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关键词: 监督 工作

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共8篇)

篇1: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工作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质监联发

〔2010〕2号)

河南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

文 件

河南省公安厅

豫质监联发〔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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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工作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要相应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二)

二、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贯彻落实《通知》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按要求逐级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厅。

三、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质监、公安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科学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

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会同本级公安部门对当地安检机构布局、现有安检机构检验能力、本地机动车保有量的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在本地机动车保有量大于安检机构检验能力的地方,各地质监部门可以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拟定本地安检机构发展规划建议,征求当地公安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会同省公安厅进行调研后,定期统筹审批安检机构发展规划。

五、公开、公平、择优确定机动车安检机构承建单位各地质监部门要大力宣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政策,在当地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设置规划,公开接受有建设意向单位的报名,当地质监局邀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平、择优确定承建单位,逐级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核定并征求省公安机关意见后,向被确定单位发出筹建通知书,筹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检机构的建设。

六、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认真核定安检机构每日监测车辆数量上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如实逐级上报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备案。各地质监部门不得超规划确定安检机构承建单位,防止安检机构超规划建设和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使用已取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提供的公正检验数据,不得使用无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对不如实上报核定安检机构日检测量上限、超规划确定安检机构承建单位的行为和使用无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提供检验数据,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篇2: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试行)

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

2011年10月1日

目录

1.总则

2.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程序

3.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内容及要求 3.1 调度管理专业 3.2 系统运行专业 3.3 继电保护专业 3.4 调度通信专业 3.5 调度自动化专业 4.其他

附件1 系统运行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附件2 继电保护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附件3 调度通信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附件4 调度自动化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2

1. 总则

1.1 为保障东北电网和并网电厂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促进电网和并网电厂间的网厂管理及技术协调,结合东北电网及并网电厂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本规定仅作为东北电网调度机构加强电厂涉网安全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之规定,不影响并网电厂执行其他有关验收标准、技术监督标准、安全性评价标准等国家或行业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也不影响技术监督单位对电厂开展的正常技术监督工作。

1.3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网、省级调度机构,东北电网技术监督单位,并入东北电网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所有并网电厂,网、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所有并网风电场。东北电网地级调度机构和其它电厂可参照执行。

1.4 在电厂新机组、风电场新风电机组投产前,或在新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周期(定义为与并网调度协议周期相同)开始前,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监督单位按本规定开展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单位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结论作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依据和必备条件。

2. 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程序

2.1 并网电厂、风电场在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完成电厂、风电场内有关一二次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验收工作并合格后(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按调度管辖范围向调度机构和技术监督单位提交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申请。

2.2 调度机构会同技术监督单位在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安排计划。

2.3 技术监督单位按调度机构的安排,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提出的机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并在涉网技术监督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调度机构和申请单位提交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经调度机构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2.4 调度机构在收到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是否是具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条件,或需进一步整改的工作内容。调度机构根据进一步整改的工作内容和整改报告决定是否安排技术监督单位重新开展现场技术监督工作。3. 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内容及要求

技术监督单位深入申请单位现场,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质检和验收报告、现场检查、现场测试或试验等工作方式,对下列各专业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3.1 调度管理专业

3.1.1 电厂、风电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完成电厂、风电场内有关一二次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验收工作,并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具备完整的验收试验和验收报告;满足《电网运行准则》、《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及调度机构下发的基建工程专业验收规范和管理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电厂、风电场一、二次系统设备具备送电和并网运行条件。

3.1.2 电厂、风电场上岗值长必须取得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上岗证。

3.1.3 电厂、风电场在脱离电网后,必须具有完备的自保厂用电方案和措施。

3.1.4 风电场必须建成并投运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并能够实现与调度机构联网自动上传;必须建成风电功率控制系统,并能够接入调度机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功率自动控制。3.2 系统运行专业

3.2.1 电厂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PSS,以下同)有关参数(如强励顶值倍数、强励时间、低励限制等)的设置和整定,必须满足《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等国标或行标的要求。

3.2.2 电厂发电机调速系统有关参数设置和整定必须满足《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水轮

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等国标或行标的要求。

3.2.3 电厂发电机一次调频参数设置和整定必须满足《东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3.2.4 电厂3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必须配备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并按调度机构下发的定值正确整定;必须配备失磁保护、失步保护保护,其整定值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2.5 电厂发电机组频率保护(如低频、高频等)的设置和整定必须能够满足《电网运行准则》的要求,风电场频率保护的设置和整定必须能够满足《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3.2.6 风电场风电机组必须配备高频、低频、过电压、低电压保护,并按调度机构下发的定值正确整定。

3.2.7 电厂、风电场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时经审查确定的方案完成有关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和实施工作。

3.2.8 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厂用系统辅机设备(特别是采用变频器电源的给煤机、空气预热器、凝结水泵、空冷机组的空冷风扇等)的保护配置、定值整定、运行性能等必须满足:系统发生故障保护正常动作(Ⅰ段或Ⅱ段保护正确动作)时,发电机组应能稳定、可靠运行,即不跳闸脱网和不发生大的有功功率波动。3.2.9 风电场风电机组必须按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0】433号文件规定,经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并合格准入; 3.2.10 风电场风电机组其低电压穿越能力必须经试验证明满足《风电场并网运行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诺在并网后3

个月内通过测试。

3.2.11 风电场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时确定的要求,设计和实施无功补偿设备,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性能、运行方式、控制策略等必须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系统运行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3.3 继电保护专业

3.3.1 电厂发电机、主变压器及高压母线等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配备快速、完备的继电保护,设备选型应满足相关规程、反措和调度机构下发的《继电保护配置和选型原则》的要求,其整定值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3.2 由电厂、风电场负责整定计算的保护定值,应满足规程的要求,严格履行计算、审核和批准的工作流程,整定计算方案齐全。

3.3.3 电厂、风电场所有继电保护必须进行整组传动试验,并传动正确。投产设备的图纸、参数等资料齐全,符合现场实际。3.3.4 发电厂、风电场必须按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配备保护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和行波测距装置,并完成调试和验收,可以接入调度主站系统,能够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

3.3.5 电厂、风电场必须编制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运行值班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继电保护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3.4调度通信专业

3.4.1

电厂、风电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数据网、调度电话等涉网通信电路应具备双路径,路由与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一致,并完成调试和验收。

3.4.2 电厂、风电场涉网通信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选型、性能必须满足调度机构有关要求,设备型号应与电网端设备保持一致,设备供应商应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3.4.3 电厂、风电场涉网重要通信设备应按要求由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系统供电,任何一套电源系统故障应不影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通信直流电源系统蓄电池容量应符合要求(即供电能力不小于12小时)。

3.4.4 电厂、风电场应按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完成调度电话的调试工作,并按要求具备调度电话的备用系统(外线、系统电话等)。

3.4.5 电厂、风电场应完成综合数据网设备调试工作,接入方案满足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并完成调试和验收。3.4.6 电厂、风电场应有专人负责通信运行管理,熟悉通信设备检修、故障处理等运行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3.4.7 电厂、风电场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关系已明确。

调度通信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

3.5 调度自动化专业

3.5.1 电厂、风电场有关涉及电网的监控系统、电量采集装置、数据网、安全防护设备等设备选型、功能必须满足《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 516-93)等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调度机构有关要求。

3.5.2 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开通到管辖调度机构的调度数据网或信息传输专线。

3.5.3 电厂、风电场的二次系统按照国家电监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通过验收。

3.5.4 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相量测量装置(PMU),并完成调试和验收。3.5.5 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能够实现与管辖调度机构的OMS系统互联,并能够完成电量上报、检修计划申请、发电计划查询等日常业务。

3.5.6 电厂、风电场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建设统一的时间同步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能够接入管辖调度机构的时间同步系统。

3.5.7 电厂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和实施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热负荷在线监测系统、脱硫监测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3.5.8 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实施风电场实时信息采集系统和风电功率自动控制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3.5.9 电厂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和实施其他特殊要求的自动化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调度自动化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4、其他

4.1 本规定中的电厂包括燃煤火电厂火电机组、燃汽轮机组、水电厂水电机组、抽水畜能机组、核电厂核电机组等类型发电厂的同步发电机组。

4.2 本规定中所引用的规范、规程或规定,以正在执行中的最新版本为准。

4.3 各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报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核备。

篇3: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关键词:油田,井下作业,技术,安全监督工作,初探

石油作为地下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在开采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很大的代价, 在生产的过程中, 还会受到油气流的影响, 为了保证油田井下正常的作业、保证石油开采顺利进行, 避免一些故障的发生, 就应该对出现的故障及问题的油水井进行井下作业, 以恢复油水井的正常生产。

一、油田井下作业技术分析

1压裂酸化技术

这种技术的发展在我国有着较低的成功率, 需要花费很大的生产成本。所以我国在该技术方面正努力提高其应用效率, 并为降低成本而寻求最优的方法。一方面, 逐渐将单层的压裂方式转变为多层的压裂方式, 将单井式的压裂方式转变成为整体式的压裂方式;另一方面, 应该发展伤害性比较小、污染率较低的压裂液, 同时还应该将双千型压裂设备进行大力的推广和使用,

2试油测试技术

为了将试油测试技术的工作效率提高, 应该对液氮排液系统进行全面的普及、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 从多个方面满足井眼测试的不同需求。

3修井技术

借鉴和学习国外成功的修井技术方法, 并结合我国油田井下作业的实际情况来对其技术进行改革和创新, 进而使修井技术得到全面的发展, 以实现修井技术的自动化操作水平。

二、全面做好油田井下作业安全监督工作

由于油田井下的作业环境比较特殊, 常常会出现一些安全隐患, 其中主要体现在:

1施工人员在操作上出现了失误, 在进行施工中, 施工人员没有注意到可能引起的安全隐患问题, 或者是因为施工人员自认为自身所掌握的技术本领强, 确信不会发生危险事故, 就是因为存有侥幸的心理, 才会引发一些事故。

2由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没有落实到位, 施工现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性措施, 比如说所设置的围栏不够牢固、稳定, 对于危险区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受到个别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有些人为了能够额外的获取一些利益, 不注重施工现场危险因素的排查, 常常做出违规施工的行为, 最终发生不安全的事故, 情节较严重的还会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由此可见, 势必要做好油田井下作业安全监督工作, 其中具体工作的开展如下。

(1) 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思想意识, 强化安全监督的力度。作为石油开采企业, 应该不断增强油田井下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思想意识, 让施工人员对安全施工有一个正面和负面的认识, 然后将二者结合在一起, 有先考虑到安全施工对自身及企业的重要意义。只有施工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觉悟, 才能保证油田井下正常作业。 (2) 对油田的开采进行有效的管理, 并落实安全责任。对油田开采的管理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摒弃以往比较传统的管理方法, 作为油田井下施工人员, 必须肩负起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 并将具体的工作进行详细的划分, 严格按照油田井下施工规章制度实施, 同时对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进行全面的监督, 以提高施工技术质量, 确保施工人员施工安全受到全面的保护。 (3) 采取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法, 将施工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我们都熟知, 油田井下作业都很大的风险性, 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风险因素的影响, 如果是人为因素而引起的危害应该有油田企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对人造成的受伤害进行弥补。 (4) 做好全方位的安全监督工作。油田井下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可以监督招标时期、监督施工中所设计的方案、并对施工各个阶段的施工工序进行监督, 最后还要做好施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为了做好油田井下安全监督工作, 对于相关的负责人来说, 必须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要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和研究、能够掌握较强的业务知识、敢于承担工作责任, 了解工程施工工期、并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争取做到施工技能环保, 又能保证施工质量。整个监督工作需要尽快达标, 这是一项比较系统和复杂的工作, 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统筹兼顾, 当发现问题时, 应该及时将问题反映给相关的监督管理人员, 然后尽采取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作为油田井下安全监督人员, 还要不断地与施工方保持沟通, 互相交流信息, 只有掌握更多的资料和相关的信息, 就能够有把握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最终提高油田井下安全作业水平。 (5) 做好安全防护性措施。油田井下作业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应该在施工周围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比如说, 在危险区域范围内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语和指示牌, 这样就可以对施工人员或者观看施工现场的人给予安全警告, 这样可以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也有利于妥善管理施工现场的环境, 给施工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施工氛围。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油田井下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些井下安全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尤其是井下如果出现了卡钻或者井下落物问题时, 就会使油水井出现停产的情况, 较为严重时还会导致油水井不能进行使用。所以, 安全防范油田井下作业, 加大井下作业安全监督力度, 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对促进油田井下作业的顺利开展是有着积极的影响的。油田井下作业是非常复杂的工程, 应该将复杂的工作进行一一的细化, 排除危险因素, 树立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管意识, 遇到问题, 及时处理, 以保障油田井下作业能够正常的生产, 促进石油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秀梅.浅谈油田井下作业安全[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2012 (07) .

[2]李建飞.油田井下作业事故分析及应对措施探讨[J].价值工程, 2014 (04) .

[3]周勇.油田井下作业安全防范及对策浅析[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2011 (06) .

篇4: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试验

实验对象。文章主要选择在某市区以及相关县不同的农产品市场与消费人群进行分析,其中参与人口总量高达22376人。针对这些调查主要是对一些没有参加过食品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调查,属于食品安全的原始调查资料。在调查中的县级以上人员包含10376人,其余人员是比较随性安排的总共有11000人。

研究试点。对于这次的食品安全研究调查中,主要是针对某市的各个商场、大小超市以及小卖部等,其中主要的食品安全单位包含19家,餐饮包含15家、农贸销售市场包含7家、各学校市场包含11家、建筑工地食堂包含9家、各种食品生产单位与厂家大概达到65家左右,在这其中涉及的专业食品安全人员6871人。

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办法

针对确定的实验对象进行全面的实验调查,发放食品安全检测宣传资料,派遣专业食品安全检测人员深入到基层进行具体调查,对于其中涉及的学校、矿产以及事业单位等进行调查,宣传全面的食品安全知识,对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群众的食品安全问题。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小组,将调查资料结果进行统计与对比,分成两个不同的方向进行实际调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的方面提供具体的指导与解释,利用最后的调查结果与对比结果发展其中存在的缺陷。利用不同的化学技术进行具体的安全试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改善与对比。

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讨论

提高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培训力度。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能够发现,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并且群众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掌握能力比较差,对于食品安全检测不够重视。在这样的工作基础上需要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的力度,同时提高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保证权重深入的了解食品安全知识与监督意义,定期向各个市区或是县城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建立更加广泛的食品安全监督与交流平台,加深对于这方面的宣传力度。积极对各个地区进行食品安全检测调查,不断优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在保证不断宣传的同时积极进行快速检测,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一定要扎实可靠,保证自身安全质量的同时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负责。改善原有的技术安全培训方式,打破传统的形式主义,积极实行管理分类,实施考核制。设立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全面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升相关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提升食品安全整体质量。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年龄、身体素质的人群进行不同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在一些学校或是食堂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利用专业人士进行专业的教育,提升群众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视。

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最重要的在于技术的应用于完善,保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完善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主要方式。根据相关的资料调查显示,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中存在很多的纰漏,对于食品标准设定比较低、其中的食品预防病毒等存在漏洞,需要不断的改善其中的不同要求,保证快速检测技术更加稳定。逐渐实现快速检测技术更加稳定与灵敏,降低检测技术的成本投入,能够加强对食品中存在的污染等进行同时检测,改善快速检测中的微型化与便携化形式,更好的保证快速检测发展的完善与优化。虽然我国在很多技术方面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因为食品变化形态不断多样,并且食品安全作弊技术也在不断上升,因此需要针对实际的食品检测安全需要不断进行食品安全技术的创新与优化,保证食品安全检测的全面与成熟,更好的进行食品安全保证。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非常重视的问题,并且人们对于这方面的要求正在不断的严格,在这样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其中的快速检测技术,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督与检测,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简介:辛悦(1986—),女,辽宁省朝阳市人,助理工程师,工学学士,单位: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方向:食品监督及检验。

篇5: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使用说明 单位基本情况

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自屏蔽式γ辐照器(FY1-2)适用于血液辐照仪使用场所

(2)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FY1-4)适用于放射源收贮单位的监督检查,其他单位的放射源贮存库参照执行

(3)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FY1-5)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如果含源设备调试,使用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检查表(FY4-1)

(4)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FY2-1)适用于生产、使用含源的对集装箱或车载物检查装置场所

(5)γ射线探伤(FY2-2)适用于工业用放射源探伤使用场所

(6)固定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1)适用于料位计、测厚仪、核子秤等使用场所

(7)移动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2)适用于测井源、螺旋管道测量仪、移动湿度仪、密度计等使用场所

(8)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FY4-1)适用于含Ⅲ、Ⅳ和Ⅴ类源仪器生产场所 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9)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YY1-1)适用于医用60Co远距离治疗机使用场所

(10)立体定向外科治疗装置(YY1-2)适用于含多枚源的头γ、体γ治疗设备使用场所

(11)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YY2-1)适用于γ源后装机使用场所

(1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YFM-1)适用于核医学各类开放性工作场所

(13)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利用场所(YFM-2)适用于核医学使用Mo—Tc发生器可以产生99mTc场所等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4)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5)适用于除核医学和生产放射性核素场所外的所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5)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6)适用于除核医学和生产放射性核素场所外的所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6)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7)适用于除核医学和生产放射性核素场所外的所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7)自屏蔽式加速器生产放射性药物场所(ST-9)适用于生产PET用短寿命放射性药物的场所 医用射线装置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8)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YZ2-1)适用于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使用场所

(19)医用治疗 X 射线机(YZ2-3)适用于用于浅部放射性治疗的Ⅱ类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

(2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YZ2-4)适用于DSA使用场所

(21)Ⅲ类医用射线装置(YZ3-1)适用于Ⅲ类医用射线机生产、使用场所

非医用射线装置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22)科研用低能加速器(FZ2-1)适用于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的科研用加速器使用场所

(23)电子辐照装置(FZ2-2)适用于加速器辐照装置场所

(24)加速器生产调试场所(FZ2-3)适用于Ⅱ类射线装置中加速器生产调试场所

(25)非医用 X 线Ⅱ类射线装置(FZ2-4)适用于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中如工业X射线探伤、安全刻度校准装置使用场所

(26)中子发生器使用场所(FZ2-5)适用于科研、测井、教学应用中子发生器生产场所,使用参照执行。

篇6: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一、检查范围

全镇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监督排查,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抓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管理措施。

1、危险物品方面: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情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含防雷防静电设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人员密集场所方面: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庙宇、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网吧、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的畅通完好情况等。

3、交通运输方面:交通运输工具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和农用车船非法载客情况。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道路交通设施情况。

4、建设工程方面: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夏季防暑降温和防雷电、防台风安全管理情况,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建筑机械设备及用电安全管理情况等。

5、特种设备方面:企业、宾馆、学校、浴室、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相关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以及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

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存储、非法运输、非法销售和超量贮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7、船舶制造单位:重点排查现场安全设施、供电的落实情况和有限作业空间安全。

8、学校:重点排查校舍安全、设施安全、校车安全、食堂食品安全。

9、其它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包括供水、供电、广电、通讯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时间安排

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夕和重大活动时安全生产检查。具体时间由各组安排。

三、人员分工

1、建筑和在建工程、农贸市场的隐患排查

组 长:冯大湧

参加部门:建管所、土管所、城管中队、各建筑安装公司、保城村、狮树村、新正村

2、道路交通运输、渡口、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

组 长:杨维旺

参加部门:农路办、交警中队、派出所及相关单位

3、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民政福利场所隐患排查

组 长:孙胄神

参加部门:民政办、敬老院及相关单位

4、学校安全隐患排查

组 长:史月生

参加部门:阳江镇中心小学、沧溪中学、阳江幼儿园

5、村镇集镇建设、供水、土地项目隐患排查

组 长:汪笑云

参加部门:土管所、建管所、城管中队、沧溪自来水厂、丹湖自来水厂、狮树自来水厂

6、圩堤和圩堤沙场、机站陡门、农产品安全、水利在建工程隐患排查

组 长:缪 飞

参加部门: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各圩局

7、工业企业、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等隐患排查

组 长:孟祥彬

参加部门:安管办、企服中心、派出所、消防中队

8、特种设备、食品安全、供电等隐患排查

组 长:赵善中

参加部门:市场管理分局、供电所、各学校及相关单位

9、船舶制造隐患排查

组 长:吴和头

参加部门:航运公司、各造船厂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大检查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当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和安全镇(区)创建,广泛发动企业全体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修订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各重点岗位安全标准,规范操作行为,促进岗位达标。加强企业生产装置、设施、工艺的风险管理,完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环节的监控,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各项应急器材的储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从严执法,坚决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经停产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或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一律协调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依法子以关闭取缔。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7: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7]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督管理的范围

(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四)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

检活动的查处。

三、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审核工作报告,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1、审核工作报告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组织对安检机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工作报告应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的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主要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如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调整、维修、更换等情况,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内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

(2)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等变化情况;

(3)检验业务情况及有关变化;

(4)机动车安检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

(5)收费标准执行的情况;

(6)检验结论的异议处理情况;

(7)行政机关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

(8)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2、联网监察监管: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联网监察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认真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检验能力、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3、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安检机构当年检验机动车数量的5‰,但不少于50辆的报告和纪录。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必须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4、检验能力比对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家,每年对安检机构之间的检验能力进行测试、比对。

5、加强社会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和评价,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收费标准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定期、不定期监督抽查:主要检查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检查检验工

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安检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不定期监督抽查主要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

(2)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利用软件作假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四、安检机构的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

(一)安检机构在取得安检资格许可后,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1、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2、必须依法开展检测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验报告;

3、必须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和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4、保持检验技术条件处于良好的状态,认真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建立严的格报告审批制度,认真审核检验结果,实行谁检验、谁审批、谁负责;

6、保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网络通道的畅通;

7、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处置,为委托人保密有关信息;

8、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9、要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安全质量问题,对重大普遍性安全质量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10、要加强对检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检验技术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11、要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2、在停业或歇业申请提出的半年内,未经检验资格许可发证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歇业。

(二)安检机构的行为规范:

1、不得出让、转借安检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报告;

3、不得少检、漏检或不按有效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随意修改检测结果;

5、不得多收费或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检车;

6、不得指定被检车辆调整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

7、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仪器开展检测工作;

8、不受任何影响,导致检验结果失去公正性;

9、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10、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11、不得使用无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各级质量监督技术督部门要落实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考核,依法行政,实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管理制度情况、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许可工作质量以及对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2、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一致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4、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5、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对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一致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3、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自查工作加强监督,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按期提交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安检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填写机动车安检机构自查情况记录和意见。

4、定期组织常规检验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全面掌握安检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了解安检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对比对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安检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检验技术水平严重低下的安检机构,要暂停其检验资格许可。

5、定期举办关于安检机构监管的通报会,与安检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6、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7、对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时,及时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8、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9、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保护守法安检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市(地)县质量监技术督部门职责。

1、定期对安检机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要与检验资格安检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可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行制度化监管。

3、对获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可有针对性地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要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对违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5、认真开展对所辖区域内无证从事机动车安检的机构进行查处,保护守法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资格许可行政审批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安检机构的资格审批有关人员要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不得受理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

(三)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监督人员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事件。

七、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检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实施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记录应当规范,文书式样应当统一,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四)依法对需要撤消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请国家质检总局撤消,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消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应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检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无证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

2、无证机构伪造、冒用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检验专用印章的;

3、擅自变更检测场所地址开展安检活动的;

4、获证安检机构涂改、转让、出借安检资格许可证的;

5、获证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超越检验资格许可范围开展检验或超过检验能力出具检验报告的;

6、更改安检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对无证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安检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检验报告印章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不改的安检机构,应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培训和考核。

十、安检机构机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机动车安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安检许可的;

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的;

7、超越许可范围检测的;

8、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9、依法可以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情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机动车安检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检的;

(2)机动车安检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机动车安检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经审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3年。

二、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常规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发证部门印章,特殊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

(二)证书式样

1、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类别、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3、证书检验类别应注明取得的检验类别的种类,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

4、证书检验范围应注明现场条件审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5、证书住所应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6、证书检测地址应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7、证书编号按照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附件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编写。

8、证书有效期应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9、图样见附件1。

三、证书的发放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需要,向取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等情况,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

(二)国家质检总局向取得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四、证书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将检验资格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资格证书上凡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该证书作废。

(三)资格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五、证书的更换

(一)安检机构证书破损可辨认的,可向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二)安检机构取得资格许可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更换法人代表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原证书标注“作废”字样后收回,并做好登记。

六、证书的收回

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被撤销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七、证书的销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收回的作废证书,实行定期统一销毁。

八、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安检机构增项,包括在原机构内增加检测线、增加检测车型的,在满足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取得资格许可的,应重新领取检验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二)安检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减少检测线等信息的,可申请证书变更,更换检验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三)检验标准变更

1、安检依据的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现有检验资格的有效期,有关决定未发布前,安检机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2、安检机构从事安检工作依据的标准内容变化较小的,安检机构应根据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补充检测能力,安检机构持有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影响部分车型检验的按检验能力变更处理,更换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四)证书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查。对需要重新审查的,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重新颁发证书,对不需要重新进行现场审查的原有证书不变。

(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进行现场审查。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重新颁发证书。

(六)新建、迁址安检机构的取证

检验资格发证结束后,新建、迁址的安检机构申请取证的,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满足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受理、审查、批准,发放检验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向后推三年。迁址安检机构原有证书收回,标注 “作废”字样收回。

(七)证书的补领

1、检验资格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

2、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发证部门登记,申请补发检验资格证书,并登报声明作废。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安检机构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安检机构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安检机构补领证书所需的材料,主要有: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遗失、损毁声明原件。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损毁声明,并注明安检机构名称、检验类别、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检测地址及有效期。

(3)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八)其他

1、证书变更后采用新的证书编号,补领的证书采用原编号,每个的编号其流水号从001开始。

篇8:安全监督技术工作计划

会议回顾总结了“十一五”时期全省质监工作, 研究制定了“十二五”期间的工作思路和发展规划, 安排部署了2011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十一五”是全省质监事业实现稳步发展的5年, 也是质监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用显著、成效突出的5年。5年来, 全省质监系统无论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成效, 还是系统自身建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在一些重点领域实现了较大突破。

会议提出, “十二五”期间全省质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就是要以促进全省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 以实施质量立省战略为统领, 坚持质量第一、安全为先、改革创新、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通过5年的努力, 使全省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升, 质量安全监管更加有效, 质监技术基础全面加强。

王正喜局长提出, 2011年全省质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实现再造一个新山西为目标, 以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为宗旨, 以“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为根本任务, 坚持推进以质取胜, 突出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夯实技术基础, 大力强化作风建设, 努力构建法治质监、科技质监、和谐质监, 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质量保障。

张建欣副省长指出,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也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起步之年。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省质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要围绕质量立省, 着力抓好宏观质量管理;围绕结构调整, 着力抓好品牌建设;围绕产业升级, 着力抓好标准化工作;围绕经济转型, 着力抓好计量和认证认可工作。

张建欣针对食品和特种设备两项安全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全省质监系统要把质量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 以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为重点, 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 确保我省不发生大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 加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 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 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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