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保险 农业

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通用8篇)

篇1: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徐立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报告上明确表示,今年将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今年将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及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应该说这些都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利好消息,但针对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同时又指出:目前在中国搞农业保险,并不重规模,重在探索方法和模式,当务之急是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和道路。” 因此必须着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农民增收,解决“三农”问题,构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目前,发展以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是农业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灾害面前如何使农民经济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农业保险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合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镇村干部和保险公司应深入农村中去,一边开展形象生动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险的有效需求;一边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农民的需求,以提供出供需适路的农险险种,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保险费率。对于农民投保自筹缴费,可以尝试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资金联系起来,还可以从保

险理赔或救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出来“以险养险”,增加农业保险保费的筹资渠道。

(二)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给予农业保险更多政策优惠依据WTO的绿箱政策,我国可以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措施加以实施。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而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实际运营来看,无论是通过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经费补贴,还是向农民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都是作为财政对农业的补偿性投入,是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增加间接补贴。对农民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进一步加大,以增强农民对保费的支付能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指出,2007年在全国大面积试点的能繁母猪保险就是一个成功案例:政府补贴保费的80%,使48元的财政支出和12元的个人支出,获得了1000元的经济补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提高防灾抗灾资金的配置效率。建议将更多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范围,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补贴农险保费的方式可以使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通过保险机制得到乘数倍放大,这是一种很精巧的制度安排”。

(三)加快农业保险基金和再保险机制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

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面开展农业保险的全部的巨额补贴负担,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农业保险稳定经营,促进农业稳定生产,农村稳定发

展的必要选择。应当通过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在整个国内保险市场上乃至整个世界保险市场上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此外,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方式。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来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部门的超额赔偿款及适当补贴农民的部分保险费。同时健全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建立,如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由其他经审批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机构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分保,从而使风险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分散,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

(四)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操作。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就涉及到畜牧、兽医、防疫、保险、财政和乡镇村等多个部门和组织。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成为一条可行之路。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基层农险机构,并作为最后保险人接受其他农业保险机构的分保。民政部门、地方政府采取自办或与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合办的形式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此外还应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中国农

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成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这一机构应得到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作为常设机构而存在。很多西方国家,都是按这种模式推行农业保险。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草根组织”,也可以为农业保险代收农民会员的保费,并参与保险的协调,在突发的灾害查勘、定损理赔等服务方面做些工作。

(五)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总结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及国家对农险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使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可依。在全国性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地政府也可以试行制订地方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进程,从而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在农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上,要真正想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和农业的“定心丸”和“稳压器”,很有必要让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强制险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法国《农业保险法》就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相比而言,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任何强制性,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主要饲养的牲畜,必须进行强制投保,其费率应相应低一些,具体按不同农作物品种和风险等级来确定,使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其他农产品采取自愿的原则投保,保费可以稍高一些,作为一种较高水平的保险手段,但对其最高承保金额应作出规定,一般不应超过一定年数的平均收获量的60%,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采取这种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形式以强化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

农民投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据悉,保监会今年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六)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首先应当增加保险的透明度,投保每一投保农户均有保险手续,保险公司留存保户的保险名册,这有别于以往的对乡政府或村委会签发保险单,可以使保户更加明白保险的内容和自身享有的权益。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农民,极大地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强核保、理赔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并使道德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同时还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的发展和产业化步伐的加快,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越来越多的农民盼望农业保险的“保护伞”能为自己的生产、生活带来保障。农业保险应拓展农业保险的外延,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凡是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都可划归农业保险的范畴,为整个农村经济的产、供、销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立体型的保险服务。因此,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借鉴成功的国际经验,实行配套运作,把科技服务、供销服务、信贷服务、救济措施、防灾防损等与保险等项目进行统筹运作,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和风险保障问题。目前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依然突出,难以起到保障农业生产和为农民减少经济损失的作用,今年南方雪灾中农业保险目前的赔付占总赔款的比例不到4%。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这说明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财政所

篇2: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但是该政策仍需改进完善,以下有几点完善建议:

一、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合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镇村干部和保险公司应深入农村中去,一边开展形象生动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险的有效需求;一边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农民的需求,以提供出供需适路的农险险种,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保险费率。对于农民投保自筹缴费,可以尝试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资金联系起来,还可以从保险理赔或救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出来“以险养险”,增加农保险保费的筹资渠道。

二、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完善投保组织体系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操作。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就涉及到畜牧、兽医、防疫、保险、财政和乡镇村等多个部门和组织。

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基层农险机构,并作为最后保险人接受其他农业保险机构的分保。民政部门、地方政府采取自办或与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合办的形式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此外还应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成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这一机构应得到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作为常设机构而存在。

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鼓励以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为载体,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可充分发挥基层站所贴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跟农民打交道多的优势,组织做好保险工作,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参保率。

三、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给予农业保险更多政策优惠

(1)增加保险品种。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水稻、花生、大豆等险种的试点面,只要农民有需求,报批后都可纳入试点,还可增加蔬菜、生猪养殖等地方特点保险品种,实行总补贴额度管理,即由各县选择险种,报批后在全市的总补贴额度内统筹补贴保费。建议将更多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范围,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2)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及保险金额。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逐步提高所保标的保险金额,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吸引力。

四、加快农业保险基金和再保险机制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

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面开展农业保险的全部的巨额补贴负担,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农业保险稳定经营,促进农业稳定生产,农村稳定发展的必要选择。应当通过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在整个国内保险市场上乃至整个世界保险市场上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此外,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方式。

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来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部门的超额赔偿款及适当补贴农民的部分保险费。同时健全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建立,如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由其他经审批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机构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分保,从而使风险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分散,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例如,美国和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

五、加强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政策的结合

(1)加大与支农政策的结合。当前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种支农补贴政府运行成本较高,农民取得补贴用于农业开支方面少的情况下,中央可调整补贴方式,将给农户的支农直接补贴转换成保险等其他方式,即将直补资金用于现由个人负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这样既可体现支农资金的效果,又可节约行政成本,还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率提高,提升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如2004年以来实行的良种补贴政策,2009年以后对玉米、小麦、水稻、棉花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以实际种植面积向农民发放补贴,实际上是将对粮食等作物的补贴扩大为对整个农业的补贴,对农民“撒胡椒面”式的全员补助,分散了补贴目标,且每亩补贴十几元,占粮食价格的比重极小,难以形成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机制。

以河北省唐山市为例,2010年全市良种补贴金额为9700.2万元,补贴面积900.8万亩,平均每亩补贴10.77元,当年粮食亩产为434公斤,每亩补贴平均到每公斤粮食不过2.5分钱,效果不明显,而且由于运行成本较高、补贴面积不易核实、农资成本上涨等原因,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能力有限。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办理农业保险入手,由保险公司负责核实田亩数,农业、财政等部门参与,保险费用从补贴资金中扣除,以此依据,据实发放国家良种补贴资金,就是将国家良种补贴资金的发放与商业化运作联系起来,既解决了公平问题,又解决了效率问题,有利于提高国家粮食直补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大与农业信贷的结合。可以由保险公司担保农户向银行贷款暂付保险费。针对目前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各地可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种植规模的农产品品种,实行特色品种种植小额信贷组合保险产品,将农业产品及设施、借款人信用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组合,明确银行是保险赔付的第一受益人,即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又加大了对借款农户的风险保障,一举两得。

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总结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及国家对农险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

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使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可依。在全国性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地政府也可以试行制订地方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进程,从而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七、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首先应当增加保险的透明度,投保每一投保农户均有保险手续,保险公司留存保户的保险名册,这有别于以往的对乡政府或村委会签发保险单,可以使保户更加明白保险的内容和自身享有的权益。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民,极大地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核保、理赔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并使道德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同时还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农业保险应拓展农业保险的外延,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凡是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都可划归农业保险的范畴,为整个农村经济的产、供、销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立体型的保险服务。因此,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借鉴成功的国际经验,实行配套运作,把科技服务、供销服务、信贷服务、救济措施、防灾、防损等与保险等项目进行统筹运作,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和风险保障问题。

八、优化保险服务

篇3: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政策上给予扶持, 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在生产中遭受特定事故或动物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是为国家某特定社会、经济方针政策的经济保障制度提供服务的保险, 是市场化的农业救济或农业保护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本质是为协调保险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 其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完善, 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

2002年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案》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2009年10月施行的新《保险法》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 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 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 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原因

1. 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认识不足

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质的认识是影响其立法进程的关键因素, 很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没什么不同, 有规范商业性保险的《保险法》即可, 从而否认制定单行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和价值, 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是农业保险从一般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的重要根据。

2. 农村法制建设落后的影响

法律是法治的基本依据。目前, 我国有关“三农”的立法虽然也在逐步完善, 但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滞后, 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 农业立法极其薄弱, 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在整个“三农”立法滞后的时代背景下, 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是大势所趋。

3. 对农业保险立法先行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许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在实践中还有太多现实问题未解决, 现在为其立法尚早, 但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的缺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及时明确政府的政策扶持, 农业保险将很难得到发展, 在实践中摸索解决更无从谈起。从国外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考察, 农业保险立法的意义比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的意义更为深远。实践证明, 农业保险立法先行是其发展的关键。

通过以上几方面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原因分析, 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即在我们进行立法构建的过程中, 必须首先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和正确的法制观念, 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农业保险立法奠定初步的基础。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 初步设计了农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在确定农业保险立法目的的前提下, 具体从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 立法目的和原则

根据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状况及实际生产水平, 农业保险立法目的宜确定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农业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笔者归纳出如下三点:

1. 政府扶持原则

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 主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 对农业保险在经济与行政上给予适度支持。

2. 多种保险机制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 需建立和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国有保险机制和互助合作保险机制, 并使其相互配合, 协同发展。

3. 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兼顾原则

农业保险计划承载着农业保险组织、农业生产者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三者利益在根本上一致, 但又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制定和推行农业保险计划必须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二) 建构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体系

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部应各司其职, 并相互支持和配合, 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内在的统一于组织管理体系之中。农业保险要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 主辅结合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三)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将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经营者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法制化, 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是农业保险立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战略性政策工具,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责任, 如制定保费补贴的标准、制定法定强制保险的标准、特大灾害发生时的特别救助措施等。同时政府作为股东, 在农业保险中由国资管理或经营部门承担出资人职能, 及作为给付补贴者审核保单的职能, 包括审核补贴标准和补贴使用情况等。

2.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义务:在总体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必须达到相当的比例;专业保险公司要在贯彻微利或基本弥补经营费用的原则下设计农业保险产品;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险人权利: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有权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补贴, 在特大灾害发生时有权得到特别救助。

3.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责任:农民依法购买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责任。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享受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获得政府补贴贷款时须购买农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在因保险风险受损时可获得相应保险金补偿;投保人在购买农业保险时, 根据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可享受政府补贴。

(四) 规范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负责有关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互配合支持, 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五) 法律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法责任和援用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资格罚、精神罚、财产罚和行为责任, 援用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刑法的个人和单位, 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亟需建立, 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很强, 其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完善。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多为立法先行, 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立法思路上可以采用渐进的方式,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发展思路.中国农村经济.1996 (1) .

[3]庹国柱, 朱俊生.关于农业保险立法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7 (2) .

[4]王德宝.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金融研究.

[5]王俊凤.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6]彭钊.我国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7]黎已铭.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篇4: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发展历史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简要历史与概况

(一)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

在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根深蒂固,早期的农业保险思想正是根源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

(二)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

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乌江耕牛保险会的尝试。二是北碚家畜保险社的建立。

(三)计划经济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

1.建国初期(1949~1957)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伴随着农村经济整改的顺利进行,建国初期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949年10月20日.政府首先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以后(1958~1978)农业保险的滑坡与停滞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财贸工作会议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所以农村保险业务又一次停办。

(四)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重新培育

1.市场化改革初期(1979~1992)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1992至今)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困扰

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缺失

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然而我国除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简单规定外,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出台。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所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二)商业保险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目标,在某种程序上不一致。因此,即使是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的美国,也从没有把农业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例子。保险公司面对日趋激烈市场竞争,根本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保障作用。从长远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将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农业再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

(四)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

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被作为纯粹的商业行为,未得到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除免缴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单纯靠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经营农业保险是难以成功的,因为一次洪水、旱灾等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受災面往往涉及一省甚至数省,其补偿费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如果没有政策补贴,农业保险将不会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保险法。

(二)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我们应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包括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地发展我国农业保险。

(三)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

(四)强化保险监管,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在现阶段要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注重对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审查,推动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五)合理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六)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

(七)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以农业保险为核心的农村信用抵押融资体系

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问题。由于农产晶在生产、储藏等各个环节的特点,使其不具备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晶的条件,同时,土地的国有性质使得农民难以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而农业险保单本身所具有的标准化、价值固定的特点,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最佳载体。因此,应当建立与农业保险市场相配套的金融市场,推进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八)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基础建设投资。二是对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三是启动农发基金支持农险,充分发挥农发资金在农村的作用。四是建立国家支农政策相关联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篇5: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完善

作者:张凯慧

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中央高度关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试点工作纷纷铺展开来。然而,与此同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又面临着严重的立法缺失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以期规范、协调政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为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立法缺陷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

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549(2010)05-0095-0

2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及立法本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政策上给予支持,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在生产中遭受特定事故或动物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是为国家某特定社会、经济方针政策的经济保障制度提供服务的保险,是市场化的农业救济或农业保护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本质是为协调保险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其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完善,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案》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2009年10月施行的新《保险法》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原因

1.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认识不足

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质的认识是影响其立法进程的关键因素,很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没什么不同,有规范商业性保险的《保险法》即可,从而否认制定单行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和价值,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是农业保险从一般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的重要根据。

2.农村法制建设落后的影响

法律是法治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有关“三农”的立法虽然也在逐步完善,但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滞后,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农业立法极其薄弱,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在整个“三农”立法滞后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是大势所趋。

3.对农业保险立法先行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许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在实践中还有太多现实问题未解决,现在为其立法尚早,但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的缺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及时明确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将很难得到发展,在实践中摸索解决更无从谈起。从国外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考察,农业保险立法的意义比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的意义更为深远。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立法先行是其发展的关键。

通过以上几方面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我们进行立法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和正确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农业保险立法奠定初步的基础。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初步设计了农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在确定农业保险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具体从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根据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状况及实际生产水平,农业保险立法目的宜确定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农业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归纳出如下三点:

1.政府扶持原则

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主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对农业保险在经济与行政上给予适度支持。

2.多种保险机制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需建立和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国有保险机制和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并使其相互配合,协同发展。

3.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兼顾原则

农业保险计划承载着农业保险组织、农业生产者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三者利益在根本上一致,但又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制定和推行农业保险计划必须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二)建构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体系

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部应各司其职,并相互支持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内在的统一于组织管理体系之中。农业保险要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主辅结合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将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经营者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法制化,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农业保险立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战略性政策工具,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责任,如制定保费补贴的标准、制定法定强制保险的标准、特大灾害发生时的特别救助措施等。同时政府作为股东,在农业保险中由国资管理或经营部门承担出资人职能,及作为给付补贴者审核保单的职能,包括审核补贴标准和补贴使用情况等。

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义务:在总体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必须达到相当的比例;专业保险公司要在贯彻微利或基本弥补经营费用的原则下设计农业保险产品;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险人权利: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有权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有权得到特别救助。

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责任:农民依法购买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责任。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享受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政府补贴贷款时须购买农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在因保险风险受损时可获得相应保险金补偿;投保人在购买农业保险时,根据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可享受政府补贴。

(四)规范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负责有关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五)法律责任

篇6: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十字财政分局蓝峡

一、存在问题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几年来,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成绩斐然,为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农民朋友挽回了很多经济损失,使他们能够更顺利地投入新的农业生产经营,部分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制约我县农业经济向规模化、现代化迈进。具体表现在:

(一)受理农业保险品种过于单一,目前只受理水稻,小麦,油菜等几个品种,而诸如蔬菜大棚、烟叶种植等还没有纳入其中。

(二)巨灾保险支持不够。一旦发生毁灭性自然灾害,而现有农业保险的赔付比例较低,不足以支持受灾农户灾后生产恢复,农民就比较容易重新返困,这样将损害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农村农保网络不健全,农保人才有待加强培训。目前很多商业保险的触角都已伸向农村,而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停留在“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层面上,造成自然灾害发生后报灾,核灾不能及时准确,容易造成受灾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误解和冷漠。

二、几点建议

(一)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受理范围。建议像蔬菜大棚、烟叶种植等投入产出较大的农业项目(它们更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侵害),应在保险公司充分核验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

(二)设立巨灾保险制度。考虑到农业保险灾害发生的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根据国家“建立财政扶持下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精神,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三)大力加强农村保险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议县委县政府领导在乡镇级农业保险组织保障、办公用房安排上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职乡镇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在各村、村民组选聘一批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县级农保机构共同搞好服务,以便农民办理投保、索赔等手续。

与此同时,上级农保机构还应重视对农业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培训,帮助农民提高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培养一批懂农业、懂保险的高层次农业保险专业人才。

篇7: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祝期祥

为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近年来,根据中央有关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地先后启动实施了水稻、油菜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保险。笔者以湘西州永顺县为例,现就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谈点看法。

一、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

(一)水稻、油菜保险。2007年,按照中央、省、州有关工作部署,县里出台了永政办发〔2007〕7号文件,启动了水稻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实施了水稻和油菜种植保险。

1、保费缴纳情况

①水稻:2007年,根据全省统一标准(每季每亩物化成本240元),全县水稻种植保险综合险费率为7%,即每季每亩保费16.8元。全县完成投保面积17.1万亩,占当年水稻种植面积29.5万亩的58%,投保农户7.4万户,为全县农户总数的67%。缴纳保费287.5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143.7万元;州财政按15%的比例,补贴43.1万元;县财政按23%的比例,补贴66.4万元;农民按12%的比例,负担34.2万元。2008年,我县水稻保险的综合险费率仍按2007年标准执行为,全县完成投保面积23.9万亩,为当年种植面积的80.7%,缴纳保费401.8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按60%的比例,补贴241.7万元;州财政按15%的比例,补贴60.2万元;县财政按19%的比例(文件规定不少于15%),补贴76.5万元;农民按照1元/亩(负担比例6%),交纳保费23.9万元。

②油菜:按照每亩物化成本的6%计算综合险费率,即每亩保费9元。2008年我县计划投保8万亩,应交纳保费72万元,其中国家、省、州财政按照35%、25%和15%的比例,应补贴54万元,县财政按15%的比例应补贴10.8万元,农民负担7.2万元,占总保费的10%。

2、理赔情况。2007年,我县近10万亩(含未投保的)水稻不同程度受灾,经营主体县财保公司根据“分段计算、比例赔付”的原则,核实理赔面积1.2万亩,共赔偿农户损失163.2万元;2008年核实理赔面积1.6万亩,赔付农户损失210万元。油菜保险理赔到今冬明春视灾损而定。

(二)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根据上级有关政策,2007年10月,我县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试点,2008年11月,同时开展了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

1、保险费缴纳情况。2007年,我县能繁母猪按照个体的生理价值1000元/头的6%计算保险费率,即保费为60元/头,全县投保能繁母猪2.2万多头,投保率为70.2%,缴纳保费129.4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分别按50%、30%的比例,共负担103.5万元,农户按照20%的比例负担25.9万元。2008年,我县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仍按2007年的标准执行,育肥猪将按照个体的生理价值500元/头的3.5%计算保险费率,即保费为17.5元/头。全年计划能繁母猪投保3.05万头,投保率为100%,应缴纳保费183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负担146.4万元,农户负担36.6万元。育肥猪计划投保3万头,应缴纳保费52.5万元,其中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分别按照10%的比例应负担21万元,农户按照60%的比例应负担31.5万元。

2、理赔情况。对2007年投保的能繁母猪因自然灾害和疫病死亡或受损的,县财保公司到2008年10月底核实理赔840头,共赔付资金82.6万元。2008年启动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理赔今后视灾损而定。

(三)农村房屋火灾保险。永顺县是典型的山区贫困县,全县农村木房达8.5万户以上,每年发生的火灾事故在200起以上。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群众因灾财产损失,2004年9月,我县启动了农房火灾保险。

1、保险费缴纳情况:农民住房火灾保险额为每年每户2000元(即:投保户发生意外火灾全部毁坏的,财产保险公司按每户2000元理赔;未全部毁坏的,按损失程度理赔,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缴费标准为每年每户6元,农户和县财政各负责3元。在县统保的保险额之外,农户可自愿足额投保(保险公司认定一栋房屋最高保险额为6000元),并全额缴纳保险费12元。2004年,全县农房投保2.72万户,缴纳保费19.1万元(农户自交10.9万元,县财政补贴8.2万元);2005年投保2.68万户,缴纳保费21.5万元(农户自交12.9万元,县财政补贴8.6万元);2006年投保4.33万户,缴纳保费28.7万元(农户自交15.7万元,县财政补贴13万元);2007年投保8.5万户,缴纳保费54万元(农户自交28.5万元,县财政补贴25.5万元)。四年累计缴纳保费123.3万元,其中农户自缴68万元,县财政补贴55.3万元。

2、理赔情况:2004年,全县火烧农房221栋,县财保公司理赔15.4万元;2005年火烧房屋214栋,保险公司理赔21.3万元;2006年火烧房屋247栋,保险公司理赔22.9万元;2007年火烧房屋281栋,保险公司理赔33.4万元。四年累计理赔92.9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永顺县过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来看,除了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普遍存在农户保险意识不强、农业保险归口管理不到位、保费收缴难度大、定损理赔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外,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补偿水平较低,对农民的吸引力有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户保险意识不强、保费收缴难度大等问题。从水稻保险来看,2007年全县缴纳保费287.5万元,在全县水稻大范围受灾情况下,经过积极争取,保险公司核实理赔面积为1.2万亩,仅占投保面积的7%,理赔支出为163.2万元,每亩平均理赔只有136元,不到苗期140元/亩的赔偿标准;2008年保费收入401.8万元,理赔面积1.6万亩,赔付资金210元,亩平只有131元。能繁母猪保险,2007年全县缴纳保费129.4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支出82.6万元,平均赔付标准为983元/头。农房火灾保险,2004年—2007年,四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9.6%,而理赔支出的年均增长只有21.4%。从以上数字来看,无论是赔偿受损标的总量,还是理赔标准,都与受损农户的期望值相差较大。

对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除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主动性,积极规范经办业务外,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补偿水平较低问题,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和缴纳保费积极性。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供上级决策部门参考。一是建议上级部门修改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理赔标准。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农村病险水库治理、灌溉沟渠等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加之在动植物疫病防治方面不断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种养业大规模、大面积受灾受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因此,建议上级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业保险标的市场价格变化,对相关政策及时地进行修改完善,适度提高理赔标准。二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运作的新模式。由于农业保险是一项低收费、高成本的工作,相当部分保险经办机构不愿承担此项业务,且当前参与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主动性不够,工作过多依赖于地方政府和农业、畜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不能体现专业化服务水平,建议上级部门能否出台相关政策,改变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由政府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基金,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和农户缴纳的保费进行打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灾损补偿制度,按照不同的灾损标准对农户进行补偿。

篇8: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政策建议

2015年3月23号,我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世界气象日做了《 科学认知气候关注气候安全》 的重要讲话,指出持续变化的气候将增大造成干旱、暴雨等极端天气出现的概率。 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单产下降,主要河流径流量减少或变化不稳定,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物种迁移等生态恶化程度加深,我国面临的气候变化和气候灾害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为农业生产者量身定做的保险, 其功能主要是对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对其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农业生产者的损失。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业保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以来的八年时间里,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 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分担农民损失、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稳定农民农业收入方面也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当前,农业保险的覆盖险种不断增多,业务规模也随之大幅度扩大,保险主体日益多元化, 农业保险受到全国民众的普遍关注。

1、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状况得到很大改善

由表1可知,在保费规模上,通过2004—2014年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随着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保费增长了7倍, 赔付率也由最高的81%下降到了51.2%,基本稳定在6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农业保险正在逐渐步入正轨,审核等工作相较于以前更加规范精确。 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达到1.66万亿元, 同比增长19.42%; 参保农户2.47亿户次, 同比上升15.42%;向3500万户投保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86%。 据统计,2014年我国保险保费以325.7亿元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 资 :2004—2014 年《 中》 、《 中国保险年》 、中国保监会网站整理。)

2、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和地域范围不断扩大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之前,在承保险种上,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目前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育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 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类别,基本覆盖了大部分种植业和畜牧业产品。 2015年2月1号,一号文件明确表示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在地域覆盖范围上,至此保险品种将达到16种。 在地域上, 2004年—2006年期间,主要是上海、吉林、黑龙江等少数地区得到了财政补贴,而目前补贴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

3、服务体系与机构不断健全

近年来, 中央和地方政府与保监部门不断地密切合作,其目标就是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的全面建设。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县乡保险机构为主、政府“ 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为辅、行政村保险协保为补充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在青海,各级政府通过搭建四级管理机构,由各级领导成员组成“ 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农业保险问题直接统一、快速有效处理。 而陕西则另辟蹊径,通过大量的“ 基础设施”建设来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现已设立各县乡保险分支机构177个“, 三农”保险服务办公室1136个, 以此协助保险公司深入农村开展保险基层服务工作。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案例分析——国元公司“保险+信贷”模式

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安徽国元控股 (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等联合23家国有企业共同成立的, 注册资本8.9亿元人民币,其宗旨就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保险 + 信贷”的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向农民发放生产贷款时,同步提供责任保险的金融服务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转移农民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能如期还贷的违约风险,从而有效解决农民因无担保、无抵押而贷款难的问题。

1、家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

家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是国元保险公司与农行安徽省分行合作、专门针对家庭农场抵押难、担保难、贷款难的实际推出的一项创新性业务。 农行根据公司出具的《 承保意向书》 ,进行贷款前调查、审查、审批;公司在接到农业银行的通知之后,为贷款人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单。 农业银行接到保险单后发放贷款, 与一般的农村信贷比较, 具有保险金额( 贷款金额) 高、办理速度快、总体贷款成本低等特点。 按照约定,家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130%,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总金额的2%。 贷款本息如果出现损失,实行5∶2∶3的比例分摊,即保险公司承担50%、银行承担20%、政府承担30%。

2、涉农保单质押贷款

涉农保单质押直接贷款,是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以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农业保险保单作为抵押物,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专项贷款的模式。 同时,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还可以凭借保险机构出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作为抵押物,经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后,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发放贷款。 国元保险公司主要开展了大宗作物保单质押贷款和设施农业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大宗作物规模经营主体参加该项保险后,把提高了保险金额的保单质押给银行,银行按保险金额的70%以内贷款给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 融资成功之后,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对涉农保险的购买积极性和购买力明显提升,承保覆盖面迅速扩大,风险保障水平也显著提高,这不仅有效地促进了当地保险业务的开展,而且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

三、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新环境下,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农业保险险种的不断扩大和地域范围的全覆盖,出现了许多影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国内外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 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植。 由于中央到地方关于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尚且处于萌芽期,还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与做法,加之各级政府缺乏熟知农业保险理论和经营管理的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不管不问的局面。 另外, 由于农业占GDP比重相对较低, 在短期内看不到明显的政绩,这也构成了各级政府不愿进行关注、下大气力解决问题的原因。

2、农民参保意愿普遍不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并且受气候地形等自然环境的影响, 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运作, 中国大部分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不高,直接影响了百姓参保的意愿。第二,侥幸心理作祟。 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动物和植物。 不少农民就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如果平时对其耕地或养殖场多加些投入精力便可省下一笔费用,可是当遇到自然灾害大部分农民便会重新返贫,对以前不参保的决定懊悔不已。 第三,生活压力大。 如果仅仅只靠农业收入,大部分农民家庭无法负担起昂贵的医药费、子女升学等相关的费用,所以抱着能省就省的生活思想,农民参保意愿不强。

3、理赔难度大、成本高

理赔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一般的财产保险的赔款可以根据损失前财产的价值精确计算,而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特别,不同时期价格波动比较大。 理论上赔款应根据以损失发生时的价值量予以评估计算。 然而,往往损失发生时农作物还没有成熟,因此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估测未来的产量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难度很大。 成本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农村交通不方便,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的难度比较大,而且我国缺乏大量对农业保险熟悉的业务员。

4、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200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对农业保险的相关实施法则界定不清晰,操作性不强。 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我国保险法对政府的主导地位也是含糊其辞, 其后果是直接导致政府在农业保险上处于很尴尬的位置。 如果政府积极推动,则会被视作过多干预市场经济,增加农民负担;如果任由其发展,则又会被扣上懒政、不积极作为的帽子。

5、覆盖面低,险种较少

按照种植面积计算,2014年我国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覆盖面只有55%左右,而同期美国主要农作物的参保率则高达80%以上;我们的邻国日本、韩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建立一个半官方性质的农协会来保证近100%的参保率。 从保险品种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品种共有几十个,其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农民的生产成本; 而美国目前已经有150多种农作物被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可选择投保的品种则超过300个。 基于此,应该增加农作物的保险覆盖范围和险种,由此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投保。

四、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特别是近期党中央决定向党组织涣散的地区选派第一书记的决定,切实提高广大第一书记对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了解,使他们在面对基层农民的时候能够将这个惠民政策讲的清楚,让农民听的明白。 同时我们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积极组织专家学者深入乡村开展知识讲座, 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

2、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农业保险的内容相对固定下来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将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经营原则、经营主体资格、运行方式、农民的参与方式、精算制度等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其可操作性。 同时要明确各乡镇机关职能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上的定位,为农业保险制定合乎实际的安排。

3、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首先, 各级政府需要对承保公司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补贴范围和金额;其次,中央财政应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预算,提高补贴比例;最后, 进一步挖掘一些龙头企业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促使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队伍。

4、扩大农作物的承保覆盖范围,增加险种

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需要紧密结合政策推行的实际情况,推出真正符合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与提升收入水平的保险产品。 比如针对蔬菜大棚、鱼塘承包、水果种植等险种, 按承保对象的收入和风险接受程度制定特色的、 有差别的费率,充分发挥保险根本性的功能———防损防灾的功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5、强化农村保险组织体系的建设

积极吸取国外先进国家农业保险的经验,在乡镇乃至几个农村建立农保办公室,归国家农业部管辖。 各基层农保办公室则具体负责各项政策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略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4).

[2]周延礼: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绩、问题及未来发展[J].保险研究,2012(5).

[3]包琼:对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调查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4(5).

[4]魏松: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J].北方经济,2006(6).

[5]周洋: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4(20).

[6]曾光:农业保险财政投入问题若干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10(2).

[7]化庆安: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面临困境与对策建议[J].金融纵横,2011(7).

[8]巴曙松:对我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创新问题的几点看法[J].保险研究,2013(2).

[9]杨晓娟、刘布春、刘园:中国农业保险近10年来的实践与研究进展[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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