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业务合作模式(通用6篇)
篇1:煤炭企业业务合作模式
兼职业务员合作模式
为了加快市场布局速度,降低业务拓展人员固定成本。缓解各业务大区业务拓展压力,特制定兼职业务员合作方式如下:
1、兼职业务员一律执行一代(含)以上价格体系,并且公司不另
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2、兼职业务员提成比例10%,销售回款累计达到30万,另发奖
金5000元,销售回款累计达到50万,另发奖金1万元。
3、兼职业务员一律不放账期,现款现货。
4、兼职业务员的招聘由大区经理招聘、审核,营销总经理审批,人事、财务备案。
5、按公司统一发工资日下发兼职业务员提成,下发方式为直接打
款到兼职业务员账户。
6、兼职业务员产生销售回款计入各大区销售业绩。
7、兼职业务员样品、宣传品(含促销品)消耗,计入各大区费用,由大区经理统一申领、管理、配发。
注:
1、每月销售回款结算日为每月最后一天,次月5日前财务向负责
大区经理提供提成、奖金具体金额,大区经理负责向财务提供相应发票或者按劳务费扣税。兼职业务员开展业务不受大区范围制约,产生回款计入大区经理业绩。
2、其他员工也可以推荐兼职业务员,兼职业务员产生回款,同样
可以获得2%的提成。
北京澳华酒业有限公司
张亮
2011/5/9
篇2:煤炭企业业务合作模式
[摘要] 在煤炭生产成本构成中,物资消耗及费用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物资供应工作在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控制管理中是重要的一环。如何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通过管理创新,降低采购成本,控制物资消耗,优化储备结构,是创建节约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本文以贵州煤炭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现状为例,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就物资超市“零库存”运作模式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索。
关键词:煤炭企业 物资超市 模式探索
一、贵州煤炭企业物资管理现状
笔者研究了某具有代表性的贵州煤炭生产企业,该公司贵州各地均拥有生产矿井,鉴于下属生产单位地理位置分散,交通不方便的特点,该公司的物资供应、采购管理工作由总公司物资供应管理中心承担,下属各生产单位分别设立供应部门负责本单位物资的进销储等工作并设有物资库房,均储备着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各种矿用物资设备以备生产所需。这种物资管理模式,造成了大量的资金积压,给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带来了较大压力。
在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零库存”理念为核心,物资超市为模式的解决方案,合理储备各类物资。
二、煤炭企业的物资超市模式
超市最初起源于西方零售业,是现今零售业态中最流行的一种营销模式,其最大优势是超市可以以“中介人”角色实行“零成本”管理,即进货时由超市下定单,供应商先送货后付款,物资在未实际发放之前为供货厂家所有,超市作为生产厂家的“物流配送中心”仅充当代管者的角色,以减少甚至不占用自身资金,缩短库存周转期。此外,在“零库存”的管理模式下,供应和需求基本能保持平衡,免除了货物储存带来的一系列诸如库存物的老化、损失、变质等一系列问,还能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跌价损失。
借鉴超市的管理模式和“零库存”的管理思想,形成以代储代销为基础,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低成本全方位服务为目标,将煤炭企业物资的封闭发放改为开放式选购的管理模式,势必会降低煤炭企业物资供应成本、缓解库存资金压力,但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安全物资、应急物资等基础储备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煤炭企业物资超市模式是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物资储备前提下的零库存,是建立在确保基层使用单位安全储备前提下的一种特殊库存形式,是物资在供应、生产等环节不以仓库存储的形式存在而是始终处于周转状态。
三、设立煤炭企业物资超市的前提及准备
(一)做好现有库存物资的清查消化工作
现阶段各煤炭企业各下属生产单位一般都设有自己的仓库和库存,实行物资超市化经营后,必须通过统一平台对采购、仓库、库存统一集中管理,这就涉及到人员、场地、存货的前后衔接。由于各生产单位库存情况各不相同,有能正常使用的,有积压报废的,有过期失效的,因此,妥善接收各生产单位的原有库存,实现平稳过渡在超市化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首先要组织好对现有库存的资产清查,摸清家底,为物资的统一接管工作提供依据,为各单位间的物资调剂工作打下基础。
(二)建立配套的物资管理商务平台
实现物资超市化管理,必须首先建立起以内部订单为核心,涵盖资金管理、订单管理、价格管理、批次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配送、结算管理、报表管理等各功能模块,与物资超市化经营配套的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系统,使物资超市化经营业务链中的各个节点环节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和理。
其次,借鉴零售业超市的管理模式,实行“条码制”管理。所谓条码制,即条码入库、条码存货、条码发放,也就是说每种物资在入库、出库和保管的过程中把条码作为管理物资的钥匙,不同批次的每一种物资在到货入库的时候都由物资超市管理系统自动分配一个唯一的条码。条码作为物资存储和收发整个过程中唯一标识,物资在配货出库时根据与物资超市软件相连的条码读码器来采集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供货厂家、出售价格等信息,然后来实行发放,这种方法的实施可以增强物资存储和收发过程中可追溯性和准确性,降低物资在收发和存储过程中出错的可能性,也减轻物资管理人员对物资货物信息采集、处理与分析的工作量。
(三)建立物资超市供应商准入机制
物资超市中经营的产品不但有内部企业的自制产品,也有为各厂商或供应商代存、代卖的物资以及具有其他归属性的物资,因此需要结合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零售超市模式建立煤炭物资超市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实现规范性管理。供应商准入制度应考虑以下几点:
1、公司内部单位生产自制产品均可自愿申请入市,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自制产品进行抽验、认证,并发放超市准入证。准入的自制产品应具有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广阔市场;有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办理了执行标准证书;有齐全的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先进、合理、有较为完备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资料完整、产品质量稳定;产品抽检合格率100%,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2、对于非自制产品,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相应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涉及煤矿安全的还需要提供防爆合格证以及“3C”等证件。由物管中心牵头成立供应商评审小组,对拟入市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对其资质、信誉、售后服务、结算方式、货源稳定性、生产经营能力、业绩及产品质量、价格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公司供应管理等相关制度要求,由评审小组对每种物资选择2~3个供应商进入超市,建立供货厂商档案。公司与获准进入超市的供应商签订入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不同厂家的产品价格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
总之,超市供应商的选择要本着有利于生产、保证供应、质优价廉的原则,对行业内骨干企业、通过IS0质量体系认证的、经长期合作质量价格服务较好的、信誉为AAA的供应商可考虑优先选择,为方便各使用单位的选择,超市还应考虑将入市的各类物资编印成“超市物资目录”,定期更新。
(四)建立物流配送中心
流配送中心的职能是从供应者手中接受货物,进行倒装、分类、保管、流通加工和情报处理等作业,然后按照订单货要求备齐货物和进行配送的基地。
考虑到煤炭企业生产单位所处位置分散、各单位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因此优先考虑成立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以“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直达配送”的物流运作模式对单位进行配送,即由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统一结算,并根据使用单位位置分布,科学设置物资配送流程、优化配送路线,并根据信息网络提供的物资需求和物资代储情况,实行集中配送,其成为一个多功能的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的建立可以把现有的仓库“保管”职能转化为“转运”职能,使仓库由“保管型”仓库转化为“流通型”仓库,从而使其成为具有现代物流理念的有机体。同时也可较好的解决提货单位物资运输时间分散、运输不及时、车辆使用效率不高等弊端,节省大笔物资运输费用。
四、设立煤炭企业物资超市的关键
(一)建立分工清晰、协调高效的业务流程体系
物资超市化经营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是对现行物资供应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需要公司管理层面如物资供应管理中心、财务等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更需要与各物资使用单位进行深入的纵向配合。因此,必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对现行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调整,重新界定各单位/部门的职责职能,建立起一套分工明确、责权明晰的规范制度,同时将业务流程按“零库存”物资超市运作模式进行调整和优化,最终形成符合煤炭企业物资超市经营实际需要的高效业务流程体系。在业务流程和相关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关键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严谨完善的供应商合同协议
物资超市需及时与经过评审小组审核合格的准入供应商签订代储协议书或者代储代销合同,这需要物资管理中心汇同公司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从多方面综合考虑,拟定规范的合同/协议范本,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关系,界定好物资保管责任分割点、供货商的售后服务要求及因产品质量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后的赔付责任等内容。
2、制定物资超市陈列及库存管理规范
进入物资超市的物资可参照零售超市方式,建立货品陈列架,制定相应的货品陈列制度,形成样品陈列区,陈列区的物资样品应按类别、品种分类,并对每种物资实行条码制编号,同时设置物资标签,明码标价。除陈列区外,还应设立相应的仓库,根据物资的需求情况,代存代储一定量物资,以备周转。物资仓库应根据物资的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采取分类分区和货位编号的办法,安排适当的储存地点,按照保管保养规定,成行、成箱、码垛,进行“四号定位”“五五摆放”管理,做到“三清、两齐、四对照”。对体积较大的物资或部分大型设备配件等,物资超市可以不设样品或库存,而是将准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介绍、样本、资质及相关宣传资料册等认真分类编撰,做成可随时查阅的资料目录,供使用单位随时选择,下单后,由物资超市管理人员通知供应商直接送达使用单位。
3、制定清晰严谨的收发货流程。
供应商的产品到达物资超市后,需按照预先制定的《物资到货验收及使用跟踪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对物资进行验收、填写物资验收单,并将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数据录入系统。各使用单位到物资超市选定所需的物资后,由超市管理人员开据物资领料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作为物资领料凭证,填写物资出库通知单,使用单位凭出库通知单到指定仓库领取物资,物资超市仓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办理物资出库手续。
4、设立高效安全的结算物资结算管理体系
物资超市应与公司财务等部门紧密结合,在严格遵循公司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设立符合物资超市运作实际要求的、安全高效的物资结算管理制度。该制度应结合准入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发货及时性、售后服务等情况,明确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审批流程等内容。同时制定好对应的使用单位收款程序,结算标准等。
(二)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
物资超市经营模式对煤炭企业物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超市管理人员应有能站在全局高度统筹物资供应的能力,并具备熟练掌握信息平台软件、物资分类编码等业务能力。这就需要对超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物资超市的理念宣贯培训和业务技术技能的专业培训,通过多渠道、多模式、多途径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总之,煤炭企业物资超市模式国内已经有实践并取得成效的范例,但在贵州地区尚处于探索学习阶段,可以确定的是,通过该模式的实践和运用超市管理的应用,能将物资的储备库前置到供应链中的上游企业,扭转煤炭企业物资储备的倒挂局面,降低储备资金占用,从而避免了煤炭企业形成物资购进沉余及资金沉淀.造成积压浪费、损失,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篇3:煤炭企业业务合作模式
关键词:煤炭企业,采购业务,内部控制
煤炭企业中的物资供给平衡主要依靠煤炭企业采购业务内部的控制, 因此煤炭企业内部采购业务的控制是否合理, 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采购成本控制问题, 是保证煤炭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也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一、煤炭企业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煤炭行业也在飞速的发展,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随之采购业务的问题凸显出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制定采购计划的时候缺少有效的预算控制。从采购的整个流程来看, 整个煤炭企业在制定计划的时候没有一个全年的计划, 各个部门的申请比较分散, 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第二, 煤炭企业是属于国有企业, 各个部门比较分散, 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1]。采购的流程没有一个综合的监督平台, 各自为政导致煤炭企业采购流程比较混乱, 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第三。目前煤炭企业很少与供应商实现资源共享, 即招标以后不知道企业的仓库里有多少是现成的设备, 有多少是需要供应商排单生产。如果有紧急供货的话, 就没办法及时的供应设备, 导致供货不及时, 延长了交易完成的时间。
二、加强完善煤炭企业采购内部控制的有效措施
1.建立和完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流程
煤炭企业采购流程的完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申请采购、采购过程、工程验收、货款结算等方面入手, 具体的措施如下:
(1) 申请采购控制
现有的煤炭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完整的企业预算制度。所以说煤炭企业应该成立一个物资总供应部门, 所有内部需要的物资统一由采购部门实行采购。在进行采购之前, 由各部门提交本年度所需要采购的物资, 由采购部门进行统一审核, 确定需求是不是合理, 分配一下采购物资的先后顺序。还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审批制度, 对需要采购的物资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核。在审批时, 确定好提交申请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在申请部门的需求量远远超出实际需求量的时候, 这就需要我们上级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必要的时候成立领导小组服务, 通过集体表决确定审核是否通过。
(2) 采购过程控制
现在煤炭企业的采购主要是通过招标的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来进行的, 采购之前要明确需要采购的数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理想价格、供货对象的筛选等。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可以分析往年采购的价格、供应商的价格、竞争性谈判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定要保证公开、公正, 确保筛选出的供应商是理想的, 签订合同的时候, 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签订, 付款期限、安装服务、售后服务等一定要明确在合同里体现出来。
(3) 工程验收控制
供应商的货物进行签收, 后期进行工程施工时, 采购部门与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 保证货物与合同里签订是相同的。同时供应商完成工程施工以后, 要组织质量部门进行验收, 确保施工完成, 货物的质量问题得到肯定。验收和货物签收要有明确的书面文件, 双方代表签字。
(4) 货款结算控制
货款结算是在整个工程施工完成以后进行的, 供应商履行了责任以后, 会计部门就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供应商结算货款。在结算之前要核实好所需单据的完整性, 确认无误再进行付款, 按照合同的程序进行结算[2]。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共享平台对煤炭企业和供应商都是有利的。煤炭企业应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 与各个供应商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完成整个市场情况大数据, 积极寻找质量好价格又低的供应商, 与各个供应商实现资源共享, 完成企业库存的有效配合。减少备货周期和运输周期, 合理使用库存。建立网络的业务调度, 与各煤炭企业和供应商进行友好的沟通。增加与其他单位的沟通, 获取供应商信息, 进而进一步确认良好的供应商。
3.对采购进行培训
煤炭企业的采购人员是我们在采购过程中的直接执行人员, 采购人员素质的高低, 业务熟练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可以对采购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 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使采购人员能够理解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 增加采购人员个人的法律意识, 减少企业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对采购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督促采购人员进行有效的物资采购, 确保物资的质量是优良的。
4.扩大供货渠道
现有的供应商一般都是通过招标或者是竞争性谈判进行筛选出来的。如今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是很快的, 可以考虑到应用到煤炭行业里来。一般情况下, 电子供货商的价格是有优势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也都有保证, 煤炭采购部门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考量。这样能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使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 在网络上选取新的供应商时, 要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的检查, 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 真正达到物美价廉, 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5.成立监督部门
现在的市场环境是非常激烈的, 不排除有些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推销自己公司的产品。煤炭企业的采购人员如果意志不够坚定的话就会掉入其他人的圈套之中, 为了一己之力而损坏了整体的利益, 有些还会对企业的经济情况造成严重的损害。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监督制度, 成立监督部门。煤炭企业可以成立领导小组, 而领导小组可以从各部门抽取出来, 领导小组的权利要在采购部门之上, 对采购部门的供应商的选择有一票否决制, 领导小组可以随时对仓库的设备进行抽查,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要追究责任, 只有验收合格以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3]。领导小组对每次抽查的情况形成文档进行备档, 以备后期使用。以实际行动控制煤炭企业内部的成本控制, 有效实现煤炭企业的利益。
三、小结
加强和完善煤炭企业内部采购业务内部的有效控制, 对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发展过程中, 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必要的对策来面对这些问题, 这样的话就可以有效的降低煤炭企业的采购成本, 实现企业的经济价值, 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岳东芹.浅谈煤炭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2X) :159.
[2]孙纪鹏.煤炭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企业文化, 2013, (2) :160.
篇4:云南煤炭企业物流业务外包的探索
【关键词】云南 煤炭企业 物流外包
现代物流理念与物流技术的导入,为煤炭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云南煤炭企业在三十年的改革实践中,逐步具备了相对集中的物流运作模式,但是大多数煤炭企业内外的各个系统和环节缺乏足够的协调配合,物流成本在总成本中仍占有很大的比例。同时,由于云南的煤炭产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较深,生产管理粗放,物资材料和生产设备在采购、供应、使用等流通管理环节上,浪费和损失十分严重,所以对煤炭企业物流运作系统进行控制,有助于提高煤炭企业的赢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文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探索构建支撑云南煤炭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物流運作体系。
一、煤炭企业生产现状
1、云南煤炭分布与储量
云南煤炭资源丰富,全省已探明煤炭资源量为277.16亿吨,预测资源量为413.84亿吨,全省煤炭资源总量居全国第11位。云南煤炭煤种齐全,有无烟煤、烟煤、褐煤、泥炭等。云南煤炭生产基地集中分布于云南东部地区的曲靖、昭通,西部及南部除一平浪煤矿、小龙潭煤矿外,均为地方小煤矿零星开采。
2、云南煤炭供需情况
自2001年以来,云南省原煤、洗精煤、焦炭产量均保持了快速增长,基本满足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能源保障和原料供应。近几年云南开始出现煤炭供应和消费两旺,煤炭供不应求的现象;同时,云南周边的四川、重庆、湖南、广东等地煤炭需求将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云煤外运市场潜力巨大。
3、云南煤炭企业
云南省煤炭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生产能力低,形不成规模。有一定生产能力的主要是云南煤化工集团旗下的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对原云南省国有煤矿进行整合组建的全省性煤业集团。下辖一平浪、羊场、田坝、后所、恩洪、兴云、可保、圭山八家煤矿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并控股云南先锋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东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东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集团公司年原煤生产能力600多万吨,煤炭洗选加工能力420万吨;其中五家煤矿有铁路专用线,总长71.9千米;七家煤矿有自备坑口矸石电厂,总装机7.63万千瓦。
二、云南煤炭企业目前物流状况
1、云南煤炭企业实行自营物流,普遍存在物流意识薄弱的现象
目前,云南省的国有煤矿物流运作大多数都属于自营物流,在煤矿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大小领导,对物流概念不太了解、不认知,甚至在煤炭运销部门都存在物流意识淡薄,不了解物流是可以降低成本、创造时间价值、提高效益的“第三利润源泉”;煤炭企业对于运输合理化、装卸机械化、物流系统化、精益物流观念、物流信息化观念以及绿色物流观念等现代物流观念是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这一现状告诉我们云南的煤炭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树立现代物流意识,才能使煤炭企业跟上时代的脚步、社会的发展。
2、煤炭是云南主要的可利用能源,需求不断增长,但运输成为煤炭继续发展的瓶颈
作为云南省的煤矿,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民营煤矿,煤炭运输主要是使用汽车通过公路进行运输,少部分由铁路运往省外。无论从井口到矿部还是从矿区到城市或火车站,道路大多数属于乡村公路,道路等级低下,路面狭窄,由于拉煤汽车超重超载,路面被严重破坏,加上道路很少维护保养,至使汽车运煤在公路上运输时间过长,造成运输成本居高不下,而运输成本的升高促使运输户更加超载,增加道路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使煤炭运输消耗时间过多。例如,塔甸煤矿,从矿区到峨山县城的道路有50来公里,汽车行驶时间却要二小时左右。因此,到目前为止,运输仍然是制约云南煤炭业持续发展的瓶颈。
3、从煤炭销售这一环节中可以看出,现代物流的强大服务功能还远远没有体现出来
由于煤炭企业物流意识淡薄,煤炭销售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模式,虽然有些国有煤矿解散了车队,把运输队与销售部门合并成立煤炭运销公司,独立运作,采用社会运力完成煤炭的销售与运输,但大多数社会运力都是个体运作,不成规模,不是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不能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从事运输业的个体户及运输公司大多数还处在低水平运转线上,彼此间的竞争主要是靠降低运输价格来获取货源,运输车辆与煤炭运销公司没有严格的契约约定,双方是松散的雇佣关系,由于运输价格的过低,许多运输车辆超载行驶,不仅给公路等交通设施带来了破坏,也带来了煤炭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质量问题。
虽然目前也有少部分从事煤炭物流服务的企业存在,但现有的物流公司主要服务内容仅局限于货运代理、仓储、运输等基本的低层次物流作业层面,很少有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性、全程性、集成化的现代物流服务。
三、煤炭企业物流自营或外包的优势与劣势比较
自营物流与物流外包是相对的,自营物流是企业自备仓库、车队等物流设施,内部设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实施企业内部物流运作,物流活动完全是生产企业的一种附属产物,不能带来产品增值。物流业务外包,是指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为集中资源、节省管理费用,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将其物流业务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运作。物流外包是一种长期的、战略的、相互渗透的、互利互惠的业务委托和合约执行方式。
1、煤炭企业自营物流的优势与劣势
(1)自营物流的优势
通过自营物流煤炭企业可以自主控制内部的采购和销售环节,可以运用自身掌握的资料有效协调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能以较快的速度解决物流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获得供应商、销售商以及最终顾客的第一手信息,以便随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
通过自营物流煤炭企业可以控制煤炭生产设备、物资等原材料的采购和原煤的销售,不必为运输、仓储、配送和售后服务的佣金问题进行谈判,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费用。
(2)自营物流的劣势
自营物流模式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物流设备、建设仓库和信息网络之类的专业物流设施,这对于缺乏资金的中小煤炭企业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作为云南的国有煤矿,规模也不算大,经济实力不是太强,完全依靠企业自身力量来兴建现代化的物流系统并不现实。再有,对于绝大多数煤炭企业来说,物流部门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后勤部门,企业自营物流就等于迫使企业从事不擅长的业务活动,企业的管理人员往往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从事辅助性的工作,结果是辅助性的工作没有抓起来,关键性业务也无法发挥出核心作用。
2、煤炭企业物流业务外包的优势与劣势
(1)煤炭企业物流业务外包的优势
煤炭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加速商品周转,减少库存,降低经营风险。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借助精心策划的物流计划和适时的运送手段,最大限度地加速库存商品周转,减少库存,为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煤炭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降低企业内部的管理难度,提升管理效率。物流业务外包能使煤炭企业享受专业管理带来的效率和效益,还可将内部管理活动变为外部合同关系,把内部承担的管理职责变为外部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简化管理工作。
(2)煤炭企业物流业务外包的劣势
目前云南省有关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还在建设中;物流中心、物流园区等还在规划或建设中,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资源整合基本不到位,支撑区域物流平台的物流信息系统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
煤炭企业内部物流体制相对分散,有从事生产煤炭的设备和物资的供应部门与仓库,还有从事原煤销售的销售公司和车队,这给物流外包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目前云南的第三方物流尚处初期阶段,企业自建物流系统仍有较大的市场,煤炭企业实行物流业务外包,会遇到来自企业内部某些部门的抵制,尤其是一些国有煤矿,物流外包将意味着解雇大批员工,这对企业的领导人来说是个非常大的风险。
四、煤炭企业物流外包的必要性
目前云南的煤炭企业对物流及物流外包的认识还刚起步,有的还停留在狭隘的资源观上,尤其是财务状况还令人满意的煤炭企业,不愿意通过物流外包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业务模式。因此,通过对煤炭企业物流业务外包的可行性分析有利于建立企业物流体制,改善物流观念,提高物流认识。
1、煤炭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可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发展煤炭生产主业上来
煤炭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使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用于物流业务方面的车辆、仓库和人力的投入,将有限的人力、财力集中于煤炭生产这一核心业务上。
通过物流外包会使煤炭企业的精力专注于煤炭的开采上,致力于研究煤炭开采的现代化方法,努力杜绝煤炭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断提高采掘的工作效率,提高煤炭企业生产效益,使煤炭企业在高效益支撑下,采用先进的设备,科学的开采方法,降低吨煤死亡率。
2、通过物流业务外包可以促使煤炭企业对煤炭物流系统进行研究,提高对物流理念的认知
煤炭物流是一个系统物流,它存在于煤炭产品的开发准备、生产过程和销售活动的全过程之中,是一个由煤炭的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废弃物物流构成的物流系统。目前,云南煤炭企业对物流的研究还比较少,煤炭物流系统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所以,通过物流业务外包可以促进煤炭企业加快实施物流工程,使煤炭企业在降低煤炭物流费用,压缩生产成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增加企业利润中不断加深对现代物流的认知。
3、物流业务外包本身有其复杂性,但云南煤炭企业物流外包是必要的,是大势所趋
作为云南的煤炭企业是自营物流还是外包物流,并不存在唯一的决策标准。但是从企业竞争战术的角度来考虑,煤炭企业物流外包是必要的,是大势所趋,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因为煤炭企业产品单一,且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如果把企业不太擅长的物流业务交给专业物流服务供应商去做,可以加深煤炭企业对供应链的认识,使煤炭企业真正放棄“大而全”、“小而全”的计划经济模式,树立基于供应链的统一资源观,以资源整合的思想重新审视企业资源、分析企业资源的优势与劣势,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1] 王淑云:物流外包的理论与应用[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2] 云南省政府:云南省煤炭工业发展行动计划(2008—2012年)[Z].2008-12-22.
[3] 张世翔:企业物流外包阻力在何方[DB/OL].http//www.enet.com.cn.2005/2009.
篇5:煤炭企业业务合作模式
前言...........................................................3
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3
(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3
(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4
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4
(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4
(二)信托渠道模式............................................6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8
(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9
(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9
(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10
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10
(一)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10
(二)2009年7月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
(三)2009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13
(四)2009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
(五)2010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5
(六)2010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6
(七)2011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7
(八)2011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18
(九)2011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18
(十)2011年7月25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18
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18
(一)真实转让...............................................18
(二)担保手续再办理.........................................19
(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19
(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19
(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19
(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20
(七)产品期限...............................................20
(八)信托产品设计...........................................20
(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20
(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20
(十一)指标要求.............................................20
(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21
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21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
1、银信合作产品数量:呈递增趋势
2、产品发行规模:季末明显高于期初,通过银信合作调整结构、增收创立的趋势明显
3、投资领域:金融产品投资占据绝对优势
(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
根据银监会最新精神,以下理财方式自2011年7月以后不被允许开展或直接纳入融资类业务范畴:
(1)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以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2)不经过信托公司,以理财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3)以信托公司为渠道,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互相购买理财产品来调节监管指标(即所谓的“同业互敲”)。
(4)不经过信托公司直接将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票据资产。
(5)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将原本的信托贷款转换为投资类理财-纳入融资类统计口径;
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
(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
1、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1)概念
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按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策略,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相关股票(一般为流通股)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到期由该企业或第三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该部分股权收益权。
(2)操作流程
2、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
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然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固定的债券投资品种。
(2)运行流程
3、非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
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专项投资于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内嵌银行信用的理财产品)等。(2)业务流程
(二)信托渠道模式
1、信托贷款模式
对于银行有存量授信,但受制于存贷比规模而无法直接发放贷款的项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求:
第一种方式: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我行以自有资金全额或部分(剩余部分可由银行负责推介)购买此信托计划。
运作流程:
第二种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运作流程:
2、票据业务模式
银行为了节约存贷比资源,对于存量票据,或者企业所持有的符合银行要求的票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需求:
第一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信托公司再以之为资金投向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接受转贴现的资格,所以,信托公司实际购买的是银行所持票据的收益权。票据资产转让后,一般由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的职责。本模式属于资产转让业务合作。
运作流程:
第二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以及持有票据的企业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以企业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为投资标的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以自有资金购买该信托计划。本模式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投资科目,不占用我行存贷比资源。
运作模式: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
1、代理信托推介(1)概念
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项目来源可由银行提供也可由信托公司提供。推介成功后,信托公司向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推介手续费,同时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合同,银行不承担信托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2)运作流程
2、代理集合资金信托收付(1)概念
代理信托资金收付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代理资金收付的结算业务。
(2)业务流程
(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
1、概念
对于由银行提供项目的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业务、信托渠道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集合资金信托代理业务,银行可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对信托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协助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2、运作流程
(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
1、概念
信托项目担保业务合作是指对于银行向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作为增信措施之一,银行就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到期兑付向信托公司出具银行格式文本融资性保函的业务合作。
2、运作流程
(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
1、概念
银信合作接力贷款业务是指,对银信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信托公司前期通过其投资功能,以股权的形式介入该项目,待项目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成熟度或期限后,银行承诺以借贷的形式进入。银行借贷资金将主要用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的初期股权投资。
2、运作流程
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
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协议应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为资金的)由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5)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6)其他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3、风险管理控制
(1)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2)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4)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6)信托公司买断银行的信贷资产,应制定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该规定从广义上对银信合作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对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并在各个合作模式做以初步规范;在风险控制方面,该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投资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真实转让,应采取卖断买断形式,银行不得回购,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
(二)2009年7月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主要内容如下:
1.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2.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三)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主要内容如下:
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1)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真实转让
(1)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是持有上述资产。
(2)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3.其他要求
(1)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应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该规定提出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要求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真实转让,并交付全套原始权利凭证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复印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四)2009年12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主要内容如下:
1.账务处理
(1)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2.真实转让
(1)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3.整体性原则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4.期限配置
(1)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
本通知强调银信合作业务中资产真实转让,不得安排回购,其相应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明确。信贷资产转让时应符合整体性原则。
(五)2010年8月1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情形
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2.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3.信托产品期限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4.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遵循原则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应遵循: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②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5.投资方向禁止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6.本通知发布以前存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应做的工作 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③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料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中应自主管理。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2010年12月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主要内容如下:
1.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要求
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口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3.真实转让
(1)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2)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4.整体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5.财务处理
(1)信贷资产转出方将各种风险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
(2)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应作出相应调整。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6.禁止性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本通知强调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中,信贷资产应真实转让,担保手续重新办理登记。信贷资产整体转让。财务上应反映信贷资产转让信息。银行不得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七)2011年1月26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处理
(1)商业银行应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2)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2.其他
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标。
本通知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如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八)2011年5月1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主要内容如下:
1、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极端计入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纪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2、调整“1104”表报。
(九)2011年6月16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主要内容如下:
监管口径
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十)2011年7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主要内容如下:
要求各银行法人机构对截至2011年底未到期银信合作应转表项目的转表情况逐一进行确认。
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
(一)真实转让
相关表述: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应做到真实转让,卖断买断,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回购。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银行应告知债务人,并将信贷资产原始凭证或复印件交付信托公司。
监管意见:真实转让是各个监管规定普遍提及的监管要求。
(二)担保手续再办理
相关表述:如信贷资产中有担保方,应取得担保方同意并重新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监管意见:信贷资产转让后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也是监管规定多次提到的事项,可操作性逐步加强。
(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
相关表述:①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资产,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②信托公司不得将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业务中的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但可以委托给第三方;③信托公司应坚持自主管理,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监管意见:银行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后,对于信贷资产由谁管理历次监管规定都有所变化,总体趋势是由“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信贷资产转让银行管理”、“信托公司能够委托除转让方外的第三方机构管理”,直到最后“信托公司应当自己管理”的逐严监管政策。
(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
相关表述:①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监管意见: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从限制购买发行行自身信贷资产,转变为不得直接购买任何信贷资产,监管趋严。
(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相关表述: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信贷资产转出方将各种风险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应作出相应调整。
监管意见:信贷资产转让在账务处理上要与信贷资产真实转让保持一致,该监管政策未变化。
(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
相关表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监管意见:信贷资产整体转让在监管规定中两次被提到,也是信贷资产真实转让操作上的进一步细化。
(七)产品期限
相关表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相匹配,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监管意见:该规定要求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与信托产品的期限相一致,该监管政策未有改变。
(八)信托产品设计
相关表述: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监管意见:
(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
相关表述: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监管意见:该规定为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策未有改变。
(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
相关表述: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监管意见:监管政策对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限制政策。
(十一)指标要求
相关表述:①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2010、2011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③商业银行应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④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标。
监管意见:
(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
相关表述: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极端计入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纪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监管意见:
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银信合作业务出现之初,规模很小,发展缓慢,监管层并未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业务逐步发展,到2008年已经形成一定规模,2008年末银监会出台《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次正式地定义分类银信合作业务,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随后2009年、2010年上半年,在指引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银信合作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潜在的风险发文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文件并未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直到2010年上半年,情况出现变化,此时的银信合作业务不仅规模非常大,而且较大部分资产投向信托贷款,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曲线贷款。这部分曲线贷款无需计提拨备和资本金,因此对银行的稳定性带来一定隐患,且监管之外的灰色贷款削弱了货币政策效应。于是,从2010年7月开始,银信合作业务成为重点监管对象,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监管部门出台的规定在宏观层面上有助于规范银信合作模式,使监管视野之外的表外资金回归本源,使得央行可以进行有效的流动性控制,在货币规模可测的前提下提高利率管理的能力并实现产业差异化激励的目标。在微观层面,监管部门对银信合作业务链的中间环节及其参与主体银行、信托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并将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理财业务带来综合影响。具体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表内信贷资金占用提高。监管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11.5%、中小银行按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因此商业银行以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形式进行的表外信贷资产规模扩张受到限制,“表外移表内”后相应信贷资金占用也将提高。
2.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数量占比将大幅下降。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融资类和组合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总余额比例约为60%~70%,期限也多短于1年。监管规定要求,信托公司的融资类和组合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总余额比例不得高于30%,要求投资类业务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要求相应的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且不得设计为开放式。由于现有银信理财产品中融资类产品期限较短,收益较高,对应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池的高收益资产,随着监管规定的实施,银信合作业务中的融资类产品占比将大幅下降,产品流动性降低,银信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也将可能出现下降。
篇6:论煤炭企业精细化管理模式构建
决策、安全操作管理过程的精细控制,致使安全管理隐患问题不能根除。为此,我们从构建精细管理体系入手,强化细节管理,提高全过程控制水平,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努力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3)构建精细化管理体系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是企业永恒的追求。近年来,作为资源性企业,随着煤炭存量的逐渐减少,企业的产量很难再提高。如果不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企业是无法实现持续发展的。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就必须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这个内动力,也就是创新一套完整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管理体系,实现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精细管理要效益。精细化管理体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做法
2.1 精细化管理体系的内函
精细管理体系的基本内涵是:以制定具体明确的岗位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进而形成精细化的岗位标准为手段,以量化细化管理目标为标志,以企业高层决策科学化和中层管理实施科学化为基础,着眼于企业工作现场管理操作的每一人、每一天、每件事、每一处的工作状态和工作绩效,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各级管理主体的能动性,做到事前谋划决策、事中管理控制、事后核算分析,实现科学化决策,实现各个工作层面的管理精细化,实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规范严格的管理与控制。确定了“八个坚持”指导原则:坚持以现代管理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推进;坚持统筹考虑,管理闭合;坚持以岗位考核标准的落实为核心;坚持可操作性第一;坚持充分利用国有煤炭企业现行管理基础,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理顺、完善、规范;坚持解决本企业管理中与科学管理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坚持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
确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公司层、基层区科和机关部门决策机构、决策内容、决策机制和决策制度的确立、分解、整合与配套;基层区科、机关中层管理实施业务流程的理顺;车间班队现场管理与操作岗位考核标准的制定;制度体系的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激励机制的建立;基本运作程式的设立;运作保证体系的建立。
2.2 规范企业高中层决策科学化管理流程
(1)精细制定岗位考核标准。在制定岗位标准中,要求坚持“十化”原则。即全面覆盖的原则;标准量化的原则;结果数字化的原则;按岗位流程细化的原则;规范条文整合的原则;特殊标准动态化的原则;层次精细附件化的原则;先进性的原则;人本化的原则;可操作、可考核化的原则。制定岗位标准遵循六个程序。一是梳理工作岗位,确定岗位标准数量;二是理顺岗位工作流程;三是确定参与制定岗位标准人员;四是以岗位为核心,整合原有与岗位有关的文件规定;五是确定岗位考核标准的基本内容;六是对确认的岗位标准内容进行可操作化处理。包括进一步量化处理、无法量化的做定性直观描述处理,无法量化又无法定性描述的标准作现场指认处理。
(2)规范落实岗位考核标准操作程式。具体内容包括 “六个支撑要件”、“四个考核载体”。六个支撑要件具体是:①班前讲评。这是进行现场当班工作的重要开端。②现场巡查。即“走动式管理”,主要运用于现场管理者。③日清日结。即自上而下,层次考核,对每个人、每一班的生产工作绩效对照精细化标准进行考评,当日做出结算。④考核公开。当日及每月累计要公开员工劳动绩效、收入、分配方案和考评办法、安全生产指标及“三工”考核的结果。⑤管理恳谈。至少每季定期组织一次班组员工代表和管理人员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恳谈,双
向互动,集思广益,不断改进管理方法。⑥周期评议。每月一次。评议内容主要依据管技人员现场巡查标准和管理绩效、工作作风等,组织员工代表进行民主打分。四个考核载体具体为:岗位员工绩效考核台帐。用于记录员工绩效评价结果和排序情况;岗位员工绩效考核区队公开栏。用于公开当日及月累计员工劳动绩效考核结果;管理人员现场走动巡查记录本。包括巡查人员姓名、职责、发现和解决问题情况记录,员工回答、领导签阅等栏目;企业内部局域网上考核公开网,加大透明力度和便于员工查阅。企业精细化管理体系实施的效果
(1)管理体系形成了企业管理的整体闭合。从公司高层决策科学化管理、到机关部门基层单位决策科学化管理;从公司重点业务流程到基层区科间的关系流程,延伸到操作现场的管理流程;从管理人员岗位标准化到现场操作员工岗位标准化,形成了纵向链接贯通、横向融合导入的“高层决策、中层管理、现场操作”的层次管理体系,达到了政令畅通、层层制约、相互关联、环环紧扣的闭合管理格局,公司综合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2)明晰决策流程,提升了企业科学决策能力。科学决策把每一个决策主体的决策事项、程序、制度等都进行了细化、具体化、文字化,改变了过去决策无明确制度可循或有制度但原则空泛的状况。谁是决策主体谁负责,有效地避免了过去“集体决策”或口头决策造成的“决策失误无人负责”的弊端。提高了决策主体的责任意识,减少了决策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必要的请示等,大大提高了决策效率、决策质量。2004年以来,公司高层决策机构共决策886项,无一失误。
(3)推进行为养成,优化了各级管理质量。落实岗位标准,规范管理流程,整体闭合管理,大大增强了管理素质,提高了管理效率,优化了管理质量,推进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科学化管理与操作的行为养成。特别是现场管理人员由过去的“等问题 ”变成了主动查找问题、处理解决问题。管理作风的转变、管理效能的提升,大大增强了现场安全管理的可控度,2004年至2008年,公司连续实现了安全生产最好年。
(4)落实双向控制,营造了和谐的企业环境。双向控制形成了管理双方互相监督制约,互相沟通联系的民主管理氛围。为员工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参与管理的平台。考核标准、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的及时公开,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营造了员工健康平衡的心理环境,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企业形成了团结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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