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共10篇)
篇1: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篇2: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制定了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为了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有关责任追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凡发生以上四类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参建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实施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体参建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发生上述四类责任事故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公司安委会组织本公司安全、技术、设备等相关人员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5、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和法律责任。
①施工过程中,编制的各类专项安全方案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懈。
③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无法满足施工安全需要,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分解,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否决权未确立的。⑤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没有提供整改资金保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未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未对员工实施安全教育,未对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
⑦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使事故后果变重的。
⑧未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等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7、项目副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①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安全管理松懈的。②项目部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应尽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项目部安全工作计划未能实施和落实的。
④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事故发生的。⑤项目部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⑥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未对相关人员和单位采取惩罚措施的。
⑦未认真履行集团公司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⑧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跟踪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
8、项目安全员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责任。
①未认真执行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
②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管理规定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的。
③对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认真实施现场监督导致事故发生的。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操作未及时整改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⑤未认真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的。
⑥未及时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⑦未认真贯彻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
9、项目部总工(副总工)负责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①未按照工程施工需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拟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拟定的方案有误造成事故的。
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拟定,未进行相关验算造成事故的。
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的。
④未向作业人员、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⑤对新工艺、新设施未及时向职工讲解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10、各施工队长负责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①未落实班前、岗前安全教育制度的。
②不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遵守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造成事故的。
④未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岗前告知现场危险因素、避险措施以及未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的。
⑤未按照项目部落实特殊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定的。
⑥未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⑦未执行日常安全巡视制度,未能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1、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职工上岗前未向职工进行安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教育的。②未落实项目部、施工队各项安全管理规章的。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
④作业前未对本次作业所需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⑤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标牌按规定设置,导致事故发生的。⑥未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向职工讲解操作岗位安全知识及现场危险因素和避险措施的。
12、岗位职工是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未贯彻执行项目部、施工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②未执行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④不服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管理,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的。⑤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
13、项目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生事故后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确与职责有关的,按本制度给予责任追究,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法律制裁。
1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事故发生后和处理过程中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给予严厉处罚。
15、各类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分工上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如因工作原因,人员发生变化或履职岗位发生变化,调整后的人员、岗位对应本制度相关规定,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16、凡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一至三类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17、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第四类事故,由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挥部、集团公司、项目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按集团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参照本制度执行追究和处罚。
篇3: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考证
一、夏商周的萌芽阶段
从法的出现伊始就随之产生了司法官的追究责任制度,两者几乎是同时出现的。法律的概念在夏朝就已经有着雏形,随着部落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在群居生活中难免会发生财产和资源的分配,纠纷的存在也促使了法律产生。《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意识是宁可打破常规,也不可错杀无辜。而夏《政典》“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又要求官员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两个看似宽松的规定却代表了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思想基调,即为了法律正义可以适当违背规定和期限办案,目的还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商在沿用了夏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稍加变动,到西周时期,已经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定来约束法官的责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就诞生于西周,这里对司法系统中需要法官主管判断量刑的内容进行了阐释,要求司法官谨慎使用五刑,也强调柔克、刚克和正直作为司法官这种特殊官职的德行。并在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中产生了著名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出于《尚书·吕刑》“无罚服,正于五过”,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参与的司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必须遵守“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的原则,禁止出现巡视枉法以及出入人罪的五种犯罪情况,如果犯了这些罪状,那么将与犯人同罪处置。结合《尚书?吕刑》记载,五过分别为:惟官,即与犯罪曾有过同僚关系;惟反,威逼利诱致使罪犯翻供或者隐瞒实情;惟内,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惟货,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与罪犯有勾结往来。五过的核心是结合犯罪程度的不同和司法官罪责联系起来,有着较为严重的连做思想和报应心理,但是为了提高司法的威严,这些在当时看来都是合情合理的,也奠定了古代司法官的责任原则,即不仅自我严格遵守法律,同时也不得与犯罪有所往来,并引导亲属守法守纪,维护司法公正。
到公元前770 年,周平王迁都到罗邑,东周开始,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开始了频繁的战争,春秋争霸开始。这一阶段各个诸侯国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更加重视司法建设,而司法官责任制度也愈演愈烈。例如《史记·循吏列传》中就有记载,晋国司法官李离因下属错判导致他人非命,按律当死,晋文公爱惜人才为其开脱,但遭到李离的拒绝,最终自刎而死。可见早期的司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厉以及深入人心,同时也受到司法官的认可,以身殉法,虽愚,当忠烈之心叫人动容。
二、秦汉至隋的发展阶段
法家是以法律为治理核心的重要思想学派,思想的源头起源于夏商,经过管仲、商鞅、乐毅等人的大力发展形成一个学派,并在韩非的总结和归纳下逐渐的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说。而秦朝则商鞅、韩非和李斯等法家思想的坚定实践的朝代。这一阶段法官责任追究更加的严格,秦简《语书》记载:“凡良吏明法律令而恶吏不明法令,不知事,不廉洁”,对枉法者必须严惩并追究责任。秦对于司法官责任制度的贡献在于首次将司法官的心理态度引入到责任区分中,开始用主管心理判断衡量司法责任,并被后世认可。
汉继承了秦制,但在刑罚上有所增减。以“故纵”代替“纵囚”,以“故不直”代替“不直”,至汉武帝时,阶级矛盾被激化,故加强了司法镇压。原有的连坐思想也在量刑上有所下降,故入人罪者的刑罚比纵出之罪者有更低的刑罚。《汉书·昭帝纪》中记载,李种因为纵死罪被弃市。到汉宣帝时,本应“劾十人罪不直”判罚结果是“免”,仅获得罢黜官职的刑罚,可见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显示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在汉代凡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司法官员但凡是没有得到预先请示的,或者没有按照帝王旨意办事的,均给予严重惩罚。汉代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于贪赃枉法者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汉文帝时,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司法官追究制度的重型,以弃市代替笞刑,若官员以威严、武力或曲法受人财务,给予死刑处置。
魏晋至隋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从《断狱律》可见一斑。凡司法官员失黩罪囚者,给予罚金四两的惩罚。《郭舒传》曾记载,郭舒开始但任领军校尉(的官职),因擅自释放司马彪受到牵连,下廷尉论罪,世人大多认为他很仗义。量刑减轻,民众认知有所提升,但仍显示了责任追究的基本思想。
三、唐朝的定型时期
《唐律疏议》(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中世纪最为杰出的法典之一,其内容承前启后,是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和立法结果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开创了历史和法律相结合的先河,后来也被后人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楷模,甚至其书法也备受推崇。在这部伟大的法典中自然也有司法官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唐朝定型,唐后的各个朝代尽管有所增减,但是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和进展,所以称唐朝为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定型时期。
关于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非常详细。《唐律》的出现使得唐朝是我国古代司法系统最为完备和成熟的朝代,在唐朝也出现了一个针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典型案例,即“同职工作”制度。这种制度是针对于司法内部导致的冤案错案的典型处理方式,也在唐朝发展的淋漓尽致。所谓同职连坐,就是参与办案的所有司法官员均要对判决结果负责,并签字作证,一旦案件出现了问题那么要求签字官员均负责任。而在唐代,这种制度在现代的基础上更加的严密。在中国古代,审判出现问题一般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五过”,而唐朝对于“五过”的处理是怎样的呢?《唐律》有详细的记载,凡是出现端倪的案件,主典为一等,判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长官为一等,也就是说连带着这四级的官员都要受到牵连。足可见在唐代对于司法内部的工作控制之严厉,一旦出现了工作失职的问题,那么从上到下各级的官员都要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个“公坐”也就代表着“公罪”,也就是说相关的司法官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问题导致的公务差错,而并不是因为巡视舞弊或者贪赃枉法所造成的,有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出现的职务过失罪。除此之外,唐朝还对司法官员因为徇私枉法导致的罪责进行了细分,因此罚不当罪,这罪责也是不吻合“出入人罪”的问题,而司法官的审判错误也被分为了两类。即将有罪或者重罪的人判定为请罪,而将没有罪或者请罪的潘伟重罪。这种出入人罪的思想萌芽起源于秦朝,尽管在各朝各代叫法不同,但是大致的思想是一致的。在唐朝,如果司法官员因故意而不是失职导致的出入人罪,则依律处刑,因过失导致出入人罪的,也应受到处罚但是罪责会有所降低。这种规定最终的目的还是来降低错案和冤案的发生,最直接的目的还是保障司法系统的公正,针对司法中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问题记性分析。
四、宋元明清的成熟时期
经过了历朝历代的发展,司法官的问责制度在唐后并无太大改动,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由于沿袭了大部分唐朝的律历,在宋朝法律还算比较宽舒,司法官断狱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比较重视其失入而失出。宋太祖期间,金州防御史仇超等人按照连坐制度应该被处以死刑,但是仅罢免了官职,流放到了海南岛。宋太祖时,凡是因为断狱出现了问题的,判罚比较严重即罢官也不能替代罪责。宋仁宗时,对于案件的审理法官和议者必须共同签字,当判刑出现失误,要求每个人都有责任。显示出了宋朝对于官员本身失职的重视。到了元,由于司法官员导致了出入人罪还没有行刑的,要求按照判例的罪责减一等,如人全罪则要求以全罪定论。如果没有处理完全,但仍然“减等论”,元和唐一样同样区分“失入”和“失出”的罪责区分,失出的罪责显示是要低于失入的。到了明清时期,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相比于唐朝来说有所加重,比较有特点的是,在明清时期将判决冤案的责任和笔录和判决书书写的责任进行了区分。明朝的法律相对来说也是较为严厉的,一般由主审司法官来拟定判决书,不能由书吏和同僚代写,违反规定的人杖八十,如果因失职导致文案丢失的,罪加一等,如果因失导致出入罪的,给予重罚。在明孝宗的时候,因为审录措错误导致误判和错判时,以出入罪定论。
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历经各朝代的变迁,经过了传承和发扬并不断的充实,形成了严格、完善和体系化的古代司法官员问责制度,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古代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工作失职的严肃态度。尽管连坐的思想有些过于严厉,但也显示出了古代司法制度的特色,但是司法官员责任制的态度是值得学习的,也是我国坚决走依法治国道路的重要参考。
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源于西周秦汉时期,于唐宋成型,于明清完备,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各有特色,且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可以说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简史。而这中间也有着很多妙趣横生的故事,大到王侯将相,小到市井小民,为此本文从历史的脉络梳理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结合史料中的经典判例对其进行考证,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篇4: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4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而且,通过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既可教育决策者本人,也可教育其他决策者,从而起到惩一做百的效应。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但是,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仍面临许多难题,需要建立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划分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主体
长期以来,我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权责不清、权责脱节的状况,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所谓“谁决策,谁负责”,就是“谁拍板,谁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了各级行政首长行政决策权。因此,在集体决策中,“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明确划分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被追究主体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责任记录在案制度
一项决策是由谁动议的、由谁附议的,哪些人赞成、哪些人反对,都要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留存进档。档案记录作为对决策成败奖惩的依据。如果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在记录的基础上,清查责任。在无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让相关范围的群众和党员知道。那么群众和党员就会根据决策的结果和决策者们在决策中的不同表现,对决策者们作出相应的评价,把这种评价作为行使评议权、选举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领导者从未提出过任何决策建议,或者虽然有决策建议但几无成功的记录,还有什么理由继续担任领导呢?应当对其进行罢免。
(三)建立决策评估机构
建立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顾名思义,它是一种过错追究,就是要追究作出错误决策的领导者的责任。因此,建立这种制度,首先就要建立一種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的决策评估机构来检验和衡量领导者作出的决策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是错误的,性质如何,怎样界定。比如,决策错误和错误决策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决策错误是决策者由于经验、信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未能预测到某种决策可能会产生的消极后果,其消极后果的出现违背了决策者的初衷。而错误决策则是预见到某决策会产生种种消极作用,但为了获取个人或某一小团体、某一局部的利益,明知消极而故意为之,甚至刻意追逐某种消极后果,以至化大家为小家,损公肥私、浑水摸鱼。因而,不可将所有的决策失误都归属于腐败之列。对于因受政策调整或者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性的决策失误,不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主要是为了督促决策失误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属于腐败行为的是那种有意而为的错误决策。对于这类错误决策,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法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分清责任,奖惩严明,狠抓落实,是使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严肃性和威慑力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是“终身”两个字,不管官居何位、身居何处,就算退休甚至逃居国外,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都要对作出的决策负终身的责任。如果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都要付出代价。并按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分别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
(五)健全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篇5: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
7、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停职;
4、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6:邮政局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我单位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我单位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单位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单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支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单位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单位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单位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1、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2、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追究的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篇7: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严把条件资格关,把知情权交给群众。新提拔的局科级干部必须具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干部推荐前,组织部把推荐的职位、条件、资格进行公布,让干部群众提前知晓。
二是严把民主推荐关,把选择权交给群众。在推荐乡镇领导班子人选时,我们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参加推荐会的有乡镇机关全体干部,乡镇所在地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并有意识地选择党委领导成员、机关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中的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对推荐人选的意见。在推荐县级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时,由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参与推荐。对个人向组织推荐的人选,仍要在党员、干部和职工中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推荐,对多数人不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三是严把考察关,把责任交给考察组。县委制定了推荐考察干部错失追究制度,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自荐和审查责任制、考察回避制、考察责任制和考察保密责任制,实施“谁推荐、谁考察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对拟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先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而后在发布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组人员、考察纪律、举报电话。在考察中做到考察的范围要宽,考察的内容要全,考察的方式要活,考察的责任要严。在2002年县级部门换届中,公开了3个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考察派出了5个考察组,从3月7日开始至3月底对机关班子进行了全面考察,共有1600多人参加了本届班子的测评和下届班子的推荐,其中:座谈走访班子成员达到100%,基层单位负责人60余名,机关干部100余名,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退休干部等。
四是严把领导职数关,把职权还给组织部门。在乡镇机构改革和县级部门机构改革班子调整以及平常的干部调整中,严格执行了领导职数的规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31名。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40名。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采取“转、退、调”等办法,减少领导干部29人。去年以来,机关没有违规调入一个人,财政供给人员第一次出现负增长。
篇8: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前钻井行业特殊井管理现状
1.外在情况。一是井位运行。由于分公司、油公司在石油行业一直占主导地位,钻井行业处于比较弱势地位,对井位的运行也处于比较被动的角色,一口新特殊井下达井位后,钻井行业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二是受管理“甲方”较多。钻井施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甲方”要求临时性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或管材变更,或是特殊项目成本超支等,这些额外工作量的增加,导致井队经济成本增加,而甲方在这个过程中的口头认可或是书面认可显然对额外费用的追加没有太大作用,更多的时候只能是井队自行承担损失。三是关联交易结算。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寻求的都是“利益”最大化,对于石油行业的油公司、分公司也不例外。对于因“甲方”要求超设计或是额外工作量的增加,在关联交易结算的时候,“甲方”会因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造成钻井队伍的亏损。
2.内在情况。一是预算管理工作过于盲目,缺乏预测性。在现有情况下,钻井公司拿到井位后没有进行全方面的预测工作,包括技术评价、经济评价。工程设计中的设计周期、钻头费用、泥浆体系、钻井工具等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没有进行一定的评价。二是无过程跟踪管控。由于特殊井施工周期较长,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额外增加费用井队、公司层面都缺乏强有力的数据评价,仍持续在传统的思维管理模式中,认为一切为了施工需要,而不会根据实际去分析超支原因以及下步解决措施。三是结算程序不完善。目前,口井的关联交易结算主要依据的是井队的完井分析报告,口井完井后井队写实,直接交由经营系统进行关联交易结算,井队数据的真实有效、是否漏失都缺乏相应的监督、指导。
二、特殊井技术经济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建立策划
1.责任评价。预算评价(施工前):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一公司在特殊井设计下达(或井位下达后)7天之内,技术办公室完成特殊评价报告交经营办公室。技术办公室的评价报告主要对钻井周期、钻头费用、泥浆费用是否满足施工需要作出评估。过程管控评价(施工中):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要求、地质复杂、管材变更等原因变更设计,或增加工作量及费用的,由技术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甲方、技术评价工作,并提交领导办公会。结算评价(施工后):井队写实形成完井分析报告交技术办公室,由技术办公室复审,并组织井队、生产、技术、经营等部门会审,形成完整的完井分析报告,交甲方进行评审,再交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结算。
2.责任评价程序。预算评价:
3.责任评价内容。(1)责任部门:技术系统。责任人:技术分管领导、技术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特殊井工程设计、设计变更、完井报告等相关项目,以及做好钻头、泥浆药品费用的管控,对设计进行技术风险分析,从源头控制,确保特殊井不亏损。一是从设计上保障特殊井投资周期与实际基本相符。按照油田定额标准分析设计,积极协调甲方、钻井院,使钻井周期、钻头使用、泥浆体系、井控工艺等工程项目投资满足实际施工要求,保证技术部分投资充足,差额允许在3%~5%之间浮动。二是从额外工作量及费用上,保障特殊井有技术方面的确认资料,且追加费用合理。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要求、地质复杂、管材变更等原因变更设计,或增加工作量及费用的,及时论证,并协调甲方变更设计或签认。三是从资料上保障特殊井的追加费用全额结算。根据井队写实及报告,负责对特殊井完井报告进行修改及完善,坚持以数据为依据,充分说明特殊井的工作量、施工难度、额外消耗等,组织技术、经营、井队相关人员会审,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完善报告,上报甲方评审,并积极协调。四是从工程施工上,防止特殊井费用失控。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钻头、泥浆药品费用监管,同时对超出设计费用进行分析,为结算及考核追加提供依据。五是明确界定责任。因工程设计原因导致井队亏损,技术办公室未及时与钻井院协调的为直接责任,与钻井院协调不当的情况下又未与甲方协调、评判的为直接责任,在与钻井院、甲方协调不当的情况未及时向领导办公会或专门评价会提交书面分析报告的为直接责任;额外工作量及费用追加没有积极跟甲方协调或协调不当的情况下没有向领导办公会或专门评价会提交书面分析报告的为直接责任;因完井分析报告资料缺失导致特殊井结算损失的为直接责任;特殊井完井后没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汇审的为直接责任。
(2)责任部门:经营系统。责任人:经营分管领导、经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特殊井定额分析、成本控制、变更井结算(设计变更、地质复杂井追加)等相关项目,对特殊井定额进行成本风险分析,从过程控制,确保特殊井考核不亏损。一是定额分析。按照设计分析特殊井定额,对成本构成进行分析,找出无投资、投资过低项,通告相关部门,并积极协调甲方,不能解决的,上报总公司相关部门。二是成本控制。负责可控成本过程监控,对超支项目进行控制或及时预警,非设计内超支,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甲方协调工作。从生产成本上,防止特殊井费用失控。三是变更井结算。依据井队写实、完井技术报告,形成结算用完井报告。结算前,争取甲方相关负责人确认。甲方相关项目负责人签章认可的或有评审报告的,做到变更或追加费用全额结算。四是责任界定。因对口井定额没有进行分析或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口井无投资项或投资过低的为直接责任;对口井无投资项、投资过低等问题视而不解决的为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特殊井可控成本超支的为直接责任,井队可控成本即将超支或已经超过没有采取一定措施的为直接责任;一般材料、油料超支的为直接责任;甲方相关项目负责人签章认可的或有评审报告的变更、追加费用不能全额结算的为直接责任。积极同总公司协调投资方面的工作后,总公司不给予认可的为间接责任。
(3)责任部门:生产系统。责任人:生产分管领导、生产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因腾井口、甲方工农关系误工、特殊搬迁、整拖等非正常生产产生的周期及费用。争取得到甲方相关负责人的签认,签认报告及时交经营办公室,作为完井结算依据。全面负责生产井位运行,对于特殊井甲方下达井位后,生产办公室将新井基本情况交技术、经营进行评价,待领导办公会审核后决策是否施工。一是直接责任:因腾井口、甲方工农关系误工、特殊搬迁、整拖等非正常生产产生的周期及费用到甲方相关负责人的签认后,签认报告未能及时上交经营办公室导致结算损失的为直接责任。二是间接责任:因腾井口、甲方工农关系误工、特殊搬迁、整拖等非正常生产的周期及费用未得到甲方相关负责人签认且没有及时向领导办公会或专门评价会提交书面分析报告的为间接责任。
(4)责任部门:井队。责任人:井队正职、井队相关负责人。负责履行好钻井工程设计之内任务,对于设计外的工作量、产生额外费用做好写实,并争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现场确认,对特殊井的生产经营具有管理责任。一是严格执行设计,执行定额。不经甲方及公司批准,超设计、超定额施工,造成损失或亏损的,井队负全责。二是设计变更及额外工作量无写实,或写实不全的。因责任不到位,造成周期或费用超支追加不到位,井队负有管理责任。三是写实及完井报告上交不及时,造成结算滞后或损失的,井队负管理责任。
4.责任考核。(1)考核兑现方式。考核奖惩与分管领导、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挂钩,口井考核,季度兑现。井队奖惩与正职兑现、个人效益工资挂钩,口井考核,口井兑现。
篇9: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10: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职责,谁责任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我校从教职工至校长依据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各类工作人员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制定涉及安全工作计划,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校长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是学校安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和管理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施方案、学校安全法制综治工作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做好平安校园、安全工作等相关档案资料的研制、保管、收集、整理、归档。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解决安全事故。按照学校规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协同有关人员对电器设备、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以记录为依据),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正常使用。经常组织预防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自救能力。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制度,保学校平安.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而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分管领导则应负安全责任。
(三)其他副校长﹕是分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若因分管工作出现安全事故,则负安全责任。
(四)值日领导:维持教师上下班、学生进、离校门口秩序,负责午间、课间操、大课间、课间的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学生活动时的各种安全隐患,负责教职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擅离值日岗位,管理缺位,处理不善引发的安全事故则应负全责。
(五)政教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生安全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协助制订学校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失误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教务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对安全工作应负管理责任。
(七)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商店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因失职失误导致学校财产丢失,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与分管安全副校长负同等责任。
(八)其它科室主任:配合政教处做好本科室(处)所管辖的安全工作,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政教处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九)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政教处,分管副校长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十)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未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后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如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十一)其他岗位人员:学校固定的或临时聘用的教职工,如门卫、宿管员、厨工、值周或值日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必须承担安全责任.四、安全事故责任处理程序
1、学生在校园或班级内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如摔倒、碰伤等由班主 任协调处理,及时同家长联系,上报分管领导和值日领导。
2、学生在校园或班级内发生伤害事故影响大,或学生群伤、重伤以及造成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调 查,按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五、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一)上课期间:
1、教师在岗,认真履行职责,教学秩序良好。在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学生之间发生了意外的事故,由班主任、分管主任和分管安全工作的 领导帮助协调解决。2、教师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缺勤清查制度,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教师负全部责任。
3、任课老师在上课之前应先清点学生人数,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内外发生安全事故等,教师负全部责任。
4、因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发生了意外事故,家长负60%的责任; 学校负20%的责任;教师负20%的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
5、体育课和实验操作课期间:
教师未检查器材的安全性能,而导致学生发生了安全事故的,教
师负100%的责任;教师认真检查器材,对学生使用器材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发生了学生意外事故,学校负20%的责任,家长负60%的责任,教师负20%的责任;因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发生意外事故的,家长负60%的责任;学校负20%的责任;教师负20%的责任.(二)课间活动:
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学校值日领导、年级巡值、班主任教育管理不到位,学生自护意识不强出现意外事的 值周日领导、年级 巡值、班主任负30%责任。
(三)课间操:
1、体育教师不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体育 教师负50%的责任。
2、学校值周日领导、巡值、班主任监控、疏导学生上下楼梯,没有跟队,护送学生到指定的地点做操,造成学生发生上下楼梯拥挤,踩踏事 故的,总值、巡值、班主任各负30%责任。
(四)学生提前到校或放学在校内滞留:
早晨、午间学生到校后,由于值周日、早值、午值老师没有按时上岗,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早值、午值老师负60%责任,值周日负30%责任。放学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本班学生滞留在学校,造
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班主任负50%的责任,总值负40%责任。
(五)学校集体活动:
1、班级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向学校请示审批的,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 故的,谁组织,谁负全责。
2、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于班主任及任科教师组织不力,或由于班主任、任科教师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班主任及任 科教师或组织者各负50%的责任。
3、校外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于组织者未到场、班主任和任科教师组织不力,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组织者承担30%责任,学生能意识到行为后果但仍然实施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40%责任,班主任承担 30%责任。
(六)体罚学生:
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事故的,谁体罚,谁负 100%责任。
(七)校园内的设施:
1、教室内的设施一旦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班主任或有关老师未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理,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班主任、总务处各负50%的责任。分管领导未及时督办,分管者负全部责任。分管领导吩咐督办,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的,有关人员负全部责任。因渎职、推委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2、教室外的设施:电器设备、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后勤人员要定期检查、维修。未能及时检查、维修的,因渎职、推委所造成的学生以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八)值周(日)领导及有关处室管理人员:
1、每日要坚持全天候的检查、登记在案。因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未能协助教师及时解决值日当天学生中发生的问题,所造成的学生意 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2、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所在班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年级主任、校长汇报。隐瞒不报,导致事故没有及时得到 处理,造成后果,班主任负全部责任。
六、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书记、副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任及年级主任为组员的学校安全事故鉴定领导小组,对学校发生 安全事故进行鉴定,经校委会讨论确定承担责任的程度。
七、安全事故责任承担内容和方式
1、学生伤害先经裁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医疗等费;
2、由于组织者、管理者没有按岗位要求到岗履职,造成学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的,评优、晋级当年一票否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则师德考核不合格,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
称职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八、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方锐
副组长:吴明远 陈新军
成员:雷成武 张靖宇 张宪武 夏阿童 金春晖 於世良
九、其它说明:
1、公民办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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