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退休年龄
对延长退休年龄的思考(共8篇)
篇1:对延长退休年龄的思考
延长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任何社会政策制定都是出于“好意”,但另一方面也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
生,即政策能够产生人们不曾预料到的“负外部性“。
1延长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正面影响
延长退休年龄所产的正外部性的核心是有利于养老金平衡。养老基金平衡可以稳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图:
宏观经济:1.延长退休年龄减少对国民财富的消费,让更多的财富变成生产再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2.如果退休年龄过低则基金积累就少,为维持基金平衡则缴费率会提高,那么劳动力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就会下降。
微观经济:1.从基金积累的角度说,延长退休年龄的同时也延长了基金运营时间,有利予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2.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劳动力的成本在降低,雇主选择劳动力替代资本,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得到扩大。3.如果延长退休年龄使其工作所得的积累增加,储蓄增多,伴随着储蓄的增多和人们理财意识的增强,用于商业保险的支出也会增加,最终保障人们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质量。
负面影响
1.有学者认为,现在应该优先考虑就业的问题,并假设现有的人能够从社会上得到工作岗位,就能创造财富,创造了财富就不是花养老金,而是创造了价值,给未来提供了养老金,也减少了现在养 老金的开支。
2.与我国的传统观念“老有所养”相冲突。而推迟数年领取退休金则意味着这样的日子可能推迟到来。
3.对于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健康方面的损害。尤其对于在职时收入低,退休后预期寿命短的劳动者是不公正的。
4.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贪污。
如果监管不严,可能成为贪污、非法挪用的目标,与延长退休年龄积
累养老金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就四个负外部性而言,从制度设计上其实是完全可以修正的,使之对 政策实行不产生过度危害,从而得出,延长退休年龄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 选择。
篇2:对延长退休年龄的思考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如何缓解养老金压力成为全世界都在致力解决的问题,延长退休年龄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应对措施。而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由于涉及性别平等、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女性公务员延迟退休年龄的观点进行分析,探讨调整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性别平等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08-0099-03
我国现行的男60岁女55岁退休制度的根据是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这一规定中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政策至今仍在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调整退休年龄一直被各方所关注。近年来,对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问题的讨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关注的焦点主要是能否将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延长至和男性公务员一样。关于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讨论既是一个性别平等的问题,也是一个事关我国老龄化社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以严肃理性的态度,分析社会上的各种观点,全面地考虑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公务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包括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一、对延长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不同观点
当前,社会上对于是否延长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存在着赞同与反对的两种不同的观点。赞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延长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是贯彻和落实男女平等立宪原则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党和政府也明确提出了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之所以作出男女两性退休年龄不同的规定,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由于旧中国妇女受到多重压迫,社会地位低下,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以人口出生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为例,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只有35岁,而且,女性还要比男性略低一些,这一情况延续到50年代初。这样,规定女性退休年龄低于男性就显得顺理成章。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中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1.4岁,其中男性为69.63岁,女性为73.33岁,而城镇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则更高,己经达到了75.21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沿用原来的退休年龄,这项保护性制度就会演变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目前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要比男性高3~5岁,但女性公务员却要比男性早退休五年,这不合理,也不公平。
第二,延长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有利于解决我国的养老金缺口。当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己经十分严峻。人口老龄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按照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00年,中国65岁以上老人已达到8811万人,约占总人口的7%。2006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9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04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增长到了8.05%。中国是世界上惟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因而是发展中大国崛起过程中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国家。老龄化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金的支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和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逐年加大。据测算,2000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支出2115.5亿元,2005年为4040.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94%。按这个速度推算,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支出将达到8385亿元,2020年将增加到28315亿元,这将是目前的7倍。按照这样的需求量,再加上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如果我们能够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这将会使养老金的需求规模呈直线上升,对养老金供给造成空前的压力。延长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可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同时也可以作为全面提高我国退休年龄的有益的尝试。社保专家估计,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缓解基金缺口200亿元。
第三,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差异损害了女性退休后的经济利益。按照现行《公务员法》中对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人员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基本工资)按90%计算,不满35年的,按85%计算。因此,大多数女性公务员特别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女性公务员,很难达到35年工龄。如果是硕士、博士,就更无法享受这一待遇,也因此出现了学历越高,参加工作时间越短,退休金越少的倒挂现象。这直接损害了女性公务员退休后的经济利益,导致退休后女性收入与男性差距过大,加上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要长,造成退休后女性平均生活水平低于男性。
第四,女性公务员的提前退休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男女公务员在心理、学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小。由于公务员一般从事的是文职工作,对体力的要求不是很高,女性公务员工作到60岁并不会对工作效率造成显著影响。并且55岁女性由于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培养子女的任务基本完成,没有后顾之忧,可以专心从事本职工作,可做出更大的贡献。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新录用公务员的学历已经上升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非同龄退休的政策下,接受教育的年限越长,为社会服务的年限反而越短。即使同是22岁大学本科毕业的公务员,若女性比男性早五年退休,女性人力资本的正常使用年限仅仅相当于男性的86.8%,如果考虑到非同龄退休办法对人力资本继续投资的心理预期的影响,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女性公务员过早退休是一种人力资本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差异损害了女性的政治权益,影响了女性个人事业的发展。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统筹性别利益,而政治领域的性别平等是统筹性别利益的重要方面。而男女公务员不同龄退休的政策没有从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参政机会。在我国,退休年龄与干部的提拔和使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机构改革中,许多单位规定处级干部男性50岁以上不再提拔,女性45岁以上不再提拔;或者规定男性57岁退居二线,女性52岁退居二线。在调动单位和调整岗位时,由于考虑到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退休,女性往往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机遇。女性到了一定年龄是否需要退休,不取决于她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而仅仅因为性别就武断地决定一个女性政治职业生涯的结束。这一不公平的决策不仅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着女性的政治权益,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女性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政治前途,同时也严重地挫伤了女性公务员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因此,要充分维护女性的政治权益,就要改变现行的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
当然,现在也存在着反对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的一些理由,主要有我国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延长女性的退休年龄不利于保护女性的健康、55岁以上男女工作效率的差异等。对于以上几点理由,笔者认为主要针对的是我国所有的职业女性而言的,是基于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单位的女性全面推迟退休年龄而言的。的确,我国目前实行全面推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条件并不成熟,如果是基于这一点,以上的几条反对理由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仅就女性公务员而言,未免过于牵强。下面本文从女性公务员的角度就这几点理由做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从就业形势来讲,我国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未来五年全国将新增城镇就业人口4500万人,农村转移劳动力每年将达到800~1000万人,城镇下岗职工还有400万人需要就业,大学毕业生人数仍将保持在一个较大的数目。因此,有许多人认为推迟女性退休年龄会进一步加大就业压力,其实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目前我国有公务员约500多万,女性公务员约150多万。在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延长五年的情况下,女性公务员服务年限将延长15%左右。这意味着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的制度趋于成熟(即实施五年后)时,每年继续留任的女性公务员不倒25万(假定女性公务员年龄分布基本均匀)。而在制度调整的最初几年,因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提高而减少的退休人数是比较少的,第一年不到5万人,第二年大约10万人,第三年大约15万人,第四年大约20万人。假如从2005年开始调整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55~60岁女性公务员数量到2010年才会达到25万的高峰,届时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将基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将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此外,我国现在每年新增就业人口1000多万,即使是在女性公务员延长退休年龄而少腾出25万个就业岗位,对全国总体就业压力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事实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困难与其自身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女性公务员提前退休腾出的岗位一般并不能为他们所进入。并且,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一部分55岁退休的女性公务员,由于健康状况良好,退休后并不会在家中赋闲,更多的是选择返聘,并未从根本上缓解就业压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女性公务员延迟退休,可能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更多的是要靠教育体制改革和人才培养方式、专业结构的调整。何况,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与女性公务员的就业权利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其次,对于延长女性的退休年龄不利于保护女性的健康和55岁以上男女工作效率的差异的说法,在上文已经有所说明,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二、对延长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建议
对于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问题,总体需要调整。这种调整既应该体现出退休制度的统一性,同时也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为了尽量减轻延长退休年龄带来的各种影响,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循序渐进的办法。比如美国在2003~2015年12年的时间将退休年龄延长两年,平均每年延长两个月。德国国会在2007年3月以408票对169票的大比数,通过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的草案,五年后该政策将分阶段推出,在2012~2029年逐步实施。对我国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的调整也可通过这种方法,实行女性公务员的弹性退休制,建议可以将现阶段我国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55~60岁)供其自愿选择,使女性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弹性地选择自己的退休年龄。女性公务员可以工作至60岁退休,也可以在55岁时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退休,养老金仍从60岁开始支付,对选择在60岁退休的女性公务员按照男性的退休规定支付养老金。而对于在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维持不变,即“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以及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这样既避免了由于“一刀切”而造成对那些不愿延长退休年龄的女性公务员权益的侵犯,同时也给予了女性公务员更多的选择权利,使女性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与男性相同,避免了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小结
应该正确对待因推迟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而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视而不见,贯彻弹性原则,尊重女性公务员的个人选择,选择恰当的改革时机。在具体实践上,应该立足国情,多方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地调整退休年龄。
[参考文献]
篇3:对我国延长退休年龄的几点思考
一、延迟退休年龄, 是基于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特殊工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 该退休年龄是60年前设定的, 当时人均预期寿命不足50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均预期寿命在持续延长, 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达到75岁, 2030年将达到80岁, 2050年将达到85岁。在人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的同时, 人均受教育年限也在持续延长, 目前国民人均受教育9年以上, 预计到2050年达到17年左右, 新增劳动力中受过高等教育者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这样的背景下, 如果不逐渐延长退休年龄, 劳动者直接参与劳动的年限事实上在持续缩短, 也就意味着社会负担的日益加重。
二、延迟退休年龄, 是基于养老负担代际公平的需要。国新办发布的《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支出, “2035年, 我国两名纳税人将供养一名养老金领取者”。随着银发浪潮汹涌而来,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正在加速行进。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有约1.7亿, 预计到2020年将达2.55亿、到2050年将达4.87亿。尽管养老负担在代际之间自然传递具有合理性, 但在人口老龄化加速行进、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少子高龄化现象并存的条件下, 如果维持现在的退休年龄, 我们负担上一代人10多年, 而到本世纪中叶, 工作的一代人需负担退休的一代人20多年, 必然导致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 最终结果必定是代际之间的负担越来越不公和根本不可持续。
三、延迟退休年龄, 可以缓解日益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尽管缴费比例在世界上差不多属于最高 (30%及以上) , 但是实际上每年征缴上来的养老保险费用仍然不够支付已经退休的人的养老金, 不考虑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空账”因素, 到2011年, 这个缺口已经是2272亿元;此外, 当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的“老人”和“中人”没有交过养老保险费或者是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但他们的工龄视同于缴费年龄, 被“视同”的这些钱形成了1.7万亿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还有,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等增值功能不够, 没有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从纵向比较, 实际上是处于不断贬值的状态, 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越来越大, 甚至可以称之为“黑洞”。尽管延长退休年龄对解决老保险基金亏空问题, 只是个治标不治本, “饮鸩止渴”的方式, 但至少可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缓解国家财政支出压力。有专家算过一笔账, 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 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 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
四、延迟退休年龄, 是应对人口红利效应减退、劳动者结构失衡的需要。由于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少子高龄化问题已日益凸显, 劳动力供求状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 近年来局部地区、局部领域出现的“招工难”、“用工荒”的现象, 表明我国劳动力可以无限供给的时代已成为历史, 现阶段虽然总量供给仍然偏大, 但在2015年越过顶峰后将呈递减态势、2030年后将大幅减少, 延迟退休年龄可以缓慢适应未来就业人口不足的需要。
五、延迟退休年龄, 是国际上发达国家退休年龄的比较与参照。发达国家大多在20世纪中后期将退休年龄调整到65岁左右, 一些国家甚至延长到了67岁。虽然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人口压力等方面的情况与发达国家不同, 我国目前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 产业结构以制造业为主, 而像欧美发达国家, 主要是以服务业为主 (占70%以上) , 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推动和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全面提高, 再经过30~40年的努力, 到建国一百年时,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基本实现现代化, 劳动强度将大为减轻, 从而为劳动者工作更长时间创造相应的条件, 也为延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性。
当然, 延迟退休年龄是一把“双刃剑”, 首当其冲的是对就业的影响, 我国是人口大国, 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有2400万人左右, 但能够提供的新增岗位只有1200万个左右, 其中大概有300~400万个岗位是通过退休置换出来的, 因此“老人不退, 新人无位”, 提高退休年龄, 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其次是对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企业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明显增加, 倘若进一步延迟退休年龄, 会使企业人员的流动性减弱, 影响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甚至可能回到国企改革以前的状况, 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 当年的国企改革就是把“4050”人员当做“冗员”予以下岗分流, 才换回企业的起死回生。此外, 在现行不同养老制度下过大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未得到缓解、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报酬偏低的状况未得到改变之前, 延迟退休年龄难以消除公众的疑虑与反对, 社会压力和社会影响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可能更加突出。
基于以上认识, 笔者认为, 延迟退休年龄, 需要认真研究、审慎决策, 尽可能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并且要与劳动力的供求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改革协同推进。
首先, 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时, 要坚持“小步渐进、女先男后、兼顾特殊”的原则。所谓小步渐进, 是指遵循维护社会公平和减少震荡的原则, 根据政策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和政策的中长期目标, 采取分步渐进的方式加以实施, 延迟或降低延迟退休年龄的负面影响;所谓女先男后, 是鉴于现行退休政策女性较男性要早5~10年的现实, 基于性别平等的需要, 可以采取先延迟女性退休年龄使得男女退休年龄同步, 再同时延迟男女退休年龄的方式, 逐步缓慢地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所谓兼顾特殊, 即对特殊群体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制, 如高知识技能型劳动者根据其意愿可以加快延长其退休年龄, 而繁重体力劳动者、损害健康的工作岗位应当允许其按时或提前退休。
篇4:关于我国延长退休年龄的思考
关键词:延迟退休年龄;人口老龄化;养老金亏空;养老金并轨;弹性式
一、退休年龄及其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退休与退休制度
退休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劳动者因年老、疾病或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而离开工作岗位。在现代退休制度下,国家制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因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时,国家会给予劳动者物质帮助使其度过晚年。
(二)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是指一个国家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根据人口的平均寿命和劳动力供应状况等因素对劳动年龄所作的上限规定。①退休年龄分为法定退休年龄和实际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同时也是社会养老保险开始支付的起始年龄。实际退休年龄是指劳动者事实上退出劳动领域的年龄。
二、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制度
我国退休年龄基本沿用了20世纪50年代的规定,存在着退休年龄较低、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较大、提前退休较为严重等问题。②在20世纪中叶中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为50岁左右的大前提下,国务院在1951年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在60周岁,女职工则为50周岁;在195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中则把女干部退休年龄推迟到55周岁。自此,“女职工”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有了区别。时至今日,男60,女55/50的法定退休年龄一直沿用着。
三、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必要性和阻碍性分析
(一)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必要性
填补我国养老金缺口。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退休人员数量越来越多,领取退休金的时间越来越长。加之政策的不完善,监管的无力,使得挤占挪用现象屡见不鲜,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较低,造成社保基金缺失严重,养老基金负担加重。延迟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可以缓解养老金空缺的压力。
应对老龄化和人均寿命的增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保险事业的不断改善,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已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劳动者到现今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仍具备劳动能力,劳动者有较大的退休年龄调整空间。此外,我国的人均寿命也从50年代的50周岁延长到现在的73.8岁,这就意味着许多劳动人员在可以继续工作的年龄退休,而延长退休年龄可以改善这种状况。
充分利用人力资本。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劳动者受教育时间越来越长,初始劳动年龄不断提高。如果仍然执行现行的退休年龄制度, 将导致人力资本的浪费。特别是一些科研、管理、医学和教育岗位,这些岗位的劳动者培养出来就要花费比一般岗位更多的时间和资源,而且55岁、60岁正是这些科研人员作贡献的年龄,此时退休是对高级人力资本的极大浪费。
(二)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障碍
短期内增加就业压力。近几年由于我国实行高校扩招的政策,高校毕业生人数剧增,年轻人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劳动力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若再延迟退休年龄,老年人会挤占一部分的就业岗位,短期内会使得劳动力供需矛盾的进一步恶化。
增加个人和单位的养老金支出压力。对个人来说,要延长交保险的年限,而缩短享受保险金的年限,这个压力是很大的。对企业来说,这么高的比例会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削弱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并且高比例的养老保险可能导致企业逃缴、漏缴、推缴等情况,反而不利于保险金的收取。
损害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中低层收入者生活艰苦,希望提前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减轻自己的负担。从事重体力的劳动者,在延迟退休年龄后则有可能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四、延迟退休年龄的对策
(一)实行养老金并轨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是“双轨运行”的局面,即存在着两套退休养老金制度,一种是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的“国拨”退休轨制;另一种是在企业单位运行的“缴费型”统筹轨制。养老保险“双轨制”下,企业员工会感到不公平,降低劳动积极性,并且产生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情绪。因此,实施延迟退休政策首先要解决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实行养老金并轨。
(二)建立弹性退休制度
不同的劳动者对退休年龄的诉求是不同的,政府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政策,而应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特殊需要,建立弹性退休制度。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适合分群体、分阶段延迟退休年龄,通过弹性退休制度将延长退休年龄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步释放,对可能产生的负担进行合理分摊,同时也将增强延迟退休年龄的可操作性。
(三)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和监管力度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充分发挥商业机构主体作用。尽量提高其投资收益率,确保其保值、增值。同时,还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加快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建设,加大对肆意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人员的惩罚力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健康顺利运行。
总之,延长退休年龄是一项对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精细且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调整,我国在实施此项制度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权衡利弊,谨慎推行。
注释:
①刘丹. 关于延迟我国退休年龄问题的探析与前瞻[D].南京师范大学,2013.
②金刚. 中国退休年龄的现状、问题及实施延迟退休的必要性分析[J]. 社会保障研究,2010,02:32-38.
篇5: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有关退休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第四条返聘酬金标准和经费发放渠道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过渡期内:
1.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返聘教授(含教授2-4级),返聘酬金标准按退休前其个人在教学科研兴华人才工程团队岗位津贴标准执行,经费由学校承担50%,个人横向科研项目可支出经费承担50%。若按此标准学校承担部分低于华南工人[2008]129号文件规定学校承担部分标准的就高标准执行,两种标准不重复计算。
2.返聘教授年龄规定:教授博导不超过70周岁,教授非博导不超过65周岁。
过渡期结束后,返聘酬金标准和经费发放渠道仍按华南工人[2008]1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篇6:对延长退休年龄的思考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校内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高级专家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基本原则
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延聘评议通过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
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延退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申请,经校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公开述职并获推荐、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1、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
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延退免述职条件
1、符合申请延退的基本条件;2、2010及之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岁,免述职;
3、本申请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述职延退一年: 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2获省部级、国家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4上一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7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
8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
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9担任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首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
五、工作程序:
1、人事处每年3月统计当4月至下一3月将 到法定达退休年龄(或延退期限的正高级专家情况,并 通知所在部门;
2、本人提交延退申请和佐证材料;
3、各相关学院(部依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的原则,对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签署推荐意见并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5、述职推荐。拟延退人员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 委员会上公开述职,获评议推荐(含免述职的人员,经 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6、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人员按批准年限延长退 休年龄;
7、不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未获校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评议委员会推荐的人员、未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的人员按法定或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文件发布时已处于延退期的博士导师,符合延退基本条件者,最高可延退至65周岁。
工作程序为:到63岁后再申请延退,须通过公开述职和推荐。其中,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领衔申报成功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领衔申报成功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教学科研基地或平台的负责人、获国际公
认重大成果]可免述职。
七、正高级专家退休返聘
1、因部门工作需要返聘的,酬金从部门人员经费或科研经费渠道支付,具体标准由部门与返聘人员协商后报人事处核准;
2、因学校工作需要返聘的高级专家,酬金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和返聘人员共同协商而定。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延退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正高级延长退休实施办法 校对:李筠打印:徐桂芳
篇7:对延长退休年龄的思考
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1986]93号)精神,结合委、局实际,现就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长退休年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系指: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家。本意见所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系指上述高级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凡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期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因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担任研究生主要指导教师、且被带教的研究生尚未毕业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本人提出申请。
4.必须是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范围内。
(四)审批程序
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五)其他
1.延长退休时间一般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须再次报批。2.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延长退休的年限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长退休期间,申请新的课题、科研项目及招收新的研究生,不作为再次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4.女性高级专家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续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参照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执行。
5.教育系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适当延长中心城区选派到郊区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退休年龄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84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提高退休费标准
(一)教育系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按照《关于对本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退休教师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沪人[1989]14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女教师退休时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沪劳保业二发[1998]34号)执行。
(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高退休费标准的10%:(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五年及以上、且在本市本行业有突出贡献者。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提高退休费标准的5%: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区本行业有突出贡献者。
上述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三)审批程序
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局审核后,报区人事局、社保中心审批。
篇8:延长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利弊分析
一、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执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职、退休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 企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和危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 男性年满55周岁, 女性45周岁均可办理退休;对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者,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男性年满50周岁, 女性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 应当给予退休。我国1999年出台的通知中对于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延长了五年, 对于其他一线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仍然享有提前退休的待遇, 可以说这一制度是合情合理的, 既保证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因
目前,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沿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标准, 时至今日, 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 人口结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原有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缺陷在逐渐暴露。
(一) 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伴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 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 加上出生率的下降, 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 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一共有177 648 705人, 占总人口的13.26%, 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 占总人口的8.87%3。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出, 老年人口抚养比在2000年9.9%, 到2010年则达到11.9%, 老年人口抚养比增长速度如此之快, 给养老基金的支出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这也反映出了我国人口结构的重大变化, 及日益严重的老年人赡养问题。我国目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较弱, 并且养老金的待机转移支付能力减弱, 过多的老年人分享年轻人的奋斗成果, 加重了在职职工的缴费负担。
(二) 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加剧
我国目前老年人人口状况是老年人基数大, 步入老龄化速度快, 据测算:2000年, 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支出21.5亿元, 2005年为4 040.3亿元, 年均增长率为12.94%。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支出将达到8 385亿元, 按这个速度推算, 2020年将增加到28 315亿元。预计从2015年起, 我国养老金收支开始出现赤字, 约为68.83亿元, 到2040年缺口将高达9 683.43亿元, 显然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面临着严峻挑战。造成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 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是我国人口出生高峰期, 在未来十年即将面临大量退休人口, 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虽然有效地抑制了人口过快增长, 但同时也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 使得缴费人数降低, 而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多;其次, 我国目前存在着非正常退休现象,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着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政策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
(三) 男女退休年龄不统一
我国退休机制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也就是男女退休年龄不统一, 男职工达到法定年龄60岁, 女职工法定年龄50岁, 女干部达到55岁即可退休。目前国内有学者称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这种规定导致了女性权益的受损, 潜意识把女性当做弱势群体, 是变相的性别歧视。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由于建国初期, 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偏低, 妇女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条件较差, 既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工作, 又要生养大量子女从事家务劳作, 当时的制度充分考虑了妇女的权益, 将妇女从的大量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回归家庭。但时至今日, 女性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 并且女性的平均寿命与男性相差无几, 因此应逐步转变现有的退休年龄安排, 可以提高女性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积极影响
(一) 利于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首先,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普遍延长, 人均初始就业年龄也相对推迟。对于法定退休年龄“一刀切”忽略初始就业年龄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2010年我国人口每十万人中,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口8 930人, 比2000年增多了3倍;拥有高中学历人口14 032人, 初中学历38 788人, 小学学历人口26 779人, 比2000减少了8 922人。同时, 我国的文盲人口总数 (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 为54 656 573人, 文盲率为6.72%, 比2000年减少2.64%。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延长意味着进入就业市场初始年龄的延后, 如果统一法定退休年龄, 那么18岁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与本科毕业 (25岁左右) 或者研究生毕业 (30岁左右)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相比工作年限相差5—10岁, 这无论对哪一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受教育年限的延长说明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 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目的在于人力资源可以更好地回报社会, 而现实是退休年龄的统一性和法定退休年龄较早导致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低, 无形中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其次, 对于特殊行业, 例如教师、医生、高级技术工人等对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要求非常高, 可以说劳动者在退出劳动领域时是技术最娴熟, 经验最丰富的时候, 这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况且很多老年人在退休后仍然有继续工作的愿望, 无处发挥余热, 老年人心里也产生了失落感, 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 有利于增加养老基金的积累
首先,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使老年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养老金的消费者变成养老金的缴费者, 改变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和缴费时间的长短, 进而改变养老保险体制内的年龄结构, 缴费的人会增加, 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会减少, 这一改变不仅可以降低我国目前过高的抚养比率, 缓解在职职工的压力, 还可以增加养老金的积累, 提高养老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 在人均预期寿命不变的前提下,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年限的缩短, 从而可以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缺口。
(三) 可以增加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给付标准是与职工退休前, 同一统筹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联系的, 基础养老金为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目前, 我国在职职工工资的年增长率是10.5%, 也就是说, 劳动者延长1岁法定退休年龄, 其获得的基础养老金就会增加2.1%。目前,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过早, 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水平较低, 目前, 我国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岁, 而预期人均寿命72岁, 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60岁, 预期人均寿命68岁,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既能提高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收入, 又可以降低老年人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欲望, 减少老年人和青年人竞争就业资源的现象。
二、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消极影响
(一) 易造成就业压力
在全国发起的两次延迟退休年龄的网络调查中, 引起网友关注最热烈的问题就是对就业形势的冲击。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张车伟副所长曾指出, 目前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超过1.1亿人, 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人退休, 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3%。虽然经济的增长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但是我国每年所提供的劳动力数量的增加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岗位的增加, 首先是近几年各大高校频频扩招, 其次, 经济体制改革, 城乡差距模糊, 大批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镇, 加上国有企业的改革造成大量隐性失业现象的存在。因此,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在短期内也许会对我国的就业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
(二) 可能会加剧行业间不平等
对于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的就业者来说是具有不同的效果, 对于那些对资金收益需求大于闲暇时间需求的劳动者来说, 赞成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而对于对闲暇时间需求大于对养老金需求的劳动者来说, 则反对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开放后, 我国对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实行两套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 其养老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 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企业职工养老金则由社会统筹支付, 与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挂钩。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不仅在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水平有差异, 在职时的工资待遇水平与公务员群体也有很大不同, 公务员的工作性质相对轻松, 并且有国家做保障, 而企业职工工作性质对年龄和体力要求比较高, 尤其是基础岗位和一线工作工人, 且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的贡献。因此, 对于机关公务员来说更倾向于延迟退休年龄, 而对于企业工人来说, 延迟退休年龄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因此, 延长退休年龄我们要考虑到那些身体状况欠佳, 体力劳动强度较大, 预期寿命短的劳动者, 避免加重其生活负担, 造成更进一步的不公平。
(三) 短期内加重企业财务负担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对企业的影响是双重的, 目前我国企业存在大量的退休职工“返聘”现象, 尤其是在医疗和教育领域, 因为他们技术更熟练, 相比需要培训的年轻人来说, 企业可能更需要老职工为企业做贡献。但是, 法定退休年龄的延长也意味着用人单位要为年老职工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目前, 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比例较大, 约占职工工资额的20%左右, 而且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缴费水平与其工龄和工资水平相关, 年龄越大的职工其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越高, 相比雇佣相同工作能力的年轻人来说, 企业所负担的财务压力越大。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则意味着企业需要继续为其老龄劳动力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四、缓解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弊端的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 虽然延长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存在着一些弊端, 短期内可能会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一些压力, 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是为了分散老年风险,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因此, 延长退休年龄所带来的就业压力的风险和生活压力应该由政府来解决, 不应该由制度承担, 应从发展经济、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保障困难群体的角度出发, 来尽可能缓解延长退休年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 注意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 目前反对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声音中, 有一部分是企业的一线工人, 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和手工业者, 大多是生活水平较低, 或者是重体力工作者, 这部分人群年老后, 身体素质下降较快, 需要国家的保护。因此, 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应照顾着部分利益群体, 使其免受改革的负面影响, 使其安享晚年。笔者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不同退休年龄, 对于医生、教师、高级技工等对体力要求较低的工作可以适当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从事体力工作者及个体灵活就业人群依情况执行现有的退休制度。李小平 (2013) 建议, 2020年以前我国老年人可采取资源延迟退休, 2020年以后, 每两年延迟一岁, 2030年实现65岁退休, 采取渐进式的延迟路径, 降低改革的阻力。
(二) 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在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负面影响中, 最重要的应该就是对于就业的冲击, 也是广大学者讨论最激烈的问题。笔者认为, 要想保持良好的就业状况, 最重要的是保持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为充分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 而不是让老年人提前退休。例如,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法定退休年龄最晚的国家, 但是其失业率仅为5.5%, 而意大利是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 但是其失业率在90年代一度达到20%左右。要保证中国的就业率, 就要先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 这需要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否则, 即使不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也会给我国的就业带来不小的冲击。
(三) 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首先, 我国目前面临着大量的结构性失业问题, 目前我国失业群体主要是传统行业人群, 其知识老化程度较高, 在产业化知识更新较快的今天, 一旦失业不利于其重新就业;其次, 我国存在大量的退休人员返聘现象, 尤其是教师, 医生等高技术含量职业人群, 因为其经验和知识储备量不是年轻人所能替代的。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延长退休年龄对就业压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很大, 政府应该积极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 增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同时拓宽就业渠道, 增加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行业的吸纳就业能力。
(四) 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我国目前之所以存在就业难, 尤其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有一部分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过窄。我国目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健全, 福利制度完善;而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 福利待遇缺失, 不同部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倾向。这也就出现了为什么很多大学生宁愿失业也不愿意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现象。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逐步完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既有利于减轻就业压力, 又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发展多元化。
摘要:目前,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结合人口生命周期理论和公平效率理论对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分析:由于普遍的人均寿命的延长以及缓解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要,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比较可行的缓解养老金收支缺口问题的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数据分析法, 在已有的学者提出观点的基础上, 研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对我国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虽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势在必行, 但是还要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 采取分行业、分地区地弹性退休制度, 避免“一刀切”, 激化群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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