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社会化

关键词: 增长 社会

整体社会化(精选十篇)

整体社会化 篇1

2013年中国信息社会总指数(ISI)达到0.4712,同比增长12.4%,增速较上一年提高1.68个百分点,仍处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加速转型的历史进程中。2007-2013年年均复合增长9.16%。

2013年中国知 识型经济 指数达到0.3930,同比增长7.0%;网络化社会指数达到0.5250,同比增长8.6%;数字化生活指数达到0.4624,同比增长17.7%;服务型政府指数达到0.5707,同比增长23.6%。

2013年,全国共有北京、上海、浙江、天津、江苏等5个省份信息社会指数超过0.6,进入信息社会初级阶段。北京、上海仍处于领跑地位。

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整体合力 篇2

6月12日下午,泗阳县召开社会矛盾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会议,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夏养育出席会议并讲话。

夏养育指出,社会矛盾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推进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他要求,深化社会矛盾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当前要重点在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和拓展工作领域上下功夫,切实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要着重健全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健全完善诉讼全过程调解机制,健全完善“三调”衔接机制,健全完善调解工作司法保障机制。对于涉及调解协议的诉讼案件,法院要建立“绿色通道”;对于经调解组织和有关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审理,有效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

夏养育要求,要大力拓展司法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领域,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落实到社会矛盾化解的各个方面。要向各类案件拓展,从民事案件扩展到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知产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向源头预防拓展,坚持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向应急处置拓展,对重大涉众型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司法调解专项工作组和诉调对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研判会商、联动处置等机制,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稳控、化解处理等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整体社会化 篇3

从最初常提到的“弹性退休”,到前段时间热议的“延迟退休”,再到新近提出的“阶梯式退休”,以“退休年龄”为指向的退休模式,一经曝出,总会在人群中引起巨大反响。

客观地说,随着人们身体健康状况的普遍改善以及老龄化社会的不可避免,适当提高退休年龄本是应该列入议事日程的。提高退休年龄,益处是可以改变劳动力结构,使之整体上更成熟、经验更丰富:而男女可以同龄退休,保证女性的就业权利和收入水平,也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是,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提高退休年龄应该有不可缺少的三个重要前提。

一是就业形势必须要有明显好转。近年来,就业不足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包括大学生在内各种层次的无数劳动力在寻找就业机会,如此背景下提高退休年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就业,使社会整体就业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倒挂”之势,即老人就业比年轻人就业相对充分。从社会学角度上看,这种就业形势是有着多种弊端的,社会可能会因此增加不稳定因素。

二是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必须能够真正起到“保险”和“保障”的作用。提高退休年龄,对于那些有业可就的人来说可能是个福音;但对那些只是“挂”在单位而实际无业可就,特别还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者来说,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噩耗。因为如此一来,他们需要缴纳更长时间的费用,而所获却相应减少,一进一出之间,福利大大缩水。

三是必须全面消除就业歧视。经济的全面市场化,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就业状态和观念,许多人都难以终老于一个职业,失业、更换职业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如果退休年龄提高,高龄就业者的公平就业权和收入权究竟如何保障?众所周知,现在许多单位招工用人,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门槛,“4050”群体就业难现象,可以旁证这一问题的不可回避性。

如果不具备这三个前提,贸然讲什么提高退休年龄,是不理性的。对退休年龄问题,不能单纯地只打社保基金运转的算盘,而不计算整体的社会效益。因为,在无法有效促进经济形势改观以保证就业,无法真正保证失业者生活的背景下,单纯靠延长退休年龄来解决养老基金的压力问题,实可谓弊端多多,可能的危害无以估量。

从社会整体层面谈经济行为 篇4

关键词:社会,整体,层面,经济,行为

我们从社会个别的经济主体方面、来考察七大经济机制的状况。我们可以大而化之地将社会经济主体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家庭、企业、国家。如果大概说明白了这三种类型经济主体与七大经济机制的关系, 其他个别的经济主体与七大经济机制的关系相信也好理解。

一、家庭:吃喝拉撒睡, 都是“经济”

家庭是社会经济的一类基本经济主体。自从产生了人类以来, 家庭就是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 家庭就是社会经济的基本主体之一。

1. 家庭的消费机制。

首先, 家庭为了家庭自身的再生产。必须要消耗产品。这些消耗的产品应该包括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以及精神享受需求方面的产品。比如粮食、服装、教育、医疗、住房、娱乐等产品。因此, 这样就必然与消费机制发生关系。

2. 家庭的生产机制。

从广义经济的角度来看, 劳动力的生产也应该被认为是生产。从现代社会看, 家庭必须为社会提供劳动力这个产品, 才能够换取收入、才能够满足消费, 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如此家庭与生产机制有了内在的必然联系。

3. 家庭的再生产需要交换。

家庭的主要作用是生产产品, 这些产品当然不可能完全自我消费, 再厉害的家庭都不可能生产自己需要的所有产品。那么, 除内部交换外, 唯一的方法只有将部分或全部产品与外部进行交换, 用这样的方式满足自身需要。

4. 家庭与市场机制。

一般而言,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 劳动力产品的初次“买卖”主要通过市场进行。这个市场可能是有形的, 也可能是无形的。这个市场我们通常称之为“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产品进入市场交换, 然后通过!场获得其他产品, 如此, 家庭就与市场机制发生了关系。

5. 家庭与货币机制。

在现代社会, 家庭产品的交换一般是间接交换, 间接交换一般需要通过货币这个媒介进行。在现代社会, 劳动力的交换一般也是如此, 家庭首先用劳动力去换货币, 然后用货币换回其他商品, 这是一种通过货币的间接交换的方式。这样, 家庭就与货币机制发生了关系。

6. 家庭与分配机制。

家庭再生产的背后同样存在分配关系。其实家庭就是一个小的“社会”, 同样存在内部的、外部的分配关系。如此, 家庭就与分配机制发生了关系。

7. 家庭与国家机制。

国家权力对家庭再生产发挥巨大作用, 本质上说, 国家与家庭也是一种产品交换的关系。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主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也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内部确实存在七大经济机制或者萌芽, 同时与外部社会的七大经济机制相互联系。

二、企业:最大是“经济”

企业的再生产方式同家庭的再生产差不多, 其与七大经济机制的关系原理也大致相同。企业和家庭本质的目的, 都是为了使自身获得最大利益, 其不同点只是在于产品类别有所不同而已。

1. 企业存在着消费机制。

企业如果生产产品, 那么在此之前必须消耗产品。另外, 还要发生相关的各种费用。实际情况证明, 企业存在各种各样的消费行为, 企业实际存在着消费机制应该不难理解。

2. 企业存在生产机制。

企业存在生产机制人所周知, 这一点没有大的疑义, 问题在于是否所有的企业都有生产机制。笔者认为, 所有的企业都有生产机制应该也毫无疑义, 其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产品种类不同。

3. 企业的再生产需要交换。

企业的交换也分为内部交换和外部交换。一般而言, 企业产品只有通过外部交换才能取得收入或产品只有取得收入或产品才能进一步满足自身消费品需求。企业的交换与家庭交换的方式基本相同, 分为卖出商品和购入商品。

4. 买需要的产品, 通过市场出售生产的产品, 以达到交换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之中, 社会产品在相当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

5. 企业交换一般需要货币作为交换媒介。

现代社会企业商品的交换, 一般采用间接交换的方式:即商品换货币, 然后货币换回商品的方式, 不断地循环往复, 力求取得利益极大化。因此, 企业与货币运行机制也相应联系, 企业必须遵守货币的运行规律。

6. 企业存在着分配行为。

企业的分配, 通常是指对收入的分配。这里我们仍然需要强调:对“分配”应该从更广义的角度去理解。企业的分配行为包括:发工资、搞福利、缴税费、付利息租金、产权分红、社会捐资以及自身再生产的必要支出等等。

7. 企业行为与国家机制的关系。

企业是社会经济基本的经济主体, 企业整体科技含量的高低, 在一定程度标志着国家生产和供给能力的水平高低, 企业与家庭一样存在内部的七大经济机制, 并且与外部的七大经济机制相联系, 这些就是企业与七大经济机制的关系。

三、国家:国即是家, 家即是国

1. 国家机构需要消费。

一个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 必须有必要的消费给以支持。如同家庭和企业一样, 国家机构同样需要物资的、劳务的消耗, 这些消耗为该机构的再生产提供保障。

2. 国家机构生产“产品”。

国家机构消耗产品的目的不是别的目的在于使该机构能够提供某种服务或某种“产品”。国家机构或组织的再生产方式与企业和家庭大致相同, 同样是生产者、生产手段、生产对象的组合;同样是物资、人力、资金的组合。由这种组合生产出不同的产品。

3. 国家机构的产品消费主要部分通过市场。

国家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一般不应该通过!场, 如果通过市场则可能造成麻烦;而自身的产品需求一般则需要通过市场获得, 这样效率也许会更高一些。

4. 国家机构的产品交换一般也使用货币这种手段。

国家机构生产的产品一般由国家统一采购, 因此, 国家一般统一对具体国家权力机构提供货币支持;具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则用货币去购买自身必须的消费品。

5. 国家机构存在内部外部的分配关系。

具体国家机构的分配关系, 从收入方面看表现为:财政资金收入、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6. 从理论方面说, 几乎每一个国家权力机构都应该受其他国家权力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制约。

就具体的国家权力机构而言, 它们的具体运转方式同样受其他国家权力机构制约, 这些具体国家权力机构同样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同样遵循社会规则行事。

参考文献

[1]李嘉图.政治经济学以及赋税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宋代儒学的整体思维与现代东亚社会 篇5

宋代儒学的整体思维与现代东亚社会

整体思维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尤其是宋代儒学家的思维方式,阴阳辩证、体验顿悟分别是整体思维的.特征和途径,注重群体与和谐价值是整体思维在实践中的外化表现形式.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对创造中国宋文化高峰功不可没,而且对当今中国乃至整个现代东亚社会的诸多方面都还在产生着积极而深广的影响.

作 者:赵冰波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郑州,450002刊 名:商丘师范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QIU TEACHERS COLLEGE年,卷(期):20(4)分类号:B244关键词:宋代儒学 整体思维 现代东亚社会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研究 篇6

关键词:社会整体经济;经济发展进程;反不正当竞争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解析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解析

1.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对于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是为了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在这里,经济学家庞德对需要通过依靠法律来维护与保障的相关利益按照其性质进行了分类。其总体分类大致为三个方向,即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

2.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

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同时,也需要对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认识对于前者的区别。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进行比较,得出后者的关系更为简单些。

(二)社会整体利益观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之中,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经济法的定义是为了实现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维护,这是已经形成共识的观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流派的经济法学家对于其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对其重要性的认可程度是一样的,都是将其作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保障。

二、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的独特性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

由于经济不断的发展也就使得所需解决的经济矛盾的多样化开始呈现,使得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难度进一步加剧。

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公私化进行定义判断的过程中,需要对其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对于公共法律的核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私法的核心即为维护个人权利的观念进行认可。

(二)经济法整合功能的独特性

在本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进行阐述的过程中,注重于对整体的含义进行正确地理解。在这里,对整体性的含义进行理解的过程中,需要首先理解其哲学角度的含义,应将其对比面“部分”进行理解,通过辩证的分析来实全面的现理解范围。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能够发现对于整体的理解应该是对构成事物的众多不同要素所形成的统一整体的分析,部分指的是这个整体中的某个或者某些部分。它们通过二者的联系来实现对调制关系的建立,它的地位区别于其它的法律类型,具有不可替代的主体稳定性,其复杂性也显得更为突出。

三、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享有者和维护者

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其的保护也是一项困难的任务。从角度的变化分析,也能看出,对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是缺乏主动的去关心社会整体利益的人而存在的,但却存在着诸多的人企图去将其分配得到,对于保护与分配的态度截然不同。在这里,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的定义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社会全体公民与各级组织的整体利益,狭义指的是对于拥有者而言的利益确定。对于如何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划分,需要从其主体的不同进行明确判读,进而为不同的代表者实现其利益的保护。

(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

1.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者应当承担的实体责任不易确定

当社会整体利益遭到破坏的时候,其具体所需解决的问题即为对经济责任的认定。对于这一问题,经济法的研究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有些学者认为对于相关责任的认定具有如下的特征形态如下: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等等。也有学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责任认定包括了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不同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

2.缺乏追究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者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程序

在对经济法的责任形态与采取方式的不确定也会导致对于已经造成的社会整体利益追回的困境,对其经济法程序的限制,导致了不同的经济责任承担。

四、结语

结合上述的情况,这些问题都将直接导致我国的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与实现,倘若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完善关系上,经济法不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实现,保证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最终使得经济法失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所在,也就丧失了经济法固有的法律地位。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的过程中,个人认为对于明确如何解决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问题是开展的前提,倘若对于实际责任不能够进行明确,对于其所需选定的程序来说,不管是采取非诉程序亦或者是采取诉讼程序均会失去采取的意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经济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当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現状进行结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一些经济法的责任与手段进行借鉴与运用,同时,应当严格地遵循相关的体现要求与规定,对其进行创新与完善,并且严厉追究对于破坏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对其伤害的判定应当与对其的责罚相结合,对其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与结合。使得创新的意义能够实现,使得社会更加的稳定,其发展环境更加良好。

参考文献:

[1]李松妍.浅谈社会经济法的整体利益观[J].河北大学,2014,6(12):367-367.

[2]马小洁.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体现[J].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3(7):93-94.

[3]易崇艳.能源利益公平分享法律机制研究——基于农村、农业和农民能源利益保障的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王海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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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分析 篇7

一、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是社会的发展逐渐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市场强烈的排他性和利益至上的原则,垄断性企业一旦出现就会操纵市场,破坏市场平衡,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出面使用强制措施来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整个社会的发展。经济法来源于古代的财税法,又不同与财税法,从根源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产物。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

当代社会是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阶层构成的,不同阶层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也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要让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调节,让他们能够在共同的社会中发展,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人类的整体利益想要得到保障,就需要一个稳定运行且保持着发展势头的社会。维持稳定就意味着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和平相处,经济法的存在是和平相处的前提[1]。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

(一)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决定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良性发展的,充满垄断的市场会失去发展的活力。而长远来看,市场经济迟早会产生垄断,导致市场竞争体制失灵。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失灵必然会压抑创新,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市场失灵直接导致了公共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商品价格不能反映供需关系、经济结构无法优化等等现象,长远来看必将导致社会倒退[2]。

(二)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要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一切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国家进行干预。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可以进行市场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垄断企业的形成,并且在市场缺乏活力的时候投入力量进行支持。在社会经济运行出现困难的时候,只有国家有能力拯救市场,无论是从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力量来说。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方法都能够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3]。

(三)经济法为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

在市场失灵,社会经济运行出现问题的时候,尽管国家是最合适的干预人选,但是国家的一切行动都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经济法就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依照经济法获得干预经济的权利。经济法不但可以防止政府缺位的情况,还可以防止政府越位的情况。有了经济法的保障,政府既可以在市场经济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的伸出援手,又可以防止政府过度的干预经济。

(四)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凸显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许多法律部门与经济法一样,都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任务。但是任何的任务都有主次之分,当两种任务发生冲突时,经济法永远优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从法益结构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4]。

四、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策略

(一)强化经济法立法以及运行宗旨

要让经济法更好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需要对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更加重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显得非常重要,但是法律很难随时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需要随时立法、随时修订,保证经济法的有效性。同时也要强调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确保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强势地位。

(二)将经济法中最为基本的准则加以宣示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法律规范,有裁判规则和政策基准的分别。政策基准是政府把维护社会利益进行法律化的一种方式。通过将经济法中最为基本的准则进行宣示,强调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联。

(三)强化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

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的调节主要用宏观调控的方法。根据不同的经济运行走势,使用不同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社会的资本进行合理的引导,及时根据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吸纳外来投资,鼓励市场扩张。合理的宏观调控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

五、结论

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作用,它是调节社会经济发展,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基础,保证市场经济的繁荣,抑制市场的垄断倾向。本文首先梳理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然后阐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和策略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参考文献

[1]覃甫政.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王红芳.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法规制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3]陈小松.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代经济法保障[D].华东政法学院,2001.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研究 篇8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方法,法律建设

我国的经济法产生至发展已经有20多年,在针对不同法律构建的争论中确立了很多一致性的思想与主见,经济法也日期突显了其社会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将宪法为基础,对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指导的经济法作为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标准,要求其能够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社会根本利益出发,集干预与管理为一体,与宪法共同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基于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不断健全与优化,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内在逻辑思路

(一)市场失控将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市场主体下实现的创新与发展动力基于市场竞争机制与优胜劣汰的规律,市场创新使利益主体不断转移,使资源得到了最优配置,市场主体得到了激励,也使市场资源配置成为市场经济主要形式。但鉴于市场主体存在变动性,资源配置也变得盲目与无序,使市场导向出现盲目性,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未能发挥导向作用[1]。体现在:公共工程以及公共产品提供存在滞后性,经济总量得不到分配;频繁经济活动对外部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各种经济垄断与不正当行业竞争出现;法律法规公平性缺失等等。由此可见,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一旦消失,将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国家干预成为控制失灵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正常导向作用以后,就需要借助国家干预参与市场管理与调控,对市场各部分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与利用,对市场失灵引发的各种问题进行补救。由此,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是代表着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不能仅依靠某个组织的力量就能将问题解决,非政府组织仅能缓解。由此,国家经济法规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能够对市场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对经济结构进行优化,引入民间资本机制,解决市场供给与配置不均匀问题[2]。

(三)经济法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产生自市场经济,依据市场变动制定各项条例、规章能够对市场活动提供指导,这一点也使经济法成为了国家干预的重要法律手段。一方面,配置的权限、程序以及干预边界等都能依据法律的权威性确定下来,减少出现法律滥用或者越位的情况。另一方面,国家利益与社会整理利益在某些方面不是一致的,国家利益仅能从政府机构体现出来,而社会整体利益还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引导与促进,如何才能使整理利益与国家利益相接近,减少国家利益受损引发的整理利益侵蚀问题,就要使用经济法来调节。

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方法

(一)将经济法纳入到立法条款中

以上分析发现,经济法能够反映社会整体利益,比如,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对社会利益“维护”与“社会公共利益”调节的规定,而在其他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体现“社会整体利益”这样的字眼,但都存在整体利益维护的倾向。比如,在《预算法》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使社会经济秩序更好的维护”以及《矿产资源法》中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久与持续”,《农业法》中的:“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等等,不管是农业还是工业都是社会利益的主体[3],维护他们的利益就是在增强社会经济发展实力,维护社会整理利益不动摇。

(二)作为政府基准加强宣传

经济法对市场调控与引导与政府的各项政策在目的上存在一致性,区别是经济法更加有规范性与程序性,分为裁判规则与政策基准。前者是对受理案件赋予一种规范约束,而后者是特定的案件处理程序,能够表明国家的法律立场。比如,《农业法》中:“社会各界要广泛关注农业,重视农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每一个部门的责任”,告知了社会各界要广泛关注社会整体利益,这项利益与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要主动肩负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任务[4]。

(三)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融入

经济主体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是经济法权义结构中的重要内容,在固有法律界限内,构建好权义结构,对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此外,因为权义安排存在不同,调整社会关系上也更加具有互补性。首先,将国家干预需求增大,进而发挥国家干预对市场失灵情况进行弥补,国家机关授予相关单位这项职责时,也在法律上达成了共识。经济职权分为了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两种,经济职权的设立是为了使社会整理利益得以维护,能够将国家的最高利益转变为法律的权力。鉴于经济职权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随意舍弃,也体现在国家机关授予其他单位的职权上[5]。其次,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私人利益能够反映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将由个人体现出的公共利益转换为公共权利,比如,行业竞争权、消费者权、中小企业发展权等;这些权利与民法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能够更加直接的对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形式上更加直接,体现了决策的目标权利形态。也正是基于这种权利特征,使社会整理利益功能得以承载。还有一方面,为了使其他公共政策目标实现,需要在经济法中体现出市场主体义务这项规定,从权义结构与权义安排上体现出公共政策目标。

(四)从经济法责任中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经济法有权力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对于规范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需要履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在履行了基本法律责任以外,创新新的利益维护举措。比如,《食品安全法》中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使传统法律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充[6]。

三、结语

通过分析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上发挥的作用与价值,可以看到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整力利益维护上存在差异性,但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实情而开展的。通过经济法的介入,使市场失灵而发挥的国家干预得以有效落实,在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府政策配合下,实现社会资源的有序安排与配置,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1]蒋悟真,李晟.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0,23(1):45-53.

[2]冯果,万江.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定位[J].当代法学,2010,18(3):89-97.

[3]谭洁.我国经齐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11(6):74-77.

[4]卢以品.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对经济法正义性问题的探讨[J].学术论坛,2011(2):37-40.

[5]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39(2):116-125.

整体社会化 篇9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论基础

现如今, 利益逐渐呈现多元化的局面, 并且利益的存在冲突和交织现象越来越严重, 在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 法律能够有效的对各项利益关系进行调节, 所以对于这种利益的诉求应该保持回应和平衡状态。利益的形态分为很多种, “社会整体利益”便是其中的一种, 虽然这一理念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但是以传统的法律角度来分析, 民法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私法, 对于个人利益的出发点也是维护其自身的利益,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 但是更多的情况下, 仍然是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另外, 根据人们的实际观念, 人们更加愿意将其他的法律看作是一种公法或者是交融公私的一种法律体现, 其自身所使用的手段或者是调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对公私法的利用, 而利用的主旨则是为了能够对社会整体利益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 从而利用社会整体利益的保证来对私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思路分析

1. 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根据现代以及近代的经济发展实情不难发现, 市场的创新压力和动力一般都来源于市场当中的竞争, 而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效应能够更新市场的压力和动力,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如果对市场主体进行一定的促进和激励, 这样就会导致最有效率的领域承担更多的资源, 而能够承担这些资源的场所就是市场, 但是市场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性, 包括其自身的自立性和短时性等, 这些可以说是市场自身的一些缺点问题, 而这些缺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将市场的经济印象变得更加的盲目和自发, 从而导致市场出现失灵的严重状况[2]。市场一旦出现失灵的情况, 就会导致其自身的作用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 不仅会导致各个领域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坏, 而且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来说更是如此, 并且会受到更严重的冲击。

2. 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之一。

市场失灵如果是客观存在的, 那么在这种形势下, 就需要市场之外的代表来对市场的失灵现象进行干预, 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整体资源的效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让市场失灵现象得到有效的弥补。而国家在这一层面上能够制定并且实施一系列有关的政策和法规, 在宏观上可以对市场进行实时的调控和管理, 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平衡经济总量, 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将当前的经济结构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 从而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国家可以通过其自身庞大的资源、或者是加大公共设施的建设力度, 逐渐的引入一些民间的资本投入, 这样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公共产品的整个市场供给需求, 并且在实际的干预过程中, 还可能利用一些比较强制性的手段, 让市场的主体利益结构发生变化, 对于一些主体私权的现象进行强制的制止, 保证市场的秩序, 对于危害人们权益的现象严历的打击和杜绝, 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3]。

3. 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凸现的是社会整体利益。

针对经济法来说, 社会的整体利益可以说是经济法自身法益结构的一种体现, 也就是指在经济法的实际应用过程中, 不是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法律诉求的惟一目的和标准, 而是要从经济法自身的出发点和角度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深入的分析, 通过对市场秩序的深入研究、在宏观政策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控等等, 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这样才能够保证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只有在满足社会整体利益的一切需求时, 才能够切实有效的实现个人利益的维护, 其中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利益等等, 而这样的利益结构, 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法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对社会整体利益实行切实有效的维护而作出的努力, 将其自身的作用力最大限度的展示和发挥出来, 从而对社会整体利益实行切实有效的维护作用。

三、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方法分析

1. 将经济法纳入到立法条款中。

根据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 经济法已经能够切实有效的将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充分的反映出来, 比如在《反垄断法》当中就会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明确规定, 但是在其他的法律法规当中,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体现,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倾向, 比如在《预算法》当中指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让社会经济秩序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等等, 无论是在农业方面也好、还是工业方面也好, 都是将社会利益作为主要的发展主体, 而维护社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增强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实力, 只有将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妥善的维护, 才能够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 作为政府基准加强宣传。

经济法对于市场的调控以及引导政府在各项政策上的目的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而其中的区别就是经济法更加具有规范性和程序性, 在一定程度上分为裁判规则和政策基准, 裁判规则主要是对受理的案件给予一定的规范和约束能力, 而政策基准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 需要充分的将国家的法律立场表达出来[4]。比如在《农业法》当中表示:社会各界要尽可能的广泛关注农业, 从根本上重视农业的整体发展等等,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 不难看出, 社会上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需要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广泛的关注, 因为社会整体利益对每一个人的私人利益都是具有一定的联系, 所以只有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时, 才能够对自己的个人利益实行一定的维护。

经济法当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就是经济主体所享受的权利, 以及主体的义务, 在一定的法律界限内, 权义的结构构建对法律价值的体现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 由于权义存在的不同, 所以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上也存在一定的互补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国对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化仍然在不断进行中, 国内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繁荣, 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 而其中受到影响最严重的当属社会整体利益, 所以在这种形势下, 经济法的合理、有效应用, 不仅是能够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利措施之一, 同时也是能够打击垄断现象的有效工具之一, 而这些方面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都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所以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 要将经济法自身的作用充分的展示出来, 这样才能够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摘要: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各个法律部门共同需要维护的对象, 因为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本文详细的研究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作用

参考文献

[1]石慧荣, 李永成.论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调整[J].学术研究, 2010, (10) .

[2]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J].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02) .

[3]蒋悟宾, 李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11, (01) .

整体社会化 篇10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文化精神,整体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正式提出于十七大报告。整体性是该理论的显著特征, 准确地理解整体性对理解、学习该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体系虽然是由三个重大战略思想主体构成的, 但并不是各自内容的简单机械相加, 而是深层次意义上的重构, 这三者是相互继承与发展, 是有机辩证的统一整体。

一、在结构构成上具有整体性

文化精神层面的整体性也是依托于结构的整体性表现出来的, 所以有必要先探讨结构上的整体性。邓小平理论先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并作出了相应的回答;接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着这一主题更进一步, 不但明确要建设, 还要知道建设什么样的, 即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并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最后科学发展观则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继续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并创造性地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从社会主义的建设问题到当代建设问题再到如何发展的问题, 每个理论都是根据各自时代的不同需求和国情提出的重要理论, 同时这三个理论相互之间是顺着历史发展的进程环环相扣, 是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

二、在思想上具有整体性

三个重要理论都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当代的坚持和发展, 理论基础都是源自于马克思主义, 所运用的方法论也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 这三个重要理论都是在坚持唯物史观的前提下, 运用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来认识当代社会和改造当代社会, 为当代社会的建设提出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同时, 无论是邓小平理论所体现出的大同思想、变革思想或者富民思想, 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体现出的时变思想、民为邦本思想、德治与法制思想, 以及科学发展观所体现出的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仁学思想, 每一种传统思想之间都是相互依存, 相互作用的, 每一种思想都属于中华传统文化思想的一部分, 为中华传统文化思想的构成各尽所能。此外, 这三种理论的立场都是广大人民群众, 无论是出发点还是落脚点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说三者之间的思想是统一的, 也是依次继承和发展的。

三、在实践精神上具有整体性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这三个重要理论的产生方式都是各代领导人带领人民群众在实践的基础上创造的, 同时也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得到论证的;另一方面, 无论是这三者中的哪一个, 都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实践的基础上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时代在发展, 环境在变化, 每一代人都有自己新的要求, 每一代人所面临的历史任务也是不相同的, 但是实践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途径却是不变的。

四、在文化精神的吸收途径上具有整体性

也是从两方面来表现:一方面是内容上的整体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统筹兼顾等思想是贯穿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各个部分之中的, 这些思想的产生也都是借鉴了马克思主义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西方资本主义文化以及大众文化中的相关思想;另一方面是形式上的整体性:这三种理论的每一种都是对其他文化辩证性地吸收, 对于任何文化都不是全盘否定而是否定之否定,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还是西方资本主义文化, 都不是无论好坏全盘吸收, 而是辩证地看待各种文化, 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 排除其消极因素。

整体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特征和属性, 缺乏了整体性去单独看待整个理论体系是形而上学的方式, 只能将三者彼此孤立起来, 无法看到其内在的有机联系。只有通过整体性角度运用唯物辩证法将三者有机统一, 才能透过表面探寻到其本质的内在联系, 才能更好地把握和学习整个理论体系, 更好地指导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杜文起.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文[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2]刘建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由来与发展[M].人民出版社, 2009.

[3]王员.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整体性[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12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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