原因而不能达成交易,承购方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
第七条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宜,可约定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7:居间合同、中介收费
【】
与
【】
【合同编号:2013年借第()号】
作者:盘古开天地创业网立即点击 查看更多精彩!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贷款项目”目前享有贷款的需求,乙方享有充分的贷款方(具有合法发放贷款资格的机构,下同)资源,甲方为获得贷款方的贷款支持,特委托乙方就其拟“贷款项目”进行分析匹配判断,寻求优越的贷款方,向甲方“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并积极促成甲方“贷款项目”获得贷款方的贷款。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于 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就其拟“贷款项目”进行分析匹配判断,寻求优越的贷款方,向甲方“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并积极促成甲方“贷款项作者:
目”获得贷款方的贷款。具体借贷金额以贷款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甲方委托事项。
2、根据贷款方的贷款要求,向贷款方提供甲方贷款资料。
3、积极促成甲方“贷款项目”的贷款需求。
4、维护甲方权益。
三、甲方职责
1、及时提供贷款方要求的贷款资料,并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2、积极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3、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
4、维护乙方权益。
四、委托报酬
1、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共计元,即贷款金额的()%。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元;甲方与贷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取得贷款后5日内,支付剩余委托报酬()元。
2、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共计元,即贷款金额的()%。支付方式:甲方与贷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取得贷款后5日内,支付全部委托报酬()元。
3、甲方向乙如下账号支付委托费用,乙方账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诚信原则及保密
如果甲方与贷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签订借款合同,本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甲方不应再与贷款方直接进行协商并直接、间接签订借款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支付委托报酬。
本合同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本合同内容。
六、本合同的解除、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支付的委托报酬不予返还。
4、甲方与贷款方签订借款贷款协议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5、发生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已经支付的委托报酬不予退还。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委托报酬。
3、本合同生效后若因甲方“贷款项目”本身不具备贷款方贷款条件,贷款方终止贷款审查,甲方已经支付的委托报酬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委托报酬不再向乙方支付。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因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按如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其它
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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